国际法课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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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国际法分析论文

有关国际法分析论文

有关国际法分析论文国际法学教学中的个案研究或案例研究是当前法学教育尤其是国际法学教育的大势所趋。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国际法分析论文,供大家参考。

有关国际法分析论文篇一摘要:本文对有关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的各种理论作了详细论述,接着从个人可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以及个人可以参与国际争端解决程序等三个方面详细论证了个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

关键词:个人国际法主体国际法部分主体一、关于个人在国际法地位上的各种理论(一)个人是国际法唯一主体这种观点认为:国家承担的国际权利和义务的最终承受者都是个人,并由此认为个人才是国际法的主体,国家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这种观点的理论基础来源于法国著名法学家狄骥所创立的社会连带关系法学派的思想。

在狄骥看来,国家既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也不是国内法的主体,国家不具有人格,不享有任何权利。

一切法律规范的最后目的是个人,是为建立个人生存的秩序。

国际法也像其他法律一样,所包含的是对个人而立的规则,而其根据在于不同国家的个人相互间存在的连带关系。

换句话说,国际法主体不是国家,而是组成国家的那些个人,唯有依这个条件才能给国际法一个坚固的基础。

国际社会如同国内社会一样只是一种社会组织,且只包含结成许多国家的个人。

国家的行为总是通过个人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所以国际法所调整的国家行为,实际上以国家机关的代表身份活动的个人行为。

国家的权利义务总是通过个人来承受的,所以国家的权利义务也是组成国家的那些个人的权利义务。

上述观点不符合国际社会的现实,他以“社会连带主义”为基础,混淆了国家和个人这两个概念,从而否认了国家主权,使国际法成为仅适用于个人的世界法,其结果是对国际法的否认。

(二)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这种观点认为个人在国际法上不直接享有权利和义务,个人依条约取得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不过是国家间的权利义务,并由此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甚至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客体。

国际法毕业论文

国际法毕业论文

国际法毕业论文摘要: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国际法在当今全球治理中的作用、面临的挑战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通过对相关案例和理论的研究,分析国际法如何维护国际秩序、促进国际合作,并解决国际争端。

同时,也对国际法在面对新的国际形势和问题时所表现出的不足和局限性进行剖析,提出相应的改进和完善建议,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环境。

关键词:国际法;全球治理;国际秩序;国际争端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加速推进,国家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国际交往愈发频繁。

在这样的背景下,国际法作为规范国家行为、维护国际秩序的重要准则,其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国际法涵盖了众多领域,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它不仅为国家之间的交往提供了基本的规则框架,也为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一)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二)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书面形式缔结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国际习惯是各国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则,如诚实信用、禁止反言等。

三、国际法在维护国际秩序中的作用(一)确立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际法明确规定国家主权平等,即各国在国际法律地位上平等,享有独立、自主处理内外事务的权利。

这一原则为国际秩序的稳定奠定了基础,避免了强国对弱国的肆意干涉。

(二)规范国家的行为国际法为国家的行为设定了准则和限制,例如禁止使用武力、不干涉他国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

通过这些规范,减少了国家之间的冲突和摩擦,维护了国际和平与安全。

(三)促进国际合作国际法为国际合作提供了法律框架和保障,例如在国际贸易、环境保护、打击跨国犯罪等领域,通过制定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协议,促进了各国之间的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问题。

论国际法的效力论文

论国际法的效力论文

论国际法的效力论文论国际法的效力论文篇1从国际法透视软法的效力问题【摘要】软法这一舶来词,最早适用于国际法领域,主要是相对于硬法而言,其定义,效力等问题一直都是学界探讨的热点。

随着软法在国际环境合作、世界卫生合作、等国际法的多个领域的实践和运用,近来得到了勃兴。

本文旨在通过对国际法的效力,以及比较,从而探寻出软法的本质及其效力依托。

【关键词】软法硬法效力渊源国际法即是法,主要是由各国间的协议和习惯形成的,必要时可由外力加以强制实施,是一种较为准确的规则,对当事国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软法就其定义而言,学界并没有给出一个十分明确的概念,只是指那些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又能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国际文件。

一、软法的渊源硬法就是那些在严格意义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规范,主要是指的是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

作为一个相对方的概念,软法是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例如国际组织大会的宣言、决议、行动计划等,这类文件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却往往有助于国际习惯的形成和条约的产生,对各国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王曦编著《国际环境法》,1998 年版,法律出版社,第70 页]。

软法相对于硬法的明确、义务、授权而言,更主要是一种非法律的协定。

二、软法的意义在国家间的相互往来过程中,条约缔结是一种主要的方式,但并不是一个最为行之有效的方式。

条约的生效通常要求国家立法机关的批准,而这一程序传递了关于国家对于条约之偏好的重要信息,而且传达了一种更为严肃的承诺。

对于一些国家在签订国际条约以及适用时都极为慎重小心,这不仅仅关乎到一国的声誉问题,同样对国内立法以及法律规范冲突适用等问题产生尤为重要的影响。

相对于软法此时便显现了它的优越性,作为非法律形式,它对于各国的拘束力也是十分有限的。

其一,软法可以促进国际事项快速的实施。

各国通过会议就某个事项达成共识,采取宣言,会议记录等形式,因不具有严格的惩罚措施,可以促进该项事快速的实施。

就国际条约的繁琐过程而言,不仅仅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的协商,最终达到国家间意志协调,同时,条约作为国家间的准据使之生效,又要经过国内立法机关的认定,这是一个漫长而突变的过程,例如《海洋法公约》的签订,经过长达十几年的商议才对海洋上的权益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制,这严重滞后了有些国际问题的发展。

国际法学论文(优选8篇)

国际法学论文(优选8篇)

国际法学论文(优选8篇)经过40多年漫长诉讼的光华寮案,不仅是一起民事诉讼案件,更是涉及中日关系的国际法问题。

作为在处理国际事务中所发挥作用的特殊法律部门,国际法学也随着国家间交往的日益密切而备受重视。

下面是搜素整理的国际法学论文8篇,供大家借鉴参考。

国际法学论文第一篇:国际法学中"不可简约的复杂性";论述摘要:本文针对对国际法学中的"不可简约的复杂性";进行论述, 对"不可简约的复杂性";的相关内容进行一般性论述, 以此展开国际关系以及国际法学等相关内容的讨论。

关键词:国际法学; "不可简约的复杂性";; 国际关系;一、国际关系学中的"不可简约的复杂性";雷蒙-阿隆( Raymond Aron) 是法国的大师级学者和思想家, 或许因为作为社会学家和政治学家、历史学家的阿隆过于闪耀, 又或许是因为整个国际关系研究的主流属于美国学者( 甚至是被其占据) , 阿隆对国际关系的研究及思想相对地没那么受到人们关注, 但是没有人可以丝毫不去理会雷蒙-阿隆关于国际关系的研究, 不论是阿隆的支持者还是批判者都如此。

雷蒙-阿隆对于国际关系学的研究被视为是众多的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古典现实主义学派, 阿隆本人也被视为是这一派别的的代表人物之一, (1) 但是却也清晰地区别于其他的现实主义国际政治学者。

将雷蒙-阿隆划归于古典现实主义国际关系学派是有道理的, 原因显而易见, 阿隆的理论的核心部分与古典现实主义是一脉相承的, 但是阿隆的国家关系学的独特之处正是其伟大之处。

他建立了类似古典现实主义的理论基础的内容, 但是同时试图在立体性的整体层面上构建出一个理论体系大厦, 他纳入了社会学、历史分析以及其他领域的理论和影响因素因素( 人类行为等领域) 的考虑、分析和计算, 将之一并有机地构建于整个体系中。

这些都是雷蒙-阿隆对国际关系、国际事务、人类社会和文明进程的审视、分析和研究的"不可简约的复杂性";的认识和体现, 同时也有研究的实践, "复杂性"可以说是阿隆对政治、尤其是国家间政治( 外交-战略、或战争与和平问题) 的思考中最重要、最深刻的认识, 作为经济、社会、历史、哲学、军事、科技和文化诸领域因素的综合, 复杂性是国家间政治的内在属性。

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的论文[5篇范例]

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的论文[5篇范例]

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的论文[5篇范例]第一篇: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的论文一、国际法主体地位中个人的含义此个人特指不履行公共权力的个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关于国际法主体地位的争论历来是国际法中值得探讨且存有争议的重要话题。

争论方向一:个人能够平等地参加国际关系。

潘抱存教授主编的《国际法教程》中国际法主体的意为:所谓国际法主体就是那些能够直接承受国际权利与义务的国际法律参加者。

上述定义虽然使用国际法律参加者的字眼,但实际上仍然把它混同与国际政治关系参加者,对于两者的区分并不明确。

争论方向二:个人可以独立地参加国际关系。

王铁崖教授主编的《国际法》对国际法主体是这样定义的: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且有独立国际求偿能力并有成为国际法主体可能性的实体。

有的学者从国际法律关系角度来定义国际法主体。

叶叔良先生认为“国际法主体就是国际法律关系主体,也就是在国际法上享有权利(包括诉讼之权)和负担义务和责任者。

”这种国际法主体概念与否认个人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义务从而成为国际法主体的理论与人为国际法上的客体的理论相联系。

他们认为“个人作为国际犯罪受到国际法惩处这一事实也只能说明他们是国际法惩处的对象,这恰巧说明他们是国际法的客体。

其实,不是个人属于国际法客体而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国际刑事法律构成国际立法法律关系的客体。

个人在具体的国际刑事法律关系中构成与国家不相对称的法律关系主体,个人又援引条约中明确的无条件的则不可使其成为补充立法规范的权利主张的依据,而在个人引用经转化的国内法规范注重主张权利时,它的源头仍在国际条约。

这一定义并不是以排除个人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可能性为先决条件。

按照前述定义,这种情况下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不应被否认。

从国际法律关系来定义国际法主体方面来看,李浩培先生指出,国际法主体其行动直接由国际法加以规定,因而其权利义务由此发生的实体。

这一概念非常灵活,它绕开了传统的国际关系参加者的定式,直接以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判断何为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在的适用分析论文

国际法在的适用分析论文

国际法在的适用分析论文国际法是规范国家间关系和国际社会行为的法律体系,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和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

但是,在国际法的适用过程中,涉及到的问题十分复杂,需要对相关规则进行充分的认知和分析。

一、国际法的适用主体国际法的适用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非国家实体。

首先,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家是主体。

国家的主体性质要求它在国际事务中独立地行使其自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权利。

其次,国际组织是国家间开展合作的机制和平台,包括联合国、国际法院等。

它们在国际法适用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最后,非国家实体如跨国公司、国际组织等也有其影响,例如在人权保护、国际商业、技术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二、国际法的适用范围国际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法院判例的适用。

首先,国际惯例是国家实践的普遍接受和认可的规则,具有全球范围的势力。

其次,国际条约是国际间合法的协议,它们要求参与国在履行条约义务时必须遵循约定内容。

最后,国际法院判例是指国际法院根据各种法律文件进行的解释和适用。

它可以作为国际法的一个重要来源。

三、国际法适用的原则国际法适用的原则主要包括主权平等原则、国际协商原则、国际义务原则、国际公共利益原则和国际判例原则。

首先,主权平等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各个主权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其次,国际协商原则要求在国际关系中同异相交,努力达成共识,达成共同的意愿。

国际协商原则包含合作与相互理解和谅解。

再次,国际义务原则要求国家应当遵守与他国所达成的协议并履行国际法所赋予的义务。

国际公共利益原则强调,国际法应该以公共利益为导向,而非单独国家或者小部分利益的导向。

最后,国际判例原则要求国际法院对违反国际法律规则的行为进行判决,并制定优先于国家法律的判例。

四、国际法适用的问题在国际法的适用过程中,涉及到的问题包括异议、比例原则和主权豁免等方面。

首先,当国家在接收外国的行为或做出决策时,可能会存在异议。

国际法制度论文

国际法制度论文

国际法制度论⽂ 国际法,主要是指国家之间的法律,它形成于国际交往中,是调整国家相互关系的⾏为规范,包括诸如具有约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下⾯是店铺为⼤家整理的国际法制度论⽂,供⼤家参考。

国际法制度论⽂篇⼀ 摘要:近年来国家间交往⽇益频繁,借⼝外交庇护损害另⼀国主权的现象时有发⽣,外交庇护是否应当被废黜成为讨论焦点。

本⽂从外交庇护与领⼟庇护及其他保护制度的对⽐,以期为将来解决争议提供建议。

⼀、⼏个著名的案例引发的思考 1949年,哥伦⽐亚驻秘鲁⼤使馆在其馆舍内,“庇护”⼀位秘鲁的政治领导⼈海亚德拉托得。

两国在“庇护”等问题上相持不下,最终交由国际法院裁决。

1956年,匈⽛利主教J.明岑蒂曾在美国驻匈⽛利使馆避难,匈⽛利事件主要⼈物I.纳吉曾在南斯拉夫驻匈使馆避难。

1980 年,数千古巴⼈涌⼊秘鲁驻古巴⼤使馆寻求外交庇护。

⼆、外交庇护 (⼀)外交庇护的概念 外交庇护( diplomatic asylum ) ,是指⼀国使馆或领馆等外交代表机构,给予因违反驻在国法律,并将受到驻在国当局拘捕,⽽申请避难的⼈以庇护,使其躲进外交代表之馆舍从⽽不被接受国当局拘捕。

在当代世界各国之中,只有拉丁美洲的部分国家承认外交庇护的合法性,从⽽互相承认外交庇护权。

在本⽂中,着重讨论⼀国使⽤使馆或领馆进⾏的庇护问题。

(⼆)外交庇护问题的历史由来 ⾸先,外交馆舍是否能够被⽤来庇护?依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各国派驻另⼀国的使馆馆舍具有不可侵犯性,未经许可不得进⼊。

但是,正如台湾学者的观点,“外交庇护权并⾮固有的国家权⼒,⽽是外交特权的反射”;其次,外交庇护究竟应视为区域性的约定?还是国际通⽤的规则?美洲国家关于政治庇护的公约中规定政治犯可以在使馆内、军舰上、军营或军⽤飞机内受到庇护,表明外交庇护在⼀定的区域之间是长期适⽤的,但是否能构成国际法上的“习惯”,也是引起争议的问题。

(三)外交庇护问题的现状及原因 从1956年明曾蒂事件开始,直到1970年匈⽛利政府妥协,允许其离境⾄罗马居住才结束,时间长达14年之久。

国际法论文大三上学期

国际法论文大三上学期

国际法论文大三上学期有效控制原则在领土争端解决中的作用姓名:朱其先专业及班级:法学1003班学号:2010014157 论文摘要:领土争端主要是边界争端。

由于边界涉及有关国家的领土主权,边界争端成了国际关系中极其敏感的问题,极易引发有关国家之间的武装冲突,因此,如何解决领土争端是现代国际法上的一个重要课题。

尽管引发领土争端的原因多种多样,但解决领土争端应坚持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利用和平方法而非诉诸武力。

而对争议领土的有效控制无疑是得以诉诸和平手段解决纠纷的重要前提。

当今领土争端中的一大特点是争议领土是无主地且被对方控制,即对领土先占的评判和分析,而国际法院在解决领土争端中经常适用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有效控制原则,即国际法院在权衡诉讼双方提出的进行了有效统治的的证据之后,将有争议的判给相对来说进行统治更为有效的一方。

而提到有效控制原则就不得不对时际法原则加以解析,此外,与有效控制原则相近的第一概念——有效占领亦是我们接下来需要考虑的方面。

只有对此加以通盘考虑我们才能比较充分了解什么是有效控制原则以及有效控制原则在领土争端解决中的作用。

与此同时,有必要加深对有效控制原则以及国家控制争议领土的行为在国际法中作用的认识,从国际法的角度审视国家对争议领土现有政策及其结果。

关键词:领土争端有效控制原则时际法有效占领和平方法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题,要和平、促发展越来越成为时代的主流。

稳定的国际环境加速着经济的发展,经济全球化快速发展的同时,世界政治、文化、外交也变得愈来愈密切,逐渐形成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世界格局。

在这样一个国际现状下合作显得尤为重要,但国家利益始终是国家对外交往活动的第一目标。

因此,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在合作的同时也加剧着彼此的竞争与摩擦,在这之中以国家之间的领土纠纷、边界纠纷尤为突出。

基于维护世界和平这一全人类的宗旨,要求我们时刻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自然对领土争端的解决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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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I A N G S U U N I V E R S I T Y 浅析中国边界问题学院名称:药学院学生姓名:顾阿瞄2010年12月浅析中国边界问题【摘要】中国同周边国家存在较多的领土领海争端,50多年来,我国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及睦邻友好外交方针的指引下,经过不懈努力,逐步、稳妥地解决了与大多数邻国间历史遗留下来的边界问题。

但是,近年来部分国家又动作连连,妄图使其控制地区合法化,中国有可能因为某一个地段的丧失而发生无法抑制的连锁反应,即“多米诺效应”,导致中国损失目前存在争端地区的主权。

针对于此,中国需要积极应对,两手准备,以维护我国的国家最高利益。

【关键词】国际法边界法律分析中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历史悠久,幅员辽阔,以总面积960多万平方公里位居世界第二。

我国陆地边境线东起辽宁省丹东市的鸭绿江口,西迤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的北部湾泮,总长度约2.2万公里。

其间或纵横或穿越着长白山、大兴安岭、蒙古高原、阿尔泰山、天山、帕米尔高原、喀喇昆仑山、喜玛拉雅山、横断山和云贵高原等十几座高大山脉和高原。

它们象一个个哨兵,共同形成祖国东部、北部、西部和西南部的陆地地理屏障。

沿着这条漫长边境线的那一侧,是与我国接壤的朝鲜、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富汗、克什米尔地区、印度、巴基斯坦、尼泊尔、锡金、不丹、缅甸、老挝、越南等十几个国家和地区。

当然,与此同时,带来的是不可避免的边界问题。

一、边界的概念及其划定(一)概念边界亦称国界。

它是分隔一国领陆与他国领陆,分隔国家管辖范围的海域与公海,以及国家领空与外层空间、他国领空,也分隔一国底土与他国底土的界限。

边界对任何一个国家都具有极大的重要性,它表示一个国家行使最高领土管辖权的范围,是维护国家领土主权的屏障。

(二)划定相邻国家之间自古以来按照彼此的行政管理范围确定的界限,成为传统边界线或历史边界线,如中国和印度之间的边界,这也是后面将重点讨论的一个问题;传统边界线后来被边界条约所确定,称为条约边界线。

(三)边界制度国家为保护边界不受侵犯,保护边境居民生活的便利以及经济、交通的利益,同时也为防止与相邻国家发生边界纠纷和冲突,都以国内法或由双方条约规定有关边境制度。

比如,边界的标志的维护、界水的利用和保护、边境地区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边境居民相互往来、边境事件的处理等。

二、我国当前边界争议及其法律分析(一)中日钓鱼岛之争两国对于钓鱼岛的归属问题的争论,可以从国际法的角度加以分析。

从日方以涉嫌妨碍执行公务为由逮捕中国渔船船长开始,钓鱼岛问题再次世界受到关注。

日本觊觎钓鱼岛长达200多年,自甲午战争开始,日本就强行与中国签订不平等的《马关条约》,侵占钓鱼岛,而今,又毫无理由地在钓鱼岛领域内对中国公民主张司法权,其侵占之意显而易见。

但是,众所周知,钓鱼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它和台湾一样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中国对钓鱼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我国的这一立场有充分的历史和法律依据。

争议点一、无主地先占中国最早发现、开发钓鱼岛,通过先占取得主权。

钓鱼岛及其附近海域自古以来就是中国人民进行捕鱼、采药、避风、休息等活动的场所。

至晚到明代就已经被中国人民发现、利用和命名。

根据当时的国际法,发现即先占,先占即意味着取得领土主权。

因此,中国通过先占取得了钓鱼岛的主权。

限于当时的海况等自然条件和造船等技术条件,只有中国军民可以利用季风前往钓鱼岛,从事航行、避风、在附近海域捕鱼、在岛上采集等经济性开发利用活动。

在1895年前长达5个世纪的时间里,中国一直在平稳地行使这些权利。

甲午战争时,也只是因为日本的强行占有而暂时割让。

基于以上事实,日本却三番五次的宣称了自己对钓鱼岛的无主地占有。

这里简要说明,国际法上先占的“客体只限于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

这种无主地,乃是未经其他国家占领或其他国家放弃的土地。

事实上,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从明朝时起便由中国政府作为海上防区确立了统治权,是中国的固有领土。

争议点二、领土的时效取得国际法上所谓领土的“时效取得”,一直是极具争议的问题。

国际司法实践从未明确肯定过“时效”是一种独立的领土取得方式。

至于“足够长的一个时期”究竟有多长,国际法并无50年或100年的定论。

姑且不论“时效取得”的合法性,仅就其关键要素而言,不论中国中央政府还是台湾地方当局,在中国拥有钓鱼岛主权和反对日本窃取钓鱼岛的问题上,长期以来都是非常坚定、明确和一致的。

所以,日本对钓鱼岛的侵占,不论时间的长短,都不能取得合法的权利。

争议三、日美归还冲绳协定日美签订“归还冲绳协定”时,这些岛屿也被划入“归还区域”。

日本政府据此主张对钓鱼岛的领土主权。

中国外交部的声明指出:“美日两国在…归还‟冲绳协定中,把我国钓鱼岛等岛屿列入…归还区域‟,完全是非法的,这丝毫不能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钓鱼岛等岛屿的领土主权”。

美国所谓从日本取得对钓鱼岛的行政权,以及将钓鱼岛的行政权“归还”给日本,都是不能成立的。

日本据此主张对钓鱼岛的主权也是没有国际法效力的。

当然,对此,美国政府也已表示既不承认也不支持任何国家对钓鱼列岛的主权主张。

(二)中印边界之争最近,中印问题随之而来,中国目前尚有9.2万平方公里的领土被印度占领,两国之间有很长的边界尚未确定。

在此,印度显然没有遵循边界划定方法中的历史边界线,其后来的所谓的条约边界线也只是单方的条约,应当视为无效。

1、已存在的问题(1)边界是否已经划定印方认为,中印边界线已经清楚地划定,是为许多条约和协定以及相关文件所支持的。

印度学者称,全世界没有边界是像印中边界那样毫无争议的,那样为传统、条约和行政所完全确立起来的。

他们认为中印边界无需再标定。

印方单方认为,既然边界已定,也没有理由举行全面的边界谈判。

中方认为,印方所举的条约在划界问题上是非法的,两国间历史上并没有划界协定,所以两国边界没有正式划定。

中方还认为,中印双方对传统习惯线看法各不相同,也并不认可印方所谓由自然特征决定的边界,因此有必要通过谈判和实地勘察来正式决定边界所在,并用条约来明确,然后在地面上标定。

尼日利亚法学家卡库乌拉认为,一条国际边界不能仅仅由相邻国家单方的行为来确定,双方在这一问题上的共同努力是必须的。

一个国家着手勘察并在其边界地区划界,而另一个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国家在这个过程中没有给予任何方式的合作或者同意接受其后果,则没有司法原则可用来说明此单方行为会对另一个国家有效,即未参与其间的国家可以认为,国际边界依然没有划定。

印方认为边界一定显然是单方行为,在没有得到中方的同意和认可下,单方面行为显然不能解决存在争议的问题。

印方单方面的认为边界已定并拒绝由双方谈判来划定的主张,是没有道理的。

而自《联合国宪章》成为指导国家间关系的基本文件以来,通过武力来实现领土主张、确定边界的做法已经被排除。

通过双边和平谈判方式解决大片领土争端、划定边界或肯定共同认可的传统边界,应当说是唯一可取的方法。

中国要求通过谈判方式来解决,是合理合法的。

(2)双方各持的划定标准从中印各自主张的传统习惯线的不同就能看出争议地区在何处、有哪些。

在西段是双方各自主张的传统习惯之间的地区,主要包括阿克赛钦高原、林济塘平原和羌臣摩诃谷等地,争议面积约33000平方公里。

2、相关问题的法律性质和分析(1)中国以先占和有效管辖取得对西段地区的主权中印西段边界新疆的主要争议地区是阿克赛钦。

这一地区自然条件严酷,人迹罕至,难以进入和管理,1864年之前根本没有被勘测过。

然而,中国人的足迹很早就到了这里。

早在一千多年前,维吾尔族就从此方迁移到昆仑山脉以南。

这两个民族在该地区采盐放牧,生活了很多世纪,并烙上了她们的文化印迹。

前后有“1684年协定”、“1842年协定”,都确定了对该区段的主权。

(2)实际管辖在东段的作用在麦克马洪线与印度阿萨姆平原之间,存在着一条70到110英里宽的山区地带,是部落民定居区。

西藏与这一地带的某些地区,有着传统的密切联系。

这里的居民中不少数是藏族或同藏族学员关系。

中国藏族地方政府,早从17世纪中叶起,就开始对这些地区行使管辖权。

可见,中国在这一地区长期、持续、不断地实行过行政管辖,尤其对该地区证据确凿,拥有不容争辩的主权。

印度侵入了属于中国的领土,至今仍在非法占领。

在中印边界中段,存在于此类似情况,在此不再论述。

(3)关于默认和禁止反言印方称,西藏和中华民国都未曾对麦克马洪线提出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在1959年前也对其持默认态度。

但是,我们应当清楚地认识到,麦克马洪线是1938年在中国全面陷入抗战时第一次出现在地图上的,中国政府面临紧急状态,对此难以兼顾,英国趁人之危,手段卑劣。

此后,中华民国政府先后四次照会英国驻华使馆,抗议英印政府不断的侵占中国领土;中华民国驻印大使还照会印度外交部,否认印度政府所认为的有效条约。

所以,怎么能说中华民国及西藏默认了麦克马洪线呢?印方政府根据1958年尼赫鲁总理给周恩来总理的信的内容,认定中国政府当时的态度是承认麦克马洪线的。

而且,印度国际法学者夏尔马说,周总理的谈话明白的表示他将承认麦线,既然这样,中发若再表示不承认麦线,就是违反了禁止反言的规则。

显而易见,印方的指责是站不住脚的。

首先,尼赫鲁的笔记是单方面的产物,而非经过双方确认过的文件,在法律上没有有效的证据力。

其次,周总理给尼赫鲁的复信中已指出,印方对谈话内容的理解显然有误,并再次阐明中国的一贯态度。

然而印方对此不予理会,仍然按以前的理解行事。

而印方不去善意地理解中方的言行,却偏狭地为指责而指责,是对禁止反言规则的滥用。

可见,中国一些场合下没有做出及时反映,是因为面临紧急状况,紧急状况解除后,中国立即予以应有的反应。

印方是在歪曲事实和对条约不适当解释的基础上来指责中国违反默认原则,以有意误解的方式来指责中国违反禁止反言规则,这些都不能成立。

3、解决方案和前景时代发展使中印双方对老问题从新角度去思考,经济全球化为解决边界问题的提供了新机遇。

在和平、发展、合作的时代主题要求下,作为相邻的两个世界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大国,双方唯有相互支持与合作,才能互利双赢,实现发展目标,而若互相牵制和抗衡,会造成零和的结局。

进入21世纪后,中印面临难得的战略机遇期,都在争当全球化进程中的主角,双方正在以新的眼光审视边界问题,期望能够尽早找到解决办法,卸去历史包袱,使双方的信任与合作得到新的提升。

在边界问题谈判中,很可能会考虑到国际法上的地理因素和时效等,但一定要考虑适用的具体情况,适用必须是双方共同认可的。

对一些双方都难以让步的地区,出于地区发展和便利居民生活的考虑,可以考虑采取共管方式来解决主权归属问题。

印方最初是拒绝通过谈判解决边界问题的。

随时代发展,中印双方的立场逐渐接近,并已共确定了一些重要指导原则:以和平协商方式,公平、合理地,互谅互让,一揽子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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