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课程课外辅导整理
国际法整理提纲.

国际法重点概念:国际法: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格劳秀斯: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之一,世界近代国际法学的奠基人。
被尊称为国际法之父,著有《战争与和平的权利》。
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和国内法都是调整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两者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在这一体系中,法律规范被分为各种不同的等级,每一级规范的效力都来自于上级规范,国际法是高于国内法的法律规范,国内法的效力来源于国际法,国内法必须服从于国际法。
国际法优先说:国际法作为法律,与国内法同属于一个体系,国际法是从属于国内法的次一等的法律,国际法的效力来源于国内法,它只有依靠国内法才有法律效力。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是近代国际法实际源头,对国际法发展有划时代的意义,创立了以国际会议解决国际争端的先例,是国际习惯法逐步形成。
条约的转化:为了使国际法能在国内有效地加以适用,通过其立法机关,将国际法有关具体规则变成国内法体系,用国内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条约的并入:为了使国际法能在国内直接适用,一般地作出原则规定,从总体上承认国际法为国内法的一部分。
国际法渊源:狭义:作为有效国际法规则的形成方式和表现形式;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渊源;广义:除狭义之外,还指其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历史意义上的渊源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造法性条约:包括主要国家在内的的多数国家参加的普遍性条约。
(一般条约)契约性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少数国家缔结的条约。
(特别条约)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国际法编纂:一般是指把国际法或国际法某一部门的规则(包括国际习惯和条约的规则),以类似法典的形式,更精确、系统地制定出来。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国际公法学复习重点笔记整理

国际公法复习笔记整理第1章导论1. Institut de droit international 国际法研究院,亦称国际法学会(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世界性的民间学术团体,1873年由英国、意大利、俄罗斯等9国11名学者在比利时根特城开立;1874年在日内瓦召开第一次会议;活动范围:制定国际法一般原则,协助国际法编纂,为维持和平和遵循战争法作贡献,解释国际法问题,提供法律意见等。
2. jus civile & jus gentium市民法和万民法,由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提出,采属人主义原则,同为早期罗马法的两大组成部分。
市民法只适用于罗马公民,以《十二铜表法》为基础;万民法适用于外国人之间,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由罗马外事裁判官的司法实践逐渐发展起来,本质上仍属罗马国内法,盖尤斯认为万民法就是自然法,体现了自然理性,普遍正义的理念。
二者最终融合。
3. Westphalia Congress 威斯特伐里亚公会,1643-1648为结束欧洲30年战争而召开,签订了《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确定了主权平等、领土主权、不得违反国际条约等国际法重要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端。
4. Austin 奥斯丁[英国],实在法学派代表,把国际法称为“实在道德”,对国际法持否定态度。
5. Victoria 维多利亚[西班牙],提出“国家间的法”的名称。
6. Zouche 苏支[英国],牛津大学教授兼海事法官,代表作《万国法的解释和一些有关的问题》,以“万国法”取代了“国家间的法”。
7. Bentham边沁[英国],实在法学派代表,在《道德及立法原则绪论》中,把“万国法”改为“国际法”,因此,国际法学界都认为他是首先使用“国际法”这个名称的人。
8. 就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不同学派做出的不同回答。
《国际公法学》-6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也称为国际法的根据(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是指国际法为什么对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换言之,国际法对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的根据和基础是什么?这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法学家对此问题的不同看法形成了各种不同的理论学派。
国际法期末整理

国际法期末整理国际法主要是以国家之间关系为对象的法律,是指国家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制定者是国家。
国家间通过协议的方式来制定。
3、国际法的强制力量是依靠国家单独或集体的行为实施的。
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1643-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签订《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认了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原则,这是近代国际法最根本的原则和基础,标志着近代国际法正式产生。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1、自然法学派:国际法是自然法,或者说是自然法对国家关系的适用,国际法之所以有效力,是因为国际法以人类良知、人类理性、人类法律意识的共同性等自然法则作为依据。
(神学的基础-“规范法学派”)2、实在法学派:国际法效力的依据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而是现实的国家意志,这种国家意志具有完全的主权和权威。
(权力政治说、政策定向说)3、格老休斯学派:依据为自然法和国家的同意。
折中学派。
4、国际法效力的依据是国家之间的协议,既不是自然法则、也不是国家意志。
必须肯定国际法是法律病情应该承认它的作用。
国家是姑婆激发的制定者,同时又受到国际法的约束,各国之间的协议构成国际发效力的依据。
国际法的渊源我们认为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公认的国际法的渊源。
1、国际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根据国际法而缔结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书面协议。
它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
“约定必须遵守”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这是指条约对于缔约的国家具有约束力,而有约束力的条约也就构成了国际法的重要内容。
2、国际习惯,指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并被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果。
某种常例或通例要形成为国际习惯,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各国重复类似行为。
但是,这种类似行为必须是合法的行为,非法行为无论重复多长时间,最终都将为国际法所禁止,不能成为国际习惯。
国际公法知识点归纳

1.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国际条约: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事项而缔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独立处理本国内政不受他国干涉管辖权——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各种手段对其领域内默示: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并发给领事证书、与新国家和新政府订立有关双边条约、在国际组织中投票赞成接纳该国或该政府为成员国或具有代表其本国的资格。
承认的效果: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
法律上的承认是正式的、稳定的、全面的承认,它往往通过正式的文书表达,一般是不可撤销的,它直接导致双方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全面的关系;事实上的承认是非正式的、临时的、有限的承认,它通过具体的行为表达,可以撤销,它导致双方政治、军事和外交以外的关系。
5.国际法上的继承国家继承:原因是领土的变更,分为条约的继承、财产的继承、债务的继承和档案的继承等。
条约的继承:国际组织继承:也包括条约、财产、债务和档案的继承,但不同于国家和政府的继承,取决于特别的协定。
6.国籍国籍的取得:因出生而取得、因加入而取得国籍的丧失:自愿丧失国籍、非自愿丧失国籍(入籍、婚姻、收养、认领等原因)国籍的恢复: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有关机关审查、批准。
积极冲突:中国人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外国人:经常居住地->最密切联系地消极冲突:可以取得中国国籍;其他情况:经常居住地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最惠国待遇原则:指给予某个外国的个人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差别待遇:指国家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公民的待遇,或给予不同国籍的外国外交保护:保护境外的本国人性质:体现了属人管辖权,同时也要尊重属地管辖权。
国际人道法课程

(三) 第三课:通过案例研习来阐明一套保护性的制度及其当代相关内容:对 伤者、病者与遇船难者的保护,以及标志的使用。
(四) 第四课:通过案例研习来阐明一套保护性的制度及其当代相关内容:保 护平民居民免受敌对行动的影响。 (用案例193阐释。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北约的干涉,[比较B],第 2061页)
(二) 第二课:当代国际法及当代国际社会中的战争法 - 国际法的性质与存在 - 《联合国宪章》规定的诉诸战争权与战时法 - 国际人道法的当代性质与国际人权法
(十一) 第十一课:海战法
(十二) 第十二课: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法 (用案例138阐释。苏丹,《联合国达尔富尔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报 告》,第1456页。)
(十三) 第十三课:国际人道法的执行:法律 - 和平时期各国有必要采取执行措施 - 传播及其方式和效果 - 例举开设本课程的国家制定国内立法保护红十字与红新月标 志 (的必要性) - 确保尊重的义务 - 对国家违反行为的反应 - 战争罪的概念以及惩治战争罪的普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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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第二章
其次,可以分析这个案例所展现的保护问题,并描述适用于国际性武装 冲突的国际人道法和和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法所提供答 案的相同与不同之处。两者都需要针对穿军装的战士和没有穿军装的战 士进行回答。
第三,可以用一个案例,如案例216,古巴,被拘留者被移送至关塔那 摩海军基地,第2293页,来结束本主题。
(十四) 第十四课:国际人道法的执行:行为者 - 由保护国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监控 - 国际实况调查委员会 - 人道领域的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协调与竞争 - 联合国安理会的作用:解决冲突与展开人道行动 - 国内法院、特设法庭和国际刑事法院起诉战争罪
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十四章 武装冲突法)【圣才出品】

第十四章 武装冲突法1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 一、概述 1.武装冲突法的形成与发展 国际关系中有关使用武力的法律规则可分为两部分:诉诸战争权法或使用武力法和武装 武装冲突法的形成与发展 概述 武装冲突法的基本内容和特点使用作战手段和方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过分伤害力和滥杀滥伤作用的武器 不分青红皂白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 陆战 背信弃义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 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 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 战斗员、军舰和商船 海战 海军轰击 潜艇攻击 海战和空战的特殊规则 水雷和鱼雷 空战伤病员待遇保护战争受难者的范围和内容 战俘待遇对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战时对平民的保护 武装冲突法中的新问题中立的概念 中立国的义务中立国的权利和义务 交战国的义务中立 非战争的武装冲突与中立中立制度的变化 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与中立最严重国际罪行与个人刑事责任 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罪行及其 特设性国际刑事法庭个人刑事责任 国际刑事司法追诉机制 国际刑事法院 混合性刑事法庭 武装冲突法冲突法。
现代诉诸战争权法是指有关可以合法使用武力的国际法,武装冲突法是调整交战国或冲突各方之间、交战国与中立国之间的关系,以及规范交战行为的国际法。
武装冲突法是由传统战争法发展演变而来的。
(1)19世纪后半期,战争法开始形成。
其标志性事件有三个:一是瑞士人亨利·杜南在1859年法国、意大利与奥匈帝国之间发生的沙斐利洛战役后创立在当今国际上极具影响力的红十字国际委员会(ICRC);二是在美国内战期间,林肯总统于1863年颁布《美国军政府陆战训令》(即利伯法典);三是有关国家在1864年通过笫一个日内瓦公约(即《改善战地伤病员境遇公约》)和在1868年通过明确禁止在战争中使用某类武器的《圣彼得堡宣言》。
(2)19世纪末20世纪初,近代战争法的发展达到了第一个历史高潮,其标志是1899年和1907年的两次海牙和平会议制定了一系列战争法公约。
国际公法知识点

国际公法知识点梳理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 【概念与特征】一、概念:国际法主要是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国际法主要是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之间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关系的,反映这些国家协调意志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反映这些国家协调意志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反映这些国家协调意志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总规则、规章制度的总体。
体。
二、特征:国际法是法律,具有规范性、阶级性和强制性等一切法律的共性等一切法律的共性 1、主体不同:主体主要是国家主体主要是国家还包括国际组织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国内法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国内法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2、调整对象不同:仅有横向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关系)3、制定方式不同: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效力是相对的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效力是相对的(国内法由国内立法机构统一制定,具有一体遵行的效力)(国内法由国内立法机构统一制定,具有一体遵行的效力)4、效力依据不同:体现了国家的协调意志(国内法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体现了国家的协调意志(国内法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5、实施方式不同: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①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指国家自卫①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指国家自卫②联合国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②联合国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a.国际法院的管辖以当事国自愿服从其管辖为前提国际法院的管辖以当事国自愿服从其管辖为前提b.安理会派出“维和部队”以冲突当事国自愿接受为前提安理会派出“维和部队”以冲突当事国自愿接受为前提(国内法的实施和执行,一般通过国家内部的军队、警察、法庭和监狱等强制机构来实现)三、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作为法律被各国遵守(法律性质的关键)、作为法律被各国遵守(法律性质的关键)2、国际法与国际礼让不同:有法律拘束力、国际法与国际礼让不同:有法律拘束力四、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遍国家法和一般国际法①普遍国际法: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拘束力,一般是国际习惯法。
国际公法知识点

国际公法知识点梳理第一章国际法导论【概念与特征】一、概念:国际法主要是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反映这些国家协调意志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总体。
二、特征:国际法是法律,具有规范性、阶级性和强制性等一切法律的共性1、主体不同:主体主要是国家还包括国际组织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国内法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2、调整对象不同:仅有横向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关系)3、制定方式不同: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效力是相对的(国内法由国内立法机构统一制定,具有一体遵行的效力)4、效力依据不同:体现了国家的协调意志(国内法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5、实施方式不同: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①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指国家自卫②联合国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a.国际法院的管辖以当事国自愿服从其管辖为前提b.安理会派出“维和部队”以冲突当事国自愿接受为前提(国内法的实施和执行,一般通过国家内部的军队、警察、法庭和监狱等强制机构来实现)三、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作为法律被各国遵守(法律性质的关键)2、国际法与国际礼让不同:有法律拘束力四、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遍国家法和一般国际法①普遍国际法: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拘束力,一般是国际习惯法。
②一般国家法:指世界上大多数或者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称,一般指多边条约。
2、区域国际法①区域国际法不能否认普遍国际法的普遍适用性②区域国际法所包含的特殊规则不能对一般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加以限制,只能拘束该区域的国家关系。
3、特殊国际法:仅适用于作为国际法主体,签订双边条约的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国际法渊源】一、定义: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之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主要的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而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可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充资料。
二、两大主要渊源——国际条约:(一)定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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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课程课外辅导整理
1.学生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而联合国曾授权美国对伊动武,是不是也违反了国际法?
老师
答:国际法上有和平解决争端和禁止使用武力的原则,但是作为后者的例外,存在着联合国授权使用武力这样的规则,并不违反国际法。
问:联合国可以出台决议制裁伊拉克,为何不出台制裁美国因违反国际法的一些决议?
老师
答:因为这些决议要经过安理会投票通过。
美国作为常任理事国具有否决权,所以联合国无法通过对美国制裁的有拘束力的决定
3、学生问:目前朝鲜不顾国际社会的反对仍自行发展核武器,这是否违反国际法?
老师
答:1996年联合国大会全体会议通过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现已有中、法、俄、英、美等149个国家在条约上签字;世界上44个拥有核反应堆的国家中,未签署的国家有朝鲜、印度、孟加拉国和巴基斯坦。
由于条约规定中、法、俄、英、美5个核大国及3个核门槛国家以色列、印度和巴基斯坦一致签字,该条约才会在法律上生效。
因此,目前国际法只是禁止在战争中使用核武器,但没有生效的国际条约禁止发展核武器,也没有形成相应的习惯国际法。
4、学生问:非洲有些国家对一般盗窃犯罪,处以酷刑,是否违犯人权保护?
老师
答:按照一些人权条约的规定,酷刑是违反人权保护的规定的
5.学生问:对一国政府的承认,能不能因否认该国政府首脑而否认其国际法主体的地位?
老师
答:对政府的承认是一个国家政策选择的结果,更多的是政治上的考虑而非法律上的考虑,所以一个国家在实践中完全有可能因为否认该国政府首脑或承认之前的政府首脑而对新政府不予承认,但是国家的法律地位不会因此而改变
6、学生问:在中印边界问题上,中国现在有无对非法的“麦克马洪线”所划的属于中国的9万多平方公里领土进行有效管辖?该土地上有无定居的居民?如有,他们是那国人?
老师
答:中国西藏的人民一直在那里居住,中国一直在这些地区行使行政管辖
7、学生问:作为巴勒斯坦自治组织,屡次遭受以色列的军事打击,而作为阿拉法特所做得多是实施寻求国际支持,我认为还是毛主席说得对“枪杆子里出政权”这句话,主要是因为巴勒斯坦本身既无军事实力,又无经济实力,国际法制裁上是不是无力的?不知您怎样认为?
老师
答:对国际法规则的遵守和执行很大程度上与国家的实力相关,大国更容易在规则制定和利益要求中获得优势,而且国际法的遵守主要靠国家的自觉和自助,巴
勒斯坦确实存在着你所说的问题。
8、学生问:请问国家领土能否赠与而取得?
老师
答:可以。
只要是自愿的。
学生问:怎样理解特别使团的基本特征?
老师
答:特别使团是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派往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执行特定任务的临时性使团。
10、学生问:领事不同于外交代表,那么领事馆是否是外交代表机关?
老师
答:使馆是一国派驻外国的常设代表机关,在传统外交法中,常设代表机关仅指一国派驻外国的使馆,在现代外交法中,常设代表机关还包括常驻使团。
11、学生问:使馆人员庇护驻在国公民,致使其逃避驻在国追究刑事责任,如何处理?
老师
答:域外庇护没有得到普遍承认,不是国际习惯法。
出现上述问题可以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12、学生问:庇护和引渡有什么区别?
庇护的对象主要是政治犯,引渡的对象是政治犯以外的犯罪分子。
引渡一般都是以条约为基础,国家庇护外国人主要根据国内立法。
13、学生问:国际海洋法公约,并不是所有国家所通过的,但为什么还要代表所有国家的权利义务呢?
老师
答:其中一些规则现在成为了国际习惯法规则,则应该被所有国家所遵守,也代表了所有国家的权利和义务,但并非整个公约都是这样的。
14、学生问:联合国派驻伊拉克核查小组是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特别使团”?
老师
答:是的。
15、学生问:属地优越权的含义是什么?
老师
答:是指一国对于在本国领土内的任何人、物、事件具有最高的管辖权。
这种管辖权具有排他性。
16、学生问:“国书”是一种什么样的外交文件?是不是类似于介绍信的一种文件?
老师
答:国书是派遣国元首为派遣或召回大使、公使而致接受国元首的正式文书。
国书是派遣国元首的信任状,一般写明使馆馆长的任命和级别,表示发展两国关系的愿望以及请求接受国对代表给予信任等内容。
国书有派遣国元首签署,外长副署。
17、学生问:美国迫使联合国对伊拉克进行武器检查,是否违反了国际法的有关规定?违反了什么规定?
老师
答:已经不是美国迫使伊拉克进行武器核查,是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是符合国际法的。
18、学生问:对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应该受到相应惩罚,但现实有很多情况不是这样,怎样解释这种现象?
老师
答:国际法很少有强制的执行机关,但是一般来说国家并不经常违反国际法,国际法在大多数的情形下还是得到遵守的。
19、学生问:白板原则是什么?
老师
答:这是民族独立和自治建立起来的新国家在国家继承问题上适用的原则。
殖民地和附属地经过斗争而建立的独立国家,对殖民国家或宗主国等被继承国等条约,有权拒绝承认。
20、学生问:中国的渤海属于什么性质的海?
老师
答:属于中国的内水。
21、学生问:政治避难的问题适用国际法吗?
老师
答:政治避难实质是庇护问题。
庇护权属于国家,各国可以决定给外国人以政治庇护,其依据是本国的国内法。
但是由于庇护必然涉及两个以上的国家,即给予庇护国与被庇护人所属国,使庇护成为国际法上一个复杂的问题。
各国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些庇护的习惯规则,如庇护的对象、受庇护人的地位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