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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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简单来说,就是国家之间交往的规则和准则。
它规范着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行为,旨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国际法具有几个显著的特征。
首先,它是一种“横向”的法律体系。
与国内法中存在明确的上下级关系不同,国际法中各个主权国家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没有一个超越其他国家的“超级权威”。
其次,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但也包括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情况下的个人。
再者,国际法的形成主要依靠国家之间的协议和习惯,而不是像国内法那样由一个中央立法机关制定。
二、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达成的协议,具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规定。
例如,各种双边或多边的贸易协定、环境保护条约等。
国际习惯是国家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国际习惯,需要看它是否被广泛和一贯地遵循,并且被认为是法律所必需的。
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中共同的原则,例如诚实信用、禁止反言等。
此外,国际司法判例和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虽然不是国际法的直接渊源,但在解释和适用国际法时可以作为辅助资料。
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等基本权利。
独立权意味着国家能够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不受其他国家的干涉。
平等权则要求国家在国际法面前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
自卫权是指当国家受到武力攻击时,可以采取必要的自卫措施来保卫自己的生存和安全。
管辖权包括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性管辖权。
属地管辖权基于领土主权,对在本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和事行使管辖权;属人管辖权是对本国国民在国外的行为进行管辖;保护性管辖权针对外国人在国外对本国国家或国民的重大犯罪行为;普遍性管辖权则适用于某些国际公认的严重罪行,如战争罪、反人类罪等。
相应地,国家也承担着不侵犯他国主权、不干涉他国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义务。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第一章导论案例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基本原则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的名称(international law, law of nations, droit international )罗马法jus gentium万民法,格老秀斯(Hugo Grotius)叫万国法,边沁叫国际法。
国际法在19世纪中叶正式传入中国。
1864年丁韙良(William Martin)将惠顿Wheaton 《国际法原理》译成《万国公法》。
清末,“国际法”一词由日本传入中国。
一、国际法的名称(续):三类国际法规范1.普遍国际法(universal international law):适用于一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
两个概念“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对一切人的义务(erga omnes obligations)。
2.一般国际法(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对绝大多数国家有拘束力的,除了一贯反对的国家。
3.区域国际法regional int. law 或特别国际法special int. law:世界上某个区域内的国家在相互交往中发展起来的,仅仅适用于这些国家之间关系的国际法规则,如所谓“美洲国际法”。
现行法lex lata和应有法lex ferenda。
二、国际法的定义影响国际法定义的因素:对国际法的主体、性质、范围以及效力根据等基本问题有不同见解。
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的相互交往中形成的,它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
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使它有别于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law on conflict of laws和跨国法transnational law 。
国际私法主要是解决不同国家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问题,又称为“法律冲突法”或“法律的冲突”。
国际法重要知识点整理版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一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1.概念:国际法(Internetional law),或称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是指调整国家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与国内法相比较有一下一系列特征:(特点)(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4)国际法在外在强制主要靠国家自己按照国际法,没有强制机关。
联合国国际法院也没有强制管辖权。
不存在超越国家至上的强制执行机关,以国家自身行为遵守为主。
二国际法主体的主要类型及其主要特点1.国际法主体是指在国际关系中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实体。
2.国际法主体的三个要件(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缔约,派驻使节等)(2)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3.国际法主体包括:(1)国家;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国家有四个要素: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即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地位)(2)国际组织(主要是政府间组织); 1949年国际法院“关于为联合国服国际法主体资格逐渐得到承认。
(3)民族独立运动组织;被视为正在向国家过度的政治实体。
其获得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民族自决原则,而不是对领土的控制(叛乱团体)三国际法的主要渊源类型1.国际条约:(1)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2)国际司法裁判优先考虑的对象;(3)由于约束范围的有限性,效力的普遍性不及国际习惯。
2.国际习惯:(1)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先于国际条约出现;(2)两大要素:实践要素:各国的重复类似行为(多种表现形式);心理要素:各国普遍认为有法律约束力(法律确信)3.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比较符合第38条的原来意思但为数不多4.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性方法(司法判例及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须是“各国最高权威的”公法学家。
大一国际法知识点

大一国际法知识点1.国际法的定义和起源: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体系,起源于公认的国际社会互动需遵循的基本准则。
2.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主要以国家为主体,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构成国际法的主要领域。
此外,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和个人也有一定的国际法地位和权益。
3.国际法的分类:国际法可分为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
国际公法是指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而国际私法则是指规范个人、企业等私人主体跨境关系的法律。
4.国际法的主要原则:国际法有一些基本原则,包括主权平等原则、禁止武力威胁和使用原则、睦邻友好原则等。
这些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石,为国际社会的稳定和和平提供了法律保障。
5.国际法的法律源泉:国际法的法律源泉包括国际公约、国际习惯法、普通法原则和一般原则。
国际公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法律文件,也是各国家之间共同订立的约定。
6.国际法的争端解决:国际法对于国家间的争端解决提供了一系列的途径,包括谈判、调停、仲裁和国际法院等。
通过这些途径,国家可以和平解决争端,维护国家的权益。
7.国际法的实施和执法:国际法的实施和执法由各国自主决定。
国际社会通过国际组织和国内法律体系来实施国际法,并通过国际法庭等机构来对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进行惩治和制裁。
8.国际人权法:国际人权法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分支,旨在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国际人权法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和各种国际人权公约等。
9.国际人道法:国际人道法是规范武装冲突中保护战争受害者和人道主义行为的国际法规。
国际人道法包括《日内瓦公约》和《海牙公约》等。
10.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规范国家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
国际经济法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等。
11.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国际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适用于国内法。
不同国家在国内法领域内的国际法适用方法可能会有所不同。
以上是大一国际法的一些基本知识点。
随着学习的深入,还可以涉及到更多具体的国际法领域,如国际环境法、国际海洋法、国际刑事法等。
国际法知识点

国际法知识点关键信息项:1、国际法的定义与范围2、国际法的主体3、国际法的渊源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5、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6、国际人权法7、国际海洋法8、国际空间法9、国际环境法10、国际争端解决机制11 国际法的定义与范围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其范围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多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国家主权、领土争端、外交关系、国际贸易、国际人权保护等方面。
111 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具有普遍性、平等性、自愿性和约束性等特征。
普遍性意味着国际法适用于所有国家;平等性体现为各国在国际法面前地位平等;自愿性表示国家自愿遵守国际法;约束性则指国际法对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
112 国际法的发展历程国际法的发展经历了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等不同阶段。
在古代,已有一些关于国家间交往的规则和惯例。
近代国际法随着欧洲国家体系的形成而逐渐发展起来,现代国际法在国际组织的推动下不断丰富和完善。
12 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主体是指能够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直接享有国际法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的实体。
主要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具有独立的主权和完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国际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在一定条件下也被视为国际法主体。
121 国家的构成要素国家的构成要素包括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
主权是国家的核心要素,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122 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国际组织依据其组织章程享有一定的法律人格,能够在国际法律关系中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不同类型的国际组织具有不同的职权和法律地位。
13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缔结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
国际法重要知识点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国际法主体的主要类型及其主要特点国际法的主要渊源类型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强行法的概念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元论和二元论、转化与并入)第二章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的四大基本权利自卫权行使的基本条件国家管辖权的主要类型及其相互关系国家主权豁免第三章国家责任国家责任的概念国家责任的主要形式国家责任的归责的一般原则国家责任的归责的具体情形国家责任的免除情形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第四章国家领土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领土的主要取得和变更方式保持占有原则南极条约体系的主要精神第五章国际海洋法领海基线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无害通过权平行开发制领海的法律地位以及沿海国和其它国家的权利与义务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以及沿海国和其它国家的权利与义务大陆架的法律地位以及沿海国和其它国家的权利与义务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异同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概念第六章国际法上的居民国籍国籍的主要取得和丧失方式中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外国人的待遇的主要类型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引渡庇护国际引渡实践的主要原则双重审查制第七章人权的国际保护人权的基本分类国际人权宪章的组成部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其各自特点国际人权条约的监督与实施机制的主要类型及其特点欧洲人权保护机制的主要特点第八章国际条约法条约的概念及基本特征条约的保留(概念及相关制度)1969年《条约法公约》关于条约解释的规则与原则1969年《条约法公约》关于条约无效的情形情势变更原则第九章国际组织法国际组织内部机关的主要类型国际组织的决策制度的主要类型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原则联合国的主要机关联合国大会的职权安理会的表决程序大国一致原则第十章国际争端解决法国际争端解决方法的分类联合国三大机关(联大、安理会、秘书处)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中的作用和职权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国际法院适用的法律。
国际法复习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复习知识点整理第一章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在国际交往中各国公认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
为什么说国际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
2、国际法是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的3、国际法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4、国际法是由国家单独形成的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通国际法(各国公认的国际法)和一般国际法(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体)2、区域国际法3、特殊国际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通过签订双边条约的形式制定的仅适用于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效力的依据1、自然法学派国际法规则根植于人类理性表现的普遍同意,最终将人类理性作为法的根据和强制力的基础。
(1)、社会连带法学派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在于从国际社会的连带关系中产生的“各民族的法律良知。
”(2)、规范法学派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国际法规范高于国内法规范。
2、实在法学派从自然法中抽象出来的概念作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主张在现实世界中起作用的是国家的意志,从而,国家的同意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3、格老秀斯学派折中4、正确答案是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国际法渊源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之所以形成的方式和程序。
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融合于其中)国际习惯的形成要件一是物质要素,即通例的产生;二是心理因素,即法律确信。
试论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与实践理论:国际法与国内法不仅可以自然调整,他们还是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的,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国际条约的适用方式:“纳入”:荷兰“转化”:英国“混合式”:美国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各国普遍承认的、在整个国际法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的原则称为“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强行法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关系1、包含与被包含关系区别(待商榷):2、强行法主要适用于条约关系,国际法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社会成员的一切行为 3、强行法是由国家实践和国际法判例发展而来的,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都已明确载入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各类国际法律文件之中。
国际法概论知识点总结

国际法概论学习资料第一专题国际法基础理论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二)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2.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以协议的方式制定的3.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个国际社会4.国际法采取不同于国内法的特殊的强制实施方式二、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渊源的概念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产生、出现、得以确立并获得法律效力的地方或事实。
(二)国际法的渊源1.国际条约,包括一般性的和特别的国际条约。
一般性国际条约通常指其主题事项关涉世界各国的条约,因此它的缔约国亦为世界的大多数或绝大多数国家。
这类条约能产生一般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故被称为造法性条约。
特别国际条约是两个或几个国家为特定事项缔结的,只在它们之间适用,被称为契约性条约。
2.国际习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
国际习惯的形成有两个因素:一是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存在;二是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接受为法律,即“法律确信”。
3.一般法律原则,即指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原则。
它们被用于处理国家间的关系时,则产生国际法的效力,因此属国际法的一种渊源。
4.确立国际法的辅助资料。
国际法的辅助资料虽然不是国际法的直接渊源,但它们对解释说明国际法原则、规则的存在以及对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的辅助功能。
按《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法的辅助资料有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的学说和司法判例。
但在实践中国际组织的决议也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辅助资料。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关于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实践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从实践的角度考察,主要是国家如何在国内实施国际法,如何履行其承担的国际义务,也就是国际法在国内的效力问题。
对国际习惯而言,多数国家认为,如果其与国内现行法律不相抵触,则可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来适用,无需再转化为或采纳为国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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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第一章导论案例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基本原则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的名称(international law, law of nations, droit international )罗马法jus gentium万民法,格老秀斯(Hugo Grotius)叫万国法,边沁叫国际法。
国际法在19世纪中叶正式传入中国。
1864年丁韙良(William Martin)将惠顿Wheaton 《国际法原理》译成《万国公法》。
清末,“国际法”一词由日本传入中国。
一、国际法的名称(续):三类国际法规范1.普遍国际法(universal international law):适用于一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
两个概念“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对一切人的义务(erga omnes obligations)。
2.一般国际法(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对绝大多数国家有拘束力的,除了一贯反对的国家。
3.区域国际法regional int. law 或特别国际法special int. law:世界上某个区域内的国家在相互交往中发展起来的,仅仅适用于这些国家之间关系的国际法规则,如所谓“美洲国际法”。
现行法lex lata和应有法lex ferenda。
二、国际法的定义影响国际法定义的因素:对国际法的主体、性质、范围以及效力根据等基本问题有不同见解。
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的相互交往中形成的,它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
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使它有别于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law on conflict of laws和跨国法transnational law 。
国际私法主要是解决不同国家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问题,又称为“法律冲突法”或“法律的冲突”。
跨国法是调整一切跨越国界的行为或事件的法律,它适用于国家相互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外国个人或公司法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的关系。
三、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是法律,因为它是①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的,在国家之间的关系中,②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是经常被遵守的,③任何国际法主体若违反国际法的规范,将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并由此而承担相应的国家法律责任。
(不法使用武力的后果包括:A.UN制裁;B.受害者可行使单独或集体的自卫;C.违反不使用武力原则的行为无效;D.承担国际责任;E.承担武力被削弱的义务;F.战争策动者个人将受到刑事审判。
)路易斯·亨金:几乎所有国家在几乎所有的时候都遵守这些国家几乎所有的国际法规,履行其几乎所有的义务。
作为国际法社会基础的国际社会和国内社会有着本质的不同。
1.主体不同:主要关于国家行为规范的法;针对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创制法律的方式不同:国家以明示的同意(协议方式)或默示的同意(习惯法的形式)共同制定。
没有统一的立法、司法机关;一个国家单独创制,有专门的立法机构制定或认可。
3.法律的实施、制裁手段不同:主要依靠主权国家自身的力量-自助,并在某些情况下依靠国际社会的集体力量。
没有强制执行机关(不等于立法、司法、执法职能不存在);国内有强制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和执行机关。
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
国际法是一种“平行的”法律,在国家之上没有更高的立法、司法和执法权威,除非国家同意。
四、国际法的演变及国际法的范围1648年欧洲三十年战争(Rose War)结束签订《威斯特伐利亚和约》(Peace Treaty of Westphalia)是近代国际法(传统国际法)产生的标志。
其内容包括:①承认罗马帝国下的邦国享有主权;②罗马帝国“世界主权”被“国家主权”观念取代,促成了有独立主权的近代国家的形成,国家关系随之形成,进而产生国家间平等etc.国际基本原则。
格老秀斯(Hugo Grotius, 1583-1645)的《战争与和平法》提出近代国际法基本原理,及几乎全部内容,对威斯特伐利亚公约产生极大影响。
格老秀斯是近代国际法之父。
国际法产生于国际关系,又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发展和丰富。
国际法领域的扩展与人类活动范围的拓宽紧密相连,国际法体系的发展越来越庞杂。
相比于国内法各部门的关系,国际法比较散乱,不是很系统,联系亦并非十分紧密。
第二节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的根据(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指国际法缘何对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
但这不是一个法律问题,无法从法律本身找到答案。
自然法学派(School of Natural Law)和实在法学派(School of Positivism)(亦称“实证法学派”)自然法学派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自然法。
重视法律在内容上的正义性,但以“人类理性”等抽象或主管的概念为依据,故其理论缺乏确定性,使法律规范和道德规则有所混同。
社会连带学派(school of social solidarity)主张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在于社会连带关系或社会契约关系。
【狄骥、庞德】实在法学派,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在于国家意志或同意。
强调法律在形式上的有效性,但容易忽视法的内容的正义性。
【奥本海】折衷学派(eclectic school),又称格老秀斯学派(Grotians)。
将国际法区分为意志国际法(即习惯国际法)和自然国际法(即关于国家间关系的自然法)。
既认为自然法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又承认国家的同意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规范法学派(normativist school)又名“纯粹法学派”或“维也纳学派”,认为次级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于更高一级的法律规范,最高级的法律规范即法律的“基本规范”。
部分学者认为基本规范是“约定必须遵守”。
基本规范的效力,不在法律本身,而在于法律之外。
【凯尔森】政策定向学派(policy-oriented approach)认为国际法的效取决于国家对外政策。
【麦克杜格尔】1927年“荷花号案”(法诉土,国际常设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 PCIJ )。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只能取决于国家意志或同意的作用。
“约束国家的法律来自各国的自由意志”。
·我国学者的主流观点是“各国的协调意志”。
注意:不同于一国意志或各国的统一意志。
第三节国际法的渊源(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一般来说,国际法渊源可以理解为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的存在和表现方式(国际法的表现形式)。
探寻国际法渊源的意义时寻找适合的法律。
狭义上,国际法渊源是指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的来源。
广义上,除了来源外,还包括有历史联系的事物。
另外还有一种看法,认为国际法渊源指起源,即国际法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形式渊源与实质渊源。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国际法渊源的完整陈述。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是主要渊源(即国际法规范);司法判例和公法学家学说是辅助渊源(证明法律规范的存在,帮助明确法律规范的内容,帮助法官找到国际法规则)。
一、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 treaty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权利和义务关系所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它是国际法的首要渊源。
原因:几乎每项人类活动都成为条约;规定更加具体、明确;对缔约方有直接权利义务的规定,有约束力;适应当下的需要。
“造法性”条约(“一般”条约)是指那些用来创设或发展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多边条约;“契约性”条约(“特别”条约)通常是双方和双边条约,其内容是规定缔约方在某一具体事项上特定的权利和义务,条约的效力往往因其规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而终止。
条约仅约束缔约国。
根据条约的内容及法律性质可将条约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两类,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国际法上存在着国内法意义上的造法或“立法”。
只是根据条约的规定来制定法令,更容易满足当今国际友谊的需要。
二、国际习惯international custom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国际交往中不断重复的一致实践,并且被认为具有拘束力的惯例(general practice,又译“通例”)的总称。
它是国际法最古老和主要的渊源。
习惯约束力高于条约是因为,条约不可能涵盖所有习惯,没有一个条约是所有国家均签署的。
国际习惯的形成需要两个要素:state practice +opinio juris,物质性的国家实践和心理性的法律确信(belief),既存的国家实践和相应的法律信念。
两因素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1.惯例(usage, “通例”general practice)惯例来自国家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反复的和前后一致的实践。
国家实践须符合三个条件才能形成“惯例”。
关键因素是国家习惯。
A.一贯性consistency和划一性uniformity,即一致和连贯的。
国际法院1950年的“庇护权案”(哥诉秘):习惯规则必须建立在“稳定的和前后一致的惯例上”。
英国的布朗因认为只要基本上一致即可。
B.实践的一般性generality :某行为得到各国的广泛实行。
有相关利益国家实行即可。
C.时间性v.即时习惯instant custom,后者指快速形成的习惯。
E.g.海洋自由原则在17c 提出,19c被确立为习惯法规则;大陆架制度从提出到承认不到20年,属于“即时习惯”。
郑斌Bin Cheng:一般而言,某种实践需要在一段相当长的时期内被许多国家所遵从,并被各国广泛承认为是一种法律义务,该实践才能发展为国际习惯。
国际法文摘成为研究各国国际法实践的重要资料之一。
2.法律确信/念或法律必要确信(opinio juris sive necessitatis)法律确信/念即被接受为法律,是国家确信体现于惯例中的规则是法律上有约束力的。
这是区别国际惯例的重要标志。
国家之所以实行某种国际惯例是因为法律规则所要求,义务感(sense of obligation)。
习惯custom v. 惯例usage,区别:后者没有义务感。
惯例(国家实践)+法律确信=习惯。
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有关各国必须感觉到它们是在遵守一项法律上的义务。
国际习惯的特点:国际习惯形成以后就具有了普遍拘束力,它适用于一切没有对此提出异议的国家。
一般国际法”general int. law。
习惯国际法v. 协定国际法conventional international law.一贯反对者原则the principle of persistent objector:1951年英挪渔业案(英诉挪, ICJ):英国主张的十海里规则不能适用于挪威,因为挪威自始至终都反对此项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