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知识点2
国际法1-2章知识点整理总结

国际法1-2章知识点整理总结国际法是一套规范国家和其他国际主体之间行为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在整理和总结国际法的第1至2章的知识点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1. 国际法的定义和性质:- 国际法是指在国际社会中,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所遵循的法律规范。
- 它具有普遍性,适用于所有国家,并且主要依靠国家的自愿遵守和国际社会的共同认可来实施。
2. 国际法的来源:- 国际条约:书面协议,明确规定了签约国的权利和义务。
- 国际惯例: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被普遍接受并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模式。
- 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如公平正义、善意等基本原则。
- 司法裁决和学说:国际法院的判例和法学家的学说对国际法的发展和解释也有重要影响。
3. 国际法的主题:- 国家:国际法的主要主体,享有主权平等、自卫权等基本权利。
- 国际组织:如联合国等,它们在国际法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
- 个人:虽然传统上国际法主要规范国家行为,但现代国际法越来越多地涉及个人权利和责任。
4. 国际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 国际法的编纂是指系统化和整理现有的国际法规则。
- 国际法的逐渐发展是指通过实践和新情况的出现,国际法不断演进和完善。
5.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取决于各国的法律体系。
有的国家实行“自动生效”原则,即国际法在国内法中自动具有优先地位;有的国家则需要通过国内立法程序将国际法规则转化为国内法。
6. 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核心原则,意味着国家在其领土内享有最高无上的权力。
- 领土完整是指国家领土的不可侵犯性,是国际法保护的重要对象。
7. 国际争端解决:- 和平解决争端是国际法的重要目标,包括通过谈判、调解、仲裁和司法解决等方式。
- 国际法院和其他国际司法机构在解决国际争端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这些知识点为国际法的基础框架,为深入理解和研究国际法提供了出发点。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结合具体案例和最新的国际法律文献来不断深化理解。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一)概念:是指各国不问在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上有何差异,均有义务在国际关系的各方面彼此合作。
根据国际合作原则:
1、各国应与其他国家合作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2、各国应合作促进对于一切人民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行;
3、各国应依照主权平等及不干涉原则处理其在经济、社会、文化、技术及贸易方面之国际关系;
第一条规定:“缔约各方以它们各国人民的名义郑重声明,它们斥责用战争来解决国际纠纷,并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上废弃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
第二条进一步提出:“缔约各方同意,它们之间可能发生的一切争端或冲突,不论其性质或起因如何,只能用和平方法加以处理或解决。”
《联合国宪章》:在理论上、法律上确立了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使用武力的原则。
2、“人道主义干涉”基于人权或人道的理由而对一个国家实行武力干涉。
五、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一)发展与确立
1、由“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演变而来的
2、《联合国宪章》序言明确要求:各国要履行宪章规定的义务
(二)《国际法原则宣言》:
一个国家应善意履行联合国宪章规定的、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产生的、其作为缔约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所承担的各项义务。
国际强行法是国际法上一系列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特殊原则和规范的总称,这类原则和规范由国际社会成员作为整体通过条约或习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接受并承认为具有绝对强制性,且非同等强行性质之国际法规则不得予以更改,任何条约或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如与之相抵触,归于无效。
第二节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
一、17世纪~18世纪:倡导传播时期:国家主权观念盛行。
四、不干涉内政原则
(一)含义:1、内政范围:“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
国际法基础理论问题--司法考试辅导《国际法》总论讲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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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主权豁免(绝对豁免主义和相对豁免主义、豁免的放弃)中国——绝对豁免主义
(1)绝对豁免主义:一个国家,不论其行为的性质如何,在他国享有绝对的豁免。
(2)相对豁免主义:又称制豁免,把国家的活动划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按照这种理论,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的主权行为在他国享有豁免,而其非主权行为在他国则不享有豁免。
(3)中国坚持绝对豁免主义,但是国家可以放弃豁免权。
【例题·单选题】甲乙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数年后,因两国多次发生边境冲突,甲国宣布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
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国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并不影响乙国对甲国的承认
B.甲国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表明甲国不再承认乙国作为一个国家
C.甲国主动与乙国断交,则乙国可以撤回其对甲国作为国家的承认
D.乙国从未正式承认甲国为国家,建立外交关系属于事实上的承认
[答疑编号2764010302]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国家法上的承认。
选项A 正确,选项B 错误。
建立外交关系属于法律承认而不是事实承认。
两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显然是一种正式的承认,是法律上的承认,是不可撤销的,终止外交关系,并不影响乙国对甲国的承认。
选项C 错误,断交并不影响当初作出的法律承认。
选项D 错误,建交属于正式承认。
6.国际法上的继承(国家继承基于领土的变更:合并、分离、分立、独立、部分领土转移)。
国际法知识点(二)

引言概述: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规范体系,涉及领土、海洋、环境、人权等各个领域。
本文将进一步介绍国际法的知识点,详细阐述关于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国家责任、国际法规范和国际争端解决的相关内容。
正文内容:一、国家主权1.国家主权的定义:国家主权是指一个国家在其国际主权范围内拥有的独立性和自主权利。
2.国家主权的来源:国家主权来源于国家的国土完整和政治独立。
3.国家主权的原则:平等原则、国家不干涉原则、和平解决争端原则。
二、国家责任1.国家责任的概念: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因违反国际法规定而产生的责任。
2.国家责任的形式:国家责任包括惩罚性责任、赔偿责任、返还义务和满足义务等形式。
3.国家责任的特点:国家责任的特点包括普适性、终止性、不可剥夺性和不可放弃性。
4.国家责任的实施主体:国家责任由受侵害的国家主张和国际组织承认实施。
三、国际法规范1.国际法规范的类型:国际法规范包括国际习惯法、国际条约法和广义国际法规范。
2.国际习惯法的形成:国际习惯法形成需要长时间的实践和普遍接受。
3.国际条约法的特点:国际条约法是国家之间通过条约订立的法律规范。
4.广义国际法规范的意义:广义国际法规范是指通过国际法律的原则、决议和宣言等形式产生的承认和约束作用。
5.国际法规范的适用:国际法规范适用于国际关系中的国家和国际组织,以及冲突各方。
四、国际争端解决1.国际争端解决的方式:国际争端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调停、和平解决、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进行。
2.国际争端解决的机构:国际争端解决的机构包括国际司法机构、国际仲裁机构和国际调解机构。
3.国际仲裁的原则:国际仲裁的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公正原则和义务遵守原则。
4.国际争端解决的案例:国际争端解决的案例包括领土争端、贸易纠纷和人权争议等。
五、总结通过本文的介绍,我们了解到了国际法中的一些重要知识点。
我们明确了国家主权的概念和原则,了解了国家责任的形式和特点。
我们还了解了国际法规范的类型和适用范围,以及国际争端解决的方式和机构。
国际法的特征2

1、国际法的特征:首先,国际法的主体不同。
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国际法调整的主要对象:国家之间的关系。
国内法的主体是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其次,创制法律的方式不同。
国际法规范是由组成国际社会的国家以明示的同意或默示的同意共同确认;国内法规范由一个国家单独创制的饿,由单个国家的专门立法机构予以制定或认可的。
最后,强制实施方式不同。
国际法的执行主要靠国家的自我遵守;国内法主要依靠国家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关。
2、国际法的法律性质:第一,国际法是i法律,因为它是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的;第二,国际法主体若违反国际法的规范,将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并由此而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第三,国际法作为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不仅为社会各国所公认,而且也为各国所遵守。
总之,国际法是法律,但它不同于国内法,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
3、禁止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一国若违反该原则将导致下列国际法律后果:(1)违反国将遭受联合国的制裁,包括非武力的制裁和武力的制裁措施;(2)导致受害国行使单独或集体的自卫权;违反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所产生的权益无效,因为:“不法行为不产生权利”的法律原则在国际法上也是适用的。
(3)违反国将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4)违反国承担削弱军备义务;(5)战争策动者个人承担国际刑事责任。
4、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有两种意义:其一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和程序;其二是指国际法的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地方5、国际法渊源: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确定国际法原则。
6、成为国际法主体具备要件:第一,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饿能力;第二,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第三,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
7、国际法具备的特征:(1)各国公认(2)具有普遍意义(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8、《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可以归纳出强行法的几项特征:(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2)公认为不许损仰(3)唯有以后具有同样的强制性质的规则才能予以更改(4)与强行法相抵触的条约均属无效。
结合《国际法》相关知识点

结合《国际法》相关知识点《国际法》是国际社会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旨在管理国家间的行为和维护国际秩序。
它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合意和普遍承认而确立的,对国家及其他国际主体具有约束力。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国际法》,我们需要掌握以下几个知识点: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点: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共同创制的法律体系,是客观规律的集中体现。
其特点包括:1.国际法的普遍性和平等性:国际法对所有国家都是适用的,每个国家在国际法面前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2.国际法的主体: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但国际法也适用于其他国际主体,如国际组织、个人等。
3.国际法的自愿性原则:国家之间的签署和履行国际法条约是自愿的,国际法的适用和履行依赖于各国自身的意愿和行动。
4.国际法的缺乏强制力:国际法缺乏直接强制执行机构,其执行和维护依赖于各国的合作和共识。
二、国际法的法律源泉:1.国际公约(条约):国际公约是国际法的核心组成部分,包括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两种形式。
多边条约对所有缔约国具有普遍适用性。
2.国际习惯法:国际习惯法是指在国际社会中形成、普遍接受并得到持续遵循的行为准则和规则。
3.国际一般原则:国际一般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如违约责任、平等主权、不干涉内政等。
4.国际法学说和判例:国际法学说和判例是国际法的补充,通过国际法专家的研究和国际法庭的裁判形成。
三、国际法的主题领域:1.平和解决争端:国际法为国家解决争端提供了多种途径,包括谈判、调停、仲裁和国际法庭等。
2.国际人权保护:国际人权法规定了个人的基本权利和国家对人权的责任,如《世界人权宣言》等。
3.国际人道法:国际人道法保护战争中的受害者和冲突地区的平民,包括《日内瓦公约》和《海牙公约》等。
4.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规定了国家间的经济合作和贸易行为,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和国际投资法等。
5.国际环境法:国际环境法规定了国际社会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责任,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
博士后法学国际法知识点归纳总结

博士后法学国际法知识点归纳总结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指的是国与国之间的法律规范。
国际法的特征包括:普遍性、平等性、自治性、契约性、公正性和可执行性等。
二、国际法的主体1. 国家: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根据其主权平等原则,享有国际权利和履行国际义务。
2. 国际组织:国际组织是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的机构,如联合国、国际法院等。
3. 非国家主体:包括解放组织、民族解放运动、武装集团等非国家实体。
三、国际法的主要原则1. 主权平等原则:各国主权享有平等,不干涉内政。
2. 领土完整原则:国家领土不可侵犯。
3. 不使用武力原则:禁止使用武力,解决争端应通过和平手段。
4. 合作原则:国家应通过合作解决共同问题。
5. 国际人权原则:保护和尊重个人的基本人权。
四、国际法的来源1. 条约法:国家通过签订和履行条约来确立国际法义务。
2. 惯例法:长期、广泛实施的行为成为法律规范。
3. 通行法:国际法学家普遍接受的原则和规范构成通行法。
五、国际法的适用1. 国内法实施:国际法通过国内法体系得以实施。
2. 直接适用:国际法直接适用于国际关系主体。
3. 间接适用:通过国内法规定或判例解释实现国际法适用。
六、国际法的责任与争端解决1. 国际责任:违反国际法规定的行为会导致国际责任。
2. 争端解决:常见解决方式包括谈判、仲裁、国际法院诉讼等。
七、国际法的法律制度1. 国际法的源泉:包括公约、法律解释、国际习惯和一般原则等。
2. 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国内法应与国际法保持一致,国际法优先适用。
八、国际法的领域和发展1. 平安与安全:国际刑法、人道法等领域与国际安全息息相关。
2. 经济与贸易: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等领域促进国际经济发展。
3.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国际环境法、气候变化法等领域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九、国际法的挑战与前景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国际法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如全球化、恐怖主义等,但国际法依然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为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发展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国际法知识点

国际法知识点关键信息项:1、国际法的定义与范围2、国际法的主体3、国际法的渊源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5、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6、国际人权法7、国际海洋法8、国际空间法9、国际环境法10、国际争端解决机制11 国际法的定义与范围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其范围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多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国家主权、领土争端、外交关系、国际贸易、国际人权保护等方面。
111 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具有普遍性、平等性、自愿性和约束性等特征。
普遍性意味着国际法适用于所有国家;平等性体现为各国在国际法面前地位平等;自愿性表示国家自愿遵守国际法;约束性则指国际法对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
112 国际法的发展历程国际法的发展经历了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等不同阶段。
在古代,已有一些关于国家间交往的规则和惯例。
近代国际法随着欧洲国家体系的形成而逐渐发展起来,现代国际法在国际组织的推动下不断丰富和完善。
12 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主体是指能够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直接享有国际法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的实体。
主要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具有独立的主权和完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国际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在一定条件下也被视为国际法主体。
121 国家的构成要素国家的构成要素包括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
主权是国家的核心要素,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122 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国际组织依据其组织章程享有一定的法律人格,能够在国际法律关系中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不同类型的国际组织具有不同的职权和法律地位。
13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缔结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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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撞管辖权
刑事调查和扣押:船旗国
登 临 权(临检权)
紧追权
主体 对象
军舰、军用飞机、政府船舶和飞机(经正式授权、 同左
标志可明确辨认)
普通商船或渔船(非政府船舶、非军舰)
同左
事由 海盗、贩奴、非法广播、船舶无国籍;虽挂外国 外国船违反沿海国相关海域法律
旗或拒不展示其旗帜,但实与登临军舰属同一国
籍
遵循 有合理根据;
沿 海 国 的 资源的排他权利;
主权权利 (2)从事海水、风力利用等其他经济性勘探开发的排他性权利;(3)建造、
使用、管理人工岛屿和设施;(4)海洋科研、海洋环保方面的管辖权。
其 他 国 家 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权利
1
(5)大陆架:沿海国的主权权利(自然权利)、非沿海国的三项自由
大陆架性质 沿海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属于自然权利、无须宣布或占领即享有
3.引渡
可引渡罪行,但各国无强制引渡的义务;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二)外空法
1.外空的法律地位
不得据为己有、自由及和平探索利用、共同利益原则等
2.外空活动法(登记制度、营救制度、责任制度)
登记制度
双重登记制:从事任何外空发射活动都要在本国和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1)援助:对发现在一国领土内的宇航员,领土国应立即尽力营救;(2)通知:在获悉
关合同,才能准许进口
(3)该种废料如果进行越境转移,必须有相关的保险或担保
(4)禁止缔约国和非缔约国之间的废弃物贸易
(5)如果越境转移后的危险废物无法以无害于环境的方式处理,则应运回出口国
3
国际争端解决(知识点)
一、国际争端解决
1.概述
强制解决方式
战争或武力解决:非法 平时封锁:惟安理会可决定采用;干涉——非法 反报:针对不违法行为;报复:针对违法行为★★
1 始于本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
规则 如错误登临,造成损失,临检国承担国际责任 止于他国领海;2 警告无效后再紧追;3 连续不
断,在公海可继续紧追
(7)国际海底区域:范围( 国家管辖以外的海床洋底)、性质(全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管理机构(国际海底管理局)、开发制度。
2
国际法知识点(空气空间法)
捕鱼、进行研究及测量活动等均为有害通过。
沿海国对外国船舶的管辖权——民事、刑事
沿海国对对外国船舶行使刑事管辖权的依据:贩运毒品、后果及于沿海国、船长或船旗国
外交领事代表请求、扰乱沿海国安宁
(3)毗连区:依附性(其他性质:专属经济区或公海)
沿海国在毗连区中有四项管制权:海关、财政、移民、卫生
(4)专属经济区:沿海国的主权权利、沿海国权利的三个限制(非沿海国的三项自由);
专 属 经 济 (1)既不是领海,也不是公海,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不拥有主权,但享有《海
区
洋法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
性质
(2)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的特点:①“排他性”; ② “资源性”。
范围
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 200 海里;水域、海床及底土
(1)勘探、开发、养护、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生物或非生物自然
的强制管辖权,而无须另行订立特别协议:条约解释、违反国
际义务的事实、国际赔偿的性质和范围。
性质:国际法院发表的咨询意见无法律拘束力
有权请求发表咨询意见的主体:联合国大会、大会临时委员会、安理会、经
咨询管辖权 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等及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专门机构或其他机构。
无权请求的主体:国家、团体、个人及联合国秘书长等
利
(6)公海:六大自由,船旗国管辖和普遍管辖,管辖权的手段包括临检权和紧追权;
1.公海范围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域
2.各国在公海 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捕鱼、科学研究、建造人工岛屿、结构和设施的自由
的权利或自由
3.公海船舶碰 对船上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国籍国或船旗国管辖;吊销人员证书:证书颁发国;对船舶进行
通过 不必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同意而连续不断地通过其领海。 通过须是“继续不停”和“迅速前进”:①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②从内水驶出
或进入内水。③潜水艇通过时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国旗。
无害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无害 不得采取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活动,如搜集情报、在船上起落或接载飞机、
范围
不足 200 海里的,扩展至 200 海里;超过 200 海里的,不得不超过 350 海里 或 2500 公尺等深线以外 100 海里
沿 海 国 的 主 (1)勘探、开发、养护、管理海床和底土自然资源的排他权利;(2)钻探
权权利
的排他性权利;(3)建造、使用、管理人工岛屿和设施;
其 他 国 家 权 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营救制度
或发现宇航员发生意外、遇难或紧急降落时,应立即通知其发射国及联合国秘书长;(3)
送还:对于发生意外的空间物体应送还其发射国。
责任制度
外空物体彼此间损害:过错责任;对地面第三人或空中飞机:绝对责任
国际环境保护法知识点
1.大气环保
防止气候变化:《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集团方式、排放权交易、绿色交易)
臭氧层保护:b.《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
2.海洋环保:防止海洋倾倒废物《伦敦海洋倾废公约》——黑名单、灰名单、白名单
3.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巴塞尔公约》
(1)通知进口国政府,并得到其书面准许
(2)进口国政府必须证实对该废料已作出无害环境的处置安排,包括详尽的处置办法和相
★★★★★海洋法
国际法知识点(海洋法)
重点掌握: 沿海国在各海域的权利和义务
(1)内海(内陆海、内海峡、内海湾、历史性海湾、港口)
港口的性质——沿海国之领土;港口国对港口内外国船舶的管辖权——民事、刑事
(2)领海(属于领土,但受“无害通过制”的限制)
外国船舶(不包括飞机)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条件下,可以
保证执行法院判决及履行相关其他义务的国家。
①自愿管辖:当事国在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国
诉讼管辖权 (两个条件 均应满足)
对事管辖
际法院; ②协定管辖:缔约各方在现行条约或协定中规定,各方同意将 有关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③任择强制管பைடு நூலகம்:《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可自愿发表声明,
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国家,就下列事项承认国际法院
海洋法法庭 其他协定的当事者);自然人或法人作为法庭当事人的两项限制(用尽当地救
济、其国籍国或担保国也应邀参加司法程序)、任择性强制管辖
2. ★★★★★国际法院
法官制度 管辖权 诉讼程序
15 名法官、平行选举产生
不回避制度及专案法官制度
①联合国会员国;
②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
③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也非《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但预先 对人管辖 向国际法院书记处交存一份声明,表示愿意接受国际法院管辖、
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
1. 危 害 国 际 民航安全之 行为
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使用暴力足以危及飞行安全;劫持飞机;破坏使用中 的航空器使它不能飞行;传送假情报危及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全;在使用中 的航空器内放置危及其飞行安全的装置或物质;破坏航行设备危及飞行安 全
2.管辖权
对此种国际罪行各国可以根据本国法行使管辖权
一般程序
起诉、书面程序和口头程序
判决 之执行
附带程序
初步反对主张、临时保全、参加或共同诉讼、中止诉讼
判决一经作出即对当事国产生拘束力
如败诉方拒不履行判决,胜诉方可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作出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
3.国际组织解决国际争端
大会、安理会、联合国秘书长、区域国际组织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中的作用
和平解决方式
政治方法 法律方法
谈判与协商
斡旋(第三者促使谈判协商)与调停(第三者提出方案
并参加谈判或协商)★★
调查(查明事实)与和解(查明事实和提出建议)
仲裁:国际常设仲裁法院(1900 年、海牙)
国际法院:管辖权
诉讼管辖权
法院
国际海洋法法庭
咨询管辖权
21 名法官、诉讼当事人(包括缔约国、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参与海底开发者、
民用航空法和外空法
(一)民用航空法
1.国际民用航空的基本制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主要制度
领空主权(完全排他)、航空器国籍制度(国家和民用航空器)、定期和不定期航班飞行
2.损害赔偿制度(华沙公约及海牙议定书——推定过失和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
3. ★★★★★国际民航安全制度(行为、管辖、引渡)
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