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最新11规则-船员培训、考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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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7.06•【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20.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5年11月1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实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及发证权限。

第五条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任考试和发证的各项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为船员参加适任考试和办理《适任证书》提供便利。

第二章《适任证书》申请、签发第六条内河船舶船员应当取得与职务要求、任职船舶吨位、主机功率、航区(线)相对应的《适任证书》。

持证人任职不得高于《适任证书》所记载的类别和职务资格,也不得超出《适任证书》所记载的航区(线)。

第七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二)证书类别、编号;(三)持证人职务资格、适任的航区(线);(四)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五)发证机构;(六)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适任证书》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印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第四条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一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船员的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根据《1974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1995年修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在80,000载重吨或总长250米及以上船舶(以下简称“大型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大副;(二)从事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的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监督负责对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的监督管理以及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是指基于航海操纵模拟器进行的使船员掌握大型船舶操纵技能的培训。

在大型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大副应完成此项培训,在任职时《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和适任证书应同时使用。

第五条参加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的学员应持有海船船长或大副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船长或大副职务不少于12个月。

第六条承担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师资、设施和设备应满足本办法附件一的要求。

(二)培训大纲的制定和培训学时数不应低于本办法附件二的标第三章培训第七条凡申请参加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的学员应向授权的港务监督提交以下资料:(一)填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申请表》一份;(二)船员服务簿及其影印件一份。

(三)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影印件一份。

(四)近期免冠、正面、光纸证件相片4张。

第八条培训机构应在每期开班前,将受训人员的名册(其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所持适任证书航区等级职务、参训前实际工作单位)。

预计开学和结业日期以及培训计划等报负责管理该项培训的港务监督。

未经港务监督核准,不得开展培训。

第九条开展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培训时数不少于36小时。

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高速船船员的管理~提高高速船船员适任水平~根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1995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和《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籍高速船上任职的高级船员和培训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港监督负责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管理、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高速船系指设计静水时速在沿海水域为25海里/小时及以上、在内河通航水域为35公里/小时及以上动力支撑船舶和排水型船舶~但不包括常规客船、货船、滚装客船和集装箱船舶。

第五条高速船的类型和等级:,一,高速船分为气垫船、水翼船、喷水船、螺旋桨船、滑翔船等类型。

,二,高速船分为以下等级:A级为200,总吨(或主推进功率1500千瓦)及以上的高速船,B级为未满200总吨(或主推进功率1500千瓦)的高速船。

第六条凡上高速船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等高级船员~需完成规定的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

在高速船上任职时合格证和适任证书应同时使用。

第七条改上不同类型的高速船任职的高级船员~应在有资格的人员指导下~在相应的高速船上见习不少于10小时和20个单航次。

在完成见习时间后~应持合格证到原发证机关在合格证的“港务监督签注”栏内进行“适用XX类型高速船”的签注。

第八条凡按本办法的规定需上高速船见习的船员~在第一次上某一类型高速船见习前须到港务监督办理船员服务簿任解职记载。

第九条完成A级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的人员可在A、B级高速船上任职,完成B 级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的人员如需上A级高速船上任职~需参加A级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船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船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培训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确定船员培训的具体项目,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船员培训的种类和项目第六条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三类。

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对象分为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两类。

第七条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海船船员基本安全;(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

第八条船员适任培训,指船员在取得适任证书前接受的使船员适应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包括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

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分为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

其中,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船长;(二)轮机长;(三)大副;(四)大管轮;(五)三副;(六)三管轮;(七)电子电气员;(八)值班机工;(九)值班水手;(十)电子技工;(十一)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操作员;(十二)引航员;(十三)非自航船舶船员;(十四)地效翼船船员;(十五)游艇操作人员;(十六)摩托艇驾驶员;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驾驶岗位;(二)轮机岗位;(三)游艇操作人员;(四)引航员。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一申请适任证书者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二)满足以下年龄要求:1、女性船员小于60周岁,男性船员小于65周岁;2、申请海船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20周岁;3、申请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18周岁;(三)完成本规则规定的相应船员教育和培训;(四)具有本规则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和良好的海上安全记录;(五)符合海船船员体检标准,特别是关于视觉、听觉和讲话能力等方面的标准;(六)通过本规则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完成本规则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习;(七)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主管机关)所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适任证书第六条适任证书的适用范围按照所适用的船舶航区、等级、职务和职能确定,并符合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或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限制。

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围内担任职务或者担任低于适任证书适用范围的职务。

但担任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第七条适任证书的基本内容包括:(一)适任证书编号;(二)持证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点、持证人签名;(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四)持证人适任的航区、等级、职务和职能;(五)限制项目;(六)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证书到期,持证人可按照本规则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对女性持证人,不得超过六十周岁生日;男性持证人,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生日。

第八条适任证书的“限制项目”规定适任证书所能适用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和航区。

船舶种类分为:货物运输船舶、非运输船、客船、滚装客船、油轮、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高速船、水产品运输船。

船员培训管理暂行规定

船员培训管理暂行规定

船员培训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船员培训班教学秩序,提高培训质量,培养合格的航海人才,结合船员培训班学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船员培训班、非航海类毕业生高级海员培训班的学员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学员入校后按照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和资格复查,合格者在海员培训中心注册后,即取得培训班学习资格。

第四条学员须按中心规定日期在每学期开学时到海员培训中心缴纳培训费用并办理注册手续。

两周内未注册者,取消其培训学习资格。

第三章考勤与纪律第五条考勤(一)学员上理论课、实验课、实训课、实习、晚自习、集体活动等都纳入考勤管理。

(二)考勤以班为单位进行,教学活动由任课老师负责,其他活动由培训中心学员管理员或组织单位负责,各班班长协助。

第六条纪律(一)学员必须按照学校培训计划要求,认真完成各门课程的学习和其他教学环节,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二)学员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未经老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

学员未经批准,不得缺勤、旷考,违者以旷课论处。

(三)学员办理请假手续须有书面请假申请书。

请假程序和准假权限为:1.三天以内(含三天)由学员管理员批准;2.三天以上由海员培训中心副主任批准,超过一周由海员培训中心主任批准。

(四)学员旷课(旷考)时数按实际课时计算。

(五)学员上课迟到或早退达15分钟以上者,按旷课1学时计算,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

学员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0%,取消其该门课程考试资格。

第四章考核、缓考与补考、成绩第七条考核(一)学员应当参加培训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并按照培训计划参加所学课程和教学环节的考核。

(二)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不交卷者视为旷考。

第八条缓考与补考(一)学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可在考试前提出申请,经海员培训中心批准后办理缓考手续(海事局的各项考试除外),否则按旷考论处。

(二)凡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学员可在下一学期参加船员培训中心安排的课程补考。

普通船员考试题目及答案

普通船员考试题目及答案

普通船员考试题目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当两艘机动船在相反方向行驶时,应遵循的行动规则是()。

A. 各自向右转向B. 各自向左转向C. 保持航向和速度D. 减速并准备采取避让行动答案:A2.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航行,应采取的措施是()。

A. 增加航速B. 保持航速C. 减速并使用声号D. 停车并等待能见度改善答案:C3. 船舶在航道中航行时,应遵循的原则是()。

A. 右侧通行B. 左侧通行C. 直行优先D. 让路船优先答案:A4. 船舶在海上遇到紧急情况时,应首先采取的行动是()。

A. 向最近的港口报告B. 向最近的搜救中心报告C. 尝试自救D. 等待其他船舶援助答案:B5. 船舶在航行中,为了确保安全,应定期检查的设备是()。

A. 导航设备B. 救生设备C. 消防设备D. 所有上述设备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6. 船舶在海上遇到火灾时,可以采取的灭火措施包括()。

A. 使用灭火器B. 使用水灭火C. 使用泡沫灭火D. 使用二氧化碳灭火答案:ABCD7. 船舶在航行中,应遵守的国际公约包括()。

A.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B.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C.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D.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答案:ABCD8. 船舶在航行中,应定期进行的检查包括()。

A. 船舶结构检查B. 船舶设备检查C. 船舶安全检查D. 船舶卫生检查答案:ABCD9. 船舶在航行中,应配备的救生设备包括()。

A. 救生衣B. 救生圈C. 救生艇D. 救生筏答案:ABCD10. 船舶在航行中,应进行的应急演练包括()。

A. 消防演练B. 弃船演练C. 溢油应急演练D. 人员落水应急演练答案:ABCD三、判断题11. 船舶在航行中,船长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答案:错误12. 船舶在航行中,应始终保持与他船的安全距离。

()答案:正确13. 船舶在航行中,可以随意排放油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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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规则》及其配套文件,基本构成了一个完整体系。

(一)一个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二)一个履约准备通知:《关于做好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准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1〕923号)(三)一个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四)一个过渡期办法:《关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的实施办法》(五)一个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六)一个健康证签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签发管理办法》(七)一套适任标准:包括适任考试大纲、评估纲要和规范等。

(八)一套质量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二、《11规则》与《培训合格证签发管理办法》的主要变化船员培训适任考试船上见习证书船员培训1.岗位适任培训:(1)取消了学历的要求,强化适任培训。

除了三副升二副、三管升二管职务签证外,均需要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包括航区扩大和吨位或功率提高),并且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前需要取得航海资历,资历的真实性由船员本人声明、培训机构审核。

《11规则》这种调整并不是降低现有的标准和要求,而是理清理顺相关法规规章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时也是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体现。

《11规则》并没有否定航海教育的作用,而是按航海教育和培训的不同层次和类型,采取差别管理的模式区别对待,体现在接受不同航海教育与培训的学生在船员职业生涯起点上的公平。

(2)增加了新的适任岗位和适任标准按照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要求,《11规则》增加了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高级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机工的岗位适任培训,在船长和驾驶员适任标准中增加了驾驶台资源管理、电子海图等要求,在轮机长和轮机员适任标准中增加机舱资源管理要求。

为做好相关培训准备工作,部局于2011年12月29日发布了《关于做好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准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1〕923号)对新增培训项目的场地、设施、设备和教学人员资质标准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在《关于发布<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中,进一步规定了过渡期适任培训大纲和学时。

培训大纲长期以来,我国将考试大纲和评估纲要,以及航海院校的教学大纲作为岗位适任培训的要求,严格意义上讲已经不符合《船员条例》和《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要求。

培训是船员素质的保证,主管机关制定培训大纲,培训机构按大纲开展培训,是法规的要求。

《11规则》将航海类学生完成全部理论和实践教学作为申请适任考试的前提,这里讲的全部理论和实践教学也需要满足培训大纲的要求。

本次履约准备过程中,我们全面修订了适任考试理论考试大纲、评估纲要和规范,合格证培训大纲和评估标准。

今年部局还将重点研究、制定各层次航海院校航海教育和各种岗位适任培训的大纲。

目前在实施细则中提出了各岗位适任培训的最低培训时间要求。

(3)函授教育不能等同岗位适任培训《11规则》要求的航海教育的类型是全日制,也即函授等非全日制航海教育方式将不被认可。

在“11规则”生效前参加航海类专业函授教育的学员,函授前具有不少于12个月海上服务资历,且在校面授和实操训练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年,可以参加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11规则”生效后入学的函授教育学生的毕业证书不能等同于完成了三副、三管轮岗位适任培训。

这一点在规则的实施办法中进行了明确,需要特别予以关注。

(4)培训证明的有效期规则实施办法规定,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有效期5年,过期后船员应重新参加岗位适任培训。

航海类学生毕业后等同完成岗位适任培训,并且在毕业后5年内可以直接参加相应航区的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但学生毕业5年后,需要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后参加相应航区的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

2.合格证培训基本安全培训、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属于公约第五章和第六章要求的培训,其证书属于培训合格证。

本次修订,将以前分散的各个合格证培训、发证办法进行了归并,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注意:(1)取消了雷达观测与标绘、自动雷达标绘仪(ARPA)二小证培训项目,二小证适任能力要求放在适任培训中,但仍作为理论考试和评估的内容。

(2)增加了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

(3)调整液货船及客船特殊培训项目。

将油船安全知识培训和化学品船安全知识培训合并为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将油船安全操作培训和原油洗舱培训合并为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将化学品船安全操作培训改为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将液化气船安全知识培训和安全操作培训分别改为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和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将客船和滚装客船船员培训合并为客船船员特殊培训。

(4)明确合格证培训的资历要求①申请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者,在参加培训前应当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

②申请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者,在参加培训前应当具有担任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职务不少于12个月,或者高速船船上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

③申请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者,在参加培训前应当具有担任船长或驾驶员职务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

适任考试1.资历要求(11规则):(1)各职务晋升所需的海上服务资历维持连续性。

三级职务晋升的资历要求依然分别是18、12、18个月。

(2)打通“无限航区”船员在“沿海航区”船上的任职通道。

规定“申请无限航区适任证书职务晋升所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至少有6个月是在无限航区的船舶上任职,其余时间可以在沿海航区的同等级船舶上任职。

”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国内沿海航运的人力资源。

(3)航区扩大和吨位或功率提高资历要求统一为12个月。

不能同时申请航区扩大和吨位提高。

2.适任考试科目和题目形式(实施办法中规定):(1)适任考试科目调整:考试科目的设定以覆盖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确定的职能模块、新适任标准及适当减少现有的适任考试科目为原则,借鉴吸取了以往考试科目设定的优点与不足,重新调整、合并现有的适任考试科目,尽可能避免海员在职务晋升、航区扩大和吨位/功率提高考试中重复考某些知识点的现象发生。

调整后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适任证书考试科目为航海学、船舶操纵与避碰、船舶管理、船舶结构与货运、航海英语。

船长考试科目3+1,驾驶员考试科目4+1;评估项目为航次计划、气象传真图分析、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航线设计、雷达操作与应用、船舶操纵、避碰与驾驶台资源管理、货物积载与系固、航海仪器的使用、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

增加了雷达操作与应用、ECDIS和船舶操纵、避碰与驾驶台资源管理三个评估项目。

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考试科目为主推进动力装置、船舶辅机、船舶电气与自动化、船舶管理、轮机英语、船舶动力装置。

轮机长考试科目2+1,轮机员考试科目4+1。

评估项目为轮机模拟器、动力装置测试分析与操作、动力设备拆装、电气与自动控制、动力设备操作、船舶电工工艺和电气设备、金工工艺、机舱资源管理、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

增加了机舱资源管理评估项目。

(2)考试形式调整:增加主观题,力求科学考察船员适任能力。

3.航海院校学生申请适任考试(1)差别管理,强调航海教育的实践性本次修订规则,根据船员条例,取消了学历条件,《11规则》并没有否定航海教育的作用,而是按不同层次和类型的航海教育,采取差别管理的模式区别对待,此后晋升时同等对待。

做到起点公平,过程公平。

①认可部分本科院校利用优质资源培养的航海类学生通过考试和船上实习后直接申请换发二副和二管轮证书。

②航海类高职/高专及以上教育的学生,可以相应地申请无限航区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的适任考试。

③无12个月海上资历的中专、2年制培训学员在完成全部培训后,可申请沿海航区的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

④认可教育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的航海类教育机构按照本规则开展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

(2)明确在校生考试的时间节点,强调培养和考察学生对知识和技能的综合运用能力强调回归航海教育和培训的本质,要求学员必须完成全部的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后才可以申请参加适任考试。

对实践教学增加定义,包括实验教学、工厂实习教学和船上实习,下一步将通过制定培训大纲,将实训、船上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纳入大纲。

航海类学生完成全部的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后才可以一次性申请参加适任考试所有的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每期补考不论申请几门理论考试或几项评估都视为一次补考。

最大限度避免一些院校学一课考一科或学几科考几科的应试教育,加强对学生的知识和技能的综合运用能力培养和考察。

l 船上见习1.船上见习的航区与船舶等级要求为解决见习难问题,《11规则》规定,通过适任考试后,根据职务和责任的不同,对船上见习的船舶航区和等级要求也不同。

l 证书1.船员证书形式调整:本次规则修订,同时简化我国船员证书。

7月1日起将启用新版船员证书,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健康证明分别采用一张纸打印,减少船员证书数量。

2.适任证书(1)航区调整甲乙丙丁——A、B类。

(2)申请年龄调整《11规则》对于申请适任证书年龄要求不分男女,统一为上限65周岁;对于年龄下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18周岁要求执行。

(3)有效期限调整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5年,普通船员适任证书长期有效。

(4)证书再有效形式多样鼓励曾经的海员重操旧业,根据不满足适任证书再有效的不同情形,按过期时间区别对待,可以通过模拟器训练、抽查评估、抽查理论考试、船上见习等方式进行再有效,为有经验且愿意继续在船上任职的船员创造条件。

3.培训合格证(1)部分合格证申请需要资历条件①申请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②申请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具有不少于3个月认可的相应种类船舶的海上服务资历,或完成不少于1个月的相应种类船舶的船上见习及不少于3次装货操作、3次卸货操作;③申请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完成高速船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相应职务的不少于1个月或50个单航次的船上见习。

3.培训合格证(2)培训合格证有效期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规定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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