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规则船员适任证书编号格式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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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船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11版说明稿解剖

海船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11版说明稿解剖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说明稿)征求意见稿说明稿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运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说明:本条为立法目的1、与04《规则》相比,立法依据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为“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评估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说明:本条为适用范围1、与04《规则》相比,未作修改。

第三条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当持有与其所服务的船舶航区、种类、等级或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和所担任的职务相符的有效适任证书,但有本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持有本规则第六章规定的适任证书特免证说明:本条为船员任职适任证书的要求。

1、与04《规则》相比,将主机修改为主推进动力装置。

2、与04《规则》相比,将GMDSS无线人员改为“GMDSS无线电操作员”。

3、与04《规则》相比,本条第二款将船长、驾驶员持有GMDSS无线电操作员明。

在装备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以下简称GMDSS)的船舶、近海移动装置、海上平台或设施上任职的无线电操作员应持有GMDSS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

在军事船舶、渔船、非自航船、非营业的游艇、体育运动船和构造简单的木船上服务的船员不适用本条上述规定。

适任证书的要求去掉,将无限航区船舶的船长和驾驶员需要持有GMDSS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的要求放在规则修订后的第十三条。

4、与04《规则》相比,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将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的适任证书要求从《规则》中去除。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实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工作。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11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11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1规则”)规定范围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的管理。

第二条各直属海事局按照授权负责本局管辖范围内的航运公司(航运单位)、船员服务机构及海员外派机构的船员或学籍在本局管辖范围内的培训机构的学员,以及注册地或船员技术档案在本局管辖范围内的个体船员的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具体分工授权见附录1)。

经我局批准,直属海事局可以向分支机构授权除无限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以外的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业务。

因适任证书适用航区调整,船员需迁移档案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下列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可由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一)在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的客船或者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二)在未满100总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三)在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上任职的轮机部船员;(四)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业的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第四条船员参加岗位适任培训时需满足“11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船员年龄、持证情况、海上服务资历、安全任职记录、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的要求,并向培训机构提交《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考试申请表》(见附录5)。

船员培训机构应将有关岗位适任培训的要求告知船员,并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船员符合要求后方可参加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岗位适任培训的最低时间要求见附录2)。

第五条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有效期5年,过期未申请参加适任证书考试的船员应重新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后再申请。

具有开展全日制航海中专、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资格的院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后,招收的全日制航海专业学生完成学校规定的教程并取得毕业证书,等同完成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学生毕业后5年内可以直接参加相应航区的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学生毕业5年后,需具有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后,方可直接参加相应的适任考试;在校期间没有申请参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适任考试的学生,毕业后申请参加相应的支持级船员适任考试时,可免于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简称11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简称11规则)
(十三)在液化气船上服务的所有船员,应当持有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
(十四)在液化气船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及其他对液化气船货物相关操作承担直接责任的船员,应当持有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十五)在客船上服务的所有船员,应当持有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三)持有适任证书者申请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的,原则上应向适任证书签发机关提出申请,未持有适任证书者申请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的,原则上应向船员服务单位所在地海事机构提出请。
《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申请表》样式,详见附件2。
四、申请培训合格证书的污损、遗失补办者,应当向培训合格证书原签发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培训合格证书的个人信息变更发证者,可按以下优先顺序向相应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为“培训合格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培训合格证书、其他缔约国培训合格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 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持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所要求的有效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管理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和签发工作。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
海船员〔2012〕170号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海船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上保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为更好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适任考试发证规则》

《适任考试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运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为“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评估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当持有与其所服务的船舶航区、种类、等级或主推进动力装臵种类和所担任的职务相符的有效适任证书,但有本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持有本规则第六章规定的适任证书特免证明。

在装备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以下简称GMDSS)的船舶、近海移动装臵、海上平台或设施上任职的无线电操作员应持有GMDSS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

在军事船舶、渔船、非自航船、非营业的游艇、体育运动船和构造简单的木质船上服务的船员不适用本条上述规定。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实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工作。

第二章适任证书第五条适任证书适用范围按照所适用的船舶航区、等级、职务和职能确定,并符合海事管理机构的限定签注。

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围内担任职务或者担任低于适任证书适用范围的职务。

第六条适任证书的基本内容包括:(一)适任证书编号;(二)持证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四)持证人适任的航区、等级、职务和职能;(五)限定项目;(六)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证书到期,持证人可按照本规则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公布海船船员适任证书(11规则中信息

公布海船船员适任证书(11规则中信息

一、公布海船船员适任证书(11规则中/英文版)信息(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官方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官方网站公布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信息(中文版),供船员和社会查询。

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官方网站,进入“服务园地”-“信息查询”-“船员管理”-“船员信息”栏目,或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官方网站,进入“公共服务”-“船员管理”-“信息查询”-“船员证书查询”栏目,输入海船船员证书号码或身份证号码即可查询船员证书信息(中文版),或者直接进入网站进行船员信息查询。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英文官方网站公布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信息(英文版),供相关缔约国政府查询。

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英文网站,进入“ Certificate of Competency for Seafarers query”栏目,输入“Certificate No.”或“Full name of the holder ”即可查询船员证书信息(英文版)。

二、公布海员外派机构、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海船船员培训机构、海员体检机构信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官方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官方网站公布海员外派机构、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海船船员培训机构、海员体检机构信息,供船员和社会查询。

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官方网站,进入“服务园地”-“信息查询”-“船员管理”-“机构信息”-“服务机构查询”、“培训机构查询”、“体检机构查询”栏目,或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官方网站,进入“公共服务”-“船员管理”-“信息查询”-“服务/外派机构查询”、“培训机构查询”、“体检机构查询”栏目,输入机构名称即可查询机构详细名称、地址、办公电话、联系人、资质有效期、管辖海事管理机构等信息。

三、公布海船船员考试成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官方网站公布海船船员考试成绩,供船员和企业查询。

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官方网站,进入“公共服务”-“船员管理”-“信息查询”-“考试成绩查询”栏目,输入身份证号码和准考证号码即可查询相应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培训考试成绩。

船员 过渡期 补差 11新规则

船员  过渡期  补差   11新规则
(4)、2012年1月1日前已经在船任职的船员,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6个月以上资历的,可以在2012和2013一年半时间内直接申请z07、z08。2014年1月1日起,国际航线所有上船任职的船员 应取得z07、z08,方可上船任职。
第二部分:适任证书
轮机长:轮机模拟器+英语---变化为→轮机模拟器+英语+机舱资源管理
(3)、变化分析:取消了船长、轮机长业务等偏重理论的内容,增加了操纵、避碰、动力装置、驾驶台和机舱资源管理等重实际操作的内容和现代化管理的内容。
2、大副、大管轮(略)
3、三副、三管轮(无限航区)
3、2012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换发新版培训合格证;2014年1月1日起,国际航线所有上船任职的船员应取得z07、z08,方可上船任职。
4、换发新规则证书需要进行合格证补差培训和过渡期适任培训,可以同时进行。参加11规则的岗位适任培训和考试视为完成过渡期适任培训和考试。
5、值班水手机工有18个月资历,完成岗位适任培训(2个月)通过考试,可以申请高级值班水手、机工证书。
6、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船员,11规则生效前实际履行电机员或电子电气员24月,或者持有87规则电机员证书,可以参加过渡期适任培训考试,申请电子电气员证书。
二、过渡期考试问题:
1、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举行11规则的适任考试。2013年2月1日停止04规则下的初考;2013年7月1日停止04规则下的补考。04规则下的补考不受60天间隔限制,但补考次数不超 过5次。2013年7月1日前未通过考试者,所有成绩作废。如英语未通过,可转为沿海适任考试。
第一部分:培训合格证
一、证书分类编号及有效期变化:
(1)、普通货船:Z01--Z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实施办法学习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实施办法学习要点
(四)船员证书变化
1、证书形式变化
新版船员证书(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健康证明)分别采用一张纸打印,减少船员证书数量
2、证书航区变化
将航区分为无限航区(《04规则》的无限和近洋航区合并)和沿海航区(《04规则》的沿海和近岸航区合并)
3、证书职务变化
新增加了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职务适任证书
(5)初次申请客船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
在其他种类的3000千瓦及以上海船上担任相应职务满12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在客船上任相应见习职务3个月。
通过三管轮适任考试者,在客船上完成规定的18个月船上见习,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可以申请适用于客船的三管轮适任证书。
三、适任考试
(一)考试方式
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项目的评估
(2)适任证书过期5年及以上10年以下的
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
(3)适任证书过期10年及以上的
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并在适任证书记载的相应航区、等级范围内按照《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
四、海事局对船员适任能力的现场考核
(一)考核情形
1、船舶发生碰撞、搁浅或者触礁的
2、在航行、锚泊或者靠泊时,从船上非法排放物质的
3、违反航行规则的
4、以其他危及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海洋环境的方式操作船舶的
(二)考核方式
1、发生上述1、3、4项情形的,对事故责任船员进行《船舶操纵、避碰与驾驶台资源管理》项目评估
电子电气员、电子机工
只有500总吨或750千瓦以上一个等级

海员证书11规则下的证书签发分解

海员证书11规则下的证书签发分解

11规则适任证书签发
• 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海船船 员任职岗位健康标准; (三)完成11规则附件规定的适任培训; (四)具备11规则附件规定的海上任职资历, 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五)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
11规则适任证书签发准备的材料
11规则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 11规则生效后的函授学历不能等同于三副、 三管轮的岗位适任培训证明 • 11规则生效前的函授等同于三副、三管轮 的岗位适任培训证明需具备下列条件: 1、需在函授前有12个月海上服务资历 2、在校面授时间超过一年 3、取得毕业证书
资历的要求
• 无限航区一等/二等大副/大管轮—船长/轮机 长:6个月远洋一等/二等资历,见习资历要 求相应航区相应等级 • 沿海航区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船舶海上服 务资历 • 再有效:5年内具有12个月的相应资历或者 换证前6个月内具有3个月相应资历
适任证书的版式及有效期
• 11版适任证书:单页纸双面打印,照片直 接打印在证书上 • 驾驶员适任证书和GMDSS证书打印在一本 上,不再单独发GMDSS证书 • 其他船员如持有GMDSS证书,可以单独发 证 • 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水手、 值班机工、电子技工适任证书长期有效, 其他适任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
• 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 材料: (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船员服务簿; (三)海船船员健康证书; (四)身份证件; (五)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11规则适任证书签发准备的材料
(六)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或者航海教育毕业 证书; (七)船上见习记录簿; (八)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九)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 (十)适任考试的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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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规则船员适任证书编号解析
一、船员适任证书编号格式如下:
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⑩⑾⑿⒀⒁⒂
A BA 1 1 1 200X XXXXX
类别发证机关部门等级职务年份本年序号
该编号格式由英文大写字母和阿拉伯数字共十五位组成,并由计算机自动生成。

适任证书的各页面都有证书编号。

第1位:以一个英文大写字母表示适任证书的类别,其中
A――表示A类适任证书;Y――表示乙类适任证书;
B――表示丙类适任证书;D――表示丁类适任证书。

第2、3位:由两个英文大写字母组成,表示发证机关的代码。

第4位:以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工作部门,其中
1――表示甲板部门;
2――表示轮机部门;
3――表示海上无线电部门。

第5位:以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适任证书的等级,分别为:
甲板部门:
1――表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
2――表示500至3000总吨船舶;
3――表示未满500总吨船舶;
轮机部门:
1――表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
2――表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
3――表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
无线电部门:
1――表示GMDSS无线电电子员;
2――表示GMDSS操作员。

第6位:以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船上职务,分别为:
甲板部门:
1――表示船长;2――表示大副;
3――表示二副;4――表示三副;
5――表示组成航行值班的水手(值班水手)。

轮机部门:
1――表示轮机长;2――表示大管轮;
3――表示二管轮;4――表示三管轮
5――表示组成航行值班的机工(值班机工)。

无线电部门:
1――表示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2――表示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
3――表示GMDSS通用操作员;4――表示GMDSS限用操作员。

第7至第10位:以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证书签发的年份。

第11至第15位:以五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表示某一发证机关当年所签发适任证书的总序号(由计算机按签发的先后顺序自动生成)。

我们需要注意的编号对照表:
11规则值班证编号对照
二:适任证书包含的内容:
(一)适任证书编号
(二)持证人的姓名和签名,出生日期;
(三) STCW78/95公约规定的适用条款;
(四)持证人适任的职能、级别和职位(等级和职务);
(五)适任证书的限制项目,包括:特定类型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等;(六)主管机关正式授权的官员的签名;
(七)发证日期和终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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