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工作休息时间记录依据
船舶行业船员工作时间规定

船舶行业船员工作时间规定导言:船舶行业是全球物资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一项高度危险的工作。
为了确保船舶安全和劳动者权益,各国和国际组织都建立了一系列关于船员工作时间的规定。
本文将介绍船舶行业中船员工作时间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船员工作时间的定义及重要性船员工作时间是指船员在航行期间从事工作的时间和休息的时间。
保持船员工作时间的合理性,对于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和船员的身体健康至关重要。
合理的工作时间安排能够减少因疲劳引起的操作失误,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有助于船员的生活质量。
二、船员工作时间的国际规定为了确保全球航运安全和船员福利,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了《海上劳动公约》(MLC 2006)。
根据公约规定,船员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最长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7小时,最长连续工作12小时后必须安排连续至少10小时的休息时间。
2. 在每24小时内,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总和不得超过14小时,每七天内平均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总和不得超过72小时。
3. 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应当均匀分布,保持合理的轮班制度,以避免船员疲劳。
4. 除非发生急情或维护船舶安全需要,船员每七天应至少获得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时间。
三、船员工作时间的国内规定中国海事局也制定了一系列关于船员工作时间的规定,以确保中国船员的权益和船舶安全。
根据相关规定,中国船员工作时间应满足以下要求:1. 轮班制度应合理安排,船员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应符合《海上劳动公约》的要求。
2. 船员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并保证每七天至少两天连续休息。
3. 船员工作时间应有详细记录,以备检查和管理。
四、船员工作时间的管理与执行为了有效管理和执行船员工作时间规定,船舶公司和船舶管理机构应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完善的工作时间监督机制,确保船员工作时间记录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2. 加强对船员工作时间的培训,提高船员对于疲劳管理和工作时间安排的意识。
船员工作休息时间记录检查项目以及注意事项

.6伪造海员工作或休息记录以隐藏海员过度工作或休息不足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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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说明:
1)参见第3项的C.在紧急或其他超常工作情况下的不必遵守。紧急集合、消防和救生演习,以及船旗国、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演练,须遵循“对休息时间的干扰最小、并不导致海员疲劳”原则。
例如:某轮由于被他船碰擦进行紧急情况的应急反应,该工作时间可以不符合工作时间的要求。但仅在出现该情况的期间,过后,船长要及时调整工作安排。
也不是英语;和
.11未为每位海员提供工作或休息时间记录。
PSCO应根据其专业判断以决定采取相应的后续行动,但一般情况下,应要求这些缺陷在船舶开航前纠正,同时通知ILO和船旗国。
B.可能导致船舶滞留的缺陷依据
.1船舶没有履行上述部分的后续行动要求(也就是船舶没有在离开上一港口时纠正缺陷);
.2船员名单与最低安全配水、加淡水、排放残余货物
木匠
因包括演习、靠离码头、抛锚、压/换/排压载水、加淡水、排放残余货物。
水手
因包括演习、靠离码头。
大厨
应包括上伙食由服务商入库。注意工作时间段的要求。
服务员
必须有膳食服务证书否则同实习生
实习生
每天不超过6小时,夜间不工作。
轮机长
应注意包括加油、备车、狭水道航行。轮机长的工作时间可记录为0800-1700/0800-1800,工作时间为9-10小时;如机舱实施“无人机舱”值班模式,可加记夜间1个小时的巡回检查时间,符合公约规定。
C.在紧急或其他超常工作情况下不必遵守上述A、B条的规定。紧急集合、消防和救生演习,以及船旗国、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演练,须遵循“对休息时间的干扰最小、并不导致海员疲劳”原则。
船员的工作与休息时间及休假

船员的工作与休息时间及休假一、船员综合计算工时制我国的工时制度主要分为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三类。
船员一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1.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8小时之外工作的,就属于加点;超过8小时部分的时间,就是加点的时间。
休息日、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属于加班;休息日、节假日工作时间,是加班时间。
工作日计算如下: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标准工时制下加班加点的工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加点)、日工资标准的200%(休息日加班且不调休)、日工资标准的300%(节假日加班)支付工资。
其中,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具体折算法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2. 不定时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不定时工作制,指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
通俗地讲,不定时工作制就是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3.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指用人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以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涉及海员工作与休息时间的部分问题的公约要求、相关解释

附件四:涉及“海员工作与休息时间”的部分问题的公约要求、相关解释或理解本附件主要是基于AMSA近几年发现的关于海员工作安排及休息时间及记录方面的一些缺陷,以及船东/船舶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等,经本社组织相关审核员结合STCW、MLC,2006公约讨论后形成,供各船东/管理公司及其船舶管理人员参考。
1、“任何24小时”:(1)公约要求1)STCW公约第A-VIII/1节第2条:为所有负责值班的高级海员或参与值班的普通海员以及涉及指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责的人员提供的休息时间须不少于:在任何24小时内最少10小时;2)MLC,2006标准A2.3.5 (b) :最短休息时间在任何24小时时段内不得少于10小时; (2)相关解释或理解1)ILO FAQ C2.3.c:标准A2.3第(b)款中规定,休息时数在任何24小时期间内不可少于10小时。
因此,任何24小时时段,系指从一天的任何时间开始,必须包含至少10小时的休息时间。
2)巴黎备忘录、东京备忘录2014年CIC导则:“在没有船旗国导则或指引明文规定的情况下,24小时将被理解为从一段休息时间的开头或结束开始计算”。
3)中国香港海事处在其DMLCPART I使用导则中:“任何24小时”解释或理解为从一天中的任何时刻作为起始点“Any 24-hour period means starting at any moment duringa day must comprise at least ten hours of rest”;4)巴拿马第86号法令:“24小时时段是指从0000到2400时的时段”。
5)中国、新加坡尚未给出任何解释或理解。
(3)操作建议:1)当没有上述导则或明文规定时,24小时可理解为从一段休息时间的开头或结束开始计算, 由公司按船员职务和工作性质确定。
2)从公约为缓解海员疲劳应使海员休息时间安排尽可能长且连续的角度出发,“每个海员的任何24小时的起始点可以由船长或具体安排工作的部门长确定,一般应从一段休息时间的开头或结束时间开始计算,不同岗位海员的起始点可以不一样,但同一海员的起始点一旦确定,在一段较长时间内应保持一致,以利于同一海员形成相对固定的生物钟”更为合理且有利于船长安排海员的休息时间。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海发[2013]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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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海发〔2013〕442号)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各航运公司:为了保护海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海员的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相关国际条约,交通运输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3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海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海员的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相关国际条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籍国际航行海船上的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适用本办法。
军事船舶、公务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艇上的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的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授权具体负责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第四条船东应当提供保持海员健康的起居舱室环境。
第五条船东应当确保以下船舶设备、设施和建造要求持续符合船舶检验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取得船员舱室设备的证明文件:(一)房间和其他起居舱室空间的尺寸;(二)通风和供暖;(三)噪音和振动及其他环境因素;(四)卫生设施及更衣室;(五)照明;(六)餐厅;(七)医务室。
第六条船长或者经船长授权的海员应当每周对起居舱室进行检查,确保起居舱室保持健康、卫生和安全舒适的状况,并保存检查记录。
航海工作时间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航海工作,保障船员身心健康,提高船舶运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船舶、船员以及与航海工作相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时间规定第四条船舶工作时间分为标准工作时间、加班时间、休息日和节假日。
第五条标准工作时间:船员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第六条加班时间:(一)因船舶运行需要,船员加班不得超过每日1小时,每月累计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
(二)特殊情况需加班,需经船长批准,并报公司备案。
第七条休息日和节假日:(一)船员享有每周休息日1天,连续工作6天。
(二)国家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八条船员在执行任务期间,如遇特殊情况,如遇恶劣天气、海况等,船长有权调整船员工作时间,确保船舶安全。
第三章工作时间安排第九条船长根据船舶运行情况,合理安排船员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第十条船长应确保船员有足够的休息时间,以保证船员身心健康。
第十一条船长应定期检查船员的工作时间记录,确保船员工作时间符合本制度规定。
第四章工作时间监督第十二条公司设立船舶管理部,负责监督船舶工作时间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船舶管理部应定期对船舶工作时间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船舶管理部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等。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五条对严格执行本制度,保证船舶安全、提高船舶运行效率的船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一)警告:对违反工作时间的船员,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
(二)罚款:对违反工作时间的船员,按相关规定进行罚款。
(三)停职:对严重违反工作时间的船员,可给予停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船舶管理部负责解释。
船员工作及休息时间规定

1 船长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疲劳操作。
所有参加工作的船员在24小时内必须至少有10小时的休息时间。
休息时间可以分开,但不能超过两段时间,其中一段时间至少要有6小时。
2本规定第1条规定的10小时最短休息时间可以减少到不少于6小时,条件是这种降低不得超过每周2天,同时,每周提供的休息时间不得少于70小时。
3在紧急情况、演习和特殊情况时,可以不保持本规定第2条规定的对休息时间的要求。
4一定时间内的平均工作小时最长每天不应超过12小时。
工作小时的一般规定可以不计必需的日常工作,如就餐替人或正常交接班所需的额外时间。
5除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的作息时间安排如下:0700 起床0715 早餐0745—1145 工作1200 午餐1300—1700 工作1730 晚餐1800 学习或活动2200 就寝6各船应依据《船员工作及休息时间表》,填制本船的船员工作和休息时间。
其中甲板部由大副负责填制,轮机部由大管轮负责填制,最后由船长批准执行,并将该表张贴在船舶易见之处。
1职责和记录1.1部门长应提前作好工作安排,填妥“船上工作安排表”(见附录1),经船长签字批准后张贴在显而易见处。
1.2部门长应做好船员工作小时和休息时间的记录,填妥“船员工作/休息时间记录表”(见附录2),每个月结束本月记录后由部门长和船第 1 页共 5 页船舶手册船员工作及休息时间规定 HY/ZH/员本人对该记录核对无误后签字,保证有关工作小时和休息时间的规定得以执行,以备主管机关或港口国检查官的检查。
1.3“船上工作安排表”和“船员工作/休息时间记录表”不准用铅笔填写,“船员工作/休息时间记录表”自该船员休假离船后在船保存一年。
1.4工作和休息时间的安排应不妨碍船长对船舶、船上人员、货物的安全,以及给予海上遇险的其他船舶或人员帮助时,要求船员执行任何必要的工作时间安排的权利,直至恢复正常。
船员工作及休息时间安排表船舶:编号:HY/ZH -1第 2 页共 5 页船舶手册船员工作及休息时间规定 HY/ZH/机工2000—2400 0000—0800 1700 0700备注7记录《船员工作及休息时间安排表》第 3 页共 5 页船舶手册船员工作及休息时间规定 HY/ZH/第 4 页共 5 页船舶手册船员工作及休息时间规定 HY/ZH/第 5 页共 5 页。
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海发[2013]442号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各航运公司:为了保护海员的合法权益,规海员的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相关国际条约,交通运输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3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海员的合法权益,规海员的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相关国际条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籍国际航行海船上的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适用本办法。
军事船舶、公务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艇上的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枸负责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的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授权具体负责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第四条船东应当提供保持海员健康的起居舱室环境。
第五条船东应当确保以下船舶设备、设施和建造要求持续符合船舶检验技术规的规定,并取得船员舱室设备的证明文件:(一)房间和其他起居舱室空间的尺寸;(二)通风和供暖;(三)噪音和振动及其他环境因素;(四)卫生设施及更衣室;(五)照明;(六)餐厅;(七)医务室。
第六条船长或者经船长授权的海员应当每周对起居舱室进行检查,确保起居舱室保持健康、卫生和安全舒适的状况,并保存检查记录。
第七条船东应当为海员免费提供船上的娱乐和福利设施。
船东为海员提供的船岸通信、电子、互联网和的投递,不得收取额外的费用。
第八条船东应当为海员提供可阅读和集中学习的场所和设施。
第九条船东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在满足保安审查的条件下,保证船舶在港口停留期间允许海员的亲属和朋友登船探视。
第十条船东应当在满足船舶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允许海员的配偶陪同其航海。
海员的配偶应当投有充分的人身意外和疾病保险,船东应当为其获得这种保险给予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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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工作休息时间记录依据
根据STCW公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当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的有关规定,为保障船员能得到有效的休息,特制定下列防止船员疲劳的规定
1、船长在安排工作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疲劳操作。
除紧急或者超常工作情况外,负责值班的船员以及被指定承担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责的船员休息时间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任何24小时内不少于10小时;
(2)任何7天内不少于77小时;
(3)任何24小时内的休息时间可以分为不超过2个时间段,其中一个时间段至少要有6小时,连续休息时间段之间的间隔不应当超过14小时。
船长按照第(2)、(3)项中规定安排休息时间时可以有例外,但是任何7天内的休息时间不得少于70小时。
对第(2)项规定的每周休息时间的例外,不应当超过连续两周。
在船上连续两次例外时间的间隔不应当少于该例外持续时间的两倍。
对第(3)项规定的例外,可以分成为不超过3个时间段,其中一个时间段至少要有6个小时,另外两个时间段不应当少于1个小时。
连续休息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4个小时。
例外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超过两个24小时时间段。
2. 紧急集合演习、消防和和救生演习,以及国内法律、法规、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演习,应当以对休息时间的干扰最小且不导致船员疲劳的形式进行。
船员处于待命情况下,因被派去工作而中断了正常的休息时间的,应当给予补休。
3. 因船舶、船上人员或者货物出现紧急安全需要,或者为了帮助海上遇险的其他船舶或者人员,船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安排船员获得充足的补休时间。
4.船舶应当将船上工作安排表张贴在显而易见之处。
5.船上的工作时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面:a、航行、停泊值班; b、靠离泊作业; c、维护保养船舶设备; d、工作时间外的应急演习和演练、培训等; e、工作时间外的安全会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