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国际法教学案例——尼加拉瓜诉美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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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典法律案件(3篇)

国际经典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尼加拉瓜诉美国案(Nicaragua v. United States)是20世纪80年代一起具有重大国际影响的法律案件。

1980年,尼加拉瓜政府向美国提出了正式的诉讼,指控美国违反了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对尼加拉瓜进行干涉。

这一案件在国际法庭上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二、案件过程1. 美国对尼加拉瓜的干涉自1979年尼加拉瓜革命以来,美国对尼加拉瓜政府持敌视态度。

美国通过支持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力量,干涉尼加拉瓜内政,试图推翻尼加拉瓜政府。

1980年,尼加拉瓜政府正式向美国提出指控,要求美国停止对尼加拉瓜的干涉。

2. 尼加拉瓜向国际法庭提起诉讼尼加拉瓜政府认为美国的行为违反了《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于是向国际法庭提起诉讼。

国际法庭于1984年受理了此案。

3. 案件审理和判决国际法庭经过审理,认为美国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特别是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1986年,国际法庭作出判决,要求美国停止对尼加拉瓜的干涉,并赔偿尼加拉瓜因美国干涉而遭受的损失。

4. 美国拒绝执行判决尽管国际法庭作出了判决,但美国并未遵守判决结果。

美国认为国际法庭的判决侵犯了其主权,拒绝执行判决。

5. 尼加拉瓜继续寻求国际支持尼加拉瓜政府继续寻求国际社会的支持,推动美国执行国际法庭的判决。

在此过程中,尼加拉瓜得到了许多国家的支持,包括苏联、古巴等。

6. 案件的影响尼加拉瓜诉美国案在国际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该案不仅揭示了美国在国际事务中的霸权主义行为,也展示了国际法庭在维护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原则方面的作用。

1. 维护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原则尼加拉瓜诉美国案强调了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原则的重要性。

该案表明,任何国家都不能以任何理由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原则。

2. 国际法庭的作用尼加拉瓜诉美国案展示了国际法庭在维护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原则方面的作用。

国际法庭作为国际司法机构,对于维护国际秩序和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大学国际法教学案例尼加拉瓜诉美国案

北京大学国际法教学案例尼加拉瓜诉美国案

国际法教学案例对尼加拉瓜进行军事和准军事行动案(Military and Paramilitary Activities in against Nicaragua)基本案情:在1983年底和1984年初,美国派人在尼加拉瓜的布拉夫、科林托、桑提诺等等港口附近布雷,范围包括尼加拉瓜的内水和领海。

这种布雷活动严重威胁了尼加拉瓜的安全和航行,并已造成了重大的事故和损失。

尼加拉瓜于1984年4月9日向国际法院提出请求书,对美国政府指使美国军人和拉丁美洲国家的国民在尼加拉瓜港口布雷、破坏尼加拉瓜的石油设施和海军基地、侵犯尼加拉瓜的领空主权以及在尼加拉瓜组织和资助反政府集团等军事和准军事行动提出指控。

尼加拉瓜请求国际法院判定美国的行动构成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干涉尼加拉瓜内政和侵犯尼加拉瓜主权的行为,请求法院责令美国立即停止上述行动并对尼加拉瓜及尼加拉瓜国民所受的损失给予赔偿;并请求国际法院指示临时保全措施。

美国提出种种反对理由,反对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要求法院将此案从法院的受案清单中取消。

5月10日,法院发布命令,拒绝了美国提出的把此案从法院的受案清单中取消的要求,指示了临时措施。

11月26日,法院结束了此案初步阶段的审理,就法院的管辖权和应否接受该案的先决问题以15票对1票做出了肯定判决。

法院初步判决后,美国于1985年1月18日宣布退出此案的诉讼程序。

法院决定,根据《法院规约》第53条有关当事国一方不出庭的规定。

继续对此案进行缺席审判。

1986年6月27日,法院结束对此案实质问题阶段的审理,就此案的实质问题做出有利于尼加拉瓜的判决。

诉讼与判决在初步判决中,法院依法审查了尼加拉瓜提出的法院管辖权的依据和美国的种种初步反对主张,最后驳回了美国的反对主张,确立了法院对此案的管辖权。

在实质案情的审判阶段,法院首先全面审查了此案涉及的事实和可适用的法律及其内容。

考虑到美国在其1946年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中对涉及多边条约的案件作了一项保留,法院决定审查本案实质问题时不适用条约法而适用习惯法,为了确定习惯法规则的存在,法院有必要从《联合国宪章》、1928年的《国内冲突中各国权利和义务公约》、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1965年《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以及1974年联合国大会《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等重要国际文件中确定习惯法规则存在的证据。

国际法律诉讼案例(3篇)

国际法律诉讼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世纪80年代,中美洲地区局势动荡,尼加拉瓜与美国之间的关系日益紧张。

1980年,尼加拉瓜政府宣布接管美国控制的尼加拉瓜运河区,引发美国不满。

随后,美国对尼加拉瓜实施经济制裁和军事威胁。

为了解决这一争端,墨西哥政府于1984年代表尼加拉瓜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美国停止对尼加拉瓜的侵犯行为。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尼加拉瓜对运河区的接管是否符合国际法规定?2. 美国对尼加拉瓜的经济制裁和军事威胁是否违反国际法?3. 国际法院是否有权审理此案?三、案件审理过程1. 案件提起1984年,墨西哥政府代表尼加拉瓜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指控美国违反了《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的相关规定。

2. 美国拒绝出庭美国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质疑,认为国际法院无权审理此案。

因此,美国拒绝参加诉讼,未出庭应诉。

3. 国际法院审理尽管美国拒绝出庭,国际法院仍决定审理此案。

在审理过程中,国际法院听取了尼加拉瓜、墨西哥、古巴、洪都拉斯、萨尔瓦多、危地马拉等国的陈述和证据。

4. 裁决1986年,国际法院作出裁决,认为尼加拉瓜对运河区的接管符合国际法规定,美国对尼加拉瓜的经济制裁和军事威胁违反了国际法。

四、案件影响1. 本案强化了国际法院的权威地位,提高了国际法在解决国际争端中的重要性。

2. 本案促进了中美洲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为解决地区冲突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3. 本案揭示了美国在国际法面前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提高了国际社会对国际法的重视。

五、案例分析1. 尼加拉瓜对运河区的接管根据国际法,国家有权对其领土内的资源进行管理和利用。

尼加拉瓜对运河区的接管是基于国家主权原则,符合国际法规定。

2. 美国对尼加拉瓜的经济制裁和军事威胁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国家不得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侵犯他国主权和领土完整。

美国对尼加拉瓜的经济制裁和军事威胁违反了国际法。

3.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尽管美国拒绝出庭,但国际法院仍有权审理此案。

国际法律争端著名案例(3篇)

国际法律争端著名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南海仲裁案是近年来国际法律争端中最为著名和敏感的案件之一。

南海仲裁案源于中菲两国在南海领土和海洋权益问题上的争议。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中菲两国在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领土和海洋权益问题上存在分歧。

2013年,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南海仲裁案,要求国际仲裁法庭对南海领土和海洋权益问题作出裁决。

二、争议焦点南海仲裁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领土主权:菲律宾声称对南海的九段线范围内的一系列岛屿和海域拥有主权。

2. 海洋权益:菲律宾主张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相关规定,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海域划界问题。

3. 资源开发:菲律宾要求仲裁法庭裁决有关南海海域资源开发的相关问题。

三、仲裁程序1. 提起仲裁:2013年1月,菲律宾单方面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仲裁法庭提起仲裁。

2. 仲裁法庭组成:根据UNCLOS规定,仲裁法庭由5名仲裁员组成。

2013年7月,仲裁法庭正式成立。

3. 仲裁程序:仲裁程序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仲裁法庭对案件管辖权进行审查;第二阶段是对实体问题进行审理。

4. 裁决公布:2016年7月12日,仲裁法庭对南海仲裁案作出裁决,认为菲律宾对南海领土和海洋权益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四、裁决结果1. 领土主权:仲裁法庭认为,菲律宾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2. 海洋权益:仲裁法庭裁定,菲律宾关于南海海域划界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

3. 资源开发:仲裁法庭支持菲律宾关于南海海域资源开发的相关诉求。

五、争议处理1. 中国立场:中国政府对南海仲裁案一直持反对态度,认为仲裁法庭对案件的管辖权存在争议,且仲裁程序存在不公正现象。

2. 国际反应:南海仲裁案在国际上引起了广泛关注。

部分国家支持菲律宾的诉求,认为仲裁法庭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而另一些国家则支持中国的立场,认为仲裁法庭的裁决不具备法律效力。

3. 和平解决:南海仲裁案凸显了国际法律争端处理的复杂性。

国际公法法律案例(3篇)

国际公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南海问题是指中国与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文莱和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在南海部分岛屿和海域的领土争端。

其中,中国与菲律宾在黄岩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争端尤为突出。

2013年1月,菲律宾单方面就南海争端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公约执行机构——国际海洋法庭提起诉讼。

2016年7月12日,国际海洋法庭就南海仲裁案作出裁决,认定菲律宾胜诉。

这一裁决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二、案件基本情况1. 争议焦点南海仲裁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包括:(1)南海部分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领土主权归属问题;(2)南海部分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海域划界问题;(3)南海部分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海洋权益问题。

2. 案件进程(1)2013年1月,菲律宾单方面就南海争端向国际海洋法庭提起诉讼;(2)2013年7月,中国向国际海洋法庭提交了初步反对意见;(3)2014年12月,国际海洋法庭正式受理案件;(4)2016年7月12日,国际海洋法庭作出裁决。

三、国际公法法律分析1. 领土主权问题根据国际法,领土主权是国家的基本权利,国家对其领土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主张对黄岩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主权。

然而,根据历史事实和国际法,中国对黄岩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因此,国际海洋法庭在裁决中否定中国的领土主权主张是不符合国际法的。

2. 海域划界问题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5条规定,相邻或相向国家在划定大陆架界线时,应公平解决划界问题。

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主张按照“等距离原则”划定黄岩岛附近海域的海域划界线。

然而,根据国际法原则和实际情况,中国主张在黄岩岛附近海域划定一条符合实际地理情况、公平合理的海域划界线。

国际海洋法庭在裁决中采纳了菲律宾的主张,忽视了中国的合理关切,违反了国际法。

3. 海洋权益问题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规定,沿海国对其大陆架及其专属经济区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主张对黄岩岛附近海域的专属经济区享有主权权利。

国际法经典案例

国际法经典案例

国际法经典案例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间关系的国际公法和规范国际私人关系的国际私法的总称。

国际法的发展离不开一系列经典案例的指引和影响。

下面我们将介绍几个国际法领域的经典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发展脉络。

首先,我们来看《拉巴特案》。

这是指1930年国际法院就法国和摩洛哥之间的争端所作出的裁决。

法国在摩洛哥建立了殖民地统治,并试图将摩洛哥的主权纳入自己的势力范围。

摩洛哥政府提出了诉讼,要求国际法院判决法国必须尊重摩洛哥的主权。

国际法院最终裁定,法国必须在摩洛哥领土上尊重摩洛哥的主权,这一裁决成为国际法上的重要先例,对殖民地统治国家的行为产生了重要的制约作用。

其次,我们要提到《尼加拉瓜诉美国案》。

这是指1986年国际法院就尼加拉瓜政府控告美国政府支持反政府武装并进行军事侵略的案件所做出的裁决。

国际法院认定美国政府在尼加拉瓜内政中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并裁定美国政府必须停止对尼加拉瓜的军事侵略,并赔偿尼加拉瓜政府。

这一案件成为了国际法上对干涉他国内政行为的重要制约,也为国际社会对干涉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最后,我们要介绍的是《南斯拉夫诉意大利案》。

这是指1949年国际法院就南斯拉夫政府控告意大利政府侵犯南斯拉夫领土主权的案件所做出的裁决。

意大利政府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侵占了南斯拉夫的一些领土,南斯拉夫政府提出了诉讼,要求国际法院判决意大利政府必须归还南斯拉夫的领土。

国际法院最终裁定,意大利政府必须归还南斯拉夫的领土,并赔偿南斯拉夫政府。

这一裁决对国际法上对侵犯他国领土主权行为产生了重要的制约作用,也为国际社会维护国家领土完整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通过以上几个经典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国际法在规范国家间关系、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这些经典案例为国际法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指引和依据,也为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希望我们能够在学习和实践中更好地理解和遵守国际法,共同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发展。

国际法律知名案例(3篇)

国际法律知名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国际法律案例是国际法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不仅反映了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而且对国际法律关系的调整和解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以尼加拉瓜诉美国案为例,分析该案在国际法律史上的重要地位,探讨其涉及的法理问题和影响。

二、案件背景尼加拉瓜诉美国案(Nicaragua v. United States)是一起在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简称ICJ)审理的具有重大影响的国际法律案件。

该案始于1980年,尼加拉瓜政府因美国在尼加拉瓜内战期间对反政府武装的支援而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审理过程1. 诉讼提起1980年,尼加拉瓜政府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指控美国违反了国际法,包括违反了联合国宪章、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等。

尼加拉瓜政府要求美国承担国际责任,赔偿损失,并停止对反政府武装的支援。

2. 初步审理国际法院于1980年12月18日受理了尼加拉瓜的诉讼,并要求美国在三个月内提交答辩状。

美国政府在答辩状中否认了尼加拉瓜的指控,并主张国际法院没有管辖权。

3. 争议焦点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包括:(1)国际法院的管辖权:美国认为国际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为美国不是《国际法院规约》的缔约国,也没有承认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2)美国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国际法:尼加拉瓜认为美国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特别是违反了联合国宪章和国际人权法。

4. 判决结果国际法院于1986年6月27日作出判决,认为国际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判定美国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

国际法院要求美国承担国际责任,停止对反政府武装的支援,并赔偿尼加拉瓜因美国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四、案件影响尼加拉瓜诉美国案在国际法律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确立了国际法院的管辖权该案明确了国际法院对国家行为的管辖权,即使国家不是《国际法院规约》的缔约国,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承认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在尼加拉瓜境内针对该国的军事与准军事行动案

在尼加拉瓜境内针对该国的军事与准军事行动案

在尼加拉瓜境内针对该国的军事与准军事行动案
(尼加拉瓜诉美国,国际法院,1984年)
1984年4月9日,尼加拉瓜政府向国际法院起诉美国政府指使某些拉美国家的国民在尼境内从事诸如在尼加拉瓜的港口进行布雷、破坏尼加拉瓜的石油生产设施和海军基地、侵犯尼加拉瓜的领空主权以及在尼加拉瓜组织和资助反政府集团等军事和准军事行动提出指控,请求国际法院宣布,美国违反了根据若干国际条约和一般及习惯国际法对尼加拉瓜所承担的义务,美国的行动构成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干涉尼加拉瓜内政和侵犯尼加拉瓜主权的行为,请求国际法院责令美国立即停止上述行动并对尼加拉瓜所受到的损失给予赔偿。

在针对本案实质问题的判决中,国际法院判定美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构成了对尼加拉瓜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美国一提供财政支持、训练、武器装备、情报等形式支持尼加拉瓜境内的反政府武装的军事和准军事行动,构成了对不干涉内政原则的违反,同时也违反了国家主权原则;美国违反了在武装冲突中应遵循的人道法原则,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1949年4个日内瓦公约的原则作为习惯法可适用于本案;美国的行为还违反了美尼之间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法院判令美国有义务立即停止并不采取上述任何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并且有义务对尼加拉瓜因美国上述行为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

在该案中。

国际法院还对1949年日内瓦公约共同第三条的效力作出分析,认为该共同第三条反映了“人道的最基本考虑”,由此强调该共同第三条构成了国际习惯法。

另外对于使用武力的合法性问题,国际法院援引了联合国大会第2625号决议,认为禁止侵略是一项强制性规则。

以此作为证据证明禁止使用武力义务的国际习惯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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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教学案例
对尼加拉瓜进行军事和准军事行动案
(Military and Paramilitary Activities in against Nicaragua)
基本案情:
在1983年底和1984年初,美国派人在尼加拉瓜的布拉夫、科林托、桑提诺等等港口附近布雷,范围包括尼加拉瓜的内水和领海。

这种布雷活动严重威胁了尼加拉瓜的安全和航行,并已造成了重大的事故和损失。

尼加拉瓜于1984年4月9日向国际法院提出请求书,对美国政府指使美国军人和拉丁美洲国家的国民在尼加拉瓜港口布雷、破坏尼加拉瓜的石油设施和海军基地、侵犯尼加拉瓜的领空主权以及在尼加拉瓜组织和资助反政府集团等军事和准军事行动提出指控。

尼加拉瓜请求国际法院判定美国的行动构成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干涉尼加拉瓜内政和侵犯尼加拉瓜主权的行为,请求法院责令美国立即停止上述行动并对尼加拉瓜及尼加拉瓜国民所受的损失给予赔偿;并请求国际法院指示临时保全措施。

?美国提出种种反对理由,反对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要求法院将此案从法院的受案清单中取消。

5月10日,法院发布命令,拒绝了美国提出的把此案从法院的受案清单中取消的要求,指示了临时措施。

11月26日,法院结束了此案初步阶段的审理,就法院的管辖权和应否接受该案的先决问题以15票对1票做出了肯定判决。

法院初步判决后,美国于1985年1月18日宣布退出此案的诉讼程序。

法院决定,根据《法院规约》第53条有关当事国一方不出庭的规定。

继续对此案进行缺席审判。

1986年6月27日,法院结束对此案实质问题阶段的审理,就此案的实质问题做出有利于尼加拉瓜的判决。

诉讼与判决
在初步判决中,法院依法审查了尼加拉瓜提出的法院管辖权的依据和美国的种种初步反对主张,最后驳回了美国的反对主张,确立了法院对此案的管辖权。

在实质案情的审判阶段,法院首先全面审查了此案涉及的事实和可适用的法律及其内容。

考虑到美国在其1946年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中对涉及多边条约的案件作了一项保留,法院决定审查本案实质问题时不适用条约法而适用习惯法,为了确定习惯法规则的存在,法院有必要从《联合国宪章》、1928年的《国内冲突中各国权利和义务公约》、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1965年《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以及1974
年联合国大会《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等重要国际文件中确定习惯法规则存在的证据。

通过考查,法院认为下述原则或规则为可适用于本案的习惯国际法的内容:
1、禁止使用武力原则
法院指出,关于此原则的“法院确信”可以从争端双方和其他国家对联合国大会的若干决议的态度中推断出来,特别是第2625(XXV)号决议即《关于国家间友好与合作关系的国际法原则宣言》。

国家对这些决议表示同意时即表达了将该原则视为独立于宪章之类的条约法规则之外的一项习惯
法原则的法律确信。

习惯法中所确立的禁止使用武力的一般规则允许若干例外,单独或集体的自卫权即是一例。

对一场进攻的回击是否合法取决于该回击是否遵守了“必要性”与“相称性”的要求。

而且,不论自卫是单独的,还是集体的,它只能为回击“武装进攻”而实施。

法院认为,“武装进攻”应理解为不仅指一国正规武装部队越过国际边界的行动,也包括一国向另一国领土派遣武装团队,条件是此等行为由于其规模与后果,如果为正规武装部队所施即可视为武装进攻。

法院并不认为“武装进攻”的概念包括对另一国叛乱分子以提供武装、后勤或其他援助为形式的帮助。

此外.法院确认,在习惯国际法中,不论是一般性的,还是中美洲特有的,没有任何规则允许在未受到武装进攻之受害国提出援助请求时行使集体自卫。

习惯法亦要求受害的国家应宣布它遭到了武装进攻。

2、不干涉原则
不干涉原则涉及每一主权国家不受外来干预处理其事务的权利。

各国关于该原则之存在的“法律确信”在许多场合表达出来,如美国与尼加拉瓜都参加了的许多国际组织和会议所通过的诸多决议与宣言。

这些决议与宣言表明美国和尼加拉瓜承认该原则为普遍适用之习惯原则。

至于习惯法中该原则的内容,法院认为包括如下要素:所禁止的干涉针对的必须是各国根据国家主权原则有权自由决定的事项(如择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决定对外政策);干涉使用的是强制手段,尤其是使用武力,而不论是军事行动这种直接的干涉形式,还是支持在另一国家的颠覆破坏活动等间接形式的干涉。

法院还指出,那种认为习惯国际法中存在着一项支持另一国内反对势力的一般干涉权的观点没有得到各国实践的赞同;事实上,美国和尼加拉瓜亦均不赞成此观点。

对于针对非武装进攻行动的集体对抗措施的合法性问题,即:若一国对另一国的行动违反了不干涉原则,第三国对该行为国采取等于干涉其内部事务的对抗措施是否合法?这类似于在遭到武装进攻的场合行使自卫权,但导致报复措施的行动没有武装进攻那么严重,不构成武装进攻。

法院认为,根据现代国际法,国家不具有对非武装攻击行动实施所谓“集体”对抗措施的权利。

3、国家主权原则
国际法院认为,国家主权及于每个国家的内水和领海,在他国内水或领海布雷,构成侵犯他国主权的行为。

布雷妨碍了进出港口的权利,也阻碍了该国的海上交通和海上商业活动,因而构成侵犯国家主权原则的行为。

在阐明了可适用的法律原则之后,法院将此等法律原则适用于案件事实,以绝大多数赞成票的表决就下述几个问题做出判决:
(1)、美国对尼加拉瓜非法使用武力并以武力相威胁
尼加拉瓜指控美国在其港口设置水雷,出动飞机袭击尼加拉瓜港口和石油设施,以及向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提供训练、武装装备和财政支持。

美国并不否认上述事实。

但它一方面坚持说,美国政府没有直接参与上述活动;另一方面辩解说,上述活动是出于“集体自卫”,为了证明“自卫”,美国提出尼加拉瓜曾向萨尔瓦多境内反政府武装运送武器.并指责尼加拉瓜进攻洪都拉斯。

法院判决指出,根据调查,从事上述活动的人员是根据合同由美国政府雇佣的,所以美国政府对上述活动负有直接责任。

法院根据禁止使用武力原则评价上述活动,认为它们构成对该原则的违反,除非美国行使集体自卫权的抗辩能够成立,即满足了行使自卫权的以下条件:(1)尼加拉瓜从事了对萨尔瓦多、洪都拉斯或哥斯达黎加的武装进攻;(2)有关国家认为它们是尼加拉瓜武装进攻的受害者,这些国家要求美国提供帮助;(3)美国的行动符合自卫行动应是确实必要、行动规模应与攻击规模相称的原则。

对此,法院认为每一项至少都无法做出肯定的答复。

因此,法院判定,美国的所谓自卫不能成立。

美国的上述行动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构成了对尼加拉瓜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

(2)、美国支持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是对尼加拉瓜内政的干涉
美国否认它支持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的目的是推翻尼加拉瓜合法政府。

但它承认,其目的是迫使尼加拉瓜政府改变其内外政策。

法院指出,尽管美国政府的目的不是要推翻尼加拉瓜政府,但美国支持的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的目的却是如此。

如果一国政府出于对另一国政府施加压力的目的,支持、帮助该另一国境内目的在于推翻其政府的武装力量,此等支持、帮助行动无疑构成对该另一国内政的干涉,而不论该提供支持国具有何种政治动机。

因此法院判定,美国以提供财政支持、训练、武器装备、情报、后勤支持的形式支持尼加拉瓜境内的反政府武装的军事及准军事活动,美国的行为明显构成了对不干涉内政原则的违反。

(3)、“集体对抗措施”的辩解不能为美国的干涉行动提供合法根据
4、美国对尼加拉瓜的行动违反了国家主权原则
法院判决,美国支持尼加拉瓜的反政府武装,直接攻击尼加拉瓜港口、石油设施等,在尼加拉瓜港口布设水雷,以及上述判决中认定的包括使用武力在内的干涉行动,不仅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亦违反了尊重国家领土主权原则。

这些行动不能因所称尼加拉瓜在萨尔瓦多的活动证明是正当的;假定尼加拉瓜的活动确实存在,此等活动也不能赋予美国任何权利。

法院判决还逐个审查并最终拒绝了美国为其行动辩解的其他理由。

关于所称尼加拉瓜政府违反了它对尼加拉瓜人民、美国及美洲国家组织所作的某些庄严承诺的抗辩,法院指出,它不能设想创造一项所谓“意识形态的干涉”的原则,即一国有权因为另一国奉行某种意识形态,或选择了某种政治制度而干涉后者。

关于指控尼加拉瓜违反人权的抗辩,法院指出,美国的使用武力不可能是监督或确保尊重人权的适宜方法。

法院判决宣布美国有义务立即停止并再不采取任何上述违反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并且有义务对上述行为给尼加拉瓜造成的损害做出赔偿。

最后,法院判决要求争端双方履行其国际义务,根据国际法,以和平手段解决它们之间的争端。

评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国际法院的管辖权问题。

禁止使用武力侵犯别国主权和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普遍适用的国际习惯法规则。

对这些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破坏,构成严重的国际不法行为,行为国应对此承担国际责任。

本案是国际法院第一次对一个大国进行缺席审判。

由于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美国的抗辩主要是反对国际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

但是,在实质案情审理阶段,法院对上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地位、含义和约束力都作了较为深入的剖析,这对于我们认识和理解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极为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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