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法》教材与推广案例教学法之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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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课件1——课程简介与导论

《国际法》课件1——课程简介与导论
边听,边看,边想、边记
六、课程考核

按培养计划要求和学校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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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国际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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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国际法概说 国际法的社会基础与法律性质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编纂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国际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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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法概说
一、国际法的概念
5、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 国际法主要调整的是主权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各种权利 义务关系,不调整国内法上的自然人、法人相互之间及其与国家 之间的关系。 6、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依靠国家自身或通过国家的行动来实 现,而不是靠强制机关。 国际法的外在强制主要靠国家自己依照国际法,采取个别或集体 的行动,包括要求违背国家义务、违反国际法的国家承担国际法 律责任、实行报复、进行自卫等。 国际上不存在有组织的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司法和执法机 构);没有国内法上的军队、监狱、警察和法院来强制实施和执 行国际法;尽管有联合国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但它们并无 强制管辖权,联合国也没被赋予普遍执行国际法的职能。 当然,国际法上还是存在某种行之有效的实施机制,如集体安全 保障机制等。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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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简介
三、教材和参考书目
(一)本课程指定教材为: 1、21世纪国际法学系列教材《国际法》(第二版),邵沙平 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0年4月出版; 2、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面向21世纪课 程教材、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国际法》 (第三版),邵津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 社2008年12月出版; 3、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国际法》(修订第二版),梁西主编,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11月出版; 4、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系列《国际法》,王铁崖主 编,法律出版社1995年8月出版。

国际法案例教学法浅析

国际法案例教学法浅析
置 、教材与教法 三大方面 的问题。 首先 ,从课程设置来看 ,国际法课 程设 置并不合理 。由
法知识造成 了一定 的障碍。为此 ,笔者拟从 案例教学法的意
义 、存在缺陷人手 ,探讨可能的改革措施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以图促进国际法
案例教学法的深人开展。 案例教学 法的意义

于现在本科学生在大 四不仅要参加 司法考试还要参加毕业实
青年与社会
科教论坛
国际法案例教学法浅析
孙 志 煜
( 贵 州大学 法 学院 ,贵州 贵阳 5 5 0 0 2 5 )
【 摘 要】 案例教 学法对国际法教学 而言 尤为 重要 。但 目 前 国际法教 学过程 中存在 着课程设置不合理 、教材编 写与时代 脱 节、案例 教 学方法误读 等问题 。要解决上述 问题 ,应从合理设 置国际法课程 、合理选定教材 、审慎 选取 案例 、精 心做 好准 备 、形成 良好 互动和善 于总结 归纳等方面予以改进 。 【 关键词 】国际法教 学 ;案例教 学法;教 学改革
践 ,大部分学校将 国际法课程设 置在大二下学期 ,国际私法 及 国际经济法课程设置在大三学期 ,这与国际法 的学科特色

有矛盾之处 。众所周知 ,国际法的内容繁复庞杂 ,其 内容不 仅 涉及 到程序法 、实体法和 冲突法 ,也涉及到 比较 法及 中、 外法律史等相关 内容 ,将 国际法相关课 程设 置得 太早 ,有 可
在 法 学 课 程 教 学 实践 中 ,案 例 教 学 法 用得 颇 多。案 例 教 学法 ,又 称 之为 “ 苏格 拉 底式 教 学法 ” ,这 种教 学法 是 由美 国哈佛法 学 院前 院长 克里斯 托弗 ・ 哥伦 布 ・ 朗代 尔 f C . C . L a n g d e l 1 ) 于 1 8 7 0年首创 ,后 经哈佛企管研 究所所长 郑 学生的学习兴趣 紧紧勾联在一起 。 第三 ,案例教学可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这是未来法律 工作者必备的素质。法律学科是一个兼具理论性与实践性 的 学科。 从某种角度来 看 , 其实践性 比其他社会科学更强。 为此 , 法律教育 的一个重要侧面便是培养学生的实践 能力 和综合分

大学法律学教案中的国际法教学设计与实践

大学法律学教案中的国际法教学设计与实践

大学法律学教案中的国际法教学设计与实践在大学法律学教案中,国际法教学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通过对国际法的教学设计与实践,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和实际应用。

本文将就大学法律学教案中国际法教学的设计与实践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相关的建议。

一、教学目标的设计国际法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学课程,教师在设计国际法教学目标时应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培养学生的国际法基础知识。

在教学中,应该注重培养学生对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条约等方面的理解和掌握。

学生应该了解国际法的发展历程,以及国际法在国内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2.培养学生的国际法实践能力。

国际法不仅仅是理论的学科,更是一门需要运用和实践的学科。

教师在设计教学目标时,应该注重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例如通过模拟法庭、辩论等方式锻炼学生的法律实践技巧。

3.培养学生的国际法批判思维。

教师在设计教学目标时,应该注重培养学生对国际法的批判性思维。

学生应该能够对国际法中的争议和理论进行分析和评价,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见解。

二、教学内容的选择在大学法律学教案中,选择合适的教学内容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的教学内容:1.国际法基本概念和原则。

教师可以通过讲授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帮助学生建立对国际法的整体认识。

2.国际法的国内法适用。

学生应该了解国际法在国内法中的适用方式和原则。

3.国际法的实践案例。

教师可以选择一些经典的国际法案例,让学生了解国际法在实际问题中的应用。

4.国际法的发展与争议。

教师可以通过讲授国际法的发展历程和争议问题,培养学生对国际法的批判性思维和分析能力。

三、教学方法的选择在国际法的教学中,合适的教学方法能够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知识。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国际法教学方法:1.案例分析法。

通过对国际法案例的分析,帮助学生理解国际法的适用和实践。

2.小组讨论。

通过小组讨论,学生可以互相交流和分享对国际法问题的看法和解决方法。

3.模拟法庭。

国际法法律知识案例(3篇)

国际法法律知识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南海争端是近年来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我国与周边国家如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等在南海的主权及海洋权益方面存在争议。

这些争议涉及到历史性权利、地理边界、海洋资源开发等多个方面。

在国际法框架下,如何解决这些争端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

二、案情简介本案涉及我国与菲律宾在南海的主权及海洋权益争端。

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国际仲裁,要求解决双方在南海的领土和海洋权益争议。

我国政府对此表示坚决反对,认为菲律宾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损害了我国的主权及海洋权益。

三、法律分析1. 国际法原则在本案中,以下国际法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主权原则:国家对其领土和领海拥有主权,其他国家不得侵犯。

- 平等互利原则: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应当平等相待,实现互利共赢。

- 和平解决争端原则:国家在解决争端时应当遵守和平原则,避免使用武力。

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是解决海洋争端的重要法律依据。

本案中,菲律宾依据该公约提起仲裁,我国政府则认为该公约不适用于本案。

- 领土争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家对其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拥有主权。

本案中,我国对南海的部分岛礁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主权,菲律宾的仲裁请求违反了这一原则。

- 海洋边界: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家在划定海洋边界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本案中,菲律宾提出的海洋边界划分方案不符合公平原则,损害了我国的主权及海洋权益。

3. 历史性权利我国对南海拥有历史性权利,包括历史性所有权、历史性管辖权和历史性利用权。

菲律宾的仲裁请求未充分考虑我国的历史性权利,损害了我国的合法权益。

四、判决结果由于我国政府坚决反对菲律宾的仲裁请求,本案未能在国际仲裁庭得到解决。

我国政府主张通过对话和谈判解决南海争端,维护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五、案例分析本案体现了国际法在解决国家间争端中的重要作用。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国际法的作用:国际法为解决国家间争端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原则指导。

国际法法律知识案例(3篇)

国际法法律知识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南海争端是指我国与周边国家在南海领土和海洋权益方面存在的争议。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南海争端一直存在,并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我国与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文莱等国家在南海领土和海洋权益方面存在争议,主要涉及岛礁主权、海洋划界、渔业资源、油气资源等问题。

二、案例简介本案涉及我国与菲律宾在南海黄岩岛的主权争议。

黄岩岛位于南海中部,是我国固有领土。

2012年4月,菲律宾政府派兵占领黄岩岛,导致中菲黄岩岛争端升级。

我国政府坚决主张黄岩岛主权,并通过外交途径与菲律宾政府进行交涉。

在此背景下,我国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就黄岩岛主权问题作出裁决。

三、国际法适用1. 约束力本案涉及的国际法主要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和《国际法院规约》(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根据这两部国际法,我国与菲律宾都有义务遵守。

2. 适用范围(1)领土主权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每一国家的主权及管辖权均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及领海。

”本案中,我国主张黄岩岛主权,依据的是我国领土主权原则。

(2)海洋划界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规定:“在专属经济区,沿海国的主权权利及管辖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内水以外,至其领海以外不超过200海里的海域。

”本案中,我国与菲律宾在海洋划界问题上存在争议,需要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进行解决。

3. 解决方法(1)谈判与协商我国一直主张通过谈判与协商解决南海争端,以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

(2)国际法院诉讼本案中,我国选择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就黄岩岛主权问题作出裁决。

四、案例评析1. 我国在南海争端中的立场我国在南海争端中坚持以下立场:(1)主权原则:我国坚决主张黄岩岛等岛礁的主权。

(2)和平解决争端:我国主张通过谈判与协商解决南海争端,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

(3)国际法适用:我国主张在解决南海争端过程中,充分尊重和适用国际法。

国际法律典型案例分析(3篇)

国际法律典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巴以冲突(巴勒斯坦与以色列之间的冲突)是当今世界最具争议和敏感性的地区冲突之一。

自20世纪以来,巴以冲突不断升级,给中东地区乃至全球带来了严重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

本文将以巴以冲突中的国际法问题为切入点,分析一个典型案例,探讨国际法在解决地区冲突中的作用。

二、案例背景2008年12月,以色列在加沙地带发动了“铸铁穹顶”行动,以打击哈马斯等巴勒斯坦激进组织。

此次行动造成大量巴勒斯坦平民伤亡,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联合国安理会对此进行了讨论,并发表了一系列决议,要求以色列停止对平民的攻击。

三、国际法问题分析1. 国际人道法问题(1)战争法:根据《日内瓦公约》和《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交战国在战争中应遵守战争法的规定,尊重和保护平民。

然而,以色列在“铸铁穹顶”行动中对平民的攻击违反了战争法的规定。

(2)国际人道主义援助:根据《日内瓦公约》和《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交战国应尊重和保护国际人道主义援助人员及其活动。

然而,以色列在行动中袭击了联合国学校和其他人道主义设施,违反了国际人道主义援助的规定。

2. 国际人权法问题(1)禁止酷刑:根据《禁止酷刑公约》,任何国家不得对个人实施酷刑或准许酷刑。

有报道指出,以色列在行动中使用了酷刑手段对待被俘的巴勒斯坦人。

(2)公正审判:根据《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每个人都有权接受公正审判。

然而,巴勒斯坦人在以色列的审判过程中,常常受到不公正对待。

3. 国际法实施与执行问题(1)联合国安理会决议: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一系列决议,要求以色列停止对平民的攻击。

然而,以色列并未完全执行这些决议。

(2)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刑事法院对以色列在行动中的战争罪行进行了调查,但由于种种原因,调查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

四、案例分析结论巴以冲突中的“铸铁穹顶”行动案例,充分暴露了国际法在解决地区冲突中的困境。

一方面,国际法在规范战争行为、保护平民、保障人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国际法在实施与执行过程中面临诸多挑战。

《国际法》课程教学方法改革路径的思考

《国际法》课程教学方法改革路径的思考

《国际法》课程教学方法改革路径的思考【摘要】教学方法在《国际法》课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当前的教学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

为改进教学质量,本文提出了两条改革路径:一是注重案例分析和实践操作,二是引入跨学科教学模式。

这些改革路径旨在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增强他们的实践能力和跨学科综合素养。

通过可行性分析,我们认为这些改革路径是可行的,并对未来《国际法》课程教学提出建议,希望能更好地培养学生的专业能力和全面素养。

通过本文的研究与思考,我们期待《国际法》课程教学方法的改革能够取得更好的效果,为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做出贡献。

【关键词】国际法、教学方法、改革路径、案例分析、实践操作、跨学科教学、可行性分析、建议、总结、展望1. 引言1.1 背景介绍《国际法》课程作为法学专业中的重要课程之一,在全球化背景下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随着经济、文化、政治等各领域的国际交往日益频繁,国际法在保障国际社会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在传统的法学教育中,《国际法》课程往往被视作繁琐枯燥的理论体系,学生们容易产生学习兴趣不高的现象。

传统的教学方法往往偏重于理论灌输,缺乏实践性教学和案例分析,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实践能力。

有必要对《国际法》课程的教学方法进行改革,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本文将围绕当前《国际法》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和现行教学方法的不足之处展开讨论,分析《国际法》课程教学方法改革的必要性,并提出改革路径一:注重案例分析和实践操作,改革路径二:引入跨学科教学模式等具体的改革措施,以期为未来《国际法》课程的教学提供有益的启示。

1.2 研究意义国际法是维护国际社会秩序、促进国际关系稳定和发展的重要法律体系,对于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国际法》课程教学方法存在一些问题,如课程内容单一、教学方式呆板等,导致学生学习兴趣不高,难以真正理解和应用国际法知识。

案例教学法在国际法教学中的运用——国际法院有关民族自决权的案例评析

案例教学法在国际法教学中的运用——国际法院有关民族自决权的案例评析
下 发 展 的 图景 。
资料者” , 是国 际法 的辅助 渊源 之一 。判 例 中针 对 当事 国 请求解决的特定问题的判词虽然 “ 除对 当事 国及本 案外无 拘束力” , 但是其 中某些法律原则 原理 方面 的判 断 , 往 往仍
可能被援引… 。而 国际 法院在 其 6 O多年 的历 史 问 , 已经 做出 了近百个 判例 , 其 中蕴 藏着 丰 富的 国际法 资 源 、 极大 地发展 了国际法 的理论 和实践 。 国际法院对 民族 自决 权 问题 极为关 注 , 它是在非 殖 民
9 3

有关 民族 自决权 的案例 述评
院 自己所言 , 该 意见 的做 出是 基于 实践 和现实 的 目的 , 即 名 义上是为 了让联大处于更加有利 的地位 , 并就 “ 西撒” 非 殖 民化 问题 的后续工 作制定政 策。在国际法 院看 来 , 民族 自决权构成对先 前所提 出问题 的基本假 设。 ⑧它进 一步 指
V0 I .5 No . 8
Au g.2 0 1 3
案 例 教 学 法 在 国 际 法 教 学 中 的 运 用
国际法院有关 民族 自决权 的案例评析
王 孔 祥
( 东南大学 法学院 , 江苏 南京 2 1 1 1 8 9)

要: 案例教学在 国际法 的课 堂教 学中具有 重要 的作用。 它可以结合 国际 法的历史 与现实 、 理论 与实践 , 对于教 学
主体从 案例 中发现问题 、 获取知识都有着 重大 的意义。民族 自决权 是一个 充满争 议 的国际法 问题 , 它主要适用 干 2 0世纪 6 0年代联合 国倡 导的“ 非殖 民化” 的历史时期; 具体分 为外部 自决权和 内部 自决权。在广 大殖 民地 和被压 迫 民族 、 被 占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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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法》教材与推广案例教学法之管见摘要:加入WTO后,我国高校法学教育挑战大于机遇,国际法教学所面临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便是其一。

《国际法》教材的科学性与系统性、教学手段与方式的逻辑合理性在实行跨越式改革,开放教学中有待商榷之处。

在教材体系的创新与教学改革的深化方面,宜整合和推广教材与案例教学法。

关键词:国际法;案例教学;络教学法北京法学教材编辑部早期出版的《国际法》统编教材,由王雪崖教授主编,参编阵容强,选材内容多,体系架构大,涉及林林总总的问题,行文40余万字。

一般教学进程对它多按时空条件灵活处理。

多年来,不少院校也有各自出书,更新教材、创意教学、功在先行。

但是,各教材的体系、架构等理论与教法实践方面,包括王著1993年版,仍然超越不多。

先从统编《国际法》教材的科学性、系统性、稳定性谈起,这个三原则,是该书编者立下的游戏规则。

然而,该书各章的表现,却不尽人意,不少论述观点与材料相脱离,推理与论据匹配不足、体例与系统不够合拍等等。

现在提出我们粗浅的看法,谨供大家批评、指正!一、教材的科学性与系统性理论体系是教材科学性和系统性检测的指标之一,也是释放、演绎教材和规范体例的核心及其材料结构的合理度。

作为国际法与国际法学教材的内核、虽然两者各有其联结外国法的界面,但是案例教学法,都可以作为它们的操作系统而切入。

从不同具体的要求及不同的培训目标看,一般区分为外事工作者与国际法学者两块,从而分别实施主导两种不同教材的教学模式。

单就教材编辑而论,其教材体例定位,就各有其重点,并加以细化,提高科学性和系统性。

外事工作者重在国际政经关系篇章,涉及外国法与国际法平台;法学者重在理论及未来法部分以及实体法;而司法官、仲裁员则重在程序法,如国际争端解决。

当然,提升科学性、系统性,总不外乎理论实践的统一、不同时期各大学派的论述以及当今教学应运而生的络教学法手段。

然而《统编教材》体系颇似克隆外交学院讲义或吉林大学讲义。

如果主编者据此视作稳定性的权威,那就大可不必!其实,六、七十年代,英美海洋法学派,德、法大陆学派及其他整合学派(如前苏学派,加、日学派,非洲学派),早对国际法教材都有所刷新。

前者,以詹克斯的著作为例,国际法体系突破了传统;后者,以荷兰出版《国际法百科全书》为代表,都凸现新论点。

他们从不同侧面,反映了现代国际法新内容及其经典论点发展走向。

国际法基础、发展法、合作法、环保法、预测法、案例教学法等,从理论到实践,对于《国际法》教材的编选大有创新的闪光点,特别是在体系的科学性和系统性方面,都有较大增广。

例如詹克斯强调国际组织法优先、麦克斯首选合作法立论以及基于地区合作、区域国际法、可持续发展中区域国家和地区统一组织等,有其前瞻性观点。

遗憾的是忽视了庞德的世界国家论。

詹克斯似乎还偏爱和平法,忽视战争法,抛弃了国际法战争与和平的初始理念。

我国周鲠生《国际法》,维护这个整体论,不幸《战争法》遗稿至今没有刊出。

这对中国学派的成长,不能说这不是一个更大遗憾。

当前,我国编写《国际法》的更新条件,有着史无前例的全球文化资源优势。

在知识经济的全球一体化的学术环境,便于对现有教材加以扩容,兼收各家各派教学法、各种观点方法,经过磨合,建构新体系。

试看80年代,路易·汉金等人所编《国际法》,以案例为轴心,兼顾多种理论,受到拉美、澳、印等法学者青睐。

九版《奥本海国际法》,兼容了不少学者的新论,便能与大陆学派菲德洛斯《国际法》(李浩培译)平分秋色,也为我们更新统编教材,添加一道新菜。

值得我们更为关注的《国际百科全书》,其体例则重在程序法优先(第一卷《争端解决》,这为凸现案例教学法实践(第二卷《案例篇》),创立了教材与教学法结合的新体例。

我们大多数重视教材的可操作性。

劳特派所编的《奥本海国际法》最大成功处,是尽人皆知的,该书1905年版,不过20件案例,而在1955年修订中增至790案例。

阿库斯特在他的《现代国际法概论》一书中,也应用了一百多件案例。

参照按该书提供案例的量比,《统编教材》至少应用三、四百件案例;而按劳特派特的《奥本海国际法》一书的比例,统编教材应该应用案例,将是一千多(哈佛大学MBA课程采用800个案例进行课堂讨论教学)。

这为教材更新换代,教学实践提供了大菜单。

二、教学法管见我们之所以强调案例的补充,是因为案例是教学法最优资源。

它提供和为教学营造从感性知识到理性知识,具体到抽象的自然有序的教学认识过程,也是络远程教学及课件的整合集成,有助于学生全息地(在课前预习及课堂讨论)生动灵活掌握理论、原则、概念;能够用专家软件或可视、电视会议等方式引导学生,从而有效进行法律论证,并能突破传统教材那种政治理论多于法律论证的旧体系。

而且可以排除那种空泛论证冗长进程,引用实证材料不足所形成的那套泡沫理论。

如果在案例中就法律事实立论,自然会观点和材料无缝结合,教学效果就不大一样了。

这种反映科学性和逻辑性,必然增强说服力。

因此改编、更新中国国际法学教材,施以案例教学法贯穿其中,是我们当前国际法教学改革不可忽视的问题。

作为国际法学需要创新理论以及编写教材运用的不同体系,然后经过实践并以国际论坛资源不断修正,而逐步提升形成创意和学说。

中国国际法学派就将在国际法实践与教研中建立。

然而这本《统编教材》和国内其他教材一样,显然局限在一种传统国际法体系。

它突出了国际法主体问题,而回避了国际法的客体界定。

这不但属于旧体系的残缺,而且理论上和实践都陷入了困境。

既然定义了国际法主体,逻辑上必须明示国际法客体。

除非像阿库斯特在《现代国际法概论》中尽现海派风格,忽视大陆学派,不顾体系结构如何以及主、客体概念之类。

但是,这些知识点在教学理论和司法实践都无法避免。

试看国际条约规范中主体一词也有相对的客体解说;教科书中也常用主体和客体匹配;也常用对象一词以代客体。

例如,周鲠生《国际法》第306页出现引渡主体、引渡对象,也可说是引渡客体。

苏联伊格纳钦科与奥斯塔平科合著《国际法》,及斯塔克《国际法导论》均保持古典国际法主体说。

我们认为,创设客体说,也是保持体系的逻辑性、科学性。

在国际刑法中,主体为国家,而个人和法人一般作为客体;跨国公司的特殊条件下,他们转化为主体,那就是法性转化、未来法的特点。

因此,我们认为,传统国际法体系中创立了客体说,确具有科学性和实践性(《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修订书》中的标志第80条、5条),是改编教材不可忽视的,或者以对象一词代替。

为了适应国际社会法律关系巨变,以至本来能够科学说明的问题,不应弄得比较复杂。

例如,统编教材《关于个人和法人有无国际法主体资格》要以国际法主体、客体性易位说明,问题就简单多了。

当然,违背法理的错位应该防止。

体例结构上,统编教材将《居民》一章,远离主体之后,不如吉大《教材》、上海法研所《讲义》,将该章接主体之后,反映出系统性、系列化因果关系生成的,而将个人作为客体、主体,易位乃是一般性与特殊性的线性规定。

又如,WTO、OPEC、APEX等一类,这些国际组织间法律行为或争端的解决,更是全球经济及市场接轨有关联的,而且地区冲突问题更是层出不穷。

尤其是地区武装冲突和国际恐怖活动、国际刑事犯罪等,统编教材忽略了不少敏感地区的国际组织,如:非统组织、阿拉伯联盟、南联盟共同体等。

国际经济法组织,遗漏更多了,如伊斯兰银行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主体与客体的扩大是大趋势。

这是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而且突显了新概念的转化,例如:跨国公司、卡特尔等,大都认为应该界定为主体。

三、关于案例教学法的操作采集科技的超速发展,推动案例教学法。

多媒体络教学法,已经进入社会科学的各领域。

我们法学工作者称之为泛化,它的神通被哈佛商学院发挥得淋漓尽致。

案例教学可以说是哈佛的代名词,这是它的首创。

一项案例通常是对一个实际管理决策情形的真实描述,篇幅一般在1030页左右,目的是用于阐述商业原则和总结经验教训。

尽管一些有名的商学院认为,像成本会计、应用统计和基础金融这样的课程仅仅依靠研究一些案例是不够的,但是哈佛仍然坚持己见,相信这是训练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最佳途径。

在哈佛,所有的课程全部都是采用案例教学法来讲授。

80年代初,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院长来过新疆大学,曾经开过座谈会,案例教学法没有引起大家注意。

而今,我们该重述这种行之有效的辅助教材和教学方法了。

社会教学领域中,案例教学总在扩展其空间,还是借鉴一下哈佛吧!哈佛的全日制MBA学制为两年,其中第一学年的所有必修课全班同学都是在一起上课的,使用同一个教室。

在课堂上,每个案例是通过教授和全班同学对话的讨论形式来完成的,整个学习生涯中大约要用800个案例。

学生们必须在课前认真阅读和分析每个案例,在课堂讲座时说出自己对案例的分析和看法。

课堂讨论的进程由教授掌握,尽量使全班同学的想法达成某种程度上的一致,或者至少得出案例本身能阐明的几个结论。

大部分课程是由任课教授随便叫起一名同学作开场发言而开始的,这位同学要花5—10分钟来总结案例中的几个要点,为理解案例提供一个分析框架,还要为解决案例所描述的问题提出行动方案。

接下来,他可能不得不对其他同学对他发言的指责进行反驳,他发言得分的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他同学的反应。

不管发言内容多么中肯贴切或者是纯粹胡扯乱谈,只要发言就能得到课堂参与分,而课堂参与分在每门功课的最后得分中往往占多达50%的比例。

因此,每个学生都竭力争取尽可能多的课堂参与机会,课堂讲座常常是唇枪舌战,火药味十足。

但有一条原则,就是一个观点如果别人先说了,你就不能再说同样的观点,否则等于浪费时间,不尊重别人。

学习小组在哈佛也是一个很重要的传统,一个好的学习小组是整个学习生涯中能够取得成功的关键。

学习小组的成员通常是在深夜或者早晨上课前的时间聚在一起进行讲座,在这种讲座中大家互相启发,确保案例中的要点不被遗漏,并且可以在一个比较宽松随便的环境中发表自己的见解。

因此,很多人说学习小组,是哈佛商学院学生社交过程的一个不可缺的部分,如果不参加一个学习小组,那么就意味着你的哈佛经历会有不可弥补的遗憾。

一般地说,及时采集新案例是十分重要的。

这通常还是要通过谈话来进行,在谈话过程中会非常注意细节,从细节中可以得出很多信息。

与一个人谈话往往会有不少不真实的东西,但是与20个人谈了以后,这些不真实的东西就会被逐步地滤去,真实的一面就会出来了。

整个案例制作的时间有的时候要花很长的时间,不过你知道,通常的工作都是几件案例连接在一起展开的。

所以很难说清一个案例的制作具体花费了多长时间。

要说清楚哈佛一共采用过多少案例也是很难的,教材在经常地改变,过时的案例被淘汰,新的案例补充进来。

有的时候一个案例可以用很长时间,教授们会把一个80年代的案例改到90年代来用,但也有时有些案例还没有进入教学就被淘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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