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的警示牟IOV其中信用IOV证诈骗
电信诈骗的案例剖析与警示

加强内部管理
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规 范员工行为,防止内部人 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电信 诈骗活动。
建立协作机制
企业之间应建立协作机制 ,共同防范电信诈骗,如 信息共享、联合打击等。
建立反诈信息共享平台
整合资源
整合公安、通信管理、金融等部 门资源,建立反电信诈骗信息共 享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
享。
监测预警
了解常见电信诈骗手法
01
通过学习电信诈骗的案例和手法,提高对诈骗行为的识别能力
。
了解诈骗手段的变化
02
随着科技的发展,电信诈骗手法也在不断变化,应时刻关注最
新的诈骗手段和趋势。
及时获取防骗知识
03
通过官方渠道、媒体报道等途径获取最新的防骗知识,提高防
范意识。
及时报警与维权
及时报案
一旦发现被骗,应立即向当地公 安机关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和
精神压力
受害者在受骗后会产生自责、羞 愧和恐惧等心理压力,影响身心 健康。
总结电信诈骗的危害与防范措施
• 社会信任危机:电信诈骗破坏社会信任,使人们相互猜忌 ,影响社会稳定。
总结电信诈骗的危害与防范措施
提高警惕
不轻信陌生人的信息和电话,保持冷静,不轻易 泄露个人信息。
知识普及
加强电信诈骗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防范意 识和能力。
法律制裁
加大对电信诈骗的打击力度,制定更加严格的法 律法规,严惩犯罪分子。
展望未来反诈技术的发展与防范策略
人工智能技术
利用人工智能算法和大数据分析,实 时监测和预警电信诈骗行为。
生物识别技术
利用生物识别技术如指纹、虹膜等身 份验证方式,提高账户安全。
展望未来反诈技术的发展与防范策略
虚假征信类诈骗警示教育

虚假征信类诈骗警示教育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虚假征信类诈骗也愈演愈烈。
虚假征信类诈骗是指由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虚假征信,以获取金融信贷或非法牟利的一种诈骗手段。
这种诈骗手段狡猾隐蔽,容易让人上当受骗。
为了给大家提个醒,预防虚假征信类诈骗,下面我将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些常见的虚假征信类诈骗手段,希望大家能够提高警惕,远离诈骗。
首先,通过网络诈骗。
不法分子通过互联网社交平台发布虚假广告,宣称可以帮助他人顺利通过征信,改善征信状况,诱导受害人点击链接,填写个人信息。
一旦受害人填写了个人信息,不法分子就可以获得这些信息,进而进行欺诈活动。
因此,大家在使用互联网时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不轻易相信陌生人。
其次,通过电话诈骗。
不法分子会冒充银行或征信机构工作人员,称其受害人贷款逾期或存在信用问题,以此威胁受害人。
然后告知受害人需要支付一笔费用才能解决问题,诱骗受害人将钱款转账或汇款至指定账户。
实则这些电话都是诈骗团伙制造的假象,所谓的费用也是捏造的。
支付了费用之后受害人往往陷入更大的损失,因此我们一定要保持冷静,不要轻信来电者提供的信息。
再次,通过谎称能够修改征信记录的方式进行诈骗。
不法分子冒充专业征信机构工作人员,向受害人宣传公司能够通过修改征信记录来改善其信用状况,并提供收费服务。
然而,这些所谓的征信公司根本就不存在,更谈不上修改征信记录。
只有依靠个人的诚信行为和按时还款,才能真正提高个人的信用状况。
最后,通过邮箱诈骗。
不法分子会给受害人发邮件,声称自己的征信记录出现问题需要及时处理,并提供了一个链接。
然而这个链接内部通常会存在病毒或木马程序,一旦点击,不法分子就可以通过后台获取受害人的个人信息,进而进行欺诈活动。
因此,我们要密切关注邮件的来源,不要随意点击链接,以免受到损失。
总之,虚假征信类诈骗手段层出不穷,给人们带来了严重的财产损失和心理困扰。
为了预防虚假征信类诈骗,我们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对诈骗手段的辨别能力。
电信诈骗案例ppt

电信诈骗案例案例一:假冒银行客服电话背景2019年,某市连续发生多起电信诈骗案件,其中最常见的一种案例是假冒银行客服电话的诈骗手法。
案例描述受害人小张在某日接到一个来电号码为银行客服电话,对方自称是某银行的工作人员。
对方告诉小张,他的银行账户存在异常情况,需要对账户进行核实和处理。
小张接到该电话后有些紧张,因为他确实是该银行的客户,于是便听从对方要求,并按照要求提供银行卡号、密码以及其他个人信息。
而后,小张发现自己的银行账户中的资金被转移,才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了。
分析这种案例的特点是,骗子冒充银行客服电话,通过熟悉的银行流程和客户信息,让受害人相信对方的真实身份,然后诱导受害人提供个人信息并进行资金转移。
这种诈骗手法不仅需要骗子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巧,还需要骗子获取到受害人的银行卡号、密码等敏感信息。
防范措施•不要随意泄露个人信息,特别是银行卡号、密码等敏感信息;•切勿将个人信息通过电话或者网络提供给陌生人,包括银行客服电话,可以主动挂断电话并自己致电银行核实;•注意鉴别电话真伪,例如通过银行官方网站获取银行客服电话,主动拨打电话核实;•银行在处理问题时通常会索取少量信息,例如姓名或最后几位身份证号等,如果对方索取过多信息,要保持警惕。
案例二:诈骗短信背景2018年,某省发生一系列电信诈骗案件,其中最常见的一种案例是通过诈骗短信进行诈骗。
受害人小李在某日收到一条银行短信,内容称其银行账户存在异常,需要尽快核实。
短信中还附有一个链接,声称点击该链接可以进行账户核实。
小李一时疏忽,单击了链接并输入了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
随后,小李发现自己的银行账户资金被盗刷,才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了。
分析这种案例的特点是,骗子通过虚构的银行短信引起受害人的关注,借此获取受害人的个人银行信息,并进行资金盗刷。
这种诈骗手法能够成功的原因在于受害人的疏忽和缺乏警惕性。
防范措施•不要随意点击短信中附带的链接,尤其是包含银行账户信息核实、优惠活动、抽奖等诱导性信息的链接;•注意核实短信的真实性,例如通过银行官方渠道核实短信内容的真伪;•不要泄露个人信息给陌生人,即使对方自称是银行工作人员;•建议通过银行官方网站或者APP进行资金操作,不要通过短信中提供的链接打开网页;•保持对银行账户的定期监控,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电信诈骗的典型案例及教训

电信诈骗的典型案例及教训电信诈骗作为一种新型犯罪手段,近年来呈现出日趋增多的趋势。
这种犯罪方式以欺骗、诱骗和胁迫受害人从而获取财物为手段,给个人、家庭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一些典型的电信诈骗案例,并总结出其中的教训,旨在提高公众对电信诈骗的认识和防范能力。
案例一:假冒公检法诈骗案李女士接到一通来自自称“公检法工作人员”的电话,对方自称存在李女士的案件,要求她提供个人信息以办理相关手续。
李女士由于不具备法律知识,被对方的威胁言辞吓到,最终交出了自己的银行卡信息。
通过调查,发现李女士遭遇了一起冒用机构身份进行电信诈骗的案件。
教训一:警惕陌生电话在接到陌生电话时,特别是涉及到个人敏感信息或涉及到钱财的话题时,应提高警惕。
确保确认对方身份,可以主动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证件或事项的办理方式,并咨询周围亲友或当地相关机构的意见。
案例二:网络购物诈骗案张先生在网上购买了一部手机,但在付款后却未收到货物。
通过与卖家的沟通,张先生才意识到自己遭遇了一起网络购物诈骗案。
对方使用了虚假的商品信息吸引张先生购买,并通过虚假的支付链接获取了张先生的银行账户信息。
教训二:保护个人账户信息在进行网上支付前,应确保网站的信誉度和安全性。
避免点击未经验证的链接或二维码,对于大额交易可以选择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并定期检查账户的资金流动情况,如发现异常及时报警。
案例三:冒充亲属求助诈骗案王女士接到电话,声称是自己远房亲戚,在外地充当了秘密特工,需要紧急资金以完成任务。
由于听到对方的熟悉口音和亲属姓名,王女士被骗子成功诱导,最终汇款给对方。
教训三:确认身份再行动在接到求助电话时,要冷静思考并核实对方的身份。
可通过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与亲属确认,或联系当地公安机关核实情况。
切勿因为感情因素而盲目行动。
通过以上典型案例的描述,我们可以看到电信诈骗的手法多样,犯罪精明且不断升级。
因此,加强对电信诈骗的了解与防范至关重要。
为了提高社会公众的防范意识,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定期关注电信诈骗案例和警示信息,及时了解新型诈骗手法,增强防范意识;2. 不随意泄露个人信息,避免在不明确身份的情况下提供敏感信息;3. 注意网络交易安全,避免点击不明链接;4. 建立紧密联系,加强亲属之间的沟通与确认。
信用证诈骗案例

信用证诈骗案例信用证诈骗是一种常见的金融犯罪行为,其危害性极大,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真实的信用证诈骗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种犯罪行为的特点和防范措施。
某公司在与国外贸易中,需要向对方出口商品并获得相应的货款。
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该公司选择了使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
在与对方协商后,对方提供了一份看似正规的信用证,公司便按照信用证的要求进行了货物装运并提交了相应的单据。
然而,当公司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向银行索取货款时,却被告知信用证为假。
经过进一步调查,公司发现对方所提供的信用证是伪造的,对方并没有真正的支付意愿。
最终,公司不仅无法获得货款,还需要承担货物运输的成本和相关损失。
这个案例揭示了信用证诈骗的一些特点。
首先,犯罪分子往往会伪造信用证,制造看似合法的支付保障,诱使受害者按照信用证规定进行货物装运。
其次,犯罪分子往往会选择国际贸易环境下的交易,利用跨国交易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来掩盖其犯罪行为。
最后,一旦受害者发现信用证的问题,往往已经无法追溯到犯罪分子的真实身份,导致难以追究责任和维权。
针对信用证诈骗案例,我们可以采取一些防范措施。
首先,企业在选择信用证支付时,应当谨慎选择合作伙伴,对对方的信用状况和支付能力进行充分了解,避免与信用不佳或不良信誉的对方进行交易。
其次,企业在收到信用证后,应当及时与银行核实信用证的真伪,确保信用证的有效性。
最后,在货物装运前,企业应当对信用证的条款进行仔细审查,确保与对方的约定一致,避免因为信用证的不明确或模糊条款而导致的纠纷。
总的来说,信用证诈骗是一种常见的金融犯罪行为,对企业和个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我们应当加强对信用证诈骗的认识,提高警惕,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政府和金融机构也应当加强对信用证的管理和监管,加大对信用证诈骗行为的打击力度,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

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案例一:Criminals Vs. Bank在这个案例中,犯罪分子通过伪造文件和虚构交易,骗取了银行近100万美元。
犯罪分子伪造了购销合同、发票和运输文件,并向银行提交了信用证申请。
由于银行没有仔细检查文件的真实性,信用证被开立并支付了货款。
最后,银行意识到被骗,但犯罪分子已经将资金转移到其他账户,无法追回。
这一案例揭示了几个信用证诈骗的手法和防范错误。
首先,银行没有对文件进行详细检查,包括比对发票、合同和运输文件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其次,银行没有核实货物交付和货款支付的真实性,未与收货人和供应商核对交易细节。
最后,银行没有及时发现骗局,导致资金被转移,无法追回损失。
为了防范类似的诈骗,银行应该加强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对行业和地区特定的交易和文件要求的了解,并确保信用证申请符合资料要求。
其次,设置严格的审核流程,确保对文件的详细审核和核对。
例如,核对发票上的货物细节和价格是否与合同一致,并与供应商和收货人确认货物的交付和收款细节。
最后,在交易过程中保持沟通,定期与各方核对交易细节和文件真实性。
案例二:Buyer Vs. Supplier在这个案例中,买方利用信用证的不完善以及对供应链的不了解,进行了一起成功的诈骗行为。
买方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客户资料,使银行开立了信用证,并支付了货款。
然而,该买方却没有履行合同条款,导致供应商无法得到货款。
这一案例揭示了信用证诈骗中存在的问题,即买方能够利用信用证的漏洞而获利,而卖方则面临着付出努力但却无法得到货款的风险。
为了防范这类诈骗,银行和供应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银行在开立信用证时应仔细审查买方的资料和信用状况,特别是收集买方的银行资料和历史信用记录。
其次,银行应要求买方提供可证明货物交付的证明文件,并对供应链进行调查,以确保买方的可信度和供应链的可行性。
最后,供应商在接受信用证支付前应先核实买方的可信度和信用状况,并谨慎选择供应链的合作伙伴。
信用卡诈骗警示与使用技巧

信用卡诈骗警示与使用技巧信用卡作为一种便捷的支付工具,已经成为了现代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网络的普及,信用卡诈骗也日益猖獗。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一些信用卡诈骗的警示,并提供一些使用信用卡的技巧,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些常见的信用卡诈骗手段。
一种常见的手段是钓鱼网站。
诈骗者会通过仿冒银行或其他信用卡机构的网站,引诱用户输入个人信息,从而获取用户的信用卡号码、密码等敏感信息。
因此,在使用信用卡时,我们要注意确保网站的安全性,避免点击可疑的链接或输入个人信息。
另外,电话诈骗也是一种常见的信用卡诈骗手段。
诈骗者会冒充银行或其他信用卡机构的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询问用户的信用卡信息,以获取用户的财产。
因此,我们在接到此类电话时,要保持警惕,切勿轻易泄露个人信息,可以主动挂断电话,并通过正规渠道联系银行核实。
此外,还有一种常见的信用卡诈骗手段是偷盗信用卡信息。
诈骗者会通过安装恶意软件或者使用读卡器等设备,窃取用户的信用卡信息。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我们应该保持手机和电脑的安全,不要随意下载不明来源的软件,同时定期检查信用卡账单,发现异常及时联系银行。
除了警惕信用卡诈骗,我们还可以通过一些使用技巧来保护自己的信用卡安全。
首先,我们应该选择具有良好信誉的银行或信用卡机构办理信用卡。
这样可以降低信用卡被盗刷的风险。
其次,我们应该定期更换信用卡密码,并确保密码的复杂性,避免使用过于简单的密码,如生日、电话号码等。
此外,我们还可以通过设置短信提醒功能,及时了解信用卡的消费情况,一旦发现异常可以及时采取措施。
另外,我们还可以通过合理的使用信用卡来避免负债。
首先,我们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消费能力合理规划信用卡的额度,避免超出自己的承受能力。
其次,我们应该养成按时还款的习惯,避免逾期产生高额利息。
同时,我们还可以选择具有免息期的信用卡,合理利用免息期进行消费,最大限度地减少利息支出。
信用卡诈骗案例范文

信用卡诈骗案例范文
一、案情概述
王先生是一家公司的财务经理,他因为长期参与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积累了一定的信用,信用卡额度高达20万元。
然而,就在几个月前,王
先生的信用卡账户发生了异常,导致他负债累累,至今仍无法偿还。
二、诈骗手段揭秘
2.非法获取信用卡信息
三、警方介入
四、教训与反思
1.保护个人信息重要性
2.了解诈骗手段,增强防范意识
犯罪分子的诈骗手段瞬息万变,我们应该关注媒体对诈骗案例的曝光,了解诈骗手段。
同时,增强自己的防范意识,不轻易相信陌生人的话,尤
其是与金融相关的事宜。
3.及时报警,保护自己的权益
王先生发现信用卡受到盗刷后,及时报警是保护自己权益的重要步骤。
只有警方介入调查,犯罪分子才能被绳之以法,受到应有的惩罚。
五、补救措施
王先生在报警后,向银行进行了投诉,并要求冻结信用卡账户。
经过警方调查和银行的协助,王先生成功追回了部分被盗刷金额,并将案件上报至法院,要求追回全部损失。
六、结语
这起信用卡诈骗案例,再次提醒我们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防范意识的重要性。
同时,及时报警和与银行沟通是保护个人权益的有效手段。
希望大家能够引以为戒,保护好自己的信用卡账户,远离诈骗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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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的警示警示之一:达摩克利斯之剑——信用证诈骗者的末日?信用证诈骗是国际上最兴旺和成功率极高的生意。
根据笔者的研究,最近一年以来,在我国东南沿海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信用证诈骗的发案数量比过去数年呈明显的增长的势头。
个别地方更是翻了几翻。
同时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针对银行和外贸代理企业的信用证诈骗也层出不穷。
香港有专业人士估计说,中国大陆银行和贸易公司被外商骗去的钱已达天文数字。
据笔者估计,每年银行和企业被以信用证方式或与信用证方式有关的方式骗去的款项可能达到百亿人民币之巨。
仅仅笔者接触的两宗较大的案件,受骗价值就达到了6个亿人民币,其他几百万元和上千万元的案件,相信更是不计其数。
这些境内外信用证诈骗犯的罪恶行径,不但使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受到巨大损失,同时也已经严重影响了中国金融贸易的形象,毒化了我国金融和国际贸易法制环境的地步。
东南亚经济风波以来,一些国内外不法分子利用信用证进行疯狂的逃汇套汇也进一步威胁到我国的经济安全,这些严峻事实,早已引起了中国最高司法机关和最高金融管理层的严重关切。
司法机关作出有力的反击。
政法机关发现犯罪证据或线索,会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将案件移送侦查机关侦查。
司法机关在审理有关经济纠纷时,发现犯罪线索也会进行移送。
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国家外管局和海关加强了对无贸易北京的信用证的审查。
查处用信用证方式骗汇、逃汇的案件数量急剧上升,侦查和司法机关也加大了打击的力度。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浮出水面,表明了中国的司法机关将严厉打击金融领域内一些违法犯罪现象,以反击和阻遏诈骗分子罪恶行径的进一步蔓延。
牟其中案不过是一座巨大冰山上露出海面的小小一角,也是已经开始和将要到来的大规模打击的重要一幕。
警示之二:宙斯之盾——信用证机制本身存在的法律漏洞被不法之徒利用据说中国70%的国际贸易是采用跟单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的。
但是中国没有信用证的成文法。
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颁布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仅仅适用于国内贸易之间的结算。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有几个针对性较强的司法解释。
此外,就是各家银行内部的所谓实际做法。
目前几乎被全世界接受的、国际影响最大的跟单信用证方面的国际惯例,是国际商会(ICC)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目前使用的经过1993年修订的第500号出版物,一般称为“UCP500”。
信用证机制本身的漏洞是与生俱来的。
由于商业原因,信用证有两条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和单据交易原则以及只要信用证的受益人(即货物的卖方)提交给开证行和信用证要求严格符合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向受益人兑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因此,在信用证项下,货物的卖方卖给开证行的是已经装运的单据,而不是货物本身,由于开证行只关心单据和信用证是否相符,不管事实上货物是否已经装运,只管“买单”,不管其他。
之所以,要坚持这两条原则,是因为国际货物买卖各方往往地处不同的国家,因此卖方不知道买方的信用状况,不知道卖方在自己交货后会不会付款;而买方却恰恰相反,不知道卖方会不会交付合格的货物,当然更不会连货物的影子都还没有见着的时候就先付款给卖方。
所以这时候,就需要银行的信用,这样卖方会觉得有银行的信用在,就会比较放心地交货,而买方又可以信赖银行的审单,较为放心地拿了单据去提货。
但是银行在其中也不想承担过多的风险,银行认为,受益人是买方(即开证申请人)选择的,开证行不知道受益人的信用状况,因此,银行就告诉买方说,自己只管审单,只要单据和信用证条款或条件相符就付钱,至于货物事实上有无装运,银行一般不负责任。
英国有著名的法官说过:信用证是英国商人的最伟大的商业创造。
但是,正如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一样,信用证这个工具也被创造这一干肥反机制的聪明的商人们利用类作为进行欺诈的工具。
比如,那些不道德的商人们利用信用证单据交易的特点,利用开证行只接受单据审查单据的特点,在提交一些次货甚至根本就不交货的情况下,伪造了单据,想银行要求付款。
当银行审查单据认为单据相符并向受益人作出兑付的情况下,货物的买方却发现卖方交付的是一堆垃圾,或除了几张单据纸片之外,钱货两空。
第一种也是最普遍的是受益人诈骗的情形。
受益人没有交付任何货物,但是主要伪造了单据提交给开证行,获得付款逃之夭夭。
或者将一些不值一钱的货物或者是一些次品货物装进集装箱,诱使承运人或和承运人串通出具和信用证相符的单据,然后将该单据提交给开证行获得付款。
还有一种是卖方(受益人)和买方(开证申请人)联手诈骗开证行或中间行(议付行或保兑行或付款行)的情形。
有时卖方和买方是受一个人控制的,就是所谓“双簧”。
因为开证行开立信用证时,只要求开证申请人交付20%或30%的开证保证金,因此当受益人欺诈得手后,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一起逃之夭夭,或者受益人逃跑后,开证行再找开证申请人时,开证申请人已经没有支付能力。
最终受损失的是银行。
还有一种是开证行的工作人员勾结外人,或者开证行的工作人员被外人拉下水,协助受益人或开证申请人进行诈骗开证行或中间行的。
当然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进行欺诈或诈骗就更多了。
上述种种类型是信用证欺诈和诈骗的主要形式。
但是,漏洞就出在这里。
即货物的卖方事实上没有将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付运,但是却伪造一套单据,伪造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已经装运的事实,并将该套伪造的单据提交给开证行或议付行,如果单据伪造得好或者议付行或开证行的工作人员审单不仔细,则开证行就会接受单据,立即付款或承兑受益人的汇票。
受益人又会将该经过开证行承兑的汇票贴现给其他贴现行从而套取到现款。
而到期开证行就须不得不付款给持票人。
但是,UCP500中没有对信用证欺诈和救济作出规定。
UCP500没有对欺诈下一个定义,也没有对信用证欺诈作出规定。
首先,UCP500没有定义章节。
国际商会负责制定UCP500的银行技术委员会在经过尝试和努力之后认为,“很清楚,在统一惯例500中提出一个明确的术语章节是一种可怕的尝试。
”进一步说,“这将引起许多国家委员会之间的争论,而且不能保证对这些定义的下法能取得国际间的一致意见,所以这个尝试被放弃了。
”在这种情况下,UCP从过去到现在的各个版本中都没有关于欺诈的定义或规定。
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编的第511号出版物《UCP400和UCP500的比较》在谈到国际商会对信用证欺诈问题的倾向时泛泛地解释说:“由于跟单信用证业务既具有竞争性又具有合作性,为顺利开展此业务,银行必须发展能赢得其客户和代理行信任的有关惯例。
诈骗、不诚实或疏忽的行为总是难以长久的,而且不利于建立良好的国际银行标准实务(standard practice)。
跟单信用证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体现了诚实和信赖的原则。
”而且,UCP500的条文更没有规定信用证欺诈的救济。
国际商会511号出版物解释UCP500第15条的修改原因时说:“工作组一致同意统一惯例不能试图解决一切与跟单信用证业务有关的问题。
工作组尤其支持国际商会出版物中的主张,即如果一桩信用证项下的货物或与所提交的单据有关的诈骗案已经被揭露或得到证实,统一惯例就不应该试图规定银行应采取的态度。
”总之,在信用证根据UCP500开出时,信用证的欺诈和救济问题将因统一惯例未就此作出规定而面临解决的困难。
警示之三:呼唤法治——信用证商业立法的滞后带来的恶果司法机构的困境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到目前为止,关于信用证并没有国内立法。
信用证法律是非常重要的一门法律,其地位和票据法不相上下,而在国际贸易中,世界各国的绝大部分的贸易结算是通过信用证方式结算的。
美国贸易最发达的纽约州的90%的贸易是通过信用证方式结算的。
据说目前中国70%的国际贸易是通过信用证方式结算的,但是却没有信用证结算的法律。
国际贸易世界上有很多国家都有信用证法律的成文法,比如著名的《美国统一商法典》(UCC)第5编,就是关于信用证的商业成文法。
中国到目前为止仅仅有一个中国人民银行在1997年颁布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但是那个办法仅仅适用于国内信用证结算,不适用于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结算。
民商法的立法在这一个方面严重落后于刑事法的立法。
这是十分反常的滞后状况。
一般世界上,一般的规律是和商业交易有关的法律最先形成实务做法,并经成文法化后变成后立法,而后根据刑事方面案例的积累,才慢慢刑事方面的立法,给商业方面的救济的不足之处以及对一些严重的欺诈行为提供刑事救济,以保障商业交易的正常进行。
英国的信用证案例在100多年前就已经出现。
而美国在1910年到1920年间就已经在纽约州形成比较一致的实际做法,并在1920年就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有关商业信用证的规则。
这一规则被发送给国际商会(ICC),而国际商会在1926年就有了一套适用于各国银行的统一规则。
1927年,国际商会起草了关于出口信用证的统一规则,1929年,国际商会起草了国际间有关信用证的统一规则。
1933年国际商会制定了第一套跟但信用证统一惯例,即国际商会第85号出版物。
几乎是10年修改一次,到目前修改了6次,是国际商会的第500号出版物。
该惯例已经被世界上170多个主要贸易国家的银行界和法律界所接受。
由于立法的滞后,是信用证欺诈和信用证诈骗蜂起的重要原因之一,也带来司法上的一系列问题。
警示之四:小利和大利——对外贸代理企业敲响的警钟更为危险的是,中国在外贸代理制下,还有一种特别的信用证欺诈情形。
即开证申请人或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联手欺诈外贸公司。
由于一些国内最终用户没有进出口经营权,因此这些国内用户就须委托一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代理进口货物,实际上购销合同的主要条款都已经过国内用户和外商谈妥,外贸公司仅仅形式性地在和国内用户签定委托代理合同后,再和外商签定购销合同,外贸公司申请一家国内银行开立信用证,然后外贸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代理费。
受益人伪造了单据并将单据提交给开证行。
但是根据目前一些银行的做法,开证行在接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后,往往征求开证申请人即买方的意见是否接受单据对外付款或承兑,而买方会去问最终用户是否接受单据,如果最终用户和卖方即受益人串通,则买方会通知开证行接受单据,对外付款或承兑。
收到货款的受益人和国内最终用户逃之夭夭,或者没有实际的支付能力。
但外贸公司仍须偿还开证行已经对外兑付的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因此,受损失就是为了赚这一点点代理费的可怜的外贸公司。
外贸代理制产生的另一种欺诈是欺诈信用证开证担保人。
牟其中案其实就属于该种类型。
牟其中事实上和香港的公司没有贸易往来,也没有实际交付任何货物。
这叫做没有基础合同或基础交易的信用证。
但是在开证时,开证行需要开证申请人提供保证金或提供担保。
因此开证申请人往往请比较有经济势力的公司为其开证担保,保证开证申请人会偿付开证行对外支付的信用证项下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