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法》教材与推广案例教学法之管见(1)
精品PPT课件----杨署东《国际法》课件1——课程简介与导论共1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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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天 下 之 事 常成 于困约 ,而败 于奢靡 。——陆 游 52、 生 命 不 等 于是呼 吸,生 命是活 动。——卢 梭
53、 伟 大 的 事 业,需 要决心 ,能力 ,组织 和责任 感。 ——易 卜 生 54、 唯 书 籍 不 朽。——乔 特
55、 为 中 华 之 崛起而 读书。 ——周 恩来
精品PPT课件----杨署东 《国际法》课件1——
课程简介与导论
6、纪律是自由的第一条件。——黑格 尔 7、纪律是集体的面貌,集体的声音, 集体的 动作, 集体的 表情, 集体的 信念。 ——马 卡连柯
8、我们现在必须完全保持党的纪律, 否则一 切都会 陷入污 泥中。 ——马 克思 9、学校没有纪律便如磨坊没有水。— —夸美 纽斯
国际法课课件

国际法课课件contents •国际法概述•国际法的主体与客体•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国际法上的个人责任•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国际法上的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目录01国际法概述国际法的定义与作用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指在国际关系中,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国际法的作用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包括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等。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联系国际法与国内法都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在调整对象、法律渊源、实施方式等方面存在联系。
区别国际法与国内法在调整对象、法律渊源、实施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国内法主要调整国家内部的关系;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而国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和司法判例;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自身的力量,而国内法的实施则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
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强调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独立地位和主权权利,包括领土完整、政治独立、经济自主等。
平等互利原则是国际法中的另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各国在国际关系中平等相待、互利共赢,尊重彼此的主权和权益,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和平共处原则是国际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强调国家之间应该和平相处、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通过和平手段解决国际争端和冲突。
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各国尊重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进步。
平等互利原则和平共处原则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02国际法的主体与客体国家作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组织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前者如联合国,后者如国际红十字会。
它们在国际法上享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争端解决机构如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等,负责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
国家领土外交关系海洋权益国际经贸关系01020304国家的领土完整和边界不可侵犯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律师案例分析课(3篇)

第1篇一、课程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跨国公司往往在多个国家设立分支机构,涉及的业务范围广泛,因此在跨国经营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各种法律纠纷。
本案例课将围绕一起跨国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展开,旨在帮助国际法律师了解跨国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的解决路径和策略。
二、案例简介(一)案情概述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在我国某沿海城市设立了一家子公司,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在经营过程中,该公司排放的废气、废水等污染物严重超标,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导致当地居民生活受到影响。
在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当地居民将该公司及其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环境污染责任。
(二)争议焦点1. 跨国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的认定;2. 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主体;3.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4. 跨国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
三、案例分析(一)跨国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的认定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跨国公司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遵守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环境保护责任。
本案中,该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严重超标,已构成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因此,法院应认定该公司存在环境污染责任。
(二)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主体本案中,跨国公司及其子公司均为独立法人,依法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环境污染责任应由污染者承担。
因此,本案中,跨国公司及其子公司应作为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主体。
(三)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1. 环境修复费用;2. 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3. 环境污染造成的生态损失;4. 环境污染造成的其他损失。
关于赔偿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影响范围、修复成本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
(四)跨国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1. 管辖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跨国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的管辖权可由以下几个法院管辖:(1)被告住所地法院;(2)合同履行地法院;(3)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4)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
国际法教学讲义

国际法教学讲义国际法教学讲义课程内容:12 章第一章导论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第三章国际法主体第四章国家领土第五章海洋法第六章空间法第七章居民第八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第九章条约法第十章国际组织法第十一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第十二章战争法参考书目:教材类指定教材:《国际公法》梁淑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参考教材:《国际法》王铁崖,法律出版社,1997《国际法》邵津,北大出版社,2001《国际法》端木正,北大出版社,1998《国际法》周忠海,法大出版社,2004参考书目:译著《国际法原理》伊恩.布郎利(英),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国际法》(上、下卷)韩炳华(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参考书目:专论《国际法析论》杨泽伟,人大出版社,2003《国际法专论》余民才,中信出版社,2003《国际法问题专论》邵沙平、余敏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参考书目:工具书《国际法》曾令良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国际公约与惯例.公法卷》王虎华、丁成跃,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4 ?《国际法资料选编(续)》王铁崖、田如萱,法律出版社,1995参考书目:案例书《国际法教学案例》法大出版社,2003《国际法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国际法案例评析》法大出版社,1995第一章导论一、国际法的名称二、国际法的定义三、国际法的特征(与国内法的区别)四、国际法的性质法律性:各国统治阶级协调的意志社会性:体现各国共同制定和认可效力的特殊性:体现为国际法的实施主要靠各国自觉遵守五、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一)传统国际法学派:(二)现代国际法学派正确观点: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各国协调的意志,主要以协议的形式来表现。
一、古代国际法二、中世纪国际法三、近代国际法四、现代国际法五、中国与国际法古代国际法——国际法的萌芽阶段·出现一些国际条约和规则·主要是不成文的·地域性较强中世纪国际法——雏形阶段受教会的影响较大,出现了一些教会法学家战争在国际法上占重要地位出现了海洋法外交领事制度的产生人权和主权概念的提出近代国际法——国际法的系统化阶段威斯特伐里亚公会的召开是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
《国际法》课堂教学设计Word文档

《国际法》课堂教学设计Word文档教案:《国际法》课堂教学设计一、教学内容本节课的教学内容选自《国际法》教材的第四章,主要涉及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国际法的主体。
具体包括:1.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主权平等原则、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和平解决争端原则;2. 国际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
二、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和掌握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主体,提高学生的国际法知识水平;2. 培养学生运用国际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3. 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
三、教学难点与重点1. 教学难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相关概念;2. 教学重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国家、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的特点。
四、教具与学具准备1. 教具:多媒体教学设备、黑板、粉笔;2. 学具:教材、笔记本、文具。
五、教学过程1. 情景引入:通过播放国际法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视频,引起学生对国际法的兴趣;2. 知识讲解:讲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国家、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的相关知识;3. 案例分析:分析典型国际法案例,让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4. 课堂讨论:组织学生就案例展开讨论,分享各自的观点和思考;5. 随堂练习:布置相关练习题,巩固所学知识;7. 板书设计:将课堂重点内容以板书形式呈现,便于学生记忆;8. 作业布置:布置课后作业,巩固所学知识。
六、板书设计板书内容:1. 国际法基本原则主权平等原则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和平解决争端原则2. 国际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七、作业设计1. 作业题目:请结合所学内容,分析国际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2. 答案:国际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表现在诸多方面,如国际关系中的争端解决、国际贸易、环境保护等。
通过学习国际法,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些领域的法律问题。
八、课后反思及拓展延伸1. 课后反思:本节课通过案例分析和课堂讨论,学生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国家、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的特点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国际法(第五版)要点解析

国际法(第五版)要点解析国际法(第五版)要点解析一、国际法的概念(详情?见P1)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二、国际法的特征(详情?见P2)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时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
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也与国内法不同。
(国内法有法院、警察等强制机关,?而国际法没有这样居于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三、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类型(详情?见P8)1.国家2.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3.国际组织四、国际法在国内的实施(详情?见P23)(?一)条约1.通过国内?立法使在国内有效?力2.条约是国内法的?一部分,有国内法的效?力(宪法作了规定),不必经过特别?立法程序3.当条约与国内法相抵触时:?一是国内法优先(英国、荷兰);?二是条约优先(法国)(?二)习惯法1.习惯法规则在国内适?用时:?一是不必经过纳?入措施;?二是必须经过?立法纳?入2.当习惯法与国内法相抵触时:?一是习惯法优先(德国、意?大利);?二是国内法优先(荷兰)五、中国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实践(并?入式、转化式、混合式)(详情?见P24)国际条约的使?用?方式:1.直接适?用国际条约2.根据国际条约规定由?立法机关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修订、增补一是确定管辖权?二是修改法典补充相应条?文3.制定专?门的法律规章4.融?入我国单?行法律法规六、《国际法原则宣?言》基本内容(详情?见P26)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4.国际合作原则5.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7.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七、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详情?见P27)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2.互不侵犯3.互不干涉内政4.平等互利5.和平共处PS:主权即对内的最?高权?力,对外独?立?自主的权?力。
国际法课件文档讲解

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与性质一、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二、国际法的特征1、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民族解放运动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等类型2、调整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形成方式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制定。
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以平等协作为条件,没有国际立法机关。
4、强制方式是主要依靠国家采取单独或集体的行动来实现。
不存在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
三、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国际法否定论17世纪的普芬多夫(S.Puffendorf) :从自然法角度分析,条约可以被随意解除,国际法不是法律。
19世纪英国的奥斯汀(J.Austin):从实在法角度分析,法是上级的命令,以制裁威胁,国际法是一种道德体系。
2、国际法法律约束力的表现:(1)、各国承认是有法律约束力,表示愿意遵守,国际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
(2)、在实践中经常被遵守。
(3)、国际法遭到破坏只是少数。
违反的国家应负国际法律责任。
(4)、有一些制裁措施:集体安全措施经济制裁国际审判武器禁运&国际法与国际道德、国际礼让国际道德:是调整国家间相互关系的伦理性行为规范。
主要通过国际社会舆论形成的,依仗人们内在的信念及道义力量来维持的一种不太确定的规范。
不具法律约束力。
国际法主要是由各国间的协议和习惯形成的,必要时可由外力加以强制实施,是一种比较确定的规范。
有法律约束力。
二者主要区别在于有无法律约束力国际礼让:是国家交往中的礼貌、便利和善意的规则。
无法律约束力。
五:国际法的作用1、约束.指导约束各成员的行为2、促进。
使国际社会更文明3、调整。
权利义务、管辖权4、缓和。
第二节国际法的发展一、古代国际法(中世纪以前)初级形式的国际法规则,特点是:1、其内容比较狭窄,多限于战争、媾和、结盟、使节、条约等方面,缺乏系统性。
国际法学教案01前言及国际法导论

华北理工大学国际法学教案一、教学目的:国际法是在学习了国内法的基础上而进一步学习的一门重要的法律分支学科。
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主要包括国际法的基础理论、国际法的主体、渊源以及与国内法的关系、条约法、国家承认与继承、海洋法、空间法、外交关系法、领事关系法、有关个人的国际法制度、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及战争法等部分。
《国际法》与同学们已学到的国内法相比,表现出了很多不同,内容庞大,理论性强,因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与同学们的现实生活联系较少,学习起来有一定的难度。
但在这个全球化的时代,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密切,又作为法学的一门主要课程,《国际法》的学习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
通过对国际法的学习能够掌握国际法的基本理论知识以及一些重要的国际法规则与制度,如国家主权平等原则、领海的无害通过权制度、公海制度、处理外交领事关系规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法等;能够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评价一些热点的国际问题;学会运用国际法知识捍卫自己国家的主权和世界的和平。
二、教学重点:重点讲解国际法的基本理论与重点部门法、国际法七大的基本原则、国家的四大要素、国际法上的国家的权利与义务、国际法上国家条约与债务的继承规则、国家责任、国际法上的居民、国家领土主权及对领土主权的限制、国家领土的取得传统与现代方式、国际海洋法、联合国体系、国际条约法、外交与领事关系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战争与武装冲突法;三、教学难点: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强制法、国家主权的相对性、国际法上国家条约与债务的继承规则、国际法上承认的法律效果、国际不法行为、国家责任的承担、国籍问题、国家的外交保护权、引渡的原则与政治犯的庇护、人权问题、领土主权的内容、先占与时效的取得方式、领海的无害通过权、船舶在公海上悬挂旗帜的规则、登临权与紧追权行使的要件、联合国与专门机构的关系、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的区别及使馆与领馆的区别、大使官员与领事官员特权与豁免的不同、斡旋与调停的不同、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四、学时安排:54学时其中授课:50学时;习题课:2学时;讨论课:2学时前言一、该课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二、本课程总体结构基本框架第一章:前言与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概念、性质、效力根据;渊源、历史;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强制法、联合国宪章、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国家、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豁免、国际法上的承认、国际法上的继承、国家责任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居民国籍问题、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引渡、庇护、难民第五章:人权的国际保护人权国际保护理论和内容、实施机制;关于区域性人权条约、关于“集体人权”第六章:国际法上的领土国家领土的取得、对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两极地区第七章:海洋法基线;内水、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第八章:空间法国际航空法;国际航空损害赔偿制度、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保护第九章:国际环境法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和基本问题第十章:外交与领事关系法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使馆与领馆;外交与领事特权与豁免第十一章:国际条约法缔约能力;条约的保留、条约的效力第十二章:国际组织法联合国体系、区域性国际组织第十三章:战争法战争与武装冲突状态、国际人道主义法、中立第十四章:国际争端的解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法律方法;联合国与国际争端的解决三、学习该课程的意义与作用四、国际法与国际政治的关系五、国际法的三大主题:国际维和与武装冲突、发展与环境、民主与人权六、国际法的三大主旋律:国际合作、对话、改革第一章国际法导论本章的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认识国际法是适用于世界各国的法律,有它的历史及发展规律,是具有鲜明特征的法律;了解什么是国际法,它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国际法和其他邻近部门法的联系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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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法》教材与推广案例教学法之管见(1)
摘要:加入WTO后,我国高校法学教育挑战大于机遇,国际法教学所面临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便是其一。
《国际法》教材的科学性与系统性、教学手段与方式的逻辑合理性在实行跨越式改革,开放教学中有待商榷之处。
在教材体系的创新与教学改革的深化方面,宜整合和推广教材与案例教学法。
关键词:国际法;案例教学;网络教学法
北京法学教材编辑部早期出版的《国际法》统编教材,由王雪崖教授主编,参编阵容强,选材内容多,体系架构大,涉及林林总总的问题,行文40余万字。
一般教学进程对它多按时空条件灵活处理。
多年来,不少院校也有各自出书,更新教材、创意教学、功在先行。
但是,各教材的体系、架构等理论与教法实践方面,包括王著1993年版,仍然超越不多。
先从统编《国际法》教材的科学性、系统性、稳定性谈起,这个三原则,是该书编者立下的游戏规则。
然而,该书各章的表现,却不尽人意,不少论述观点与材料相脱离,推理与论据匹配不足、体例与系统不够合拍等等。
现在提出我们粗浅的看法,谨供大家批评、指正!
一、教材的科学性与系统性
理论体系是教材科学性和系统性检测的指标之一,也是释放、演绎教材和规范体例的核心及其材料结构的合理度。
作为国际法与国际法学教材的内核、虽然两者各有其联结外国法的界面,但是案例教学法,都可以作为它们的操作系统而切入。
从不同具体的要求及不同的培训目标看,一般区分为外事工作者与国际法学者两块,从而分别实施主导两种不同教材的教学模式。
单就教材编辑而论,其教材体例定位,就各有其重点,并加以细化,提高科学性和系统性。
外事工作者重在国际政经关系篇章,涉及外国法与国际法平台;法学者重在理论及未来法部分以及实体法;而司法官、仲裁员则重在程序法,如国际争端解决。
当然,提升科学性、系统性,总不外乎理论实践的统一、不同时期各大学派的论述以及当今教学应运而生的网络教学法手段。
然而《统编教材》体系颇似克隆外交学院讲义或吉林大学讲义。
如果主编者据此视作稳定性的权威,那就大可不必!
其实,六、七十年代,英美海洋法学派,德、法大陆学派及其他整合学派(如前苏学派,加、日学派,非洲学派),早对国际法教材都有所刷新。
前者,以詹克斯的著作为例,国际法体系突破了传统;后者,以荷兰出版《国际法百科全书》为代表,都凸现新论点。
他们从不同侧面,反映了现代国际法新内容及其经典论点发展走向。
国际法基础、发展法、合作法、环保法、预测法、案例教学法等,从理论到实践,对于《国际法》教材的编选大有创新的闪光点,特别是在体系的科学性和系统性方面,都有较大增广。
例如詹克斯强调国际组织法优先、麦克斯首选合作法立论以及基于地区合作、区域国际法、可持续发展
中区域国家和地区统一组织等,有其前瞻性观点。
遗憾的是忽视了庞德的世界国家论。
詹克斯似乎还偏爱和平法,忽视战争法,抛弃了国际法战争与和平的初始理念。
我国周鲠生《国际法》,维护这个整体论,不幸《战争法》遗稿至今没有刊出。
这对中国学派的成长,不能说这不是一个更大遗憾。
当前,我国编写《国际法》的更新条件,有着史无前例的全球文化资源优势。
在知识经济的全球一体化的学术环境,便于对现有教材加以扩容,兼收各家各派教学法、各种观点方法,经过磨合,建构新体系。
试看80年代,路易·汉金等人所编《国际法》,以案例为轴心,兼顾多种理论,受到拉美、澳、印等法学者青睐。
九版《奥本海国际法》,兼容了不少学者的新论,便能与大陆学派菲德洛斯《国际法》(李浩培译)平分秋色,也为我们更新统编教材,添加一道新菜。
值得我们更为关注的《国际百科全书》,其体例则重在程序法优先(第一卷《争端解决》,这为凸现案例教学法实践(第二卷《案例篇》),创立了教材与教学法结合的新体例。
我们大多数重视教材的可操作性。
劳特派所编的《奥本海国际法》最大成功处,是尽人皆知的,该书1905年版,不过20件案例,而在1955年修订中增至790案例。
阿库斯特在他的《现代国际法概论》一书中,也应用了一百多件案例。
参照按该书提供案例的量比,《统编教材》至少应用三、四百件案例;而按劳特派特的《奥本海国际法》一书的比例,统编教材应该应用案例,将是一千多(哈佛大学MBA
课程采用800个案例进行课堂讨论教学)。
这为教材更新换代,教学实践提供了大菜单。
二、教学法管见
我们之所以强调案例的补充,是因为案例是教学法最优资源。
它提供和为教学营造从感性知识到理性知识,具体到抽象的自然有序的教学认识过程,也是网络远程教学及课件的整合集成,有助于学生全息地(在课前预习及课堂讨论)生动灵活掌握理论、原则、概念;能够用专家软件或可视电话、电视会议等方式引导学生,从而有效进行法律论证,并能突破传统教材那种政治理论多于法律论证的旧体系。
而且可以排除那种空泛论证冗长进程,引用实证材料不足所形成的那套泡沫理论。
如果在案例中就法律事实立论,自然会观点和材料无缝结合,教学效果就不大一样了。
这种反映科学性和逻辑性,必然增强说服力。
因此改编、更新中国国际法学教材,施以案例教学法贯穿其中,是我们当前国际法教学改革不可忽视的问题。
作为国际法学需要创新理论以及编写教材运用的不同体系,然后经过实践并以国际论坛资源不断修正,而逐步提升形成创意和学说。
中国国际法学派就将在国际法实践与教研中建立。
然而这本《统编教材》和国内其他教材一样,显然局限在一种传统国际法体系。
它突出了国际法主体问题,而回避了国际法的客体界定。
这不但属于旧体系的残缺,而且理论上和实践都陷入了困境。
既然定义了国际法主体,逻辑上必须明示国际法客体。
除非像阿库斯特在《现代国际法概论》中尽现海派风格,忽视大陆学派,不顾体系结构如何以及主、客体概念之
类。
但是,这些知识点在教学理论和司法实践都无法避免。
试看国际条约规范中主体一词也有相对的客体解说;教科书中也常用主体和客体匹配;也常用对象一词以代客体。
例如,周鲠生《国际法》第306页出现引渡主体、引渡对象,也可说是引渡客体。
苏联伊格纳钦科与奥斯塔平科合著《国际法》,及斯塔克《国际法导论》均保持古典国际法主体说。
我们认为,创设客体说,也是保持体系的逻辑性、科学性。
在国际刑法中,主体为国家,而个人和法人一般作为客体;跨国公司的特殊条件下,他们转化为主体,那就是法性转化、未来法的特点。
因此,我们认为,传统国际法体系中创立了客体说,确具有科学性和实践性(《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修订书》中的标志第80条、5条),是改编教材不可忽视的,或者以对象一词代替。
为了适应国际社会法律关系巨变,以至本来能够科学说明的问题,不应弄得比较复杂。
例如,统编教材《关于个人和法人有无国际法主体资格》要以国际法主体、客体性易位说明,问题就简单多了。
当然,违背法理的错位应该防止。
体例结构上,统编教材将《居民》一章,远离主体之后,不如吉大《教材》、上海法研所《讲义》,将该章接主体之后,反映出系统性、系列化因果关系生成的,而将个人作为客体、主体,易位乃是一般性与特殊性的线性规定。
又如,WTO、OPEC、APEX等一类,这些国际组织间法律行为或争端的解决,更是全球经济及市场接轨有关联的,而且地区冲突问题更是层出不穷。
尤其是地区武装冲突和国际恐怖活动、国际刑事犯罪等,统编教材忽略了不少敏感地区的国际组织,如:非
统组织、阿拉伯联盟、南联盟共同体等。
国际经济法组织,遗漏更多了,如伊斯兰银行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主体与客体的扩大是大趋势。
这是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而且突显了新概念的转化,例如:跨国公司、卡特尔等,大都认为应该界定为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