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11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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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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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取得适任证书的条件: 船员服务簿; 健康标准; 适任培训; 任职资历(任职时间+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适任考试; 液货船及客船关于资历和培训的特殊要求(第三节)。
第二节 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十二条 申请适任证书应提交的材料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船员服务簿; 海船船员健康证书; 身份证件; 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第三节 特殊类型船舶的特殊要求

第二十三条航程50海里以上轮机长和轮机员证 书申请条件。 在3000KW及以上船上担任相应职务满12个月, 在客船上见习3个月; 通过三管轮考试,在客船上见习18个月。
第三章 适任考试
第二十四条考试包括: 理论考试和评估。 第二十五条考试科目、大纲--统一制定公布。 第二十六条考试申请: 向相应权限的海事机构提出; 提供相关信息:身份证件+申请证书的航区、等级和职 务+照片。 第二十七条 准考证发放和告知:考试开始 5天前,告 知查询成绩途径。
第一节 适任证书基本信息


第五条 适任证书的基本内容:持证人姓名、性别、 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证书等级、编 号;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持证人适任的航区、 职务、职能;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 置、特殊设备操作等项目;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 期;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规定需要载明的 其他内容。 航区、等级、职务和职能逐条说明: 第六条 航区: 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 无线电操作人员:A1、A2、A3、A4
相比《04规则》的主要调整

二、适用航区:除无线电人员外,分为无限和沿海两 个航区。 三、考试科目和项目:合并和调整(另行规定)。 四、证书再有效:合理调整,过期证书再有效规定更 加人性化。 五、增设电子电气员、电子机工、高级值班水手和高 级值班机工等证书种类与资格要求。 六、学生考证时间点:需在完成全部理论和实践教学 内容。

海船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11版说明稿解剖

海船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11版说明稿解剖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说明稿)征求意见稿说明稿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运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说明:本条为立法目的1、与04《规则》相比,立法依据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为“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评估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说明:本条为适用范围1、与04《规则》相比,未作修改。

第三条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当持有与其所服务的船舶航区、种类、等级或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和所担任的职务相符的有效适任证书,但有本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持有本规则第六章规定的适任证书特免证说明:本条为船员任职适任证书的要求。

1、与04《规则》相比,将主机修改为主推进动力装置。

2、与04《规则》相比,将GMDSS无线人员改为“GMDSS无线电操作员”。

3、与04《规则》相比,本条第二款将船长、驾驶员持有GMDSS无线电操作员明。

在装备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以下简称GMDSS)的船舶、近海移动装置、海上平台或设施上任职的无线电操作员应持有GMDSS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

在军事船舶、渔船、非自航船、非营业的游艇、体育运动船和构造简单的木船上服务的船员不适用本条上述规定。

适任证书的要求去掉,将无限航区船舶的船长和驾驶员需要持有GMDSS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的要求放在规则修订后的第十三条。

4、与04《规则》相比,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将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的适任证书要求从《规则》中去除。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实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3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3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3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07.20•【文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七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第三章船员职责第四章船员职业保障第五章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第四条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交通部令[1997年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交通部令[1997年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7年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海员值班规则》已于一九九七年十月十六日经第十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船船员值班管理,防止船员疲劳操作,保障海上人命与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际海事组织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和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1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海船上服务的组成值班的船员,但在下列船上服务的船员除外:(一)军用船舶;(二)渔业船舶;(三)非营业的游艇;(四)构造简单的木质船。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各船公司应保证指派到船上任职的每一个值班船员均能熟悉船上的有关设备和船舶特性以及本人职责,并能在紧急情况下有效地执行安全和防污染工作。

第五条船长及全体船员应了解由于操作不当或意外事故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的严重后果,并应遵照国际公约和我国有关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出本船防污染的具体措施,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防止船舶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第六条为维护驾驶台的良好秩序和环境,保证航行安全。

各船公司应编制《驾驶台规则》、《机舱值班规则》和《无线电报房规则》张贴在船舶各部门的易见之处,并要求全体船员遵守执行。

“船员考试11规则”学历要求等的主要变化

“船员考试11规则”学历要求等的主要变化

主持人:2011年12月27日,交通运输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1年第12号部令,以下称为《11规则》),并已于2012年3月1日开始实施。

请韩处长向大家介绍一下11规则修订的背景。

韩光显:船员是公认的高风险职业,其适任能力决定着船舶、人命和货物的安全和海洋环境的保护。

1980年6月8日,我国向国际海事组织提交了批准《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称为STCW公约)的文件,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船员适任能力的提高,1950年便明确了船员的考试和发证工作,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第6号部令,以下简称《04规则》),是我国主要的船员管理规章,也是我国履行STCW公约的最重要法规,对于规范我国船员教育、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提升船员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出台,作为《04规则》的上位法,对船员的适任要求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另外国际海事组织于2010年6月通过的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已于2012年1月1日生效,对于船员适任提出了新的要求。

这些国内法规和国际公约的变化,以及近年航运形势的发展,需要我国对《04规则》)做全面修订,以确保船员适任能力的提高。

《11规则》的颁布实施,为我国履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促进船员队伍可持续发展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主持人:很多网友注意到《11规则》与《04规则》的名称不同,请韩处长介绍一下为什么对名称进行修改?韩光显:《11规则》将适任考试和评估统一为适任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评估。

船员条例第十条明确了适任考试是取得适任证书的条件,未提及评估;而STCW公约明确了评估的要求,主要包括培训、考试(理论、实操)、资历、任职表现等,实际就是对申请适任证书各种条件的综合审查、评价。

将适任考试和评估统一为适任考试,如此修改即能够符合国内上位法的要求,也能满足公约履约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实施办法学习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实施办法学习要点
(四)船员证书变化
1、证书形式变化
新版船员证书(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健康证明)分别采用一张纸打印,减少船员证书数量
2、证书航区变化
将航区分为无限航区(《04规则》的无限和近洋航区合并)和沿海航区(《04规则》的沿海和近岸航区合并)
3、证书职务变化
新增加了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职务适任证书
(5)初次申请客船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
在其他种类的3000千瓦及以上海船上担任相应职务满12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在客船上任相应见习职务3个月。
通过三管轮适任考试者,在客船上完成规定的18个月船上见习,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可以申请适用于客船的三管轮适任证书。
三、适任考试
(一)考试方式
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项目的评估
(2)适任证书过期5年及以上10年以下的
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
(3)适任证书过期10年及以上的
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并在适任证书记载的相应航区、等级范围内按照《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
四、海事局对船员适任能力的现场考核
(一)考核情形
1、船舶发生碰撞、搁浅或者触礁的
2、在航行、锚泊或者靠泊时,从船上非法排放物质的
3、违反航行规则的
4、以其他危及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海洋环境的方式操作船舶的
(二)考核方式
1、发生上述1、3、4项情形的,对事故责任船员进行《船舶操纵、避碰与驾驶台资源管理》项目评估
电子电气员、电子机工
只有500总吨或750千瓦以上一个等级

海船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11版说明稿

海船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11版说明稿

海船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11版说明稿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说明稿)征求意见稿说明稿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运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说明:本条为立法目的1、与04《规则》相比,立法依据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为“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评估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说明:本条为适用范围1、与04《规则》相比,未作修改。

第三条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当持有与其所服务的船舶航区、种类、等级或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和所担任的职务相符的有效适任证书,但有本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持有本规则第六章规定的适任证书特免证说明:本条为船员任职适任证书的要求。

1、与04《规则》相比,将主机修改为主推进动力装置。

2、与04《规则》相比,将GMDSS无线人员改为“GMDSS无线电操作员”。

3、与04《规则》相比,本条第二款将船长、驾驶员持有GMDSS 无线电操作员明。

在装备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以下简称GMDSS)的船舶、近海移动装置、海上平台或设施上任职的无线电操作员应持有GMDSS 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

在军事船舶、渔船、非自航船、非营业的游艇、体育运动船和构造简单的木船上服务的船员不适用本条上述规定。

适任证书的要求去掉,将无限航区船舶的船长和驾驶员需要持有GMDSS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的要求放在规则修订后的第十三条。

4、与04《规则》相比,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将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的适任证书要求从《规则》中去除。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实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工作。

STCW,海事局11规则、MLC公约简介

STCW,海事局11规则、MLC公约简介
16-12-31)
“04规则”签发的适任证书有效期不超过 2016年12月31日。
按照‘04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 初考自2013年2月1日起停止举行;补考至 2013-07-01停止举行;补考不再受60天限制 ,但补考不得超过5次。
过渡期要求
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按新培训合格证办 法进行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 和发证工作,同时停止 “旧版培训合格证 ”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
2013年7月1日前参加按照“04规则”进行的 适任考试未全部通过者,如果除英语科目 或项目外,其他成绩均已经通过,且成绩 未超过其有效期,可以申请转为沿海航区 适任考试成绩;如果除英语科目或项目外 ,还有其他科目或项目也未通过者,不得 申请转为沿海航区适任考试成绩,逾期所 有成绩全部作废。
这意味着公约标准将成为所有海员的基本 标准。相应地,所有船公司必须执行该标 准。否则,结果将是滞留船舶。
《海事劳工公约》被称为海运国际管理制度的“第四 支柱”
























公约结构图
正文
标题 1 标题 2 标题 3 标题 4 标题 5
规则 标准 A 导则 B
4. 招募和安置
标题二的主要内容
1. 海员就业协议
★ 海员和船东应持有就业协议 – 公约规定了具体内容
2. 工资
★ 公平待遇 – 按时付酬并与完全符合就业协议要求– 最少工资 –加班中有具体的要求
3. 工作和休息时间
★最长工作时间: (i) 在任何24小时时段内不得超过14小时;且 (ii) 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超过72小时;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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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名词解释
9.安全记录良好,是指自申
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未发生负有主 要责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 10. 实践教学,是指航海类院校或者 培训机构组织实施的实验教学、工厂 实习教学和船上实习。 11.航运公司,是指船舶所有人、经营 人、管理人或者光船承租人; 12.相关机构,是指海船船员服务机构 和海员外派机构。
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
围内担任职务或者担任低于适任证书适用 范围的职务。但担任值班水手职务的船员 必须持有值班水手或者高级值班水手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十二、适任证书的签发
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海船船员任职岗 位健康标准; (三)完成本规则附件规定的适任培训; (四)具备本规则附件规定的海上任职资历,并且任 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五)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 拟在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等特 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还应当具备规定的培训、 资历等特殊要求。
十六 、特免证明
(一) 申请签发特免证明情形
中国籍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导 致持证船员不能履行职务的特殊情况,无法满足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需要由本船下一级船员 临时担任上一级职务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 申请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特免证 明的,应当符合条件以外的其他船员,不予签发 特免证明。
六、名词解释
5.A2海区,是指除A1海区以 外,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DSC报警能力的 中频(MF)岸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 6.A3海区,是指除A1和A2海区以外,由具 有连续报警能力的国际海事卫星组织 (INMARSAT)静止卫星所覆盖的区域; 7.A4海区,是指除A1、A2和A3海区以外 的海区;50 150 N70S70 8.非运输船,是指工程船舶、拖轮等不从 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机动船舶;
十三、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 船舶上任职的人员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
曾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 任职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海事 管理机构的规定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 (一)拟申请证书的等级和职务不高于其在内河船 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相应的证 书等级和职务,其中可以申请的职务最高为 大副或者大管轮; (二)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 的水上服务资历能够与本规则规定的海上服 务资历相适应,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三)参加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并通过与申请职 务相应的的理论考试和评估。
2、沿海航区适任证书分为三个等级: (1)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30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 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至3000 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 上至3000千瓦的船舶; (3)三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未满500总 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 瓦的船舶。 (二)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 适任证书 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 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十四、特殊类型船舶船员的特殊要求
拟在油船、化学品 船、液化气船、客船、 高速船等特殊类型船舶 上任职的,还应当完成 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 得培训合格证。
十五 、适任考试
(一)考试方式 海船船员的适任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评 估。 理论考试以理论知识为主要考试内容,重点 对海船船员专业知识的掌握和理解程度进行 测试。 评估通过对相应船舶、模拟器或者其他 设备的操作,国际通用语言听力测验与口试 等方式,重点对海船船员专业知识综合运用、 操作及应急等能力进行技能测评。
四、 海 事 职 责
【第三条】
•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 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 理机构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 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对于发证申请,经审核符合本规则规定 条件的,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交通行政许可 实施程序规定》的要求签发相应的适任证书。
适任证书有效期: (1)适任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 (2)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 人65周岁生日。
适任证书再有效: 持有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在证书有效期内,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并经过与其职务相适应的知识更 新培训,可以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向有 相应管理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一)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 所记载范围相应的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 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二)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具有与其适任证 书所记载的范围相应的累计不少于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 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船员服务簿; (三)海船船员健康证书; (四)身份证件; (五)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六)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或者航海教育毕业证书; (七)船上见习记录簿; (八)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九)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 (十)适任考试的合格证明。
五、 遵 循 原 则
• 公平 • 公正 • 公开 • 便民
六、名词解释
1.海船,是指航行于海上以 及江海直达的各类船舶,但不包括军事船 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舶和非营业性 游艇; 2.无限航区,是指海上任何通航水域, 包括世界各国的开放港口和国际通航运河 及河流; 3.沿海航区,是指我国沿海的港口、内水 和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通航海域; 4.A1海区,是指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数字 选择呼叫(即DSC)报警能力的甚高频 (VHF)岸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
第十六条 未满足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申请适任 证书再有效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未满足第十五条(一)、(二)项规定,或者适任证书过 期5年以内的,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 通过相应的抽查项目的评估; (二)适任证书过期5年及以上10年以下的,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 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 目的评估; (三)适任证书过期10年及以上的,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 更新培训,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 并在适任证书记载的相应航区、等级范围内按照《船上见 习记录簿》规定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
七、 适 任 证 书
适任证书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
持证人签名及照片; (二)证书等级、编号; (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 (四)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职能; (五)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
装置、特殊设备操作等项目; (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七)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八)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八、 (二)甲板部船员: 船 大副、二副、三副、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水 手,其中大副、二副、三副统称为驾驶员; 员 (三)轮机部船员: 职 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电子电 气员、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电子技工, 务 其中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统称为轮机员; 设 (四)无线电操作人员: 一级无线电电子员、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通 置
【第一条】
目的: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 质,保障海上 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我国缔结
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
三、 适 用 范 围
【第六十条】 【第二条】适用规则 下列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不适用本规则:
(一) 在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的客船或者滚装 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 • 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二)在未满100总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 (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 船员; (三)在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上任职 • 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 的轮机部船员; 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四)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业 的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五)在公务船、水上飞机、地效翼船、非营业 性游艇、摩托艇、非自航船上任职的船员。
适用于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
及以上的船舶。
在拖轮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所持适 任证书等级与该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的 等级相对应。
十一、船员职能划分
根据分工分:航行;货物操作和积载;船舶作业和 人员管理;轮机工程;电气、电子和 控制工程;维护和修理;无线电通信。 根据技术要求分:管理级;操作级;支持级。
(三)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等级分为: 1、无限航区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
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沿海航区适任证书分为二个等级: (1)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 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未满500总吨或 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的船舶。 (四)电子电气员和电子技工适任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 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主讲:吴丹斯
一、 实 施 时 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 和发证规则》已于2011年12月8日经 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简称“11规
则”, 共9章64条1个附件。
•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 2011年第12号 部令发布。
二、 目 的 和 依 据
适任证书补发
适任证书损坏或者遗失时,持证人除应当向原证书签发的海 事管理机构提出补发申请及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一)、(四)、 (五)项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 适任证书损坏的,应当缴回被损坏的证书原件; • 适任证书遗失的,应当在发行范围覆盖全国的报纸上登载适任证 书遗失公告,或者提交原证书签发海事管理机构所在地公证机关出 具的公证书; • 登载适任证书遗失公告的,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方可申请。 • 补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 相同。 吊销适任证书 • 因违反海事行政管理规定被吊销适任证书者,自证书被吊销之日起 2年后,通过低一职务的适任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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