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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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体系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体系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体系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体系的管理规则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 培训机构资质认证:船员培训机构应经过相关部门的认证,并具备必要的培训设施和师资力量。

2. 基础培训要求:船员培训机构应按照国际航运组织(IMO)的要求,制定船员基础培训课程和教材。

3. 培训课程设置:船员培训机构应根据船员的岗位要求,制定相应的培训课程和实习计划。

4. 培训设施和设备:船员培训机构应具备符合国际标准的培训设施和设备,包括模拟船舶和模拟控制室等。

5. 培训师资力量:船员培训机构应具备合格的培训师资力量,师资队伍包括教学人员和模拟训练指导员。

6. 船员管理质量体系:船员管理机构应建立、实施和维护符合国际标准的船员管理质量体系,确保船员的合格培训和管理。

7. 船员评估和认证:船员培训机构应对培训结束的船员进行评估和认证,确保其符合相关的国际标准和要求。

8. 船员培训记录管理:船员培训机构应对船员的培训记录进行有效管理,包括培训内容、时长、实习证明等。

9. 质量管理审计:船员培训机构应定期进行内部质量管理审计,确保培训和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10. 处罚和监管: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船员培训机构,相关
部门应依法给予处罚,并加强监管,确保船员培训和管理的质量和安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0.01.29•【文号】海船员[2010]42号•【施行日期】2010.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0]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的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已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2009年第10号令,以下简称《规则》),各海事管理机构要组织学习、深入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规则》的精神,熟练掌握船员培训的管理规定,在工作中予以切实贯彻落实。

船员培训是建设“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船员队伍,保障航行安全,防止船舶污染,实现船员强国目标的重要基础工作。

各海事管理机构要强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履行好船员培训机构管理与日常监督检查职责,保证船员培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保障船员培训质量,使船员充分得到适岗、适任的专业技术知识与专业技能的培训,维护船员合法权益。

为做好《规则》实施的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船员培训项目申请的受理和现场核查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受我局委托对船员培训机构进行现场核验,承担船员培训项目行政许可的实质审核责任。

各海事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许可审核工作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明确岗位责任,保证审核工作规范、公正、客观、严谨地进行。

(一)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在接收培训机构抄送的申请材料时(船员培训机构资质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应立即对材料进行系统审阅。

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受委托范围的,应立即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告知申请人应当递交材料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9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9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9年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船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船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培训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确定船员培训的具体项目,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船员培训的种类和项目第六条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三类。

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对象分为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两类。

第七条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海船船员基本安全;(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

第八条船员适任培训,指船员在取得适任证书前接受的使船员适应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包括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

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分为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

其中,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船长;(二)轮机长;(三)大副;(四)大管轮;(五)三副;(六)三管轮;(七)电子电气员;(八)值班机工;(九)值班水手;(十)电子技工;(十一)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操作员;(十二)引航员;(十三)非自航船舶船员;(十四)地效翼船船员;(十五)游艇操作人员;(十六)摩托艇驾驶员。

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驾驶岗位;(二)轮机岗位;(三)引航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履行经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準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78/95公约),确保船员教育和培训的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监督是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对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实施质量监督、检查、评估和稽核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机构必须建立质量体系,制定出包括质量方针的体系档案,使船员教育和培训工作在质量体系的连续控制之下进行,以达到既定的目标。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第五条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建立质量体系,并形成档案,作为确保船员教育和培训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和管理模式。

质量手册作为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质量体系的核心档案应涵盖质量体系程式并概述质量体系结构。

质量手册至少包括质量方针职责和许可权、教学计划、学员录取与管理、教学与管理人员、教学和培训装置、教学和训练的实施、质量记录控制、教学和训练的检查与评估、纠正和预防措施、档案与资料控制、内部稽核等基本要素。

第六条质量方针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明确其质量方针,包含质量目标和质量承诺。

质量方针要与培训机构的总体目标以及用人单位的期望和需要相吻合。

质量方针应被其所有员工和学员理解,并坚决贯彻执行。

第七条职责和许可权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合理有效的内部管理机构。

对所有从事管理、执行和验证影响教育和培训活动质量的工作人员,应明确其职责、许可权和相互关係,并予以贯彻和保持。

第八条教学计划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档案化程式,保持教学汁划和大纲编写与开发的管理,以控制和验证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满足stcw78/95公约和主管机关有关适任标準等方面的要求。

教学计划和大纲的编制必须充分考虑教育手段、师资力量、教学装置条件等相关资源,以确保船员教育和培训的目标得以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7年修订)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7年修订)【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7-03-31【生效时间】2017-04-15【关键词】安全,劳动保护,培训与资格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09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5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九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九)项、第(十六)项;将“(十)普通值班机工”修改为“(八)值班机工”,将“(十一)普通值班水手”修改为“(九)值班水手”。

二、在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后增加:“(十一)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基本培训;(十二)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高级培训;(十三)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基本培训;(十四)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高级培训;(十五)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

”在第十条第二款中增加“(九)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

”三、将第十一条第四款修改为:“除为本单位自有的公务船船员开展培训外,任何国家机关以及船员培训和考试的主管部门均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船员培训。

”四、将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开展船上培训的航运公司和相关机构,应当将船上培训计划、学员名单,负责指导和训练学员的船长及高级船员的名单、资历等信息报送海事管理机构。

开展船上培训的航运公司和船舶,在保证船舶正常操作以及航行、作业安全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船上培训记录簿》所载培训项目的目标和要求开展培训,并保证承担教学和指导任务的船长、高级船员有适当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相应的船上培训工作。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采用远程教学和电子教学方式对船员进行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当保证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并且使学员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学习,远程教学和电子教学课程适合于选定的目标和训练任务。

船舶船上培训管理制度

船舶船上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船舶船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确保船舶安全、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船舶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船舶公司所属船舶及船员。

第三条船舶船上培训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规先行,以人为本;2. 全面培训,注重实效;3. 分级负责,协同推进;4. 不断改进,持续提高。

第二章培训内容第四条船舶船上培训内容包括:1.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培训;2. 船舶安全操作培训;3. 船舶设备使用和维护培训;4. 船舶事故应急处理培训;5. 船员个人素质提升培训;6. 其他相关培训。

第五条培训内容应结合船舶实际运行情况,针对不同船员岗位和技能要求,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

第三章培训组织第六条船舶公司设立培训管理部门,负责船舶船上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七条培训管理部门应具备以下职责:1. 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2. 负责培训教材、师资和设备的筹备;3. 考核培训效果,总结培训经验;4. 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5. 建立培训档案,跟踪培训记录。

第八条船舶船长负责本船的培训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组织船员参加培训,确保培训计划落实;2. 指导船员学习培训内容,解答培训中的疑问;3. 考核船员培训效果,提出改进意见;4. 定期向培训管理部门汇报培训工作情况。

第四章培训实施第九条培训管理部门应根据培训计划,组织船员参加各类培训。

第十条培训方式可采用以下几种:1. 课堂讲授;2. 实地操作;3. 案例分析;4. 角色扮演;5. 在线学习。

第十一条培训管理部门应确保培训时间、场地、师资和设备的充足,为船员提供良好的培训环境。

第五章培训考核第十二条船员参加培训后,应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包括:1. 笔试;2. 实操;3. 口试;4. 综合评价。

第十三条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四条考核不合格的船员,应重新参加培训,直至考核合格。

船员培训管理规定办法

船员培训管理规定办法

船员培训管理规定办法船员培训管理规定就是为大家收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章,欢迎大家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适用本规章。

第三条船员培训采取社会化,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该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正竞争。

船员培训管理应该公正、公平、藏匿和便民。

第四条交通运送部主管全国船员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培训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详细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送部应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规矩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确定船员培训的详细项目,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该为船员参与船员培训提供方便,组织开展船员船上培训和学问更新培训。

第二章船员培训的种类和项目第七条船员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平安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别培训三类。

船员培训根据培训对象分为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两类。

第八条船员基本平安培训,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平安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海船船员基本平安;(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平安。

第九条船员适任培训,指船员在取得适任证书前接受的使船员适应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学问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包括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

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分为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

其中,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船长;(二)轮机长;(三)大副;(四)大管轮;(五)三副;(六)三管轮;(七)电子电气员;(八)高级值班水手;(九)高级值班机工;(十)一般值班机工;(十一)一般值班水手;(十二)电子技工;(十三)全球海上遇险和平安系统(GMDSS)操作员;(十四)引航员;(十五)非自航船舶船员;(十六)水上飞机驾驶员;(十七)地效翼船船员;(十八)游艇操作人员;(十九)摩托艇驾驶员。

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规定

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规定

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船船员船上培训行为,加强船上培训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经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或者船员履职而进行的船上培训,包括船上见习、船上熟悉培训、船上知识更新培训。

(一)船上见习,包括职务晋升船上见习、吨位(功率)提高船上见习和培训合格证船上见习;(二)船上熟悉培训,是指船员履职前在船开展的安全熟悉培训、保安熟悉培训、液货船货物特性和操作熟悉培训等岗位熟悉培训;(三)船上知识更新培训,是指航运公司为本公司自有船员在船开展的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再有效知识更新培训。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上培训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船上培训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船上见习记录簿》样式(见附件1)由主管机关统一制定和发布。

公司如自行编制《船上见习记录簿》的,其内容不得低于主管机关发布的《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培训主体与职责第五条公司是实施船上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制订并完善船上培训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保障船上培训的有效实施,并保持完整的培训记录。

公司和开展培训的船舶应根据船上培训的种类、船舶类型、航区(线)、货物作业条件等,分别制定船上培训计划和船上培训实施计划。

公司应编制《船上培训记录薄》,用于记录船员在船培训情况。

第六条公司应对安排上船任职的船员,开展岗位熟悉培训,以确保船员熟悉其具体职责,以及与其日常或应急职责有关的所有船舶布置、装置、设备、程序和船舶特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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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海船船员船上培训行为,加强船上培训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和《中华人民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经修订的《1978 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或者船员履职而进行的船上培训,包括船上见习、船上熟悉培训、船上知识更新培训。

(一)船上见习,包括职务晋升船上见习、吨位(功率)提高船上见习和培训合格证船上见习;
(二)船上熟悉培训,是指船员履职前在船开展的安全熟悉培训、保安熟悉培训、液货船货物特性和操作熟悉培训等岗位熟悉培训;
(三)船上知识更新培训,是指航运公司为本公司自有船员在船开展的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再有效知识更新培训。

第三条中华人民国海事局是船上培训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围,具体负责船上培训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船上见习记录簿》样式(见附件1)由主管机关统一制定和发布。

公司如自行编制《船上见习记录簿》的,其容不得低于主管机关发布的《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培训主体与职责
第五条公司是实施船上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制订并完善船上培训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保障船上培训的有效实施,并保持完整的培训记录。

公司和开展培训的船舶应根据船上培训的种类、船舶类型、航区(线)、货物作业条件等,分别制定船上培训计划和船上培训实施计划。

公司应编制《船上培训记录薄》,用于记录船员在船培训情况。

第六条公司应对安排上船任职的船员,开展岗位熟悉培训,以确保船员熟悉其具体职责,以及与其日常或应急职责有关的所有船舶布置、装置、设备、程序和船舶特性等。

第七条开展船上见习的公司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拥有自有或管理的船舶,或者与航运公司签订包含船上见习容的配员协议,或者与航运公司签订配员协议及船上见习协议;
(二)学员舱室、生活和培训条件满足相关国际公约和国法规的要求;
(三)已建立船上培训管理制度;
(四)公司培训师、船上培训师具备与所开展的船上培训相适应的培训能力。

第八条开展船上知识更新培训的航运公司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具有所开展知识更新培训所需的教学资料和设施设备;
(二)具有经过适当培训的公司培训师;
(三)已将知识更新培训纳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并取得符合证明(DOC)。

第九条开展船上见习的公司和船上知识更新培训的航运公司,应将船上培训计划、学员、船长、船上培训师及资历等信息报送公司所在地辖区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条公司负责组织和安排船上培训,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定负责船上培训的部门和公司培训师;
(二)制订船上培训管理制度和船上培训计划;
(三)选定培训船舶;
(四)负责公司培训师、船上培训师的管理;
(五)对船上培训实施跟踪管理;
(六)为船上见习的学员出具公司的鉴定意见;
(七)每年1 月份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上一年度船上见习和船上知识更新培训的开展情况。

第十一条公司培训师应由具有实际担任管理级职务不少于
3 年且持有有效适任证书的自有船员担任,且与开展培训的船舶类型、吨位(主机功率)和航区(线)相适应并经过公司组织的适当培训。

公司培训师负责拟定公司的船上培训计划,检查船上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相关记录簿的记载情况,并签署公司的鉴定意见。

第十二条船上培训师由开展培训船舶的船长根据培训任务指定船上经验丰富的船员担任,负责船上见习的船上培训师职务应不低于学员的见习职务。

船上培训师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结合船舶航行任务制定船上培训实施计划,做好包括安全预防措施在的训练准备;
(二)按船上培训实施计划开展培训,督促和指导学员完成相关培训任务,并检查学员的培训记录;
(三)评估船上见习学员的见习完成情况和效果,公正、客观地签署评估意见。

第十三条船长全面管理船上培训工作,审核船上培训实施计划,定期检查学员的培训情况,确保船上培训师有效履行职责和船上培训计划有效实施;负责签署或授权轮机长签署学员船上培训的意见。

第三章船上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公司应按照体系管理要求、相应制度、船上培训计划及规定的船上培训容,组织实施船上培训。

第十五条公司和开展培训的船舶,应确保开展船上培训不影响船舶的航行安全和正常操作,使船上培训师有适当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相应的船上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应在学员开展船上见习前,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船上见习信息表(见附件2)。

公司安排船长和高级船员见习时,每艘船舶同一职务同时在船见习不得超过2 人。

第十七条学员在船上培训期间,应在每项培训完成后在《船上培训记录簿》中如实记载。

学员在船上见习期间,应在船上培训师的指导下完成规定容的培训,及时在《船上见习记录簿》中如实记载,并保持连续记载,以供随时检查。

第十八条船上培训师应在船上见习学员完成每一项见习任务后,对其进行评估并在《船上见习记录簿》中填写评估意见;对未按要求完成见习任务的,应及时告知,督促其按要求完成见习任务,并再次进行评估和记载。

学员无法完成《船上见习记录簿》中所列原定计划容时,船上培训师应予以记录并及时报告船长。

船长应在学员完成在本船见习任务后,根据其见习记录、船上培训师的评估意见以及对学员船上见习的检查情况,在《船上见习记录簿》中填写鉴定意见,签名并加盖船章,送交公司。

公司在收到《船上见习记录簿》后,由公司培训师根据见习记录、鉴定意见和公司跟踪管理情况,在《船上见习记录簿》中客观、公正地填写公司的鉴定意见,清楚说明学员是否已完成规定的船上见习任务、是否达到《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的相关能力要求,以及见习期间的表现情况,加盖公司公章后留存《船上见习记录簿》副本,原件交与学员本人。

第十九条学员进行见习的公司发生变化时,负责学员见习的公司应将《船上见习记录簿》副本的评价报告部分报送辖区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继续学员船上见习的公司应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要求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学员换船进行见习但公司未发生变化的,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要求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船上见习记录簿》应由学员本人保存,负责学员见习的公司应保存副本至少3 年。

《船上培训记录簿》由公司保存,保存期限至少5 年。

《船上见习记录簿》和《船上培训记录簿》应用不褪色的蓝黑色或黑色墨水填写。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船上培训的监督管理。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2 年不得开展船上见习和船上知识更新培训:
(一)未按照船上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培训的;
(二)信息报送失实、培训记录造假、不如实填写鉴定意见;(三)未按规定如实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上培训情况的;(四)未按规定保存《船上见习记录簿》副本和《船上培训记录簿》的。

公司停止开展船上培训后,仍应负责已在船见习的学员按计
划完成该次船上见习。

第二十二条对于学员船上见习时间不足、见习容未全部完成、《船上见习记录簿》记载失实等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视作其满足《中华人民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规定的船上见习的任职资历要求。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的航运公司含义同《中华人民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中“航运公司”。

本办法中的公司系指航运公司或者已与航运公司按第七条第(一)项签订协议的海员外派机构。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 年1 月20 日起实施,2000 年10月13 日由中华人民国海事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海船员字〔2000〕77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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