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海船船员船上培训见习管理制度
船上见习培训实施计划

船上见习培训实施计划引言船上见习培训是培养船员和海事人才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的必要手段。
船上见习培训实施计划的目的是通过系统的培训,帮助见习生适应海上环境,掌握专业技能,提高工作效率,并培养出口才船员。
本实施计划将涵盖培训内容、培训计划、培训方法、培训评估等内容,以确保见习生获得全面且有效的培训。
一、培训内容1. 船上基本工作流程:见习生需要了解船上各个部门的基本工作流程,包括船舶的操作、维护、清洁,以及应急处理等方面。
2. 船上安全常识:见习生需要了解船上的安全常识,包括火灾应急预案、船上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紧急情况的处置等。
3. 船上专业技能:根据见习生的实际职位和岗位要求,培训相关的专业技能,包括航海技术、机械维护、电气操作等。
4. 船上人际交往:培训见习生在船上的人际交往技巧,包括与船员、上级、同事之间的相处方式、沟通技巧等。
二、培训计划1. 培训周期:根据见习生的实际情况和要求,制定不同的培训周期,一般为1-3个月不等。
2. 培训内容安排:按照培训内容确定培训内容的安排和时间表,包括学习课程、实践训练、实习任务等。
3. 培训资源准备:准备相关的培训资源,包括教材、教学设备、训练场地等,确保培训的顺利进行。
4. 培训人员安排:确定培训的负责人和培训教员,确保培训的师资力量雄厚。
5. 培训评估安排:制定培训评估的安排和内容,包括培训效果的评估、见习生的学习成绩和表现评定等。
三、培训方法1. 课堂讲授:安排相关教师进行课堂讲授,传授相关理论知识,包括航海学、机械学、电气学等专业知识。
2. 实际操作:安排见习生进行实际操作训练,包括船舶设备的操作、维护和修理、应急处理等方面。
3. 实习任务:安排见习生参与实际工作任务,与正式船员一同工作,深化实践经验,提高工作能力。
4. 案例分析:根据船上发生的实际情况和问题,进行案例分析,让见习生通过案例研究,加深理解和应用知识。
5. 个性辅导:对于见习生在培训中出现的问题和困惑,进行个性化的辅导和指导,帮助其克服困难,提高学习效果。
海员培训日常生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员培训基地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海员培训基地的全体学员、教职员工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海员培训基地的日常生活管理制度应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培训要求为依据,坚持科学管理、人性化管理原则。
第二章学员管理第四条学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本制度。
第五条学员入学时,应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条件符合海员职业要求。
第六条学员应按时参加培训课程,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
第七条学员应积极参加各类实践活动,提高自身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八条学员应爱护培训基地的设施设备,不得损坏或随意丢弃。
第九条学员应遵守宿舍管理规定,保持宿舍卫生,不得乱扔垃圾、随意堆放物品。
第十条学员应遵守作息时间,按时就寝,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十一条学员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增强体质,提高抗病能力。
第十二条学员应遵守网络管理规定,不得利用网络进行违法活动。
第三章教职员工管理第十三条教职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本制度。
第十四条教职员工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能力。
第十五条教职员工应按时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教职员工应关心学员生活,做好学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七条教职员工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十八条教职员工应保持办公场所整洁,不得随意堆放物品。
第十九条教职员工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学员和学校的秘密。
第四章管理人员管理第二十条管理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管理人员应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二条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培训计划,确保培训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管理人员应关心学员生活,做好学员的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员应加强培训基地的安全管理,确保学员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员应遵守财务管理规定,不得侵占、挪用培训基地的财产。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二十六条培训基地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员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船舶船上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船舶船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确保船舶安全、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船舶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船舶公司所属船舶及船员。
第三条船舶船上培训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规先行,以人为本;2. 全面培训,注重实效;3. 分级负责,协同推进;4. 不断改进,持续提高。
第二章培训内容第四条船舶船上培训内容包括:1.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培训;2. 船舶安全操作培训;3. 船舶设备使用和维护培训;4. 船舶事故应急处理培训;5. 船员个人素质提升培训;6. 其他相关培训。
第五条培训内容应结合船舶实际运行情况,针对不同船员岗位和技能要求,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
第三章培训组织第六条船舶公司设立培训管理部门,负责船舶船上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七条培训管理部门应具备以下职责:1. 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2. 负责培训教材、师资和设备的筹备;3. 考核培训效果,总结培训经验;4. 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5. 建立培训档案,跟踪培训记录。
第八条船舶船长负责本船的培训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组织船员参加培训,确保培训计划落实;2. 指导船员学习培训内容,解答培训中的疑问;3. 考核船员培训效果,提出改进意见;4. 定期向培训管理部门汇报培训工作情况。
第四章培训实施第九条培训管理部门应根据培训计划,组织船员参加各类培训。
第十条培训方式可采用以下几种:1. 课堂讲授;2. 实地操作;3. 案例分析;4. 角色扮演;5. 在线学习。
第十一条培训管理部门应确保培训时间、场地、师资和设备的充足,为船员提供良好的培训环境。
第五章培训考核第十二条船员参加培训后,应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包括:1. 笔试;2. 实操;3. 口试;4. 综合评价。
第十三条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四条考核不合格的船员,应重新参加培训,直至考核合格。
船员培训管理制度范文

船员培训管理制度范文船员培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培训工作,提高船员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促进航运业的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注册在本国的船舶及其船员,包括本国籍和外籍船员。
第三条船员培训部门负责全面负责船员培训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船员培训机构应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必要的师资力量和培训设施,保证培训质量。
第五条船员培训部门应建立船员培训档案,详细记录船员的培训情况,并定期进行更新和整理。
第二章培训需求评估第六条船员培训部门应深入了解船员的岗位要求和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
第七条船员岗位要求和培训需求的评估包括以下内容:(一)了解船员的职业技能水平和相关证书持有情况;(二)分析船员培训目标和培训内容的适应性和实用性;(三)根据航行计划和船舶运营需要,确定培训的频率和时间安排。
第八条船员培训部门应及时更新和完善船员岗位要求和培训需求的评估结果, 并将其纳入培训计划的修订依据。
第三章培训计划制定第九条船员培训部门应根据培训需求评估的结果,制定船员培训计划。
第十条船员培训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船员培训计划的目标和任务;(二)具体培训项目及其内容;(三)培训师资力量和培训设施的安排;(四)具体的培训时间和地点安排。
第十一条船员培训计划应由船员培训部门组织编制,并向船舶管理部门报批。
第十二条船员培训计划的修订应及时进行,并经船舶管理部门的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培训实施第十三条船员培训部门应根据培训计划,组织实施相关培训。
第十四条培训项目的实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培训的有效性和实际效果。
第十五条培训师资力量应具备专业知识和培训经验,经过严格的选拔和评估后方可参与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培训设施应满足培训项目的要求,确保培训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培训过程应注重实践操作和案例分析,培养船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五章培训评估第十八条船员培训部门应根据培训计划和培训实施情况,及时进行培训评估。
船员培训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确保船舶安全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从事船舶运输业务的船员培训机构、船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船员培训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保障船员合法权益;(二)注重实效,提高船员素质;(三)科学管理,确保培训质量;(四)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第二章培训机构管理第四条船员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法人资格;(二)具备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师资力量;(三)拥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学设施和设备;(四)建立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
第五条船员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船员培训资质,并按照资质等级开展相应培训业务。
第六条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培训要求。
第七条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培训档案,详细记录船员培训情况。
第八条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对船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颁发相应培训证书。
第三章船员管理第九条船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有效船员适任证书;(二)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和专业知识;(三)身体健康,符合船员健康标准;(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第十条船员应当参加船员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十一条船员应当按规定参加年度体检,确保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船员应当积极参加船员培训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提高自身素质。
第四章培训考核第十三条船员培训考核分为理论知识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
第十四条理论知识考核应当包括船员适任证书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实际操作考核应当包括船舶操作、救生、消防、防污染等实际操作技能。
第十六条考核成绩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培训证书。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八条船员培训机构应当接受船员、船舶所有人、海事管理机构等对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
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规定

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船船员船上培训行为,加强船上培训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经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或者船员履职而进行的船上培训,包括船上见习、船上熟悉培训、船上知识更新培训。
(一)船上见习,包括职务晋升船上见习、吨位(功率)提高船上见习和培训合格证船上见习;(二)船上熟悉培训,是指船员履职前在船开展的安全熟悉培训、保安熟悉培训、液货船货物特性和操作熟悉培训等岗位熟悉培训;(三)船上知识更新培训,是指航运公司为本公司自有船员在船开展的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再有效知识更新培训。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上培训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船上培训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船上见习记录簿》样式(见附件1)由主管机关统一制定和发布。
公司如自行编制《船上见习记录簿》的,其内容不得低于主管机关发布的《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培训主体与职责第五条公司是实施船上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制订并完善船上培训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保障船上培训的有效实施,并保持完整的培训记录。
公司和开展培训的船舶应根据船上培训的种类、船舶类型、航区(线)、货物作业条件等,分别制定船上培训计划和船上培训实施计划。
公司应编制《船上培训记录薄》,用于记录船员在船培训情况。
第六条公司应对安排上船任职的船员,开展岗位熟悉培训,以确保船员熟悉其具体职责,以及与其日常或应急职责有关的所有船舶布置、装置、设备、程序和船舶特性等。
船上培训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上培训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确保船舶安全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船员培训工作,包括新船员培训、在岗船员培训、特殊技能培训等。
第三条船上培训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依法培训,规范管理;3. 实用性、针对性强;4. 注重实效,持续改进。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建立船上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培训实施、监督培训效果等工作。
第五条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 负责制定和修订船上培训管理制度;2. 确定培训目标和要求;3. 审批培训计划;4. 监督培训过程和效果;5. 组织培训考核和评估。
第六条培训部门职责:1. 负责培训计划的编制和实施;2. 负责培训资料的收集和整理;3. 负责培训师资的选拔和培训;4. 负责培训效果的跟踪和评估;5. 负责培训档案的管理。
第三章培训计划与实施第七条培训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 培训对象;2. 培训内容;3. 培训时间;4. 培训方式;5. 培训考核;6. 培训预算。
第八条培训计划应提前一个月报领导小组审批,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九条培训实施应遵循以下程序:1. 组织培训前的准备工作;2. 按计划进行培训教学;3. 培训过程中,注意收集反馈意见,及时调整教学方案;4. 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评估。
第四章培训考核与评估第十条培训考核应采用笔试、实操、答辩等多种形式,确保考核的全面性和公正性。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考核不合格者应重新培训。
第十二条培训评估应从培训内容、教学方法、培训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培训工作的依据。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十三条对在培训中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船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对培训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影响培训效果的个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船上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船上见习管理制度

船上见习管理制度一、目的船上见习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管理船员的见习工作,促使见习船员能够在有序的环境中学习船舶操作技能和航海知识,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船舶上的见习船员,包括国内外航线的货船、客船、散货船等。
三、见习船员的条件1. 年龄在18-35周岁之间;2. 具备高中或者同等学历以上的学历;3. 有一定的英语听、说、读、写能力;4. 通过相关的体格检查和考核。
四、见习期限1. 船上见习期限为6个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2. 具体的见习期限由船舶管理部门和见习船员双方协商确定。
五、见习工作内容1. 船上见习船员主要任务是学习航海操作技能,了解船舶的各项设备和装备的使用和维护;2. 在实际工作中,见习船员应根据导师安排的任务认真学习和完成,并且对于航海知识、船舶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等方面做到熟练掌握;3. 见习船员还需要学习岸上知识,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船舶安全知识和紧急情况的处理方法等。
六、见习船员管理1. 见习船员由船舶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安排工作;2. 每位见习船员在船上都会有一名导师,对其进行具体指导和监督;3. 见习船员需遵守船上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听从导师和其他船员的指挥。
七、导师的要求1. 导师需具备丰富的航海工作经验和严谨的工作作风;2. 导师要有耐心和责任心,尊重见习船员,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学习中的问题;3. 导师要严格遵守教学计划,合理安排见习船员的学习和工作。
八、见习船员的考核1. 见习期满后,由船舶管理部门对见习船员进行综合考核;2. 考核内容包括船舶操作、航海知识、设备使用和维护等方面;3. 通过考核的见习船员,可以获得相应的工作证书,成为合格的船员。
九、见习工资1. 见习船员的工资由船舶管理部门支付;2. 见习期间工资低于正式船员,但是所有的工作和学习时间都会被纳入到工作经历中。
十、变更和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释,由船舶管理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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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船船员船上培训/见习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船上培训行为,加强船上培训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和国际海事组织《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订)》,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的船上培训是指申请三副、三管、大副、大管、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的船员通过理论考试后在船舶进行的职务见习。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
(一)参加船上培训的受训船员;
(二)开展船上培训船舶的船长、轮机长;
(三)公司指定负责培训的高级船员或专职教员(统称教员)及船上培训评估员;
(四)公司指派的培训监督员。
第四条参加船上培训的受训船员应领取相应的《船上培训记录簿》或《船上见习记录簿》(以下简称《记录簿》)。
《记录簿》具有以下作用:
(一)海事机构评价和鉴定船员适任能力,签发适任证书的依据;
(二)指导受训船员按各阶段训练目标;
(三)指导教员执行统一的训练要求和评估标准;
(四)指导公司监督训练进度和质量。
第六条船上培训由公司负责组织和安排,其职责为:
(一)指定负责船上培训的部门和培训监督员;
(二)制定船上培训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选定培训船舶;
(四)安排船上培训教员;
(五)领取《船上培训记录簿》和《船上见习记录簿》;
(六)对受训船员的培训实施跟踪管理;
(七)为受训船员签署船上鉴定。
第九条受训船员应充分利用船舶提供的条件,完成规定的训练内容,如实填写《记录簿》。
第十条培训船舶的船长负责培训教员与公司之间的联络,定期检查受训船员的训练状况,检查教员和评估国履行职责的情况,为甲板部受训船员填写《船长检查培训记录表》,为甲板部受训船员签署船上培训鉴定。
培训船舶的轮机长负责为轮机部受船员填写《轮机长检查培训记录表》,为轮机部受训船员签署船上培训鉴定。
必要时船长、轮机长可亲自担任教员或评估员。
第十一条教员应负责指导受训人员按照《记录簿》完成训练,定期检查训练内容和进度,填写《教员检查培训记录表》。
第十二条评估员应负责对各项训练内容的训练完成情况及结果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培训监督员应负责检查船上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培训质量,填写《船公司培训监督员检查培训记录表》。
第十四条见习船长的教员和评估员由培训船舶的船长担任;见习大副的教员由培训船舶的船长或大副担任,评估员由船长担任;见习三副的教员由培训船舶的甲板部高级船员担任,评估员由船长或大副担任。
见习轮机长的教员和评估员由培训船舶的轮机长担任;见习大管轮的教员由培训船舶的轮机长或大管轮担任,评估员由轮机长担任;见习三管轮的教员由培训船舶的轮机部高级船员担任,评估员由轮机长或大管轮担任。
第十五条教员和评估员对《记录簿》的审核结果应及时告受训船员。
对不合格的受训船员,指出未完成或未达到训练要求的内容,督促受训船员按要求完成训练任务。
第十六条开展船上培训不能影响船舶的航行安全和正常操作。
第十七条船上培训结束后,培训船舶的船长(轮机部受训人员由轮机长)根据受训船员的培训记录,教员、评估员的审核记录,在《记录簿》“评价报告”页“船舶鉴定”栏填写培训鉴定,并由培训船舶船长或轮机长签名,加盖船章。
公司在《记录簿》“评价报告”页“公司鉴定”栏填写公司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应清楚地说明受训人员是否能履行所申请的职务,是否建议海事机构签发适任证书。
鉴定意见应加盖公司的公章。
签署意见后的《记录簿》送海事机构审核。
第十八条受培训船舶种类、主机种类或船舶设备所限,受训人员无法完成《记录簿》中所列的某些训练内容,教员应在《记录簿》相应的备注栏内予以说明,并报告公司。
公司应做出换船继续培训的处理,确保《记录簿》是所列训练项目的完成。
第十九条公司应保证船员按照规定时间完成《记录簿》的全部训练内容,提交填写规范的《记录簿》,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对船上培训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