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09.20•【文号】海船员[2012]678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2〕678号)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船员体检机构,航运单位,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船员培训机构:经2010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已于2012年1月1日起生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于2012年3月1日开始施行,公约和规则都对不同岗位船员的健康提出了要求。
为此,我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并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为全面履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有效实施国内规则和相关管理办法,现将《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印发你们,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10月1日起,海船船员注册和申请证书时,其健康条件需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见附件)的规定。
二、自2013年7月1日起,海船船员注册、申请证书和在船工作时还须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
三、各级海事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船员培训机构、体检机构、服务机构、外派机构的宣传,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得到有效执行。
四、新的船员体检国家标准正在审查和批准过程中,国家标准生效后,依国家标准执行。
附件: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附件: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1 范围本要求规定了船员注册、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以及检查和评定要求。
本要求适用于申请海船船员注册的人员以及对海船船员任职岗位健康状况的评定。
船员职业健康和安全保护及事故预防

船员职业健康和安全保护及事故预防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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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作为海上工作人员,其职业健康和安全受到特殊的关注和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相关国际公约,我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2016年9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以下简称“健康证明”)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健康证明是指用以表明海船船员身体状况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的职业医学证明。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管全国健康证明的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设在各地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健康证明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开展健康证明发放服务的体检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及其主检医师具体负责海船船员职业健康体检及健康证明的发放工作。
第二章健康证明第五条海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六条健康证明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船上任职部门、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二)证明编号;(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四)主检医师声明;(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六)管理机构名称;(七)体检机构名称和主检医师签名。
第七条海船船员满足下列要求的,由主检医师在健康证明上签名,并加盖体检机构公章:(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二)持有有效的身份证件;(三)符合《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30035-2013)的标准;(四)完成海船船员信息采集。
第八条健康证明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对年龄小于18周岁的海船船员,健康证明有效期不超过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相关国际公约,我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2016年9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以下简称“健康证明”)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健康证明是指用以表明海船船员身体状况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的职业医学证明。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管全国健康证明的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设在各地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健康证明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开展健康证明发放服务的体检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及其主检医师具体负责海船船员职业健康体检及健康证明的发放工作。
第二章健康证明第五条海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六条健康证明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船上任职部门、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二)证明编号;(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四)主检医师声明;(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六)管理机构名称;(七)体检机构名称和主检医师签名。
第七条海船船员满足下列要求的,由主检医师在健康证明上签名,并加盖体检机构公章:(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二)持有有效的身份证件;(三)符合《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30035-2013)的标准;(四)完成海船船员信息采集。
第八条健康证明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对年龄小于18周岁的海船船员,健康证明有效期不超过1年。
船舶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船舶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一、绪论船舶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是为保障船员的身体健康和工作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措施。
船舶在长期的海上航行中,船员面临着多种健康风险,如劳累、受伤、职业病等。
因此,建立健全的船舶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对于船员的健康和安全至关重要。
二、船舶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的内容1.岗前健康检查所有入职船员在上船前必须接受健康检查,以确保其身体状况符合上船工作的要求。
健康检查包括身体检查、血液检查、耳鼻喉检查等,并根据检查结果确定船员的适应性和健康状况。
2.职业健康培训船舶公司应提供相关的职业健康培训,包括个人防护措施、事故应急处理、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培训内容应包括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以提高船员的职业健康意识和应对能力。
3.船舶环境监测船舶应对船员的工作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包括空气质量、水质安全、噪音水平等方面,确保船员的工作环境符合相关标准,避免因环境污染导致的职业健康问题。
4.职业病防护船舶公司应加强对职业病的防护措施,包括定期体检、提供个人防护装备、改善工作环境等,减少或避免船员受职业病影响。
5.劳动保护船舶公司应加强对船员的劳动保护工作,包括设置合理的工作时间、减轻工作强度、提供合适的休息和饮食条件等,保障船员的劳动权益和健康安全。
6.事故应急处理船舶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包括组织演练、提供应急设备和救援方案等,确保船员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做出应对和救援。
7.健康监测船舶公司应定期对船员进行健康监测,包括体检、心理健康评估、疾病防控等,及时发现和治疗健康问题,保障船员的身体和心理健康。
8.健康促进船舶公司应积极开展健康促进工作,包括组织健康讲座、体育活动、心理辅导等,提高船员的健康意识和生活质量,促进身心健康。
9.监督检查船舶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船舶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进行审核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和船员的健康安全。
三、健康管理制度的落实1.加强领导重视船舶公司领导应高度重视船舶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公司的战略规划和日常管理中,明确责任人员和分工,确保制度的有序执行。
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

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
一、一般要求
1.每月有一次全面的疾病预防接种,以防止流行性疾病的蔓延;
2.执行定期体检,以检测肝功能、心脏功能、肺功能等,以及诊断和
控制疾病;
3.定期测量体温和血压,以及测量血液生化指标;
4.进行心理认知测评,以及精神疾病的诊治;
5.接受职业病检查,控制和防控职业病;
6.熟悉船员健康安全法规,掌握如何预防失去健康的危害;
7.每年定期参加海上安全技能培训,进行视觉、听力等检测。
二、特殊要求
1.在船上工作期间,定期监测全体船员的健康状况,并及时发现问题;
2.做好轮休排班,给船员充足的休息时间,帮助船员恢复体力;
3.根据船员的职业类型,为船员制定食物营养配比,提供充足的营养;
4.检查船员是否有过敏,并定期测量血液中的抗过敏物质;
5.由船长指定医疗人员或船上管理人员,负责船员健康管理;
6.根据船舶设备和活动,给船员发放相关的劳动防护用品,以防止工
作时受伤;
7.每月定期监测船员的血压、体温,以及配额的血氧饱和度;
8.船员上船前、船舶航行期间或离船前必须进行体检,以便诊断潜在的健康问题;。
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规定

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相关国际公约,我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2016年9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以下简称“健康证明”)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健康证明是指用以表明海船船员身体状况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的职业医学证明。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管全国健康证明的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设在各地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健康证明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开展健康证明发放服务的体检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及其主检医师具体负责海船船员职业健康体检及健康证明的发放工作。
第二章健康证明第五条海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六条健康证明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船上任职部门、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二)证明编号;(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四)主检医师声明;(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六)管理机构名称;(七)体检机构名称和主检医师签名。
第七条海船船员满足下列要求的,由主检医师在健康证明上签名,并加盖体检机构公章:(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二)持有有效的身份证件;(三)符合《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30035-2013)的标准;(四)完成海船船员信息采集。
中国船员管理的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维护船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籍船舶上从事船员工作的所有船员。
第三条船员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公开透明;(二)保障船员合法权益,维护船员职业尊严;(三)加强船员培训,提高船员素质;(四)严格船员资格,确保船舶安全。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员管理的监督工作。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员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船员资格第五条船员资格分为以下等级:(一)高级船员: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等;(二)中级船员:船舶驾驶员、船舶轮机员等;(三)初级船员:船舶服务员、船舶厨师等。
第六条船员资格取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符合船员身体条件;(三)通过船员职业培训和考核;(四)具备相应的船舶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船员资格的取得,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参加船员职业培训;(二)通过船员职业考核;(三)取得船员资格证书;(四)办理船员适任证书。
第八条船员资格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届满前,船员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继续教育证书。
第三章船员培训第九条船员培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船员职业标准;(二)注重实践操作能力培养;(三)提高船员安全意识和职业道德;(四)保障船员合法权益。
第十条船员培训分为以下类型:(一)基础培训:包括船舶操作、船舶设备、船舶安全、船舶管理等基础知识培训;(二)专业技能培训:包括船舶驾驶、船舶轮机、船舶维修、船舶消防等专业技能培训;(三)继续教育:包括船员继续教育、船舶安全管理等培训。
第十一条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办学资格;(二)有合格的师资力量;(三)有完善的培训设施;(四)有明确的培训计划。
第十二条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对船员进行以下培训:(一)船舶操作、船舶设备、船舶安全、船舶管理等基础知识培训;(二)船舶驾驶、船舶轮机、船舶维修、船舶消防等专业技能培训;(三)船员继续教育、船舶安全管理等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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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目的保障船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防止海员在船工作期间发生事故和疾病,保障船员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适应范围适用于公司对船员职业健康管理。
3.组织机构
3.1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由综合部和船员部组成,船员部经理任职业健康管理机构主任。
3.2船舶成立由船长、大副、轮机长和客运主任组成的职业健康领导小组,船长任组长。
4、管理职责
4.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职业健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4.2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司范围内的职业健康检测及公司安委会布置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指定专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4.3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职业健康监护,主要负责职业健康体检和医疗,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发放,及职工工伤保险的办理。
4.4船员部负责船员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组织船员查体,建立船员健康档案,确保船员持健康证上岗。
4.5船舶职业健康领导小组具体承担履行和实施船舶职业安全和健康方针、计划的具体责任,并对在船上工作的船员定期开展相关职业安全和健康保护及防止事故的知识内容的培训。
5.健康管理
5.1船上医疗与健康保障
5.1.1船员上船工作应当持有健康证书,证明其健康状况适合其在海上履行职责。
5.1.2按国家相关医疗标准为其船舶配备足够的医疗设施和设备,包括医药箱、医疗设备等。
5.1.4船舶应当至少配备一名持有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的船员负责船上医疗、急救和药品管理。
每年至少对全部药品的标签、有效期、存放条件、用法用量等进行1次全面检查,并做
好检查记录。
5.1.5公司向在船工作的船员提供医疗和健康保护,在港停靠期间向船员提供及时就医的便利。
5.1.6当船员生病或受伤时,船舶和岸上之间能够及时、有效交换有关该船员的医疗及相关信息,并做好相关记录,有关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5.1.7船舶起居舱室和卫生设施应当符合船舶检验规范的相应规定。
船长每半个月要对船上的起居舱室的卫生和安全舒适等情况进行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按SMS《船舶卫生管理规定》执行)。
5.2船上厨师和膳食服务
5.2.1船上厨师和膳食服务辅助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不得聘用未成年船员担任船上厨师工作。
5.2.2船舶职业健康领导小组负责船上膳食管理,保证在良好卫生条件下为船员提供符合标准的膳食,并将膳食费用使用情况、食品和饮用水供应情况、膳食安排计划定期向船上全体船员公示。
5.2.3船长每半个月要组织一次对船上食物、饮水和膳食服务设施等情况进行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按SMS《船舶卫生管理规定》执行)。
5.3休息
5.3.1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每24小时最短休息时间不得少于10个小时,每7天内累计不得少于77个小时。
海员在船休息时间最多可分为两个时间段,其中一个时间段不能少于6个小时,且连续两个休息时间段的间隔不能超过14个小时。
5.3.2有下列情形的,船长可以不受本章规定的限制,要求船员在任何时间段进行工作,直至此种情况得到解除:
(一)出于自身船舶、人员或货物安全原因,以及为营救海上遇险船舶或人员等紧急情况下;(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况应当予以记录说明,且有船长的签字确认,待上述情况解除后,船长应当尽快安排在休息时间内工作的海员得到充分的休息。
5.4劳动保护
5.4.1办公室负责为船员配备与工作环境相适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制定发放标准、供应计划
及建立劳保档案。
(详见《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
5.4.2安委会及船舶职业健康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教育船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5.5教育培训
5.5.1船员部在船员上船前负责组织开展职业健康岸基培训,使其了解船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和职业危害、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降低或消除危害后果的事项,使各职船员能够掌握一定的船上医疗和健康知识,并完善相关培训记录。
5.5.2船员上船后,船长根据开航前指令对船员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同前款。
5.5.3船舶每3个月应当至少举行1次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做好培训记录,由船长签字确认后随船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