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征缴与基金监管
社保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汇报

社保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汇报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各项社保政策也不断推出,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加全面、更加优质的社会保障服务。
然而,社会保障领域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隐患,为了加强社保管理,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我国开展了社保专项整治工作。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社保工作的重要部署,积极推进社保专项整治工作。
通过加强监管、强化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社保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维护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和正常运行。
特别是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参保人员资格核查、社会保险费征缴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首先,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方面,各级政府加强了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监督和审计制度,规范了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有效防止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滥用和挪用。
其次,在参保人员资格核查方面,各地开展了大规模的参保人员资格核查工作,严格审核参保人员的身份信息和缴费情况,有效杜绝了虚假参保、骗取社保待遇等行为,保障了合法参保人员的权益。
最后,在社会保险费征缴方面,各级政府加大了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拖欠社会保险费、偷逃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保障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正常征缴和使用,维护了社会保障制度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总的来看,社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但同时也要看到,在社保专项整治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不断提高社会保障管理水平,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全面、更加优质的社会保障服务。
希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加大对社保专项整治工作的支持力度,共同推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康发展,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作出更大的贡献。
《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管理与监督暂行办法》

《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管理与监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精细化管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与保值增值,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xx]60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xx]117号)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等。
第四条财政部门对基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基金收、支管理与保值增值,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基金管理办法,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严格遵守财经财经纪律,加强监督与检查,确保基金安全。
第五条财政部门对基金的安全完整与保值增值担负重要职责。
财政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应对基金实施和加强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基金的收入、支出与使用;对基金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审核办理财政专户基金的日常用款拨付手续;对财政专户结余基金实行积极的保值增值措施,包括按时办理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债等;同时,负责基金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审核和批复等。
第二章基金预、决算管理第六条财政部门对基金的预算编制、批复、执行和基金决算等实行全过程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每年10月中旬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布置编报下一年度基金预算。
积极推行编制社会保障预算,已实行社会保障预算编制试点的市,基金预算要与之很好地衔接。
第八条财政部门应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按批复的基金预算执行,及时调度基金预算执行进度,并加强基金监控,发现问题立刻采取措施解决。
第九条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年初预算的,财政部门要及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报的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核,报当地政府批准后,予以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社会保险审计问题分析及整改措施

社会保险审计问题分析及整改措施一、问题分析1.保险基金管理问题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若管理不善,将导致社会保险基金的浪费和滥用。
现实中,存在以下问题:•财务管理不规范:保险基金管理部门不按照规定执行资金预算、结算、风险控制等,导致基金支出不透明,无法及时调整预算。
•滥用基金:一些单位利用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过高的福利待遇,例如,虚构员工实际工资,超标准发放津贴等,从而导致社会保险基金的损失。
2.社会保险征收、缴纳问题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是社会保险运转的基础,规范的征收、缴纳,反映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健康运作。
然而,征缴管理方面仍然存在以下问题:•缴费基数不真实:少数个人和单位将缴费基数虚报,或者一些缴费基数所统计的员工数量被夸大的情况。
•保险费征收不及时:由于企业和个人的缴纳很难被提前预计,征收延误和无法收取保险费。
3.保险金额核定问题社会保险的最终金融效益取决于保险金的金额核定,因此核定问题也成为社会保险领域中的重要问题。
但是,目前审定中仍存在以下问题:•保险金的核定不公开透明:当前各保险公司在核定保险金额时,没有严格遵守保险公平原则进行核定。
•保险金盗窃:由于缺乏有效的保险机制和监管机制,一些保险公司或工作人员认为核定过程是黑盒子,可以盗窃保险金额。
二、整改措施1.加强审计加强社会保险审计,对保险资金的使用、管理、追溯等环节进行全面、系统的审计,挖掘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和经年累月形成的积弊,压实责任。
同时,推动社会保险审计工作条例的完善,以达到规范模式和制度化运作的目的。
2.完善社保税源监管针对缴费数据造假、缴费渠道欠缴、缴费失账、稽扩退保等突出问题,加强税源监管力度。
一方面,建立偿付能力判断模型,预测缴费风险,及时发现和矫正异常缴费行为;另一方面,规范税务部门的法定职责,采取电子监管等现代技术方式,保证社保费征缴工作正常有序运作。
3.加强保险估价和风控通过加强对保险价值的评估,监管并控制保险资产的独立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串讲笔记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一.社会保险基金的概念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之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在社会范围内以向劳动者所在单位及个人征缴及其他合法方式筹集起来的一种专项资金。
从理论上讲社会保险基金是参加社会保险的全体参保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种转化形式,是国家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为全体参保人建立的保障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的概念包含三个方面的涵义:1.社会保险基金必须依据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设立并由政府部门负责筹集和管理。
2.社会保险基金是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以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为目的。
3.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
二、1.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特征:(1)强制性:社会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是国家的社会政策,通过立法手段在全社会强制推行。
强制性是社会保险的基本特征,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都具有法律强制的特性。
(2)基本保障性:社会保险基金所提供的经济补偿水平只能以一定时期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为基准,既不保证被保险人原有生活水平不变,更不会满足其全面生活需求。
不能超过自己在业时的工资收入,是量的规定性。
(3)特定对象性: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工薪劳动者,而不是所有社会成员。
(4)互济性: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形成专门的消费基金,统一调剂使用,使社会劳动者共同承担社会风险。
个人享受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并不严格对应。
2、社会保险基金的功能:稳定社会的“减震器”、社会劳动力再生产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调节收入差距的特殊手段、对经济发展起促进作用、对社会文明发展起促进作用。
3、按社会保险项目的专门用途及其功能分类: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
4.从基金积累的角度而言,按是否有基金积累可分为:现收现付模式:是由社会保险机构按以支定收的原则筹资,即由雇主和雇员(或全部由雇主)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统筹费率)缴纳保险费(或税)。
以支定收,不留积累。
社会保险费征缴体系如何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

社会保险费征缴体系如何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关系到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一个高效、健全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体系对于保障社保基金的稳定收入、实现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当前的实践中,社会保险费征缴体系仍存在一些问题,影响着监管效能的提升。
那么,如何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体系的监管效能呢?首先,完善法律法规是基础。
目前,我国在社会保险费征缴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存在一些不够明确和细化的地方,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争议和执行困难。
应当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征缴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征缴流程,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监管工作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
其次,加强信息化建设至关重要。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手段来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管效能已成为必然趋势。
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实现社保、税务、工商等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
通过对海量数据的分析和比对,可以及时发现企业漏缴、少缴社保费的情况,提高监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再者,强化征缴机构的协作与联动是关键。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涉及多个部门,如社保部门、税务部门、劳动监察部门等。
各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密切的协作机制,明确各自的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例如,社保部门负责参保登记和待遇发放,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劳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
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等方式,共同推进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
另外,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参保意识也不容忽视。
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故意漏缴、少缴社保费,而部分职工由于对社保政策不了解,也没有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要加强对企业和职工的社保政策宣传和培训,通过多种渠道,如网络、媒体、讲座等,让他们充分认识到参加社会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自觉参保缴费的意识。
同时,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也能发挥重要作用。
鼓励广大群众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并对举报人给予适当的奖励和保护。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精选模板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社会保险基金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它是社会保险体系的物质基础,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
对其进行有效管理,关系到广大参保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保障制度能否正常、有序的运行。
党的xx 大提出了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是社会保障体系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对于保护广大社会保障对象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保障覆盖范围、统筹层次的不断提高,我市社保基金规模以较快的速度逐年增长,给基金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新常态下,如何做好社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保值增值,责任十分重大。
然而,社保基金的监管,不是一个简单的管理性工作,而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本文结合实际,就目前开封市社保基金监督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开封市社保基金监督的现状自社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人社部门(原劳动保障,下同)承担着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职责。
为了更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防止各种风险的发生,从机制上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从1997 年开始,国务院决定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从x x 年1 月开始,省政府决定将社会保险费征收交由地税管理,形成了人社部门负责核定,地税部门负责征收,财政部门负责管钱的三方既配合又制约的管理机制。
在监管工作体制上,已初步建成以财政、人社部门行政监管为主,专项审计、专门监督、内部控制、法律监督以及人大监督、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各职能部门配合,共同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一是建立了各社保经办机构定期自查制度和日常内部监督制度。
同时采用了省厅统一开发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日常监督工作。
社会保险费征缴与管理

社会保险费征缴与管理社会保险费征缴与管理是指国家对雇主和劳动者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使用进行管理的制度。
社会保险费征缴与管理对于实现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合理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也具有重要作用。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意义1. 保障劳动者权益: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是实现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手段,保障劳动者在失业、养老、医疗、工伤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雇主和劳动者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确保劳动者在遭受意外伤害或退休后能够获得合理的社会保障,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
2. 促进就业稳定: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对于促进就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按照国家规定,雇主将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费缴纳给社会保险机构,从而为劳动者提供了稳定的社会保障,减少了劳动者因冲突和不确定性带来的就业风险,增加了劳动力市场的稳定性。
3. 提高劳动生产率: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
通过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能够获得更好的医疗和养老保障,减少了因疾病或年老引起的生产力下降,提高了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率。
4.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与管理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缓解了社会矛盾,降低了社会不公平现象的发生,增强了劳动者的归属感和幸福感,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谐。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的途径与方式1. 缴费途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可以通过政府机构、社会保险机构和银行等渠道进行。
雇主和劳动者可以通过线下或线上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保证缴费的安全、及时和准确。
2. 缴费方式: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方式主要包括一次性缴纳和分期缴纳。
一次性缴纳即一次性将一定期限内的社会保险费一次性缴纳给社会保险机构;分期缴纳即按照一定期限(一般为月、季度或年)将社会保险费分期缴纳给社会保险机构。
3. 缴费比例: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比例是根据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而定的。
在我国,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比例通常由雇主和劳动者共同缴纳,具体比例根据地区和参保人群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浅析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浅析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与监督摘要: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产与生活的保障以及分配收入差距的调节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但由于近年来我国经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以及我国老龄化问题的突现,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考验了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
因此,要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与管理,实现社保资金的安全、保值增值、高效运转。
社会保障的资金良性发展,是对社会保障制度健康持续进行的核心支撑。
关键词: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引言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包括对各种社保资金收入、使用以及结余的投资等流程的监督与管理。
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保证基金安全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广大劳动群众合法权益的内在需要。
这不仅仅对于社会保障投保人,而且对干基金的稳定、公共财富的安全乃至整个国民经济都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现状社会保障主要由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四部分构成,其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内的社会保障资金、社会保险基金和其他相关机构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
1、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概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在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作时,对其本人或有供养关系的直系亲属提供物质帮助的专项资金。
包括向个人和单位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和政府对社会保险的补助两部分资金。
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障资金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医疗、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金。
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是为实现社会保障的基本目标和制度的稳定运行,对社会保障资金的运行条件、基金征缴、管理模式、投资运营、监督管理等进行全面规划和系统管理的总称,是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核心环节。
2、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1)资金缺口大、空账现象严重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进程的加快,在社会保障方面退休人员越来越多,再加上近年来国家不断调高退休工资标准,使得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额度不断增加,资金的缺口越来越大,保障基金的负担也越来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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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第七十一条 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 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 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 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 值增值。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 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 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 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三)社会保险待遇支付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 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 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目前我省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是 地方税务机关!
(六)用人单位未申报应缴费额的处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 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 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 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 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社保基金预算是 由谁编制的?
#链接: 《国务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基金 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预算草案由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编制,经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 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本级 政府审批。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 社会保险收入预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 同税务机关编制。
单位的人员和工资总额 都没有变化,也要 每个月申报吗?
(七)强制征收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未按时 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 收,是不是可 以暂时不缴呢?
(七)强制征收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 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 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 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 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 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 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 延期缴费协议。
#链接:人社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 保险法〉若干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 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 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 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 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 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五)社保费征收机构的职责
(八)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 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 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 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 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 三倍以下的罚款。
个人要分担滞纳金吗?
《社保法》实施 以前的欠费怎么 计算滞纳金?
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可随便查询吗?
#链接:《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 法》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 权益记录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保人员委托 他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 记录的,被委托人需持书面委托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需要书面查询结果或者出具本人参保缴费、待 遇享受等书面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 定提供。 参保用人单位凭有效证明文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免费查询本单位缴费情况,以及职工在本单位工作 期间涉及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相关内容。
社会保障基金≠社会保险基金
三、社会保险经办服务
广义: 社会保险经办,是指由法定主体, 依照法律授权,筹集管理社会保险基金, 办理社会保险事务,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的 所有公共管理和服务活动的总称。 狭义: 社会保险经办,是指按《社会保 险法》规定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的 社会保险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参保人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 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 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 纳的社会保险费。
职工社会保险登记 不就是职工增减变动吗?!
(二)参保人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 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一)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十七条(第三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 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 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 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 等情况。
既然政府部门之间已 经互通信息,为什么 还要搞社保登记?
#链接:《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 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是指以纸质材 料和电子数据等载体记录的反映参保人员及其用人 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状况的 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信息; (二)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获 得相关补贴的信息; (三)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及领取待遇 的信息; (四)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信息; (五)其他反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的信息。
身份证重号怎么办? 没有中国身份证的境外人士怎么办?
(三)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 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 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链接:《社保法》实施以前欠费的 滞纳金计算办法
欠缴之日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的,滞纳金分段 计算。对于《社会保险法》实施之日以后的欠缴时 段,滞纳金按照《社会保险法》处理。对于《社会 保险法》实施之日以前的欠缴时段,滞纳金按照 《社会保险法》处理。对于《社会保险法》实施之 日以前的欠缴时段,用人单位主动补缴或经责令按 时补缴的,不应核定滞纳金;用人单位经地税机关 责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 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由地税机关加收千分之二 的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与基金监管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1.09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
为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国务院1999 年曾颁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规定社会保险费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负责征收,也可以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从2000年起,我省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 机关负责征收;从1999年起,实行“地税 全责征收”。
(一)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 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 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养老保险由省里管,其 他险种市里管,该怎么 办理社保登记呢?
用人单位无权查阅(三)、 (四)、(五)项内容!
保密义务
第八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 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 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 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 形式泄露。
泄 密
泄密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 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 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 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 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社保基金是“高压线”, 不能乱碰!
(一)社保基金管理原则
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 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 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全国统筹后, 养老金会不会变少呢?
(二)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
第六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 收支平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 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提供了担保并签订了延期缴费协 议的,免收缓缴期间的滞纳金。
(七)强制征收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 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 会保险费。
欠缴社保费,又没有财产 可拍卖的怎么办?
不仅单位要受罚, 责任人也要受罚!
(四)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 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 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 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 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 告知本人。
应该向哪个 机构申报呢? 如果遇到不可抗力造成 严重经营困难,可以缓 缴、减免吗?
“定期”是多长时间?
#链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 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 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通过邮寄方式寄送 本人。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通过 手机短信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参保人员 发送个人权益记录。
社会保险权益记录的查询
第七十四条(第四款)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 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 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一)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 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 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 括哪些具体内容?
#链接:《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
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以下社会保险保险登记 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向原社会保险 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一)单位名称;(二)住所或者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四)单位 类型;(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六) 主管部门;(七)隶属关系;(八)开户 银行帐号;(九)省、自治区、直辖市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