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管理制度三篇
游船安全运营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游船安全运营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1. 目的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游船的安全运营,保护乘客和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游船的运营管理活动。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游船运营企业及其下属游船的安全运营。
3. 法律依据本管理制度的制定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以《游船安全运营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为基础。
二、游船安全运营管理职责1. 游船运营企业的安全职责1.1 确保游船的设计安全与建造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1.2 组织制定游船的操作规程和紧急应急预案,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演练。
1.3 配备专业的船长和船员,并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
1.4 定期进行游船的检修、保养和设备更新,确保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1.5 定期开展游船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1.6 组织开展游船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乘客和船员的安全意识。
2. 游船船长的安全职责2.1 负责指挥和控制游船的航行操作,确保其安全稳定。
2.2 根据气象和水文情况,合理安排游船的航行计划,并及时调整。
2.3 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确保游船的安全运行。
2.4 做好船舶的日常巡航、检查和记录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整改。
2.5 协助游船运营企业做好船舶的维修保养和设备更新工作。
3. 游船船员的安全职责3.1 遵守船舶的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严禁违章操作。
3.2 参加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提高航海和救生等技能能力。
3.3 熟悉游船布局和设备使用方法,能够独立操作相关设备。
3.4 维护游船的卫生与整洁,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
3.5 积极配合船长完成巡航、检查和记录工作。
三、游船安全运营管理措施1. 游船的规范操作1.1 游船运营企业要制定游船的操作规程,明确航行、停靠、应急等各个环节的具体操作流程。
1.2 游船的船长和船员要按照规程进行操作,严禁擅自更改或违背规程。
1.3 游船的船长和船员要经过必要的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关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游船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游船安全管理制度三篇篇一:游船安全管理制度为规范公司游船的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景区水域和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公司游船所有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服从公司的监督和管理。
二、游船配置的消防、救生、对讲机等有关安全设备的数量和存放位置应满足游船技术证书规定的要求,确保游船适航。
三、游船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在取得海事部门颁发的相应的适任证书方可持证上岗,酒后及影响正常操作的带病人员禁止上岗。
四、根据湖区和公司实际情况,轮机和水手兼顾安全员或救生员。
五、船艇各种证书要随船放置或随身携带,以便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检查。
六、旅游码头及各安全设施要保证安全可靠,做到随时检查和检修,消除事故隐患。
七、游船艇在下列情况下不得出航:1、非正常营运和接待;2、夜间;3、能见度不良的雨天、雾天;4、风力、浪高均达到船艇检验证书规定的限制条件;5、乘客超出载客定额;6、海事部门认为不能保证安全出航的其他情况。
八、游船航行时应遵守以下制度:1、船艇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航道,用安全航速行驶,航行时原则上靠右行驶,不得追逐、嬉戏强行,做到礼让三先、文明驾驶;2、船艇进出码头必须做到安全有序;3、船艇必须做到在旅游码头上下游客,避免不必要的事故发生;4、游客上船后应掌握游客人数,并引导游客按座位均匀坐好,以保持游船平稳,防止游船倾斜;5、游客乘坐快艇时,必须穿戴好救生衣,否则不得出航;6、游船在出航时船员应保持一切通讯设备畅通,形成船艇、码头、陆地三点连线。
九、公司要在上级部门的管理下,对游船的航行、停泊、作业安全负责,并做好以下工作: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事故应急救助预案;2、组织所属游船及船员接受海事及上级安检部门的监督检查;3、保证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4、督促、检查游船艇的安全及防污工作,消除事故隐患;5、组织水上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6、组织船员的技术培训及交流,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十、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后,应及时组织人员按事故应急救助预案进行有效救助,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营运船舶安全管理制度范文(3篇)

营运船舶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1. 目的和依据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营运船舶的安全运行,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务法》、《国际船舶安全管理规范(ISM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营运船舶及其船员,包括船舶的管理、操作和维护等方面。
3. 主管部门和责任人本制度的主管部门是公司的船舶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执行本制度。
船舶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是安全经理,负责逐级下达安全管理指令。
二、职责和义务1. 公司的职责和义务(1)制定并向船舶管理部门下达安全管理指令,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2)提供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船员具备相关安全技能;(3)定期检查船舶的设备和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4)及时调查船舶事故和事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5)配备足够的船舶管理人员,确保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安全经理的职责和义务(1)组织、实施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2)负责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保证船舶的安全运行;(3)制定船舶的安全操作指南和应急预案,并进行培训;(4)协调船舶管理部门和船员,解决船舶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5)及时查处违反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3. 船员的职责和义务(1)遵守相关安全规章制度,执行船舶管理部门的安全方针;(2)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并掌握相关的安全技能;(3)密切配合船舶管理部门的工作,如实上报船舶安全情况;(4)经过安全经理授权后,有权中止或终止任何可能造成危害的操作;(5)积极参与船舶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三、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检查和整改(1)船舶管理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定期安全检查,并向安全经理报告检查情况;(2)发现安全隐患的,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和整改;(3)安全经理对检查结果负责,并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和计划;(4)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船舶设备和设施的运行情况、船员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船舶的安全管理记录等。
管理船员规章制度内容包括

管理船员规章制度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船员的行为,维护船舶的安全与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船所有在册船员,包括船长、大副、轮机长、轮机副、水手等。
第三条守则船员应自觉遵守《海员法》及其补充文件,并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船员准入与聘用第四条船员准入船员应符合相关航海资格要求,并具备相应的证书和执照。
第五条聘用程序船员的聘用程序应符合《海员法》的规定,并经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批准。
第六条岗位调整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有权调整船员的岗位,被调整人员应服从安排。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七条工作时间船员应按规定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加班应按照相关规定报酬。
第八条工作任务船员应认真执行船长或其他上级的命令,不得擅离职守或违抗指挥。
第九条离船许可船员在工作时间离开船舶前应经上级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着装要求船员在工作期间应穿着整洁的工作服,并配戴帽子、手套等必要的防护装备。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安全意识船员应具备足够的安全意识,遇到紧急情况应冷静应对,确保船舶和乘员安全。
第十二条应急演练船员应定期参加相关应急演练,熟悉逃生、灭火、抢险等应急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防火安全船员应严格遵守防火规定,定期查验灭火器材,不得在违禁区域吸烟。
第五章个人行为第十四条行为规范船员不得饮酒斗殴、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
第十五条礼仪规范船员应遵守礼仪规范,尊重他人,互相帮助,维护良好的船员团队关系。
第六章处罚和奖励第十六条处罚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船员,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职等处罚。
第十七条奖励对表现优秀、工作认真负责的船员,可给予表扬、奖金、晋升等奖励。
第十八条评定制度船员的综合考核将根据工作表现、态度等方面进行评定,评分结果将影响晋升、加薪等。
以上就是一份典型的船员规章制度范本,船员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规定,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确保船舶的安全与稳定运行。
游船安全运营管理制度范文(4篇)

游船安全运营管理制度范文第1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游船安全管理,保障游客和船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游船经营秩序和公平竞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游船运营单位、游船船员以及与游船安全运营管理有关的其他相关方。
第3条游船安全运营管理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为核心,遵循逐级负责、全员参与、综合管理、科学监督的原则。
第4条游船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游船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的责任和权限。
第5条游船运营单位应加强游船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6条游船运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确保游船安全设备的有效性和完好性。
第7条游船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游船安全工作档案,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第8条游船运营单位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
第9条游船运营单位应配备合格的船员,确保船员的健康状况和工作水平符合相关要求。
第10条游船运营单位应开展安全宣传活动,提高游客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11条游船运营单位应设置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游船安全管理工作。
第12条安全管理部门由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监督员和安全培训师组成。
第13条安全管理负责人负责游船安全管理的全面指导和监督,协调各部门的安全工作。
第14条安全监督员负责游船安全设备和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第15条安全培训师负责开展船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三章游船安全培训和教育第16条游船运营单位应向船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并及时更新培训内容。
第17条安全培训和教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游船安全操作规程;2. 游船安全设备和装备的使用方法;3. 紧急情况下的救生和逃生方法;4. 游船安全管理制度相关知识。
第18条安全培训和教育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1. 书面资料和视频教学;2. 模拟演练和实践操作;3. 安全讲座和座谈会;4. 安全考试和综合评估。
游船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游船安全管理制度三篇篇一:游船安全管理制度为规范公司游船的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景区水域和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公司游船所有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服从公司的监督和管理。
二、游船配置的消防、救生、对讲机等有关安全设备的数量和存放位置应满足游船技术证书规定的要求,确保游船适航。
三、游船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在取得海事部门颁发的相应的适任证书方可持证上岗,酒后及影响正常操作的带病人员禁止上岗。
四、根据湖区和公司实际情况,轮机和水手兼顾安全员或救生员。
五、船艇各种证书要随船放置或随身携带,以便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检查。
六、旅游码头及各安全设施要保证安全可靠,做到随时检查和检修,消除事故隐患。
七、游船艇在下列情况下不得出航:1、非正常营运和接待;2、夜间;3、能见度不良的雨天、雾天;4、风力、浪高均达到船艇检验证书规定的限制条件;5、乘客超出载客定额;6、海事部门认为不能保证安全出航的其他情况。
八、游船航行时应遵守以下制度:1、船艇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航道,用安全航速行驶,航行时原则上靠右行驶,不得追逐、嬉戏强行,做到礼让三先、文明驾驶;2、船艇进出码头必须做到安全有序;3、船艇必须做到在旅游码头上下游客,避免不必要的事故发生;4、游客上船后应掌握游客人数,并引导游客按座位均匀坐好,以保持游船平稳,防止游船倾斜;5、游客乘坐快艇时,必须穿戴好救生衣,否则不得出航;6、游船在出航时船员应保持一切通讯设备畅通,形成船艇、码头、陆地三点连线。
九、公司要在上级部门的管理下,对游船的航行、停泊、作业安全负责,并做好以下工作: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事故应急救助预案;2、组织所属游船及船员接受海事及上级安检部门的监督检查;3、保证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4、督促、检查游船艇的安全及防污工作,消除事故隐患;5、组织水上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6、组织船员的技术培训及交流,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十、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后,应及时组织人员按事故应急救助预案进行有效救助,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内河船员管理规章制度

内河船员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河船员的管理工作,确保内河船员的安全和运输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内河运输的船员,包括船长、轮机长、水手等所有从事内河运输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内河船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运法》、《船舶操纵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服从船公司的管理和指挥,维护船舶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四条内河船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和技能,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船舶和货物的安全。
第二章内河船员的管理第五条内河船员的招聘、培训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船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六条船员入职时应当提交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和资格证书,经验不足的新船员须接受严格的训练和考核。
第七条船员应当服从船长和轮机长的指挥,听从船公司的安排,不得擅自离船或私拿船上设备。
第八条船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纪律,不得酗酒滥用药物,不得违反相关规章制度。
第九条船员应当积极配合船公司的安全和环保工作,维护船舶的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条船员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严格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制度,不得擅自请假或旷工。
第十一条船员在工作中要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不得发生违法行为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十二条船员应当定期接受体检,确保身体健康,不得患有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等不适合从事船员工作的疾病。
第三章内河船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内河船员有权获得船公司提供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十四条内河船员有权获得合理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得存在欠薪或恶意扣减工资的情况。
第十五条内河船员有义务保护船舶和货物的安全,维护船上的设施和设备的完好。
第十六条内河船员有义务遵守相关规章制度,服从船长和轮机长的指挥,保持船员的纪律和团结。
第十七条内河船员有义务定期参加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危机处理能力。
第十八条内河船员有义务保护好环境,不得在河道上乱扔垃圾或破坏生态环境。
上船规章制度应该这样写

上船规章制度应该这样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船舶安全管理,保障船员和船舶的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上船的船员,包括船长、船员和乘客。
第三条在船舶上,所有人员都应该遵守本规章制度,听从船长指挥,确保船舶安全。
第二章船员管理第四条所有船员在上船前必须经过严格的体格检查,确认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和不适合船舶生活的疾病。
第五条船员应具备相应的证件和学历,以保证其能够履行相应的职责和责任。
第六条船员应定期参加安全管理培训,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第七条船员在船舶上应该遵守船员纪律,服从船长指挥,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八条船舶在出发前应完成船舶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完好,达到安全出航要求。
第九条船舶各部门应建立良好的安全文化,鼓励船员提出安全问题和建议,及时解决安全隐患。
第十条在遇到危险情况时,船员应迅速采取适当的措施,保障船舶和人员安全。
第四章紧急救援第十一条每个船员在上船前都应接受相应的紧急救援培训,了解逃生通道和救生设备的使用方法。
第十二条如果发生紧急情况,船员应迅速按照船长指示撤离船舶,确保自身安全。
第十三条在救援过程中,船员应互相帮助,确保所有人员都能够安全逃离危险地带。
第五章纪律管理第十四条船员在船舶上应保持良好的纪律,严格遵守船员规章制度,做到言行一致,不得违规。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船员,船长有权进行相应处罚,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等。
第十六条对于严重违纪行为的船员,船长有权解除其职务,让其下船,并报告船公司进行处理。
第六章结束语以上就是上船规章制度的内容,希望所有船员都能严格遵守,确保船舶和人员安全,共同努力,共同发展。
感谢大家的合作!船长为你们提供服务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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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管理制度三篇篇一:船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船员队伍建设,提高船员队伍素质,促进船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标准化,维护船舶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确保安全优质地完成运输生产任务,根据国家和国际有关法律、法规、公约,结合本公司实际和船员工作特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公司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船员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全体船员及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本公司建立劳动或劳务关系的船员,以及本公司从事船员管理工作的部门、人员。
第四条在公司所派遣船舶实习、见习、随船的人员,参照本办法。
与本公司建立劳务合作关系的船员中心或公司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
第五条按照STCW公约的要求,船员划分为管理级、操作级和支持级。
其中,管理级是指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聘任为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的船员;操作级是指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聘任为二副、二管轮、三副、三管轮的船员;支持级是指除管理级、操作级以外的其他船员。
为了便于公司对船员实施管理,本办法将船员划分为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两大类。
其中,高级船员是指管理级、操作级以及聘任为政委、电机员等职务的船员或上述职务的实习、见习船员;普通船员是指不属于高级船员的其他船员。
第二章用工管理第六条本公司船员的用工制度应遵循拥有和控制并举的方针,逐步实现高级船员由公司所拥有,普通船员由公司所控制等多元化用工形式。
第七条高级船员的录用原则上以航海类专业毕业生的招收作为高级船员的主要补充形式,由公司根据人力资源发展规划统一与各院校协商,确定招收计划后,组织有关人员赴各院校与毕业生进行双向选择。
毕业生在实习期间或试用期内发现有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退回院校。
本公司以外的高级船员,满足适任适岗条件的,可以视情况录用。
第八条普通船员的录用公司应根据现有船员任职条件和有关规定,通过与公司建立有劳务合作关系的劳务中心(或公司),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只有与劳务中心(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船员方可安排上船工作。
公司应及时将建立劳务合作关系的劳务中心(或公司)备案。
第九条其他人员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政策需要安置或推荐就业的转业、退伍军人和退役运动员等,经考核符合船员条件的,可以视情况录用。
第十条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与船员明确录用关系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及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返聘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在船员本人自愿及家属签字同意的前提下,可对一些业务素质高,身体状况好的退休船员进行返聘,并与返聘的船员签订返聘协议。
第十二条解除劳动合同船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按国家,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公司有关规定,给予是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答复。
对未书面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而不履行劳动合同规定义务的船员,以及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书面申请后未经公司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应按旷工处理。
船员严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公司按规定需要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必须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本人,按《劳动法》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
第十三条解除劳动合同船员在办理具体手续时,公司应按规定收回有关证件、物品和公司招收、录用的费用,以及为其培训所支付的培训费、交通费、培训工资及其它相关费用。
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约定者,违约方应按规定支付相关的违约赔偿金。
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协议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病退或退职船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进行劳动鉴定,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报公司批准后,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病退或退职手续。
第十五条退休船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应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船员退休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证件管理第十六条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是船员出入中国国境和在境外通行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签发。
船员办理海员证,由公司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出国人员政审、体检、合格后报公司审批,负责办证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到所在地海事局办理海员证。
实习、随船人员办理临时海员证,由公司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出国人员政审、体检并进行适当的安全培训后报公司复审,由公司行文上报海事局批准。
负责办证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到所在地海事局办理临时海员证。
第十七条护照为方便船员出入境和在境外通行,公司航行国际航线船舶上的船员,必须持有因公普通护照或因私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普通护照》是船员在超出海员证使用范围时出入中国国境和在境外通行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护照》是船员在超出海员证使用范围时出入中国国境和在境外通行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签发。
船员办理因公普通护照,需按规定进行出国人员政审,合格后公司审批,由公司统一到外交部办理。
因公护照使用时发给个人,使用完毕后立即收回交由公司或申请办理因公护照的部门保管。
船员办理因私护照,由船员按规定到其户口所在地指定的公安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船员服务簿《船员服务簿》是记录船员本人服务资历,参加有关专业训练和体格检查情况的证件,是船员申请适任考试,办理职务签证的证明之一。
《船员服务簿》一般由公司在所在地海事局办理,船员应在要求的期限内,按规定到海事局办理签证手续。
船长必须按要求认真如实地填写《船员服务簿》。
第十九条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和船员岗位证书《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是船舶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按规定应持有的表明其能够胜任所任专业技术职务能力的证件,一般由公司所在地海事局签发。
《船员岗位证书》是根据本公司和行业的特点,自行规定船员应持有的表明其能够胜任所任专业技术岗位的证件,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核发。
第二十条海船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海船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是参加海事局规定的海员单项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一般由公司所在地的海事局签发的证件。
第二十一条船员健康证书《船员健康证书》是船员经过身体检查,卫生部门确认符合适航船员体检标准后核发的证件,每次检查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十二条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出入境携带物品登记证《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出入境物品登记证》是海关对船员出入境携带物品实行监管的凭证,由公司所在地海关核发。
船员上船报到时,应持证到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当船舶从国外返抵国内港口时,船员应按有关规定,在登记证上如实填妥有关内容,向海关申报。
第二十三条预防接种证书《预防接种证书》是卫生检疫部门对船员进行预防接种后核发的证件。
第二十四条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是在特种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必须持有的证件,船员参加海事局规定的海员特殊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一般由公司所在地海事局签发。
第二十五条出境证明和签证船员上船,前往有关国家或地区(包括途经国家或地区)不需要办理入、过境签证的,由所公司按规定向出境边防检查站出具出境证明,并提供国外接待单位的邀请或担保函电,凭船员本人所持的中国有效海员证或(和)护照出境。
如需要办理签证,应在出境前由公司按有关规定办妥前往国家或地区的入、过境签证。
第二十六条换证船员所持证件到期前,船员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换证手续。
船员应注意核对本人证件的有效期并及时向船员管理部门提供相关的换证材料。
新办证或换领新证后,持证人必须认真检查、签字,如发现有差错,应及时报告船员管理部门。
新证件办妥后,必须尽快将旧证件上交船员管理部门。
大副(或船医)要认真检查在船船员的健康证书和预防接种证书,适时通知船员进行体检或预防接种。
第二十七条船员证件的保管船员证件必须妥善保管,谨防丢失。
严禁私自涂改、转借或移作它用。
如有遗失、污损,应立即向船员管理部门报告,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并办理补发手续。
为防止证件丢失,除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出入境携带物品登记证外,在船船员的其余证件应由船舶统一保管,船员离船后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船员证件的保管方法。
第二十八条照片根据办理各类船员证件的需要,公司船员管理部门应保存所管辖船员适当数量并符合要求的近期照片和底片,船员应按船员管理部门的通知及时拍摄或提供照片和底片。
第二十九条船员家属随船,相关证件的办理和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教育和培训第三十条教育培训管理公司船员管理部门应根据船队发展规划和劳务外派市场情况,制定船员队伍教育培训工作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的各项措施要设定明确目标,责任到岗,责任到人,确保规划,计划的落实。
公司相关部门领导应对计划与规划贯彻落实情况及时进行跟踪、检查、监督和交流,确保公司船员人才队伍的素质保障。
公司要建立有效的船员教育培训工作机制,使教育培训与船员的职务晋升,工作考核,经济收入等切身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充分调动船员参加培训,提高素质的主观能动性;要鼓励船员努力提高个人素质,参加各项业务培训,参加国家和本公司的船员技术职称评审,为船员的学习,培训和职称评审等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船员管理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统筹安排船员按期进行知识更新,履约,技能提高等培训,促进船员职业素质的不断提高,确保船员适岗,适任。
船员个人要充分理解公司的教育培训各项安排,认真参加公司安排的各项培训;要深刻认识提高个人素质对自身的重要意义,增强自我学习和自我提高的能力,主动申请参加各项技能培训及国家和本公司的各项船员技术职称评审。
第三十一条新船员的教育和培训船员初次上船前,公司必须对其进行企业文化、职业道德、政治思想、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劳动纪律、技术业务、外事纪律及礼仪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其中,技术业务培训应按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上岗持证要求进行。
第三十二条上船前教育公司应建立船员上船前的教育和谈话制度,确保船员思想的稳定,及对所上船舶和所从事工作的深入了解。
第三十三条在船培训和演练船舶领导应针对本船各种设备特别是关键设备的技术要求,以及相关规定,组织安排在船船员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以提高船员的技术业务水平,实操能力和应变技能,增强安全环保意识。
在船培训和演练应做好有关记录。
第三十四条特殊培训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对特殊需要的人员或第一次上特种船舶工作的船员,预先进行持证培训或短期专项培训,选派专人带领或指导他们在船工作,并适时对他们实行跟踪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英语培训公司要加强船员的英语培训。
船员应通过多种途径主动提高英语水平,特别是听说能力。
公司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努力营造良好的英语环境,为船员提供卓有成效的培训。
按照《本公司船员英语适岗考试办法》有关要求,鼓励船员参加英语适岗考试,对未按要求取得相应等级英语适岗证书的船员不予晋升职务。
第三十六条建立培训档案公司应建立船员培训档案并实施跟踪管理,为船员的调配和使用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