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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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3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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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 《保险法》、《合同法》、《民法通则》
小结
思考题
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方式有哪些? 人身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 在我国,投保人对哪些人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有哪几种情况? 投保方和保险方应如何履行人身保险合同? 何种合同属无效保险合同?
承诺满足下列条件时有效:

不能附带任何条件、是无条件的 必须由受约人本人或其合法代理人作出 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与终止
合同的生效(p56案例)
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需要一个对价的过程 成立与生效:成立≠生效 生效要件
合同责任的开始 与合同生效时间可以一致,也可以不一致,但一定晚于生 效时间 健康保险的6个月观察期 保险责任开始,合同效力会中止 如过了宽限期仍然不缴费,合同会中止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
当事人
投保人:申请订立合同并缴费
条件一:完全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下列人员均不符合条件: • 未成年人 • 染毒瘾者,达到无法了解所从事交易的本质的程度 • 精神病患者、嗜酒成性者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
条件二:必须是与保险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人,并按约定交 纳保险费 • 投保人必须是以自己名义与保险人订立合同的当事人 • 投保人要按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履行合同以投 保人按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为前提
• 区分保险利益与保险权益(保险合同的利益)
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就存在;而保险权益即保 险合同的利益,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所取得的利益, 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由权利人自由转让。比如受益人取 得的保险金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
由保险人事先拟定——附合性合同。 保险业务的需要及其特殊性--以备投保人索取,便于投 保人事先理解条款 保险业务的专业性--便于监管部门检查,有利于投保人 权利的保护

第三章保险合同提纲

第三章保险合同提纲

第三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保险合同及其特征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1、保险合同双务性合同2、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3、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4、保险合同是条件性合同5、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6、保险合同是属人性合同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P53)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一)当事人1、保险人含义、条件2、投保人含义、条件(二)关系人1、被保险人含义、条件、注意事项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4、受益人含义、条件、注意事项、法定受益人的处理(三)辅助人1.保险代理人2.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的区别3.保险公估人二、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而不是保险标的三、保险合同的内容反映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的权利与义务第四节保险条款实例解析以国寿美满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为例讲解保险条款有关内容年金保险分红保险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的形式1、投保单2、暂保单3、保险单4、保险凭证5、批单现金价值三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与保险责任开始1、成立——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1)要约(2)承诺保险合同成立时并不产生法律效力2、生效——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当事人均受合同条款约束。

生效以有效为前提有效的条件:保险合同当事人可对合同生效的条件或时间作出约定。

若无约定,则签发保单并符合有效合同的条件即生效。

3、保险责任的开始小结:三者的关系四保险期间保险期间即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从保险责任开始到终止的这一期间。

保险期限的确定通常有两种方式:(1)按时间确定;(2)按事件的始末确定。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是保险责任期限的起始时间。

五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所应承担的经济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六责任免除含义1、除外地点2、除外风险3、除外财产4、除外损失八保险费与保险费率九保险合同的中止十保险合同的复效十四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金十七保险合同的变更1、保险合同内容变更2、保险合同主体变更(1)保险人一般不会变更破产(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①财产保险②人身保险二十保险合同的终止二十一争议处理。

保险条款详解

保险条款详解

保险条款详解保险是一种金融产品,旨在为个人或企业提供财产和责任的保障。

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不同类型的保险,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了解和明确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详细定义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保险的范围和限制。

本文将对保险条款进行详细解析。

一、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法律协议,包括以下基本要素:1.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身份:保险合同明确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和地址等。

2. 保险的对象和范围:保险合同详细说明了保险的对象,可以是财产、人身或责任等。

同时也对保险的范围进行界定,规定了保险责任的限制和免除条款。

3.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保险合同中明确了保险金额,即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可以获得的最高赔偿金额。

同时,保险费是投保人为享受保险保障而支付给保险人的费用,费率根据保险产品和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而定。

4. 保险期限和终止:保险合同规定了保险期限,即保险保障的起止时间。

同时也明确了保险合同的终止条件,包括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合同到期等。

二、保险条款的分类根据保险的对象和保险责任的不同,保险条款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财产保险条款:财产保险条款适用于涉及财产损失的保险产品,如汽车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

这类条款会明确保险的范围和保险金的计算方法,以及免赔额和赔偿方式等。

2. 人身保险条款:人身保险条款适用于涉及人身保障的保险产品,如寿险、医疗保险等。

这类条款会详细说明保险人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死亡等情况下的赔偿责任和赔偿标准。

3. 责任保险条款:责任保险条款适用于涉及赔偿第三方责任的保险产品,如雇主责任险、产品责任险等。

这类条款会规定保险人承担的责任范围和赔偿限额,以及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对第三方损害的赔偿义务。

三、保险条款的要点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具体规定,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具有重大影响。

以下是几个保险条款的要点:1. 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条款规定了保险合同在遭受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事件时的责任和赔偿规定。

第六章 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第六章  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七)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
保险费简称保费,保险费是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的乘积,即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 供保险保障而向投保人收取的价金,它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作为保险 人 根据保险合同的内容承担给付责任的对价。 保险费率通常用百分比或者千分比来表示。 保险费及保险费率由保险人预先计算并载明于合同中。
(二)保险单 保险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的正式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
一般由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保险单将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详尽列明,包 括双方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风险责任。
第六章 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内容和结构 (一)概念与特征 狭义的保险合同内容---
仅指合同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广义的保险合同内容---
则是指以双方权利义务为核心的保险合同的全部记载事项。 在这里我们所讲的保险合同内容指的是广义的保险合同的内容。
由于保险合同一般都是依照保险人预先拟订的保险条款订立的,因而 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就主要体现在这些条款上。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在保险合同中,还应载明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的办法,包括赔偿或给 付的标准和方式。同时规定免赔额(率),分为相对免赔和绝对免赔。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关 违约责任的内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也可以直接载明按照法律的有关 规定处理。
保险合同的内容通常由保险人与投保人依法约定,以条文形式表现。 实际上就是保险合同的条款,
它具有以下特征:
1、保险合同的条款通常由保险人事先拟定; 2、保险合同条款具有法律性质,依法受保监会监管; 3、保险合同条款通常规定各险种的基本事项; 4、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保险理论与实务第二章

保险理论与实务第二章

2.我国保险立法的体系结构
我国《保险法》的立法采用的是保险业法与 保险合同法合二为一的立法方式。《保险法 》作为我国保险的基本法,融上述单项法 规为一体,具有综合性、全面性、兼容性的 特点,形成一种颇具特色的体系结构。

第二节 保险合同概述
主要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含义和特征 二、保险合同的种类 三、保险合同的形式

2、不足额保险合同

不足额保险合同是指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 比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低。这种情况 又称为部分保险。


对于不足额保险合同,保险人的赔偿方式有: (1)若为全损,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赔偿。 (2)若为部分损失,则保险人采取比例责任方式 赔偿。按比例赔偿,即按保险金额与实际保险价值 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计算公式为: 保险金额 赔偿金额= 保险价值 ×损失额

一、保险合同的含义和特征
(一)含义 (二)特征

(一)含义

合同也称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确立、变更 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是商品 经济发展的产物,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不 断完善,是现代民事、商业活动的基础。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 与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中“保险权利与义务 关系”主要是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与 保险人协商约定的在保险合同保障期间双方 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保险合同一经 成立,便受到法律的约束和法律保护,是一 种民事合同。 。
3、超额保险合同

超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 的保险合同。 产生超额保险的原因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在投保时,投保人出于各种原因,以 超过标的实际价值的保险金额投保而形成 ;二是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因市价的跌 落造成保险标的的实际市场价值下跌,从 而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

新保险合同合同准则

新保险合同合同准则

新保险合同合同准则保险合同合同准则是指针对保险合同制定的相关法律准则,旨在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以下是针对新保险合同合同准则的相关参考内容。

1. 保险合同基本要素新合同准则要求保险合同应该明确包括以下基本要素:被保险人的名称、标的物、险种和保险金额、保险费和缴费方式、保险期限、保险责任和免责情况等。

同时要求保险合同应以准确、明确的方式表达,便于当事人明确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2. 约束力和合同内容的解释新合同准则明确了保险合同应当具备的约束力和合同内容的解释方法。

根据新合同准则,保险合同应当具有约束力,即当事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

同时,新合同准则还规定了合同内容的解释方法,当合同条款的含义存在争议时,应以保险合同条款的通常含义为准。

3. 保险合同条款的合理性新合同准则明确了保险合同条款合理性的要求。

保险合同条款应符合保险合同买卖交易的公平原则,不得剥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限制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

同时,保险合同条款应当明确、详细,充分反映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避免引起歧义和争议。

4. 保险赔偿的原则和范围新合同准则明确了保险赔偿的原则和范围。

保险赔偿应当符合合同的约定,按照保险合同的有关条款履行。

保险责任应该限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报案和证明责任。

5. 保险合同终止和解除新合同准则对保险合同的终止和解除进行了规定。

保险合同可以通过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也可以根据约定的方式终止。

同时,新合同准则还明确了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终止和解除时应当支付的有关费用和赔偿金的标准。

6. 争议解决机制新合同准则还规定了保险合同争议解决的机制。

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新合同准则还鼓励修订并适用保险仲裁规则,提高保险合同争议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

总之,新保险合同合同准则对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益、规范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学的基本理论

保险学的基本理论保险学是一门研究风险和不确定性问题的学科,旨在通过合理的保险制度来降低个体和社会的风险损失。

其基本理论包括保险风险的种类、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制度的作用、保险经济学原理等方面。

保险风险的种类保险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在承担保险责任过程中,面临的诸多风险和不确定性。

保险风险一般分为两类: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也称为市场风险,是指与大环境相关的风险,例如经济衰退、货币贬值、外汇波动等。

这种风险不仅会对单个保险公司造成影响,也会对整个保险行业造成影响。

非系统性风险也称为特殊风险,是指与特定风险相关的风险,例如火灾、车祸、自然灾害等。

这种风险通常只会对单个保险公司造成影响,但对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较大。

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用于明确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和被保险人应承担的义务。

保险合同包括以下要素:1. 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财产的保险范围。

保险标的应当是明确的,不可过于宽泛或模糊。

2.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财产提供保险的时间范围。

保险期间应当明确,不可过短或过长。

3. 保险费:保险费是保险公司收取被保险人的保险费用。

保险费应当公平合理,不可过高或过低。

4.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财产发生损失时承担的赔偿金额。

保险责任应当清晰明确,不可存在歧义。

保险制度的作用保险制度是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出资或组织保险公司设立,为社会提供风险保障的体系。

保险制度对社会经济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风险转移:保险制度可以将大量风险集中在保险公司,从而降低单个被保险人面临的风险损失。

2. 促进投资:保险制度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安全保障,从而鼓励投资和创业。

3. 稳定经济:保险制度可以稳定消费者的消费意愿和企业的经营环境,从而推动经济的长期发展。

保险经济学原理保险经济学是将经济学与保险学相结合,研究保险机构的行为和保险市场的运作规律。

保险学

题型:单选20×2` 判断5×2` 简答2×10` 案例1×10` 论述1×10`绪论保险学的创立和发展(单选或判断)第一章一、风险的分类(小题)二、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小题)三、风险处理方式及其比较(小题)四、可保风险(小题、简答)第二章第一节保险的性质(小题)特别注意损失说、保险的概念(记忆)二、保险的基本功能(小题)第三节保险的作用(论述)四、商业保险的定义(小题)第三章(全章内容都要看)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述(小题、简答、论述)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小题、案例、PPT)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小题)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变更(小题)第五节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小题)第四章(除了P79的损失补偿原则在财产保险实务中的特例不用看,其他都要看)——小题、简答、案例、论述其中,P83的物上代位和P84—P87的重复保险分摊原则(计算)都出小题。

第五章一、风险转嫁方式(小题)二、业务承保方式(小题)第六章一、财产保险的概念(小题)二、机动车辆保险(小题)——看课本第七章一、责任保险的概念(小题)二、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本特征(小题)绪论(看课本)保险的创立与发展从世界上第一部保险专著问世算起,保险学的研究工作已有将近500年的记载。

公元14世纪后半叶,海上保险开始在欧洲的意大利出现。

16世纪初期,以海上保险条款与判例为主要研究内容的海上保险专著的出版,标志着保险学这一新兴学科的诞生。

由于这时候的保险研究侧重于有关海上保险法律问题的理论探讨,因此,当时的保险学被称为保险法学继海上保险之后,火灾保险、人寿保险相继形成。

从19世纪后半叶开始,一些国家相继成立本国的保险学研究专门机构即保险学会,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保险学研究。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保险学研究的内容已趋成熟,其标志是保险学的研究成果载入大学教科书,第一章一、风险的分类(小题)1、按风险的环境分类:静态风险、动态风险静态风险与动态风险的差别:损失与否不同、影响范围不同、发生特点不同2、按风险的性质分类(1)、纯粹风险——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保险合同五要素

保险合同五要素专业术编号要点专业释义通俗释义重要性语保险公司承不同类型保保险责保什什么情况担的赔偿或1险产品间的任么?下给钱给付保险金主要区别的责任保险公司承发生约定保险价值的保险金保多担赔偿或给2事件时,重要体现,额少?付责任的最赔多少钱转移风险高金额购买某保缴费期影响多少缴费期影响3保险费额,需要保费,经济钱?保费出多少钱能力和规划产品有多长保险期保多4时间的保险限久?期限交费期交多与需求相关5限久?备注1:选择产品时,客户需要关注保险合同的五要素,判断产品是备注2: 各大公司的产品都是在保监会的监督下产生的,本身并无高备注:最符合客户需求的产品才是最好的产品,要选择一位专业、
要素关注点保险责任是否符合个人需求,能否解决担忧的问题保额太低,无法起到保障作用;保额太高,影响资金运转;收入的5-10倍为宜保障类产品,缴费期宜较长,额度高;理财类,缴费期宜较短,保费高,现金价值关系投资收益定期寿险应对阶段性理财目标,如房贷一族结合还贷期限购买;终身寿险应对一生至关重要的理财目标如疾病保障、养老、资产传承等;短期多为补贴型医疗、费用型医疗险、意外险产品是否适合自己。

并无高低优劣之分,不用执着于产品比较。

专业、负责的专业顾问。

最全保险知识题库(带答案)

个人代理销售人员资格考试题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营销业务部·2016目录第一部分保险基础知识 (1)第一章风险与风险管理 (1)第一节风险概述 (1)第二节风险管理 (11)第二章保险概述 (19)第一节保险的要素与特征 (19)第二节保险的分类 (26)第三节保险的功能 (31)第四节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34)第三章保险合同 (38)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38)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43)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51)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履行 (59)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 (64)第六节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处理 (68)第四章保险基本原则 (73)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 (73)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 (81)第三节损失补偿原则 (90)第四节近因原则 (102)第五章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环节 (107)第一节保险销售 (107)第二节保险承保 (119)第三节保险理赔 (127)第四节保险客户服务 (133)第六章财产保险 (143)第一节财产保险概述 (143)第二节企业财产保险 (161)第三节家庭财产保险 (181)第四节机动车辆保险 (201)第五节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227)第六节责任保险 (240)第七章人身保险 (251)第一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51)第二节健康保险 (268)第八章保险代理人 (272)第一节保险代理人概述 (272)第二节保险代理机构 (278)第九章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职业道德 (282)第一节职业道德概述 (282)第二节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职业道德 (286)第二部分保险中介相关法规制度 (297)第一章保险法 (297)第二章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325)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40)第四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52)第五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373)第三部分公司企业文化 (381)第一章公司历程与企业文化 (381)第二章销售人员职业生涯规划 (396)第一部分保险基础知识第一章风险与风险管理第一节风险概述单选选择题1、风险事故产生的过程为(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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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保险俣同的主体“人”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保险合同的参加者,是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保险人。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享有收取
保险费的权利,并对被保险人在法律上的资格,各国保险法都有严格规定。一般来说,保险
人经营保险业务必须经过国有关部门审查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
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保险公司。”第六十七条至第九十四条,又从保险公
司的组织形式,设立条件 与程序、保险公司高管人员的资格、保险公司的变更、保险公司
的经营、保险公司的整顿接管与破产等方面对保险公司作了具体规定。在国际上,保险公司
的组织形式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
投保人。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保
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
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就法律条件而言,投保人可以是法
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但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就经济条件而言,投保人必须具有交付保
险费的能力:就特殊条件而言,投保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关规定,不同投保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不同的具体规
定。就自然人而言,必须年满18周岁或16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且
无精神性疾病:就法人而言,必须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且有权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给付保
险金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
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被保险人的资格。一般来说,在财产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资格没有严格的限制,自然人和
法人都可以作为被保险人。而是有生命的自然人才能成为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以死
亡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被保险人,但父母为其未成
年的子女投保时除外,只是最高保险金额通常有限定。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投何人的关系,通常有两种情况;一
是当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属一人,此时的被保险人可以视同保
险俣同的当事人;二是当投保人为他人的利益保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分属两人。此时的被
保险人即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的数量。同一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可以是一人,也
可以是数人。无论是一人还是数人,被保险人都就载明于保险合同中。如果被保险人是可变
的,则需要在合同中增加一项变更被保险人的条款。当约定的条件满足时,被弃的对象自动
取得被保险人的地位。
各娄保险的被保险人。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财产的权利主体;在人身保险中,被
保险人既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财产毁损或人身伤害依照法律,契约或道义负有经济赔偿责任
的人:在信用(保证)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因他人失信 而有可能遭受经济损失的人,或者
是因自失信可能导致他人损失的人。
受益人。受益人一般属于人身保险范畴的特定关系人,即人身保险合同中同被保险人或投
保人指定,当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实现时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八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的人。”第三十九条又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的同意。
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重要主体之一。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有着独特的法律地
位,险保险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受益人需及时通知保险人之外,不承担其他任何义务。
受益人的受益权是通过指定产生的。受益人取得受益权的唯一方式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通
过保险合同的指定。受益人中途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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