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四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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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咋看不懂的一定要学

保险合同咋看不懂的一定要学

保险合同咋看不懂的一定要学保险合同是一种企业与个人或法律实体之间,以双方友好协商共识为基础,经认可而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或者其它形式协议。

它关乎人们财产安全,人身安全以及社会安定的保障,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合同一般包括4个部分:双方的有关声明、保险责任的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条款的一般性规定。

保险合同的双方声明包括甲方和乙方的详细信息,比如形成保险关系的双方身份、交易双方的主体资格及客体资格、双方身份要求、上述身份证明等。

保险责任的内容是指保险合同中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约定的对当事人有效的具体义务,包括具体经济赔偿义务以及其它适用条款中约定的有关责任,如免除保险人责任、延长保险责任时间等。

这些内容必须明确、清楚地约定,保险责任是保险的核心内容,也是衡量保险保障水平的重要参照,因此,保险责任的内容必须完善。

双方的权利义务是指在保险关系中,双方要履行的职责和权利,它主要包括保险关系双方负责的行为,其中甲方要尽到合同约定的义务以及保险人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乙方要求遵守规定,尽最大的义务以及有关的权利;各方要确保保险合同的履行。

最后,保险合同要包括条款的一般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保险合同的条款应当包括订立合同的时间、保险期间、费用账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声明及保证、保险事故的报告及给付保险金的期限、与申请人之间的接受、拒绝和保证及责任范围、解释与抗辩权利等条款。

总而言之,保险合同是一种关系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的重要协议,其内容要求十分严谨,因此,我们在选择和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加以调整和完善,确保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并能够保护双方权益,满足保险关系当事人的需要。

保险合同有些要素

保险合同有些要素

保险合同有些要素你知道什么是保险合同的要素?你对保险合同的要素了解?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保险合同的要素的知识欢迎阅读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保险合同的参加者是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一)保险人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并对被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保险人在法律上的资格各国保险法都有严格规定一般来说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查认可XX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第七十条、第九十一条又从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设立条件与程序、保险公司的变更、保险公司的经营、保险公司的整顿、接管与破产六个方面对保险公司作了具体规定在国际上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二)投保人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就法律规定而言投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但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就经济条件而言投保人必须具有交付保险费的能力;就特殊条件而言投保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同投保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不同的具体规定就自然人而言必须年满18岁或年满16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且无精神性疾病;就法人而言必须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一)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且有权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1.被保险人的资格一般来说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资格没有严格的限制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作为被保险人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法人不能作为被保险人只有自然人而且只能是有生命的自然人才能成为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被保险人但父母为其未成年的子女投保时除外只是最高保险金额通常有限定2.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当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一人此时的被保险人可以视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二是当投保人为他人的利益投保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分属两人此时的被保险人即为这里所说的保险合同的关系人3.被保险人的数量同一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无论是一人还是数人被保险人都应载明于保险合同中如果被保险人已经确定应将其姓名或单位在合同中载明;如果被保险人是可变的则需要在合同中增加一项变更被保险人的条款当约定的条件满足时补充的对象自动取得被保险人的地位4.各类保险的被保险人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财产的权利主体;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既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也是保险事故发生的本体;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对他人财产毁损或人身伤害依照法律、契约或道义负有经济赔偿责任的人;在信用(保证)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因他人失信而有可能遭受经济损失的人或者是因自身失信可能导致他人损失的人(二)受益人受益人一般属于人身保险范畴的特定关系人即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当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实现时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XX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第三十九条又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1.受益人的资格并无特别限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任何合法的经济组织都可作为受益人;自然人中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甚至活体胎儿等均可被指定为受益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也可以作为受益人2.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重要主体之一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有着独特的法律地位除保险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后受益人需及时通知保险人之外不承担其他任何义务3.受益人的受益权是通过指定产生的受益人取得受益权的惟一方式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通过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中途也可以变更但若是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在保险实务中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有已确定和未确定两种情况已确定受益人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已经指定受益人这时受益人领取保险金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保险金不能视为已死去的被保险人的遗产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无权分享也不得用于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未确定受益人又有两种情况:一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未指定受益人;二是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受益人放弃受益权而且没有其他受益人在受益人未确定的情况下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就视同受益人保险金应视为死者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由于保险赔偿金的受领者多为被保险人本人所以在合同中一般没有受益人的规定三、保险合同的客体客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共同指向的对象客体在一般合同中称为标的即物、行为、智力成果等保险合同虽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但它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因此投保人必须凭借保险利益投保而保险人必须凭借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才可以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并以保险利益作为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和赔偿依据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某种原因保险利益消失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所以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要素之一如果缺少了这一要素保险合同就不能成立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保险标的是投保人申请投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是确定保险合同关系和保险责任的依据在不同的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范围都有明确规定即些可以承保些不予承保些一定条件下可以特约承保等因为不同的保险标的能体现不同的保险利益而且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保险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关心的也是基于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所以在保险合同中客体是保险利益而保险标的则是保险利益的载体四、保险条款及其分类保险条款是记载保险合同内容的条文、款目是保险合同双方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主要依据一般事先印制在保险单上(一)按照保险条款的性质不同可将其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两大类1.基本条款基本条款是指保险人事先拟定并印就在保险单上的有关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基本事项基本条款构成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依据不能随投保人的意愿而变更2.附加条款附加条款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另行约定或附加的、用以扩大或限制基本条款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补充条款附加条款通常也由保险人事先印就一定的格式待保险人与投保人特别约定填好后附贴在保险单上故又称附贴条款在保险实务中一般把基本条款规定的保险人承担的责任称为基本险附加条款所规定的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称为附加险投保人不能单独投保附加险而必须在投保基本险的基础上才能投保附加险(二)按照保险条款对当事人的约束程度可将其分为法定条款与任意条款1.法定条款法定条款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保险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保险条款2.任意条款任意条款是相对于法定条款而言的它是指由保险合同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之外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所作的约定保险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任意条款故又称任选条款五、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一)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这是关于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基本情况的条款其名称和住所必须在保险合同中详加记载以便保险合同订立后能有效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因为在保险合同订立后凡有对保险费的请求支付、风险增加的告知、风险发生原因的调查、保险金的给付等都会涉及到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姓名及住所事项同时也涉及到发生争议时的诉讼管辖和涉外争议的法律适用等问题但在一些保险利益可随保险标的转让而转移于受让人的运输货物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在填写其姓名的同时可标明“或其指定人”字样该保险单可由投保人背书转让此外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单还可以采取无记名式随保险货物的转移而转移给第三人在保险合同中应载明名称、住所的一般是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而言保险人的名称、住所已在保险单上印就(二)保险标的明确了保险标的有利于判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合同必须载明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是指物、责任、信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对于保险标的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般都在保险条款中予以列举保险责任明确的是些风险的实际发生造成了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保险人应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保险责任通常包括基本责任和特约责任责任免除是对保险人承担责任的限制即指保险人不负赔偿和给付责任的范围责任免除明确的是些风险事故的发生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与保险人的赔付责任无关主要包括法定和约定的责任免除条件一般分为四种类型:(1)不承保的风险如现行企业财产基本险中保险人对地震引起的保险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2)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即损失免除如正常维修、保养引起的费用及间接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3)不承保的标的包括绝对不保的标的如土地、矿藏等和可特约承保的标的如金银、珠宝等(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责任免除(四)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即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起讫时间—般可以按自然日期计算也可按一个运行期、一个工程期或一个生长期计算保险期间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也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基本依据之一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是指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起点时间通常以某年、某月、某日、某时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即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由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在保险实务中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可能与保险期间一致也可能不一致如寿险合同中大多规定有观察期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自观察期结束后开始(五)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在财产保险中一般情况下保险价值就是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在人身保险中由于人的生命难以用客观的价值标准来衡量所以不存在保险价值的问题发生保险事故时以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最高限额核定给付标准(六)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也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在不同的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有所不同在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要根据保险价值来确定;在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中一般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依据保险标的的具体情况商定—个最高赔偿限额还有些责任保险在投保时并不确定保险金额;在人身保险中由于人的生命价值难以用货币来衡量所以不能依据人的生命价值确定保险金额而是根据被保险人的经济保障需要与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能力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保险金额需要注意的是保险金额只是保险人负责赔偿或给付的最高限额保险人实际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数额只能小于或等于保险金额而不能大于保险金额(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费是指投保人支付的作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代价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保险合同中必须规定保险费的交纳办法及交纳时间财产保险一般为订约时一次付清保险费;长期寿险既可以订约时一次趸交保险费也可以订约时先付第一期保险费在订约后的双方约定的期间内采用定期交付定额或递增、递减保险费等办法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多少是由保险金额的大小和保险费率的高低以及保险期限等因素决定的保险费率是指保险人在一定时期按一定保险金额收取保险费的比例通常用百分率或千分率来表示;保险费率一般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纯费率也称“净费率”是保险费率的基本部分在财产保险中主要是依据保险金额损失率(损失赔偿金额与保险金额的比例)来确定;在长期寿险中则是根据人的预定死亡(生存)率和预定利率等因素来确定附加费率是指一定时期内保险人业务经营费用和预定利润的总数同保险金额的比率(八)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即保险赔付的具体规定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遇保险事故致使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时依据法定或约定的方式、标准或数额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方法它是实现保险经济补偿和给付职能的体现也是保险人的最基本义务在财产保险中表现为支付赔款在人寿保险中表现为给付保险金(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违约责任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因其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即违反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保险合同作为最大诚信合同违约责任条款在其中的作用更加重要因此在保险合同中必须予以载明争议处理条款是指用以解决保险合同纠纷适用的条款争议处理的方式一般有协商、仲裁、诉讼等(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订立合同的年、月、日通常是指合同的生效时间以此确定投保人是否有保险利益、保险费的交付期等在特定情况下订立合同的年、月、日对核实赔案事实真相可以起到关键作用。

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或约定,通过该协议或约定,保险人承诺在发生约定的保险事件时,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赔偿金。

保险合同的核心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风险进行承担和赔偿的约定。

保险合同包含以下要素:
1. 投保人:购买保险的当事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本人或他人。

2. 被保险人:被保险的当事人,即保险合同中承受风险的一方。

3. 保险人:承保风险并给予赔偿的当事人。

4. 保险费: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用,通常用于赔付保险赔偿金。

5.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保险人在保险事件发生时向被保险人
或受益人支付的最高金额。

6. 保险责任:保险人在保险事件发生时承担的赔偿责任。

7. 保险期限: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

8. 保险条款: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各种特定约定和规定。

保险合同是一种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按时支付保险费,被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享受保险人承担的风险保障和相应的赔偿。

保险合同的要素

保险合同的要素

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任何一项民事法律关系都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保险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也由这三大要素组成。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是参加保险这一民事法律关系,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中介人。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保险人。

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是指依法成立的,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经营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并建立保险基金,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负责履行损害赔偿或人身伤亡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

保险人一般为法人,我国《保险法》将保险人定义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在世界上,只有英国劳合社的承保人以个人身份经营保险业务。

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必须事先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并严格限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经营,如果超出经营范围,则其进行的保险活动无效。

2.投保人。

投保人也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都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的法定资格是要有权利能力和完全行为能力,未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即无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能成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无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不能成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否则,即使合同订立也是无效的。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与保险合同有经济利益关系,而不一定直接参与保险合同订立的人。

保险合同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1.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保险标的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或其他有经济利害关系的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以自己的生命或健康作为保险标的的人;在责任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对他人财产毁损或人身伤亡依法负有经济赔偿责任的人。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通常有两种情况。

当投保人以自己的身体、生命及财产作为保险标的,为自己的利益投保时,投保人即为被保险人。

保险合同由什么组成

保险合同由什么组成

保险合同由什么组成
保险合同通常由以下几个重要部分组成:
1. 被保险人信息,包括被保险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个人或机构信息。

2. 保险单号和生效日期,保险单号是保险合同的唯一标识,生效日期是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

3. 保险费和支付方式,包括保险费的金额、支付方式、缴费周期等相关信息。

4. 保险责任和范围,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范围。

5. 赔偿金额和方式,规定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给予的赔偿金额和赔偿方式。

6. 免责条款,列明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例如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未按规定缴纳保险费等。

7. 终止和解除合同,规定保险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8. 其他约定条款,包括争议解决方式、法律适用、保险合同变
更等其他相关约定。

以上是保险合同通常包含的主要内容,具体合同范本会根据不
同的保险类型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如果需要定制保险合同范本,建议根据具体情况向专业人士咨询。

保险合同的五大要素

保险合同的五大要素

保险合同的五大要素
保险合同的五大要素包括:被保险人、投保人、保险合同、保险费、保险责任。

以下是对每个要素的简要概述:
1.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资格由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

2. 投保人:投保人是指购买保险的一方。

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支付保险费,并享有与被保险人相关的权益。

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本人或与被保险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第三方。

3.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达成的协议,确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会明确规定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等重要信息,并详细说明保险责任、免除责任的条款。

4. 保险费: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以获得所购买的保险责任。

保险费的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保险金额和其他相关因素进行计算。

5.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

根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补偿或给付。

保险责任应当明确规定,以确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以上是保险合同中的五大要素,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保险合同,并规范了保险交易的权益和责任。

保险合同的五要素

保险合同的五要素

保险合同的五要素保险合同的五要素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标的和保险费。

这五个要素是保险合同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下面将分别进行介绍。

首先,投保人是指购买保险的人,也就是对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申请的一方。

他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是为了保障自己的切实利益而购买保险。

投保人在投保时需要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或组织信息,以便保险公司进行核保和理赔。

接下来,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购买保险的对象,也就是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本人,也可以是其他特定的个人、组织或财产。

被保险人通常具有一定的利益关系,如生命安全、财产安全等。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需要提供符合保险公司规定的有关要求,以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第三个要素是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在被保险人出险时可以获得保险赔偿的个人或组织。

受益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本人,也可以是被保险人指定的他人。

有时,如果被保险人无法明确指定受益人,保险法律规定的受益人可以是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法定继承人。

第四个要素是保险标的,也称为保险对象。

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具体风险或财产范围。

不同类型的保险合同对保险标的有不同的要求,例如人寿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一般是财产或财产损失等。

保险标的的明确性对于保险公司核保和理赔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一个要素是保险费,也称为保险费用。

保险费是投保人为购买保险而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也是保险合同的对价。

保险费的多少通常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情况、保险金额等因素来确定,投保人需要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支付保险费用。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的五要素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标的和保险费,它们相互关联、相互依存,构成了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

只有当这五个要素齐全,并且符合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保证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因此,在购买保险时,我们需要了解和熟悉这些要素,以确保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

保险合同的要素与解释

保险合同的要素与解释

保险合同的要素与解释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达成的一种法律约定,用于规范保险业务的执行和双方权益的保护。

一个完整的保险合同应该包含以下要素: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费、保险责任以及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形。

本文将对这些要素进行解释和阐述。

1. 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所约定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享受保险保障的财产或利益。

保险标的可以是财产,如房屋、车辆等,也可以是个人利益,如寿险、医疗险等。

保险标的的明确定义对于确定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保险责任的范围至关重要。

2. 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可能获得的经济利益。

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享有保险利益,也可以将保险利益转让给其他受益人。

保险利益的转让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并经过双方当事人的明确同意。

3. 保险费保险费是被保险人为获得保险保障而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一定金额。

保险费的多少通常由保险公司根据风险评估、保险标的的价值和其他因素来确定。

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以确保合同正常生效。

4.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事件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险保障。

保险责任应明确约定在保险合同中,涵盖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和保险赔偿的范围。

保险责任的明确有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并确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得到及时的赔偿。

5. 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形在保险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一些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形。

这些情形可能包括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

保险公司有权在符合约定的情形下免除保险责任,从而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是保险业务法律化的体现,对保险业务的开展和双方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了解保险合同中的要素和解释,有助于保险消费者更好地了解保险产品并合理选择,同时也提醒保险公司在合同起草和执行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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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四要素
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客户的风险保障意识越来越强,保险产品投资已经作为现代家庭非常重要的财务安排。

如果说保险是为了满足未来需要,那么保险合同就是这个“虚拟产品”的唯一书面凭证,就犹如记录着存款信息的存折一样重要,在海外,保险合同号码称之为第二个身份证号码。

客户的需求越来越旺盛,但当看到“天书”般的保险合同时,不少客户一头雾水。

的确,作为法律规范文本的一种,保险合同的文字使用专业性较强,客户看起来是有些头疼。

但是,每一份合同关系到客户一生的财务安排,如果对于自己所选择的产品不能有清楚的了解,对客户而言并不公平。

其实,保险合同也是有规律可循的,因为保险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必然有法律文件相类似的特点,比如权利描述、通信地址的变更、纠纷的处理和管辖权、不可抗力条款、残疾的定义和司法鉴定、其他定义的解释等等条款。

这些是必要的常规信息,存在于所有的健康保险、储蓄保险、养老保险、意外保险、万能保险的合同里面。

对于保险合同的解读,笔者提供几个方法供参考。

当客户拿到保险合同时,可以重点关注合同的几个要素,从而清楚地了解是否是自己所需要的保险产品。

保险合同的内容中都会存在寿险商品四要素,了解和掌
握这四个要素,能让客户清楚地知道所选择的商品是否适合自己。

1.保什么?——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通俗地讲就是什么情况下会给钱。

这是客户最关心的内容,也是这份合同的重要部分。

目前,各大公司的保险产品相当丰富,而一个产品和另一个产品不同,主要体现在保险责任的不同,如有的是医疗产品,有的是保障型产品,有的是理财型产品等等,因此当客户拿到保险合同时,首先关注的是合同保险责任是否是当初所需要的。

笔者发现市场上很多保险纠纷的焦点,就是由于客户对当时购买的商品保险责任不够了解而引发的,明明希望解决医疗方面的担忧但选择了养老产品,明明是需要养老保障但购买了偏重医疗的产品。

不同的产品就像不同的药,药不对症是非常遗憾的事情,尤其保险商品关乎一生的财务安排,客户在选择保险商品时一定要问自己一个问题:我选择保险商品是希望帮自己解决或分担什么问题呢?保险商品的选择应视自身经济实力而定,不需要一次性购全,而应该逐步完善,先解决最需要的部分。

同样,保险商品无好坏优劣之分,所谓按图索骥,只有在明确自己需要什么的前提下,才能选择到真正适合自己的保险商品。

2.保多少?——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

通俗地讲,就是发生约定的事情时,保险公司给多少钱。

比如,某客户购买意外保障产品,保险金额是20万元,20万元就是保险金额,简称保额。

这一部分是保险价值的重要体现,而据调查也正是目前很多客户有所忽视的地方。

保险最重要的功能就是转嫁风险,把自己不能承受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来承担。

因此,风险的衡量是有迹可循的,保额太少一旦发生风险作用不大。

上海曾经做过调研,家庭购买保险的平均保额2万都不到,设想一下,一旦风险降临,家庭的经济支柱缺失,而所能获得的仅有2万元,能起到多大作用呢?而数据显示,美国当时发生“9·11”,每个不幸家庭获得的是将近300万美元的保险理赔。

虽灾难发生不可避免,但这份保险金可以让这些家庭有从头再来的机会,这样的保险才能真正发挥职能。

同样,保额太多也未必有益,因此从专业的角度我们建议客户在保额额度的选择上可以以自己年收入的5-10倍为参考依据,这样的额度较为适宜,既可起到保障作用,又能充分确保资金的正常流转。

3.多少钱?——保险费
简单地说,保险费就是如果购买20万元保额,客户需要出多少钱。

保险公司的计算大多是以“万”为单位,缴费期不同保险费就不同。

缴费期是缴纳保险费的期限,分为趸缴(一次缴清)和期
缴(分期缴费)。

一个产品可以有多种缴费方式,如3年、5年、10年、20年等,相同保额因缴费期不同而有不同的保险费。

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额度及购买需求合理规划自己的缴费年限。

就目前市场产品而言,主要分两大类:偏重于保障型商品和偏重于理财投资类商品。

若客户购买的需求是保障类则可偏重考虑缴费期较长的选择,因为在每年同样额度支出的情况下,缴费期越长,可购买的保障额度就越高;而若客户的需求是理财投资类商品则可偏重考虑缴费期短的选择,因为一般而言同一商品缴费期越短,所要缴纳的保费越高,而保费所产生的现金价值的多少关系到投资收益的分配。

4.保多久?——保险期限
产品保多长时间期限(类似于这份合同的保质期)。

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不以填写投保单的日期为准)至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件发生时或保险期满时止,保险期限分为短期(一年期)、定期、终身。

保险期限的长短和客户的需求是密切挂钩的,因此,当客户选择商品时对该商品的保险期限要有清楚的认识。

目前,市场上大多数的补贴型医疗险、费用型医疗险及意外险都是一年期的,它们的保障期限为一年,如果没有“保证续保”的特别约定,保险公司在一年期满是可以根据客户的
情况来决定是否继续承担责任的。

因此,当客户选择该类产品时(主要是医疗类的,意外险一般没有保证续保概念)应注意是否有“保证续保”这一项。

若有此项,能更加确保客户的权益。

而定期和终身的选择则是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而决定的。

一般而言,定期险是为客户的阶段性财务目标而服务的,比如房贷一族最担心的是在还款周期内发生不可承担之风险,就可选用定期产品来规避,而选择的时间点可和还款周期相结合;终身险所服务的是客户这一生至关重要的财务目标,如重大疾病保障、养老、资产传承、家庭保障等。

以上四要素是客户选择保险商品时需重点关注的内容,当客户能对以上要素有较清楚的了解,就能较清楚地衡量这个产品是否适合自己。

但是,笔者更希望这四要素成为广大客户考量保险代理人专业程度的工具。

不少客户执迷于各大公司的产品比较,说句实在的话,各大公司的产品都是在保监会的监管下诞生的,其实并无高低优劣之分,与其执迷于产品比较,不如为自己选择一位专业、负责的保险顾问。

只有最符合客户需求的产品才是最有价值的产品,而只有为客户着想的保险顾问才能让客户拥有最满意的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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