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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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解释原则

保险条款解释原则

保险条款解释原则
保险条款解释原则是指保险合同中的条款解释应遵循的原则,以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原则:
1. 保险利益优先原则:保险合同的解释应优先考虑被保险人的权益,保障其利益最大化。

2. 明确性原则:保险条款应具备明确性和清晰性,避免模糊、模棱两可的表述,使双方对合同的理解保持一致。

3. 合同精神原则:解释保险合同时应考虑合同当事人的意图和合同的目的,以保持合同精神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4. 公平原则:解释保险合同时应遵循公平原则,保证双方权益的平衡,防止单方面解释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5. 优先原则:相对于一般法律规定,应当优先考虑保险专门法律的规定以及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

6. 有利于被保险人原则:在合同解释上,应倾向于被保险人,确保其合法权益的保护。

7. 行业惯例原则:在解释保险合同时,可以参考行业惯例和通行做法,但不能与法律规定相抵触。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条款的解释首先应根据合同的具体语言来确定,如果在此基础上无法解决争议,才会参考上述原则进行
解释。

此外,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保险条款解释原则可能会有所不同。

保险合同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解释原则主要是指在保险合同条款出现争议或模糊时,应如何进行解释和理解的原则。

这些原则主要基于公平、合理和合同法的规定。

1.文义解释原则:这是指在解释保险合同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也就是说,合同条款的含义应按照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通常理解的那样来解释。

2.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当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如果发生争议,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也就是说,如果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争议,应从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角度出发,选择最为有利他们的解释。

3.不利解释原则:该原则仅适用于保险合同条款所用文字语义不清或有歧义而致使当事人意图不明的情况。

当保险合同的语义明晰时,即使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争议,也不得适用不利解释原则而曲解合同内容。

此原则是为了保护处于弱势的普通被保险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它只能适用于普通被保险人。

如果被保险人不是一个自然人,而是一个规模庞大,且由经验丰富的商人经营,并委托有如同保险公司的顾问水准那样的专业顾问公司,则不能适用不利解释原则。

再保险合同的条款发生争议时,因其当事人均为专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对再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具有充分的判断能力,不能适用不利解释原则。

4.保险合同应信而有征:在做出不利于投保人的解释时,应大体符合事实。

这两个原则的应用是有一定限制的。

例如,当合同条款清晰明确,没有争议时,不需要采用不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

此外,在法院或仲裁机构对有争议的保险合同条款进行解释时,才适用这些原则。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1.合同自由原则:保险合同是一种合法、自愿的合同,受到自由意志原则的约束。

当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不明确或存在争议时,应该优先考虑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和合同订立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2.平等原则:保险合同双方在合同订立时,应当是平等的地位。

在解释保险合同时,不能偏袒一方或者剥夺一方的合法权益。

3.有利解释原则:保险合同是以保险人的利益为目标而订立的,因此,在解释保险合同时应优先考虑保险人的利益。

如果保险合同的条款可以有多种解释,应当更有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4.最大诚实原则:保险合同是一种诚实信用的合同,保险人和投保人应当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保持最大的诚实和信用,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

当保险人发现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时,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拒绝支付赔款。

5.逐字解释原则:保险合同的解释应当以合同文字的明确表达为准。

如果保险合同的条款使用了特定的词语或术语,应当按照法律或行业习惯的意义进行解释。

6.根据词语本身的规定:保险合同条款中的词语具有其约定的特定含义。

当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使用了行业术语或具有特定含义的词语时,应当根据其本身的规定进行解释。

7.上下文解释原则:保险合同是一个整体,各个条款之间是相互关联的。

在解释保险合同时,应当综合考虑各个条款之间的逻辑关系和语境,不能以单独的条款来理解和解释合同。

8.因果关系原则:在保险合同中存在因果关系的条款时,应当根据因果关系进行解释。

例如,如果保险合同中规定了其中一种条件或行为可以导致其中一种后果,那么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当根据这种因果关系进行解释。

总而言之,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是为了在合同争议发生时提供一定的指导,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履行。

当有争议时,应当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平等原则、有利解释原则、最大诚实原则等原则相互补充,综合考虑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和具体情况进行解释。

保险合同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解释原则
在起草保险合同范本时,需要遵循一些重要的解释原则,以确
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保险合同解释原则:
1. 字面解释原则,根据保险合同的文字表述来解释合同条款的
含义。

如果合同条款的意思明确无误,应当按照字面上的含义来解释。

2. 合同目的解释原则,保险合同的解释应当符合合同的目的和
意图。

在解释合同条款时,需要考虑到保险合同的目的,以确保合
同条款的解释符合保险合同的基本目的。

3. 最有利于被保险人原则,在解释保险合同条款时,应当倾向
于解释对被保险人最有利的含义。

这意味着在有多种可能的解释时,应当选择对被保险人最有利的解释。

4. 行业惯例解释原则,在保险行业中存在一些行业惯例和惯常
用语,这些惯例和用语在保险合同的解释中具有重要作用。

在解释
保险合同时,需要考虑到行业惯例和惯常用语的含义。

5. 法律规定解释原则,保险合同的解释应当符合适用的法律规定。

在解释保险合同条款时,需要考虑到适用的法律规定,以确保合同条款的解释符合法律规定。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将根据以上原则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保险合同范本,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我也将根据客户的需求和情况,为他们解释合同条款,确保他们对合同的理解和满意。

无论是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还是责任保险,我都能够提供准确而全面的建议和指导,以满足客户的需求。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争议处理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争议处理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争议处理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所谓保险合同的解释,即指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说明。

在保险实务中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常会导致保险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内容有各不相同的解释,以致造成保险合同履行的困难。

因此,确定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我国,当保险合同双方就合同内容发生争议时,应从最大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出发,综合考虑该合同的性质、特点、目的、内容等诸多因素,努力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明辨是非,分清责任。

保险合同的解释一般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文义解释的原则文义解释是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最主要方式,它是指按照保险合同条款所使用文句的通常含义和保险法律、法规及保险习惯,并结合合同的整体内容对保险合同条款所作的解释,即从文义上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

我国保险合同的文义解释主要有两种情形。

1.保险合同一般文句的解释。

对保险合同条款适用的一般文句尽可能按文句公认的表面含义和其语法意义去解释。

双方有争议的,按权威性工具书或专家的解释为准。

2.保险专业术语和其他专业术语的解释。

对保险专业术语或其他专业术语,有立法解释的,以立法解释为准;没有立法解释的,以司法解释、行政解释为准;无上述解释的,亦可按行业习惯或保险业公认的含义解释。

(二)意图解释的原则保险合同是根据双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结合而订立的。

因此,在解释过程中,必须尊重双方在订约时的真正意图。

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正意图,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文字、订约时的背景和实际情况,进行逻辑分析、演绎而推定,而不能由当事人在发生争执时任意改动。

意图解释是在无法用文义解释方式时的辅助性解释方法,即只能在遇有文义不清、用词混乱模糊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

如果保险合同条款文字和表达的含义清楚,必须进行文义解释,而不能以运用意图解释方式为由对保险合同条款进行推测。

(三)有利于合同非起草人的解释原则《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中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中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中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文件,用于规定保险
责任、保险金的支付条件和其他相关事项。

在解释保险合同时,需
要遵循一些原则,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以下是保险合同
解释的原则:
1. 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解释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即保
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诚实相对,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
事实。

在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当考虑当事人的诚实信用行为。

2. 文字表义原则,保险合同的解释应当以合同文字的表面意思
为准,即根据合同条款的字面意思来解释合同内容。

如果合同条款
的语言明确、清晰,应当按照其文字表义来解释。

3. 合同目的原则,保险合同的解释应当考虑合同的目的和意图。

即使合同条款的文字表义可能存在歧义,也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和
意图来解释。

4. 保险法律原则,保险合同的解释应当遵循保险法律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当考虑法律的适用和相关法律原则。

5. 公平原则,保险合同的解释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即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在合同解释中得到公平对待。

总之,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是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依据。

在解释保险合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上述原则,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解释。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合同编号,______。

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甲方(投保人),______。

乙方(保险公司),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了明确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如下:一、诚实信用原则。

双方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提供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真相。

二、最有利原则。

在保险合同解释中,应当以最有利于被保险人的方式进行解释,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三、合法合理原则。

保险合同的解释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四、明确原则。

保险合同的解释应当尽量做到明确具体,避免模糊不清或存在多种解释的情况,以确保双方权利义务的明确和具体。

五、约定优先原则。

双方在保险合同中对特定条款有明确约定的,应当优先适用该约定,除非该约定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共利益。

六、合同一致原则。

对于保险合同中存在矛盾或不一致的条款,应当根据合同整体精神和目的进行解释,以实现合同各项条款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七、合同解释权原则。

对于保险合同中的解释权归属,应当遵循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双方在解释合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八、合同补充原则。

保险合同中未尽事宜的,应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进行补充,以实现合同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以上为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双方应当遵循并履行,如有争议,应当协商解决。

本解释原则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生效。

甲方(投保人),________。

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盖章)(盖章)。

以上是一个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范本,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其他合同范本需求或疑问,欢迎随时与我联系。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协议,其中包含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为了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明确各方的责任,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被广泛应用。

1. 保险合同自愿原则:保险合同是基于自愿原则达成的,双方各自了解合同内容并自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在解释合同条款时,要充分尊重双方的意愿,并遵循自愿原则。

2. 保险合同的明确性原则:保险合同条款应该具有明确的措辞和清晰的表述,避免使用模糊的语言或术语。

在解释合同条款时,应该优先考虑文字表述的明确含义,而不是进行主观解读。

3. 保险合同的合理解释原则:在解释保险合同条款时,要根据合同的整体目的和保险业务的特点,进行合理解释。

这意味着要理解合同条款所涉及的风险和保险责任,并根据合同的商业常识进行解释。

4.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意图原则:保险合同解释时,应当考虑当事人的意图和真实意愿。

通过了解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图和目的,可以更好地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

5. 保险合同的有利原则:保险合同解释时,应当有利于被保险人,即在多种可能的解释中选择对被保险人最有利的解释。

这是因为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和风险。

6. 保险合同的解释优势原则:如果保险合同的条款存在多种解释,应当优先采用保险公司制定的条款解释。

这是因为保险公司在合同起草过程中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更准确地表达其意图。

总之,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和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在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当充分考虑自愿原则、明确性原则、合理解释原则、当事人意图原则、有利原则和解释优势原则。

这些原则的合理应用有助于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携带着民众期待和信赖,保险在现代社会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保险产品覆盖面日益拓宽,可以为民众提供财产保护和社会福利等服务。

为保证保险交易的法律秩序,确保当事人诉诸保险行为的公平性,解释保险合同事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忠实原则。

保险合同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诚实守信、无心欺诈,竭尽诚意去履行。

二是有效原则。

保险合同应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签订并遵守
有效的保险条款,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并可以平等协商、自由约定保
险条款,但必须满足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

三是公正原则。

当事人必须遵守保险行业内部的道德准则,保险
公司也要注意维护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的解
释保险合同原则。

四是平等原则。

保险合同就保险标的的损失双方除当事人之间的
差别外,没有任何其他差别。

双方都应当遵循保险法的规定,实行公
平的精神,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关系中都有忠实、诚实守信
的义务,以确保社会都可以受益。

保险合同事宜的解释,必须遵循以上这些原则,以保证其具有合
法性、可执行性,为民众带来更及时、公平、公正的司法保护,维护
现代社会的欣欣向荣。

保险合同的条款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的条款解释原则1. 诚信原则:保险合同那可得讲诚信啊!就好比你和朋友约定好一件事,你总不能说话不算数吧?比如你明明有个老毛病,却故意隐瞒不报,这能行?到时候保险公司可不认账哟!2. 如实告知原则:你得如实跟保险公司说清楚你的情况呀!这就像你去看医生,不把所有症状都告诉医生,医生怎么能准确诊断呢?要是你隐瞒了重要信息,以后理赔可就麻烦啦!3. 近因原则:要找到事情的最主要原因呀!就像你生病住院了,到底是因为之前的小感冒引发的,还是其他大问题导致的,得搞清楚,保险公司才知道该不该赔呢!4. 保险利益原则:你得对保险标的有利益才行呢!比如说你给别人的车买保险,那可不行,这不是你的东西呀,凭啥赔给你呢?5. 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赔的钱可不能超过你的损失哟!不能说你东西值 1000 块,你非得要 2000 块,那不是无理取闹嘛!比如车撞坏了,修要 5000 块,那保险公司最多也就赔 5000 块呀。

6. 代位求偿原则:保险公司有权利代替你去追偿呀!就好像有人弄坏了你的东西跑了,保险公司先赔给你,然后再去找那个人要钱,多合理呀!7. 分摊原则:要是有多个保险公司都要赔,那可得分摊呢!不能都抢着赔或者都不赔呀,这不是乱套了嘛!比如你在两家公司都买了保险,出事后就得按比例来赔。

8. 最大诚信原则:这可是最最重要的呀!你可不能骗保险公司呀,就像你交朋友不能欺骗朋友一样,不然谁还信你呢?9. 明确说明义务原则:保险公司得把条款给你讲清楚呀!不能含含糊糊的,不然你都不知道自己买的啥,到时候咋理赔呢?10. 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保险公司一旦放弃了某些权利,就不能反悔啦!这就好比你答应了别人一件事,后来又反悔,那多不好呀!我的观点是:这些保险合同的条款解释原则真的很重要,大家一定要搞清楚,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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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解释,是保险合同内容发生争议时,由法院和仲裁机构对保险合同的内容予以确定和说明。

我国《合同法》第125 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因保险具有专业性、社会互助性以及保险合同条款的标准化,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方法不同于一般合同解释,在保险活动或司法实践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标准原则
我国《保险法》第107 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审批的范围和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其他保险险种的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保险合同条款具有格式化和统一化的特殊性,解释时一般应当适用客观标准,以符合保险行业惯例和社会公益性,而不得适用强调当事人个人利益的主观标准。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5 条之规定,合同解释应当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当事人的真实意图首先应当通过保险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加以确定。

也就是根据合同的书面内容进行解释。

二、意图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内容含义不明确,解释时应当首先考虑适用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

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为意图解释,即合同解释应当探求缔约当事人共同的真实意图,而不拘泥于合同所用文字。

合同解释的结果,应当有助于当事人缔约目的的实现”。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5 条之规定,应当根据合同目的确定合同的真实意思。

三、普通词意原则
保险合同条款应当通过其使用的语言文字的基本、自然、一般和通常的语义加以理解,其所使用的语言文字的含义,是一个具有通常智力水平的普通人所理解的含义,应当以普通人使用语言文字所理解的含义解释其内容。

四、尊重保险惯例原则
保险合同所用文字,应当按其所具有的通常语义进行解释,但是保险合同所使用的专业术语,应当按其特有的意义进行解释。

保险业务的专业性极强,且日趋国际化,在数百年的长期经营之中,形成了许多为世界各国保险经营者所承认的在国际保险市场上通用的专业术语。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5 条之规定,应当根据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真实意思。

在解释保险合同时,尊重保险惯例,对保险业通行的术语,适用保险行业的通用含义来解释,才符合保险合同的本意。

例如,保险危险中的“暴风”,不是泛指“非常大的风”,而是专指17 .2 公尺/秒以上的风力。

五、对于冲突约定适用效力优先原则
如果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约定相互冲突,为尊重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某些约定的效力优先于另一些约定。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 书面约定优于口头约定。

口头证据原则是合同解释中适用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内容是:合同的含义仅限于最终书面合同本身明确表示的内容,法庭永远接受口头证据来解释或说明书面合同条款,但不能用任何口头或书面证据来修改或否认最终书面合同条款。

(2) 保险单上载明的内容优于投保单或者其他有关文件上的内容。

(3) 特约条款优于一般条款,后加条款优于原有条款,旁注附加优于正文附加,手写批注优于打字批注,打字批注优于加贴条款,加贴条款优于基本条款,大写数字优于数码。

印刷的文字被认为是最基本的,因为保单总是先铅印好,然后需要修改时再打印,在最后需要修改又来不及打印时则手写。

对于铅印字体和字体的颜色则不给予优先权,因为它们只是为了强调,并不具有法律上的重要意义。

(4) 取有效解释。

如果对保险合同条款有两个解释,其中一个为有效解释,一个为无效解释,应当取有效解释,以该条款可能产生某种效果的意思理解该条款,而不以该条款不能产生任何效果的意思理解该条款。

因为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希望合同发生效力。

取有效解释,符合当事人的缔约意图。

(5) 若因保险合同由数份文件构成而发生冲突,则在时间上居后的文件优于时间居前的文件。

六、整体解释原则
对保险合同的解释,应当从合同的整体内容考虑,不能孤立地对某一条款作出解释而与合同的基本内容发生冲突。

单个词语、条款应当置于合同之中,根据整个合同的意思确认其含义。

在同一保险合同中先后出现数次的同一词语,其解释应当保持一致”。

由于保险合同条款专业性强,较之一般合同条款的制订有更高的技术要求,对保险合同解释时,更应注重条款的前后联系和整体的协调。

经过解释之后的保险合同,应前后一致,全文贯通,具有整体性。

七、不利解释原则
不利解释,又称“不利条款起草人的解释”。

我国《保险法》第31 条的规定,在立法上确认了保险合同的解释适用不利解释原则:“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目前世界各国在解释保险合同时,均采用此原则。

采用不利解释原则,即对保险合同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其原因在于:
(1) 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其条款是由保险人事先拟订的,充分考虑了保险人的自身利益,而极少反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意思,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要么全部接受,要么不接受。

对于格式合同的适用的解释原则,我国《合同法》第41 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2) 保险合同内容复杂,并且其中有很多普通人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

投保人受专业知识和时间的限制,往往不可能对保险条款予以细致研究。

(3) 保险人因其对保险具有的专业优势,使其对保险的熟悉程度远远超过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这些原因使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明显处于弱势地位。

因此,为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平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与保险人双方的利益,避免保险人拟订的保险条款
含义模糊,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立法上规定了不利于保险人解释的原则,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司法救济。

但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应当是有条件和范围限制的:
一是不利解释原则仅适用于保险合同条款所用文字语义不清或有歧义而致使当事人意图不明的情况。

当保险合同的语义明晰时,即使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争议,也不得适用不利解释原则而曲解合同内容。

二是不利解释原则是为了保护处于弱势的普通被保险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它只能适用于普通被保险人。

美国司法判决确立了以下原理:如果被保险人不是一个自然人,而是一个规模庞大,且由经验丰富的商人经营,并委托有如同保险公司的顾问水准那样的专业顾问公司,则不能适用不利解释原则。

基于相同理由,再保险合同的条款发生争议时,因其当事人均为专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对再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具有充分的判断能力,不能适用不利解释原则。

在我国尚无相关规定,但随着对外开放的逐步深入,国际惯例必将渗透到每个角落。

三是保险条款的拟订主体是保险人,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或备案。

根据《保险法》第107 条的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审批的条款完全可以有效规范保险活动并维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所以此类条款发生歧义时,应当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公正的解释,不应当适用不利解释原则。

而对于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于实行的是备案制,所以发生歧义时,应当适用不利解释原则。

在解释保险合同时,首先应当适用客观标准原则,按照合同明确的书面内容解释。

如果合同内容不明确,语义不清或有歧义,则在合同所使用的语言范围内,适用其他解释原则和方法。

各种原则和方法的适用不是孤立的,应当考虑保险合同成立时的各种因素,并同时对保险合同的内容作全面的整体评价,综合运用各种解释原则和方法,将他们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推断出保险合同的真意,真实地解释保险合同。

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

商品生产产生后,为了交换的安全和信誉,人们在长期的交换实践中逐渐形成了许多关于交换的
习惯和仪式。

这些商品交换的习惯和仪式便逐渐成为调整商品交换的一般规则。

随着私有制的确立和国家的产生,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私有制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把有利于他们的商品交换的习惯和规则用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行。

于是商品交换的合同法律形成便应运而生了。

古罗马时期合同就受到人们的重视。

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合同仪式的术语和动作被遗漏任何一个细节,就会导致整个合同无效。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这种繁琐的形式直接影响到商品交换的发展。

在理论和实践上,罗马法逐渐克服了缔约中的形式主义。

要物合同和合意合同的出现,标志着罗马法从重视形式转为重视缔约人的意志,从而使商品交换从繁琐的形式中解脱出来,并且成为现代合同自由观念的历史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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