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管理规定(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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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的管理制度

船员的管理制度

船员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员的管理,保障船舶安全,并提升航行安全度,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本船的船员,包括船长、船副、船员等。

所有船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船员在船上要服从船长的指挥,并尊重同事,维护团队的和谐。

如有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四条船员在船上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责任心,确保船只安全顺利航行。

禁止在船上酗酒、吸毒等行为。

第五条船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方可执勤。

不具备相关资质或技能的人员禁止执勤。

第六条船员应按照规定配齐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装备,确保船员和船只的安全。

第七条船员需遵守航行规定和法律法规,确保船只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

第八条船员工作需团结协作,互相帮助,不得互相推卸责任。

第九条船员管理制度由船长领导制定、实施,其他船员配合执行。

第十条船员应按照岗位职责尽职尽责,确保船只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十一条船长是本船的最高管理者,负责船只的航行安全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船副是船长的副手,负责协助船长处理船只日常事务,并负责指挥船只航行。

第十三条各部门负责人分管各自的部门工作,确保部门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各船员在各自的岗位上尽职尽责,确保船只正常运行。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十五条船员分为三班,每班工作八小时。

轮班时需保证交接班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船员需按照上级领导的工作要求,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船员需按照工作制度上报工作情况,及时通报船只情况。

第十八条船只在进港或离港时,需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船员工作期间需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禁止擅自离岗。

第二十条船员需认真遵守航行规定,确保船只安全顺利航行。

第四章复查制度第二十一条对船员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船只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对船员的资质和技能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船员具备相应的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3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3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3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07.20•【文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七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第三章船员职责第四章船员职业保障第五章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第四条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船员管理制度大全

船员管理制度大全

船员管理制度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员的管理,保障航行安全和船员的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船员,包括船长、副船长、船员、机务人员、船舶引航员等。

第三条船员应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服从船长的领导和指挥,共同维护航行安全,保障船舶和人员的安全。

第四条船员应当具有相关的航海培训和证书,符合国际海事组织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五条船员应当遵守国家和国际法律法规,尊重船舶的管理制度和船员的纪律规定,维护航行秩序和安全。

第六条船员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人格品质,遵守职业操守,保护船舶和人员的利益。

第七条船员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意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止发生事故。

第八条船员应当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知识素质,不断提高航行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九条船员应当保护船舶设备和设施,妥善使用和维护航行设备,确保船舶设备及时检修,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十条船员应当密切合作、互相配合,做到团结协作,共同完成航行任务。

第二章船员的权限和责任第十一条船员应当严格履行船长的指挥和管理,服从船长的领导和安排。

第十二条船长是船舶的最高领导者,负责决定船舶的航行方向和速度,制定航行计划,负责船舶的安全和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船长有权对船员的工作进行安排和指导,监督船员的工作任务执行情况,要求船员服从指挥和配合工作。

第十四条船长有权对船员的违纪行为进行惩戒,包括口头警告、书面通报、扣发工资、停止福利待遇等。

第十五条船员应当携带相关证件和工作证,随时待命,服从船长的命令,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船员应当严格执行航行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航行记录和报告,确保航行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船员应当保持身体健康和良好状态,不得酗酒滥药,保证身心健康,保障航行安全。

第十八条船员应当保护船舶和货物的安全,保护船舶设施和航行设备,妥善使用和维护船舶设备。

第十九条船员应当遵守航行纪律,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服从领导和执行船长的指挥,配合完成航行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渔业船员任职和发证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在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中国籍船员,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第五条渔业船员分为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

职务船员是负责船舶管理的人员,包括以下五类:(一)驾驶人员,职级包括船长、船副、助理船副;(二)轮机人员,职级包括轮机长、管轮、助理管轮;(三)机驾长;(四)电机员;(五)无线电操作员。

职务船员证书分为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和内陆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具体等级职级划分见附件1。

普通船员是职务船员以外的其他船员。

普通船员证书分为海洋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和内陆渔业普通船员证书。

第六条渔业船员培训包括基本安全培训、职务船员培训和其他培训。

基本安全培训是指渔业船员都应当接受的任职培训,包括水上求生、船舶消防、急救、应急措施、防止水域污染、渔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内容。

职务船员培训是指职务船员应当接受的任职培训,包括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专业技能和法律法规等内容。

公务艇船员管理制度

公务艇船员管理制度

公务艇船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艇船员管理,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务艇船员的安全生产以及社会公共安全的稳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务艇的所有船员,包括船长、副船长和其他船员。

第三条公务艇船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船员管理规定和船舶安全操作规程,保障船舶安全生产、促进船舶经营事业的良性发展。

第四条公务艇船员应当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职业素养和技能水平,勤勉工作,尊重管理,服从指挥,维护船员团结。

第五条公务艇船员应当维护船舶公共设施、设备设备的正常使用,保证船舶设施、设备的安全高效运行。

第六条公务艇船员应当保护和维护船舶名誉,不得泄露船舶商业秘密,不得从事损害船舶经济利益或涉及国家机密的活动。

第二章船员的基本要求第七条公务艇船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岗位能力,取得相应船员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公务艇船员应当接受公司的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九条公务艇船员应当服从船长和副船长的管理和指挥,配合公司领导的工作安排,保证船舶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公务艇船员应当尊重乘客和其他船员,友善待人,建立和谐的工作环境。

第十一条公务艇船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着装整洁,言谈举止文明有礼。

第十二条公务艇船员应当维护公司和船舶的利益,积极参与公司的相关活动,为公司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三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十三条公务艇船员的管理机构为公司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公务艇船员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公务艇船员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完善公务艇船员管理制度;(二)拟订和推广公务艇船员的培训计划;(三)组织公务艇船员的考核和评价;(四)处理公务艇船员的纪律问题。

第十五条公务艇船员应当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部门的指挥和调度。

第四章船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公务艇船员有权享受公司提供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享有基本的劳动权益。

第十七条公务艇船员有义务维护公司的利益,保障船舶的安全运行,不得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和船舶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2008年7月2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3年8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服务管理,规范船员服务行为,维护船员和船员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船员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员服务,是指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为船舶提供配员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船员服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服务管理工作。

?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第四条国家鼓励成立船员服务行业协会,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增强行业自律能力。

第二章船员服务机构资质第五条船员服务机构分为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和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分为甲级、乙级两类。

?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内河船舶船员提供船员服务的机构。

?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国际航行和国内航行海船船员提供各项船员服务的机构。

?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国内航行海船船员提供船员服务的机构。

?第六条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三)有2名以上具有内河一等、二等船舶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服务机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场地证明、人员资质证明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向该机构工商注册地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员管理规定

船员管理规定

船员管理规定船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船员的行为,确保船舶的安全和正常运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订立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部船员。

第二章船员任职1.船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船员资格要求,经过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方可上岗。

2.船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不得有影响工作的不良行为和习惯,如酗酒、吸毒、赌博等。

3.船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船舶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岗位制度。

第三章工作安全1.船员应当遵守船舶安全规定,注意安全防范。

2.船员应当接受必要的岗位培训,把握适当的防护和救援措施。

3.船员应当实行必要的措施确保船舶设备的安全和正常运行,不得因有意或过失破坏或损坏任何设备。

4.船员应当在执行特定工作时,遵守相关的安全工作引导要求。

5.船员应当适时报告船舶设备或工作安全问题,适时谴责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工作纪律1.船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船舶相关规定,执行上级的工作职责。

2.船员应当遵从船舶的工作制度,遵守上班时间和休息布置。

3.船员应当保持工作场所的良好秩序,严禁乱扔废弃物或占用共同空间。

4.船员应当保守工作隐秘,不得向外界泄露机密信息。

5.船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规范,维护船舶公司形象,不得在公共场合以及工作过程中使用不当语言或行为。

6.船员应当对本身的工作质量和对工作环境安全的责任负责,保持工作态度积极且自动热诚。

第五章工作考核与奖惩1.船员应当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并保持良好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态度。

2.船员应当用事实证明他的工作本领和职业素养,为提高工作绩效和贡献气力。

3.船员应当接受船舶公司和上级机构的工作考核,被评为不称职或办事不利的将受到惩罚,被评为优秀或工作成就显著的将予以嘉奖。

4.船员应当在工作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船舶相关规定,严禁违法违纪行为,如违反条例、工作拖延、德行不良等,将受到相应的惩罚。

第六章附则1.本规定试行期为两年。

2.本规定的涉及问题,应由船舶人事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中国船员管理的规定(3篇)

中国船员管理的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维护船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籍船舶上从事船员工作的所有船员。

第三条船员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公开透明;(二)保障船员合法权益,维护船员职业尊严;(三)加强船员培训,提高船员素质;(四)严格船员资格,确保船舶安全。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员管理的监督工作。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员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船员资格第五条船员资格分为以下等级:(一)高级船员: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等;(二)中级船员:船舶驾驶员、船舶轮机员等;(三)初级船员:船舶服务员、船舶厨师等。

第六条船员资格取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符合船员身体条件;(三)通过船员职业培训和考核;(四)具备相应的船舶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船员资格的取得,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参加船员职业培训;(二)通过船员职业考核;(三)取得船员资格证书;(四)办理船员适任证书。

第八条船员资格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届满前,船员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继续教育证书。

第三章船员培训第九条船员培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船员职业标准;(二)注重实践操作能力培养;(三)提高船员安全意识和职业道德;(四)保障船员合法权益。

第十条船员培训分为以下类型:(一)基础培训:包括船舶操作、船舶设备、船舶安全、船舶管理等基础知识培训;(二)专业技能培训:包括船舶驾驶、船舶轮机、船舶维修、船舶消防等专业技能培训;(三)继续教育:包括船员继续教育、船舶安全管理等培训。

第十一条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办学资格;(二)有合格的师资力量;(三)有完善的培训设施;(四)有明确的培训计划。

第十二条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对船员进行以下培训:(一)船舶操作、船舶设备、船舶安全、船舶管理等基础知识培训;(二)船舶驾驶、船舶轮机、船舶维修、船舶消防等专业技能培训;(三)船员继续教育、船舶安全管理等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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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管理规定(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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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长是船上总负责人,船上任职的船员必须服从船长的指挥。

2、船舶开航前,船东必须按《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配备足够相应等级的合格船员,并办理任职手续。

3、遵守船舶管理制度和值班制度,按职责分工管理船舶设备。

4、所有船舶必须在船舶计划开航前回到船上,做好开航前的各项工作。

5、当班船员必须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值班制度,遵守航行规章。

6、当班驾驶、轮机要认真详细填写《航行日志》和《轮机日志》。

7、船员休假或离船必须经船长同意批准,船长考
虑船员休假时,应同时确保船舶的配员符合《最低配员证书》的要求,满足船舶安全航行条件。

8、船长每月组织船员进行消防、救生、防污等应变演习,演习后进行总结,查找不足,并详细地记录在《航行日志》中,不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

9、船员必须每年不少于一次参加公司举办的船员培训班,更新水上交通安全知识,不断提高操纵技能。

10、船员应认真主动配合公司人员和海事人员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以策安全。

11、船东应为船员办理保险,消除船员后顾之忧。

12、船员不许在船上进行睹博、吸毒等非法活动。

13、未经船东或船长批准,无证人员一律禁止上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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