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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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相关基础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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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相关基础知识点国际法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发的主体: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能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3、国家责任:在传统国际法上主要指国家因违反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4、国际强行法: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5、外交保护:是指一国针对其国民因另一国国际不法行为而受到的损害,以国家的名义为该国民采取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

6、庇护:一般指领土庇护,是指国家对于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并给予保护的行为。

7、引渡:指一国将处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他国的请求将其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8、人权: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的、不可被剥夺的权利。

9、国际仲裁:解决国际争端方式之一,一般适用于解决两国间关于法律性质的争端,争议双方根据所签条约或者约定仲裁条款将争端交由仲裁法庭进行仲裁。

10、领海:国家领土的一部分,从海岸线底端起算向海上延伸12海里的海上区域。

11、毗连区:不属于国家的领土,但国家可以行使部分主权,比如海关、卫生、文化、检疫等行为,从领海基线起算向海上延伸12海里的海上区域。

12、专属经济区:不属于国家领土,国家拥有勘探、开采、捕鱼等经济上的权利,从海岸线底端起算向海上延伸200海里的区域。

13、无害通过:无害通过是指在不损害沿岸国和平、安全与良好秩序的情况下,毋须事先通知或征得许可而继续不停地迅速地穿过领海或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通过领海的航行。

二、简答1、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条约(二)国际习惯(三)一般法律原则(四)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五)国际组织的决议2、国际法的主体及其特点3、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应避免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之目的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胁或武力之原则。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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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简单来说,就是国家之间交往的规则和准则。

它规范着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行为,旨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国际法具有几个显著的特征。

首先,它是一种“横向”的法律体系。

与国内法中存在明确的上下级关系不同,国际法中各个主权国家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没有一个超越其他国家的“超级权威”。

其次,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但也包括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情况下的个人。

再者,国际法的形成主要依靠国家之间的协议和习惯,而不是像国内法那样由一个中央立法机关制定。

二、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达成的协议,具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规定。

例如,各种双边或多边的贸易协定、环境保护条约等。

国际习惯是国家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国际习惯,需要看它是否被广泛和一贯地遵循,并且被认为是法律所必需的。

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中共同的原则,例如诚实信用、禁止反言等。

此外,国际司法判例和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虽然不是国际法的直接渊源,但在解释和适用国际法时可以作为辅助资料。

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等基本权利。

独立权意味着国家能够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不受其他国家的干涉。

平等权则要求国家在国际法面前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

自卫权是指当国家受到武力攻击时,可以采取必要的自卫措施来保卫自己的生存和安全。

管辖权包括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性管辖权。

属地管辖权基于领土主权,对在本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和事行使管辖权;属人管辖权是对本国国民在国外的行为进行管辖;保护性管辖权针对外国人在国外对本国国家或国民的重大犯罪行为;普遍性管辖权则适用于某些国际公认的严重罪行,如战争罪、反人类罪等。

相应地,国家也承担着不侵犯他国主权、不干涉他国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义务。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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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第一章导论案例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基本原则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的名称(international law, law of nations, droit international )罗马法jus gentium万民法,格老秀斯(Hugo Grotius)叫万国法,边沁叫国际法。

国际法在19世纪中叶正式传入中国。

1864年丁韙良(William Martin)将惠顿Wheaton 《国际法原理》译成《万国公法》。

清末,“国际法”一词由日本传入中国。

一、国际法的名称(续):三类国际法规范1.普遍国际法(universal international law):适用于一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

两个概念“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对一切人的义务(erga omnes obligations)。

2.一般国际法(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对绝大多数国家有拘束力的,除了一贯反对的国家。

3.区域国际法regional int. law 或特别国际法special int. law:世界上某个区域内的国家在相互交往中发展起来的,仅仅适用于这些国家之间关系的国际法规则,如所谓“美洲国际法”。

现行法lex lata和应有法lex ferenda。

二、国际法的定义影响国际法定义的因素:对国际法的主体、性质、范围以及效力根据等基本问题有不同见解。

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的相互交往中形成的,它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

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使它有别于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law on conflict of laws和跨国法transnational law 。

国际私法主要是解决不同国家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问题,又称为“法律冲突法”或“法律的冲突”。

国际法重要知识点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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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法导论一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1.概念:国际法(Internetional law),或称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是指调整国家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与国内法相比较有一下一系列特征:(特点)(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4)国际法在外在强制主要靠国家自己按照国际法,没有强制机关。

联合国国际法院也没有强制管辖权。

不存在超越国家至上的强制执行机关,以国家自身行为遵守为主。

二国际法主体的主要类型及其主要特点1.国际法主体是指在国际关系中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实体。

2.国际法主体的三个要件(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缔约,派驻使节等)(2)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3.国际法主体包括:(1)国家;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国家有四个要素: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即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地位)(2)国际组织(主要是政府间组织); 1949年国际法院“关于为联合国服国际法主体资格逐渐得到承认。

(3)民族独立运动组织;被视为正在向国家过度的政治实体。

其获得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民族自决原则,而不是对领土的控制(叛乱团体)三国际法的主要渊源类型1.国际条约:(1)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2)国际司法裁判优先考虑的对象;(3)由于约束范围的有限性,效力的普遍性不及国际习惯。

2.国际习惯:(1)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先于国际条约出现;(2)两大要素:实践要素:各国的重复类似行为(多种表现形式);心理要素:各国普遍认为有法律约束力(法律确信)3.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比较符合第38条的原来意思但为数不多4.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性方法(司法判例及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须是“各国最高权威的”公法学家。

国际法知识点总结

国际法知识点总结

国际法知识点总结摘自《国际法》,梁西注,版权归张恒硕所有。

2013.06.15总论第一章;国际法性质和基础国际法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边沁改用“国际法”国际法社会基础:1、独立并存的主权国家以及主要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

2、人类的组织趋势。

3、各国间矛盾及共同利益。

4、国际社会和国家发的相互推动。

5、平等互利国际关系有利于国际法成长。

第二章:国际法渊源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1国际条约:跳跃式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2、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以后总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通例存在、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广泛历史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1、一般法律原则。

2、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1)司法判例(2)国际法学说(3)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4)准条约和软法第三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定义: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特征:1、国际社会公认2、具有普遍约束力3、适用于一切国际法原则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强行法:绝对发或强制规律,必须绝对执行的法律规范,是与任意法对应的一个概念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以后仅具有同等性质质一般国际法规范始得更改之规范。

《国际法原则宣言》1、不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3、不干涉内政4、依照宪章彼此合作5、各民族权利平等和自决6、各国主权平等7善意履行宪章义务和平共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2、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4、不干涉内政原则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6国际合作原则7、民族自决原则、8尊重基本人权原则第四章;国际法主体主体具备条件:1、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2、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3、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1、国家是构成现代国际关系的基本要素2、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国际法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

大一国际法知识点

大一国际法知识点

大一国际法知识点1.国际法的定义和起源: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体系,起源于公认的国际社会互动需遵循的基本准则。

2.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主要以国家为主体,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构成国际法的主要领域。

此外,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和个人也有一定的国际法地位和权益。

3.国际法的分类:国际法可分为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

国际公法是指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而国际私法则是指规范个人、企业等私人主体跨境关系的法律。

4.国际法的主要原则:国际法有一些基本原则,包括主权平等原则、禁止武力威胁和使用原则、睦邻友好原则等。

这些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石,为国际社会的稳定和和平提供了法律保障。

5.国际法的法律源泉:国际法的法律源泉包括国际公约、国际习惯法、普通法原则和一般原则。

国际公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法律文件,也是各国家之间共同订立的约定。

6.国际法的争端解决:国际法对于国家间的争端解决提供了一系列的途径,包括谈判、调停、仲裁和国际法院等。

通过这些途径,国家可以和平解决争端,维护国家的权益。

7.国际法的实施和执法:国际法的实施和执法由各国自主决定。

国际社会通过国际组织和国内法律体系来实施国际法,并通过国际法庭等机构来对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进行惩治和制裁。

8.国际人权法:国际人权法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分支,旨在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国际人权法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和各种国际人权公约等。

9.国际人道法:国际人道法是规范武装冲突中保护战争受害者和人道主义行为的国际法规。

国际人道法包括《日内瓦公约》和《海牙公约》等。

10.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规范国家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

国际经济法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等。

11.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国际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适用于国内法。

不同国家在国内法领域内的国际法适用方法可能会有所不同。

以上是大一国际法的一些基本知识点。

随着学习的深入,还可以涉及到更多具体的国际法领域,如国际环境法、国际海洋法、国际刑事法等。

国际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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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知识点关键信息项:1、国际法的定义与范围2、国际法的主体3、国际法的渊源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5、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6、国际人权法7、国际海洋法8、国际空间法9、国际环境法10、国际争端解决机制11 国际法的定义与范围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其范围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多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国家主权、领土争端、外交关系、国际贸易、国际人权保护等方面。

111 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具有普遍性、平等性、自愿性和约束性等特征。

普遍性意味着国际法适用于所有国家;平等性体现为各国在国际法面前地位平等;自愿性表示国家自愿遵守国际法;约束性则指国际法对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

112 国际法的发展历程国际法的发展经历了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等不同阶段。

在古代,已有一些关于国家间交往的规则和惯例。

近代国际法随着欧洲国家体系的形成而逐渐发展起来,现代国际法在国际组织的推动下不断丰富和完善。

12 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主体是指能够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直接享有国际法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的实体。

主要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具有独立的主权和完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国际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在一定条件下也被视为国际法主体。

121 国家的构成要素国家的构成要素包括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

主权是国家的核心要素,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122 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国际组织依据其组织章程享有一定的法律人格,能够在国际法律关系中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不同类型的国际组织具有不同的职权和法律地位。

13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缔结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

国际法重要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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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国际法主体的主要类型及其主要特点国际法的主要渊源类型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强行法的概念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元论和二元论、转化与并入)第二章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的四大基本权利自卫权行使的基本条件国家管辖权的主要类型及其相互关系国家主权豁免第三章国家责任国家责任的概念国家责任的主要形式国家责任的归责的一般原则国家责任的归责的具体情形国家责任的免除情形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第四章国家领土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领土的主要取得和变更方式保持占有原则南极条约体系的主要精神第五章国际海洋法领海基线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无害通过权平行开发制领海的法律地位以及沿海国和其它国家的权利与义务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以及沿海国和其它国家的权利与义务大陆架的法律地位以及沿海国和其它国家的权利与义务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异同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概念第六章国际法上的居民国籍国籍的主要取得和丧失方式中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外国人的待遇的主要类型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引渡庇护国际引渡实践的主要原则双重审查制第七章人权的国际保护人权的基本分类国际人权宪章的组成部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其各自特点国际人权条约的监督与实施机制的主要类型及其特点欧洲人权保护机制的主要特点第八章国际条约法条约的概念及基本特征条约的保留(概念及相关制度)1969年《条约法公约》关于条约解释的规则与原则1969年《条约法公约》关于条约无效的情形情势变更原则第九章国际组织法国际组织内部机关的主要类型国际组织的决策制度的主要类型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原则联合国的主要机关联合国大会的职权安理会的表决程序大国一致原则第十章国际争端解决法国际争端解决方法的分类联合国三大机关(联大、安理会、秘书处)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中的作用和职权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国际法院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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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历史:古罗马万民法“国际法之父”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英国法学家、哲学家边沁,《道德和立法原理导论》中建议改用international law最早适用“国际法”,美国传教士韪良,《国际法原理》,“万国公法”和“万国律例”2.国际法的性质:法律性;国际性(社会基础、调整对象、形成方式)3.国际法的渊源:独力渊源:(1)国际条约(最主要的)【条约的法律性质】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2)国际习惯(最早)两个要件:“通例”、“法律确信”;以默示的方式确立规则补充渊源:(3)一般法律规则(4)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5)判例(6)学说4.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进行国际法编纂产生时间:1947年;组成:34名委员和15名法官5.国际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个人是部分主体6.国家的构成要素:(4个)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7.单一国,具有统一主权的国家;复合国,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

(联邦和邦联)8.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9.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核心,商业交易,应主要参考该合同或交易的性质10.国家豁免的放弃:明示:书面函件默示:国家提起诉讼;介入诉讼;提出反诉11.国家承认:宣告性,对既存事实的确认;法律行为,奠定法律基础情势:分离(从母国分离)、分裂OR解体(一分为数)、独立(殖民地)、合并12.对政府的承认:有效控制,是对国家内部事务的干涉——“艾斯特拉达主义”“史汀生主义”,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由外国武力建立起来的,或在外国武力支持下建立起来的傀儡政权,无论其以国家还是政府的名义出现,国际社会均不得承认。

13.承认的方式:①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②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③有条件的承认效果:政治上,导致双方外交等官方关系的建立;法律上,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内法和司法判决的效力、外交代表和国家及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

承认的法律效果具有溯及力,可以追溯到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之时。

14.国家继承的原因,主要是国家领土的变更,主要是以下几种情况:分裂、合并、分离、独立。

内容(1)条约的继承:人身条约(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相联系的)一般不继承;非人身条约,即处置条约应予以继承。

(2)国家财产不动产继承;动产,根据所涉领土的活动(3)国家债务【债的使用范围】地方化债、地方债国债。

地方化债务,以国家名义所借但用于国家领土某一部分债务地方债,地方当局所借用于该地区不继承,国家不承担责任。

恶意之债,不予继承15.新独立国家是否继承债务原则:“白板主义”一般原则:协议、公平比例原则16.国籍的取得:原始国籍:血统(单系和双系)、出生地、混合,继有国籍:婚姻、自愿申请、收养(认领)。

17.中国国籍立法及实践:在原始国籍赋予上采取双系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不承认双重国籍;防止和减少无国籍人18.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差别待遇P7919.拒绝入境(4种):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刑事罪犯和从事不正当职业者20.出境:一般要求办理出境签证,付清捐税或债务,了结民事、刑事诉讼。

一国不得禁止外国人合法出境。

21.请求引渡的主体:即有权请求引渡的国家。

引渡的对象:即被请求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

可引渡的犯罪:一般是普通刑事犯罪,且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籍都认定为犯罪的行为,这叫“双重犯罪原则”或“相同原则”。

政治犯、宗教犯或犯罪行为是军阀范围内的罪行是拒绝引渡的强制性理由。

引渡的程序:引渡请求需经被请求国的主管司法和行政机关分别进行司法审查和行政审查,然后作出是否引渡的决定。

引渡的效果:只能就其请求引渡所指控的犯罪行为对该引渡者进行审判和处罚22.庇护的对象:主要是政治犯,也包括从事科学和创作活动而受迫害的人。

23.国家领土:领陆(大陆、岛屿)领水(内水(内陆水、内海水)、领海)领空底土24.内陆水:即陆地内的水域,包括河流(国内、国界、多国、国际)、运河、湖泊和内海等25.国际河流:多瑙河、莱茵河、刚果河、尼日尔河26.《国际性可航水到制度公约及规约》规定:各缔约国“对于属于本国主权下或管辖下的可航水道各部分,应允许悬挂其他缔约国旗帜的船舶自由航行。

”27通洋运河有苏伊士运河和巴拿马运河。

28.湖泊和内陆海为陆地包围且通海洋的,其法律地位通常依有关沿岸过的协议或国际公约来解决。

29.先占—有效占领的领个基本事实是:(1)占有,即以国家名义宣布占有该土地,把它置于自己的主权之下,如发表声明、悬挂国旗、竖碑、移民定居等。

(2)行政管理,即设立行政组织,维持先占土地的公共秩序。

30.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不具有岛屿地位。

31.领土主权受到一些限制,形式:共管、租借、国际地役和势力范围32.国际地役的客体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或全部,包括陆地、河流、领海、领空和底土等。

33.【国际地役按性质】积极的地役和消极的地役两种。

34.解决边界争端的方法:占有原则,即国家边界必须保持宣布独立时法律上原来的状态。

35.边境制度主要涉及的事项:(1)边界标志的维护。

(如果一方发现界桩已被移动、损坏或毁灭,应尽速通知另一方,负责维护该界桩的一方这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另一方在场的情况下,在原址按原定的规格予以恢复、修理或重建。

(2)界河的利用和管理(3)方便边境居民来往(4)边境争端的处理36.海洋法内容包括:(1)各海域法律制度和地位;(2)各国在各海域的权利和义务;(3)各国在利用海洋方面的共同利益的规则及争端解决原则和方法。

海洋法的编纂:1958年,第一次海洋会议,通过了日内瓦海洋法公约,《领海和眦连区公约》、《公海公约》、《公海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1960年,第二次,日内瓦;1973年,第三次,纽约;1982年,最后次,牙买加,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37.国际上采用的领海基线有正常基线,直线基线和群岛基线。

*群岛基线划定受到的限制答:1)这种基线包括主要的岛屿和一个区域,水域面积和包括环礁在内的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在1:1至9:1之间。

2)这种基线的长度不应超过100海里。

但围绕任何群岛的基线总数中至多3%可超过该长度,最长以125海里为限。

3)这种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群岛的一般轮廓。

4)群岛国不应采用一种基线制度,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

38.《联合国海洋法规定》说明:(1)各国有自行确定其领海宽度的权利(2)所确定的领海宽度最大以12海里为限。

39.领海的法律制度:(1)沿海国对领海的主权。

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及底土。

沿海国的领海主权主要表现的方面是:①沿海国对领海享有属地优越权,因而对领海内的人和事物(除国际条约或国际习惯的限制外)行使排他的管辖权。

②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任何外国或个人非经允许不得进行开发利用③沿海国队其领海上空享有专属权利,外国航空器非经允许不得飞入或飞越该国领海上空④沿海国享有沿海航运的专属权利⑤沿海国有制定、颁布有关领海内航行、缉私、移民、卫生等方面的法律和规章的权利。

(2)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飞机不享有)非无害通过的具体表现•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进行军事操练或演习•搜集沿海国国防或安全的情报•进行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研究或测量活动•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它活动40.过境通行与无害通过的区别:前者适用于所有船舶和飞机,且不应予以停止;后者只适用于船舶不适用于飞机,且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停止。

41.过境通行制度的例外:(1)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外国领海之间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2)虽为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但该海峡是由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的,而且该岛向海一面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3)穿过某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42.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主要是:群岛国主权及于群岛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期中的资源。

群岛水域的通过有:无害通过权和群岛海道通过权两种。

43.大陆架提出:1958年《大陆架公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4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其他国家在大陆架的权利包括(1)在大陆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航行或飞越的权利(2)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但管道路线的划定须经沿海国同意。

45.“协议—等距离中间线和特殊情况”:《大陆架公约》第六条规定,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的疆界应由两国之间的协议确定。

没有协议的情况下,除特殊情况另定疆界线外,其疆界应适用等距离中间线原则来确定。

同时司法判例确立了公平原则在大陆架划界中的地位。

46.公海自由包括:(1)航行自由船舶航行应仅悬挂一国的旗帜。

除所有权确实转移或变更登记的情形外,船舶在航程中或停泊港内不得更换其旗帜。

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航行并视方便更用旗帜的船舶,对任何其他国家不得主张其中的任一国籍,并可视同无国籍的船舶。

(2)捕鱼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4)公海上空飞行自由(5)建造国家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6)科学研究的自由47.公海上的管辖权:船旗国专属管辖权及其例外。

例外:登临权与紧追权军舰对公海上享有完全豁免权的船舶以外的外国船舶,有合理根据认为有下列嫌疑的,有权登临该船(1)从事海盗行为(2)从事奴隶贩卖(3)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4)没有国籍(5)随悬挂外国国旗或拒不展示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

48.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平行开发制度49.国内外交机关包括:国家元首、政府、外交部门。

50.国家元首是国家在对外关系上的最高机关和最高代表。

一国元首在外国时享有全部外交特权和豁免。

政府首脑在进行谈判、参加国际会议等外交活动中无须出事全权证书。

外交部长在外国时,享有全部外交特权与豁免。

国家间建立外交关系和互相设立使馆,必须经过双方的协议。

53.使馆的职务:(1)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2)于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3)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4)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之状况及发展情形,向派遣国报告(5)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之友好关系,以及发展两国间之经济、文化与科学关系54.使馆人员的类别:使馆馆长、外交职员、行政和技术人员、事务人员55.使馆馆长分3级:(1)向国家元首派遣之大使或教廷大使(2)向国家元首派遣之使节、公使或教廷公使(3)向外交部长派遣之代办【代办为一级馆长,临时代办是被委任暂代行使馆长职务的使馆外交职员】56.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缔约权、对外交往权、承认与被承认权、国际索赔和国际责任、特权与豁免国际组织会员资格:完全会员、准会员、部分会员、联系会员、观察员57. 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和平的方法、强制方法、武力或战争的方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外交方法:谈判、调查、调解、和解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办法(具有约束力):仲裁、国际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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