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知识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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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知识点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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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国人王某,多次在公海上对乙国商船从事海 盗活动,造成多人死亡。同时,王某曾在丙国 实施抢劫,并将丙国一公民杀死。后王某逃匿 于丁国。如果甲、乙、丙、丁四国间没有任何 引渡或司法协助方面的多边或双边协议,根据 国际法中有关规则,下面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 ) A.丁国有义务将王某引渡给乙国 B.丁国有义务将王某引渡给丙国 C.丁国有权拿捕王某并独自对其进行审判 D.甲国有权派出警察到丁国缉拿王某归案
特殊空间(南极和外空)的法律制度 南极:1961年南极条约(核心内容:冻结对 南极的领土要求) 外层空间法律制度: (1)登记制度 (2)营救制度 (3)责任制度





甲、乙两国是邻国,关系一直紧张。甲国曾多次出 动空军,非法轰炸乙国境内的军事目标。“翔飞号 ”是承担甲、丙两国间航班飞行的民航机,在甲国 注册。一日,因天气原因,“翔飞号”在飞往丙国 途中偏离航线,误入乙国境内。甲、乙、丙三国都 是国际民航组织的成员国,甲、乙之间尚没有双边 的航空或航线协定。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翔飞号”是民航机,在顾及安全的情况下,可 以自行飞入乙国领空 B.乙国有权要求“翔飞号”立即离开乙国领空 C.乙国无权要求位于其境内的“翔飞号”在其指定 安全地点降落 D.在“翔飞号”载客不明的情况下,乙国有权对其 使用武器,将其击落
国际法上的人

国籍的取得和丧失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外交保护 引渡 庇护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中国人王某定居美国多年,后自愿加入美国国籍 ,但没有办理退出中国国籍的手续。根据我国相 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 A.由于王某在中国境外,故须向在国外的中国外 交代表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退出中国国籍的手续 B.王某无需办理退出中国国籍的手续 C.王某具有双重国籍 D.王某已自动退出了中国国籍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重点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的主体也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2.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指为摆脱殖民国家或其他国家的统治或奴役,争取建立独立国家而进行民族解放运动的组织。

这样的民族组织在其成为独立国家前具有类似国家性质的政治实体地位。

3.国家继承国家继承是指因国家领土变更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根据国际法,它应该具备两个条件,即合法性与领土性。

①国家继承的合法性,即国家继承必须符合国际法②国家继承的权利与义务必须与所涉领土有关联,与领土无关的权利义务不在继承之列4.国家领土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5.先占也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

6.时效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

7.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的范围,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限。

8.内水内水是指陆地领土内的水域以及领海基线向海岸面的水域。

内水的法律地位与领陆一样,沿岸国对这些水域拥有与领陆相同的领土主权。

9.领海是指沿着国家的海岸和内水或群岛水域的受国家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领海属于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

领海与内水的区别在于,外国船舶在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

10.大陆架大陆架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

11.紧追权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

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

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第一章一、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各国认可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是: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

2、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3、国际法是由两个以上国家通过协议共同制定的。

4、国际法是由各国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二、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的形成方式,是国际法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规定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

国际条约包括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2、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在国际交往中,经反复实践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的形成过程包括“物质要素”——国际习惯的产生,和“心理要素”——被接受为法律。

三、国际法和国内法密切联系,相互渗透。

1、国际法不能干预国家根据主权原则制定的国内法。

2、国内法不能破坏公认的国际法。

3、国际法与国内法效力的适用范围不同,两者应尊重各自的效力范围。

四、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趋向1、全面进入经济领域。

2、国际习惯的成文化。

3.与国际政治、经济、科技发展同步发展的多分支化。

第二章一、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重大法律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1、获得国际社会的公认。

2、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二、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各国应该互相尊重国家固有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互相尊重国家的领土主权,不损害它国领土的完整性。

2、互不侵犯原则各国在交往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方式,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侵犯他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应为实现本国的目的,通过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渠道,采用直接或间接的、公开或隐蔽的手段,干预他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

国际公法复习笔记全部

国际公法复习笔记全部

国际公法复习笔记全部第一章、导论(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二)、国际法的渊源1) 国际条约:最主要的渊源(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2) 国际习惯:最古老的渊源构成要素——A、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B、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即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3) 一般法律原则:如:善意、禁止反言4) 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A、司法判例B、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C、国际组织的决议(三)、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我国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方法:A、直接适用B、并行适用C、转化适用国际习惯在国内的适用方法:A、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B、民事范围的国际习惯,可在国内法和条约之后做补充(四)、国际法基本原则特征:A、各国公认B、具有普遍意义C、构成国际法基础D、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主要内容:1)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的表现:A、对内最高权B、对外独立权C、防止侵略的自卫权2) 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不是一个单独的地域上的概念判断内政的标准(缺一不可):A、是否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B、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背已经确立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3) 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首先使用武力,即构成侵略行为的明显证据,但联合国安理会可以根据情节及后果确定是否构成了侵略行为。

4)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5) 民族自决原则——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6) 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第二章、国际法主体(一)、目前公认的国际法主体1) 主权国家2) 政府间国际组织3) 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二)、国家构成要素A、定居的居民B、确定的领土C、政府D、主权类型A、单一国B、复合国(邦联和联邦)基本权利A、独立权B、平等权C、自保权D、管辖权(属地、属人、保护、普遍)国家主权的豁免1) 含义:指非经一国同意,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2) 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3) 放弃条件:必须“自愿、特定、明确”明示放弃通过条约等明白的语言文字表示放弃构成:A、国家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起诉B、正式出庭应诉C、提起反诉D、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不构成:A、国家在外国领土范围内,从事商业行为B、国家或其授权代表,为了主张豁免权,出庭阐述立场或者作证C、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默示放弃4) 豁免原则的发展:认为国家的商业行为不应享有豁免权国际法上的承认特征1) 承认的主体:包括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2) 承认的对象:包括新国家、新政府、民族解放组织、交战团体、叛乱团体3) 承认的性质:既是法律行为,又是政治行为,但不是法律义务。

国际公法知识点

国际公法知识点

国际公法知识点梳理第一章国际法导论【概念与特征】一、概念:国际法主要是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反映这些国家协调意志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总体。

二、特征:国际法是法律,具有规范性、阶级性和强制性等一切法律的共性1、主体不同:主体主要是国家还包括国际组织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国内法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2、调整对象不同:仅有横向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关系)3、制定方式不同: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效力是相对的(国内法由国内立法机构统一制定,具有一体遵行的效力)4、效力依据不同:体现了国家的协调意志(国内法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5、实施方式不同: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①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指国家自卫②联合国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a.国际法院的管辖以当事国自愿服从其管辖为前提b.安理会派出“维和部队”以冲突当事国自愿接受为前提(国内法的实施和执行,一般通过国家内部的军队、警察、法庭和监狱等强制机构来实现)三、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作为法律被各国遵守(法律性质的关键)2、国际法与国际礼让不同:有法律拘束力四、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遍国家法和一般国际法①普遍国际法: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拘束力,一般是国际习惯法。

②一般国家法:指世界上大多数或者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称,一般指多边条约。

2、区域国际法①区域国际法不能否认普遍国际法的普遍适用性②区域国际法所包含的特殊规则不能对一般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加以限制,只能拘束该区域的国家关系。

3、特殊国际法:仅适用于作为国际法主体,签订双边条约的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国际法渊源】一、定义: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之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主要的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而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可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充资料。

二、两大主要渊源——国际条约:(一)定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

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

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第一章一、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各国认可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是: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

2、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3、国际法是由两个以上国家通过协议共同制定的。

4、国际法是由各国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二、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的形成方式,是国际法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规定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

国际条约包括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2、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在国际交往中,经反复实践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的形成过程包括“物质要素”——国际习惯的产生,和“心理要素”——被接受为法律。

三、国际法和国内法密切联系,相互渗透。

1、国际法不能干预国家根据主权原则制定的国内法。

2、国内法不能破坏公认的国际法。

3、国际法与国内法效力的适用范围不同,两者应尊重各自的效力范围。

四、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趋向1、全面进入经济领域。

2、国际习惯的成文化。

3.与国际政治、经济、科技发展同步发展的多分支化。

第二章一、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重大法律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1、获得国际社会的公认。

2、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二、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各国应该互相尊重国家固有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互相尊重国家的领土主权,不损害它国领土的完整性。

2、互不侵犯原则各国在交往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方式,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侵犯他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应为实现本国的目的,通过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渠道,采用直接或间接的、公开或隐蔽的手段,干预他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

国际公法考点大全

国际公法考点大全

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和使国际法的规范具有“合法性”的法律形式。

3.国际条约:是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题之间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

4.造法性条约:指创立、修改缔约方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律规则打开放性、多边性条约。

5.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通过重复类似的行为而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在国际实践中,除了国家的行为可以形成国际习惯外,国际组织的行为也可以形成国际习惯。

6.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7.国际法主体:一般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国际法直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行为者。

8.国际法基本条约: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属于强行法范围。

9.强行法: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与强行法抵触的条约无效。

10.联邦:由两个以上的成员邦(国或州)组成的国家,即联邦国家。

11.永久中立国:根据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上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它是一种具有特殊地位的主权国家,主要在与战争有关的国际活动方面受到一定限制。

12.自卫权:是国家使用武力反击外来武力攻击的权利。

它是国家国有的或者自然的权利,其行驶除必须遵守必要性和比例性外还受到其他条件限制。

13.管辖权:就是国家根据国际法,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包括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

14.普遍管辖权: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危害国际和平和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不论犯罪行为发生在何地和罪犯国籍如何,各国均有权对其实行管辖,例如战争罪、海盗、贩奴等。

15.保护性管辖:为了保护国家的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和在该国领域之外所犯罪行实行管辖。

国际公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国际公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国际公法复习题一.名词解释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国家是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

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国际争端: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两个主体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论点的分歧,法律上的见解或利益的矛盾对立,国际争端主要是国家之间的争端。

调停由第三方代表在争端当事国间做些有利谈判的斡旋工作,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并且可以参加谈判。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或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外交团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

他是礼节性的团体、其团长由到任最早等级最高的使馆馆长担任。

他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

国际组织一般指由若干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通过协议而创立的常设国际机构。

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个国家的政府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依据国际条约而设立的国际常设机构,即政府间国际组织。

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国家责任: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应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国家责任的执行:国家责任的执行是指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履行因其不当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的有关义务,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消除国际不当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地维护受害国的权利。

国家债务:国家债务是指被继承国对另一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的财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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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国际条约: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事项而缔结的双边条约。

✧国际习惯:物质要素+心理因素【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法律渊源】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区分国际习惯和国际惯例】国际习惯有法律的拘束力,而国际惯例没有;并不是所有的国际惯例都会成为国际习惯法。

一般来说,国际惯例是在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中,经过较长时间才转化为国际习惯的。

2.国际法基本原则公认性:一项原则在某种情形下大致达到了被普遍接受的程度普遍性:在国际法所有领域都能运用并都能起到指导作用的全面性原则基础性: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整个国际法体系形成和发展的法律基础三方面: 1 是国际法体系存在的基础2 是国际法其他规则的“母体”和源泉3 是国际法其他规则是否合法有效的重要判断标准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不干涉内政原则 3.不适用武力或武力威胁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5.民族自决原则3.国际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国家的基本特征:有定居的居民、有确定的领土、有一个政府、享有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独立处理本国内政不受他国干涉平等权——在国际社会享有平等地位的权利自保权——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地位不受侵犯的权利。

管辖权——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各种手段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事、物以及领域外的本国人所施行的统治权。

4.国际法上的承认承认产生的原因:一种是国家领土的改变导致了一个新国家的产生;另一种是国家领土未变,但该国内部政府发生了更替。

承认的对象:新国家——两个或几个合并成一个、一国的一部分分离而成立新国家、一国分立为数国、殖民地或其他附属领土上的独立新政府——国家领土未变,内国政府更替叛乱团体承认的方式:明示:函电、声明或照会知会被承认者默示: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并发给领事证书、与新国家和新政府订立有关双边条约、在国际组织中投票赞成接纳该国或该政府为成员国或具有代表其本国的资格。

承认的效果: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

法律上的承认是正式的、稳定的、全面的承认,它往往通过正式的文书表达,一般是不可撤销的,它直接导致双方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全面的关系;事实上的承认是非正式的、临时的、有限的承认,它通过具体的行为表达,可以撤销,它导致双方政治、军事和外交以外的关系。

5.国际法上的继承国家继承:原因是领土的变更,分为条约的继承、财产的继承、债务的继承和档案的继承等。

条约的继承:财产的继承:债务的继承:非法债务不予继承、合法债务视不同情况决定是否继承档案的继承:政府继承:继承的是代表国家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的资格。

国际组织继承:也包括条约、财产、债务和档案的继承,但不同于国家和政府的继承,取决于特别的协定。

6.国籍国籍的取得:因出生而取得、因加入而取得出生而取得:原始国籍——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加入而取得:申请入籍、因婚姻而取得国籍、因收养而取得国籍国籍的丧失:自愿丧失国籍、非自愿丧失国籍(入籍、婚姻、收养、认领等原因)国籍的恢复: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有关机关审查、批准。

积极冲突:中国人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外国人:经常居住地->最密切联系地消极冲突:可以取得中国国籍;其他情况:经常居住地7.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出入境:外国人入境,应当与中国的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边检机关负责检查,县以上公安机关及其边检机构负责居留管理;公安部与外交部可委托县以上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入境居留申请。

签证分类:外交、礼遇、公务、普通出具邀请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对邀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免签:互免协议、居留证件、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班次直接过境,在中国停留不超过24小时不出口岸。

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居留,必须持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或者居留证件;入境后30天内向县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工作签证90天至5年,非工作签证180天至5年,旅馆住宿,旅馆登记报送;旅馆以外住宿,本人或留宿人在24小时内办理登记。

工作前提:工作许可和工作居留证件。

变更居留地点的,必须办理迁移手续。

出境:外国人出境,凭本人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证件。

不准出境:刑法未完毕或者刑案未完结;民案未完结,法院决定;欠薪、部位或省政府决定行为不符事由或违反法律法规,可以限期出境;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可以驱逐出境,被驱逐者,10年内不得入境。

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一样,即在同样条件下,外国人和本国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

最惠国待遇原则:指给予某个外国的个人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与任何第三国的个人或法人在该国享受的待遇。

差别待遇:指国家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公民的待遇,或给予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不同的待遇。

既可以低于本国人也可以高于本国人。

外交保护:保护境外的本国人性质:体现了属人管辖权,同时也要尊重属地管辖权。

在国与国之间进行,体现了国家的权利非个人的权利。

8.引渡:指一国将处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他过的请求移交给请求过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引渡的主体是国家,国家有权驱逐外国人,但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要以存在引渡条约为前提引渡的对象:被指控为犯罪或已经被判刑的人;不一定是请求国的国民引渡的原则: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引渡法》第8条,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应当拒绝引渡。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政治犯定义在国际法上无统一标准,对政治犯罪的认定权属于被请求国。

不应视为政治犯罪的行为:1.战争罪、反和平罪、反人类罪;2.种族灭绝或种族隔离;3.非法劫持航空器;4.侵害包括外交代表在内的受国际保护人员。

罪行特定原则:要求引渡请求国将某人引渡回国后,只能就作为引渡理由所提出的罪名予以审判或处罚,请求国须承担不审理、不惩处不同于引渡罪名的任何其他罪行的义务。

相同原则/罪名同一原则/双重犯罪原则:依照国际实践,构成引渡的理由必须是引渡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而且这种罪行必须能达到判处若干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程度,反之就不能引渡。

9.庇护:构成要件:1.遭受追诉或迫害的外国人 2.允许入境或拘留 3.拒绝引渡国家没有庇护的义务不得庇护的情况:侵略战争、种族灭绝、种族隔离、劫机、侵害外交代表受庇护人不得从事可能导致庇护国违反国际法义务的活动域外庇护:违反国际法10.外交关系: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人身不可侵犯 1.外交人员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2.接受过对外交代表应给予应有的尊重,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以防止其人身、自由或尊严受到任何侵犯。

3.接受国不能对外交代表进行司法程序的处置私人寓所和财产不可侵犯(临时住所、文书、信件及财产)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 1.刑事管辖豁免,只能交由外国代表的本国处理2.民事管辖豁免(三个例外)在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以私人身份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者遗赠人之继承时间的诉讼;于接受过境内在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之专业或商务活动之诉讼。

3.行政管理的豁免4.作证义务的豁免5.管辖豁免的放弃行动及通信的自由免除捐税免纳关税、行李免受查验其他特权和豁免使馆及其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1.尊重接受过的法律规章2.不干涉接受国的内政3.不得把使馆馆舍充作与国际法不相符合的用途4.使馆与接受国洽谈业务,应经与或经由接受过外交部或另经商定之其他部办理5.不应在接受国为私人利益从事专业或商业活动11.国际法律责任国际法律责任的特点:1.主体必须是国际法主体(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2.起因是国际不法行为或国际损害行为国际不法行为,指国家所作出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的总称,是引起国家责任的根据和前提。

国际不法行为的主观要素:某一行为可以归因于国家而被视为国家行为。

国际不法行为的客观要素:一国行为已违背国际义务,也就是一国的行为不符合国际义务对它的要求。

国家责任的免除同意:是指受害国以有效的方式表示同意加害国实施某项与其国际义务不符的特定行为。

【严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即便获得了某国的同意也不能排除其不法性;必须是出于自愿;必须是有效的同意;只有在他国同意所限定的条件范围内作出】对抗:指受害国针对加害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采取的相对措施。

自卫:受害国在实际遭受到他国武力攻击或入侵时所采取的武力反击行动。

不可抗力:一国不符合该国国际义务的行为起因于该国无法控制或无法预料的外界因素,以至于该国实际上不可能按照该项义务行事或不可能知悉其行为不符合该项义务,则应免除其国家责任之承担。

危难或紧急情况危难:指一国政府或公务人员在遭到极端危险的情况下,为了挽救自身生命或受其监护的人的生命,在别无他法的情况下,作出的违背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行为。

紧急情况:一国在遭到严重危及国家生存和根本利益的情况下,为了应付和消除这一严重紧急情况而采取的违背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措施。

承担形式:限制主权:一国在对他国进行武装侵略,侵犯他国主权和领土完整,或者严重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而犯有严重国际不法行为的情况下,对加害国的国家主权施加一定限制的法律责任承担形式。

继续履行、终止不法行为、保证不重犯、恢复原状、赔偿、抵偿、道歉。

国际刑事责任:国际赔偿责任:行为特点:巨大的潜在危险,危害具有跨国性,国家不加禁止,应当予以赔偿赔偿主体:国家(空间物体致害)、国家&运营人(核污染)运营人(油污损害)12.领土法领土构成:在地理上不一定是连成一体的。

领陆,即国家领土的陆地部分。

条约边界实地勘界与树立界标、回执界标文件(地图等)边界制度:便利原则、相邻权、界标的维护领水:河流、湖泊、运河、港口、内海湾、内海峡以及领海基线以内海域【国家不一定必须具备领水】领空:领陆和领水上的空气空间底土:领陆和领水的地下土层。

取得方式13.国际海洋法内水分为海港、内海湾和历史性海湾、内海峡和领峡内海湾:湾口24海里内海峡: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峡(琼州海峡)港口:民事/刑事管辖权领海基线分为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正常基线即海水退至最远时的低潮线;直线基线是连接海岸向海洋一侧突出处和沿海岛屿外缘上的定点的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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