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重点(1)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的主体也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2.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指为摆脱殖民国家或其他国家的统治或奴役,争取建立独立国家而进行民族解放运动的组织。
这样的民族组织在其成为独立国家前具有类似国家性质的政治实体地位。
3.国家继承国家继承是指因国家领土变更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根据国际法,它应该具备两个条件,即合法性与领土性。
①国家继承的合法性,即国家继承必须符合国际法②国家继承的权利与义务必须与所涉领土有关联,与领土无关的权利义务不在继承之列4.国家领土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5.先占也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
6.时效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
7.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的范围,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限。
8.内水内水是指陆地领土内的水域以及领海基线向海岸面的水域。
内水的法律地位与领陆一样,沿岸国对这些水域拥有与领陆相同的领土主权。
9.领海是指沿着国家的海岸和内水或群岛水域的受国家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领海属于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
领海与内水的区别在于,外国船舶在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
10.大陆架大陆架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
11.紧追权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国际法知识点1

第九章 条约法(知识点)1.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1)具备缔约能力和缔约权(2)自由同意(非自由同意的情形——错误、诈欺和贿络、强迫) (3)符合强行法2.条约缔结程序和方式(1)约文的议定(全权证书);(2)认证(草签、暂签、正式签署、通过——多边公约的认证);(3)一国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的方式(签署、批准、加入、接受和赞同)3.条约的保留条约规定禁止保留;(1)不得提出保留的情形 保留不在条约准许的保留范围内;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符。
4.条约的批准:签署后是否必须批准?如何批准?5.条约的效力(1)条约对当事国的效力——条约必须遵守(时间效力、空间效力) (2)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如果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义务,必须经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
当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权利时,原则上仍应得到第三国的同意。
但如果第三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推断其同意接受这项权利。
(3)条约冲突时的效力——宪章 依据条约本身的规定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 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须其他缔约国接受自然生效数目和宗旨表明须全体接受——全体接受方有效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 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2)保留的接受和效力条约无规定当事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先约甲、乙、丙乙、丙、丁后约条约的保留在各当事国之间因接受与否而效力不同 保留国保留所涉规定不适用于两国之间接受保留国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适用条约规定6.条约的解释规则一般规则:通常含义+上下文;目的宗旨解释;善意解释 条约解释规则 辅助规则:补充资料(参考条约草案、谈判会议记录等)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解释:以作准文本解释7. 条约终止和停止实施 重大违约:双边条约当事方之一重大违约时,它方有权终止该约,或全部或部分停止其施行;多边条约当事国一方有重大违约时,其他当事方有权以一致同意,在这些当事方与违约方的关系上,或在全体条约当事方之间,全部或部分停止施行或终止该约。
国际法重点

国际法重点一、名词解释1、单一国:是指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统一主权国家,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和一个中央政府,全国居民具有一个统一的国籍。
2、复合国:是指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复合国可分为联邦和邦联,在历史上还有过身合国和政合国。
联邦也称联邦国家,是两个以上的联邦成员国(洲)组成的联合国家,是复合国中最典型最主要的形式。
邦联,是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根据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
3、独立国:独立国是行使全部主权,有权并且能够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国家。
4、附属国:由于封建统治残余或者由于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外来压力,对他国居于从属地位,因而只享受部分主权的国家。
主要有附庸国和被保护国。
5、永久中立国:是具有特殊地位的主权国家,因而也是特殊的国际法主体,国家形式可以是单一国,也可以是联邦。
是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6、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自己的领土在特定的范围内提供给另一国为某种目的而永久使用。
也可称为国家地役,这是国家属地最高权力受到的一种特殊的限制。
是一国根据有关的国际条约所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一种限制,目的在于满足他国的某种需要或为他国服务。
7、界河:是指全部或部分流经两国之间,作为分隔两个国家陆地领土的河流。
界河两侧的水域主权分别属于两国,构成沿岸国家的内水。
对界河分界线两边的水域有各沿岸国行使管辖权。
8、多国河流:是指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
9、国际河流:是指流经数国并可通航海洋,根据国际条约向所有国家开放的河流。
10、全民投票:又称为全民公决,是指由公民以投票方式决定领土的归属问题。
全民投票不仅是实现民族自决所常采用的一种和平方式,而且也是解决领土归属问题、引起领土变更的常见方式之一。
11、收复失地:又称为恢复领土主权,是指国家收回以前被别国非法占有的领土,恢复本国对有关领土的历史性权利。
12、紧追权:紧追权是指,沿岸国的军舰等有适当理由认为外国商船在本国管辖水域内违反国家的法律和规则,而对该外国商船实行连续追赶的行为。
国际法重点(1)

1.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重要地位是什么?1)国际法是国家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2)是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的需要3)是个人(自然人)生活和福祉的需要4)法人经营活动的需要3。
比较国内法与国际法,阐述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1)从主体来看,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公权机构2)从调整的对象来分析,国际法调整的是国际关系3)从形成的方式来考察,国际法的形成主要依靠各国长期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国际习惯和彼此之间通过谈判缔结的各种协议,即条约4)从调整的法律关系的相互性来看,国际法的大部分规则是相互的和对等的5)从国际法规则的性质来分析,大部分规则都属于任意性规则,不具有强制性6)从实施的方式来看,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行政机关来执行国际法7)从司法权来看,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司法体系来适用和解释国际法并解决各种国际争端4.阐述国际法与国际社会、国际关系、国际政治之间的相互关系.国家是国际法产生和国际关系形成的前提国际关系是国际法形成和发展的社会基础国际法律从属于国际政治,6。
近代国际法有哪些主要特征?其进步性、局限性和发动性是什么?1)开创和发展了定期多边会议制度2)促进了外交制度的法典化3)带来了国际条约数量的明显增多和种类的多样化4)明确地禁止奴隶买卖5)推动了国际河流制度的建立6)使战争法、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争端解决法的编纂有了新的突破7。
如何认识新中国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对近代国际法所做的贡献?1)一贯主张和坚持公平、争议和进步的国际法发展方向2)创造性地提出国际关系基本准则3)不遗余力地促进世界范围内的和平、发展、人权和法治事业4)全面参与国际立法与国际决策5)积极参加国际条约和适用国际法6)一贯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并创造性的解决香港、澳门回归祖国的问题8.国际强行法有哪些特征?如何识别?1)普遍性2)强制性3)优先性10.为什么国际法在各国国内的适用方式有何不同?1)习惯国际法大多数国家的占主导地位的理论和实践,都承认习惯国际法是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不须经转化或特定的纳入程序即可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可以在国内法院作为裁判依据2)国际条约(1)转化方式转化方式是指为使在国际法上对本国有效的条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生效,需要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将国际条约转变为自己国家的国内法(2)并入方式并入方式是指通过宪法或法律的统一规定,从总体上将条约合并到一国法律体系中,无需采取立法的转化大部分采取并入法的国家区分“自身可执行”和“非自身可执行”的条约或条款。
国际法重点

国际法重点国际法重点国际法的概念: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的特征:1.从主体来看,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公权机构。
2.从调整的对象来看,国际法调整的是国际关系。
3.从形成的方式来看,各国之间的关系是平等者之间的关系。
4.从调整的法律关系的相互性来看,国际法的大部分规则是相互的和平等的。
5.从国际法规则的性质来看,大部分规则都属于任意性规则,不具有强制性。
6.从实施的方式来看,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行政机关来执行国际法。
7.从司法权来看,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司法体系来适用和解释国际法并解决各种国际争端。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或者接受,具有普遍约束力,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渊源:国际条约(契约性条约造法性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性法律原则其他渊源:司法判例、公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1.条约:方式(并用)1)在民商事领域,中国缔结和参加的条约可以优先适用国际条约,不需要转化,并且条约效力高于国内民事法律。
2)单行法和WTO规则必须经过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国际法基本原则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1.对内的最高权 2.对外的独立权 3.防止侵略的自卫权)二、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四、不干涉内政原则五、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六、民族自决原则(只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七、国际合作原则八、保护基本人权原则国际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民族、法人国家的构成要素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一定的政权组织和政府4.主权(根本属性)国家的类型1.单一国2.复合国3.永久中立国(瑞士、奥地利、土库曼斯坦)4.附属国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属地——优先属人保护性——还行为依据受害国与行为地均构成犯罪,双重犯罪原则,才能行使普遍性)国家豁免是指根据国家平等原则不受他国管辖的权利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1.商业交易 2.雇用合同 3.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 4.财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 5.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 6.参加公司或其他集体机构7.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2.3.4.5.7如有关国家之间另有协议,被告国亦可主张管辖豁免)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国际法主体对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形势的出现表示接受,并表明愿意和有关实体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面行为。
国际法重点内容

1、强行法即国际法基本原则。
(1)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首次正式使用了国际强行法概念。
该公约第53条规定:“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范始得更改之规范”。
“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抵触者无效。
”该公约第64条还有“一般国际法新强制规范之产生”的如下规定:“遇有新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产生时,任何现有条约之有与该项规范抵触者即成为无效而终止。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2)就二者的联系来说,国际法基本原则一般都属于国际强行法的范畴;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维护的对象相同,都是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效力都具有普遍性。
(3)从二者的区别来看,国际法基本原则是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的一般性指导原则,从而构成国际法的基础;而国际强行法规范有可能是某一特定国际法部门的具体规则。
因此,具有强行性的规范不一定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例如,有关惩治海盗、恐怖活动等国际罪行的规则,被认为具有强行性,但并不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2、公海自由意味着公海处于无法律状态。
(1)公海自由是现代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
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
公海自由是公海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
(2)根据《海洋法公约》第87条的规定,对沿海国和内陆国而言,公海自由包括:①航行自由;②捕鱼自由;③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④公海上空飞行自由;⑤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⑥科学研究的自由。
(3)更为重要的是,公海自由原则并不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
为了避免把公海变成一个无政府、无法律的混乱状态,国际社会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有关公海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同时还通过制定一些双边、多边国际协定和国际公约,逐渐形成一套利用公海的法律制度。
国际法重点

国际法: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特征:1.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一种法律体系;2.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3.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是国家;4.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本身的行动。
二、《威斯特伐利亚合约》时间:1648年标志着作为独立体系的国际法的产生,是近代国际法的实际源头,标志着近代国际法开始形成。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理论上包括一元论和二元论。
国内法优先说:主张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其实质是国内法的效力应高于国际法的效力;国际法优先说:主张国际法处于金字塔最高位,各国的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均处于低位,其实质是国际法的效力高于国内法的效力。
二元论:主张国际法与国内法分别构成各自的法律秩序,有各自的效力范围,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这两个体系之间相互联系,彼此之间起着相互渗透、相互补充和相互促进的作用。
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不能忽视应尽的国际法义务,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又不能无视本国主权。
国际法不得干预国内法,国内法不得改变国际法,两者应是协调一致的关系。
1、国家是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内在联系的最重要的纽带和东动力。
2、国家的对内职能和政策同国家的对外职能和政策,虽然分属两个不同领域,但却彼此密切联系。
3、适用国内法的国内社会与适用国际法的国外社会,虽各有特点,却有着密切的联系。
第二章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国际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
国际条约: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因此条约构成现代国际法的首要渊源,是一种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渊源,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同条约相比,是国际法更为古老的渊源,和条约一样,也是一种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渊源。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一、与国内法相比看国际法的特征(一)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除国家外,政府间国际组织、民族解放组织和交战团体等非国家政治实体也是国际法主体;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法人。
(二)国家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关系:国家间的关系是国际关系的主要部分,也是国际规范的主要内容。
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个国际社会。
国际法的形成以国际关系为基础,又反过来规范国家关系的正常发展。
而国内法调整的主要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
(三)国际法实施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自身来保证:当今社会没有一个超国家的强制机关来保障国际法的强制实施,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不具有强制管辖权,因此国际法主要依靠主体自身或者集体的力量来实施。
国内法依靠警察、法院、监狱、军队等暴力机构来实施。
(四)国际法的效力的根据市国家间的协议:由于国家上各国平等,而且没有一个超国家的机构制定国际法,所以只能在国家间协调意志的基础上来制定国家法法则;国内法是立法机关指定的。
(五)国际法与国内法渊源不同: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国内法渊源主要是宪法、法律和各种法规。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一)独立权是指国家了已按照自己的意见处理本国失误而不受其他国家或者任何外来势力控制和干涉的权力。
包括:1,自主性:国家有权独立自主的处理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2,排他性:国家独立自主处理事务不受外来干涉。
享有独立权的同时也承担着不侵犯他国独立权的义务。
(二)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具有平等地位的权利。
即国家无论强弱,不论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如何,都是平等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完全平等,没有差别。
1,国家平等是以国家主权为依据的;2,主权国家之间的平等是国家法的基础。
(三)自卫权是指国家在遭到外来武装攻击时可以采取相应的武力措施进行反击的权利。
包括:1,国家有权使用自己的一切力量,进行国防建设,防备可能来自外国的侵略;2,当国家遭到外国武力攻击时,有权单独或者集体自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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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重要地位是什么?1)国际法是国家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2)是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的需要3)是个人(自然人)生活和福祉的需要4)法人经营活动的需要3. 比较国内法与国际法,阐述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1)从主体来看,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公权机构2)从调整的对象来分析,国际法调整的是国际关系3)从形成的方式来考察,国际法的形成主要依靠各国长期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国际习惯和彼此之间通过谈判缔结的各种协议,即条约4)从调整的法律关系的相互性来看,国际法的大部分规则是相互的和对等的5)从国际法规则的性质来分析,大部分规则都属于任意性规则,不具有强制性6)从实施的方式来看,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行政机关来执行国际法7)从司法权来看,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司法体系来适用和解释国际法并解决各种国际争端4. 阐述国际法与国际社会、国际关系、国际政治之间的相互关系。
国家是国际法产生和国际关系形成的前提国际关系是国际法形成和发展的社会基础国际法律从属于国际政治,6.近代国际法有哪些主要特征?其进步性、局限性和发动性是什么?1)开创和发展了定期多边会议制度2)促进了外交制度的法典化3)带来了国际条约数量的明显增多和种类的多样化4)明确地禁止奴隶买卖5)推动了国际河流制度的建立6)使战争法、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争端解决法的编纂有了新的突破7.如何认识新中国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对近代国际法所做的贡献?1)一贯主张和坚持公平、争议和进步的国际法发展方向2)创造性地提出国际关系基本准则3)不遗余力地促进世界范围内的和平、发展、人权和法治事业4)全面参与国际立法与国际决策5)积极参加国际条约和适用国际法6)一贯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并创造性的解决香港、澳门回归祖国的问题8.国际强行法有哪些特征?如何识别?1)普遍性2)强制性3)优先性10. 为什么国际法在各国国内的适用方式有何不同?1)习惯国际法大多数国家的占主导地位的理论和实践,都承认习惯国际法是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不须经转化或特定的纳入程序即可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可以在国内法院作为裁判依据2)国际条约(1)转化方式转化方式是指为使在国际法上对本国有效的条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生效,需要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将国际条约转变为自己国家的国内法(2)并入方式并入方式是指通过宪法或法律的统一规定,从总体上将条约合并到一国法律体系中,无需采取立法的转化大部分采取并入法的国家区分“自身可执行”和“非自身可执行”的条约或条款。
自身可执行条约或条款可在法院直接适用,而非自身可执行条约或条款则要通过一个履行条约的立法才能在国内法院适用1. 如何区分自身可执行条约和非自身可执行条约?非自身可执行条约,法院不能直接适用,自然人或法人不能在国内法院援用为权利或义务的依据。
例如,有些条约只作了框架性的规定,明确要求缔约国制定相关法律。
自身可执行条约或条款可在法院直接适用,而非自身可执行条约或条款则要通过一个履行条约的立法后才能在国内法院适用从条约规定判断缔约国的意图和条约自身的规定的完备程度两个方面人手。
自身可执行条约或条款是指缔约国有使条约在国内直接适用的意图并且条约自身规定已经十分明确具体,无需国内立法机关予以补充或细化,可直接由国内法院予以适用的条约,后者是指缔约国没有使条约在国内直接适用的意图或者条约自身只规定一般性义务,不具有可操作性,必须经过国内立法机关的补充或细化,才能在国内法院直接适用的条约或条款。
12.阐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和《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中的地位。
1)特征:(1)国际社会公认(2)具有普遍约束力(3)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2)地位:(1)在国际法律文件中,《联合国宪章》是第一次系统地明文规定国际关系基本原则的多边条约。
鉴于现代国际法律秩序建立在《联合国宪章》及其法律制度基础之上,《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七项原则,改变了以前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零散状态,标志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进入了较为系统的新时代。
(2)虽然《联合国宪章》是从组织法的角度规定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该遵守的基本原则,但是由于联合国成员国的广泛代表性和宪章本身的和“造法性” ,已使得这些原则具有普遍的法律意义。
(3)宪章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体系趋于完善的重要标志。
1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是什么?怎样认识它的重要意义?1)内容: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原则;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平等互利;和平共处2)意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丰富和发展了以宪章原则为核心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在整个基本原则体系中,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占有重要地位,主要表现为:(1)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是一致的,不仅生动地反映了《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而且赋予这些宗旨和原则以可见、可行、可依循的内涵(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浓缩了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各项原则的精华(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是对国际关系现状的简单认可,而是科学揭示正常国际关系的本质特征(4)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体现了东方智慧,代表了新生国家建立平等国际关系的愿望,反映了国际法的本质要求,学习资料表明了发展中国家遵循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坚定立场14.阐述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在国际关系中的适用。
1)内容:第一,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
第二,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权利与责任,并为国际社会之平等会员国。
国家主权平等,应该被理解为各国在法律上的机会平等和地位平等,而不应该被理解为保证各国的政治与经济平等,更不应该被理解为各国有义务消除国家之间实际存在的实力与能力的不平等。
16.阐述国际合作原则的重要意义。
国际合作原则,是现代国家间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根本体现。
自联合国成立以来,国际合作无疑已经发展成为一项具有普遍意义和强制规范性质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因为通过各种条约规定的国际合作义务和建立的国际合作机制已遍及国家间关系和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更何况《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确保非会员国遵行宪章的各项规定,其中包括有关国际合作的规定。
实践也充分表明: 如果国家个履行有关的国际合作义务,它就必须承担违反此等义务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17.阐述保护基本人权原则与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关系。
促进和保护人权是国际社会的优先事项之一。
人权是人类生存和共处的基础。
人权是所有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不分国籍、住所、性别、民族或种族、肤色、宗教、语言或其他身份地位。
不干涉内政原则,又称禁止干涉原则,是指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其他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一切内外事务,同时也指国际组织不得干涉成员国国内管辖的事项。
18.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国际法基本主体是指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主要地位和起着主要作用的主体。
国家是基本主体。
1)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仍是国际法律关系的主要部分和基本形式。
2)国家具有最完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关于国家之间关系的规则构成了国际法规范总体的主要部分19.自卫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1)自卫权行使的前提条件须是“受到武力攻击” ,即国家只有在“受到武力攻击”的情况下,自卫权的行使才被准许。
2)自卫的时间应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前”。
换言之,一旦安理会采取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措施,自卫行动即告结束。
3)联合国会员国行使自卫权所采取的行动应向安理会报告。
4)自卫权行使的武力限度是须遵守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
22. 国家豁免主要包括哪些内容?享有国家豁免权的主体有哪些?执行豁免的放弃能否采取默示的方式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一国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以外国国家财产为标的的诉论。
(2)国家可以作为原告在另一国法院起诉,在这种情况下,该法院可受理被告提出的同本诉有直接关系的反诉(3)即使国家在外国法院败诉,该国也不受强制执行的约束,即国家财产不受所在国法院的扣押和强制执行。
享有国家豁免权的主体有四类:(1)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2)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3)国家机构、部门或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依据《公约》第18 条和第19 条的规定,执行豁免的放弃只存在明示放弃的形式,而不存在默示放弃的形式。
33. 论述海洋法中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1)专属经济区制度:权利:(1)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辖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2)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享有专属管辖权(3)对海洋科学研究的专属管辖权(4)对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专属管辖权(5)国际法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管辖38. 阐述外层空间法的法律渊源及基本原则1)法律渊源:(1)国际条约是外层空间法的主要法律渊源(2)国际习惯是外层空间法的法律渊源(3)国内法是外层空间法的重要法律渊源(4)外层空间法的其他辅助法(司法决判,权威著作等)2)基本原则:(1)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必须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原则(2)各国在平等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及天体原则(3)外层空间和天体不能通过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或其他任何方法据为一所国所有原则(4)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必须遵守国际法原则(5)各国对本国在外层空间的活动负有国际责任原则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和物所行使的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力。
领土主权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领土管辖权;领土所有权;领士完整不可侵犯。
对领土主权的限制虽然国家对其领土具有排他的主权,但领士主权并不是绝对的。
根据一般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国家在行使领土主权时通常受到两种限制: 一种是一般性限制,即对一切国家或大多数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如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领土的利用不得损害邻国的利益等;另一种是特殊限制,即根据国际条约对特定国家的领土主权所作的限制。
(1)共管。
共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一特定领士共同行使主权。
(3)租借。
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租借给另一国,在租界期内用于条约所规定的目的。
租借领士只有以平等自愿为前提、通过租界条约进行才是合法的。
(3)势力范围。
这类条约规定,凡缔约国互相承认各所占有的地理上的范围,各国在其势力范围内有取得殖民地或设立保护地的完全权利,他方缔约国不得加以侵害。
(4)国际地役。
国际地役也称国家地役,是指根据条约对一个国家的属地最高权所加的特殊限制,根据这种限制,一国领土的一部分或全部在一定范围内必须永远地为另一个国家的某种目的或利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