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总复习培训资料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终结版(word文档良心出品)

2009年春季学期国际公法考试复习资料考试题型名词解释判断填空单选多选简答案例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 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 主要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宗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社会公认, 具有普遍意义, 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3、永久中立国: 它指一个国家在其他国家间发生的战争中, 不参加任何一方。
4、地方化债务: 是以国家名义向外国国家、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付的合法的用于国家领土某一部分的债务。
5、国籍: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6、留居: 外国人合法进入一国境内后, 可根据所在国的法律和有关国际条约, 在该国短期、长期或永久居留。
外国人在居留国的权利和义务由该国法律规定。
7、国际河流: 是指流经两个以上国经并对所有国家的船舶开放的河流。
8、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对其领土主权所加的一种特殊限制, 据此, 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或全部在一定范围内为另一个国家的某种目的或者利益服务。
9、历史性海湾: 有关国家对该水域在相当长时期内有效地行使排他性主权, 并且得到其他国家默认。
10、无害通过: 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通过。
11、专属经济区: 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 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量其, 不超过200海里。
12、临时代办: 是在馆长职务空缺或不能执行职位时, 被委派暂代行使馆长职务的使馆外交职员。
13、名誉领事:是委派过从接受过当地人士中选任的兼职领事官员, 不属于委派国国家工作人员的编制, 一般也不领取委派国的薪金, 通常从领馆收取的费用中提取报酬。
14、专案法官:遇一案件法官中有当事一方国籍的, 则他方可派一专案法官参与该案的审理。
专案法官应具有与法官相近的资历, 在该案汇总与当选法官权利相同。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的主体也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2.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指为摆脱殖民国家或其他国家的统治或奴役,争取建立独立国家而进行民族解放运动的组织。
这样的民族组织在其成为独立国家前具有类似国家性质的政治实体地位。
3.国家继承国家继承是指因国家领土变更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根据国际法,它应该具备两个条件,即合法性与领土性。
①国家继承的合法性,即国家继承必须符合国际法②国家继承的权利与义务必须与所涉领土有关联,与领土无关的权利义务不在继承之列4.国家领土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5.先占也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
6.时效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
7.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的范围,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限。
8.内水内水是指陆地领土内的水域以及领海基线向海岸面的水域。
内水的法律地位与领陆一样,沿岸国对这些水域拥有与领陆相同的领土主权。
9.领海是指沿着国家的海岸和内水或群岛水域的受国家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领海属于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
领海与内水的区别在于,外国船舶在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
10.大陆架大陆架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
11.紧追权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国际公法》“2020复习资料及行测答案

国际公法的复习资料:1、GATT保障措施:是指GATT允许的进口国,在外国产品正常进口的数量大幅增加,给国内相关工业造成损害时采取进口限制措施。
2、不质疑条款:是指对转让的技术的合法性不得提出异议。
3、WTO:世界贸易组织是在组织上取代关贸总协定,协调和约束成员国贸易政策法规和措施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4、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中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5、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根据属人原则确立的管辖权,它是指一国对其本国居民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
6、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7、国际贸易术语: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品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
8、根本违约:是指一方的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9、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10、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人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11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12租船运输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按一定条件将船舶全部或部分出租给承租人进行货物运输的合同。
13多式联运单据:是证明多式联运合同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按合同条款提交货物的证据。
14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
15共同海损: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实际全损:指货物全部毁灭或因受损失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
16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中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17倾销: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果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的相关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构成倾销。
国际公法复习资料整理

国际公法复习资料整理(丁成耀版)第一章(国际法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1.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在国家与国家间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协议产生的,或者各国认可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准则和制度的总体2 .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上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也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2)调整对象是国家间关系(3)国际法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通过协议共同制订的(4)国际法是由各国单独或集体采取强制措施来保证其实施的3 关于国际法的强制性(理论—实践)国际法是由各国单独或集体采取强制措施来保证其实施的。
1、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主要是指当国家遭到外来侵略的时候,国家以自身的武装力量进行自卫,反击侵略行为,以保证国际法的实施。
2、国家集体的强制:主要是指当国家遭到外来侵略而无力抵抗的时候,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进行武装反击,制止侵略行为,以保证国际法的实施。
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含义: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之所以形成的方式和程序。
( 《国际法院规约》所规定的类型: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为各国公认的一般法律规则、司法判例和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学说。
) ((后两个渊源也被认为是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材料和证据而不是直接渊源)。
国际法渊源的层次:国际条约居于首位,国际习惯次之,再次是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往往是由国际习惯编纂而成的)。
1 、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是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
按条约的实质内容划分:(1) 造法性条约:是指确认和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国际法原则或规则的条约。
(2) 契约性条约: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事项而缔结的双边条约。
{注意:造法性条约 (即对国际法内容具有创设、确认、修订、补充作用的条约) 才是渊源;国家间为特定事项缔结的契约性条约不算;}2 、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国家反复多次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行为规则。
法学本科国际公法期末总复习资料(doc 32页)

法学本科国际公法期末总复习资料(doc 32页)07秋季学期法学本科国际公法期末总复习资料特别说明:1.本总复习资料必须在对《国际法期末复习指导》中的综合练习题充分复习的基础上,在考前作为冲刺自测使用。
2.本总复习资料共分三部分:(1)试题汇编,共11套试题;(2)综合自测题,共五套;(3)其他重点内容。
第一部分试题汇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4—2005学年度第一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法学专业国际公法试题(2005年7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弧内)1、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属于()范畴。
A、国际刑法B、民法C、任意法D、国际强行法A、24海里B、30海里C、从领海基线至其外部界线距离24海里D、6海里8、对于宽大陆架国家确定大陆架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最多可划到()。
A、500海里B、350海里C、400海里D、200海里9、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属于()。
A、自由占领B、自由开发C、人类共同继承财产D、国家专属区10、确定现行南极法律制度的主要条约是()。
A、华盛顿条约B、东京条约C、南极条约D、海牙条约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每题至少有一项答案正确,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1、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有()。
A、国际组织的决议B、司法判例C、各国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D、一般法律原则2、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国际法调整的对象()。
A、中国与百事可乐公司的关系B、中国与美国的关系C、政府间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D、自然人3、领事职务有()。
A、办理公证、认证和签证手续B、保护本国和本国侨民在接受国的权益C、与派遣国政府进行交涉D、援助本国船舶和飞机4、各国军舰在公海可拿捕()。
A、海盗船B、从事非法广播的船舶C、无国籍船D、别国的军舰5、限制国家领土主权的方式有()。
A、国际地役B、共管C、租借D、先占三、填空题(每题2分,共10分)1、在近代国际法的形成中起着重要作用的除威斯特伐里亚会议的召开和《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的签订外,还有由所著的的发表。
国际公法考试复习资料

国际公法复习资料一、单项选择题(请将选择的正确答案填入括弧内,每题2分共20分)1.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属于( A )。
A.内水B·领海C.毗连区D.国际海底区域2向所有国家所有船舶开放的河流是( B )。
A.久多国河流B.国际河流C.巴界河D.国内、河流3第一个确立国家领空主权的国际公约是( B )。
A.《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B.《巴黎航空管理公约》C.《华盛顿公约》D.《海牙公约》4.受庇护的人员是( B )。
A.本国人B。
外国人c无国籍人D.杀人犯5.外交部是( B )。
A.驻外的外交机关 B.国内外交机关.c使馆D临时使团6.大使的国书由( A )A.国家元首签署B,外交部长签署C.政府首脑签署D.使馆签署7.联合国的原始会员国有( B )oA.40个B.51个C 105个 D.50个8.联合国安理会对程序事项以外的事项以( A )。
A.包括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理事国可决票5匮过B.任何9个理事国可决票通过C.全体15个理事国可决票通过D.5个常任理事国可决票通过9.国际法院对联合国大会提出的法律问题发表的意见是( A )。
A.咨询意见 B.判决C.是终审裁决D,是有法律拘束力的10.国际海洋法庭有法官( B )。
A,15名B.21名C.30名D.54名二、多项选择题(请将选择的正确答案填入括弧内,每个2分,共10分)1.对外空发射物体承担损害责任的国家有(ABCD)A.发射国B.登记国巴促进发射的国家D.从其领土发射的国家B.民兵和志愿军2.合法交战者有(ABC )A.武装部队C. 游击队D.雇佣兵3.各国在公海上享有(ABC)。
A.航行自由B.海洋科学研究自由C捕鱼自由D.开发海底矿产资源自由、4.按1971年《蒙特利尔条约》规定,以下行为属于该公约规定的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ACD )。
A.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足以危及该航空器的航行安全B.破坏停放在国际机场未交付使用的航空器C.破坏或损害航空设备,从而危害航空器的飞行安全n故意传送虚假情报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5.以下国际组织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BCD )。
《国际公法》2010复习资料及行测答案

国际公法的复习资料:简答题:1、简述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答: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法律关系,确立国家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它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特征:①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
②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③国际法的强制执行是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强制措施加以保证的。
2、简要回答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答:①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②不侵犯原则。
③不干涉内政原则。
④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⑤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3、简述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答:1、承认效果的理论主张。
①构成说。
②宣告说。
2、承认的实际效果。
4、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答:①和平利用南极。
②南极科学考察自由和国际合作。
③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和权利要求。
④维持南极地区的公海制度。
5、简述无害通过制度:答:沿海国虽然对本国领海有排他的领土主权,但领海主权要受海洋法确立的无害通过制度的限制。
所谓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前提下,迅速不停地穿过领海的航行。
在通过期间不得实施任何非无害活动。
对于非无害活动《海洋法公约》列了12种情形。
此外,外国的潜水器通过领海需要浮出水面。
载有高度危险物质的船应有特殊预防措施。
沿海国可规定分道航行和要求外国船暂时停止通过。
同时应公布领海中的危险情况并对外国船不得歧视。
6、简述公海自由航行制度:答:对公海上的各项自由制度大家除了了解一下公海上的捕鱼、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人工岛屿及其他设施的建造制度外,应着重掌握自由航行制度。
这项制度的内容包括:①各国在公海上都享有自由航行的权利,不受别国的管辖和支配,也不纳税和受强制礼节限制。
任何国家不得干扰或阻拦别国的航行。
②船舶在公海上航行必须在一个国家登记,具有该国国籍和悬挂该国旗帜。
无国籍的船舶不受任何国家保护,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的视为无国籍。
国际公法复习重点

国际公法复习重点第一章导论1.国际法的由来。
2.国际法的效力依据。
3.国际法渊源。
直接渊源:国际条约、国际贯例、一般法律原则。
辅助资料:从国际法公约第38条来看只提到两个,权威司法学说和司法判定。
在48年以后,这几十年来从国际实践上看出现了新的可以做为法案判案的间接依据的渊源就是国际组织有拘束力的决议。
因此从两大类型看,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都包括三类。
4.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国际法主体包括哪几种类型以及做为国际法主体具备了哪些条件。
5.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国际法基本原则里强调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从联合国宪章看,它所确定的七个原则在加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本上就构成了现在我们所学习的国际法的几大基本原则,当然这其中是有交叉的,我们要求同学第一要知道什么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是它是构成国际法其它规范的一个基础。
第二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由哪几个国家共同提出的,哪一年提出的。
6.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
要求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理论,什么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本质含义是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还是国内法优先于国际法的问题,在理论上有几种观点同学要了解。
在实践上,涉及到如何通过国内法执行国际法的问题。
其实就是两各方式:转化和采纳。
第二章国家一、国家构成的要素、类型、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因为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所以我们在本章专门对国家的一些原则、规则作一重点说明。
国际法意义的国家是指具有固定的居民(即永久的人口)、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的社会实体。
涉及国家的主要问题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承认、继承和责任、永久中立国和附属国等。
下边我分别作一简要讲解。
(一)国家基本权利的含义和基本权利的内容国家基本权利是由国家主权引申的固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它与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国际法的权利不同,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法律权利不是固有的而是派生的权利。
国家的基本权利一般认为有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二)国家的基本义务国家的基本国际义务是尊重别国的上述基本权利,不得侵害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不得干涉别国内政,用和平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和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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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总复习
国际公法
名词解释:
1.国际法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不侵犯原则
(3)不干涉内政原则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2.互惠待遇的原则:
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
其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
3.斡旋:
斡旋是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开业以停止的谈判。
4. 特别使团:
特别使团是一国经另一国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另一国进行谈判或完成某项特别外交任务的代表派遣国的临时使团。
特别使团的职务由派遣国与接受国协议约定。
简答论述:
1.国际公法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地位完全平等,相互无管辖和支配的权利。
他们平等的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2)不侵犯原则;不侵犯原则是指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他是维护国家主权平等独立的关键。
(3)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是指纯属一国主权管辖的,不涉及国际义务的事项;“干涉”是指一国或数国对别国的内政采取的专横干预行为,强制别国维持或改变某种情势。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不得干涉任何实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以维护国家的主权平等和独立。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他是指国家遇有争端应以和平方式解决,而不得诉诸威胁或使用武力以及其他非和平的方法,以避免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这一原则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他是指各国必须自觉的、诚实的、严格的履行来自国际法上的法律义务,无论这些义务源于条约或是国际法其他渊源,并且在施用国际法的原则规则时自我约束。
2.国家责任归则的一般原则:
3.南极条约体系的主要规则;
1959年12月《南极条约》
(1)南极专为和平目的所利用
(2)科研自由和国际合作
(3)冻结领土主权要求
(4)环境保护和生物资源保护
(5)定期举行南极协商会议(仅12 个原始缔约国和在南极有“全年站”的国
家才能成为协商国)
4.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异同:
异:
(1)大陆架范围:领海以外以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
从基线起,不足200海里扩展至200海里;
超过200海里,最远350海里或2500米等深线外100海里。
专属经济区范围:领海以外,从基线起小于等于200海里
(2)大陆架:沿海国固有,无需宣告或占领
专属经济区:非沿海国固有,需要宣告
(3)大陆架有所限制,而专属经济区没有
同:
(1)非领土
(2)沿海国对其不拥有领土主权,但享有某些主权权利
(3)“专属性”
5.外交特权与豁免:
(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1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2接受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殊的保护责任,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和侵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的情事;3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它财产与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2)使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
(3)使馆有通讯自由
1接受国应允许为一切公务目的的自由通讯并予保护;
2使馆为了通讯的需要可采取一切适当方法;
3使馆的来往公文不得侵犯;
4接受国对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与扣留,应提供便利保障迅速传递;
5外交信使在执行职务时应受到接受国的保护;
6外交邮袋可托交预定在准许入境地点降落的商业飞机机长转递。
(4)使馆免纳关税;
(5)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的自由;
(6)使用国旗和国徽。
6.国际法、国内法关系:
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二者之间有着密切关系。
从国际法方面看,国际法如果只有原则性规定,就需要国内法作出具体规定;国内法的规定不能改变国际法的现有原则、规则和制度,而国际法也不能任意干涉国家在主权范围内制定的国内法。
从国内法方面看,国际法在国内是有法律效力的,在很多国家国际法被视为国内法的一部分。
7.沿海国在领海的权利:
领海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属国家领土组成部分,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及其资源具有所有权并对其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
具体表现为:
(1)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
(2)沿海航运权;
(3)领空权;
(4)立法和管辖权。
但领海与陆地领土和内水不同,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8.国家豁免权:
(1)是一项普遍接受的习惯国际法原则。
(2)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扣押和强制执行。
(3)具体表现:管辖豁免:不经国家的同意,该国的国家领导人、外交代表以及某些公职人员以及该国财产不能在他国法院被诉;诉讼程序豁免:如果国家同意在外国法院参与诉讼,在诉讼程序上,不得对该国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不得强迫其出庭作证;强制执行豁免:在国家同意参与的诉讼进行之后,如果该国败诉,法院不能对国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是国际法上一项古老原则。
格老秀斯在著作《战争与和平法》提出。
国家豁免的理论依据,最早案例:马歇尔大法官"斯库诺交易号诉麦克法登案",主权平等是国家豁免的重要理论依据发展
绝对豁免、限制豁免
国家行为划分存在三种理论和实践:“性质标准”、“目的标准”、“混合标准”。
核心概念是“性质”和“目的”。
性质标准:主权行为是一国只能以主权者身份依照公法行使权力的行为,如果私人依法也能从事的行为则是非主权行为,而不管其动机和目的如何。
目的标准:如果国家某一行为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则此行为是主权行为,享有豁免权,否则就是非主权行为,不享有豁免权。
享有国家豁免权的主体:国家
原则:(1)国家豁免(2)实行国家豁免的方式(3)明示同意行使管辖(4)参加法院诉讼的效果(5)反诉。
作用:(一)对国际法治的影响:通过条约形式明确了“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这一国际法原则内涵,有利于这一国际法原则解释和适用。
确立了一套统一和明确的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国际法律规则,有利于各国在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领域依法处理问题。
有利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将推动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领域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进一步发展。
(二)对我国法治的影响。
9.登临权:
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10.引渡:
引渡通常是指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现代引渡制度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有关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
11.国际法主体概念和应具备的条件:
国际法的主体是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与义务能力的集合体,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
必须具备的3个条件:
(1)有独自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
(2)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
(3)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力的努力。
12.条约保留制度:
简述条约的定义和特征
条约是国家等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
条约有以下特征:(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任何国际法主体与非国际法主体间、或非国际法主体相互间缔结的协议不能被视为条约。
(2)条约是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他表现在两个方面 1条约确定的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符合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否则不能生效;2条约的缔结、生效、无效、解释、保留、修订和暂停施行受国际条约法的调整。
(3)条约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4)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
18简述条约的无效及其后果
条约的无效,是指条约因不符合国际法所规定的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而无法律效力。
(1)条约无效的理由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2违反自由同意:错误、诈欺、贿赂、强迫; 3条约的内容违反国际法强行规则。
(2)条约无效的后果。
条约无效可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绝对无效条约不可能通过受害国嗣后的明示或默示的同意而得到补救使其成为有效的条约;对于相对无效条约,可以通过受害国嗣后的明示或默示的同意而得到补救,使其成为有效的条约。
原则上,条约的无效应当是自始无效,而不是从援引或确定无效之日起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