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工资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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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以上人才最低基本工资待遇的通知

关于确定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以上人才最低基本工资待遇的通知

关于确定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以上人才最低基本工资待遇的通知各单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企业竞争日益激烈。

为了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在企业内部形成尊重科学、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在分配上充分体现人才的价值,调动各类人才的工作积极性。

根据城建集团城建人发(2001)24号文件《关于确定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人才最低基本工资待遇的通知》精神,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经公司二00一年六月二十五日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确定了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人才月最低基本工资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确定后的月最低基本工资标准(一)博士后,初期月最低基本工资2600元;工作满三个月后,月最低基本工资4000元。

(二)研究生博士学位,初期月最低基本工资2500元;工作满六个月后,月最低基本工资3500元。

(三)研究生硕士学位,初期月最低基本工资1600元;工作满一年后,月最低基本工资2800元。

(四)本科生双学士学位,见习期(一年)月最低基本工资1200元;见习期满后,月最低基本工资2400元。

(五)本科生学士学位,初期月最低基本工资1000元;见习期满后,月最低基本工资2000元。

(六)专科毕业生,见习期月最低基本工资900元;期满后,月最低基本工资1600元。

中专生,是以前接收的,按公司城建劳人发(2000)149号文以岗定薪;今后接收的,一律按社会招聘,不接关系,不接档案,实行谈判工资。

(七)本科生、专科生在工资改革中,若基本岗(工)薪高于以上标准的,仍执行原定岗薪标准。

上述人员的效益岗(工)薪执行情况,依据公司城建劳人发(2000)149号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文件有关规定,实施综合考核。

是公司任命的中层干部按本单位对应职务标准执行;研究生硕士学位以上人员参照一类岗标准执行;本科生学士学位人员参照二类岗标准执行;专科以下参照三类岗标准执行。

本科生、专科生原定岗(工)薪标准高于此标准的,仍执行原定岗位标准待遇。

国人发2006年88号文件

国人发2006年88号文件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财政部门:为做好公务员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现将《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一日1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一、关于工资套改时套改年限的计算问题1.计算套改年限时的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

例如,1996年参加工作的人员,如实际工作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工作年限为11年。

2.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3.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

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

二、关于工资套改时任职年限的计算问题(一)公务员工资套改时任职年限的计算1.公务员工资套改时的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职务当年起根据实际任职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

例如,1996年任职的人员,如实际任职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任职年限为11年。

2.公务员在同一职务层次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

3.公务员现任职务低于原任职务的,其原任同级职务和较高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任职年限的计算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的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根据实际任职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2这次工资制度改革)。

关于调整杭州市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

关于调整杭州市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

关于调整杭州市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来源:民政局 2011-10-21 10:15:44中共杭州市委组织部文件 杭 州 市 财 政 局 杭 州 市 民 政 局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民发〔2011〕220号关于调整杭州市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各区党委组织部、财政局、民政局、人力社保局,杭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社会发展局、人事劳动保障局(组织部),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财政局、经济与社会发展局、人事劳动保障局(组织部):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08‟20号)精神,逐步提高社区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切实保障社区工作人员的基本权益,不断加强社区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提升我市和谐社区建设水平,现将调整杭州市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范围及执行标准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社区党组织(含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下同)专职成员、社区居委会专职成员以及以特定服务对象为工作内容的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工作人员。

(一)社区党组织专职成员,包括专职从事社区党务工作的书记、副书记和委员。

(二)社区居委会专职成员,包括专职从事社区工作的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三)以特定服务对象为工作内容的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工作人员,包括从事暂住人口、企业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困难家庭、综治(维稳)和城市管理等管理服务工作的工作人员。

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社区居委会主任执行社区正职的相应标准;社区党组织副书记和社区居委会副主任执行社区副职的相应标准;社区党组织委员、社区居委会委员以及以特定服务对象为工作内容的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工作人员执行社区委员的相应标准。

二、工资福利待遇构成内容及标准市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基础工资、绩效奖金、补(津)贴、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缴费等五部分构成。

(一)基础工资。

3、职称津贴: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资格证书,并从事社区社会工作(每年有个案研究)的,每月分别给予600元、400元、200元职称津贴。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4]16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4]16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4〕16号一九九四年七月三十日)各市、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机关、事业单位1993年10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通知如下:一、分配到我省机关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间不实行职级工资制工资。

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执行定级工资。

二、分配到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的毕业生,均实行一年的见习期,发给见习期工资;获得硕士和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实行见习期,在确定职务前执行初期工资,初期工资时间一般为半年到一年。

见习期或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确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行政管理人员按确定的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三、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到我省乡镇、山区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试用期、见习期间不实行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工资待遇,按本《通知》规定的各类学校毕业生的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试用期、见习期(初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在国家规定的大中专毕业生定级工资标准基础上高定一档职务工资。

其中,在山区县乡镇工作的,可高定二档。

在上述地区工作不满五年离开的,高定的工资即行取消。

四、入学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国家正式职工(含合同制工人)的大中专毕业生,可不实行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工资待遇,直接按本《通知》规定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定级工资标准定级。

公司工资调整通知范文

公司工资调整通知范文

公司调整员工工资通知应该怎么写1. 调资范围:20xx年1月1日在岗从业人员。

2. 各单位以20xx年1月份工资表中员工岗位工资标准为基础,按照以下办法进行调整:3. 合同制在册员工岗位工资由现行标准五档B统一调整为八档B标准。

(详见附表1)4. 岗位工资:第一学历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按照本人工作岗位全部套入到1档A标准;中专、高中或等同于高中文化程度全部套入到1档B标准;专科学历全部套入到2档A标准;本科以上历全部套入2档B标准。

岗位归集表和劳务派遣人员岗位工资表详见附件2)。

5. 技术津贴:按原标准执行。

6. 聘用工按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表确定新的岗位工资标准;7. 工资构成:奖金+各类单项奖+各类会战奖8. 月奖:按原文件标准执行;9. 各类单项奖:按公司发文执行;10. 各类会战奖:按公司和采油厂文件执行;11. 各单位务必于4月20前按照新的岗位归集表对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岗位进行归集;工资套改按照附件中要求,对全厂各岗位劳务派遣人员岗位工资全部对应到相应的标准,并填写上报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套改审批表和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套改花名册。

12. 对于工资套改后岗位工资高于目前执行标准的,按照差额对20xx年1-2月份工资进行发。

低于套改后标准的,从20xx年3月份起执行新的劳务派遣工工资标准。

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劳动部门:14. 大律师网相关律师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决定》(国发〔1991〕18号)确定的今年粮油价格调整后,将“企业单位职工各等级标准工资均提高六元”的原则,现将调整后的企业工资标准印发你们,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调整后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工人工资标准表》和《国营大中型企业干部工资标准表》从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原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31号文制定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工人和干部工资标准表及劳薪字(1990)11号文印发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干部工资标准表(十级以上设副级)”同时停止执行。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1995.07.07•【文号】国发[1995]19号•【施行日期】1995.07.0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发[1995]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大军区、省军区、集团军,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武警部队:军队和地方机关、事业单位自1993年10月1日起已实行新的工资制度。

为此,现将确定1993年10月1日以后批准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军队干部工资待遇的办法通知如下:一、分配到机关的军队转业干部,其职务工资按照本人原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80%的数额就近套入机关对应职务的工资档次(达到或超过半个档差的套入上一档次,低于半个档差的套入下一档次),但套入后的职务工资档次最多不超过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的4个档次,超过部分不予保留。

凡低于机关对应职务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均套入最低职务工资档次;达到或超过机关对应职务最高职务工资档次的,均套入最高职务工资档次,高出部分不予保留。

其级别工资根据本人原在军队职务和军龄(含曾在地方工作的时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有关规定确定;其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的固定部分按照分配到机关的同等条件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70%的数额,就近就高套入所在单位对应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或职员职务工资档次;其津贴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按照本人原在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国衔(文职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四项之和80%的数额,就近就高套入所在企业相当职务的工资标准(不含奖金和各种补贴)。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军队转业技术干部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军队转业技术干部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军队转业技术干部工资有关
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工资
【发文字号】赣府厅发[1997]34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7.09.03
【实施日期】1997.09.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
军队转业技术干部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9月3日赣府厅发〔1997〕34号)
为妥善处理好军队技术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后的工资问题,经研究,对分配到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队转业技术干部职务工资的明确如下,请与《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发〔1995〕1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军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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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聘用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聘用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聘用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6〕132号)和《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6〕133号)精神,现就2006年7月1日及以后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新录用人员,下同)的工资待遇㈠各类学校毕业生的工资待遇1、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含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下同)中录用的公务员,均实行一年试用期。

试用期内,实行试用期工资待遇。

试用期满后,按所确定的职务、级别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试用期和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待遇见附表1)。

其中:⑴录用前连续工龄满一年及以上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试用期内工资待遇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学历、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1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已在本级别最低档(1档)的,不再低定。

试用期满后,按所任职务及所定级别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⑵2006年7月1日及以后录用到国家规定的我市艰苦边远区县机关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在试用期内不实行试用期工资,从到单位报到起薪之月起执行附表1所列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待遇,试用期满合格后按照渝府发〔2006〕132号文件规定高定2个级别工资档次。

录用前连续工龄满一年及以上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在2006年7月1日及以后录用到国家规定的我市艰苦边远区县机关工作的人员,试用期内工资待遇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学历、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1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已在本级别最低档(1档)的,不再低定。

试用期满后,按所任职务及所定级别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其中,如低于相同学历人员定级工资标准(含高定2档)的,按相同学历人员定级工资标准(含高定2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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