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期末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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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期末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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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或称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二、国际法的特征(与国内法比较)⏹(一)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二)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三)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四)在强制实施方面与国内法不同三、《国际法原则宣言》(UN 1970 Declaration on Friendly relations)(一)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the ban on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peaceful settlement of disputes(三)不干涉内政原则non-interference in internal affairs(四)国际合作原则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五)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equal rights and 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六)各国主权平等原则the principle of sovereign equality of states(七)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fulfilling in good faith the obligations the UN charter provides四、和平共处五项原则(the Five Principles of Peaceful Coexistence)(一)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二)互不侵犯其含义是国家在其相互关系中不得违反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使用武力、威胁或其他方法侵犯别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三)互不干涉内政核心意义:国家基于主权的独立性,除非受国际习惯或条约的限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其内部和对外事务。

国际法期末考点汇总

国际法期末考点汇总

1.国际法的概念概念: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的渊源P48国际条约:国家间、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间相互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的国际书面协定。

是当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

国际习惯:又称习惯国际法,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做法。

是最古老最原始的国际法渊源。

一般法律原则:只在国际习惯法或条约没有相应规则适用的情况下才起作用,其地位是辅助性的。

将“一般法律原则”置于国际法渊源之列,主要是为了避免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因为法律的空白,认为无法可用而导致不能裁决案件的情况。

司法判例及学说:并不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而是确定国际法规则的辅助手段。

3.国际法渊源的位阶P55概念:是指在国际法不同种类的渊源之间,以及在同一种类的不同渊源之间,是否存在着优先适用的问题。

由于国际社会的无政府性,现实中国际法不成体系,因此国际法的规范内部没有一个清晰的位阶体系。

4.国际强行法(名词解释)P56概念:是指国际法中普遍适用于所有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之间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不能以约定的方式予以损抑的法律规范。

5.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方式P68①所谓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方式,主要是指国际法在国内生效的方式。

②大多数国家占主导地位的理论和实践都承认习惯国际法是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可直接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可作为国内法院裁判的依据。

③国际条约在国内发生效力的方法大体有“转化”和“并入”两种方式。

转化方式是指为使在国际法上对本国有效的条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生效,需要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将国际条约转变成自己国家的国内法。

并入方式是指通过宪法或法律的统一规定,从总体上将条约合并到一国法律体系中,无须采取立法的转化。

6.国际法基本原则有哪些?P89①国家主权平等原则②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③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④不干涉内政原则⑤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⑥民族自决原则⑦国际合作原则⑧保护人权原则7.民族自决原则(名词解释)P97各民族一律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不受外界干涉,并追求其经济、社会及文化之发展。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重点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的主体也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2.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指为摆脱殖民国家或其他国家的统治或奴役,争取建立独立国家而进行民族解放运动的组织。

这样的民族组织在其成为独立国家前具有类似国家性质的政治实体地位。

3.国家继承国家继承是指因国家领土变更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根据国际法,它应该具备两个条件,即合法性与领土性。

①国家继承的合法性,即国家继承必须符合国际法②国家继承的权利与义务必须与所涉领土有关联,与领土无关的权利义务不在继承之列4.国家领土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5.先占也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

6.时效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

7.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的范围,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限。

8.内水内水是指陆地领土内的水域以及领海基线向海岸面的水域。

内水的法律地位与领陆一样,沿岸国对这些水域拥有与领陆相同的领土主权。

9.领海是指沿着国家的海岸和内水或群岛水域的受国家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领海属于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

领海与内水的区别在于,外国船舶在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

10.大陆架大陆架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

11.紧追权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国际法期末总结

国际法期末总结

【名词解释】1.国际习惯(international custom):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2.强行法(jus cogens):在国际社会中必须绝对执行和严格遵守的,不得随意选弃、违反或更改的国际法规范3.永久中立国(permanent neutralized state):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担任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4.国家豁免(state immunity):一国的国家行为或国家财产,非经该国同意,不受外国管辖5.用尽当地救济(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受害者本人应用尽在居留国的所有救济程序(司法、行政),如此还不能实现其合法权利时,其国籍国即可行使外交保护权6.引渡(extradition):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根据条约或互惠原则,将处在其境内的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请求国,以便处罚或判刑的司法协助行为7.庇护(asylum):国家对因政治原因被追诉或受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并予以保护的行为8.全民公决(referendum):国际法承认在特定条件下,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投票决定领土归属9.群岛基线(archipelagic baseline):划分群岛国主权海域的界线,指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屿和各个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10.无害通过权(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通过的权利11.过境通行(transit passage):专为在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个部分的海峡以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的自由12.紧追权(right of hot pursuit):沿海国当局在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在其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上,包括大陆架设施周围的安全地带内,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国船舶进行紧追13.登临权(right of visit):一国军舰对公海上的外国船只有合理根据认为其从事海盗、奴隶贩卖、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等嫌疑的,享有登临该船的权利,甚至可以进行搜查14.平行开发制(single exploitation system):区域资源的开发权由联合国海洋管理局企业部开发和由缔约国或国营公司担保下的具有缔约国国籍或由这类国家的国民有效控制的自然人和法人与管理局以协作方式开发15.加权表决制(weighted voting):根据一定标准和规则,分别给予国际组织成员以不同票数或不等值的投票权的表决制度16.联合国专门机构(specialized agencies):根据特别协定而与联合国建立关系,或联合国决定而创立的对某一特定领域有国际责任的全球性、政府间、专门的国际组织17.双重否决权(double veto):联合国安理会每一个常任理事国享有的,以投反对票阻止安理会关于实质事项和先决问题的决议通过的权利18.条约必须信守(pacta sunt servanda):条约依法缔结生效后,即对各方当事国具有约束力,必须由各当事国善意履行19.条约保留(reservations to treaties):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的片面声明,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20.任择性强制管辖(optional compulsory jurisdiction):国家随时做出单方面声明,就与接受同样义务的其他国家发生的某些法律争端,承认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而不需要另行订立特别条约21.反报(retorsion):一国对另一国不礼貌、不友好的行为以同样类似的行为回应,针对的是不友好而非不法行为22.斡旋(good offices):第三者不介入具体争端,主要运用外部手段促使当事国从事谈判以解决争端23.外交团(diplomatic corps):各国驻同一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馆长及其外交人员的总称24.国家继承(succession of State):一国有领土变更的法律实施,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依法转移给其他国家【简答题】1.简述国际法的渊源概念:国际法是由一系列调整国际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组成的,这些原则、规则和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或最初的表现形式就是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国际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国际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包括哪些?A. 个人B. 国家C. 国际组织D. 所有以上答案:D2.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B. 不干涉内政原则C. 强制仲裁原则D. 和平解决争端原则答案:C3. 下列哪个条约不是国际条约?A. 联合国宪章B. 巴黎和约C. 南北战争条约D. 凡尔赛条约答案:C4. 国际法上的“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指什么?A. 在国际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必须先在国内法院提起诉讼B. 在国内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必须先在国际法院提起诉讼C. 国内法院和国际法院可以同时提起诉讼D. 国内法院和国际法院之间没有先后顺序答案:A5. 国际法上的“自卫权”是指什么?A. 国家在遭受武装攻击时,有权采取必要的军事行动B. 国家在遭受经济制裁时,有权采取必要的军事行动C. 国家在遭受外交压力时,有权采取必要的军事行动D. 国家在遭受自然灾害时,有权采取必要的军事行动答案:A...(此处省略其他选择题)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 简述国际法的渊源。

答案: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法、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以及国际法学者的学说等。

2. 阐述国家豁免原则的含义及其限制。

答案:国家豁免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在外国法院中享有司法豁免权,即外国法院不能对一个主权国家提起诉讼。

然而,随着国际关系的不断发展,这一原则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如商业活动、侵权行为等特定情况下,国家可能不享有豁免权。

3. 解释什么是“国际人道法”并简述其主要内容。

答案:国际人道法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主要涉及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伤员、战俘以及非战斗人员的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区分原则、比例原则、必要性原则和人道原则等。

三、论述题(每题25分,共50分)1. 论述国际法在解决国际争端中的作用和局限性。

答案:国际法在解决国际争端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提供了一套规则和程序,帮助国家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争端。

国际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国际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国际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国际法的主体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国家B. 国际组织C. 自然人D. 法人答案:C2. 下列哪项不是联合国的主要机构?A. 大会B. 安理会C. 国际法院D. 世界银行答案:D3.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B.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C. 不干涉内政原则D. 国际合作原则答案:B4. 下列哪项国际法规则属于强行法?A. 国际人权法B. 国际海洋法C. 国际刑法D. 国际贸易法答案:C5. 下列哪项不是国际法上的条约?A. 联合国宪章B. 中美贸易协定C.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D. 国际奥委会章程答案:D二、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6. 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

()答案:正确7. 国际法仅适用于国家之间的争端解决。

()答案:错误8. 国际法规则对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

()答案:正确9. 国际法上的条约必须经过所有国家的批准才能生效。

()答案:错误10. 国际法上的习惯法规则无需书面文件即可成立。

()答案:正确三、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1. 简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平等地位,不受其他国家的干涉。

(2)和平共处原则:国家之间应和平相处,避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3)不干涉内政原则:国家不得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

(4)国际合作原则:国家应积极参与国际事务,共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5)国际法优先原则:国际法规则对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国家应遵守国际法。

12. 简述联合国安理会的职能。

答案:联合国安理会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安理会负责调查和解决国际争端,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恢复和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2)制定国际法规则:安理会可就国际法问题提出建议,制定国际法规则。

(3)监督国际法执行:安理会监督国际法规则的执行,确保各国遵守国际法。

国际法期末考试知识点

国际法期末考试知识点

单选/多选(法考历年真题)
名词解释5
简答
一、国际法的原则、特征
二、海洋法临海
1.概念: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况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2.领海的法律地位
①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受沿海国主权支配。

②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一切人和物享有排他的管辖权。

③领海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水域、海床和底土。

④领海主权是受某种限制的领土主权。

⑤沿海国在领海的主权要受到《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无害通过权及其他国际法规则的限制。

3.领海基线
领海基线是国家内水与领海的分界线,又称领海的内部界限。

它是指沿海国测算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

领海基线有三种:正常基线、直线基线和混合基线。

4.领海宽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

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确定领海的外部界限的三种方法:平
行线法、圆弧法、直线法。

论述题
国际争端解决
案例题
国际法基本原则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国际法期末总结

国际法期末总结

Chapter 1 导论Part 1 国际法的概念、特征、效力依据、历史发展、编纂《战争与和平法》——格老秀斯(荷兰)第一次系统地论述国际法主要内容,使国际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近代条约国际法发展的起点——《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的签订近代国际法诞生的标志——威斯特伐里亚公会的召开边沁(英国)首先提出国际法这个名称在《道德及立法原理绪论》中使international law 成为通用的国际法称谓边沁(英国)首先提出编撰国际法的倡议二战后,主要负责国际法编撰工作的是——(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国际法特征:①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②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③国际法的创立方式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④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国际法的效力依据——即国际法具有法律拘束力或法律效力的依据A.传统国际法学派——格老秀斯派、自然法学派、实在法学派国际法效力的依据格老秀斯派:理性、国家的一般同意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即自然理念,如人类的理性、良知、法律意识)B.现代国际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社会连带说、规范法学说)新实在法学派(权力政治说、政策定向说)国际法效力的依据:社会连带说:国际社会的连带关系规范法学说:国际法中的“最高规范”“正义感”和“法律良知”)权力政治说:国家权力的均衡政策定向说:国家的外交政策Part 2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定义:指国际法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

✓国际组织的决议)①国际条约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前者通常是大多数或多数国家参加的,主题事项涉及世界性问题,起着创立一般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作用。

后者一般由两个或几个国家为特定事项缔结的,如贸易交通等事项的条约。

(从确立国际社会一般法律规则的角度看,“造法性条约”无疑具有更重要和普遍的意义。

)②国际习惯国际习惯形成的两个要素:一是物质要素,即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存在;二是心理要素,即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所接受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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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主要是以国家之间关系为对象的法律,是指国家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制定者是国家。

国家间通过协议的方式来制定。

3、国际法的强制力量是依靠国家单独或集体的行为实施的。

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1643-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签订《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认了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原则,这是近代国际法最根本的原则和基础,标志着近代国际法正式产生。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1、自然法学派:国际法是自然法,或者说是自然法对国家关系的适用,国际法之所以有效力,是因为国际法以人类良知、人类理性、人类法律意识的共同性等自然法则作为依据。

(神学的基础-“规范法学派”)2、实在法学派:国际法效力的依据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而是现实的国家意志,这种国家意志具有完全的主权和权威。

(权力政治说、政策定向说)3、格老休斯学派:依据为自然法和国家的同意。

折中学派。

4、国际法效力的依据是国家之间的协议,既不是自然法则、也不是国家意志。

必须肯定国际法是法律病情应该承认它的作用。

国家是姑婆激发的制定者,同时又受到国际法的约束,各国之间的协议构成国际发效力的依据。

国际法的渊源我们认为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公认的国际法的渊源。

1、国际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根据国际法而缔结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书面协议。

它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

“约定必须遵守”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这是指条约对于缔约的国家具有约束力,而有约束力的条约也就构成了国际法的重要内容。

2、国际习惯,指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并被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果。

某种常例或通例要形成为国际习惯,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各国重复类似行为。

但是,这种类似行为必须是合法的行为,非法行为无论重复多长时间,最终都将为国际法所禁止,不能成为国际习惯。

第二,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

各国从事类似行为时,在心理上自觉地认为所从事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各国的这种“心理因素”是形成国际习惯的关键要素,是国际习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直接原因。

3、一般法律原则。

指为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它可以作为填补条约和习惯的空白,但不是独立的国际法渊源。

4、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

国际司法判例主要是指国际法院的判例,同时也应包括国际仲裁庭的判例。

国际法委员会是国际法的编纂机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于1953年12月中国政府同印度政府就两国在西藏地方的关系问题进行谈判,周恩来总理在会见印度代表团时第一次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这五项原则是在建立各国间正常关系及进行交流合作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得到中国、印度和缅甸政府共同倡导。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意义:首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其次,其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加强不同社会制度国家之间的交往与合作,促进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实现方面起到积极作用;最后,其顺应和平、发展的时代潮流,集中反映了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促进了各国和睦相处,具有强大生命力。

内政的范围内政是指属于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任何措施和活动。

包括的范围不仅指一国的国内事务,还包括一国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等发生的联系,即对外事务。

具体来讲,内政涉及国家的政治、经济体制;制定国家立法和司法制度;规划社会和文化的发展计划;决定国家的对内对外政策;以及确定条约的缔结、战争和和平等事宜。

主权一般指国家主权,是国家固有的在国内的最高权力和在国际法上的独立权力。

具体而言,对内方面,国家主权体现为国家对自己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享有排他的管辖权;对外方面,国家主权体现为国家拥有不从属于其他权利的独立权,即国家可以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对外的事务而不受干涉的权利。

特征:1、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和要素,若没有主权就够不上真正的国家;2、主权是国家固有的,并非某个组织或条约赋予;3、主权对内表现为领土最高权,对外表现为独立权;4、不能把主权绝对化,虽然主权对于国家具有重要意义,但并不意味着国家主权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

国际法主体的特点:(1)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2)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3)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国家的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权组织、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国家的固有权利。

1、独立权:是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内外事务而不受外来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2、平等权:是国家在国家法上地位平等的权利。

3、自保权:是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及独立的权利。

4、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有豁免权者除外)、物和事,以及对其领域外特定的人、物和事所具有的行使管辖的权利。

(1)领域管辖,指国家对在其所属的领域以内的人、物和事(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的除外),有权依本国法律实行管辖。

国家的领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

(2)国籍管辖,指国家对具有其国籍的人实行管辖的权利。

但是,国家不得在他国境内行使这种管辖,只能通过引渡等司法协助的形式来进行。

国家还可以对具有其国籍的船舶和航空器行使管辖权。

(3)保护性管辖权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国家有权对歪果仁在该国领域以外所犯罪行实行管辖。

(4)普遍性管辖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危害国际安全与和平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国际犯罪行为,不论行为人国籍及行为发生地,各国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

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由于某种法律实施的出现而引起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从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的法律行为。

条约的继承是指国家继承发生之日,对被继承国有效的条约是否对继承国是否继续有效。

具体制度如下:1、部分领土转移,出让国的条约对该部分领土失效而受让国的条约对所涉领土发生效力。

2、国家合并,对于任一被合并国有效的条约,对于继承国继续有效,但原则上只适用于继承发生时其有效的那部分领土范围。

3、国家分离或分立,不论被继承国是否存在,原来对被继承国全部领土有效的条约,对于所有继承国继续有效;原来对于被继承国部分领土有效的条约,仍只对与该部分领土有关的继承国的相应部分有效。

4、新独立国家,采取特殊的规则:其对被继承国的条约是否继承,原则上可以自主地决定。

承认的性质1、国家承认具有宣告性质,新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取得不依赖于他国承认,新国家一旦成立,就已经是国际社会的成员,自然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他国的承认只是对这一事实的确认,故承认只是一种宣告行为。

2、承认是既存在国家的单方、任意性的行为。

承认不是既存国家的义务,被承认者也无权利要求被承认。

3、承认既是法律行为也是政治行为。

承认作为法律行为,承认一旦做出,在承认者和被承认者之间会产生一系列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不当行为的免责事由:1、同意。

某一国际法主体事先已有效的方式表示同意对方实行的与其所负义务不符的特定行为时,该行为在对该主体的关系上,排除了行为不法性。

2、对抗措施。

如果国际法主体不符合国际法的行为,是针对对方的国际不法行为而出的,则该行为的不当形便应予以排除。

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由于某一国际法主体的违法行为实在该主体无法预料或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发生的,以致该主体实际上不可能按照该项义务行事或不可能知道其行为不符合该项义务,则行为不当性应予以排除。

4、危难和紧急状态。

只构成国际法主体行为的行为人,在遭遇极端危难的情况下,为了挽救其生命或收起监护的其他人的生命,在除此行为之外别无他法的情形下,所作出的不符合该主体义务的行为,该行为的不法性即告解除。

国际河流与多国河流的区别:第一,国际河流船舶皆能直接通航至海洋;第二,国际河流具有专门的国际条约来确定平时航行自由的原则。

多国河流是指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

国际河流是指流经数国并可通航海洋,根据国际条约向所有国家开放的河流。

界河界河是指全部或部分流经两国之间,作为分割两个国家陆地领土的河流。

界河两侧的水域主权分别属于两国,构成沿岸国家的内水。

对界河分界线两边的水域由各沿岸国行使管辖权。

由于河水的使用、捕鱼以及河道的管理与维护等事宜,实际上涉及两国,因此需要通过沿岸国之间的协议加以解决。

边境制度的主要内容:(1)边界标志的维护(2)边境地区自然资源的利用和环境保护(3)方便地方居民的往来(4)边境争端的处理南极条约——1959年12月1日由美国、前苏联、澳大利亚、英国、法国、新西兰、挪威、日本、比利时、阿根廷、智利和南非这12国在华盛顿签署,1961年6月23日生效,有效期30年。

1983年5月9日中国加入《南极条约》。

1991年,西班牙马德里会议确定《南极条约》继续有效,50年不变。

南极的法律地位:(1)南极应用于和平的目的。

在南极洲应特别禁止任何军事性措施。

(2)科研自由和国际合作。

各缔约国同意,在确实可行的最大范围内深入合作,情报交换、科研人员交流、进行从南极洲得来的科学观察和成果的交流,并使其能供自由利用。

(3)冻结领土主权要求。

(4)缔约国观察员制度。

缔约国观察员有在任何时候进入南极洲的任何、所有地区的自由。

(5)协商会议制度。

领土的取得和变更:国家由于领土的取得或丧失而引起的领土变化。

1、先占:一个国家采取有意识的行为取得当时不在他国主权下的无主土地的领土主权,使之成为本国领土的一部分,并对其实行管辖权。

先占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客体必须是无主土地。

主观上必须由占领的意图并作出一定的意思表示,客观上必须实行有效占领。

2、时效: 一国对属于他国主权的领土进行长期占有并行使事实上的主权,他国没有或不在反对或提出抗议,该国就依时效取得这块土地的所有权。

现今国际法下,时效当然不能作为取得领土的有效依据,时效的概念主要适用于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领土问题3、添附:由于自然原因或人为的作用形成的新的土地,从而扩大了原有的国家领土面积。

自然添附:涨滩、三角洲、新生岛屿和废河床;人工添附:围海造田。

4、割让:国家根据条约把自己的部分领土主权转让给他国,从而使他过去的领土的方式。

5、征服:国家以武力占领他国领土部分或全部,在战争状态结束后将将该领土加以兼并的一种取得方式。

现代国际法上允许的领土变更方式1、民族自决:根据自决原则,一个民族或者国家不应受外国的统治与奴役,可以摆脱殖民地地位而独立,也可以退出原来所加入的国家而成为一个新的国家,或者加入另一个国家。

2、公民投票:是指由公民以投票的方式来决定其领土的归属。

3、收复失地:收复失地,又称恢复领土主权,是指主权国家收回过去被外国占领的领土,恢复本国对有关领土行使主权的一种国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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