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关于在非公企业中开展工程系列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晋升中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76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76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要求,我厅对2015年1月1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出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49件。
现将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做好相关文件规定的清理衔接工作。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7月13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编号说明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7号ZJSP13-2014-000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0号)替代2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8号ZJSP13-2014-0010被《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1号)替代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2014年对部分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46号ZJSP13-2014-0036文件已过适用期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开展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85号ZJSP13-2013-0007该项工作已完成5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87号ZJSP13-2013-0008被《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8号)替代,浙人社发〔2014〕58号已被《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1号)替代6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92号ZJSP13-2013-000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7号)替代,浙人社发〔2014〕57号已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0号)替代7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62号ZJSP13-2013-0016文件已过适用期8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3年对中小微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01号ZJSP13-2013-0025文件已过适用期9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79 号ZJSP13-2012-0037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0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96 号ZJSP13-2012-0038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2012 年对部分中小微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309 号ZJSP13-2012-0043文件已过适用期1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32 号ZJSP13-2011-0038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51 号ZJSP13-2011-0040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43 号ZJSP13-2010-003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5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53 号ZJSP13-2010-0034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6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9〕16 号ZJSP13-2009-0026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7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9〕17 号ZJSP13-2009-0027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8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2010 年对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233 号ZJSP13-2009-0033文件已过适用期19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的通知浙人发〔2008〕84号ZJSP13-2008-001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待遇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28号)替代20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退休干部职工管理服务活动经费的通知浙人发〔2008〕166号ZJSP13-2008-0014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退休干部职工管理服务工作活动经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60号)替代21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16 号ZJSP13-2008-0028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2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17 号ZJSP13-2008-002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125 号ZJSP13-2008-0036文件已过适用期2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7〕114 号ZJSP13-2007-005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5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7〕115 号ZJSP13-2007-005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6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23 号ZJSP13-2006-003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7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24 号ZJSP13-2006-003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8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5〕188 号ZJSP13-2005-004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9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4〕224 号ZJSP13-2004-0030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0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4〕225 号ZJSP13-2004-003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1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3〕224 号ZJSP13-2003-0030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2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3〕225 号ZJSP13-2003-003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3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特殊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2〕57号ZJSP13-2002-0017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特殊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86号)替代34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未确定等级的退休技术工人补贴标准调整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1〕167ZJSP13-2001-0007该制度已取消35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1〕87 号ZJSP13-2001-002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6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1〕89 号ZJSP13-2001-002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7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9〕256 号ZJSP13-1999-0018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8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9〕258 号ZJSP13-1999-001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9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再就业和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通知浙劳政〔1999〕89号ZJSP13-1999-0034该项工作已完成40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6〕131 号ZJSP13-1996-001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1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6〕132 号ZJSP13-1996-001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2浙江省劳动厅关于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有关程序规定的通知浙劳政〔1996〕149号ZJSP13-1996-0021执行《劳动合同法》43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有关程序问题的通知浙劳政〔1995〕120号ZJSP13-1995-0025执行《劳动合同法》44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加强对省政府工作部门授予省级系统荣誉称号工作管理的通知浙人奖〔1994〕113号ZJSP13-1994-0006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0〕33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委办〔2012〕104号)45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4〕146 号ZJSP13-1994-0015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6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总工会转发《劳动部国务院生产办国家体改委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浙劳政〔1992〕49号ZJSP13-1992-0016执行《社会保险法》47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调整部分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浙劳人险〔1989〕159 号ZJSP13-1989-000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8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由工会移交给民政部门管理的国营企业退休工人病故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浙劳人险〔87〕286 号ZJSP13-1987-001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9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人险〔86〕113 号ZJSP13-1986-000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结束——。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工业项目审批改革的意见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工业项目审批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14•【字号】台政办发〔2015〕39号•【施行日期】2015.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关于深化工业项目审批改革的意见台政办发〔2015〕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市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在“外无侵权行为,内无安全隐患”的前提下,本着“能减则减、能放则放、能快则快、能优则优”的原则,有效提升行政审批效能,优化经济投资环境,促进工业企业发展,确保工业项目早落地、早建成、早见效,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深化工业项目审批改革明确如下意见: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台州市区范围内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用地性质符合城乡规划,并属于投资备案类的工业项目。
二、创新举措推行“政府牵头、企业承诺、施工先行、审批后置”的举措。
除新建项目外,对改扩建、已建待批等工业项目审批有关事项由区政府(台州湾产业集聚区、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牵头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企业按照建设标准和相关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产证)前应当履行各项承诺及专题会议纪要内容。
(一)新建项目。
1. 先办后审。
企业提供总平面图、土地权属证明后,可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规划核实前,企业将建筑施工图提交规划部门留存。
2. 桩基先行。
企业凭规划部门确认的建筑定位图和桩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可先办理桩基工程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3. 调整前置。
人防审批、环评批复文件不再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前置条件,调整为规划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受理阶段告知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并抄告人防、环保部门;将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建筑节能审查(仅限于单独建造的非生产性用房)、白蚁防治手续办理、人防审批由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调整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前;新型墙体使用手续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不再作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调整为建设部门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受理阶段查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凭证,告知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并抄告经信、行政执法部门;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由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调整为领取房产证前。
诸职改办[2011]19号评审文件
![诸职改办[2011]19号评审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3ff3fa1c964bcf84b9d57bc7.png)
关于做好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绍市人社职[2011]26号、27号、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1、正常晋升和破格晋升条件。
按国家《试行条例》和省市有关政策执行(工程类见附件一、二)。
工程类人员从2011年起,对1970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非公企业人员申报中级专业资格可继续享受原优惠政策,对1971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一律按国家《试行条例》执行。
2、参加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人员,取得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可以相加计算,达到任职时间要求的,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需要,符合申报条件并在新岗位聘用一年以上的,可转评或兼评现岗位所需的相同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原专业技术资格予以保留。
取得国家执业资格,聘任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申报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由国家机关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到企事业单位3年内,可以根据本人的学历、资历条件以及水平能力、工作业绩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在国家机关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3年后按正常条件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3、任职年限截止时间计算至2011年12月31日。
二、计算机、外语和继续教育1、计算机要求:根据省人事厅浙人发[2008]99号文件精神,年龄在44周岁(含44周岁)以下,申报评审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获得3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获得4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2、外语要求:根据省人事厅浙人专[2007]80号文件精神,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应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相应等级考试。
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统一参加A级考试,申报副高级(含不分正、副高级别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参加B级考试,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参加C级考试。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4年度郑州市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4年度郑州市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8.08•【字号】•【施行日期】2024.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4年度郑州市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为做好2024年度全市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根据河南省职称制度改革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职称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范围(一)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满6个月且与用人单位(含中央驻郑单位以及在河南域内注册的市外分支机构)签订了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当年年底前达到退休年龄且未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得申报评审或考核认定职称。
二、评审工作时间安排(一)网上申报:2024年8月9日—8月30日;(二)资格审查时间:2024年8月9日—8月30日;(三)评审时间:2024年9月2日—9月30日。
三、申报评审政策(一)正常评审工程师根据我省工程系列各专业申报评审条件,申报工程师职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按要求正常申报: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研究生学历、或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担任助理工程师满2年。
3.具备大学本(专)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全日制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取得并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4.中专毕业或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取得并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5年。
(二)考核认定工程师1. 考核认定的范围全市企业、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工程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者。
包含准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水平评价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已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建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状况与策略

私营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是创造私营经济的主力军,是创造国民经济中一支不可缺少的力量,因此如何发挥职称评审政策优势,更好地服务他们,激发他们的热情和活力值得从事职称评审工作的机构和从业者的思考。
一、建筑私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现状台州的职称工作沿着改革、发展、完善的轨道,以服务经济建设为主线,积极搭建服务平台,畅通申报渠道,平稳推进,健康发展,取得了很大成绩,全市职称工作的覆盖面有了较大的突破,专业技术人员总量得到了快速提升,结构进一步改善,成长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
同时职称工作的服务环节进一步简化,职称工作的效能有了很大的提高,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技术和智力支持。
尤其是对建筑行业企业影响较大,随着专业人才总量大幅增长、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建筑企业的效益也在不断提高。
但问题也不少:1.相关部门工作不到位。
由于部分职改部门对建筑私企不够了解,就职称工作对建筑私企发展重要性认识的不充分,工作措施缺位,尤其与建筑私企间的沟通缺少衔接,宣传渠道不畅通,致使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了解职称政策的信息渠道较少,直接影响了建筑私企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的积极性。
2.建筑私企对职称评审工作不够重视。
随着城乡建设速度的加快,各建筑企业忙着招投标、做工程,抢占建筑行业市场份额,对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职称评审工作的关系认识不足,有组织申报职称的不多,尤其在“家庭式”的中小建筑私企中表现的更为明显。
有的企业虽然规模较大,但不知道员工还需要评职称;有的企业倒是想帮助员工申报职称,但是没有能力为员工提供帮助,也不知道该如何帮助;还有的企业担心员工评审职称提高薪酬或者跳槽,造成成本提高和队伍不稳定的情况出现,干脆进行限额申报甚至故意不申报,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申报评定。
3.部分建筑私企专业技术人员自身不够积极。
有些建筑私企在薪酬分配上主要看业绩,或者说看员工能接到多少业务和做多少个项目,与职称高低没有直接联系,因此,部分人员就没有申报职称的动力和意愿,表现得有点“淡漠”。
浙江省高工评审条件

浙江省高工评审条件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是指评价机构组织同行专家对申报对象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学术、技术水平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其是否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活动。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杭州市人事局制定本年度评审计划,及时向社会发布评审相关信息。
一、申报评审的范围对象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及人事档案在本市的人员,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人事档案或户籍在外地的,但在本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聘用(劳动)合同的人员也可在杭申报评审。
另外,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少数特殊单位,如安全、公安部门和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独立设置的研究机构,经省人事厅批准,可以开展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不受单位岗位职数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
其中以下五种情况不列入申报评审范围:1、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均不开展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包括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技术人员。
2、对已退离休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论其是否返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3、专业技术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杭人﹝1996﹞140号)4、国家、省和市规定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或专业,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再进行评审。
5、文件规定不列入申报评审范围对象的其它情况。
二、申报评审的条件(一)在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试行条例》中对担任高、中、初级职务均规定了应具备学历、资历、外语等方面的基本条件,后又增加了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要求。
1、学历要求。
各职务系列的《试行条例》中对担任各级职务规定了最低的学历要求。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一般要求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但高校教师出版新闻、研究等系列要求本科以上学历(杭州市原则上不开展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一般要求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一般要求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台州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台州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0.13•【字号】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2023年8月30日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台州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已于2023年9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0月13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台州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的决定(2023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台州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条为了促进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合作,深化产教融合、科教融汇,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及其保障促进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是指职业院校与企业通过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平台、共享资源等方式所实施的合作活动。
本条例所称职业院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全日制职业院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等)和开展职业教育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三条校企合作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平等自愿、互利共赢的原则,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社会参与的合作机制。
台州市提高技术工人待遇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若干规定

台州市提高技术工人待遇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收入分配正文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2023年12月13日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台州市提高技术工人待遇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若干规定》,已于2024年3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3日台州市提高技术工人待遇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若干规定(2023年12月13日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提高技术工人待遇,推动技术工人加快进入中等收入群体,推进共同富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技术工人,是指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掌握专门知识和技术,具备一定操作技能,并能够运用自身技能进行实际操作的人员,其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分为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
第三条提高技术工人待遇工作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市场主导、企业自主、多方协同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提高技术工人待遇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力度,统筹推进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相关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高技术工人待遇工作的政策制定、综合协调、业务指导、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工商联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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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关于在非公企业中开展工程系列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晋升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6-09 08:19:35 浏览次数:3644次【关闭本页】
台州市人事局文件
台人专[2010]99号
关于在台州市非公企业单位中开展工程系列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晋升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市工程技术事业发展的需要,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工程系列中,开展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凡在我市非公企业单位中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按国家现行评审政策不具备规定学历(是指达到学历而专业不符和学历没达到两种情况)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按条件报名参加考评结合。
二、考评结合专业
机电、化工专业;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
三、申报条件
(一)技术员:高中(含技校、职业高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或初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者。
(二)助理工程师: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担任技术员职务4年以上,或初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或高中(含技校、职业高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或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4年以上,或本科毕业专业从事本专业2年以上者.
(三)工程师:从事本专业工作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或高中(含技校、职业高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或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者。
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人员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所需的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
工作年限、任职时间和年龄要求计算至2010年12月底。
四、考试报名
凡符合申报条件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台州市工程系列不具备规定学历(专业)人员晋升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参加全市组织的考试,报名时须携带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见附件2),以及提交2寸照片三张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报名时间:2010年6月21日-25日。
报名地点:各县(市、区)参考人员到所在地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报名,市直单位参考人员到台州市人事考试中心(台州经济开发区白云山南路139号三楼303室)报名。
考试时间:2010年8月21日。
考试科目:《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两门课。
经考试取得的合格成绩有效期为2年。
是否组织培训视具体情况酌情而定。
五:申报评审
考试合格人员可申报参加相应级别、相应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的评审材料和正常评审相同(详见各系列评审文件),材料申报时间截至2010年9月15日。
今年晋升对象必须取得《专业技术人员心理调适能力》、《专业技术人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的培训合格证书。
单位或他人为专业技术人员考评结合提供假证明、假材料的,给予单位和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任人若为专业技术人员的,3年内不准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附件
1、台州市工程系列不具备规定学历(专业)人员晋升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
2、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3、各系列考试范围
附件1
台州市工程系列不具备规定学历(专业)人员晋升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报考级别:专业:编号:
附件2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证明
我单位同志,累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共年。
在我单位工作期间,该同志遵纪守法,无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