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相同产品或类似产品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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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侵权判定标准

外观专利侵权判定标准

外观专利侵权判定标准我们都知道专利是受到专利保护法的保护的,在生活中我们常常会看到各种各样的专利,专利之所以称为专利,原因就在于它的独有性,外观也是有专利的,那么我们怎样认定外观专利侵权呢?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在实践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一般采取以下三个步骤: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56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

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

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从而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外观设计,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有三个步骤:一、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

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

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要注意从这些视图中找出能够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美感的各项要素。

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有着明显的区别,前者是人们视觉可见的美感外观,后者为符合专利性的技术构思或技术方案。

二、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相同和相近似怎么判断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相同和相近似怎么判断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相同和相近似怎么判断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相同和相近似的判断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侵权纠纷的判定结果。

本文将探讨如何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的相同和相近似。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对象是产品的外观特征,即产品设计的形状、纹样、颜色或者其组合。

在判断相同和相近似之前,我们需要先确定专利权利要求。

专利权利要求是专利权的法律保护范围的核心部分,通过分析权利要求可以确定专利权利的具体范围。

1.相同判断:相同是指两个外观设计的外观特征在整体上十分相似,具有高度相似度,几乎没有差异。

相同的判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形状:比较产品主要的形状特征,看是否在整体上高度相似;(2)纹样:比较产品的纹样特征,看是否有相同或者接近的纹样设计;(3)颜色:比较产品的颜色设计,看是否有相同或者接近的颜色;(4)组合:比较一些产品的多个特征的组合,看是否整合在一起会造成相同外观特征的效果。

2.相近似判断:相近似是指两个外观设计的外观特征在整体上虽然有一定的差异,但是在审美上或者可以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难以区分。

相近似的判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可视要素:比较两个外观设计的可视要素,包括形状、纹样、颜色等,看是否有相似的设计元素;(2)整体效果:比较两个外观设计在整体上的效果,看是否给人相似的视觉冲击;(3)产品使用环境:比较两个外观设计在产品使用环境中的相似度,看是否在相关市场范围内难以区分。

判断相同和相近似需要综合考虑以上的因素,并进行详细的实质性的比较分析。

在实践中,常常会选择专家或者专门的评审团队进行专业性的判断。

值得注意的是,相同和相近似的判断也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来进行。

例如,侵权行为是否蓄意、专业意见、市场调查等都可能对相同和相近似的判断产生影响。

此外,在进行判断的过程中,还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依法进行评估和判断。

总结起来,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的相同和相近似需要综合考虑产品的形状、纹样、颜色等多个因素,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实质性的判断。

外观设计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判断原则

外观设计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判断原则

外观设计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判断原则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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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判定

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判定

如何判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的呢?下面先来看看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及其侵权的判定。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没有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只有表明该外观设计的图片和照片。

因此,《专利法》第59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这就是说专利保护的范围是根据申请人在递交的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上记载的内容,并以产品为载体,不能脱离产品而存在,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含外观设计及其所依附的产品两个因素。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1、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的判断所谓相同或相近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指某种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似,而且该产品与外观设计被授权时指定使用的产品类别相同或者相近。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应当首先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种类是否属于相同或相近,产品种类不属于相同或相近的,则不构成侵权,只有在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种类相同或者相近的情况下,才有必要进行下一步的判断。

《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

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2、侵权判定的标准根据《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标准,即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

一般消费者作为一个特殊消费群体,是指该外观设计专利同类产品或者类似产品的购买群体或者使用群体。

通常情况下,一般消费者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涵义是一致的。

但是,对于非通常消费品,如建筑材料、机器零部件、电动工具等,一般消费者不是其购买者,不具有对这类用品的一般知识和认知能力,故能够对其进行相同或相近似比对的主体应当为这类用品的特定消费群体,即销售、购买、安装和使用此类产品的人员。

外观侵权判断标准

外观侵权判断标准

外观侵权判断标准外观侵权是指在外观设计领域,未经原设计者许可,擅自使用、生产、销售或进口与他人外观设计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或服务的行为。

因此,对外观侵权行为的判断非常重要。

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外观侵权的判断标准。

1.与原设计相同或相似程度判断是否构成外观侵权的关键是比较原设计与涉嫌侵权设计之间的相同或相似性。

相同或相似性的判断可能从整体外观、结构布局、装饰元素、色彩搭配等方面进行。

如果两者在外观上存在较高的相同或相似性,可能会被认定为构成侵权。

2.原设计的独创性根据法律规定,外观设计应具有独创性,即以独创的创作思路和独特的外观表达来展现产品的外观特征。

因此,在判断外观侵权时,需要审查原设计是否具有独创性。

如果原设计缺乏独创性,即使与涉嫌侵权设计相似,也不能构成侵权。

3.特殊行业规定不同行业对外观设计的保护程度可能有所不同。

一些特殊行业,如汽车行业、奢侈品行业等,对外观设计的保护较高。

在这些行业,因其产品的外观设计更为重要,对外观侵权的判断标准可能更严格。

4.市场反应和消费者的认知市场反应和消费者的认知可以作为判断外观侵权的重要依据之一、如果涉嫌侵权设计在市场上引起了消费者的混淆,即使与原设计在外观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也可能被认定为构成侵权。

以上是外观侵权判断的一些基本标准。

需要指出的是,外观侵权的判断是一个综合考虑各个方面因素的过程,不能仅从单一标准出发进行判断。

实际判断中,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市场重要性、设计风格、知名度等。

同时,外观侵权的判断往往需要由专业人员、法律机构或专利局等进行评估和认定。

相似件外观设计申请-相似件外观设计认定相关介绍

相似件外观设计申请-相似件外观设计认定相关介绍

龙成国际知识产权 /相似件外观设计申请-相似件外观设计认定相关介绍相似件外观设计怎么申请?以下是相似件外观设计认定相关介绍。

一、法律规定《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限于一项外观设计。

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由《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可知,外观相似件要求的是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才是相似件。

二、关于同一产品的判断相似外观设计申请首先需要满足的第一个限定条件,是相似外观设计必须属于同一产品。

专利法规定的同一产品,是指使用其他设计与基本设计的产品名称相同并且二者含有相同用途的产品。

不属于同一产品的外观设计,即使其外观特征完全相同,如汽车和玩具汽车也不能在一件申请中提出。

基于同一种产品做出的外观设计,不论其外观特征是否相似,都能满足同一产品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多用途产品,如果产品的部分用途相同,也认为其满足同一产品的要求。

三、关于外观设计是否相似的判断相似外观设计,顾名思义,外观设计之间具有相似性。

《专利审查指南》对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如何认定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似进行了解释,指出“一般情况下,经整体观察,如果其他外观设计和基本外观设计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并且二者之间的区别点在于局部细微变化、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设计单元重复排列或者仅色彩要素的变化等情形,则通常认为二者属于相似的外观设计。

”对于满足同一产品的外观设计,在判断是否构成相似外观设计时一般遵循以下三个步骤:1、认定基本设计基本设计是判断相似外观设计的基础,其他各项设计必须与基本设计进行比较,只有与基本设计相似的外观设计才满足合案申请的条件。

如果某项设计与基本设计不相似,即使与其他设计相似,也不能被认定为相似外观设计。

因此,申请人在提出相似外观设计申请时,必须要在简要说明中指定一项作为基本设计。

2、确定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构思相同)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是各项外观设计彼此具有关联性并可以在一件申请中提出的原因。

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认定内容

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认定内容

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认定内容1、在对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的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进行认定时,首先应区分外观设计专利图片中的形状、、图案、色彩等构成要素中的已有技术(已有外观)和外观设计中的独创性部分(改进部分),因为大部分的外观设计都是在已有的公知的外观设计基础上进行改进而来的,如果将专利图表所表述的一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都作为具有新颖性的因素,不考虑原来已有的外观,则是对公众利益的侵犯。

2、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外观设计的全部外观设计要素与在专利外观设计的相应要素相同或近似,这些外观设计要素包括形状、图案以及色彩或其结合。

在具体的分析判断中,主要是将被控侵权产品或者产品的图片、照片与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者照片中展示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或其结合进行比较,从已有外观与改进外观二个方面对比二者是否相同或者近似进行分析。

3、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者近似,根据上述分析,应当将两者进行比较,根据不同的比较结果,得出不同的结论:(1)被控侵权的外观设计既与专利外观设计中已有外观部分相同或相近似,同时又与外观设计专利中的改进部分两者的形状、图案、色彩等主要设计部分相同或者相近似,则应当认定两者是相同或者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2)如果被控侵权的外观仅与外观设计专利中的已有外观相同或者相近似,但与外观设计专利中改进部分的形状、图案、色彩等构成要素中的主要设计部分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则应当认为两者是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3)如果被控侵权的外观设计与外观设计专利中的已有外观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但是与外观设计专利中的改进部分相同或者近似,同时,如果外观设计中的已有外观部分从外观的形状、图案、色彩等构成要素来看,在整个外观设计专利中占据重要的地位,而改进部分仅有一小部分,所占比例较小,那么,即使被控侵权的产品外观与外观设计专利的改进部分相同或者相近似,二者不构成法律上的相同与相近似;反之,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中对已有外观设计作出了较大的改进,其改进部分在外观设计专利中占重要地位,也就是说改进的部分从外观的形状、图案、色彩等构成要素来看,在整个外观设计专利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从整体比较来说,则应当认为两者是相同的或者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外观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

外观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

外观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
外观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如下:
1. 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要部上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则判定专利相似侵权成立。

2. 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则判定专利相同侵权成立。

3. 发明专利侵权的免责。

主要是指单位、个人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其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并且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4. 赔偿标准。

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外观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涉及到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比较多,如果您对此类问题存在疑问,建议您咨询法律相关专业人士,以便于更好的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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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相同产品或类似产品的界定
1、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判断,在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审查中,主要根据《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审查一项外观设计申请专利时使用的产品名称属于分类表中哪一大类,哪一小类,然后,再审查现有的不同小类中的产品是否有相同或相似的外观设计,如果在申请日前已有相同或相似的外观设计,则不能授权专利权。

但是,对于外观设计侵权审查中,应当根据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商品分类的规律与习惯,根据商品销售与消费者购买的实际情况,参照《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确定两者是否属于同一类产品,不能简单机械地照搬《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

2001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认为:审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属于同类,应当参考外观设计分类表,并考虑商品销售的情况。

2、在特殊情况下,类似产品间的外观设计也可发生侵权行为,进行侵权判定。

在界定相同或类似产品时,有些产品虽然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种类不一、分类不同,但也存在相似的可能,如带打火机的钢笔和带笔的打火机,这二种在外观设计分类表中是不同种类的,但是这两种产品类别相近、形状相同、功能用途也相同,应认定为类似商品,也可以进行侵权判断比较,这两者间如发生与专利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情况,应认定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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