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站管理办法
交通部治超执法“五不准”--交通部公路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交通部治超执法“五个不准”:1、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准上路执法;2、上路执法人员,不准不开收费票据和乱收费、乱罚款;3、车辆没有称重检测的,不准认定超限超载;4、车辆没有卸载消除违章行为的,不准放行;5、同一违章行为已被处理的,不准重复处罚。
省治超“六条禁令"1、没有执法资格人员一律不准上路执法;2、不准在值班期间擅自离岗;3、不准不开收费票据和乱收费、乱罚款和无票据罚款或收取补偿费;4、不准不经仪器检测,凭目测认定超限车辆;5、不准擅自放行未卸载消除违章行为的车辆;6、不准重复处罚已被处罚的同一违章行为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六条禁令一、严禁接受当事人任何形式的宴请或馈赠;二、严禁工作期间饮酒;三、严禁参与赌博;四、严禁违规驾驶交通执法用车、船;五、严禁着交通执法标志服出入各类公共娱乐场所;六、严禁执法过程中有不文明举止或使用不文明用语。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7号)《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6月10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保障车辆超限治理工作依法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超限检测站,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在公路上设立的,对车辆实施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的执法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规范运行、依法监管的原则。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规划、验收等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运行等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5年1月1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包括高速公路)的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水利、工商、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提高公路服务和管理水平,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公路的建设和养护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第五条公路路政管理经费列入公路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收支预算。
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后,路政管理经费应当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执法监督第六条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下列公路路政管理职责:(一)许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的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的行为;(二)许可超限运输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三)管理公路附属设施的设臵和维护;(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五)管理公路施工秩序;(六)参与公路工程中涉及路政管理事项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七)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超限运输车辆管理规定办法

超限运输车辆管理规定办法1、背景介绍超限运输车辆指的是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的运输车辆。
这类车辆的存在会带来许多安全隐患,例如超载车辆易出现轮胎炸裂、制动失灵等情况,超高车辆易与道路上的桥梁、立柱等物发生碰撞,超宽车辆易与道路上的障碍物发生摩擦,超长车辆则容易造成交通拥堵。
为了确保公路交通的安全,国家开始多年前就加强了对超限车辆的管理,近年来也制定了更严格的规定。
2、超限运输车辆的定义根据《道路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检验工作规程》(JT/T 617-2004)的规定,超限运输车辆包括以下几种:•超载车辆:指货车超过规定的载重限制或乘客车超载;•超高车辆:指车身高度超过道路限高标志或桥梁净高;•超宽车辆:指车身宽度超过道路限宽标志;•超长车辆:指车辆长度超过道路限长标志。
3、超限运输车辆管理规定3.1 车辆的限制标准根据《道路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检验工作规程》(JT/T 617-2004)的规定,各种限制标准如下:•超载:根据车型和车辆的道路使用许可证规定,对货车的总质量、轴重、轴距等参数进行限制,对客车的乘客人数进行限制;•超高:根据道路的限高标志或桥梁净高,以及车型的车身高度进行限制;•超宽:根据道路的限宽标志,以及车型的车身宽度进行限制;•超长:根据道路的限长标志,以及车型的车身长度进行限制。
3.2 超限运输车辆的申报和审批超限运输车辆需要事先进行申报,并接受审批。
根据不同的情况,申报和审批的具体流程如下:•货车超载的申报和审批:货车超载需要在装车前向有关部门申请超限运输许可证,经过审核通过后方可运输,否则将面临罚款、扣车等处罚;•车身超限的申报和审批:车身超限的车辆需提前到达路段的检查站进行检测,并取得检测合格证明后,方可继续行驶;•车辆超限的申报和审批:车辆超限需要在装车前进行超限运输许可证的申请,并提交有关手续方可获得审批,否则将被阻止行驶;•超长超宽车辆的申报和审批:超长和超宽车辆的运输需要在装车前向有关部门申请超限运输许可证,取得审批后方可运输,否则将面临罚款、扣车等处罚。
公路治超检测站管理制度及流程

公路治超检测站管理制度及流程公路治超检测站,就像是公路交通的健康卫士,默默地守护着公路的安全与正常运行。
治超检测站的管理制度,那可是一套相当严密的规则呢。
这就好比是一个大家庭有自己的家规一样。
检测站里的工作人员,就像是这个家庭里的守护者,他们得严格遵守上班的时间,要是像有些散漫的人一样,想来就来,想走就走,那这检测站还不得乱了套?这就像一个足球队,每个队员都得守好自己的位置,按照战术来踢球,要是有人乱跑,这球还能踢好吗?工作人员要定期接受培训,得跟上技术和法规的新变化呀。
就像厨师得不断学习新菜品的做法一样,要是老用旧方法做菜,食客们可就不乐意了。
说到设备管理,这也是很重要的一环。
检测站里的称重设备、检测仪器等,那可都是宝贝。
这些设备就像战士的枪一样,得好好保养。
要是不保养,设备不准了,那检测出来的结果能靠谱吗?就好比用一把刻度都磨没了的尺子去量东西,量出来的尺寸肯定不对啊。
所以要定期检查设备的准确性,有了问题要及时维修,可不能拖拖拉拉的,这就跟人生病了得赶紧看医生是一个道理。
那治超检测的流程又是怎样的呢?当车辆驶入检测站,这就像是客人走进了一个特殊的检查大厅。
车辆要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不能乱闯,这就像我们在商场里要按照指示牌走一样。
首先会进行称重环节,这是最关键的一步。
称重设备就像一个超级精确的秤,把车辆的重量称得清清楚楚。
要是车辆超重了,那就好比一个人背了太多东西,走路都不稳当了,对公路也是巨大的损害啊。
接着就是检查车辆的相关证件了。
证件就像是车辆的身份证,工作人员要仔细核对,看看车辆是不是合法合规运营。
这跟我们去住酒店,前台要检查身份证是一个道理。
要是证件有问题,那就得进一步调查了。
如果车辆超重又证件不全,那可就麻烦了,就像一个人既违反了纪律又没有身份证明,肯定是要被严肃处理的。
对于那些超重的车辆,检测站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般会要求车主卸载超重部分的货物,这就像给一个吃得太多的人让他把多余的食物吐出来一样,虽然有点难受,但这是为了他好,也是为了大家好。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路超限检测站治理,推进车辆超限治理工作深入开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国家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运行和监督治理工作,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公路超限检测站,是指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保证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在公路上设立的,对车辆实施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的执法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和运行经费应当列入部门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第五条公路超限检测站按照功能、规模和用途,分为以下三个级别:〔一〕Ⅰ类检测站,用于监控全国性路网的重要路段,采取设施设备固定、组织机构固定的设置方式;〔二〕Ⅱ类检测站,用于监控区域性路网的重要路段,采取设施设备固定、组织机构固定的设置方式;〔三〕Ⅲ类检测点,用于流淌检测,采取位置预留、配备移动设备检测、在组织上依附于Ⅰ、Ⅱ类检测站的设置方式。
本方法所称公路超限检测站,非专门说明时是指Ⅰ、Ⅱ类超限检测站。
第二章治理职责第六条公路超限检测站的治理,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监管、规范运行的原那么。
第七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运行和监督治理工作。
公路治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运行和日常治理工作。
第八条公路超限检测站是公路治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其要紧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车辆超限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制定工作实施打算,建立健全检测执法的各项工作制度;〔三〕依法承担车辆超限治理工作,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四〕责令超限车辆卸载、驳运,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五〕收集、整理执法工作中的相关数据和动态信息,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六〕治理、爱护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设施、设备和信息系统;〔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办法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以下简称“治超检测站”)管理,规范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以下简称“治超”)行为,形成全国性超限超载车辆监控网络,建立长效治超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等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治超检测站是国家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对车辆实施称重检测、超限超载认定、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的特定场所,是公路保护的执法设施。
治超检测站是公路附属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治超检测站的设置,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布局、因地制宜、适时调整的原则,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设置的治超检测站,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变更用途或撤销。
第四条根据功能和需求,治超检测站(点)分Ⅰ类、Ⅱ类和Ⅲ类三个类别。
其中Ⅰ类治超检测站用于把控全国性路网的重要关口;Ⅱ类治超检测站用于把控区域性路网的重要关口;Ⅲ类检测点主要用于防绕堵漏。
Ⅰ、Ⅱ类治超检测站采取设施设备固定、组织机构固定的设置方式;Ⅲ类检测点可采取位置预留、移动设备检测、组织依附于Ⅰ、Ⅱ类治超检测站的设置方式。
本办法所称治超检测站,非特别说明时指Ⅰ、Ⅱ类治超检测站。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治超检测站点是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治超工作和履行超限超载治理职责的主要执法场所。
第六条治超检测站的管理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监管、规范运行的原则。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治超检测站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治超检测站的规划建设、设施维护、运行管理的组织领导、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并会同公安等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治超检测站工作和运行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辖区内治超检测站的运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宁波市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宁波市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14•【字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宁波市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9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2016年9月14日宁波市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超限运输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运输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超限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超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车货总质量、轴载质量、车货总长度、总宽度和总高度限定标准或者超过公路交通禁令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行为。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公路超限运输联合执法、固定超限检测站检测、超限电子检测、车辆货物装载源头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协调处理有关重大问题,开展公路超限运输管理目标考核,提高管理水平和效果。
前款所称超限电子检测,是指利用设置在公路重要路段的自动称重和图像摄录设备(以下称超限电子检测设备),自动检测、拍摄和记录行驶中货运车辆的车货总质量、车辆图像等信息的行为。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运输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运输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超限运输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货运车辆,超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车货总质量、轴载质量、车货总长度、总宽度和总高度限定标准或者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4.19•【字号】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5号•【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已于2001年4月19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2001年4月19日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1年4月1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道路运输安全,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以及与之配套的搬运装卸、车辆维修与检测、运输服务。
但农业机械的监理、维修、检测、技术培训和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除外。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事业。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道路运输行政管理职责。
公安、建设、工商行政、物价、税收、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道路运输市场坚持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保护合法经营,鼓励规模经营,建立开放、统一,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
第二章经营资格与规范第六条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业管理。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从事各类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开业条件向社会公布。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备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与其经营种类、范围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场地、专业人员等开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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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站管理办法
浙交[2005]334号
(2005年11月3日 省交通厅省浙交[2005]334号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超限运输检测站工作,加强我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必须依法设置、统一规划、规范管理。
固定式检测站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省交通厅为全省检测站的主管部门,省公路局具体负责检测站建设、管理工作
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市、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检测站管理工作。市、县公路管理机
构具体负责辖区内检测站建设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 市、县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检测站管理工作;
(二)负责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为检测站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协调检测站建设工作。
第五条 市、县公路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具体负责检测站的建设工作;
(二)督促指导检测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检测站各项管理制度。
第六条 检测站主要职责:
(一)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超限运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依法查验超限运输通行证,检测车辆外廓尺寸及总载质量、轴载质量等,查处
和纠正超限运输违章行为;
(三)负责组织超限车辆的货物卸载和保管卸载货物;
(四)负责检测站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五)负责超限运输管理中各类数据的收集、整理和上报,提供超限运输动态信息;
(六)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检测站的领导,省公路局应对检测站工作进行经常
性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检测站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检测站建设
第八条 检测站建设遵循正规实用、规模适度、功能齐全、便于工作的原则。检测站选
址原则上依托现有收费站或征费稽查站,具体地点由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确
定,报省交通厅核准。
第九条 检测站建设,征地面积原则上为20亩左右,应建有停车检查辅道、办公用房、
停车场、卸载库房等基础设施,并配置必须的检测仪器和装备。
第十条 高速公路与在建国省道的检测站,必须纳入工程概算,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建
设、同步验收、同步建成使用。
现有高速公路的检测站建设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成后由市交通局(委)负责验
收;现有其他公路的检测站建设由所在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成后由县(市、
区)交通局负责验收。
第十一条 检测站名称按省政府批复文件规定,为“×××国(省)道(高速公路)××超限
运输检测站”。检测站站牌悬挂于正大门左侧(见附件)。
第十二条 检测站应在所在公路前后各500米(高速公路为2公里)处设置检测站预告
标志牌(见附件)。
第四章 人员和装备管理
第十三条 检测站原则上实行4班3运转、24小时工作制,一般检测站每站配备路政执
法人员20名,省际检测站每站配备路政执法人员28名。
检测站可配备必要的路政协管员。
第十四条 检测站新增路政执法人员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由各
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名,报省公路局审批,并经过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省交通厅颁发的
行政执法证后,持证上岗。现有路政执法人员按规定必须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站内工作
人员视情实行轮换。
检测站协管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40周岁以下,由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
批,报省公路局备案,并经过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十五条 检测站路政执法人员必须着全省统一的路政执法服装,按路政人员着装规定
管理。
检测站协管人员着装由省统一规范,由各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检测站应配备路政专用车辆,用于检测、巡查和人员运送等公务。
第十七条 检测站应配备必须的监控设备、称重设备、摄像机、照相机、传真机及电脑
等办公、办案设备。
第十八条 检测站的装备应由专人统一保管,严格管理制度,严禁公车私用、公物私用。
第十九条 检测站依法收缴超限运输公路赔(补)偿费时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
“浙江省超限运输赔(补)偿费专用票据”,所收缴的赔(补)偿费,按收缴分离或集中汇缴
方式全额缴入省财政专户结算分户,不得坐支、挪用、截留。不得擅自设置收费项目或擅自
提高收费标准。罚款按规定上缴当地财政。
第二十条 检测站经费列入公路养路费收支预算,经省交通厅核准和省财政厅批准,由
省公路局统一划拨。检测站经费由各市公路管理机构单独编报年度计划,并建立财务核销制
度,加强检测站经费的管理。
第五章 执法检查
第二十一条 检测站查处超限运输车辆时,对可卸载的货物,必须按规定先卸载、后处
理放行,禁止以罚(赔)代卸。对运载不可解体的货物、跨省跨市行驶国省道主干线的超限
运输,检测站可根据需要补办超限运输通行证(3天内分别报省、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单程通行。对运输瓜果、蔬菜、冷冻及其他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超限车辆,
原则上不采用卸载方式,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检测站应出具检测报告,向承运人提供准确可靠的检测数据,告知超限量
和卸载规定。检测报告经驾驶员签字确认后归档。卸载后的车辆须经复检,对照国家标准确
认不超限后方可放行。
第二十三条 检测站应监督有关部门和驳运企业严格按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
向需卸载的超限运输承运人收取装卸、保管、停车所需费用。
第二十四条 检测站在进行超限运输管理时,应确保公路安全、畅通。执法人员应注意
自身安全,采取自我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检测站应责令超限运输承运人自行对超限货物进行卸载、保管、驳运。所
卸货物需要检测站保管的,则须向承运人出具货物保管凭据。
第二十六条 检测站工作人员应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并建立检测车辆违章登记簿、
检测车辆月报表、法律文书等基础台帐,做到记录、书写完整、正确,及时归档,妥善保存。
检测数据必须每天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上报。
第二十七条 检测站对超限运输车辆处理(罚)后,如该车未发生新的违法行为,沿路
路政部门不得重复处理(罚)。
第六章 检测站文明建
第二十八条 检测站应建立《超限运输检测站岗位职责》、《超限运输检测站工作人员
工作守则》、《超限运输检测站廉政建设制度》、《超限运输检测站票据管理规定》、《超
限运输检测站卸载货物管理规定》、《超限运输检测站统计报表管理规定》、《超限运输检
测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
第二十九条 检测站应设置监督箱、驾驶员休息室、开水桶、药品等便民服务设施,并
实行“十公开”:
(一)执法依据公开;
(二)处理、处罚程序公开;
(三)处理、处罚及收费标准公开;
(四)超限认定标准公开;
(五)处理、处罚结果公开;
(六)站点设置依据公开;
(七)主管单位公开;
(八)工作职责、廉政措施(自行制订)公开;
(九)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号、照片(着春秋装,5寸工作彩照)公开;
(十)服务承诺、监督举报电话公开。
第三十条 检测站人员在工作值勤期间,应做到举止端庄,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热情服务、秉公办事。
第三十一条 检测站工作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十条禁令”:
(一)严禁刁难、辱骂、殴打驾驶人员;
(二)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
(三)严禁伙同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收费带车放车或以其他约定形式擅自放行超限运输
车辆;
(四)严禁接受与执法有关的吃请或馈赠;
(五)严禁对同一超限违法违章行为进行重复罚款;
(六)严禁利用职权参与或者允许其亲属、朋友参与对超限车辆实施卸载的经济活动;
(七)严禁对超限车辆执行不卸载只实施罚款和收取赔(补)偿费的行政处罚;
(八)严禁将超限车辆长时间扣留而不处理;
(九)严禁将罚款和收取的公路(补)偿费纳入小金库或者中饱私囊;
(十)严禁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二条 检测站内外要保持整洁,做到环境绿化、美化。检测站设施要经常维护,
保持完好。不得在检测站区域内设置商业性广告和宣传牌,不得摆摊设点。
第三十三条 承运人阻碍检测站管理人员执法、并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移交公安机关
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检测站执法人员违反“十条禁令”,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取消其行政执法
资格,调离执法岗位,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记过、党内警告等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
重的,予以辞退或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