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韶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韶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韶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
市区建成区以外的区域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区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的管理。
第四条【机构职责】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市辖三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住建、国土、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卫计、交通、水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相互配合,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执法部门】本条例所涉及的行政处罚,属于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
第六条【财政保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宣传机制】市、区人民政府、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教育等部门及商场、车站、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八条【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自觉维护市容整洁;对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投诉或者举报。
第九条【社会参与机制】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推进市容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韶关建筑垃圾清运处置方案

韶关建筑垃圾清运处置方案背景韶关是一个工业比较发达的城市,建筑工地经常产生大量的建筑垃圾,如混凝土、水泥、砖瓦等,如果这些建筑垃圾不得当处理,将会给城市环境和居民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因此,制定韶关建筑垃圾清运处置方案是十分必要的。
清运方案首先,建筑工地需要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建筑垃圾的覆盖和整理,以避免垃圾散落污染环境。
然后,建筑垃圾按照不同种类分别装车清运,这样有利于后续处理。
在清运之后,需要将建筑垃圾合理处理。
对于可回收的建筑垃圾,如水泥、砖瓦等材料,可以回收再利用,减少资源浪费。
对于难以回收的建筑垃圾,如混凝土、泥土等材料,可以运往指定的中转站进行分类处理。
中转站需要有专门的设备进行建筑垃圾的粉碎、筛选和分类,将建筑垃圾分成可回收材料和不可回收材料。
对于很多不能再次利用的建筑垃圾,则要采取措施将其填埋。
中转站也需要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以避免建筑垃圾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处置问题建筑垃圾处置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城市治理中的难点问题之一。
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思考,如:当地政策规范建筑垃圾处置要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政策的要求,对建筑垃圾的处理、运输和处置进行规范化。
投入资金建筑垃圾的清运和处理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这需要从政府和企业方面共同承担。
同时,还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建筑垃圾处置市场,开拓资金来源。
中转站选择与安装中转站需要选择在城市外围的地区,且需要远离居民区域,防止对周边环境和居民造成噪音、异味等不良影响。
中转站的建设也需要配备高质量设备和专门的人员来维护和管理。
结论在环境保护意识日益提升的今天,建筑垃圾清运处置不容忽视。
韶关作为一个发展城市,需要注重建筑垃圾清运和处置,通过改善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可以为城市环境提供更好的保护。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推动资源循环利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和处理。
第三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环境友好的原则,促进建筑垃圾的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
第四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组织领导、技术指导和实施监督,确保规定的落实。
第二章垃圾分类和收集第五条建筑垃圾应按照不同类型进行分类,包括但不限于混凝土、砖瓦陶瓷、木材、金属、玻璃等。
第六条城市建筑垃圾应实行分类收集,采取专门收集设施或统一容器,确保分类收集的有效进行。
第七条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应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及时掌握收集情况,为资源化利用和安全处置提供数据支持。
第三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第八条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应优先考虑,通过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将建筑垃圾转化为可再生资源。
第九条城市建筑垃圾中可回收的材料应进行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第十条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项目应经过环境评估和审批程序,确保符合环保要求,不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第四章建筑垃圾安全处置第十一条对于无法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应采取安全处置措施,防止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的安全处置应遵循相关规定,利用专业设备进行处理,确保对环境影响最小化。
第十三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的监督,保障建筑垃圾的安全处理和污染防控。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四条各级建设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监督,对不按规定分类收集、未做妥善处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造成环境损害或影响公共卫生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第六章宣传与教育第十六条建设部门应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建筑垃圾管理的认知和理解。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宣传,促使市民形成垃圾分类的良好习惯。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4篇)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护环境,提高资源利用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建筑垃圾的生成、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城市建筑垃圾是指建筑施工、改建、拆除等活动产生的废弃物。
第四条: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原则是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二章建筑施工垃圾管理第五条:建筑施工单位在进行建筑活动时,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做好垃圾分类、收集和存放等工作,并保持工地的清洁和整洁。
第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应根据建筑垃圾的种类、性质和数量,制定合理的施工垃圾管理方案,并按照所制定的方案进行建筑垃圾的收集和运输。
第七条:建筑施工单位应积极推行资源化利用,对可回收的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和回收利用。
第八条:建筑施工单位应配备专门的施工垃圾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提高施工垃圾的管理水平。
第九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加强与建筑垃圾处理单位的联络与沟通,确保建筑垃圾得到及时处理和合理利用。
第三章建筑垃圾收集与运输第十条:建筑垃圾收集与运输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执法检查和设备维护,保证建筑垃圾的安全运输。
第十一条:建筑垃圾收集与运输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和运输。
分装运输时应采取密封措施,防止垃圾泄漏。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收集与运输单位应定期进行车辆清洗和消毒,保持车辆的卫生和清洁。
第十三条:建筑垃圾收集与运输单位应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培训,提高其运输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收集与运输单位应建立健全建筑垃圾收集与运输台账,定期对建筑垃圾的收集和运输情况进行记录和统计。
第四章建筑垃圾处理与利用第十五条:建筑垃圾处理单位应按照国家、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对建筑垃圾进行处理和利用。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理单位应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对建筑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并保证处理过程中不会造成二次污染。
第十七条:建筑垃圾处理单位应加强设备的维护和升级,提高处理效率和处理能力。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15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坚持政府推动、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控制和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目标,落实城乡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保障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的组织、宣传、引导工作。
2023年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2023年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推进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保障,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建筑垃圾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建筑垃圾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建筑垃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公安等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应当包括建筑垃圾产量预测、源头减量、分类处理、综合利用、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安全风险评估以及管理体系建设等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筑垃圾转运设施、综合利用场所、消纳场的布局和用地,并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鼓励以循环产业园等方式统筹规划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场所、消纳场,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场所、消纳场与混凝土搅拌站、建材厂、装配式建筑构件厂等共同规划。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推广装配式建筑、全装修成品住房、绿色建筑,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标准、工艺、设备、材料和管理措施等方式,开展绿色策划、实施绿色设计、推广绿色施工,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源头减量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和排放,并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文件、承发包合同和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具体要求和措施,以及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使用要求。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范文(4篇)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和处理。
第三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应当坚持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强化分类管理和源头减量,推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应当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提高垃圾处理技术水平,推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和现代化。
第五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垃圾分类和环保意识,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城市建筑垃圾管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辖区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机制和工作体系。
第二章分类管理与源头减量第七条城市建筑垃圾应当按照不同的类型进行分类管理,包括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等。
第八条城市建筑垃圾的产生单位,包括建筑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等,应当建立和实施垃圾分类制度,并配备相应的分类垃圾容器。
第九条城市建筑垃圾的产生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垃圾产生量,鼓励使用节能环保材料,推广绿色施工技术,减少非必要的装修和建筑工程。
第十条城市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建设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并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确保垃圾分类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城市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开展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员工垃圾分类技能和意识。
第三章垃圾收集与运输第十二条城市建筑垃圾的收集与运输应当符合环保要求,确保不对环境和公共卫生造成影响。
第十三条城市建筑垃圾收集与运输机构、企事业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确保垃圾收集和运输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城市建筑垃圾应当进行专门的收集、运输和中转,禁止与其他垃圾混装混运。
第十五条城市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和中转设施应当符合相关环保要求,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并经过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
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三篇)

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是指对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的相关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建筑垃圾管理规定:1. 分类管理:建筑垃圾应按类别进行分类管理,包括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可焚烧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2. 集中存放:建筑垃圾应集中存放在指定的场所或容器中,不得随意倾倒或堆放在道路、公共场所或河道等非指定场所。
3. 运输规定:建筑垃圾的运输应由专门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运输过程中要保证垃圾不散落,并确保垃圾不对周围环境和道路安全造成影响。
4. 处理方法:建筑垃圾应按照规定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包括回收利用、焚烧、填埋等。
对于有害垃圾,应特殊处理,以确保环境和人员安全。
5. 监管责任:相关部门和建筑施工单位应共同承担建筑垃圾管理的监管责任,建立并执行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具体的管理要求和地方性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当地的政策法规和环境要求来进行建筑垃圾的管理和处理。
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垃圾的管理行为,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垃圾是指建筑施工、拆除、修缮、装修等活动产生的废弃物和废旧物。
第三条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四条建筑垃圾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建筑垃圾的整体规划,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工作方案。
第五条建筑垃圾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管理信息系统,做到信息共享、管理便捷。
第六条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筑垃圾的分类与处理第七条建筑垃圾应当分类处理,分为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可堆肥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第八条可回收垃圾包括废砖、废瓦、废木材、废金属等,应当进行回收利用。
第九条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油漆等,应当进行专门的处理,防止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第十条可堆肥垃圾包括废弃食材、废弃植物等,应当进行分类处理,可进行堆肥或者沼气发酵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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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韶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现把《韶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的制定情况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依据 近年来,随着韶关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垃圾日益成为韶关城市管理的难点问题。当前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存在着一些需要进一步规范和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建筑垃圾排放、消纳与利用法规制度不健全,执法依据不足。二是各类建设工程、拆除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不规范,建筑垃圾分类不到位、清运不及时,亟待整治。三是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措施不完善,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超载超速、沿途抛洒、偷倒乱倒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由于运输建筑垃圾车辆抛洒现象严重,造成市区多条道路扬尘污染,给广大市民出行带来不便,因道路污染引发的群众投诉明显增多,影响到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四是建筑垃圾监管部分环节缺失,执法信息共享程度不高、管控合力不强、管理效果不佳。五是已有的《韶关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等行政规范性文件调整范围有限,调整手段简单,法律效力弱,权威性不足,不能满足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行政执法的需要。六是在我市机构改革中,已将原城市综合管理局与原住建局合并,成立新的住房与城乡建设管理局,原来各自的职责、权能也随之需要重新调整。2014年9月,我市成立了“市区渣土管理临时办公室”(渣土办),从公安、城管、交通、住建及浈江区、武江区政府各抽调部分工作人员,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加强对建筑工程渣土运输的管理。两年多来,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与中央对大气污染整治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急需从法规层面规范我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在当前我市大力创建“文明城市”和“粤北生态环境特别保护区”的背景下,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和生态环境质量,提高韶关城市宜居水平,增强有关部门对建筑垃圾管理和执法的权威性,制定规范建筑垃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很有必要。 《条例》制定的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条例》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条例》参照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住建部《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韶关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韶关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韶关市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通知》等。 3.《条例》借鉴的外地地方性法规、规章。包括但不限于:《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安庆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荆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等。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七章六十七条。在遵循上位法精神的前提下,结合韶关近年来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中积累的有益经验和做法,《条例》对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处置环节、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考虑到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各环节的特点和管理的重点不尽相同,因此《条例》设置为“总则、建筑垃圾排放、建筑垃圾运输、建筑垃圾消纳与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韶关地方特色。 《条例》基本内容如下: 第1—12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理机制、协调机制、处置证制度、处置证办理、收费制度等基础性内容。 第13—20条,第二章,建筑垃圾排放。规定了建筑垃圾分类、排放申请、材料审核、建设工地管理、拆除工地管理、道路施工与抢险救灾垃圾处理、装饰装修垃圾处理等事项。 第21—29条,第三章,建筑垃圾运输。规定了公司化管理、运输企业资质、运输车辆资质、运输驾驶员资格、运输企业设立申请、材料审核、车辆运输规定、施工场地出入口管理等内容。 第30—37条,第四章,建筑垃圾消纳与利用。规定了消纳利用场所建设申请、禁止消纳区域、消纳利用场所建设规范、消纳利用场所终止、综合利用、建筑垃圾回填、鼓励措施等内容。 第38—46条,第五章,监督管理。规定了建筑垃圾处置的有效期、变更登记、执法联动机制、监督检查、信息共享平台、共享信息提供、代履行、信用管理等事项。 第47—65条,第六章,法律责任。本部分详细规定了非法处置责任、垃圾混同和随意倾倒、填埋责任、垃圾分类责任、建设工地责任、道路施工责任、拆除工程责任、装饰装修责任、运输车辆责任、驾驶人员责任、企业运输责任、出入口管理责任、违禁消纳责任、消纳场所责任、消纳场所擅自关闭、拒绝消纳责任、垃圾违法回填责任、变更登记责任、生态修复责任,以及公务人员责任等。 第66—67条,第七章,附则。规定了参照适用情况、实施日期等内容。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 为了明确适用范围,使概念清晰明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市、镇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与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市、镇。”考虑到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和城市生活的多样化,部分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独立的工矿区也会像城市一样集中产生建筑垃圾,所以《条例》在第七章“附则”中规定:“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独立的工矿区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二)关于《条例》的基本原则 关于基本原则,《条例》第四条规定:“建筑垃圾管理实行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以及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这里需要说明的有以下三点: 第一,关于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要下移执法重心,实施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和执法事项属地化管理。为贯彻实施中央文件精神,结合韶关市行政体制改革的实际,《条例》第五条规定:“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是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的指导、监督、考核与管理工作;各县、区和南雄市、乐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本辖区内的建筑垃圾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交通、环保、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实施。另外,在《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等条款中均体现了条块结合、属地管理、执法重心下移的原则。 第二,关于“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该原则是国家近年来众多环境法律法规所确立的一项原则,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因而本《条例》予以采用。 第三,关于“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该原则是环境保护法“损害担责”原则在建筑垃圾管理中的体现,应当予以遵循。《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等,以及第六章法律责任的设置,均反映了这一原则。 (三)关于建筑垃圾处置证制度 建立从排放环节到消纳利用环节体系化的处置证制度,是本《条例》的一大特色。《条例》第七条规定:“在韶关行政区域内排放建筑垃圾,应当持有《韶关市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证》;运输建筑垃圾,应当持有《韶关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证》;消纳、填埋、利用建筑垃圾,应当持有《韶关市建筑垃圾消纳利用处置证》。”这样从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证到运输处置证再到消纳利用处置证,就构成一个完整的处置证管理体系。当然,也可以设计一个统一的《韶关市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与利用)处置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情况授权其享有相应的处置项目和处置权力。 (四)关于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 建筑垃圾不仅仅用于填埋,对可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对其积极加以分类、回收、利用,既是本《条例》“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的体现,也是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要,更是建设韶关“粤北生态环境特别保护区”的需要。为此,《条例》设置了多个条款,体现了鼓励对建筑垃圾加以综合利用的内容,如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等均反映了这一精神。 (五)关于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资质、资格 近年来,我市对建筑垃圾运输环节的管理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制定了《韶关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韶关市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资质、资格有了十分详细的规定,社会各界已较为熟知。为保持制度的连续性,实现地方立法的可操作性,《条例》第三章吸纳了我市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具体规定了运输企业资质、运输车辆资质、运输驾驶员资格、车辆运输规定等内容,便于该《条例》的贯彻实施,也具有较强的地方特色。 (六)关于监督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管理制度 建立全市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监督管理信息互通共享,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既有助于实现对全市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与利用的全过程管理,也有助于将各部门的力量汇集起来形成合力,形成部门间建筑垃圾管理的“无缝对接”。同时,《条例》第四十六条还规定了对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和黑名单制度,规定将其不良信用信息接入全市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共享平台,这对规范全市的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促进建筑垃圾行业的良性发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七)关于法律责任 如何设置科学、合理、有效的法律责任是地方立法中的一个关键问题。法律责任设置不当,要么因责任设置过轻导致立法条款的虚置,使之形同具文,不具有影响力和权威性;要么因责任设置过重导致重刑主义思想泛滥,致使民怨载道,影响立法机关和政府形象,同样也会失去地方立法的生命力。为规范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遏制建筑垃圾处置中的不规范、不合法行为,建设宜居韶关,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