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若干规定
《契税法》与《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对比表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五条 条例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九条 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湖南省城市房地产税施行细则-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

湖南省城市房地产税施行细则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湖南省城市房地产税施行细则》已经2003年12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周伯华二00四年一月十五日湖南省城市房地产税施行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市房地产税在城市(包括郊区)、县城、建制镇和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建镇的工矿区征收。
第三条在本细则第二条规定区域内拥有房屋产权的下列企业和个人,为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投资的企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企业(以下统称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三)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港澳台居民)。
中方出地、外商或者港澳台商出资联合兴建的房屋,对外商或者港澳台商就其分得的部分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第四条城市房地产税由房屋所有权人缴纳;房屋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房屋所有权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者产权未确定、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第五条城市房地产税,按照应税房屋房产原值的1.2%计征。
以后各征税年度,除扩建、部分拆除、毁损等变动原值的外,不再变动计税基数。
房屋出租且无法确定房产原值的,按照年租金收入的18%计征城市房地产税。
第六条城市房地产税房产原值,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所有的房屋,其房产原值为该企业会计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产原价。
房产契税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房产契税是指国家依法对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等行为所征收的税费。
契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调节房地产市场、稳定房价、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房产契税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契税的概念及作用1. 契税的概念契税是指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按照规定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契税条例》),契税的纳税人为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等行为的当事人。
2. 契税的作用(1)筹集国家财政收入:契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为国家提供了稳定的财政支持。
(2)调节房地产市场:通过征收契税,可以抑制投机炒房行为,稳定房价,保障居民住房需求。
(3)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契税的征收有利于规范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契税的征收范围及税率1. 契税的征收范围根据《契税条例》规定,契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房屋买卖:指房屋所有权转移,包括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等。
(2)房屋赠与:指房屋所有权无偿转移,包括赠与合同、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等。
(3)房屋交换:指房屋所有权互换,包括房屋交换合同、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等。
(4)房屋分割、合并:指房屋所有权分割、合并,包括分割、合并合同、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等。
2. 契税的税率契税的税率分为比例税率和固定税率两种。
比例税率根据房屋交易价格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固定税率适用于特定情形。
(1)比例税率:根据《契税条例》规定,契税的比例税率为3%至5%,具体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幅度内确定。
(2)固定税率:固定税率为4%,适用于以下情形:1)房屋买卖、赠与、交换中,房屋价值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限价;2)房屋买卖、赠与、交换中,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前,房屋所有权人已缴纳过契税;3)房屋分割、合并中,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前,房屋所有权人已缴纳过契税。
四、契税的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1. 契税的计税依据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房屋交易价格。
契税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契税,是指在中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向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契税的征收,旨在调节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文将对契税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契税法律体系1. 契税法《契税法》是契税法律体系的核心,于2004年3月31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对契税的征收范围、税率、计税依据、减免税政策、征收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2. 契税暂行条例《契税暂行条例》是《契税法》的实施细则,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对《契税法》中未作明确规定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3. 相关法律法规除《契税法》和《契税暂行条例》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对契税的征收和管理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三、契税征收范围1. 土地权属转移土地权属转移,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买卖、赠与、互换、继承、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权属的行为。
以下情形属于土地权属转移:(1)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2)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3)土地使用权赠与、继承;(4)土地使用权互换;(5)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
2. 房屋权属转移房屋权属转移,是指房屋所有者通过买卖、赠与、互换、继承、划拨等方式取得房屋权属的行为。
以下情形属于房屋权属转移:(1)房屋买卖;(2)房屋赠与;(3)房屋互换;(4)房屋继承;(5)房屋划拨。
四、契税税率契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由国务院规定。
目前,契税税率如下:1. 土地权属转移:3%-5%;2. 房屋权属转移:1%-3%。
具体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五、契税计税依据契税计税依据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所涉及的土地、房屋价格。
以下情形,以下列价格作为契税计税依据:1.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以成交价格或者评估价格作为计税依据;2. 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以租金或者抵押贷款本金作为计税依据;3. 土地使用权赠与、继承,以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格作为计税依据;4. 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或者评估价格作为计税依据;5. 房屋赠与、继承,以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格作为计税依据;6. 房屋互换,以双方交换房屋的价格差额作为计税依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15•【字号】湘政发[2003]14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产税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的通知(湘政发[2003]1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二00三年八月十五日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在城市(包括郊区)、县城、建制镇和符合国务院规定建制镇标准但尚未建镇的工矿区征收。
第三条应税房屋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扣除20%后的余值计算。
以后各征税年度,除新建、扩建、部分拆除、毁损等原因变动原值外,不再变动计税基数。
房产原值不清或者原值不实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屋核定。
第四条新建、扩建房屋从竣工验收(包括未验收已使用)时起征税;旧房从调入的次月起征税。
拆除、毁损或者调出房屋,从拆除、毁损或者调出的次月起停止征税。
第五条除《条例》规定免征房产税的房屋外,下列房屋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一)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举办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房屋免征房产税;(二)安置残疾人占总人数35%以上的社会福利工厂自用的房屋免征房产税;(三)企业租给职工的住宅暂减征50%的房产税。
前款所列免税单位以及《条例》所列免税单位自办工业、商业、服务业使用的房屋或者出租的房屋,应当缴纳房产税。
第六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减免管理权限审查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
第七条房产税纳税期限:(一)以房产余值计征的,分季(定于3月、6月、9月、12月)缴纳;(二)以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按月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深度解读

国税地税税种一览表

国税一览表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3%,应交税额=销售额*增值税征收率3%二、消费税:征收范围:烟、酒、珠宝、首饰、护肤品、鞭炮、汽油、柴油、汽车轮胎、小汽车、摩托车等11种商品。
征收率:分14个档次,最低3%,最高45%。
地方税费一览表一、营业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二、资源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关于调整煤炭资源税额标准的通知》(湘财税〔2005〕102号)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三、企业所得税除法定税率以外,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征收中,地税部门对不具备查账征收的企业实行1%-5%比率附征。
四、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郴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修订郴州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郴地税发〔2008〕1号)项目和应纳税额计算方法(1)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方法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额减除3500元费用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税率表如下: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3500元全月应纳税额=全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在计算其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除了可以按月减除费用3500元以外,还有附加减除费用。
房屋契税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交易行为,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契税,是指在我国境内转移房屋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由承受人缴纳的税费。
第三条契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六)房屋继承;(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契税的纳税人为房屋所有权的承受人。
第五条契税的税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按成交价格的一定比例征收;(二)房屋买卖、赠与、交换,按成交价格的一定比例征收;(三)房屋继承,免征契税;(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税率。
第六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房屋交易价格。
房屋交易价格是指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的成交价格,或者房屋继承中,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价格。
第七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房屋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八条契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契税征收工作进行管理,包括:(一)建立健全契税征收管理制度;(二)加强对契税征收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三)对契税征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依法查处契税违法行为。
第十条纳税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契税申报:(一)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契税;(二)纳税人申报缴纳契税时,应当提交房屋交易合同、发票等相关资料;(三)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申报的契税情况进行审核,依法确定应纳税额。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及时足额缴纳契税。
第十二条纳税人逾期缴纳契税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逾期不足1个月的,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发出催缴通知书,纳税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二)逾期超过1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扣押、查封、拍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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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若干规定
【标 签】契税暂行条例
【颁布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文 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发文日期】1998-06-09
【实施时间】1998-06-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契税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当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发生不等值交换时,以支付不等值差额的单位或者个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房地产转让者应当补缴契税;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者也应当缴纳契税。
第四条 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国家征用土地的行为,不属于本规定的课税范围。
第五条 契税税率为4%。
第六条 取得土地、房屋部分权属的,其计税依据为部分权属的成交价格。
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作价投资、入股、抵债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计税依据按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核定。
以获奖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计税依据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格核定。
第七条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征用、占用后,被征用、占用者以交换方
式依法重新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交换等值的部分免征契税;以拆迁补偿费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与拆迁补偿费等值的部分免征契税。
凡超过等值部分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契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减征、免征。
第八条 契税的减征、免征,由纳税人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10天内,向其所在地基层契税征收机关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基层契税征收机关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契税征收机关审批。
减征、免征额超过5万元的,报地、市、州契税征收机关审批;超过40万元的,报省契税征收机关审批。
第九条 财政部门为契税征收机关。
第十条 契税原则上由契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
土地、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房地产资料,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契税征收机关也可以委托房产、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缴。
委托代收代缴的,契税征收机关应当与代收代缴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其为契税的扣缴义务人,并支付代收代缴手续费。
代收代缴手续费按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受契税征收机关委托代收代缴契税的单位,必须在契税征收机关规定的纳税环节和期限内代收代缴契税。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的,当地契税征收机关只能委托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土地管理部门一方代收代缴。
不得重复计征契税。
第十二条 纳税人已缴纳契税,但因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未能履行而申请退税的,经县、市(区)以上契税征收机关依据土地、房屋管理部门的书面证明审核批准后,可以退税。
第十三条 纳税人逾期不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交纳税款的;或者偷税、漏税、搞税的;或者代收代缴单位未履行扣缴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契税征收机关或者代收代缴单位工作人员在征收契税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征收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契税征收机关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二条 规定,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的具体范围是:(一)办公室(楼)、档案室、机关车库、职工食堂等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二)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场所、师生员工食堂、学生宿舍、体育场馆等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三)门诊部、防疫站、住院部等直接为诊治、预防疾病所用的土地、房屋;(四)经地、市、州以上科研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从事科学研究和实验的场所等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五)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通信、导航、观测台站等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第十七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