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日制高等学校应征入伍大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2023年修订)

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七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七号《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已经2023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28日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1999年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兵准备第三章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审定新兵第四章交接运输和接收退回新兵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征兵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平时征兵工作。
战时征兵工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和国家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三条征兵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服从国防需要,聚焦备战打仗,依法、精准、高效征集高素质兵员。
第四条公民应当依法服兵役,自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征集。
军人及其家庭应当受到全社会尊重,军人及其家属按照规定享受优待。
第五条省、市、县各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承担本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以下日常工作:(一)宣传、实施有关征兵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征兵的具体计划、工作安排、任务分配、保障方案和保证新兵质量的措施;(三)掌握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进展情况;(四)组织实施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审定新兵、交接运输和接收退回新兵工作;(五)协助部队管理接(领)兵人员;(六)开展征兵工作总结和统计工作;(七)接待和处理征兵中的来信来访;(八)其他有关事宜。
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一、扩大征集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去年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范围,适当增加试点全日制高等学校的数量。
征集的对象为本人自愿入伍的男性学生,并可征集部分女性学生。
征集在校大学生的数量,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集任务数内统筹安排,按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
二、规范政审办法对体检合格应征大学生的政治审查工作,主要由就读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学校保卫部门具体承办。
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原籍所在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
就读学校对应征大学生的政治审查的具体办法是:学生所在系对学生在校期间的现实表现进行初审,将审查结果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就读学校对本人在校期间表现及文化程度鉴定意见”栏;学校保卫部门在初审的基础上,对应征大学生进行复审,将复审结果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村、居委会或企业事业单位鉴定意见”栏;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应征大学生的审查意见,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查意见”栏;学校负责将综合审查意见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综合审查意见”栏。
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的具体办法是:由就读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将《应征在校大学生协查函》和《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调查表》,寄往学生原籍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原籍县(市、区)公安部门对高等学校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情况组织政治审查,在《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调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发回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
应征大学生原籍县(市、区)公安部门,对应征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情况要抓紧调查,认真负责,按照规定的时限发回调查意见。
高等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综合各方面意见后,签署政审结论意见。
大学应征入伍工作管理办法

****大学应征入伍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要求,有效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吸引更多高素质大学生参军入伍,切实提高征集我校学生入伍的数量和质量,进一步规范我校大学生征兵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学生是指****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以及研究生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刚被学校录取的新生。
不包括成人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种非学历教育、培训类学生。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条学校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大学生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工处。
学工处是学生应征入伍的归口管理部门和责任单位,负责大学生应征入伍政策的宣传、实施和工作协调,负责与上级武装部等有关部门联系,负责全校应征入伍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学院是学生应征入伍动员的责任单位,负责入伍政策的宣传和入伍动员,协助学生工作处及相关部门做好入伍学生政审及相关工作。
第五条学生工作处负责入伍大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一次性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以及学生入伍和复学的管理。
第六条学工处是入伍学生政审的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学生应征入伍的政审工作。
第七条财务处是入伍学生学费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办理学生入伍后学费的退还工作、学生复学后相关费用的减免工作。
第八条教务处是入伍学生学籍、学习及成绩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应征入伍学生课程免修、考试加分、实习认定及相关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学校纪委(监察室)负责对学生应征入伍工作各环节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入伍条件第十条应征入伍对象为学校应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刚被学校录取的新生。
应征入伍学生的年龄、身高、体重、视力及政治要求,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四章入伍程序第十一条学生在每年征兵入伍工作启动后,向各学院负责征兵工作的辅导员报名,并登陆“全国征兵网”进行网上报名,打印填写《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
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常纺院教字〔2015〕10号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学籍管理补充规定第一条为鼓励我院在校大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籍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三条应征入伍的在校学生,学院可将其学籍保留至退出现役后二年内,但学生须在入伍前按学院规定到教务处办理好休学及离校的相关手续,否则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四条学生入伍当学期所学课程(不含重修),本人提出免试申请,由任课教师安排测试确定成绩,并在教务系统予以成绩登录。
应征入伍以前学期不及格课程必须在退伍复学后重修。
离校前学生应全面掌握在校学习期间的成绩情况。
第五条退役复学学生可申请免修军事理论课、军事训练课及体育课,课程成绩以75分或根据入伍期间表现确定(评价形式根据课程性质确定)。
第六条毕业班学生应征入伍服役期间视为参加毕业实习,由服役部队出具学生在部队的服役情况,作为毕业实习小结寄送学校,由所在系评定实习成绩。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可在部队服役期间完成,各系应根据入伍服役毕业生的实际情况,指定教师进行辅导和指导,毕业设计内容与形式可由指导老师根据参军学生实际情况进行确定,结合参军学生在部队的表现,通过互联网或者信件邮寄等方式对毕业论文(设计)进行答辩或评审,给予相应的成绩,并在教务系统中予以登录;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七条退役学生在退伍后的两年内凭部队的《退役通知书》和学院的《休学证明》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照规定取消其学籍。
第八条对于申请复学的退役学生,学院根据其退出现役通知书及其它相关材料安排其复学,复入原专业学习。
如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院在政策范围内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
第九条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学院准其复学,但不能享受学院课程免试(免修)等相关规定。
学院入伍学生学籍管理及优待奖励规定

应征入伍学生学籍管理及优待奖励规定
征召大学生入伍是提高我国军队现代化水平,优化兵源结构,提升部队战斗力的重要举措。
认真做好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是学校履行社会责任,激发学生报国热情的有效途径。
为了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和在部队安心服役,根据国家、教育部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就我院应征入伍学生学籍管理及优待、奖励规定修订如下。
一、保留入学资格和学籍
学生入伍必须完全符合当年兵役机关规定的入伍条件,符合条件从学校或地方应征入伍的学生可办理相关手续。
新生及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向学校提交《新生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从学校入伍的学生到学校人武部领取并填写《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参军保留学籍申请表》,从地方入伍的学生应主动到学校人武部领取并填写《参军保留学籍申请表》,办理相关保留学籍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其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入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学校与其实际所在部队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每年我校人武部老师会定期与入伍新兵所在部队联系、走访,及时的了解我校入伍新兵心理、思想、身体状态。
二、入伍学生退伍后复学
学生退役后可凭《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或《保留学籍申请表》、。
国家入伍保留学籍规定

国家入伍保留学籍规定国家入伍保留学籍规定是指在大学阶段入伍服役的学生,在服役期间保留学籍,保障其在服役结束后能够继续完成学业。
一、入伍保留学籍的资格标准1.入伍前为全日制本科教育阶段的在校学生;2.具有较好的学术成绩和身体素质;3.志愿加入国家安全部队,并且通过相应的入伍选拔考试。
二、入伍保留学籍的程序1.入伍申请:学生根据个人意愿,向学校提出入伍保留学籍的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入伍申请书和入伍选拔考试成绩等。
2.学院审核:学校对学生的入伍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学术成绩、身体条件等方面的评估,确定学生是否符合入伍保留学籍的条件。
3.院校联络:学校与相应的国家安全部队进行联络,确认学生的入伍申请,并协商相关事宜。
4.入伍报到:学生按照学校和国家安全部队的要求,参加相关的入伍适应训练和报到手续办理。
三、入伍保留学籍的相关待遇1.持续学业:入伍学生保留其在学校的学籍,并享有相应的学校和国家提供的学费减免等待遇,确保其能够在服役期间保持与同龄人相同的学业水平。
2.学分保留:学生在入伍前所完成的学分和学业情况,经相应的认定后可以保留,使得入伍后能够在服役结束后顺利继续完成学业。
3.毕业认定:入伍学生在服役结束后,学校将根据其入伍期间的表现和实际情况进行毕业认定,并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为其顺利进入社会提供保障。
四、入伍保留学籍的义务和要求1.服从入伍组织的管理和指挥,积极参加各种训练和任务,完成国家安全部队交给的各项任务;2.服从学校和国家安全部队的调度和安排,按时参加各类考试和培训活动;3.维护良好的学籍和服役纪录,遵守学校和国家安全部队的各项规章制度;4.服役期间必要时向学校或国家安全部队提供相应的证明和材料,以便于学籍管理和权益保障。
入伍保留学籍制度的实施,一方面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于入伍学生的关心和支持,另一方面也为这些学生提供了良好的学习和发展机会。
通过合理的规定和制度,确保了他们可以同时完成学业和服役,既满足了国家的需要,又保障了入伍学生的权益。
学校 大学生应征入伍管理办法(范本)

第五章 优抚优待
第十四条 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后,可在原专业或申请转入本校其他相近专业学习。因学校原因,原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第十五条 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后,应降级编入相应班级继续修完学业。原则上本科生应累计修满八个学期,专科生应累计修满六个学期。
(一)网上报名。各院系负责对适龄大学生进行政策宣传和报名咨询服务,学生自行登录“全国征兵网”,先进行兵役登记,然后再进行征兵报名,从学校所在地入伍的,应征地应选择“XXX大学”,鼓励学生从学校所在地应征入伍。
(二)实地报名。报名信息填写完整后,打印《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应征入伍高校学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然后到各院系报名登记,各院系将报名信息汇总后报至国防教育教学中心。
(三)体格检查。学校协助应征报名的学生参加兵役机关组织的身体初检和体格检查。
(四)政治考核。从学校报名入伍且终检合格的学生,由学校会同兵役机关、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入伍政治考核工作;从户籍地入伍的学生,学校配合兵役机关做好相关工作。
(五)批准入伍。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双合格的学生,由兵役机关批准入伍,学校协助办理入伍手续,完善档案材料,并送入部队服役。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十一条 学生被批准入伍后,需保留学籍的,其本人或委托人持入伍通知书或应征地武装部开具的《学生应征入伍学籍保留申请表》办理学籍保留、退宿等手续。
第十二条 学费补偿、代偿、减免,入伍的在校生或毕业生将加盖应征地武装部公章 的《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或《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寄(送)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后,及时向学生补偿、代偿。退役后自愿复(入)学的,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认定后,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改革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改革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0.10.18•【字号】皖教学[2010]7号•【施行日期】2010.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改革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皖教学〔2010〕7号)各普通高校,各研究生教育培养单位:为了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依法改革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高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机制和工作责任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在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特制定《安徽省改革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学籍学历管理工作。
各高校要充分认识改革和加强高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和责任感,树立“以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要有利于学生发展,有利于学校规范管理,有利于高校教育教学改革,有利于学校的科学发展。
二、建立完善学籍学历管理分级责任制。
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学校党政统一领导,职能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齐抓共管,院(系)和辅导员(班主任)具体落实,全校师生参与监督”的管理工作运行机制,明确学校、职能部门、院(系)和辅导员(班主任)各级工作职责和工作责任,统筹管理和分级分层组织实施全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制定校内学籍学历管理责任制的具体办法,并在校内公布,接受师生监督。
三、重视加强学籍学历管理队伍的建设。
万人以上的学校应配备2名以上专门的工作人员,保障办公经费,改善管理条件,配置学生学籍学历管理专用设备,满足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专业化、信息化建设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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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全日制高等学校应征入伍大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安徽省教育厅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全日制高等学校应征入伍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保证征集在校大学生入伍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纳入我省征兵工作征集范围的省属和国家驻皖全日制高等学校应征入伍大学生学籍,均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被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入伍时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并予电子注册。
对未达到修业年限或尚不具备毕业条件的,可保留学籍至退出现役后一年内,也可根据学生本人实际,按现行学籍管理规定,作肄业、结业等处理。
第四条在校大学生入伍前,学校应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也可以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
在校大学生入伍后,学校可针对性的组织开展函授教育,也可指导有条件的入伍大学生自学原专业课程。
入伍后的大学生,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确定学习进度。
第五条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后一周内,学校须将本年度应征入伍学生基本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条应征入伍大学生服役期满退出现役的复学工作,按以下方式和程序办理:
(一)一般应回原学校原专业复学。
(二)原就读学校撤销的,以及原就读学校无同层次同等学历相关专业的,经本人申请,由省教育厅安排转入同层次同等学历相关专业的高等学校复学。
(三)原就读学校业经教育部或省政府批准进行调整、合并的,经本人申请,在调整、合并后的高等学校复学。
(四)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安排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复学。
(五)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任选本校其它本科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升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专科(高职)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省教育厅负责安排到省属一般本科学校学习。
(六)退役复学的学生,学习年限按服役前后实际学习时间连续计算。
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最长不超过两个学年。
第七条退役复学学生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录取到所学本科专业所属学科门类中相关专业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由学校报省教育厅统筹安排。
第八条退役复学的大学生,如本人自愿,且符合相关条件,所在学校在其复学期间应优先选拔他们为国防生。
第九条在校大学生被批准入伍的,入伍前因家庭经济困难欠缴学费的,由学校减免;入伍前已缴纳学费的,被批准入伍后按实际在校时间收取,并清退多缴的部分。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按10个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十条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大学生,按有关规定缴纳费用,其家庭经济困难的,可由学校酌情予以减免。
第十一条应征入伍大学生,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第十二条应征入伍大学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学校应准其复学;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或因部队精简整编中途退役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复学。
第十三条应征入伍大学生在部队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
第十四条退出现役后,不愿复学的大学生,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安置工作。
参战或因公负伤致残,丧失自理能力,退出现役后不能复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