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投资公司财务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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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投资公司财务的管理制度(精选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投资公司财务的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总公司所属备企业的成本、费用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现参照国务院(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11系统各所属企业。
第三条成本、费用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对成本、费用的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正确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挖掘降低成本、费用的潜力,努力降耗增效。
第四条在成本、费用管理中,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经济政策、财经法规和总公司财务规定,实行成本、费用管理责任制,使计划管理、定额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正确核算各单位成本、费用。
第五条根据资产经营责任制,各公司总经理对本单位成本、费用管理负全责。
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主管财务副总经理)或财务经理(主管)协助总经理组织领导本单位的成本费用核算和管理,准确核算成本、费用,并对企业经营效果负责。
各单位财会部门具体负责成本费用的核算与管理工作。
总公司财务本部依据本规定及国家相关规定负责对所属各单位的成本、费用核算进行管理和监督。
所属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行业实际,参照国家相对应的财务会计制度,制定各自成本、费用管理实施细则,报财务本部备案,并指定专人负责企业的成本管理。
第二章成本、费用开支范围第六条工业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关于成本、费用开支范围的规定,加强对产品的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及企业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的核算与管理。
具体开支范围按(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总公司所属其他行业单位应根据各自的单位实际,认真遵守相对应的国家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成本、费用开支范围。
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6.07.01•【文号】•【施行日期】199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第四条第三款”已被《财政部关于废止、停止执行、修改部分涉及企业资产与财务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1月5日实施日期:2001年11月5日)停止执行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财政部)第一条为了规范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提高境外投资的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投资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行境外投资的机构、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单位)。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投资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外和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投资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统称境外企业)和购买股票等投资行为。
第三条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财政部统一制定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制度,各级主管财政机关负责对本级境外投资的财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主管财政机关对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制度或实施办法;(二)配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考核监督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三)审批投资单位境外投资经营情况的年度财务报告;(四)负责确定境外投资收益的分配并收缴应上交财政的投资收益;(五)检查监督投资单位境外投资的财务活动;(六)办理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管理境外投资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投资单位对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按规定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建立境外投资财务关系;(二)了解境外企业驻在国(或地区,下同)的有关法律规定,贯彻执行我国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制度;(三)根据主管财政机关制定的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制度或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境外投资的具体财务管理办法;(四)按规定审批独资或控股(或拥有实际控制权,下同)境外企业的重要财务事项,向主管财政机关报告所属境外企业的重大财务问题;(五)考核所属境外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六)及时上缴应交财政的投资收益。
投资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投资管理公司的财务行为,保障公司财务安全,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投资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进行财务活动。
(二)真实性原则: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三)效益性原则: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安全性原则:确保公司资产安全,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机构和人员第四条公司设立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第五条财务部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和经验,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财务管理制度,监督财务活动,确保财务目标实现。
第六条财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章财务核算与报告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八条财务核算应遵循以下要求:(一)会计科目设置合理,分类清晰。
(二)会计凭证真实、完整,符合国家规定。
(三)账务处理及时、准确,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财务报告及时、准确,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
第九条公司应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并向有关部门报送。
第四章投资管理第十条公司投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性原则:投资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二)风险控制原则:充分评估投资风险,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
(三)效益性原则:追求投资收益最大化。
第十一条公司投资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投资决策:明确投资目标、范围、期限、风险等。
(二)投资评估: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和收益预测。
(三)投资实施:签订投资合同,进行投资资金划拨和项目管理。
(四)投资监控:跟踪投资项目进展,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五)投资退出:根据投资目标实现情况,适时退出投资项目。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87.06.13•【文号】•【施行日期】1987.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发布日期:1990年7月17日实施日期:1990年7月17日)废止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87年6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区)分行,深圳市分行:根据财政部制发的《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1984年颁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作了修改,发给你们,自1987年1月1日起执行。
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行处要加强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努力降低成本和费用开支,增加收入。
所有的收入必须如实全部入帐,及时足额地缴纳税金和上交利润,不得拖延或截留。
二、对营业收支和营业外收支,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调整帐目,不经总行批准不得任意增加营业外支出项目。
三、关于业务费与管理费的划分,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清理分帐,不得将属于管理费开支的挤入业务费中。
四、按本办法规定应进行调整的帐务,各行要在7月底前调整完毕。
第三季度的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表,应按新项目内容填报。
请转所属,认真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经营水平,促进本行企业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的财务管理制度,成本开支范围,费用项目的划分,由总行统一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区)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在总行规定的范围内,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第三条各级行要加强财务工作,促进企业化管理。
行长要负责组织各职能部门加强各项工作管理,积极组织收入,节约支出,降低成本,努力完成财务计划。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04.28•【文号】财企[2001]325号•【施行日期】2001.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直管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行为,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加强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持有国有资本的各类非金融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三条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管的原则,各级主管财政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晰产权,理顺和规范资本与财务管理关系。
企业拥有子公司的,要建立母子公司资本与财务管理体制,母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本办法所称“主管财政机关”,是指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其中:中央管理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是指财政部;地方管理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是指地方同级财政部门。
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一、总则1.1 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加强财务管理,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及与公司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
1.3 财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政策规定;(2)真实性原则: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完整、准确,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3)效益原则: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4)风险控制原则: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防控体系,降低经营风险。
二、财务组织架构及职责2.1 财务部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完善和组织实施公司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2.2 财务部职责:(1)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并监督执行;(2)制定公司资金管理、成本控制、税务筹划等方案,并监督执行;(3)负责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审核和对外报送;(4)对公司经济活动进行财务分析,为公司决策提供依据;(5)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防控体系,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三、预算管理3.1 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包括业务预算、资本预算、财务预算等。
3.2 预算编制要求:(1)预算编制应遵循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科学性原则;(2)预算编制应结合公司战略目标和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经营成果和资金需求;(3)预算编制应细化到部门、项目、产品等,确保预算的准确性和可行性。
四、资金管理4.1 资金管理遵循安全、流动、效益原则。
4.2 资金管理职责:(1)财务部负责制定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2)财务部负责监控公司资金状况,合理调配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率;(3)财务部负责与银行、金融机构等合作,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
五、成本控制5.1 成本控制旨在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
5.2 成本控制措施:(1)建立健全成本核算体系,准确反映各项成本;(2)加强成本预算管理,合理控制成本支出;(3)优化成本结构,降低非生产性支出;(4)开展成本分析,为成本控制提供依据。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DOC11)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DOC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习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加大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治理,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持有国有资本的各类非金融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治理方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三条按照国家所有、分级治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管的原则,各级主管财政机关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给予的职权,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治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治理的规章制度,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晰产权,理顺和规范资本与财务治理关系。
企业拥有子公司的,要建立母子公司资本与财务治理体制,母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方法所称"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本方法所称"主管财政机关",是指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治理的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其中:中央治理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是指财政部;地点治理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是指地点同级财政部门。
本方法所称"母公司",是指直截了当持有国有资本的各类集团公司、总公司以及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本方法所?quot;子公司",是指由母公司直截了当投资或者由各级人民政府划转母公司直截了当治理并取得操纵权的企业。
第三章国有资本投入的治理第十二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所持有的国有资本按照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核的结果调整;发生产权变动时,企业持有的国有资本按照实际交易价格调整。
第十三条国家对企业注册的国有资本实行保全原则。
企业在连续经营期间,对注册的国有资本除依法转让以外,不得抽回,同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连续经营的子公司发生资不抵债情形时,母公司对其未确认的股权投资缺失,不能冲减所持有的国有资本;如需注入资本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国有投资公司财务管理若干暂行规定.doc

国有投资公司财务管理若干暂行规定1国有投资公司财务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投资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结合国有投资公司的特点及其管理要求,制定《国有投资公司财务管理若干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经各级政府批准设立,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以国家经济政策为导向,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具有金融职能的国有独资政策性投资机构。
第三条公司财务管理除本《规定》外,比照《工业企业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四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国家资本金,总额由本级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确定或调整,并由本级财政全额持有。
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分别由以下渠道解决:1、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2、其他经本级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增加的资金。
第五条公司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筹集资金,并将每年重大的筹资方案以及执行情况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三章资金运用第六条公司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资金、开展业务。
资金的运作方式主要是参股、控股投资和委托贷款等。
参股、控股投资是指公司以法定可支配的资产对其他企业或建设项目进行投资,从而拥有其相应股权的经济行为。
第七条按国家有关规定公司不能直接对外贷款,必须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即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是指公司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发展的需要,委托金融机构向企业或建设项目办理贷款发放及回收业务的经济活动。
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的投放、项目管理和监督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并按期回收贷款本息。
认真做好贷款项目条件评审和财务评估,加强对委托贷款的跟踪、监督和管理,确保贷款的安全。
第八条委托贷款本金按实际发生额计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和计息期限计收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但未归还的贷款,作为逾期贷款,其中逾期(含展期后)未满1年,公司按规定计算应收利息,并纳入当期损益;逾期满1年及超过1年仍未归还的贷款,作为呆滞贷款,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实际收到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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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完达山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为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增值,促进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条例》,以及《黑龙江省完达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黑龙江省完达山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第二条投资管理办法旨在通过规范企业的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强化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将投资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基础之上,努力实现投资结构最优化和效益优化。
第三条投资管理是指黑龙江省完达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对外进行独资、控股、参股的投资行为从立项、论证、实施到回收投资整个过程实施的管理。
第四条投资管理遵循保护所有权,放开经营权的基本方针,并坚持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促进企业投资行为健康发展。
第五条建立和完善投资项目的产权代表责任制度,是投资管理的主要形式,论证、审议、监控是投资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黑龙江省完达山股份有限公司设投资管理部,投资管理部是建设控股公司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股份公司中长期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负责股份公司投资
项目的策划、论证、实施与监管;负责子公司投资项目的审查、登记和监控。
第二章投资
第七条投资是指股份公司通过运用企业自有资金、银行借贷以及其他渠道融资而取得经营资产、投入新项目或扩大经营规模,谋求经济效益的经营行为。
投资的方式包括:
(1)直接或间接投资
(2)货币资金或实物投资;
(3)资源性投资及无形资产投资。
第八条投资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高新技术和集约化为经营为手段,以名星企业、名牌产品为标志,逐步形成主业突出、行业特点鲜明、多元化发展的产业体系。
第九条投资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内容包括国家产业政策分析、市场分析、效益分析、技术与管理分析、法律分析、风险分析及其它方面的分析。
可行性论证主要由投资管理部组织进行,可行性论证力求全面、真实、准确及可靠。
第十条投资必须符合国家、特区产业政策,以及股份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股份公司对外投资总量必须与其资产总量相适应,累计总规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同时,为防止企业资产过度分散、管理链条过长,应严格控制股份公司下属子公司的对外投资。
第十二条股份公司逐步建立和完善投资信息网络系统,定期提供国家政策动向、市场动态、项目合作等信息资料。
第三章审批
第十三条股份公司投资管理的审批实行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公司总部的投资项目前期调研、分析论证、可行性研究等具体工作由投资管理部组织实施,并形成具体的投资方案,逐级上报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会、股东大会。
由投资管理部会商有关部门提出召开投资审议会的建议,投资项目经投资决策权利机构评审确定后,股份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签署意见后由投资管理部实施投资行为的具体操作。
第十四条投资审批原则:
1、符合国家、特区产业政策以及股份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
2、经济效益良好;
3、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有保证;
4、法律手续完善;
5、上报资料齐全、真实、可靠;
6、与企业投资能力相适应。
第十五条子公司上报审批的项目,由投资单位在末签订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及未进行任何实际投资之前,备齐以下资料,上报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
1、项目投资申请报告或建议书;
2、投资企业对投资项目的投资决定或决议;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有关合同、(协议)草案;
5、资金来源及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
6、有关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
7、政府的有关许可文件;
8、项目执行人的资格及能力等;
第十六条按照投资项目下管一级的原则,股份公司只受理所属一级独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投资申报审批,其它企业的投资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分级管理。
第十七条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在收到项目报批的全部资料后,应组织有关部门对该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对初审予以否决的项目,在征求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由投资管理部将初审意见书面返回申报单位。
申报单位对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查一次。
第十八条经初审认为基本可行的项目,在征求主管领导意见后,由投资管理部会商有关部门提出召开投资审议会的建议。
总经理根据投资审议会对项目所作出的决议,签署审批意见。
第十九条投资审议会的内容是:查询项目基本情况,比较选择不同的投资方案;对项目的疑点、隐患提出质询;评价项目执行人的资格及能力等;提出项目最终决策、建议等。
第二十条投资管理部根据总经理的审批意见,下达书面批复文件。
一般情况下,在收到投资单位的上报申请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以内完成项目的审查与批复。
第四章监控
第二十一条企业投资实行投资、经营、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投资单位对投资项目应实行专人专项监管,做到责权利相对称,确保项目按计划顺利实施。
第二十二条投资单位在项目正式立项并确定项目执行人后,应在确定一名项目监督人,并由项目执行人、监督人与企业主管领导签定项目责任合同书,项目执行人负直接责任,监督人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项目监督人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或投资管理部门的人员担任。
项目监督人的主要职责是:对项目全过程实行跟踪监管;督促项目执行人加强项目运作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及时发现和汇报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办法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项目执行人应定期将项目进展情况向公司领导或投资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汇报,并接受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审计。
第二十五条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对子公司的重大投资项目投资进行跟踪检查,帮助解决各种实际问题,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第五章责任
第二十六条投资管理的工作人员、决策人员要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要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加强投资风险的控制意识,防患于未然。
第二十七条对投资项目因管理不善或用人不当致使公司资产
流失、公司严重亏损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该公司领导责任;对投资项目因决策失误或审查、把关不严,造成经济损失的,也应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投资项目的主管领导、执行人、监督人或其它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股份公司每两年进行一次投资项目优秀奖评比活动,对获奖的投资项目主管领导和投资项目执行人、监督人实行奖励。
第六章其它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本办法由股份公司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完达山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