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试行人身损害赔偿城乡统一标准(2020)
上诉人华某某与被上诉人南京脑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华某某与被上诉人南京脑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1【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71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建华宛洪顺冯婧雅【审理法官】何建华宛洪顺冯婧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华静;南京脑科医院【当事人】华静南京脑科医院【当事人-个人】华静【当事人-公司】南京脑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刘汝军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赵朝霞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汝军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赵朝霞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汝军赵朝霞【代理律所】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华静【被告】南京脑科医院【本院观点】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经一审法院委托作出鉴定,上诉人对鉴定程序的合法性,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资质并未提出异议,对鉴定结论也未提出质疑,仅对参与度30%持不同意见,主张不低于40%的参与度。
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鉴定报告确认华静构成六级伤残,伤残程度较重,其精神必然受到一定打击,应当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无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2.本院认为,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鉴定报告确认华静构成六级伤残,伤残程度较重,其精神必然受到一定打击,应当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
一审法院依据伤残等级及过错程度确定1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相关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华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民法典:医疗损害赔偿范围(收藏)

民法典:医疗损害赔偿范围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颁布,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修改之后,有关医疗损害赔偿范围也相应产生一些变化和调整。
以下就针对赔偿范围和受害人如何提出各项主张做一个简单介绍。
一、医疗损害赔偿范围1、民法典上的赔偿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可以主张的赔偿范围包括以下项目:(1)合理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即误工费)。
(2)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4)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2、人损司法解释上的赔偿范围。
在民法典规定的上述赔偿范围基础上,人损司法解释对医疗费、外地就医相关损失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的问题,给出了相应的解释。
(1)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后续治疗费,属于医疗费范畴,体现在人损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该条第一款是关于医疗费的解释。
(2)外地就医产生的合理的住宿费、伙食费,属于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且因客观原因无法住院所必然发生的损失,赔偿对象包括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
见人损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二款。
(3)被抚养人生活费,见人损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汇总】根据民法典、人损司法解释,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包括:①医疗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后续治疗费;②护理费;③交通费;④营养费;⑤住院伙食补助费;⑥外地就医必要且合理的住宿费、伙食费;⑦误工费;⑧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辅助器具费;⑨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⑩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受害人如何主张各项损失民法典仅规定了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但每项主张如何计算,则未做规定。
各省、直辖市高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保险、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意见

各省、直辖市高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保险、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意见目录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四、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五、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七、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九、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003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十一、山东省高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十二、陕西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意见陕西高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意见十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十四、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的意见十五、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十六、浙江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7月)十七、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若干问题指导意见十八、重庆市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意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执法尺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结合我省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2020-2021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计算公式

2020-2021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计算公式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计算公式如下: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32436元。
(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20159元。
(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各项赔偿计算公式(一)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100元×住院天数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比如:年收入9万元,误工费赔偿金额=(90000元÷12月÷30日)×误工天数致残的误工时间可计至定残前一天,按三年的平均收入计或参照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护理费赔偿计算公式护理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因残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可计20年)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320元/天)×住宿天数(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2436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2436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伤残赔偿指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2436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系数计算,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附录B方法计算。
2021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明细表+案例)1

随着经济的增长,汽车使用率越来越高,由此产生的交通事故也逐年增长。
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及其家属能够获得哪些赔偿成了许多人关心的话题。
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2021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实务中主要包括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实务中,住院伙食补助费通常为20元/天。
三、营养费营养费不是每个受害人都能请求,根据伤情确定。
伤情明显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样平常不赔偿营养费;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实务中,营养费=20-40元/天×营养期限。
四、护理费护理费=护理标准×护理时间×护理人数。
(一)护理标准:护理人员有收入:护理费按照误工费的标准收取。
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是雇佣工作人员:参照上海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二)护理时间:正常情况下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特殊情况下,如受害人因事故而残疾等,可以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二十年的最长期限限制。
(三)护理人数:一般护理人数为一人,情况特殊时可由数人护理。
护理费以护理人员数量为倍数。
五、误工费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
(一)误工时间:以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所出证明为准。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二)受害人有无固定收入:受害人有固定收入:误工费=实际减少的收入。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误工费=受害人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10•【字号】苏高法电〔2022〕337号•【施行日期】2022.06.1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权责任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高法电〔2022〕337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24日公布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了修改。
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2月15日修正)(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本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
”鉴于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并未停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为避免在审判工作中对标准适用问题的理解出现分歧和偏差,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试点工作实际情况,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适用问题明确如下:一、2022年5月1日起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所依据的有关费用标准为:1.2021年全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7743元;2.2021年全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6558元。
二、2022年4月30日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继续适用我省《试点工作方案》。
所依据的有关费用标准为:1.2021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26721元,经营净收入6215元;2.2021年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1451元;3.2021年全省平均负担系数为1.80。
特此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6月10日。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表

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60-74周岁):基数*(80-年龄)÷承担义务人数
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75周岁以上):基数*5÷承担义务人数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60周岁及以下:基数标准*20年
61—74周岁,基数标准*(80-年龄)
依据 按票据(包括: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专家 会诊费、器官移植费、后续治疗费)。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合理发生、实际费用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课酬、合法的兼职 收入等,但不包括经营利润损失、特殊工种补助费); 无固定收入的:1、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误工时间; 2、受诉法院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65天*误工天数
61—74周岁:基数×(80-年龄)×系数
75周岁以上:基数×5×系数
普通实用器具的合理标准计算;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受诉地法院上一年职工居民人均月收入*6个月(一次性给付)
未成年人:基数×(18-年龄)÷承担义务人数
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59周岁以下):基数*20年÷承担义务人数
2019(2020)年度职工平均工资9580元 /月 基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 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 。
2020年度上海居民人均消费支出42536 元。
同残疾赔偿金的基数标准
死亡事故家属处理事故的支出
75周岁以上,基数标准*5
赔偿三个亲属一个月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
高中政治选修2 同步讲义 课时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课时2积极维护人身权利课程标准知能目标核心素养1.1识别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
1.探究民法保护人身权利的表现及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地位。
2.评析“人肉搜索”现象,把行使监督权与尊重他人隐私统一起来1.科学精神:人们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2.法治意识:侵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1.人身权的重要性和内容(1)重要性: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2)内容:依据民法典,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2.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重要性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3.侵犯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法律责任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1.姓名权(1)含义: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
(2)依据:姓名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因此,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3)内容: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4)表现①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
②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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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试行人身损害赔偿城乡统一标准(2020)
2020年3月16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式启动全省法院统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
试点意见将于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施行之日起江西省全省范围内新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将不再区分受害人的户籍性质,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采用相同的赔偿标准,统一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有关赔偿项目。
一直以来,我国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上,受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以及户籍制度的影响,采取的是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两个标准,“同命不同价”的问题一直广受社会关注。
根据统计,在我省,同样的人身损害,按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不同标准赔偿的金额最高差距可达2.3倍,由于赔偿标准不统一导致的争论不断。
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加速,新型城镇化发展水平不断提升,全国户籍制度改革也逐渐建立起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在此背景下,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改革呼声愈发高涨,时机已渐成熟。
2019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2019年9月30日,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其中第二项第(十三)条提出“制定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向各地高院下发通知,授权各高院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改革的意见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正式面向全省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
试点工作将遵循城乡平等保护、整体全面推进、主动释明适用的原则,对2020年4月1日(含当日)以后发生的因侵权行为引发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统一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即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江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江西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此项试点工作的意义重大,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彻底改变了以前对不同户籍身份的居民认定赔偿数额差距较大的情况,真正实现了城乡居民人身权利的平等保护,彰显了公平正义,也有助于在全社会营造对个人生命权、健康权平等尊重的氛围。
对于江西省居民而言,不会再因为城乡户籍身份的差异而导致获得的赔偿金额不同,赔偿标准城乡差异在江西将成为历史。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
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为做好全省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结合全省审判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全省法院受理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如涉及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计算的,均统一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江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江西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
三、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4月1日(含当日)以后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意见。
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4月1日以前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四、本意见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对本意见未涉及的情形,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意见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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