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时,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案例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与实例

摘要改革开放至今,处理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归责原则在不断改革更新。
文章叙述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发展,并结合交通事故实例分析了当前交通事故归责原则方法及特殊情况下的归责问题。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发展实例分析The Principles of Imputation in Compensation of Traf-fic Accidents and Case Analysis//Liang WeiAbstract Since reform and opening-up,the principles of impu-tation in compensation of traffic accidents are updating.This paper expounds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traffic accident im-putation principles,and analyzes the imputation in special situ-ations based on the case analysis of some traffic accidents.Key words traffic accident;principle of imputation;developm-ent;case analysisAuthor's address Accident Branch of Traffic Police Detach-ment,Nanning Pubic Security Bureau,530022,Nanning,Guangxi, China1前言近几十年来,我国汽车工业飞速发展,车辆数目急剧增加,交通流量增大,道路的承载能力和车辆比例严重失调,再加上交通配套设施、管理手段不成熟等原因,交通事故发生频繁,由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大量增加,已成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主要类型之一。
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及分析20个

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及分析20个在连环买卖车辆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因为原车主已经将车辆交付买受人,买受人是该车辆的实际支配控制者,也是该车辆运营利益的享有者,所以买受人应对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以下内容是本站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交通事故案例,欢迎参考!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及分析案例一:车辆没有过户,出了车祸谁赔?【案情概要】2016年8月11日16时许,朱某驾驶的轿车与陈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前部与轿车右侧发生撞碰,致陈某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
另查,朱某为冒某所雇驾驶员,该轿车登记车主为刘某,实际车主为冒某。
陈某遂将登记车主刘某、实际车主冒某、肇事司机朱某、保险公司统统告上法庭,索赔3400余元。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的损失。
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损失由原告陈某、被告冒某按责承担。
被告刘某虽系登记车主,因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朱某作为雇员,其造成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应由其雇主被告冒某承担。
【法官点评】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连环买卖车辆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因为原车主已经将车辆交付买受人,买受人是该车辆的实际支配控制者,也是该车辆运营利益的享有者,所以买受人应对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辆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法官同时也提醒车主,在转让车辆时,买卖双方最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免事故后双方陷入说不清的境况。
案例二:借车给没有驾照的朋友开,发生事故,车主要赔吗?【案情概要】2016年4月4日,刘某将其二轮摩托车(无证、未投保险)借给朋友王某外出游玩,王某没有驾照。
在西双湖北提,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孙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孙某受伤。
因事故原因无法查清,交警队没有进行责任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经典案例有哪些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经典案例有哪些由于我国经济发展迅速,私家车的数量激增,出现交通事故的情况也越来越多,那么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经典案例有哪些?接下来跟店铺⼩编⼀起来学习⼀下吧。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经典案例有哪些案例 1案例提⽰:受害⼈要求赔偿的车辆修理费即使⾼于车辆受损前的评估价值,但如果车辆修复使⽤对受害⼈更具有合理性,且属于车辆恢复正常驾驶状态所需的必要费⽤,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案情概要:xx年x⽉x⽇,xx驾驶⼤货车与xx驾驶的⼩客车发⽣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xx⽆责。
xx修理车辆共花费修理费xx元,诉⾄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及xx承担上述费⽤。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保险公司申请,委托鉴定机构评估,xx所有的⼩轿车在xx年x⽉x⽇的评估价值为⼈民币xx元整,保险公司只同意按照评估价值进⾏赔偿。
裁判理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xx的车辆受损可经修复使⽤,且修复使⽤在经济上对xx更具合理性,xx选择将车辆送⾄4S店维修,并在本案中主张赔偿修车费⽤,出于对交通事故中⽆责任⽅当事⼈选择权的尊重以及更准确适⽤法律的⾓度考虑,xx维修车辆所⽀出的费⽤虽然⾼于车辆在评估基准⽇的评估价值,但尚在合理范围内,不属于畸⾼,且系维修车辆恢复正常驾驶状态所需的必要费⽤,故保险公司应当全额赔偿。
案例 2案例提⽰:在多车发⽣交通事故的情况下,⽆责机动车⼀⽅与有责机动车⼀⽅应按照法律规定分担责任。
案情概要:xx年x⽉xx⽇,xx所驾驶⼩客车与xx驾驶的⼩客车追尾,导致xx追尾xx驾驶的⼩客车,造成xx受伤。
经交通部门认定,xx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后xx起诉⾄法院要求xx、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
裁判理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xx负事故全部责任,xx、xx均⽆责任。
对xx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分别由xx所驾驶机动车的保险⼈x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有责赔偿限额内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由xx所驾驶机动车的保险⼈x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宋雪、刘振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宋雪、刘振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8【案件字号】(2021)辽02民终102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金艳张颖于长江【审理法官】金艳张颖于长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宋雪;刘振锋;刘元龙【当事人】宋雪刘振锋刘元龙【当事人-个人】宋雪刘振锋刘元龙【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宋雪【被告】刘振锋;刘元龙【本院观点】因交通事故造成非经营性车辆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应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基本原则证明力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因交通事故造成非经营性车辆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应予支持。
本案中,上诉人驾驶车辆被被上诉人驾驶车辆碰撞导致损害,被上诉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上诉人在车辆维修期间租赁车辆作为替代性交通工具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应由被上诉人给予赔偿。
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争议焦点是租车费用的合理性问题。
首先,上诉人提供的微信聊天中无关于被上诉人同意其租赁每天400元车辆的内容,上诉人对此亦无其他证据佐证,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便被上诉人同意上诉人租车,根据上诉人主张的事实,被上诉人亦是在以为保险公司能够给予全部赔偿的情况下予以同意,不代表其知道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下仍然同意由其自行承担上诉人每天400元的租车费用,故上诉人主张其已经与被上诉人对租赁车辆价格达成一致意见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其次,选择替代性交通工具包括乘坐出租车、租赁车辆等多种方式,租赁车辆较其他方式相比明显更具便利性,上诉人在选择更为便利的替代性工具的同时,也应根据日常的实际通行需求,遵循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基本原则,适当考虑对方的经济负担能力,而上诉人主张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休假39天,租赁车辆用于其男朋友做生意、办事、去医院等使用,故在此情况下,上诉人租赁车辆的52天时间里,与事故发生之前上诉人驾驶车辆每天上下班来回50公里以及其他亲属使用车辆时相比,日常使用车辆的需求和行驶路程均应有所减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张某。
被告:王某。
被告:某保险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作为原告代理律师,案情如下: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是: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住院伙⾷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等127885元;2、请求被告某某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某保险范围内依法赔偿以上损失;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是:2020年9⽉17⽇,王某驾驶豫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西华县西三环由东向西⾏驶转弯时,与东西⾏驶的张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西华县公安交通警察⼤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张某在该事故中⽆责任。
事故发⽣后,原告张某被送往周⼝淮河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左侧股⾻颈闭合性⾻折。
2、左⼿⼩指离断伤,住院治疗58天。
经查,事故车辆豫PVxx在被告某某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原被告双⽅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为此,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某缺席未答辩。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异议,对被某保险⼈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异议。
1、关于医疗费,原告患有脑梗、肺部疾病等其他基础性疾病,⼀般应当在医疗费⽤中扣除20%的⾮医保⽤药。
由于某保险公司在原告住院期间已经垫付10000元,该项费⽤应当予以扣除。
2、住院伙⾷补助⽆异议,误⼯费有异议,由于原告年龄已经达到75岁,按照法律规定已经丧失劳动能⼒,其主张的误⼯费不合适。
针对营养费、护理费的计算⽅式⽆异议,但计算时间明显偏长,根据《⼈⾝损失误⼯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误⼯期、护理期、营养期⼀般不超过120天、90天、100天为宜。
3、伤残赔偿⾦,原告已75岁,应当计算为5年,交通费⽆异议,鉴定费属于间接费⽤,不属于某保险理赔范围,诉讼费也不属于某保险理赔范围。
广东高院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7.08•【分类】其他正文广东高院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今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包括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的计算,交强险保障范围的确定,商业三者险免责事由的认定等多个热点、难点问题。
其中,在韩某诉陈某、某安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对超过退休年龄的“银发打工人”所主张的合理误工损失、被扶养人生活费予以支持。
在谢某诉郑某、王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鼓励引导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救助受伤人员,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李某等诉刘某、吉某出租车公司、某民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对连环交通事故进行“并案调解”,一揽子解决多个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减少当事人诉累,彰显了司法为民、能动履职的责任与担当。
近年来,广东法院在全省开展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机制建设,全面推进道交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规范鉴定程序、纠纷调解前置、统一裁判尺度等工作,有力助推道路交通安全治理。
截至目前,全省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共设立调解室160个,配置专兼职调解员约1.8万人,会同公安、司法行政、保险等部门,成立道交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保险行业调解组织,努力促进道交纠纷公正高效化解。
据统计,2023年广东省机动车保有量已超过3069万辆,较2018年增长11.7%,2023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审道交案件4.5万件,较2018年下降4.1%,在全省法院新收一审民事案件中占比从4.9%下降至3.4%。
2023年1月至今年6月,全省法院新收一审道交案件7.2万件,一审调撤率约为35.7%,道交纠纷诉前调解成功约7.8万件,道交纠纷源头治理和实质性化解效果明显。
董怀玉、孙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董怀玉、孙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8【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25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魏文张立宁毕威【审理法官】魏文张立宁毕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董怀玉;孙勇【当事人】董怀玉孙勇【当事人-个人】董怀玉孙勇【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董怀玉【被告】孙勇【本院观点】被上诉人孙勇提交的电动车维修发票盖有“李沧区小刘电动摩托车维修部”发票专用章,服务名称及具体金额明确,本院予以采纳。
本案系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过错第三人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根据上诉人的上诉与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孙勇的误工费损失应否支持。
本案二审中,孙勇提交证据证明其2020年5、6、7、8月份工资分别为7045元、8203元、9158元、10173.72元,每月平均工资高于一审认定的误工费标准每月4540.33元(54484元÷12)。
董怀玉关于不应支持孙勇误工费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孙勇在一审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误工费的具体数额,也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审中,孙勇举证证明其所有的电动车因本案事故损坏,支出维修费721元。
董怀玉同意赔偿该维修费支出。
经审查,一审程序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董怀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滕福林、张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滕福林、张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5【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4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范猛郭净任江【审理法官】范猛郭净任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滕福林;张玲;高靖程;高保全【当事人】滕福林张玲高靖程高保全【当事人-个人】滕福林张玲高靖程高保全【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滕福林;张玲;高靖程;高保全【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撤销合同过错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未能提供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于责任比例。
沈阳市交通警察支队于洪区大队虽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高靖程驾驶两轮自行车与滕福林发生碰撞,造成滕福林受伤。
但是,该事故经沈阳市交通警察支队于洪区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因无法确定事故时自行车与行人的碰撞接触部位、事故时碰撞地点、自行车速度、自行车及行人的运动方向,导致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判定。
滕福林主张的高靖程转移自行车破坏现场却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故一审法院认定滕福林及高靖程均未能尽到加强瞭望、保证安全的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各自承担50%的责任并无不妥,故本院对双方关于责任比例的上诉请求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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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时,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
责任案例
本文由上海交通事故赔偿网提供/shanghai/
【案情】
2008年8月29日,张先生骑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朗山路六号路口时与井先生驾驶的粤BXXXXX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张先生多处骨折,后张先生被送往深圳市南山区某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并于2009年9月20日出院。
2009年9月10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进过现场勘查,仍无法查清交通事故责任。
据此,井先生以事故责任不明为由,多次拒绝向张先生赔偿,无奈之下,张先生将井先生和承保井先生驾驶的粤BXXXXX号轿车的交强险的某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告上法庭,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被告井先生、某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事故责任不明为由,认为应按同等责任进行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井先生驾驶的粤BXXXXX号轿车与原告张先生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和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经过现场勘查,无法查清是因那一方当事人违反交通信号灯的指示导致事故的发生,双方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应负责任无法查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在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中,机动车与行人相撞发生的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为机动车过错推定原则,因此,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各方责任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推定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分析】
交通事故责任,是公安交管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根据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因交通事故侵犯了受害人的权利,而应受害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据此,事故认定书中确定的责任并不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
事故责任的无法认定并不影响当事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与否以及责任大小的认定。
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根据事故发生主体与责任大小等因素确定事故双方的赔偿责任。
如果是属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根据过错原则划分赔偿责任。
即由过错方承担赔偿
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如果是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划分赔偿责任。
即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责任不明时,推定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据此,本案中,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被告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事故责任无法查明时,根据机动车的过错推定原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