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最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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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检修安全技术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检修安全技术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检修安全技术场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在工矿、物流、港口等场所内使用的机动车辆,一般用于搬运货物、运输物资、辅助生产等作业。

这些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往往需要经常进行检验检修,以确保其安全性能。

本文将从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分类、检验检修的对象和内容、安全技术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分类根据用途和工作环境的不同,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可以分为搬运车辆、运输车辆和辅助作业车辆三类。

1. 搬运车辆:主要用于搬运重物或大件物品,如起重机、叉车、吊车等。

2. 运输车辆:主要用于物资和货物的运输,包括货车、运输车、挂车等。

3. 辅助作业车辆:主要用于辅助生产、维护和清洁作业,如清洁车、维修车、摆渡车等。

二、检验检修的对象和内容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定期进行检验检修,以确保其安全运行。

检验检修的对象主要包括车辆的底盘、动力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电气系统、转向系统等。

具体的检验检修内容如下:1. 底盘检查:包括底盘结构的完整性检查、承重部位的检查、支撑系统的检查等。

2. 动力系统检查:主要包括发动机运行情况的检查、燃油系统的检查、冷却系统的检查等。

3. 传动系统检查:包括变速器的检查、传动轴的检查、离合器的检查等。

4. 制动系统检查:主要包括刹车片的磨损情况检查、制动油液的检查、制动系统的调整等。

5. 电气系统检查:包括电器线路的检查、电池的检查、灯光的检查等。

6. 转向系统检查:主要包括方向盘的检查、转向机构的检查、转向优化系统的检查等。

三、安全技术除了定期的检验检修外,场内专用机动车辆还需要根据具体的工作环境和需求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以确保车辆的使用安全。

1. 安全设备:根据需要安装并保持完好的安全设备,如倾覆保护装置、防撞装置、灭火器等。

2. 使用规范:严格按照车辆使用规范进行操作,不超载、不疲劳驾驶、不超速等。

3. 培训教育:对车辆的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

最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质检办特〔2010〕200号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总局发布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范围。

为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安全监察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制造许可(一)凡列入《目录》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车),即日起以厂车的名称实施制造许可。

许可的条件、程序等继续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规则》)等相关文件或安全技术规范实施,鉴定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暂不调整。

(二)《制造许可规则》许可范围中未列入《目录》的设备(以下简称非厂车设备),如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等,不再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受理制造许可申请,鉴定评审机构不再接受鉴定评审约请;已经完成鉴定评审的,按照相关文件在3月31日前上报审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关于作业人员考核(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各地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的规定,继续开展考核发证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纳入考核发证范围,原取得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三、关于安全监察与检验检测(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各地可以继续执行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原规定,按照原执行的相关文件开展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不再进行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原已登记的设备注销登记。

厂内机动车辆

厂内机动车辆

第1节一、特种设备的基本概念及分类(七)场(厂)内机动车辆1.场(厂)内机动车辆特征所谓场(厂)内机动车辆广义的是指从事非道路交通运输的车辆,是指本企业在所在区域或在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内的施工作业现场区域内行驶作业的各类机动车辆。

它有以下主要特征:(1)企业内机动车辆不受公安交通部门和农机部门管理。

(2)主要执行企事业单位内的装卸、运输、施工作业等任务。

行驶作业区域场所相对固定。

(3)车辆由企业自行管理,发生的事故属企业内的生产事故,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2.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分类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企业内机动车辆不断更新,种类很多,根据国家标准,场(厂)内机动车辆一共分为14大类:(1)大型汽车:总质量大于4500千克或总长度超过6米的汽车。

(2)小型汽车:总质量4500千克(含)、总长度6米(含)以下的汽车。

(3)专用汽车:有专门设备且有专项用途的汽车,如工程车、液体罐车、汽车吊车、送水车、洒水车等。

(4)大型轮式自行专用机械:总质量5000千克(含5000千克)以上,有充气轮胎,可以自行行驶的专用机械。

如:装载机、平地机、大型翻斗机、大型叉车等。

(5)小型轮式自行专用机械:总质量5000千克一下,装有充气轮胎,可以自行行使的专用机械。

如:小型翻斗车、小型叉车等。

(6)履带式自行专用机械:以内燃机、电动机为动力可自行行驶的车辆。

如:推土机、挖掘机、履带吊车、电铲、反铲等。

(7)筑路专用机械:以内燃机为动力,操纵方式用方向盘活操纵杆转向的可自行行驶的车辆。

如:压路机、摊铺机、路拌机、综合养路机等。

(8)大型方向盘轮式拖拉机:发动机功率为14.7千瓦(20马力)以上的方向盘轮式拖拉机。

(9)小型方向盘轮式拖拉机:发动机功率小于14.7千瓦(20马力)以下的方向盘轮式拖拉机。

(10)手扶拖拉机:用手把操纵转向的轮式拖拉机。

(11)手把式三轮摩托车:用手把操纵转向的三个车轮的摩托车。

(12)手把式二轮摩托车:用手把操纵转向的二个车轮的摩托车。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解读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解读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解读摘要:一、引言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定义和分类三、安全技术规程的重要性四、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要求五、驾驶员的安全培训与考核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七、安全技术规程的实施与监督八、总结正文:一、引言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为一种特殊的交通工具,在工业、物流等领域的生产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其特殊的工作环境和较高的运行速度,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确保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我国制定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对车辆的设计、制造、使用、维修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对该规程进行解读,以期为广大驾驶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提供参考。

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定义和分类根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的定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在厂矿、企业、物流等场(厂)区内用于运输、装卸、搬运等作业的机动车辆。

根据车辆的用途和动力方式,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可分为多种类型,如叉车、电动搬运车、内燃叉车等。

三、安全技术规程的重要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对保障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规程从车辆设计、制造、使用、维修等环节入手,确保车辆在各种工况下都能保持良好的安全性能。

此外,规程还对驾驶员的安全培训与考核进行了详细规定,以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四、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要求《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对车辆的安全技术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设计要求:车辆应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进行设计,确保车辆在各种工况下都能保持良好的安全性能。

2.制造要求:车辆制造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采用优质材料和零部件,确保车辆的耐久性和可靠性。

3.使用要求:驾驶员应按照规程的要求,正确使用和维护车辆,确保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不发生故障。

(厂)内机动车辆定义

(厂)内机动车辆定义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2010-08-25 11:32:17| 分类:|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条例第九九条:(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质检办特〔2010〕200号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总局发布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范围。

为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安全监察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制造许可(一)凡列入《目录》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车),即日起以厂车的名称实施制造许可。

许可的条件、程序等继续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规则》)等相关文件或安全技术规范实施,鉴定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暂不调整。

(二)《制造许可规则》许可范围中未列入《目录》的设备(以下简称非厂车设备),如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等,不再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受理制造许可申请,鉴定评审机构不再接受鉴定评审约请;已经完成鉴定评审的,按照相关文件在3月31日前上报审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关于作业人员考核(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各地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的规定,继续开展考核发证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纳入考核发证范围,原取得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三、关于安全监察与检验检测(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各地可以继续执行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原规定,按照原执行的相关文件开展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一、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定义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公布了《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根据该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明确纳入调整范围。

《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二、厂(场)内车辆的安全技术规章制度(一)厂(场)内车辆的安全规章制度1、岗位责任制。

明确使用单位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维修工的各自职责。

2、出车工作制度。

明确出车工作时间,出车工作内容,出车工作人员。

3、定期检查、检修制度。

4、安全操作规程。

5、维护保养制度。

6、制定厂(场)内车辆事故应急预案。

并能有效运转。

7、事故报告制度。

8、厂(场)内车辆安全工作记录。

每个工作日结束由专职管理人员检查后签字。

9、?检查记录。

保证记录完善。

包括:定期检验、定期自行检验、日常使用状况、日常维护保养、运行故障和事故等记录。

(二)厂(场)内车辆的使用与管理1、厂(场)内车辆使用单位的技术员必须对厂(场)内车辆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

应指定具有厂(场)内车辆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负责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2、厂(场)内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①贯彻执行厂(场)内车辆安全使用技术规程。

②编制厂(场)内车辆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③参加厂(场)内车辆的交车验收。

④检查厂(场)内车辆的使用、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

⑤厂(场)内车辆的检验、维修、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

⑥编制厂(场)内车辆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⑦向主管部门报送当年厂(场)内车辆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厂(场)内车辆定期检验实施情况,存在问题。

⑧厂(场)内车辆事故的调查分析和报告。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基础知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基础知识

一.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概述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特点
1、工作环境差异大,工况恶劣。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施工和作业环境千差万别,不同环
境的气候条件和地理地质条件相差悬殊,所以要求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性能和质量必须具有广泛的环境适应性。
2、同类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规格差别较大。 如:平衡重式叉车起升重量从0.5T到42T。这是由于不同的工作
CPCD30:平衡重式叉车,柴油,液力传动,3T
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分类
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主要部件
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主要部件
控 制 手 柄
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主要部件
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主要部件
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主要部件
门架:叉车工作装置的骨架,支撑起升油缸,并支撑 货物垂直作用力和纵向弯矩。
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分类
2. 托盘搬运车 装有货叉用来搬运带托盘的货物的车辆
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分类
(三)牵引车(5130) 车辆后端装有牵引连接装置,用来在地面上牵引其他 车辆的工业车辆
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分类
(四)推顶车(5140)
车辆前端装有缓冲牵引板,用来在地面上作推顶其他 车辆的工业车辆
一.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概述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管理又分为对操 作人员的管理和对车辆的管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应接受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 考核,取得安全技术操作许可证后方能进行 车辆驾驶。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必须经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检验合格,方能运行。车辆 的安全性能必须符合有关要求。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基础知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基础知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基础知识一、厂车定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条例》第八章附则第九十九条。

二、按照动力特点分类1、内燃车辆。

它由内燃机(包括柴油机、汽油机和代用燃料发动机)驱动。

2、电动车辆。

它由电动机驱动,由蓄电池供给能量或由电网供给能量。

3、内燃电动车辆。

它由内燃机带动发电机,再由电动机驱动。

三、厂内车的具体常见类别1、挖掘机在设计和技术要求上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以内燃机为动力,装有橡胶轮胎或履带,可以自行行驶及进行挖掘作业的专用机械。

如:轮胎式挖掘机、履带式挖掘机、轮胎式挖掘装载机。

2、装载机在设计和技术要求上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以内燃机为动力,装有橡胶轮胎或履带,可以自行行驶及进行装载作业的专用机械。

如:轮胎式装载机、履带式装载机。

3、铲运机以内燃机或电动机为动力,装有橡胶轮胎或履带,能独立完成装、运、卸作业的一机多能的联合设备,主要用于铲运土石方工程。

如:轮胎式铲运机、电动铲运机、拖式铲运机等。

4、吊管机以内燃机为动力,具有专用属具,装有橡胶轮胎或履带,可以自行行驶及进行吊装各种管材的专用机械。

如:轮胎式吊管机、履带式吊管机。

5、平地机以内燃机为动力,装有橡胶轮胎,在机械的前面或前后桥之间装有可调节的铲刀,通过前进运动进行平地、刮坡、挖沟或将物料翻松,是一种自行行驶及作业的轮式专用机械。

如:轮胎式机械平地机、轮胎式液力机械平地机、轮胎式全液力机械平地机。

6、稳定土拌和机以内燃机为动力,装有橡胶轮胎或履带,具有可伴和稳定土功能的属具,可自行行驶及作业的一种机械车辆。

如:轮胎式稳定土拌和机、履带式稳定土拌和机。

7、平台搬运车以内燃机或蓄电池为动力,装有橡胶轮胎及不能起升的载货平台,是一种可自行行驶的搬运车辆。

如:内燃固定平台搬运车、蓄电池固定平台搬运车。

8、自卸车以内燃机为动力,装有橡胶轮胎及可倾翻的货箱,是一种为载运物料而设计的特殊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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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欧阳光明(2021.03.07)质检办特〔2010〕200号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总局发布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范围。

为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安全监察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制造许可(一)凡列入《目录》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车),即日起以厂车的名称实施制造许可。

许可的条件、程序等继续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规则》)等相关文件或安全技术规范实施,鉴定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暂不调整。

(二)《制造许可规则》许可范围中未列入《目录》的设备(以下简称非厂车设备),如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等,不再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受理制造许可申请,鉴定评审机构不再接受鉴定评审约请;已经完成鉴定评审的,按照相关文件在3月31日前上报审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关于作业人员考核(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各地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的规定,继续开展考核发证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纳入考核发证范围,原取得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三、关于安全监察与检验检测(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各地可以继续执行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原规定,按照原执行的相关文件开展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不再进行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原已登记的设备注销登记。

四、关于宣传工作各地要召集有关企业,做好《条例》修订后的宣贯工作,讲清厂车调整的背景情况,取得相关企业的理解、支持与配合,顺利完成厂车《目录》调整阶段的相关工作。

五、总局相应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出台后,厂车相关行政许可、安全监察、检验检测等工作按照新规定实施。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国质检特〔2010〕22号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现予以公布。

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附件: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注:原《特种设备目录》中“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内燃侧面叉车、插腿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三向堆垛叉车、托盘堆垛车、防爆叉车”调整为此增补目录中“叉车”;原《特种设备目录》中“大型游乐设施观光车类”调整为此增补目录中“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

企业内机动车辆分类通常有以下六种:(一)汽车类。

包括载重汽车、倾卸汽车、客车、专用汽车、叉车和铲车等。

(二)电瓶车类。

包括平板电瓶车、电瓶叉车等。

(三)拖拉机、挂车类。

包括拖拉机、牵引车、平板车等。

(四)简易翻斗、平板车类。

包括翻斗车、平板车等。

(五)有轨电车、电瓶机车类。

包括有轨电动车、电瓶机车等。

(六)挖掘类。

包括挖掘机、推土机、电铲等。

问:总局领导:内燃叉车、蓄电池叉车等在04年《特种设备目录》中属于轻小型起重设备,因此我所在07年4月检验机构核准时取了轻小型的资质,现在新增特种设备目录中调整为厂内专用机动车中的叉车,我所现还能检验否?若不能检该如何办理?敬请总局领导尽快给与答复,急!答:根据我局《关于做好政策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号)规定,在总局出台新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前,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包括您提到的各类叉车)按照原执行的相关文件进行检验、使用登记等安全监察与监督管理工作,相关工作程序与判定要求暂不变更。

因此,你所仍能承担相应设备检验工作。

问专家您好,想咨询下,32吨矿用自卸车是否属于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其制造与维修是否需要国家质量监督部门的行政许可。

谢谢。

答:《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中,未包括您提到的“32吨矿用自卸车”,同时,这种机动车辆也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定义中“专用机动车辆”的特征,因此,这种机动车辆不属于特种设备中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按照《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号)规定,不属于特种设备的“非厂车”设备,不用办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也不用进行特种设备的强制检验与使用登记。

问: (2010)200号文已说明非厂内作业人员不再纳入考核范围,压路机没有在目录范围内。

3月份你局发的文,可下面还在查操作证,你说我需要去办吗。

有可能各个地区的办事效率不一样,可现在没有操作证建设方就不租我机子,考证要2个月时间我的压路机将停滞2个多月我应该怎么办,我是南京的答:您的认识是正确的,根据《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和《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号)规定,您提到的“压路机”等不属于特种设备的“非厂车”设备的作业人员,不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核查您操作证的不知是否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人员,如是,您可向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反映予以纠正;如是其他部门的人员,请您向该部门市级行政部门反映纠正。

问:总局领导,你们好!我公司目前使用有装载机、挖掘机和推土机,2008年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下,经检验后登记注册,2009年进行了定期检验。

而今,装载机和挖掘机不再属特种设备范围,定期检测检验是否也不再做了呢?其操作人员是否也不要求持证上岗了呢?另外,往年推土机也进行了检验和登记注册,推土机未列在《特种设备目录》和《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中,推土机是否属特种设备?是否需定期检验?其操作人员是否需持证上岗呢?答:《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中,未包括您提到的“装载机、挖掘机和推土机”,因此,这三种机动车辆不属于特种设备中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按照《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号)规定,“装载机、挖掘机和推土机”等不再属于特种设备的“非厂车”设备,今后不用进行特种设备的强制(含定期)检验与使用登记,其作业人员也不用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问:领导,您好!根据特种设备目录和国质特检(2010)22号文,厂内使用的挖掘机、装载机等设备已经不属于特种设备,那么请问关于这两种设备目前由哪个机构监管?对于这两类设备的使用,是否需要办理备案登记,去哪里办理相关的登记?(经本人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反馈,这两类设备也不属于他们的监管范围,那么是否对此类设备的使用目前是监管空白吗?)另外,厂内使用的用于运输货物的机动三轮车和四轮拖拉机是否是特种设备?对于这类车辆的使用是否需要备案登记?对于这类车辆的监管由哪个部门负责?请在解答问题时明确你的答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的名称或编号。

非常感谢!祝您工作愉快!答:《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中,未包括您提到的“厂内使用的用于运输货物的机动三轮车和四轮拖拉机”,同时,这两种机动车辆也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定义中“专用机动车辆”的特征。

因此,这两种机动车辆不属于特种设备中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按照《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号)规定,您提到的“挖掘机、装载机”及“厂内使用的用于运输货物的机动三轮车和四轮拖拉机”等不再属于特种设备的“非厂车”设备,今后不用进行特种设备的强制检验与使用登记。

目前未见到今后哪个部门对其监管的相关规定,属于没有政府部门进行专门监管的设备,与其他普通产品一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即可。

问:总局领导:我公司刚刚购置了几台厂内运输用货车,在2月份在东莞市质监局特检院报检。

在本月拿到了检测报告后,到特检科注册时被告知货车不在机动车目录内,不予办理。

而我公司于去年2009年也注册登记了一批,现在想咨询一下,货车是否可属于厂内机动车辆范围内。

答:《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中,未包括您提到的厂内运输用货车。

因此,货车不属于特种设备中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同时,按照《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号)规定,今后“非厂车”设备不再进行特种设备的强制检验与使用登记。

问: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号)看到这个文件,非厂车应该由哪个部门监管?企业咨询的时候我们应该如何解释?答:按照《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号)规定,“非厂车”设备不再属于特种设备,今后哪个部门对其监管目前并未见到相关规定。

企业咨询时可以回复为没有政府部门进行专门监管的设备,与其他普通产品一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即可。

问:尊敬的领导您好。

为保证正确理解国质检特(2010)22号文《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请您确认如下三条理解的正确性,望尽早回复为盼,非常感谢。

1.根据该文,装载机,挖掘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不再列为特种设备。

2.174号文的内容不再对上述四种机型生效和制约。

3.更进一步的说,对这四种机型无需取得生产制造许可和通过型式试验即可销售。

答:《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中没有列入装载机、挖掘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而且根据《关于做好政策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号)规定,没有列入目录的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等,不再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因此,上述四种机型设备不再执行《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的规定,其制造、销售无须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者174号文件规定的型式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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