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解读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解读是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24年发布的解释性准则。
该准则对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内容进行解释和说明,旨在帮助会计从业人员正确理解和应用企业会计准则。
下面将对该解释性准则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解释性准则明确了资产减值准备的计量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资产减值准备计量时,应当综合考虑相关风险和不确定性,以确保所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解释性准则对于确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各种方法进行了详细解释,并提供了实际操作过程中的一些建议和指导。
其次,解释性准则对于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时机进行了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减值准备应当在相关风险和不确定性发生时计提,而不是在实际损失发生后再计提。
解释性准则对于如何判断资产减值风险的发生时机进行了解释,并提供了一些实际操作中的判断依据和方法。
此外,解释性准则还就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金额进行了解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金额应当与资产被减值的程度相匹配。
解释性准则对于如何确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金额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包括考虑财务资产贴现率、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相关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影响等方面的因素。
最后,解释性准则还对资产减值准备的后续处理进行了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后续会计期间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及时调整计提金额。
解释性准则对于如何进行资产减值准备的后续处理进行了指导,并提供了一些案例和实例来帮助会计从业人员理解和应用。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解读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量、时机、金额和后续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该解释性准则对于正确理解和应用企业会计准则的资产减值准备相关规定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有助于会计从业人员正确处理企业会计准则中涉及的资产减值准备相关问题,提高财务报告质量和透明度。
关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三个问题的理解

而不 是 “ 果 ” 结 。
1借 :子公 司 资 产 30 0 . 0 ,贷 :子 公 司负 债 200 0 、
子公 司权 益 1 0 。 0 0
以在 每年 年末 合并 报 表 时进 行。如 果 剩余 股权 在个 别 报 表中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则合并报表的重新计量应 当在权 益法 核 算 之后 、如果 剩 余股 权在 个 别报 表 中改 为 公 允价 值计 量 的则 合并 报 表 不需要 重 新计 量 。第二 件事 是对 已出售 股权 个 别报 表成 本 法和 合并 报 表权 益法 的差 额进行 调整 , 使得 两者 累计 数基本一 致 。“ 解释 ” “ 人” 的 计 是 “ 资收益 ”的合并 “ 投 结果 ”而不仅 是 “ 作” 了。 动 举例 一 :20 年初 ,A对 B投 资 占 8%,投资 成本 09 0 为 50万 元 ,B净 资产 70 元 ( 公 允 价 值 与账 面价 6 0万 无 值 之 差 ,下 同 ) ,其 中 :实 收 资 本 50 元 、资 本 公 积 0万 20万 元 。2 0 0 09年末 B净 资 产 1 0 万 元 ,其 中:实 收 0 0
计入 丧失 控 制权 当期 的投 资 收益 。与 原有 子公 司股权 投 资相关 的其他 综合 收 益 ,应 当在丧 失 控制 权 时转 为 当期
20 0 9年未 丧失控 制权的处理 : 1个 别报表 中确认投 资收益 = 5 — 4 = 1 . 2 0 10 10万元 。
2合 并 报 表 中 ,不 能 确 认 收 益 的差 额 =处 置 价 款 . 20 元 ~ ( 资 产 1 0 × 0 ) 5 5万 净 0 2 % =0万元 。假 定子 公 0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详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详解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以下简称第4号解释)是中国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制度下的一项重要法规,对于准确记录企业经济业务和财务状况,进行合理核算和报告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下面将对第4号解释进行详细解读。
第4号解释是针对"会计要素"的界定和计量规定进行解释的。
会计要素是会计核算中所要记录的经济业务和其他事项的科目,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等五个要素。
而计量是指对会计要素进行评估和计量的过程。
首先,第4号解释明确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的定义和界定。
其中,资产指的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对企业未来经济利益有可能产生贡献的资源;负债是企业对于来自于过去经济活动的预期经济利益的一种具体形式;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的资产减去负债后所剩下的部分;收入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能够增加所有者权益的利益流入;费用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因为获得或者维护资产或者降低负债所产生的资源流出。
其次,第4号解释对于计量的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
准则要求企业对于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公允价值计量或者成本计量。
公允价值是指在市场交易中各方愿意以自愿交换的价格表达的资产或者负债。
而成本计量则是指对于已经发生,且有相关凭证证明的经济业务,按照实际金额进行计量。
此外,第4号解释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计量方法,如:无法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或者应收账款、预付款项、长期股权投资等的计量方法;短期借款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等对应的计量方法;以及发生巨额减值损失的资产或者无法收回的账款等计量及报告处理方法。
总之,第4号解释的颁布提供了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计量规范的明确指导,强调准确记录和合理计量的重要性,确保企业经济业务的真实反映和财务信息的准确呈现。
企业应当根据该解释规定,合理地开展会计核算和报告工作,以支持企业管理决策、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决策等重要活动的开展。
同时,相关各方也应对第4号解释的规定进行学习和了解,以更好地理解和适应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高对企业财务信息的理解和分析能力。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首先,该解释明确了企业会计政策的概念和涵义。
会计政策是企业为了编制财务报表所采用的处理企业交易和事项的规则和方法。
企业会计政策的确定应当建立在与企业业务实质相符的原则上,并在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下进行选择。
其次,该解释强调了会计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
企业应当在连续多期内保持会计政策的连贯性,即在没有合理的变更原因的情况下不应更改会计政策。
如果确有必要进行会计政策的变更,则应当通过披露充分说明变更原因、影响范围和金额,以及将影响进行合理估计。
此外,该解释还对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进行了规定。
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应当从变更前期相应报表项目的账面数开始调整,且应当进行逐期调整。
变更前的会计政策不能再用于编制当前和之后的财务报表。
对于会计估计的确定和披露,该解释也做出了规定。
会计估计是编制财务报表时需要进行的有关账面金额的估计,例如预计信用减值损失、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等。
对于关键会计估计,企业应当充分披露相关假设和参数,并说明其潜在风险和不确定性。
最后,该解释还对会计变更估计进行了规定。
企业应当在确定会计估计时,根据可得到的最佳信息进行合理估计。
当后期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原先的会计估计需要进行调整时,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并进行相应披露。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对于企业会计政策和变更会计估计的确定和持续披露进行了详细规定,强调了会计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明确了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调整和会计估计的确定和调整规定。
该解释首先明确了企业编制财务报表的目的和基本要求。
企业财务报表的目的是为了提供与企业经营情况、经济资源变动和现金流量有关的有用信息,以供相关用户进行经济决策。
财务报表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其次,该解释强调了会计基础和会计政策的选择。
企业应当选择与业务实质相符的会计基础,并明确其所依据的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首先,该解释明确了资本化的概念和准则适用的范围。
资本化是指将企业获取或产生、可预期产生经济利益的项目,根据一定的准则和标准将其计入资产账户,分摊到若干年度作为相关成本的一种做法。
凡是符合资本化标准的资产支出都应该予以资本化处理,而不应当确认为费用。
其次,该解释明确了资本化的标准和计量基础。
资本化的标准主要有两条:一是与获取或产生资产有关的支出能够连续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二是该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同时,支出的计量基础应该是实际发生的金额,即支付的现金或现金价值的金额。
然后,该解释对资本化费用的确认做出了明确规定。
企业在资本化时,应当根据所资本化的支出与相应的资产使用期间的关系,按合理的方法摊销该支出,并以适当的资产上面去计量。
资本化摊销的期限应当根据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来确定,但需要根据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调整。
同时,企业还需要对已摊销的资本化费用进行资产减值测试,以确保其不超过资产的可回收金额。
最后,该解释明确了资本化金额的确定方式。
资本化金额应当是符合资本化标准要求的支出金额,并且应当包括直接与资产取得或建造直接相关的费用和间接与资产取得或建造相关的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能够明确与其中一资产的取得或建造过程直接关联的费用,而间接费用则是指无法明确与其中一资产的取得或建造过程直接关联的费用。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对于资本化与费用化问题进行了清晰明确的规定,有助于企业正确处理资本化费用,并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和真实性。
对于企业来说,遵循此解释能有效规范自身的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企业财务信息的可靠性,为决策者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
同时,该解释也有助于会计从业人员对于资本化与费用化问题的理解和正确适用,促进行业会计准则的统一和规范化。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准则解释第4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合并范围和合并日的确定:合并范围是指确定哪些企业需要进行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范围。
按照准则解释第4号的规定,对于通过控制权来决定其他企业决策的企业,应被视为控股企业,并需要对其全面合并。
对于合并日,如果控制权发生了变化,则应将控制权的转移日期作为合并日。
二、商誉的计量和处理:商誉是指控制企业在合并过程中支付的高于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正价值的额外金额。
准则解释第4号规定,商誉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单独计量,并在后续会计期间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减值测试。
对于商誉减值的处理,准则解释第4号给出了具体的计量和会计处理方法。
三、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准则解释第4号明确了在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的一系列会计处理方法。
例如,对于被合并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合并后的资产负债,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重分类和调整。
四、合并后的发生额和损益分配:准则解释第4号明确了合并后期间内的发生额应如何处理,以及合并后的损益如何分配给各个合并方。
例如,对于合并后期间内的发生额,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并或重分类;对于合并后的损益分配,应按照各方的权益比例进行分配。
准则解释第4号的发布对于企业在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有助于保持会计信息的质量和一致性。
同时,该准则解释也对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增加了审计的可比性和可信度。
然而,准则解释第4号也存在一些争议和挑战。
首先,对于商誉计量和减值测试的方法和准则的制定仍然存在不确定性,需要在实践中进行进一步的探讨和完善。
其次,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过程中,存在一些复杂的经济业务和交易结构,会计处理可能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灵活性,需要审慎处理。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对于企业在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的会计处理问题进行了规范和解释,为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含课后测试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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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解读一、《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一条1.内容及解释内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实用文档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解释解释一: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之所以将发生的与合并相关的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而不是将其资本化,主要是为了防止商誉的价值虚增。
如果将相关费用计入合并成本,就会导致合并成本增大,在取得被合并方公允价值份额一定的情况下,这无疑将导致商誉的虚增。
解释二: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劵或债务性证劵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中。
这项规定指的是,为了企业合并发行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必然要发生支付给券商的交易费用,其包括承销费用、印刷费用等,这笔费用应当计入所发行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在现代经济体制下,企业合并往往是股权的交易,采用的是资本运营的方式,而不是人们印象中的“两家企业召开合并大会,宣布合并”的传统方式,现代企业合并在实务中最常见的是换股合并。
实用文档比如,某企业有两个股东,甲为控股股东,持股80%,乙为少数股东,持股20%,乙股东对公司的前景看好,于是决定增持股份,从甲股东手中购买40%的股份,届时变为持股60%,成为控股股东。
但乙股东手中现金不足,于是改为定向向甲股东发行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而甲股东也没有现金,只能将手中持有的股份换给乙股东。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会计准则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是一份关于企业会计准则中“财务费用”相关问题的解释性文件。
本文将从解释的背景、内容、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解释的背景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是财政部会计司于2005年5月发布的。
在此之前,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财务费用的规定比较简单,主要是规定了财务费用的范围和计算方法。
但是在实际应用中,由于企业的经营活动和融资方式的变化,财务费用的计算和确认存在较大的争议和困难。
因此,财政部会计司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以进一步明确财务费用的计算和确认方法,保障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解释的内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财务费用的范围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财务费用包括借款利息、融资租赁利息、折旧、摊销、汇兑损益、财务费用等。
其中,折旧和摊销费用是因为资产的使用而产生的费用,不属于财务费用的范畴。
2.财务费用的计算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财务费用进行计算,包括利息、租金、手续费等。
同时,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利率进行计算,不得采用虚高或虚低的利率来计算财务费用。
3.财务费用的确认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财务费用进行确认,同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企业应当根据实际付款来确认财务费用,不得将未付款的财务费用列入当期损益;(2)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占用资金的时间来确认财务费用,不得将未实际占用的资金列入当期财务费用;(3)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利率来确认财务费用,不得采用虚高或虚低的利率来确认财务费用。
三、实施效果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发布,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实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首先,企业可以根据解释中的规定来计算和确认财务费用,保障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其次,企业可以根据解释中的规定来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实务,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竞争力。
最后,企业可以根据解释中的规定来避免财务风险,保障企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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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主讲人:何泽水2010年7月14日,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实现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财政部下发《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通知》(财会[2010]15号)。
本解释第一~第四条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第十条的规定,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下面就该文件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发生的上述费用,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将合并过程中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按照合并形式进行了分别处理,即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费用化,非同一控制下则将其成本化。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上述规定进行了部分修订,更加注重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将所有直接相关费用费用化,与企业合并形式无关。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无论同一控制下还是非同一控制下,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相关费用不构成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应自溢价发行收入即“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中扣除,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了修订,简化了证券交易费用的会计处理,将发行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成本,体现了历史成本原则。
对以上相应会计准则所作的修订条款自2010年1月1日开始执行,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应当如何进行分类或指定?答: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购买日存在的合同条款、经营政策、并购政策等相关因素进行分类或指定,主要包括被购买方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套期关系的指定、嵌入衍生工具的分拆等。
但是,合并中如涉及租赁合同和保险合同且在购买日对合同条款作出修订的,购买方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修订的条款和其他因素对合同进行分类。
【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中,金融工具分类的标准是以会计主体持有某项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目的或意图进行分类,与其他具体准则相比,该准则在制订的理论指导上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体现了规则导向向原则导向的转变。
简单地讲,规则是指用条文的形式来规范社会生活,出现什么样的情况就怎样进行处理,条条框框,泾渭分明,对号入座;原则是指给出一些道理和逻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金融工具的分类给予企业很大的灵活性。
例如同一种股票,甲公司被合并前持有的目的是近期出售,赚取差价,则将其归类到“交易性金融资产”。
甲公司被乙公司合并后,乙公司持有该股票的意图不明确,则将其归类到“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不同的分类,体现了企业不同的经营政策,也蕴含了对财务报表不同的影响效果。
三、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一)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将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例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下同)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二)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投资收益。
购买方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其在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或损失的金额。
【解读】 在个别报表中,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相同,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追溯调整原持股比例。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十一条规定,本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这只是针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涉及的会计处理与原准则等规定不同时所作的规定,而此处增资引起的权益法与成本法的转换追溯调整,新旧会计处理规定相同,不要误认为权益法转为成本法不需要追溯调整了。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对于购买日之前已持有的被购买方部分股权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产生的差额,以往的会计准则等相关法规都未作说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将其作为当期损益处理,并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并限于2010年1月1日以后的事项,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四、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的,对于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的,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一)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于处置的股权,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同时,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其账面价值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或其他相关金融资产。
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原有子公司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有关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
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
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或损失的金额。
【解读】 在个别财务报表中,由于减资使得成本法改为权益法,要进行追溯调整;减少投资导致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的(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以转换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基础,不需要追溯调整。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处置损益的计算,原企业准则没有进行具体说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规定,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并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并限于2010年1月1日以后的事项,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五、在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对于因企业合并而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在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取得被购买方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购买日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的,不应予以确认。
购买日后12个月内,如取得新的或进一步的信息表明购买日的相关情况已经存在,预期被购买方在购买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商誉,商誉不足冲减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除上述情况以外,确认与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解读】 递延所得税资产属于资产类账户,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以未来期间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根据会计要素确认的谨慎性和确定性原则,企业合并中取得各项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购买日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的,不应予以确认。
但是,如果预期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并调整合并中应予确认的商誉等,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商誉”,如果商誉不够冲减,则将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合并对计税基础的确认,应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正确区分免税重组和一般重组,这是正确计算递延所得税的前提条件。
六、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仍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公司少数股东承担的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并且少数股东有能力予以弥补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公司章程或协议未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该子公司以后期间实现的利润,在弥补了由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所承担的属于少数股东的损失之前,应当全部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即子公司超额亏损主要由母公司承担。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修订了以上规定,即无论公司章程或协议是否规定少数股东承担超额亏损义务,都将超额亏损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即将超额亏损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时,少数股东权益项目会出现负数。
七、企业集团内涉及不同企业的股份支付交易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构成)内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结算企业以其本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除此之外,应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的投资者的,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应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接受服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负债。
(二)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或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其本身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接受服务企业具有结算义务且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