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2
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工作制度

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工作制度
一、组织架构
全市实行市、区、医院三级评审制度。
各产科医院应成立院内围产儿死亡评审专家组,市区两级围产儿死亡评审小组成员由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评审小组在同级妇幼保健机构下设办公室。
市、区两级围产儿死亡评审分别由市、区妇幼保健机构牵头组织实施。
二、工作职责
(一)专家职责
1、各级评审小组负责同级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病例的结论性评审或学术性评审。
2、研究发生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死亡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3、研究发生围产儿死亡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主要死因,向政府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二)办公室职责
1、负责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相关资料的收集审查,登记和评审前准备工作。
2、对基层上报的疑难或特殊病例进行现场调查。
3、完成评审报告,汇总评审结果,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三、评审原则。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为了获得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的准确数据,查找影响死亡的相关因素,提高妇女儿童保健工作质量,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
二、报告制度1. 孕产妇死亡报告(1)孕产妇死亡,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持死亡病例讨论。
(2)医院应将孕产妇死亡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孕产妇死亡报告应包括孕产妇的基本情况、死亡时间、死亡原因、孕期保健情况等内容。
2. 围产儿死亡报告(1)围产儿死亡,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持死亡病例讨论。
(2)医院应将围产儿死亡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围产儿死亡报告应包括围产儿的基本情况、死亡时间、死亡原因、分娩情况等内容。
3. 出生缺陷报告(1)出生缺陷,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持病例讨论。
(2)医院应将出生缺陷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出生缺陷报告应包括新生儿的基本情况、出生缺陷类型、诊断时间、诊断依据等内容。
三、评审制度1. 孕产妇死亡评审(1)医院应组织专家对孕产妇死亡情况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应包括孕产妇的基本情况、死亡原因、孕期保健情况、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
(3)医院应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2. 围产儿死亡评审(1)医院应组织专家对围产儿死亡情况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应包括围产儿的基本情况、死亡原因、分娩情况、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
(3)医院应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 出生缺陷评审(1)医院应组织专家对出生缺陷情况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应包括新生儿的基本情况、出生缺陷类型、诊断依据、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
(3)医院应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管理制度1. 报告卡管理制度(1)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卡由专人负责管理。
(2)报告卡应填写完整、准确、规范,并按时上报。
(3)报告卡应妥善保存,以备查阅。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一、导言近年来,我国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的高企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确保孕产妇和围产儿的生命安全,建立和完善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制度的目的1. 提高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的监测和报告水平;2. 审查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案例,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针对性措施;3. 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4. 对医务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三、报告及评审流程1. 报告机制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监测和报告制度,确保及时准确地报告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案例。
2. 报告内容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1) 患者信息,包括姓名、年龄、住院时间等;(2) 诊断信息,包括孕期情况、分娩方式、并发症等;(3) 医疗过程记录,包括分娩过程、抢救措施等;(4) 死亡原因和死亡证明,包括病理学检查报告、尸体解剖报告等。
3. 评审机制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应由专业的评审委员会组成,评审委员会由医疗专家、统计学专家、法医学专家等组成。
评审委员会应按照一定的程序对报告的案例进行评审,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评审结果的运用1. 学术交流评审委员会应将评审结果进行总结和研究,撰写相关学术论文,并与其他医疗机构和专业人士进行交流,促进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的降低。
2. 管理改进评审结果对医疗机构进行管理改进具有指导意义。
医疗机构应根据评审结果,及时制定并调整相关管理政策和操作规程,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3. 法律监管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的建立也为法律监管提供了依据。
评审结果可以作为司法部门处理医疗事故的参考依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追责。
五、建立长效机制1. 宣传教育为了加强对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的宣传,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开展各类会议、座谈会、培训班等形式,向医务人员普及相关知识,提高医务人员的依法报告意识和自检自纠能力。
围产儿5岁以下儿童及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围产儿、5岁以下儿童及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制度】
1.凡出现死胎、死产、新生儿、5岁以下儿童及孕产妇死亡的,由经治医师及时、准确地填写有关报告卡,所在科室须在一周内组织死亡病历讨论,详细记录讨论经过,并将讨论意见填写在“科内自评”一栏中,科主任审核病历后送交预防保健科。
2.预防保健科应审核病历,如发现有漏项、错项,有权责成所报科室补填和修改。
3.预防保健科应在一周前将死亡病历提交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小组成员预审,然后,按时(每1~2月)组织一次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会议,最后由预防保健科将该院评审小组的讨论意见填写在“院内自评”一栏中。
4.预防保健科将评审后的死亡病历及时报区妇幼保健院,提交“县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小组”审定。
【监督检查】
每季度自查是否对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按期进行了评审,并由预防保健科做好记录。
经检查,完成任务好的,列为年度妇幼卫生表彰项目;未按规定操作者,对有关人员及其领导按规定给予处分。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为了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死亡率,提高产科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孕产妇和围产儿健康管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监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报告范围和内容1. 孕产妇死亡报告范围:所有在孕期、分娩期、产褥期发生的死亡事件。
2. 围产儿死亡报告范围:所有在分娩过程中以及出生后42天内发生的死亡事件。
3. 报告内容:包括死亡时间、地点、死者姓名、年龄、孕周、死因、分娩方式、分娩情况、新生儿的出生体重、Apgar评分等信息。
三、报告程序和时限1. 孕产妇死亡报告程序:(1)死亡发生后,医疗机构应立即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并上报医疗机构负责人。
(2)医疗机构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上报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上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2. 围产儿死亡报告程序:(1)死亡发生后,医疗机构应立即填写《围产儿死亡报告卡》,并上报医疗机构负责人。
(2)医疗机构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围产儿死亡报告卡》上报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围产儿死亡报告卡》上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四、评审程序和内容1. 评审程序:(1)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专家对报告的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案例进行评审。
(2)评审专家应根据死亡案例的病历资料、调查报告等材料,分析死因、诊断和治疗过程,评价医疗服务质量。
(3)评审结果应书面报告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通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
2. 评审内容:(1)评审医疗机构的诊断和治疗过程,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2)评审医疗机构的医疗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3)评审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是否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五、结果运用和整改1. 评审结果运用:(1)对评审结果良好的医疗机构,予以表扬和奖励。
围产儿死亡管理制度

围产儿死亡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我院围产儿死因监测及报告管理工作、确保死胎、死婴处置流程合法、规范,符合国家相关要求,根据《全国死婴登记信息网络报告工作规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医院各临床科室,围产儿死亡是指孕周28周以上至产后7天内死亡的胎儿及新生儿,新生儿死亡是指出生28天内死亡的新生儿。
三、死胎、死产管理
处理程序:
1、患者本人或家属在《引产知情同意书》上签知情同意,并明确死胎或死产婴处理方式(自行处理或委托医院处理)。
2、科室按照患者本人或家属签署的处理意见对死胎或者死产婴进行处理,并及时填写《死胎死产登记卡》。
3、科室负责人应于24小时内对《死胎死产登记卡》进行审签,并于5日内报信息科。
4、科室对每例引产的死胎或死产婴进行详细登记,每班工作人员应做好数目的清点和交接。
5、由患方自行处理的死胎、死产婴由产房护士与产妇或其授权委托人核对后签字交接,由患方自行带离医院;委托医院处理的死胎死产婴,每日科室保洁人员与当班工作人员清点核实双签字,运送至死胎、死产婴暂存点,再与暂存点专职人员进行交接,并在《交接登记本》上双签字确认。
6、死胎、死产婴暂存点的工作人员应按照《殡葬管理条例》要求执行,定期移交殡仪馆进行处置,移交时需双方签字确认。
增城市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规定
增城市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规定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是围产保健工作质量的监测手段之一。
通过评审,能够发现围产保健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围产保健对策提供科学依据,从而达到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目的。
根据《广州市孕产妇死亡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围产儿死亡评审细则(讨论稿)》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的一、二级评审作出如下规定。
一、评审对象1、凡在我市辖区内发生的,从妊娠开始至妊娠结束后42天内由于任何与妊娠或妊娠处理有关的原因导致死亡的妇女,不论妊娠时间和妊娠部位,包括异位妊娠、葡萄胎、计划生育和内外科疾病死亡、确诊为抑郁症自杀导致死亡的孕产期妇女。
注:因车祸、中毒、吸毒、自杀、他杀等意外死亡的孕产妇不属评审对象。
2、孕28周到产后7天的胎儿或早期新生儿死亡。
孕周不清的可参考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以上者。
注:在院外发生的早期新生儿死亡病例,不纳入此评审对象。
二、评审机构在市卫生局防保科领导下,在市妇幼保健院的具体协调下,成立由各设产科医院的产、儿科主任为主要成员组成的市妇女儿童保健工作委员会,并由其主持各级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和承担技术支持和指导。
三、评审方法采用“十二表格”从三个环节、四个方面全面评审,并确定每例孕产妇、围产儿的死亡评审结论、死亡原因及死亡影响因素,并针对影响因素提出改进措施。
(“十二表格”见附件1)(一)确定死亡评审结果分类1、可避免死亡:违反医疗操作常规或明显处理不当造成死亡者;2、不可避免死亡:根据目前能达到的技术水平,无法避免的死亡;3、创造条件可避免死亡:限于当时的医疗设备和技术条件,未能挽救的死亡,但如经过努力,争取条件,可能避免者。
所谓条件既包括设备、技术、管理方面,也包括卫生宣教、各级医院间转诊、保健组织工作和社会因素等。
(三)明确死亡原因1、参考卫生部妇幼司《中国妇幼卫生监测方案》中有关死因分类的原则:(1)不能以临床症状或临死情况代替死因诊断,如呼吸衰竭、失血性休克等,而必须写出导致上述症状的原发疾病。
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制度
一、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采取省、地(市)和县(区)三级评审制。
二、评审人员在评审工作中,严格遵循科学性和客观性的原则,认真对待每一病例,按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对个案死亡进行评审的方法(十二格表评审方法)进行全面评审。
三、每半年进行一次孕产妇死亡病例评审。
四、对评审结果及时准确汇总、整理,提出意见,反馈于有关部门,并指导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制定相应的干预措施,减少孕产妇死亡,降低全市孕产妇死亡率。
五、妥善保管评审资料,做到档案化、规范化管理。
六、定期发布有关信息。
泉州市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
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
为总结、分析各级医疗机构围产儿死亡情况、提高围产保健工作质量,降低围产儿死亡率,要求县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对本单位围产儿死亡进行评审。
为规范评审工作,特制定本评审制度。
(一)、在院内住院或出生的孕满28周至出生后7天内死亡的胎婴儿均应进行围产儿死亡评审,并填写《围产儿死亡报告卡》。
(二)、各医疗机构应成立围产儿死亡评审小组,分管的业务院长为组长,由医务科、妇产科、儿科(或新生儿科)及妇幼保健等有关科室的业务骨干组成。
(三)、各有关科室对每一例围产儿死亡病例在病案归档前均应组织讨论。
(四)、科室每季度将围产儿死亡评审记录及报告卡经科主任审查后交医务科,医务科每半年组织围产儿死亡评审小组对较特殊病例进行讨论,并详细记录,存档备案。
(五)、各级医疗机构于每年1月和7月底前将围产儿死亡报告卡和特殊或疑难病例与讨论摘要报所辖市(地)妇幼保健院(所)。
(六)、各县(区)卫生局每半年组织一次市(地)围产保健协作组评审,于每年2月和8月底前将各医疗机构围产儿死亡的汇总表(按县分列)、评审结果及典型的围产儿死亡病例讨论情况报市妇幼保健院,并及时向辖区内各乡镇反馈。
(七)县级妇幼保健院应对全县围产儿死亡情况进行分析、总结,于每年3月15日前报县卫生局,并组织典型的病例提交泉州市围产保健协作组讨论。
(八)、围产儿死亡评审后应作出结论,即属“可避免死亡”、“创造条件可避免死亡”或“不可避免死亡”。
各地市应对围产儿死亡评审情况提出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
孕产妇、围产妇儿死制度
孕产妇、围产妇儿死制度第一篇:孕产妇、围产妇儿死制度孕产妇、围产妇儿死亡及出生缺陷儿报告制度1、在科主任的领导下,设专人负责本科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儿的资料收集与报告工作。
2、登记凡孕满28周至出生后7天的包括死产、死胎、新生儿和出生缺陷儿。
3、建立孕产妇死亡登记制度,凡妊娠开始至产后42天内死亡者24小时内电话报告妇幼保健所,并在一月内将登记表报妇幼保健所。
4、及时与儿科联系,了解转儿科治疗的新生儿情况,并做好围产儿出生缺陷、死亡登记;收集本院出生围产儿缺陷、死亡报表。
5、每月8日前完成月报的上报。
6、及时做好出生缺陷、死亡的汇总、补漏、上报工作。
7、具体负责人在报表前必须对上报的所有数据进行检查和核实。
第二篇:围产门诊孕产妇的各种管理制度目录一、孕产妇急救转运制度二、高危孕产妇报告管理制度三、急危重症孕产妇会诊合作制度四、产儿科合作制度五、急危重症及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六、急危重症抢救报告制度七、抢救用血管理制度八、新生儿窒息复苏抢救制度九、接(出)诊及反馈制度十、急救流程图十一、急救知识培训制度(一)孕产妇急救转运制度1、具备各种难产诊疗技术、产科及新生儿危重症的抢救、麻醉等技术和相应设备以及急救药品,而且急救物品随时处于功能状态。
2、向全社会公布急救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免费接诊孕产妇。
接电话后5分钟内出车,危重孕产妇到达医院后5分钟内处置。
3、在偏远地区或交通不便的地区,应动员社区力量来解决转诊所需要的交通工具和人力,必要时一面用人力转运产妇,同时由医院派出救护车,两种方法相结合,尽量缩短转运时间。
4、转诊、接诊的医务人员在转运途中进行院前急救。
并根据病情需要,保持与医院联系,以便更好地做好抢救准备工作。
3、转诊过程的要求:医院如遇有特别危重或合并严重并发症的孕产妇,本院在技术或设备上确有困难的应及时上转。
对下级医院转入的病人必须认真接待,并将诊断、治疗、处理结局等信息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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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
1、由妇产科、儿科、流行病学、助产学等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所有围产儿死亡病例逐个进行讨论。
2、经过审定将所有的围产儿死亡分为:
(1)不可避免;
(2)现有情况下可能避免;
(3)理想条件下可能避免三类,病分析可避免因素在围产期的哪一阶段(妊娠期、临产期、新生儿期),提出对策,其目的是进一步降低围产儿死亡率、伤残率。
3、围产儿死亡评审的标准:
(1)可能避免:凡违反医疗技术操作常规,有明显处理不当,造成的死亡;
(2)创造条件可能避免:限于当时医疗设备及技术水平,如经努力可能避免死亡;
(3)不可避免:根据目前医疗设备及技术水平,是无法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