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和调查制度

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和调查制度(一)报告对象1.孕产妇死亡定义孕产妇死亡指妇女从妊娠开始至妊娠结束后42天内,不论妊娠各期和部位,包括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的死亡,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的死亡。
2.围产儿死亡定义围产儿死亡指妊娠28周以上(或出生体重≥1000g)至产后7天内死亡的胎儿及新生儿,不包括计划生育要求引产的死胎、死产。
(二)报告程序1.孕产妇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1)责任单位在孕产妇死亡后12小时内电话报告管辖地段防保机构,同时录入妇幼信息系统上传。
24小时内电话报告辖区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科。
(2)辖区妇幼保健院在接到责任单位电话报告后须在孕产妇死亡48小时内电话报告市级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科。
(3)市级妇幼保健院在接到辖区妇幼保健院的电话报告后,做出详细记录,及时向省级妇幼保健院及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围产儿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1)围产儿死亡同时合并孕产妇死亡的时间,责任单位应随孕产妇死亡时间一同上报。
(2)单发生围产儿死亡的,责任单位应及时录入妇幼信息系统上传。
(三)报告内容1.孕产妇死者姓名、年龄、现住址、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2.围产儿母亲姓名及年龄、出生天数、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四)报告的责任单位(1)所有发生、发现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责任单位。
(2)孕产妇、围产儿转诊途中死亡的,报告责任单位是转出单位。
(3)孕产妇、围产儿不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报告责任单位是辖区防保机构。
(4)各责任单位应积极配合妇幼保健机构的调查,按要求提供孕产妇、足月非畸形围产儿死亡的原始病历复印件、病历摘要等资料,由医务科审核盖章,一周内交辖区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科。
(五)死亡调查(1)各区妇幼保健院应对辖区孕产妇、足月非畸形围产儿死亡病例,7天内进行个案调查,并撰写调查报告,30天内送交市级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科,发生医疗纠纷不能及时提供病历的单位须提供医务科证明。
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是为了加强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和出生缺陷的监测和管理,提高母婴健康水平,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的。
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从事孕产妇、围产儿医疗保健工作的医务人员。
一、报告对象和内容1. 孕产妇死亡报告(1)对象:在我院分娩或在我院就诊的孕产妇。
(2)内容:孕产妇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孕次、产次、分娩方式、分娩时间、死亡时间、死亡原因、死亡地点等。
2. 围产儿死亡报告(1)对象:在我院分娩的围产儿。
(2)内容:围产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体重、死亡日期、死亡原因、死亡地点等。
3. 出生缺陷报告(1)对象:在我院分娩的新生儿。
(2)内容: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体重、出生缺陷名称、诊断时间、诊断单位等。
二、报告程序和时间1. 孕产妇死亡报告(1)程序:科室负责人得知孕产妇死亡情况后,应在24小时内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表》,并报医务科。
(2)时间:科室负责人应在孕产妇死亡后24小时内报告医务科。
2. 围产儿死亡报告(1)程序:分娩室或新生儿科负责人得知围产儿死亡情况后,应在24小时内填写《围产儿死亡报告表》,并报医务科。
(2)时间:分娩室或新生儿科负责人应在围产儿死亡后24小时内报告医务科。
3. 出生缺陷报告(1)程序:新生儿科或儿保科负责人得知出生缺陷情况后,应在7天内填写《出生缺陷报告表》,并报医务科。
(2)时间:新生儿科或儿保科负责人应在出生缺陷诊断后7天内报告医务科。
三、报告要求和质控1. 报告要求(1)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任何虚假信息。
(2)报告应及时,确保信息能够在第一时间内上报。
(3)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报告人签字。
2. 质控措施(1)医务科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医务科定期对报告情况进行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制度

县妇幼妇幼保健院
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制度
一、建立“孕产妇死亡个案报送登记册”
科室内建立“孕产妇死亡个案报送登记册”,由死亡孕产妇的主管医生负责报送登记,详细登记报送人、报送单位、报送时间、报送方式、接收人、接收单位及孕产妇死亡简要信息等。
二、报送“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表”
报送方式为电子版和纸质并行;发生孕产妇死亡后医务科应于2日内上报电子版信息至县妇幼保健院信息科,纸质报送需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盖章后上报。
三、严格落实“死亡个案电话实时报送制度”
医疗保健机构发生孕产妇死亡后,由医务科立即电话上报至县妇幼保健院();对于病情危重自动放弃治疗出院的孕产妇,应于出院当日及时电话上报至县幼保健院保健科。
四、严格执行报送制度
科室内不得以任何原因拒报、迟报孕产妇死亡信息,对于拒报、迟报的问题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保障信息安全
孕产妇死亡个案涉及个人隐私和健康信息,科室必须高度重视信息安全。
提高信息安全意识,确保信息安全。
对由于信息管理失误,导致不良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上报工作制度

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上报工作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信息的收集、报告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孕产妇和儿童健康问题,预防和控制孕产妇和儿童死亡,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孕产妇死亡、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工作规定》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社区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等从事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三、工作内容1.孕产妇死亡监测(1)各级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告孕产妇死亡情况,包括死亡日期、死亡地点、年龄、民族、婚姻状况、孕次、分娩方式、死因及死亡诊断等。
(2)妇幼保健机构应定期对孕产妇死亡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收集、整理孕产妇死亡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孕产妇死亡原因,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1)各级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告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包括死亡日期、死亡地点、年龄、性别、出生体重、死因及死亡诊断等。
(2)妇幼保健机构应定期对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收集、整理5岁以下儿童死亡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儿童死亡原因,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工作流程1.死亡报告(1)各级医疗机构、社区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等发现孕产妇或5岁以下儿童死亡,应立即填写死亡报告卡,并上报至所在地妇幼保健机构。
(2)妇幼保健机构收到死亡报告卡后,应进行审核、登记,并上报至上级主管部门。
2.数据分析与报告(1)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定期对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定期对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进行分析,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分析死亡原因,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五、工作时限1.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应在死亡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
医院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医院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孕产妇死亡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收集孕产妇死亡信息,分析死亡原因,制定针对性的干预措施,提高孕产妇保健工作质量,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院所有孕产妇死亡案例的报告、审核、分析和处理工作。
三、报告内容1. 孕产妇基本信息:姓名、年龄、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等。
2. 妊娠情况:孕次、产次、末次月经日期、预产期、孕期保健情况、孕期并发症等。
3. 死亡情况:死亡时间、死亡地点、死亡原因、死亡诊断、抢救措施及结果等。
4. 死亡原因:自然死亡、意外死亡、自杀、他杀、疾病死亡等。
5. 死亡分类:分娩死亡、孕期死亡、产后死亡等。
6. 孕产妇死亡评审意见:评审专家对死亡案例的分析和评价。
四、报告流程1. 发现孕产妇死亡案例后,临床科室应立即报告医务科和妇幼保健科。
2. 医务科和妇幼保健科应在24小时内进行调查,核实死亡信息,并填写《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采集表》和《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调查表》。
3. 《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采集表》和《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调查表》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后,由妇幼保健科上报区级妇幼保健机构。
4. 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上报信息的审核,对存在的问题要求医疗机构及时整改。
5. 医疗机构应根据评审意见,改进孕产妇保健工作,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五、报告时限1. 医疗机构应在孕产妇死亡后24小时内报告医务科和妇幼保健科。
2. 医务科和妇幼保健科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审核和上报工作。
六、责任追究1.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孕产妇死亡案例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2. 医疗机构报告孕产妇死亡案例不及时、不完整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3. 医疗机构未根据评审意见改进孕产妇保健工作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孕产妇死亡是一个全球性的严重问题,对于孕产妇及其家庭来说是无法承受的悲剧。
为了及时评估和监测孕产妇死亡的原因和趋势,许多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这个制度的主要目标是通过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因素,采取相应措施来改善孕产妇的健康和生存状况。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是一个多层次的体系,包括数据收集、分析和应用。
首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需要主动上报孕产妇死亡的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死亡的基本资料,如年龄、孕周、孕次和分娩方式等,以及死亡的原因和情况。
同时,还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记录和检查报告,以便进行精确的数据分析和评估。
然后,专业的统计人员对这些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以便获取有关孕产妇死亡的全面信息。
他们会统计和比较不同地区、不同年龄段和不同背景的孕产妇死亡率,以查找其背后的潜在因素和趋势。
这些分析结果将会被用作制定和实施相应的预防和干预政策的科学依据。
最后,政府和相关机构根据分析结果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来改善孕产妇的健康和生存状况。
这些措施包括提供充足的孕期保健服务,加强孕前优生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改善医疗设施和资源分配等。
此外,政府还需要加强社会宣传和意识提高,引导孕产妇及其家庭关注孕产期的风险和预防措施。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对于提高孕产妇的健康状况和生存率具有重要意义。
它能够帮助政府及时了解孕产妇死亡的情况和趋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通过集中管理和分析相关数据,政府还能够评估和监测政策的效果,及时调整和改进措施。
然而,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
首先,数据的收集和上报需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配合和参与。
而他们可能面临的工作负担和时间上的压力可能会影响到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其次,数据的分析和研究需要专业统计人员的参与,而他们的人力和技术资源可能存在局限性。
此外,政府和相关机构需要投入大量的资源和资金来运行和维护这个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制度及流程

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制度及流程一、评审目的1. 明确孕产妇死亡原因,分析导致孕产妇死亡的相关因素;2. 提出降低孕产妇死亡的干预措施,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3. 及时吸取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技术服务的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和落实技术服务规范,提高产科质量;4. 引起全社会对孕产妇健康和安全的关注;5. 有效减少孕产妇死亡的发生,将孕产妇死亡控制在最低水平。
二、评审组织及职责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a. 领导、组织、监督和协调所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调查及评审工作;b. 负责成立本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c. 负责提供和保障孕产妇死亡调查及评审所需的各项经费;d. 根据评审发现的问题,组织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并监督落实;e. 负责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反馈评审结果。
2.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a. 县(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实施对本县(市)孕产妇死亡的评审。
三、评审流程1. 评审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孕产妇死亡报告后,应及时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
2. 评审准备:评审专家组在接到评审通知后,应立即准备相关资料,包括孕产妇死亡病历、病案调查、转诊抢救记录等。
3. 评审会议:评审专家组在充分了解病例情况后,召开评审会议,对孕产妇死亡进行全面评审。
评审会议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充分讨论并分析孕产妇死亡的原因和相关因素。
4. 评审报告:评审专家组根据评审会议的结果,形成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应包括孕产妇死亡原因、相关因素、干预措施和建议等内容。
5. 评审反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将评审报告反馈给相关医疗机构和责任人,并要求其根据评审意见进行整改。
6. 评审总结: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对评审工作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评审要点1. 评审专家组应重点关注孕产妇死亡的病例,分析其死亡原因和相关因素;2. 评审专家组应根据病例情况,提出针对性的干预措施和建议,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3. 评审专家组应对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孕产妇死亡调查资料的逻辑性、正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点评;4. 评审专家组应对医疗机构的孕产妇系统管理和高危妊娠管理工作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是我国为了提高孕产妇和围产儿健康水平,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预防出生缺陷发生而建立的一项制度。
该制度主要包括孕产妇死亡报告、围产儿死亡报告和出生缺陷报告三个方面。
一、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1. 孕产妇死亡报告的定义和意义孕产妇死亡报告是指对孕产妇在孕期、分娩期和产后发生的死亡情况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的工作。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有助于了解我国孕产妇死亡情况,分析孕产妇死亡原因,制定针对性的干预措施,提高孕产妇生存质量和生命安全。
2. 孕产妇死亡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孕产妇死亡报告应包括孕产妇的基本信息、死亡时间、死亡地点、死亡原因、死亡原因分类、分娩情况、孕产妇健康状况、干预措施等。
各级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孕产妇死亡信息。
3. 孕产妇死亡报告的流程和管理孕产妇死亡报告流程包括死亡报告、审核、汇总、分析、上报等环节。
各级医疗机构应在孕产妇死亡后24小时内填写死亡报告表,并由医院审核后上报至当地妇幼保健机构。
当地妇幼保健机构对报告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上报至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孕产妇死亡情况进行分析,提出干预措施,指导下级医疗机构改进工作。
二、围产儿死亡报告制度1. 围产儿死亡报告的定义和意义围产儿死亡报告是指对围产期发生的死亡情况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的工作。
围产儿死亡报告制度有助于了解我国围产儿死亡情况,分析围产儿死亡原因,制定针对性的干预措施,提高围产儿生存质量和生命安全。
2. 围产儿死亡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围产儿死亡报告应包括围产儿的基本信息、死亡时间、死亡地点、死亡原因、死亡原因分类、分娩情况、围产儿健康状况、干预措施等。
各级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围产儿死亡信息。
3. 围产儿死亡报告的流程和管理围产儿死亡报告流程包括死亡报告、审核、汇总、分析、上报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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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一、孕产妇死亡定义:指妇女从妊娠开始至妊娠结束
后42天内,不论妊娠各期和部位,包括内外科原
因,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死亡,不包括
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死亡。
二、凡死亡的病例,一周内进行讨论,确定诊断死因,
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三、设立死亡讨论登记本,将病例讨论经过、结果进
行详细记录。
四、对死亡病例讨论应该高度重视,实事求是,明确
死因,吸取教训。
五、上报的孕产妇死亡要详细填写《孕产妇死亡病例
登记表》。
六、报告对象:我镇内及所辖村屯死亡的孕产妇。
七、孕产妇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在孕产妇死亡后12
小时内电话报告管辖防保机构,同时录入妇幼信息
系统上传。24小时内电话报告区妇幼保健院。
八、报告内容:孕产妇死者姓名、年龄、现住址、户
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
死亡初步诊断等。
围产儿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一、围产儿死亡定义:指妊娠满28周以上(或生体重
≥1000g以上) 至产后7天
内死亡的胎儿及新生儿,不包括计划生育要求引产
的死胎、死产。
二、凡死亡的病例,一周内进行讨论,确定诊断死因,
及时总结经验 教训。
三、设立死亡讨论登记本,将病例讨论经过、结果进
行详细记录。
四、对死亡病例讨论应该高度重视,实事求是,明确
死因,吸取教训。
五、上报的围产儿死亡要详细填写《围产儿死亡病例
登记表》。
六、报告对象:我镇内及所辖村屯死亡的围产儿。
七、围产儿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
1.围产儿死亡同时合并孕产妇死亡的上报时间:
应随孕产妇一同上报。
2.足月非畸形围产儿死亡24小时内电话报告区妇
幼保健院。
3.单发生围产儿死亡的,应及时电话报告区妇幼保
健院。
八、报告内容:围产儿母亲姓名及年龄、出生天数、
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
间、死亡初步诊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