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死亡监测及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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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死亡监测及报告制度

1. 了解辖区内妇女健康状况,掌握孕产妇死亡情况,分析死亡原因,制订有效的干预措施。

2. 监测对象为辖区内(不管其户口所在地)死亡的孕产妇。孕产妇死亡是指从妊娠期开始至产后42天内死亡者,包括妊娠各期和不同部位,凡与妊娠有关或因妊娠病情加重及治疗上的原因造成的死亡,但不包括妊娠各期的意外死亡和外地来就医而死于我镇。

3. 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医院负责填写《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并报县妇幼保健所。在家死亡的村级3天内上报乡级,乡级1天内上报妇幼保健所。

4. 凡发生孕产妇死亡,及时以《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形式报妇幼保健所。

5. 加强孕产妇死亡补漏、质控工作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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