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合集下载

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和调查制度

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和调查制度

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和调查制度(一)报告对象1.孕产妇死亡定义孕产妇死亡指妇女从妊娠开始至妊娠结束后42天内,不论妊娠各期和部位,包括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的死亡,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的死亡。

2.围产儿死亡定义围产儿死亡指妊娠28周以上(或出生体重≥1000g)至产后7天内死亡的胎儿及新生儿,不包括计划生育要求引产的死胎、死产。

(二)报告程序1.孕产妇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1)责任单位在孕产妇死亡后12小时内电话报告管辖地段防保机构,同时录入妇幼信息系统上传。

24小时内电话报告辖区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科。

(2)辖区妇幼保健院在接到责任单位电话报告后须在孕产妇死亡48小时内电话报告市级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科。

(3)市级妇幼保健院在接到辖区妇幼保健院的电话报告后,做出详细记录,及时向省级妇幼保健院及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围产儿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1)围产儿死亡同时合并孕产妇死亡的时间,责任单位应随孕产妇死亡时间一同上报。

(2)单发生围产儿死亡的,责任单位应及时录入妇幼信息系统上传。

(三)报告内容1.孕产妇死者姓名、年龄、现住址、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2.围产儿母亲姓名及年龄、出生天数、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四)报告的责任单位(1)所有发生、发现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责任单位。

(2)孕产妇、围产儿转诊途中死亡的,报告责任单位是转出单位。

(3)孕产妇、围产儿不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报告责任单位是辖区防保机构。

(4)各责任单位应积极配合妇幼保健机构的调查,按要求提供孕产妇、足月非畸形围产儿死亡的原始病历复印件、病历摘要等资料,由医务科审核盖章,一周内交辖区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科。

(五)死亡调查(1)各区妇幼保健院应对辖区孕产妇、足月非畸形围产儿死亡病例,7天内进行个案调查,并撰写调查报告,30天内送交市级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科,发生医疗纠纷不能及时提供病历的单位须提供医务科证明。

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是为了加强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和出生缺陷的监测和管理,提高母婴健康水平,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的。

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从事孕产妇、围产儿医疗保健工作的医务人员。

一、报告对象和内容1. 孕产妇死亡报告(1)对象:在我院分娩或在我院就诊的孕产妇。

(2)内容:孕产妇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孕次、产次、分娩方式、分娩时间、死亡时间、死亡原因、死亡地点等。

2. 围产儿死亡报告(1)对象:在我院分娩的围产儿。

(2)内容:围产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体重、死亡日期、死亡原因、死亡地点等。

3. 出生缺陷报告(1)对象:在我院分娩的新生儿。

(2)内容: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体重、出生缺陷名称、诊断时间、诊断单位等。

二、报告程序和时间1. 孕产妇死亡报告(1)程序:科室负责人得知孕产妇死亡情况后,应在24小时内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表》,并报医务科。

(2)时间:科室负责人应在孕产妇死亡后24小时内报告医务科。

2. 围产儿死亡报告(1)程序:分娩室或新生儿科负责人得知围产儿死亡情况后,应在24小时内填写《围产儿死亡报告表》,并报医务科。

(2)时间:分娩室或新生儿科负责人应在围产儿死亡后24小时内报告医务科。

3. 出生缺陷报告(1)程序:新生儿科或儿保科负责人得知出生缺陷情况后,应在7天内填写《出生缺陷报告表》,并报医务科。

(2)时间:新生儿科或儿保科负责人应在出生缺陷诊断后7天内报告医务科。

三、报告要求和质控1. 报告要求(1)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任何虚假信息。

(2)报告应及时,确保信息能够在第一时间内上报。

(3)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报告人签字。

2. 质控措施(1)医务科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医务科定期对报告情况进行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制度

县妇幼妇幼保健院
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制度
一、建立“孕产妇死亡个案报送登记册”
科室内建立“孕产妇死亡个案报送登记册”,由死亡孕产妇的主管医生负责报送登记,详细登记报送人、报送单位、报送时间、报送方式、接收人、接收单位及孕产妇死亡简要信息等。

二、报送“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表”
报送方式为电子版和纸质并行;发生孕产妇死亡后医务科应于2日内上报电子版信息至县妇幼保健院信息科,纸质报送需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盖章后上报。

三、严格落实“死亡个案电话实时报送制度”
医疗保健机构发生孕产妇死亡后,由医务科立即电话上报至县妇幼保健院();对于病情危重自动放弃治疗出院的孕产妇,应于出院当日及时电话上报至县幼保健院保健科。

四、严格执行报送制度
科室内不得以任何原因拒报、迟报孕产妇死亡信息,对于拒报、迟报的问题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保障信息安全
孕产妇死亡个案涉及个人隐私和健康信息,科室必须高度重视信息安全。

提高信息安全意识,确保信息安全。

对由于信息管理失误,导致不良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1.了解辖区内妇女健康状况,掌握孕产妇死亡情况,分析死亡原因,制订有效的干预
措施。

2.监测对象为监测区域内所有孕妇,包括正式户籍孕妇、计划外孕妇、非正式户籍孕
妇和流动人口死亡。

孕产妇死亡是指从怀孕开始到产后42天的死亡,无论怀孕的时间和
地点如何,包括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和葡萄胎因内外原因造成的死亡,但不包括怀孕各
阶段的意外死亡(如车祸、中毒等)
3.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医院负责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应及时上报县妇幼保健所。

在家死亡或途中死亡的孕产妇,由死亡孕妇所在辖区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填报《孕产妇死亡报告卡》。

4.所有孕产妇死亡机构应在24小时内通过电话或孕产妇死亡报告卡的形式向县妇幼
保健院报告;5日内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报县妇幼保健院。

统计年度为前一年10月1
日至本年9月30日。

5.加强孕产妇死亡补漏、质控工作的管理,孕妇产妇死亡病例要经过县级围产保健协
作组评审,质控和死亡评审做到有记录可查。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1、了解辖区内妇女健康状况,掌握孕产妇死亡情况,分析死亡原因,制订有效的干预措施。

2、监测孕产妇死亡是指从妊娠期开始至产后42天内死亡者,包括妊娠各期和不同部位,凡与妊娠有关或因妊娠病情加重及治疗上的原因造成的死亡,但不包括妊娠各期的意外死亡和外省来就医而死亡者。

3、发生孕产妇死亡后责任医生负责填写《温州市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并报区妇幼保健所。

4、凡发生孕产妇死亡应在24小时内以电话或书面材料形式报区妇幼保健所;
孕产期保健工作制度
1、孕产期保健工作必须由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并经专业培训合格的妇幼卫生人员负责。

2、孕产妇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

3、掌握孕产妇保健情况,提供孕产妇系统管理服务,妇女妊娠12周内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产前检查次数≥8次,进行高危妊娠筛查、管理,实行住院分娩,产后访视≥3次(剖宫产术后不少于2次访视),
4、通过每次产前检查筛查高危身分,对高危孕产妇进行专册注销,并在《孕产妇保健手册》上详细记录高危妊娠的产生、转归、结局等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对高危孕产妇及时赐与治疗或者转往上级医院救治。

5、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宣教工作,门诊有健康教育展板、健康教育处方,普及孕产期保健、优生优育等妇幼卫生科普知识。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是我国为了提高孕产妇和围产儿健康水平,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预防出生缺陷发生而建立的一项制度。

该制度主要包括孕产妇死亡报告、围产儿死亡报告和出生缺陷报告三个方面。

一、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1. 孕产妇死亡报告的定义和意义孕产妇死亡报告是指对孕产妇在孕期、分娩期和产后发生的死亡情况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的工作。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有助于了解我国孕产妇死亡情况,分析孕产妇死亡原因,制定针对性的干预措施,提高孕产妇生存质量和生命安全。

2. 孕产妇死亡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孕产妇死亡报告应包括孕产妇的基本信息、死亡时间、死亡地点、死亡原因、死亡原因分类、分娩情况、孕产妇健康状况、干预措施等。

各级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孕产妇死亡信息。

3. 孕产妇死亡报告的流程和管理孕产妇死亡报告流程包括死亡报告、审核、汇总、分析、上报等环节。

各级医疗机构应在孕产妇死亡后24小时内填写死亡报告表,并由医院审核后上报至当地妇幼保健机构。

当地妇幼保健机构对报告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上报至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孕产妇死亡情况进行分析,提出干预措施,指导下级医疗机构改进工作。

二、围产儿死亡报告制度1. 围产儿死亡报告的定义和意义围产儿死亡报告是指对围产期发生的死亡情况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的工作。

围产儿死亡报告制度有助于了解我国围产儿死亡情况,分析围产儿死亡原因,制定针对性的干预措施,提高围产儿生存质量和生命安全。

2. 围产儿死亡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围产儿死亡报告应包括围产儿的基本信息、死亡时间、死亡地点、死亡原因、死亡原因分类、分娩情况、围产儿健康状况、干预措施等。

各级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围产儿死亡信息。

3. 围产儿死亡报告的流程和管理围产儿死亡报告流程包括死亡报告、审核、汇总、分析、上报等环节。

孕产妇及新生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孕产妇及新生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孕产妇及新生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一)报告对象
凡发生在我县境内的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或引产的缺陷儿(无论孕周大小,排除计划外引产)均需及时登记并填写相应的报告卡逐级报告。

(二)报告流程
1、发生在村(居)委会级的产妇死亡、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要及时登记并上报死亡线索至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登记留底,
并组织人员完成初步调查工作,填写围产儿及儿童死亡报告卡,孕产妇
死亡名单报告至县妇幼保健所。

2、发生在乡镇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的死亡和出生缺陷儿,由各机构
及时登记并填写相应的报告卡,上报至辖区县妇幼保健所。

3、县妇幼保健所对死亡及出生缺陷儿登记留底,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
卡及调查附卷,协助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孕产妇死亡评审,对全县死亡
卡(包括孕产妇死亡调查附卷)及出生缺陷儿报告卡审核并每半年上报
一次至市级妇幼保健机构。

(三)死亡评审
孕产妇死亡评审参照《合肥市孕产妇死亡评审方案》及《“降消”项目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执行。

市、县两级要对辖区内发生的所有孕产妇死亡病例进行评审。

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参照《合肥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方案(试行)》执行。

市、县两级每半年选取辖区内具有代表性的死亡病例8~10份,组织专家进行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

县级评审结果经整理总结后报市妇幼保健所一份,同时抄报县卫生局一份,县保健所留存一份。

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制度一、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组织1、成立孕产妇死亡报告调查小组,负责孕产妇死亡报告和病例调查工作。

2、专人负责孕产妇死亡报告工作,并协助上级进行调查。

二、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对象凡本院内的孕产妇,从妊娠开始到产后42天死亡者,不管方案内外,均属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对象。

不包括意外原因造成的死亡〔如车祸、中毒等〕。

三、孕产妇死亡上报评审程序由各科室报→医务科报→市妇幼保健院四、孕产妇死亡报告时间1、各科室发生孕产妇死亡应在5天内先将死亡情况报医务科,由医务科汇总后月报妇保院。

2、乡卫生院每季度5日前上报孕产妇根本情况统计表。

五、孕产妇死亡报告内容1、孕产妇死亡报告卡2、孕产妇根本情况统计表3、孕产妇死亡评审记录六、孕产妇死亡评审程序及时间1、科室上报死亡情况的同时,及时组织有关医务人员进行分析、讨论。

2、医务科接到孕产妇死亡报告后应在1个月内完成孕产妇死亡病例调查、讨论,病历和调查小结要求真实、详细〔可附另页〕,认真填写表1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并及时报市评审委员会。

七、评审结果分类第一类:可防止死亡。

根据当地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及个人身心状况是可以防止的死亡,但因某一环节处理不当或失误而造成的死亡。

第二类:创造条件可防止的死亡。

由于当地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尚未到达应有的水平,或因个人、家庭经济困难或缺乏根本卫生知识而未能及时寻求帮助造成的死亡,这些死亡可因改善上述条件而防止发生。

第三类:不可防止死亡。

当前医疗保健技术水平尚无法防止的死亡。

八、评审孕产妇死亡因素分类按照三个环节、四个方面,将评审死因分类填表。

1、三个环节〔1〕个人、家庭和居民团体,即非正式保健系统。

〔2〕医疗保健系统,即正式的有组织的医疗保健机构。

〔3〕社会其他部门的影响,即社会经济保健系统因素,如部门之间的政策和方案安排、社会经济变动趋势等,包括政府决策机构、交通、通讯、教育等部门。

2、四个方面〔1〕知识技能方面的问题:缺乏处理问题所必须的知识技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精选2篇
1.凡发现孕产妇死亡,各级人员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并做好死亡登记。

2.镇街卫生院接到孕产妇死亡报告后,以最快的方式向区妇幼保健院报告,24小时内组织相关人员对孕产妇死亡原因进行调查,填写孕产妇死亡原因报告卡,将有关信息记录在孕产妇死亡登记本中,并在当季度末月的30号前将死亡原因报告卡和调查小结上报到区妇幼保健院。

3.发生在医疗机构的孕产妇死亡,医疗机构应首先以最快的方式向区妇幼保健院报告,24小时内填写孕产妇死亡原因报告卡,将有关信息记录在孕产妇死亡登记本中,于当季度末月的30号前将死亡原因报告卡、孕产妇健康管理手册及住院病历的复印件上报到区妇幼保健院。

4.区妇幼保健院在接到孕产妇死亡信息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开展孕产妇死亡调查工作,撰写相关报告资料,每季度和年末按规定时限报告给市妇幼保健院。

一、为了获得孕产妇死亡的准确数据,查找影响死亡的相关因素,提高妇女保健工作质量,有效的减少孕产妇死亡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XX省母婴保健条例》和《XX县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基层科负责本中心孕产妇死亡报告工作。

三、各科室发生的孕产妇死亡,由首诊医生立即报告基层科和分管院长。

四、基层科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内容包括死者基本情况、治疗经过及相关社会因素等,并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报告,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一式两份报州妇幼保健院。

五、关于孕产妇户籍所在地归属的上报要求:
1、属于本县范围的,由基层科负责完成死亡调查报告,并于1个工作日内通知该孕产妇户籍所在地卫生院妇幼专干并协助完成死亡调查报告。

2、属于本州外县的,由基层科核实后完成死亡调查报告,并将材料转至州妇幼保健院,由州妇幼保健院转至孕产妇户口所在地的妇幼保健机构。

3、属于本省或外省的,由基层科核实后完成死亡调查报告,并于年终报表是逐级上报,但要注明为流动人口。

六、为了准确真实地搞好孕产妇死亡调查,相关科室人员和死者
家属应该如实向基层科的调查人员反映情况,提供病历、检验、特殊检查等资料。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调查或采取不合作态度。

七、基层科须选派政治可靠、医德优良、专业技术水平高的医务人员负责调查工作,所有调查资料要妥善保管,不得向非调查人员谈论。

八、死亡调查资料只能用于死亡评审,不能作为他用。

九、凡本中心内的所有职工均应执行本制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