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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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11.15•【文号】财税[2011]114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4号)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优惠政策问题经国务院批准,对开采下列原油、天然气免征或减征资源税:(一)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二)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稠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50%毫帕/秒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0.92克/立方厘米的原油。

高凝油,是指凝固点大于40℃的原油。

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大于或等于30克/立方米的天然气。

(三)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断续以聚合物驱、复合驱、泡沫驱、气水交替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

(四)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采储量丰度在25万立方米以下的油田。

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采储量丰度在2.5亿立方米以下的气田。

(五)深水油气资源税减征30%。

深水油气田,是指水深超过300米(不含)的油气田。

符合上述减免税规定的原油、天然气划分不清的,一律不予减免;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及两项以上减税规定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及实际情况的变化对上述政策进行调整。

二、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优惠政策实施问题为了便于征管,对开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低丰度油气资源及三次采油的陆上油气田企业,根据以前年度符合上述减税规定的原油、天然气销售额占其原油、天然气总销售额的比例,确定资源税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综合减征率=∑(减税项目销售×减征幅度×5%)÷总销售额实际征收率=5%-综合减征率应纳税额=总销售额×实际征收率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中石化)陆上油气田企业的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具体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按本通知所附《全国陆上油气田企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际征收率表》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消费税先征后返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11]6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消费税先征后返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11]6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消费税先征后返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消费税先征后返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2011年6月29日财监[2011]64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规范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的审批工作程序,提高退税工作质量和效率,我部制定了《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消费税先征后返审批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消费税先征后返审批工作规程附件: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消费税先征后返审批工作规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1]7号)的规定,油(气)田企业在开采原油过程中耗用的内购成品油缴纳的消费税,由油(气)田企业所隶属的集团公司(总厂)(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统一申请返还。

为规范专员办工作程序,提高退税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审批工作规程。

一、申报企业职责及程序(一)备案。

集团公司在首次申请退税前,应先准备以下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到所在地专员办提请备案:1.集团公司和所属油(气)田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集团公司和所属油(气)田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生产自用成品油消费税先征后返企业备案表》(附1);4.《_____公司所属油(气)田企业情况表》 (附2);5.集团公司和所属油(气)田企业的财务核算办法等。

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4.04.05•【文号】国发[1994]21号•【施行日期】1994.04.0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石油及石油工业,买卖合同正文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1994年4月5日国发[1994]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的改革,是理顺油品价格,解决原油生产企业困难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当前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市场秩序、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各地方、各部门都要从这个大局出发,统一思想,统一政策,协同动作,全力推进这项改革,扎扎实实地把改革工作搞好。

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的意见国务院:原油和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性物资和特殊商品。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现行油品管理体制不顺、价格不合理的问题日益突出,目前存在的油品资源分散,多头经营,价格失控,市场混乱的状况以及投机倒把、违法乱纪者乘机牟取暴利、贪污腐败等问题,严重损害了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影响了国内市场的稳定,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建立。

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改革现行原油、成品油的流通体制,加强对原油、成品油生产、流通的宏观管理,理顺油品价格,整顿流通秩序,减少流通环节,逐步建立起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规范化的、活而有序的原油和成品油流通体制。

一、做好总需求与总供给的综合平衡做好原油、成品油供需总量的综合平衡,管住管好原油、成品总资源的配置,是建立正常流通秩序的必要前提。

国家计委在制订年度和中长期计划时,要根据经济发展速度、产业政策、进出口政策、能源消费结构与节约政策以及油田生产能力等作好科学预测,并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做好原油和成品油的供需总量平衡,以指导原油、成品油的生产、进出口、分配等。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0号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0号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0号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和《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从今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利改税第二步改革,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这次改革,把国营企业的分配关系用税的形式固定下来,较好地解决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问题,为落实企业自主权提供了必要条件,使企业逐步做到“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

可以预料,这对理顺经济,搞活经济,推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必将发挥重大作用。

利改税第二步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

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组成精干的办事机构,把这件事切实办好。

各级领导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重大问题要随时向上反映,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解决办法。

调整税率和增加新税,这是税、利之间的转移,不牵涉物价的变动。

所有企业都要努力挖掘内部潜力,增产增收,绝不能以增税为由,自行提高物价或变相涨价。

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按照国务院的决定,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将于今年十月一日起在全国试行。

在六月底召开的全国第二步利改税工作会议上,详细讨论和修改了《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和产品税、增值税、盐税、营业税、资源税、国营企业所得税等六个税收条例(草案),以及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

现将试行办法报请审批,并就几个主要问题报告如下:一、暂缓开征地方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一、将无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将含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8元提高到每升1.4元。

二、将柴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三、将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

四、将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原消费税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2、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附件1: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附件2: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一、汽油汽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辛烷值不小于66的可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

含铅汽油是指铅含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

汽油分为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

以汽油、汽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二、柴油柴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倾点或凝点在-50至30的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和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

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生物柴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三、石脑油石脑油又叫化工轻油,是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

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

非标汽油、重整生成油、拔头油、戊烷原料油、轻裂解料(减压柴油VGO和常压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氢裂化尾油、芳烃抽余油均属轻质油,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

四、溶剂油溶剂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涂料、油漆、食用油、印刷油墨、皮革、农药、橡胶、化妆品生产和机械清洗、胶粘行业的轻质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促进以石脑油为原料的国产乙烯和芳烃类产品与进口同类产品的公平竞争,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石脑油等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调整如下: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

二、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l2月31日止,进口石脑油和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

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石脑油消费税的具体征、免税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此条款中关于进口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的规定已废止)三、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抵扣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石脑油应缴未缴的消费税,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抓紧进行清缴。

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二月二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进口石脑油恢复征收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7.29•【文号】财税[2005]115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5]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调整油田企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的税额见附表。

请遵照执行。

附件: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00五年七月二十九日附件: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表┏━━━┯━━━━━━━━━━━━━━━━━━━━━━━━━━━━━━━━┯━━┯━━━━┓┃税目││税额│课税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塔里木河南勘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中国石油│30元│吨┃┃│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28元│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冀东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中国石化中原油气高新股份有限│24元│吨┃┃原油│公司││┃┠───┼────────────────────────────────┼──┼────┨┃│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油田分公司、中国石│22元│吨┃┃│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日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油田分公司│18元│吨┃┠───┼────────────────────────────────┼──┼────┨┃│其他石油开采企业│16元│吨┃┠───┼────────────────────────────────┼──┼────┨┃│各企业的稠油、高凝油│14元│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15元│千立方米┃┠───┼────────────────────────────────┼──┼────┨┃│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14元│千立方米┃┠───┼────────────────────────────────┼──┼────┨┃│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13元│千立方米┃┠───┼────────────────────────────────┼──┼────┨┃│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12元│千立方米┃┠───┼────────────────────────────────┼──┼────┨┃天然气│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中国││┃┃│石化中原油气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 9元│千立方米┃┃│份有限公司冀东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其他天然气开采企业│ 7元│千立方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10.09•【文号】财税[2014]73号•【施行日期】201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天津、上海、广东、深圳、西藏、宁夏、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现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适用税率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相应将资源税适用税率由5%提高至6%。

二、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优惠政策(一)对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二)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稠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50毫帕/秒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0.92克/立方厘米的原油。

高凝油,是指凝固点大于40℃的原油。

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大于或等于30克/立方米的天然气。

(三)对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复合驱、泡沫驱、气水交替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

(四)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陆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采储量丰度在25万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采储量丰度在2.5亿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气田。

海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采储量丰度在60万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采储量丰度在6亿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气田。

(五)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深水油气田,是指水深超过300米(不含)的油气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10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12-30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2008〕16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8〕168号)。

现将有关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规定如下:一、下列纳税人应于2009年1月24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税种管理事项。

(一)以原油以外的其他原料加工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的。

(二)用外购汽油和乙醇调和乙醇汽油的。

二、纳税人应按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见附件),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既生产销售汽油又生产销售乙醇汽油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生产销售的乙醇汽油不得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一律按照乙醇汽油的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四、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税款抵扣凭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第四条第(一)款执行。

2009年1月1日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抵扣税款的计算方法,依照国税发〔2006〕49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执行。

五、纳税人应依照国税发〔200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建立抵扣税款台帐。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款抵扣台帐核算的管理。

六、2008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企业库存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税原料(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在2008年12月税款所属期内按照生产原料一次性领用处理。

一次性计算的税款扣除金额大于当期应纳税额部分,可结转到下期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08]10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08]103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12.26•【文号】财关税[2008]103号•【施行日期】2008.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关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08]103号)海关总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一)将无铅汽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将含铅汽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4元。

(二)将石脑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

对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予以返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乙烯类产品具体是指乙烯、丙烯和丁二烯;芳烃类产品具体是指苯、甲苯、二甲苯。

(三)将溶剂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

(四)将柴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0.8元。

(五)将燃料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0.8元。

对燃料油税目中包含的蜡油开征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为0.8元/升。

(六)将润滑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开征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为1.0元/升。

(七)将航空煤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0.8元,暂缓征收。

调整后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见附件。

二、修订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一)在收入分类101类“税收收入”02款“消费税”02项“进口消费品消费税”下新增02目“进口成品油消费税”、21目“进口成品油消费税退税”。

(二)在征收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时,应单独开具缴款书缴入中央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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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报告的通知【标 签】征收烧油特别税
【颁布单位】国务院
【文 号】国发﹝1982﹞66号
【发文日期】1982-04-22
【实施时间】1982-04-22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其他税费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报告》(注解: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报告略)和《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从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起试行。

烧油改烧煤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经济决策。

实践证明,压缩烧油出口,既可以增加外汇收入,又可以换回资金用于发展能源和交通建设,经济效果是显著的。

开征烧油特别税是以税收方式推动以煤代油的一种特别行政措施,望各部门、各地区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把这项工作开展起。

为了合理使用能源,促进企业节约用油,并加速以煤炭代替烧用石油的进程,决定开征烧油特别税。

征税办法规定如下:
一、凡用于锅炉以及工业窑炉燃烧用的原油、重油,一律按照本规定征收烧油特别税。

二、烧油特别税的纳税义务人,为用油单位。

为简化手续,便于管理,采取以下征收方法:
凡供应原油、重油给用油单位烧用的,在销售时,由供油单位代收代交税款。

凡自产原油、重油供自己烧用的,或将购入未交纳烧油特别税的原油、重油改为自己烧用的,由自用单位交纳税款。

出口原油转供国内烧用的,不再征收烧油特别税。

三、烧油特别税实行从量定额征税(即每吨征收固定税额)。

原油每吨征收四十元至七十元。

各用油单位每吨原油的单位税额,由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供油单位的销售价格,分别核定。

重油每吨征收七十元。

用油单位应纳税款的计算:烧油特别税税额=油品数量×核定单位税额。

四、烧油特别税,由税务机关根据各纳税单位应纳税款的大小,分别核定为按次或按期
交纳。

五、烧油特别税实行价外计税征收。

由供油单位代收代交税款的,供油单位在开出的销货发票上,除应列明不同油品的数量和货款外,还应将代收代交烧油特别税的单位税额和所纳税款,专项列明,作为用油单位的记帐凭证。

由自用单位交纳税款的,由自用单位按照各油品移送烧用的数量和核定的单位税额分别计算,填写交款书,交纳税款。

六、所有代收代交和自用自交烧油特别税的单位,都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有关资料。

代收代交的供油单位,还应设立核算税款的专门帐户,核算扣交事项。

七、代交人和纳税人违反第六条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金。

八、代收代交单位和自用自交单位,不履行纳税规定,逾期不交纳税款和累催无效的,税务机关除通知银行扣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对故意违反扣交税款规定和偷税、抗税的,除追交税款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处以应纳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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