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政策协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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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和谐社会的现实问题与对策

建设和谐社会的现实问题与对策

建设和谐社会的现实问题与对策建设和谐社会已经成为中国政府和人民共同的奋斗目标之一,这是一个社会全面、深入、持久的过程。

和谐社会是一个充满活力、生机勃勃的社会,是一个人民过上普遍安逸、充满活力、文明进步、公正平等、安定有序的美好社会。

但是,我们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现实问题。

那么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下面我们来谈一谈。

一、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还需加强社会保障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石之一,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之一。

现实中,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尚未很好地贯彻落实,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社会保障标准过低,针对群体覆盖率不高;其次,社会保障体系过于分散,专项保障领域单项保障多,涉及保障领域过多,造成信息不对称甚至是信息断裂;再次,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够专业,工作不到位。

解决上述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对策:(一)提高社会保障标准,使保障水平更好地适应人民群众的需求。

(二)加强社会保障管理与服务机构的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确保更好地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三)加强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提高数据共享和信息汇聚能力,打破不同保障领域的壁垒。

二、城乡差距仍然较大城乡差距是制约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因素之一。

现实中,我国城乡之间的差距在某些方面逐渐缩小,但在很多方面还是存在相当大的差距。

城市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而农村人民的生活水平仍然比较低;城市建设和规划取得了较好的成果,而农村的建设和规划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解决这些矛盾要采取以下对策:(一)加强城乡规划和建设,着力解决城乡差距问题,使城乡发展趋势逐步趋于一致。

(二)加强农村土地改革,尤其是土地承包制度的改革,使广大农民拥有更多的土地,获得更多的收入,提高他们的幸福感,降低城乡差距。

(三)加大对农村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力度,加强农村人口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和素质,提高其自身的生产和经营能力。

三、环境污染问题待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也是制约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因素。

浅论构建和谐社会的利益协调机制

浅论构建和谐社会的利益协调机制

浅论构建和谐社会的利益协调机制构建和谐社会是当代社会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这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现代社会中,许多不同的利益集团之间都存在着矛盾和冲突,如何协调各个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成为社会管理的重要课题。

利益协调机制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必要手段和途径之一,本文将分析和探讨利益协调机制的作用和具体实现形式。

一、利益协调机制的概念和作用利益协调机制,是指在不同利益集团之间,通过交换与合作的手段,在一定范围内实现利益的平衡与协调。

利益协调机制有助于解决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利益协调机制是不可或缺的手段和途径之一。

二、利益协调机制的具体实现形式1.合作机制。

不同利益集团之间通过合作达成共识和交换利益的方式,从而达到利益协调的目的。

例如,政府和企业之间可以通过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来实现合作,利益协调的同时增加社会福利。

2.对话机制。

利益集团之间通过对话、沟通相互了解对方的真实利益和诉求,从而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例如,政府可以通过听取民间组织和专家的声音,来改进政策,满足各方的利益需求。

3.协商机制。

不同利益集团之间透过协商、谈判,共同制定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具体措施。

例如,企业与工会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实现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增强员工的民主参与感。

4.调节机制。

在利益集团之间产生矛盾时,政府可以通过调节的方式来维护社会稳定。

例如,政府可以对社会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进行仲裁,调节利益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三、利益协调机制的价值1. 增强社会凝聚力。

通过利益协调机制的实施,不同利益集团之间得以平等相待,解决共性问题。

从而产生了更强的集体认同,增强了社会的凝聚力。

2. 加强政府的治理能力。

利益协调机制加强了政府与不同利益集团的联系,提高了政府的治理能力,降低了社会管理的难度。

3. 实现和谐社会发展。

通过利益协调机制的实施,各利益集团之间得到了平衡和协调,实现了和谐社会的发展。

影响构建和谐社会的问题、分析及对策

影响构建和谐社会的问题、分析及对策

影响构建和谐社会的问题、分析及对策影响构建和谐社会的问题、分析及对策影响构建和谐社会的问题、分析及对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作出的战略决策,对我们开展平安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近年来,随着探索新形势下维护稳定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的不断深入,切实解决了一批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平安建设工作得到强力推进,经济社会得到协调快速发展。

但是由于目前正处于改革的攻坚阶段和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和潜在矛盾仍然存在,有的甚至还比较尖锐。

归纳起来,当前不稳定问题呈现出面广量大、触发点多、突发性强、升级快、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形式多样化的态势。

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违法犯罪活动继续呈高发态势。

一是刑事犯罪总量仍在高位运行。

二是杀人、绑架、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增多。

三是侵财犯罪和经济犯罪大幅增长。

四是青少年犯罪、流动人口犯罪占相当大比重。

(二)信访形势不容乐观,信访总量仍在高位徘徊。

一是数量上升,规模扩大。

二是涉及行业多,主体成分多元化。

三是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呈高发态势。

四是城区上访问题突出。

(三)影响社会稳定的结构性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突出。

一是企业改制进入攻坚阶段,难度进一步加大。

二是城镇建设全面铺开,触动不同群体之间利益关系。

三是经济发展与土地供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四是特殊群体情绪不稳,活动频繁。

五是涉法涉诉反映的问题强烈。

(四)对敌斗争形势仍然错综复杂,对社会稳定的影响不可低估。

****功等地下组织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互联网上影响社会稳定问题也十分突出。

敌对分子围绕热点敏感问题大肆造谣煽动,企图将个别问题普遍化、经济问题政治化、局部问题全局化。

操纵网上舆论,制造思想混乱。

(五)社会经济生活中不确定因素也对社会稳定造成潜在危害。

浅析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行政调解制度

浅析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行政调解制度

浅析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行政调解制度当今社会,随着经济体制、利益格局的变革与调整,加之人们思想价值观念的变化,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也随之纷至沓来,并日益呈现出复杂化、多元化、群体化的趋势。

如何行之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是对我党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

近年来,随着创建服务型政府的积极推进,行政调解这一由行政机关主持的解纷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从实践来看,行政调解凭借其自身具有的权威、专业、高效经济等诸多优势,在当前的社会和经济生活中发挥着显著的作用。

标签:行政调解矛盾纠纷和谐社会调解制度在中国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最早在司马迁所著的《史记》中就有关于民间调解事例传说的记述。

据该书所述,舜在民间时,曾因调解历山和雷泽两个地方的民间纠纷取得成功而闻名于当时。

[1]在西周的铜器铭文中,开始出现关于调处的记载。

秦汉以降,司法官员多奉行调处息讼的原则。

至两宋,随着民事纠纷的增多,调处呈现出制度化的趋势。

明清时期,调处已臻于完备。

[2]通过上述对调解历史的追溯,可以深刻的感到:调解制度在我国拥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与理论根基。

它不仅仅是一种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方式,也是人类法律文化发展史中极具中国特色的一部分,在世界上被冠以“东方经验”的美誉。

本文将要探讨的行政调解制度,除了具有调解的一般属性外,还有其自身的独特之处。

1 行政调解基本理论概述“行政调解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出面主持的,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诉讼外活动。

”[3]目前,对于行政调解这一活动的性质,在我国理论界存在着较大的争议,结合工作实际,笔者认为:1.1 行政调解是一种非强制性的行政行为。

无论从启动、进行到最后终结,行政调解都是建立在纠纷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之上的。

有任何一方拒绝调解,就无法进入正式的调解程序;调解达成的协议,未经司法确认的,也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当前和今后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发展的主旋律。

要使其真正成为惠及全体人民的现实目标,关键是要正确地认识和把握构建和谐社会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抓住主要矛盾,理清工作思路,探索发展途径。

我认为,现在需要解决的主要是三方面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是根本出路;着力解决民生大业是关键问题;树立法治诚信意识是社会条件。

一、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是根本出路。

我国在现代化发展进程中,正处于前所未有的“黄金发展期”和“矛盾凸现期”。

在社会和谐方面,我们正面临严峻的挑战,影响社会和谐的问题大量存在,有些看似经济问题,实际是政治问题,是我们党如何从政治上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问题。

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建立与生产力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与经济基础相适应的上层建筑,它应该以社会公平作为基本原则,为每一个社会成员提供公平的政治、经济环境,使每个公民能够在公平合理的起跑线上,实现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并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获取自己的物质利益和精神享受。

但目前存在的社会不公,虽然经济方面有严重的缺陷,但更主要的是政治上的不公平。

其根源就在于一部分人掌握着不受监督、不受制约的绝对权力,把本应当用来为人民服务的权力变成了私有的特权。

这种政治不公平的局面,只有通过政治体制改革,建立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把执掌权力者的行为,置于法律、舆论和人民群众的严格监督之下,才可能有效改变。

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是实现政治民主化。

要达到这一要求,重要的是必须解决权力的授予方式,扩大民主选举,使公民在更大的范围之内真正地实现政治参与,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力,并对自己选出的官员确实拥有监督权和罢免权。

还必须切实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原则,不断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当然,政治体制改革必须考虑策略方式,选择有利时机,形成动力机制。

建设和谐社会的面临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建设和谐社会的面临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建设和谐社会的面临的问题与对策分析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们的社会也在不断发展和进步。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一直在追求和谐社会。

但是,要建设和谐社会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

为了建设和谐社会,我们需要分析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社会结构不公平要建设和谐社会,最基本的一点就是要解决社会结构不公平的问题。

我们的社会结构不公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贫富分化,二是城乡差异。

在城市里,富人越来越富,穷人越来越穷。

在农村里,农民的收入水平远远低于城里人。

这样的不公平分配是造成社会不和谐的主要原因之一。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解决。

首先,我们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保障劳动者的最基本权益。

其次,我们应该加大对农村的投资力度,让农民的收入得到提高。

此外,我们也可以采取税收政策来调控富人和穷人之间的财富分配。

二、环境污染严重我们的环境问题也是我们要建设和谐社会时所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

环境问题主要表现在空气、水、土壤等方面的污染。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和健康。

如果我们不解决这些问题,我们的社会将无法实现真正的和谐。

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加大环保投入,制定更加严格的环保法规,推广环保技术和设备。

政府也应该加大对环保工作的投入,同时鼓励企业开发环保设备和技术。

三、社会道德水平低下现在的社会道德水平越来越低,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层出不穷。

道德水平低下是造成社会不和谐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因此,我们必须加强道德教育,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

为了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我们可以从多个方面入手。

我们可以加强学生道德教育,建立良好的家庭和社会环境,倡导诚信和正义。

政府也可以加大对道德建设的投入,通过法律手段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正义。

四、社会治理问题社会治理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

社会治理问题主要表现在治安、公共安全、卫生、教育等方面的问题。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社会的安定和秩序。

加强社会治理构建和谐社会

加强社会治理构建和谐社会

加强社会治理构建和谐社会社会治理是指通过合法的、有序的手段和方式,对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问题进行干预、调控和管理,以实现社会稳定、社会安全和社会发展的目标。

加强社会治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本文将从加强社区治理、完善法律法规、提升公共安全、推动社会组织发展等多个方面探讨如何加强社会治理以构建和谐社会。

一、加强社区治理社区是城市管理的基本单元,加强社区治理是提高城市治理能力和水平的重要途径。

首先,要加强社区基层组织建设,设立居民委员会或居民自治组织,促进居民的自治参与。

其次,要加强社区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的社区警务体系,增加巡逻警力,在社区内加强治安巡逻和秩序维护。

另外,要注重社区文化建设,开展各类文化活动,提升居民的文化素养和文明意识。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加强社区治理,提高社区的管理水平,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

二、完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依据和工具。

要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首先,要加大立法力度,及时修订和制定符合时代发展需求的法律法规。

其次,要加强执法力度,加强对法律法规的执行监督,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此外,还要加强对法律法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可以为社会治理提供有力支持,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和法治建设。

三、提升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是社会治理的核心问题之一,是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要提升公共安全,首先要健全安全防控体系,加强对各类安全风险的预警和防控措施。

其次,要加强公共安全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的公共安全设施配置水平,保障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另外,要加强公共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提升公共安全水平,为社会的稳定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四、推动社会组织发展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参与主体,其发展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要推动社会组织发展,首先要加强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引导,鼓励各类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活动。

中国的社会问题与社会治理构建和谐社会的挑战

中国的社会问题与社会治理构建和谐社会的挑战

中国的社会问题与社会治理构建和谐社会的挑战社会问题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种不利于社会发展与和谐稳定的现象。

作为一个多元复杂的国家,中国面临着许多社会问题,如贫富差距、农村留守儿童、环境污染等等,这些问题给社会治理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然而,社会治理的目标是构建和谐社会,为人民创造一个更加幸福、安定和有力发展的社会环境。

因此,解决中国的社会问题是促进社会治理的关键。

首先,贫富差距是中国面临的主要社会问题之一。

近年来,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了很多财富,但也加剧了贫富差距的扩大。

一方面,城市发展迅猛,一些富裕阶层的生活水平大幅提高,而另一方面,农村地区和一些弱势群体的贫困状况并未得到有效改善。

解决这个问题需要通过改革完善税收制度,实施有效的社会保障政策,促进公平的教育机会,推动农村地区的发展等。

这需要政府、企业和各个社会组织的共同努力,以确保贫富差距逐渐减小,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其次,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也是中国社会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许多农村家庭把孩子留在家乡,父母则去城市打工。

这导致了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出现,他们面临着教育、心理健康和成长环境等方面的挑战。

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政府提供更加优质的教育资源,加大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注和保护力度,同时也需要社会组织、志愿者和社会企业等积极参与,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更好的关爱与帮助。

此外,环境污染问题也是当前中国所面临的社会问题之一。

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快速发展的同时,环境污染成为了社会治理的一大挑战。

严重的空气污染、水源污染和土壤质量下降等问题不仅影响着人民的生活质量,还对生态系统和可持续发展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解决这个问题,中国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举措,如加强环境监管、推行绿色发展理念、加大投入力度等。

然而,环境保护依然是一个长期的任务,需要广泛的社会参与和全方位的协调,以促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

在解决中国的社会问题的同时,社会治理也面临着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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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政策协调问题——以计划生育政策为例一、普惠制惠民政策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之间形成的导向冲突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

近年来,国家采取的一系列惠民政策,正是为了实现这一目标。

这些政策的主旨可用授利于民、造福于民、方便于民来概括,分别覆盖了农民增收、改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等方面,实实在在惠及了城乡千家万户。

但是,从“十五”以来制定实施的部分主要面向农村的惠民政策来看,这些政策要么是彻底的普惠,要么只是根据个人经济条件进行筛选,基本没有对受益人以是否符合基本国策为标准进行的资格认定。

从各方面调研反映的情况看,这些初衷为民的政策由于制定和实施中考虑欠周已经在一定程度导致了惠民政策与基本国策在导向上的不一致,尤以对当前正处于敏感时期的计划生育工作的影响较为明显。

1.从促进农民增收方面的政策来看为了解决农民增收问题,中央对农村的免税和补贴政策力度一直在加大。

从2002年免除农民的“三提五统”到2004年开始减免农业税,全国农民比税改前人均少负担近200元/年;另外,从2004年开始实施直补、间补农民政策,直补农民现金合400元/人/年,加上良种、农机具等各种间接补贴,一减一补,较明显地提高了农民的现金收入。

在生育意愿有违“规”动机的人群数量在增大但农村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尚未及时跟上的情况下,收入增长带来的后果可能不是“富而思乐”而是“富而思生”,有些地方已经出现似乎与各国经验反常但合乎中国国情的生育意愿与收入同步增长的现象。

其后,尽管有关改善公共服务的惠民政策(主要指社会保障方面)也逐步出台,由于生育意愿的惯性较大加之这些政策中也并未体现出计划生育政策方面“违者罚、顺者奖”的原则,这种情况仍然存在。

而且,增收政策的一视同仁,使得刚刚推行的计划生育奖补政策等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导向力度相形之下显著减弱。

还有些农村地区,在城市化或者工程占地补偿中,采取的是按人头发放政策,有的农民超生后所交纳的社会抚养费低于人均征地补偿费,超生仅计算直接经济效益也“产出大于投入”。

这种情况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冲击就更直接了。

2.从改善公共服务方面的政策来看仅列举其中最为敏感的教育、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

——以教育为例。

2004年开始实施的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尤其是2006年开始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在相当程度上降低了群众抚育子女的成本。

由于享受政策的八类人群的划分标准主要就是“经济困难”,这样的惠民政策反而可能起到激励部分低收入家庭违反政策多生的效果。

而且,目前享受政策的贫困学生中超过30%来自双子女或多子女家庭,其中约10%是违法生育子女,少数还未接受违法生育经济处理(缴纳罚款和社会抚养费等)。

这种状况易于对群众产生错误导向:反正读书不要钱了,超生的孩子国家还要一视同仁地补助学费,违法比守法更划算。

这种导向对计划生育政策执行的影响是显然的。

——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为例。

先于农村低保制度的计划生育奖补政策实际上就是一种替代性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但即将全面建立的农村低保制度,从影响力度和影响面来看,都已显著大于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奖励补助金。

从影响力度来看,2006年全国的人均月保障标准达70.3元/人/月,已经高于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50元/人/月),且是即时可得,没有60岁以上限制条件;从影响面来看,全国已经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数达1262万余人(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后农村2370万贫困人口都可享受),而独生子女奖励补助金覆盖范围最多只有200万人。

显然,普惠制的农村低保政策的导向作用实际上更大,甚至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计划生育奖励补助的效果,这对计划生育政策的不利影响是显然的。

这两方面的政策都说明,惠民政策的普惠如果不和计划生育政策相协调,容易使群众形成这样一种错觉:多子多福——孩子生得多的家庭享受的社会福利也越多。

另外,有的普惠制政策中还人为设定了不利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障碍。

如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明确排除了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对象,其治疗费用不纳入报销范围。

手术后遗症是不可完全避免的,现在的后遗症患者98%以上均是历史原因造成的,人口计生系统现有的治疗费补助标准较低,解决不了大问题。

如果农村合作医疗在这方面设置了障碍,则必然从另一个方向阻碍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

3.从社会管理便民措施来看社会管理的便民措施,也是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

但这些措施在出台时存在这样的普遍问题:配套政策和管理环节替代措施尚未出台,为了便民,原有的政策就已取消,造成了原有兼顾各方面考虑的政策在某方面的管理失效。

这类问题在我国屡见不鲜。

这些年来较突出的包括取消婚检、放宽入户审核等,也给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带来较大冲击。

例如新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当事人凭身份证即可办理结离婚登记,取消强制婚前检查。

这些措施方便了群众,但也弱化了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力度,造成违法怀孕、违法生育发现难(如一半以上的育龄妇女长期外出)、取证难、处理难问题,影响了计划生育工作。

总计这三类惠民政策,发现历来对独生子女家庭的特殊奖励或扶助没有与普惠制惠民政策的出台与时俱进:在新政策中,独生子女家庭的特殊优惠或优先优惠都没有体现,这可形象地比喻为“水涨船不高”,在计划生育管理越来越多地采用经济手段的今天其负面影响越发明显。

而理论上,家庭的生育决策选择取决于边际孩子预期成本与效益比较,通过利益调节,可以有效降低计划生育家庭的孩子成本和计划外生育家庭的孩子效益,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的孩子效益和计划外生育家庭的孩子成本,从而影响家庭生育决策。

如果计划生育家庭和计划外生育家庭的孩子效益相仿,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力度就会被削弱。

事实上,不仅是普惠制惠民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产生了政策导向冲突,其它本意是促进构建和谐社会的政策在某些方面也与环境保护、节约资源等基本国策产生了导向冲突。

二、普惠制惠民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未建立部门协调机制是政策导向冲突的成因普惠制惠民政策的纷纷出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

但这类政策涉及面广且在我国属于“新”政策,诸多政策过程需要完善,需要在坚持惠民导向的同时兼顾各方面考虑。

就以和谐社会总体目标的要求来看,这些政策应该服从于这样一个基本原则:“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

显然,公平正义不仅是和谐社会的六个目标之一,也是和谐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

根据上述公平正义要求,对惠民政策和基本国策的导向冲突可做如下衡量:基本国策关系到国家的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支柱,充分体现了一个国家认为的”公平正义”原则。

与基本国策衔接不够的普惠制惠民政策似乎有助于实现“机会均等化”,却忽略了一个普遍存在的事实:从符合政策(尤其是基本国策)的角度而言,人群本身是差别化的,有少数人因为在某些方面违反了既有政策甚至是基本国策,在享受这些新出台的惠民政策时不应获得机会公平。

这就好比违法的人会在某些方面被剥夺公民权利一样。

否则,惠民政策就会产生不利于基本国策执行的激励效果:对不符合基本国策的人群而言,违“规”之后还能照样受益于有关政策,甚至受益程度大于违“规”所失,必然产生从利益角度而言的违“规”导向。

这不仅加大了基本国策的执行难度,对符合政策的人而言,这事实上也构成了机会不公平。

普惠制惠民政策的初衷只是改善人民福利,并非是为了搞另一种形式的“平均主义大锅饭”,人均福利的改善仍然是在符合国家基本方针、与基本国策不违背的前提下。

如果有关惠民政策不利于执行基本国策,最终结果也是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

以此衡量为基础,具体到计划生育,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总结政策导向冲突的直接成因:①在促进增收和改善公共服务政策方面,有关政策出台过程中忽略了其不仅有授利、造福于民的作用,也有物质激励导向的作用。

由于这种物质导向的涉及面广,因此其社会心理影响是巨大的。

一视同仁的普惠反而是对遵守国策的大多数人不公平,从而会形成违“规”导向。

②在社会管理政策方面,忽略了原有政策具有多方面的管理功能。

如果没有相关替代措施或统筹考虑,某个方向的单纯意图的便民反而会带来比原来更多的扰民。

一般而言,原有政策在当初出台时都是有合理性的,在执行中也肯定发挥了较有力的管理作用,只是按和谐社会的要求来看,有若干不尽人意之处。

对策通常是两个:取消它或完善它。

若取消它,必须有其合理管理功能的替代政策出台为前提;若完善它,则需要相关部门都参与进来,确保在完善不尽人意之处的同时,原有的管理功能仍然有效。

否则,就会带来政策导向冲突。

可以利用政策过程理论从更基本的层面分析这种冲突的制度成因。

根据政策过程理论,成功的政策过程中应该有两个要素:政策制定环节的协调机制和政策实施环节的利益相关者参与机制。

政策制定环节应该强调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基础上的协调,政策实施环节应该强调以优先取得整体利益建立实施机制。

为了保证政策变迁能在达到目的的同时稳定原有政策的效果,避免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的局面(即新政策在某一方向改善的同时造成了与其它政策的冲突),政策协调应该更多体现在制定过程中,在协调中应体现整体利益优先的原则。

据此,可认为产生惠民政策与基本国策的导向矛盾根本的制度成因是:政策协调机制不完善,没有明确基本国策作为整体利益的反映应是所有政策的上位政策,有关本意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政策在制定和实施中未建立有效的基本国策主要执行部门参与机制。

例如,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决不仅仅是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工作,但许多关联到计划生育政策的惠民政策却并没有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参与到其制定和实施中,以致在有的部门出现所谓“国家利益部门化”的同时,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却出现了“国家义务部门化”的尴尬局面。

三、若干政策建议随着构建和谐社会更多措施的出台和各项政策力度的加大,这种本意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政策和基本国策导向冲突的涉及面和后果还将扩大。

如果不从政策制定和实施机制上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就难以解决已有问题和防止产生新问题,难以真正落实惠民初衷。

仍以计划生育为例,根据前述分析,应该从以下两方面建立这样的基本国策协调机制。

1、在政策制定环节,切实做到“国策上位、优先优惠”。

即明确计划生育为惠民政策的上位政策,建立基本国策协调机制,从普惠制惠民政策的各个方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确保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应由国务院出台相关文件,建立基本国策协调机制,明确惠民政策的制定应有基本国策的主要执行部门参与。

同时,建议国家对已经实施和正在制定的各种惠民政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导向冲突加强调查研究并据此做出修改调整。

在政策调整中,应从惩、奖两方面加大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做到“区别对待”和“水涨船高”。

“惩”方面的“区别对待”指要尽快完善农民增收和改善公共服务政策方面的甄别筛选机制,明确规定对合法生育子女和违法生育子女在政策享受标准上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者在享受国家补贴方面应显著少于符合政策者,以利形成政策的正确导向;“奖”方面的“水涨船高”指在实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低保及医保等制度中,应充分体现“奖优”原则,在统一基本国民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明确对于计划生育家庭及其成员的具体倾斜政策,确保在普惠制政策施行后能让计划生育家庭“水涨船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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