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2008

合集下载

最新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法规

最新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法规

最新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法规•· 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修订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管理使用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路工程耕地占用税征收办法的通知•· 关于公路工程耕地占用税征收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海南省耕地占用税征收实施办法•· 财政部关于抓紧耕地占用税征收入库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财政部关于对架空电线下的林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函•·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上海市耕地占用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规定》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颁发上海市耕地占用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江苏省关于颁发《江苏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财政部颁发《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安徽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式样及使用说明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征管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耕地占用税检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9号――关于修订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的公告•· 关于神朔铁路占地征免耕地占用税的通知•· 关于京九铁路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答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辽宁省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划转的通告•· 关于对法警训练基地建设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州高校新校区项目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关于对神——朔铁路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和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工作规程》的通知•· 河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773 1/16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尾页•· 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实施方案•·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式样及使用说明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暂行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辽宁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福建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耕地占用税、契税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办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株六复线”铁路建设部分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关于组织开展耕地占用税执法检查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减免税审批程序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寺庙教堂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对港商投资企业征用耕地开发房地产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垭水利枢纽工程在湖南省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批复•· 关于对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做出的批复•· 云南省政府关于调整菜地耕地占用税税额的通知•· 关于对港商投资企业征用耕地开发房地产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关于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统一公路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京津塘高速公路工程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路建设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对狐狸养殖场等应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关于寺庙教堂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问题的批复•· 关于铁路建设用地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公路耕地占用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公路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关于环卫部门征用耕地扩大垃圾堆放场应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函•· 财政部关于大中型水电、交通工程耕地占用税问题的答复•· 关于耕地占用税收入(地方部分)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 河北省农业四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财政部关于对港商投资企业征用耕地开发房地产征收耕地占有税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发耕地专用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若干规定•· 天津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农委拟订的《天津市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若干规定》的通知•· 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工作通知》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收试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全省土地税费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税区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规定及制发北京市农业税收经费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农业税征收暂行实施办法》等农村税费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773 2/16 首页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尾页•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税征收办法等8个农村牧区税费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城区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城区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农业税征收办法(试行)》等办法的通知•· 关于建立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管理制度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税征收暂行办法•·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征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土地管理局、省财政厅《云南省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梅州市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税费征收管理和完善收费办法的通知•· 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印发经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业税核产定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农业税核产定税办法(试行)•· 重庆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财税收入检查的通知•· 甘肃省农业税核产定税办法(试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税等四项税收征收管理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农村企业用地调节费征收管理办法•· 大连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恩施州经济开发区土地征收储备资金和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州经济开发区土地征收储备资金和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农业税征收人员统—着装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山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发《北京市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海淀区地税局在税务登记中调整纳税人经营范围有关情况的批复•·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规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业税等四项税收征收管理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税改办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乡财乡用县监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沈阳市农业发展基金征收使用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实施《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办法•· 河北省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税征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税征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773 3/16 首页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尾页查找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专长律师•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香港•澳门•台湾•海外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推荐律师宋晓文律师广西南宁王义律师广西南宁陆贤凤律师广西南宁熊潇敏律师广西南宁胡志鑫律师广西玉林罗海华律师广西柳州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相关法规专题•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赔偿•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物业税征收范围•占用耕地补偿金额•农村耕地占用标准•房产税征收范围•房产税的征收范围•非法占用耕地•非法占用耕地罪•耕地占用税会计分录•耕地占用税账务处理•耕地占用税税率•耕地占用税相关政策•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新房产税的征收范围•社会抚养费征收规定•房屋拆迁范围•耕地保护•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征收农用地•征收补偿•征用耕地•房屋征收•土地征收费•专利保护范围•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海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

海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

海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二〇〇九年六月琼土环资耕字〔2009〕17号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发布《海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37号),我厅组织制定了《海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下称《标准》),《标准》成果已通过国土资源部组织的专家评审论证。

现将《标准》发布,自2009年7月1日起在全省试行。

试行期间,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执行本《标准》。

请各有关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将发现问题和意见及时反馈我厅,以便今后修订完善。

附件:《海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二00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主题词:土地月开发整理标准通知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办公室2009年6月26日印发(共印45份)海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二00九年前言为加强土地整理项目管理,统一规范建设标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37号),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组织有关技术力量,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编制了《海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本标准编制于2008年12月11日通过国土资源部专家组评审。

本标准包括总则,建设目标,建设条件,工程类型区与工程布局,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及生态环境保持工程,附录等章节。

本标准内容涵盖土地开发整理涉及的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等方面。

本标准经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批准后,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并颁布实施,作为海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地方行业标准试行,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预算编制、工程管理、工程验收提供依据。

海南省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优惠政策

海南省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优惠政策

省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优惠政策为强化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导向和推动作用,地税之窗本期推出"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优惠政策",帮助广阔纳税人了解和维护自身权益,促进税收应优尽优,扶持和推动省房地产及建筑业安康开展。

1、营业税对中华人民国境(以下简称境)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假设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11号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假设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对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69号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1〕277号上述关于县级以上(含)地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原创】土增税清算中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是否可以合并计算

【原创】土增税清算中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是否可以合并计算

【原创】土增税清算中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是否可以合并计算作者:俞银琪许乐方敬春案情回顾海南三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正实业公司、上诉人)因与被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被上诉人)税务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前由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2012)龙行初字第73号行政判决书,三正实业公司不服,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正实业公司于2007年1月开工建设的'执信·海天怡心园',于2009年1月竣工,同年9月,三正实业公司聘请海南恩特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鉴证审核,并于10月22日向市地税局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三正实业公司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公布的琼地税发(2009)104号《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相关文件,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合并清算,申报应缴、补缴土地增值税为0。

市地税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87号文第一条第二款、国税发(2009)91号《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十七条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9)187号)通知第二条、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复函》琼地税函(2010)429号第三条的规定:认为对同一清算单位的房地产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应分别计算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增值额、增值率,征收土地增值税,遂于2012年2月7日向三正实业公司作出《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缴纳通知书》(即海口市地税清缴(2012)2-1号),认定三正实业公司开发的该项目清算应缴土地增值税3,212,908.80元,已缴2,893,751.70元,应补319,657.10元,限于2012年2月20日到税务机关缴纳。

三正实业公司不服,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申请复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作出琼地税复决字(201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市地税局的决定,三正实业公司不服,遂向法院起诉。

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

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年8月1日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2008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确定土地权属,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权属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归属。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第三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理。

第四条确定土地权属和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以法律、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尊重历史和现实,实事求是,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第二章土地权属第五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四)江河、湖泊和海洋冲刷、淤积形成的土地和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五)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和土地都已经实际并入国有农、林、牧、茶、渔、盐场(以下统称国有农场)后,原属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七)政府和军队接收的敌伪地产;(八)经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的军事用地;(九)1962年9月27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公布前,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的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十)《六十条》公布时起至1982年5月14日《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以下简称《征用土地条例》)实施以前,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和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1.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土地;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土地;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3.进行过补偿或劳动力安置的土地;4.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土地;(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一批法规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一批法规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一批法规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2008年1月1日,共55部法规、规章开始实施,其中国家级法规25部,地方级法规30部。
国家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如下:
发布单位
名称
文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三)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89号
财政部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47号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修订)
江苏省南京市
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南京市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9号
南京市非机动车燃油助力车交通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1号
发布单位
名称
文号
江苏省苏州市
苏州市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
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
广东省广州市
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广东省深圳市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

耕地占用税法规汇总(中央税务法规)

耕地占用税法规汇总(中央税务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揭阳潮汕机场减征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财税[2009]126号[2009-10-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全文有效财税[2009]37号[2009-04-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通报全文有效财税[2009]28号[2009-03-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补征税款等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财税[2009]19号[2009-02-17]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有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49号[2008-02-2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全文有效财税[2007]176号[2007-12-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有效国税发[2007]129号[2007-12-26]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全文有效国务院令2007年第511号[2007-12-0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耕地占用税、契税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全文有效国税发[2005]44号[2005-03-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有效国税发[2004]99号[2004-08-03]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中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财税[2004]60号[2004-04-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运会场馆建设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全文有效财税[2004]38号[2004-02-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州高校新校区项目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财税[2004]16号[2004-01-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建设引起拆迁安置占地有关耕地占用税政策的批复全文有效国税函[2004]57号[2004-01-0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秦始皇陵遗址公园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全文有效财税[2003]226号[2003-11-0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城镇建设中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财税[2003]140号[2003-07-0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星光计划”项目建设占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全文有效国税函[2002]1168号[2002-12-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株六复线”铁路建设部分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全文有效国税函[2001]793号[2001-11-0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国税函[2001]178号[2001-03-0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织开展耕地占用税执法检查的通知全文有效国税函[2000]538号[2000-07-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垭水利枢纽工程在湖南省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全文有效国税函[1999]916号[1999-12-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用地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国税函[1999]537号[1999-08-0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狐狸养殖场等应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全文有效国税函[1999]466号[1999-07-0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建设临时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全文有效国税函[1999]142号[1999-03-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耕地占用税征免事项的通知全文有效国税发[1998]209号[1998-12-0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非法占地追缴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国税函[1998]641号[1998-10-30]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返还后的耕地占用税使用方向的规定的通知全文有效国三峡委发办字[1998]6号[1998-02-0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及二三期移民工程在河南省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通知全文有效财税字[1998]160号[1998-01-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及二三期移民工程在山西省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通知全文有效财税字[1998]164号[1998-01-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全文有效国税发[1997]81号[1997-05-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法警训练基地建设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财税字[1997]24号[1997-02-12]财政部关于对神一一朔铁路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财税政字[1996]156号[1996-08-15]财政部关于对港商投资企业征用耕地开发房地产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财税政字[1996]154号[1996-08-08]财政部关于对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全文有效(96)财税政字第155号[1996-08-0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用地征免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财税政字[1996]155号[1996-08-08]财政部关于京九铁路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答复全文有效(95)财农税字第5号[1995-06-06]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94)财农税字第28号[1994-06-10]财政部关于“三资”企业建旅游、服务等设施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全文有效(93)财农税字第59号[1993-10-29]审计署、财政部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耕地占用税审计工作的通知全文有效审农发[1993]104号[1993-04-19]财政部关于京九铁路耕地占用税纳税人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93)财农税字第15号[1993-04-08]财政部复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监狱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财政部关于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捐款建设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2]78号[1992-12-02]财政部关于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捐款建设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全文有效(92)财农税字第78号[1992-12-02]财政部复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国家旅游度假区建设占用耕地上交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92)财农税字第61号[1992-11-20]财政部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煤炭行业建设的30公里以上铁路专用线耕地占用税问题意见的函全文有效(92)财农税字第37号[1992-07-21]财政部复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全文有效(92)财农税字第36号[1992-07-20]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92)财农税字第33号[1992-07-07]财政部关于寺庙教堂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全文有效(92)财农税字20号[1992-05-19]财政部复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寺庙教堂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全文有效(92)财农税字第20号[1992-05-19]财政部关于消防队、边防检查站、预备役部队缴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1991]财农税字89号[1991-12-28]财政部关于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91)财农税字第55号[1991-10-21]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以土地作价入股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91)财农税字第53号[1991-10-11]财政部关于对未征用的采煤塌陷占用耕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全文有效(91)财农税字第51号[1991-10-07]财政部关于对未征用的采煤塌陷占用耕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全文有效(91)财农税51号[1991-10-07]财政部关于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91)财农税字第43号[1991-07-01]财政部关于修建地下油气管道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1991]财农税字第9号[1991-02-02]财政部关于开征耕地占用税前越权批地重新办理批准手续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1]第6号[1991-01-28]财政部关于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全文有效(91)财农税3号[1991-01-11]财政部关于开征耕地占用税前越权批地重新办理批准手续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91)财农税字第6号[1991-01-09]财政部关于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全文有效(91)财农税字第3号[1991-01-01]国务院清欠税款领导小组关于认真清收耕地占用税拖欠款的通知全文有效(90)国清欠字第12号[1990-12-26]财政部关于农民建房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的解释全文有效(90)财农税字第82号[1990-11-06]财政部关于农民建房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解答全文废止(90)财农税字第64号[1990-08-30]财政部颁发《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90)财农税字第56号[1990-08-01]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全文有效(90)财农税字第55号[1990-07-08]财政部关于人武部修建民兵训练基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0]第45号[1990-06-22]财政部关于人武部修建民兵训练基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90)财农税字第45号[1990-06-02]财政部关于缓征三线调整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90)财农税字第46号[1990-06-02]财政部关于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第二期工程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90)财农税字第17号[1990-05-10]财政部关于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第二期工程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0]第17号[1990-05-10]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0]第16号[1990-04-21]财政部关于是否返退西南交大已交耕地占用税税款的复函全文有效(90)财农税字第14号[1990-04-07]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90)财农税字第16号[1990-04-01]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实行预征办法的函全文有效(89)财农税字第114号[1990-02-21]财政部关于占用已开发的盐田应照征耕地占用税的复函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0]第6号[1990-01-31]财政部关于占用已开发的盐田应照征耕地占用税的复函全文有效(90)财农税字第6号[1990-01-01]财政部关于统一公路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有效(89)财农税字第106号[1989-12-09]财政部关于统一公路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有效[1989]财农税字第106号[1989-12-09]财政部关于统一公路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有效[1989]财农税字106号[1989-12-09]财政部复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占用原属部队用地的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89)财农税字第83号[1989-11-25]财政部复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对未经批准占地追税期限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89)财农税字第64号[1989-10-07]财政部复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设医院职工居住区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复函全文有效(89)财农税字第58号[1989-09-15]财政部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修建防火公路占用耕地申请免税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89)财农税字第61号[1989-09-15]财政部复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89)财农税字第54号[1989-09-08]财政部复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地震重灾区耕地占用税问题全文有效(89)财农税字第28号[1989-05-30]财政部复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关于水电工程交纳耕地占用税问题全文有效(89)财农税字第21号[1989-04-30]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实行预征办法的函全文有效[1989]财农税字第114号[1989-02-21]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全文有效[1989-02-21]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全文有效(89)国发第15号[1989-02-01]财政部关于烈士陵园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88)财农税字第90号[1988-12-27]财政部复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因铁路建设引起其他部门占用耕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全文有效(88)财农税字第85号[1988-12-19]财政部复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未经批准的临时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全文有效(88)财农税字第66号[1988-11-23]财政部关于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88)财农税字第61号[1988-10-10]财政部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街道、人行道、厕所和市场等公共设施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全文有效(88)财农税字第58号[1988-10-07]财政部复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三来一补”企业等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全文有效(88)财农税宇第54号[1988-09-30]财政部关于猪场建房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全文有效财农税[1988]44号[1988-09-12]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88)财农税字第47号[1988-09-10]财政部关于环卫部门征用耕地扩大垃圾堆放场应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函全文有效(88)财农税字第50号[1988-09-07]财政部关于猪场建房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全文有效(88)财农税字第44号[1988-09-02]财政部关于大中型水电、交通工程耕地占用税问题的答复全文废止(88)财农税字第43号[1988-09-01]财政部关于抓紧耕地占用税征收入库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88)财农税字第36号[1988-07-29]财政部复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党校、干校、私人医院、诊所等征免耕地占用税问题全文有效(88)财农税字第25号[1988-06-23]财政部关于采煤塌陷地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88)财农税字第27号[1988-06-07]财政部关于煤炭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88)财农税字第26号[1988-06-07]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有效(88)财农税18号[1988-05-31]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保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联合通知全文有效(88)财农税13号[1988-05-26]财政部关于京津塘高速公路工程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88)财农税字第12号[1988-05-16]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银行扣缴耕地占用税拖欠税款的联合通知全文有效(88)财政农税8号[1988-05-07]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银行扣缴耕地占用税拖欠税款的联合通知全文有效(88)财农税字第8号[1988-05-07]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银行扣缴耕地占用税拖欠税款的联合通知全文有效[(88)财农税字第8号[1988-05-07]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保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联合通知全文有效(88)财农税字第13号[1988-05-06]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有效(88)财农税字第18号[1988-05-01]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管理使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88)财农税字第3号[1988-03-09]财政部关于三线调整企事业单位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88)财农字第29号[1988-02-01]财政部关于公路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87)财农字第472号[1987-12-21]财政部复中国黄金总公司关于对年产万两以上黄金矿可酌情减征耕地占用税问题全文有效(87)财农字第418号[1987-11-27]财政部颁发《关于耕地占用税收入(地方部分)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有效(87)财农字第341号[1987-10-26]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收入(留地方部分)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全文有效(87)财农341号[1987-10-25]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87)财农字第316号[1987-08-25]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全文有效(87)财农字206号[1987-06-25]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全文有效财农[1987]206号[1987-06-25]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有效(87)财农223号[1987-06-24]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有效(87)财农字第223号[1987-06-20]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全文废止国发[1987]27号[1987-04-01]财政部关于“三资”企业建旅游、服务等设施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3]59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京九铁路耕地占用税纳税人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3]15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2]33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寺庙教堂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财政部关于开征耕地占用税前越权批地重新办理批准手续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1]6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1]55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以土地作价入股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1]53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对未征用的采煤塌陷占用耕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1]51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1]43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1]3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农民建房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的解释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0]82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占用已开发的盐田应照征耕地占用税的复函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0]6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人武部修建民兵训练基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0]45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第二期工程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0]17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0]16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实行预征办法的函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89]114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统—公路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89]106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烈士陵园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88]90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银行扣缴耕地占用税拖欠税款的联合通知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88]8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88]61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环卫部门征用耕地扩大垃圾堆放场应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函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88]50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88]47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荷泽铁路大桥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88]46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猪场建房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88]44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采煤塌陷地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88]27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煤炭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88]18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确保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联合通知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88]13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京九铁路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答复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5]5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农民建房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的通知全文有效财农字[1990]82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收入(留地方部分)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全文有效财农[1987]341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三线调整企事业单位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财农字[1988]29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有效财农字[1987]62号[1900-01-01]国务院清欠税款领导小组关于认真清收耕地占用税拖欠税款的通知全文有效国法欠字[1990]212号[1900-01-01]国务院清欠税款领导小组关于认真清收耕地占用税拖欠款的通知全文有效国清欠字[1990]12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法规全文有效财农字[1987]206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暂行法规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0]56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缓征三线调整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0]46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是否返退西南交大已交耕地占用税税款的复函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0]14号[1900-01-01]。

税法概论(内有巩固复习题答案

税法概论(内有巩固复习题答案

19
3、按照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四种: (重点掌握)P9 ①对流转额课税的税法。 ②对所得额课税的税法。 ③对财产、行为课税的税法。 ④对自然资源课税的税法。
4、按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 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
可编辑版
20
第三节 我国税收立法、税法调整与实施 (熟悉)
可编辑版
14
(3)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 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 要标志。我国目前税率形式有比例税率、超额累 进税率、定额税率、超率累进税率。
税率形式 比例税率
适用的税种
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企业所得税等
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
定额税率
资源税、车船税等
2、税法的目的: (1)保障国家的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2)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 (3)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这是税法的主要目
的)
可编辑版
3
3、税法与税收的关系: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 现形式,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
4、税收:是国家为了行使其职能,为了满足 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 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7
①权利主体的构成 征税主体: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
关和财政机关; 纳税主体:即纳税义务人,包括法人、
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 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在华虽然没有机构、 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或 组织。(我国采取属地兼属人原则)
二者的关系:权利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 平等,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不对等(是行 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这是税收法 律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当然,税收法律的 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又是对等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17号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已经2008年10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届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罗保铭
二00八年十一月一日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以下土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一)耕地;
(二)园地;
(三)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所称园地,是指果园、桑园、茶园等以种植集约经营的经济型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为主的土地。

第四条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2年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五条本省各市、县、自治县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规定如下:
(一)海口市、三亚市每平方米为35元;
(二)洋浦经济开发区、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澄迈县、临高县、儋州市、东方市、昌江黎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
治县每平方米为25元;
(三)定安县、屯昌县、白沙黎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五指山市每平方米为20元。

国有农场(含市、县、自治县管的农、林、牧、茶、渔、盐场)的适用税额,按所在市、县、自治县税额标准执行。

第六条占有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第七条本办法的具体运用问题由省财政、地方税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5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南省耕地占用税征收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