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企业申请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引导企业将产品推向国内外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以下简称采标标志),是我国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的一种专用证明标志,是我国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的一种专用证明标志,是企业对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的自我声明形式。
企业自愿采用,并对采标产品的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设计采标标志图样。
第四条国家技术监督局分期、分批公布实施采标标志的产品目录及相应的我国采标标准和国际标准,以便企业采用。
第五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企业可以使用采标标志,并依照采标标志图样,在采标产品的包装、标识、标签或产品说明书上自行印制:(一)产品按照等同、等效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二)采标产品的各项质量要求稳定地达到所采用标准的规定,并达到批量生产能力。
(三)纳入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实施采标标志产品目录。
第六条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企业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企业在使用采标标志后3日内,应向受理备案的部门一式三份报送以下材料:(一)备案报告。
内容包括:采标产品名称、采用标准的来源、产品达标状况、批量生产情况、备案单位(盖章)。
备案报告格式见附件:(二)提供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文本。
如属于采用国际标准,应附报采用标准的中文译本。
(三)产品是按采标的企业标准生产的,必须提供由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行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出具的采标企业标准符合等同、等效采用相应国际标准要求或符合相关国际标准规定的证明材料;(四)提供能证明稳定生产的质量检验数据和产品质量达到标准规定的结论;根据产品生产的特点,出具近期三次(或三个月,每月一次)的产品质量检验数据;由省辖市(地)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设置(或授权)的检验机构,或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数据和产品质量达到标准的证明;或由具备检验条件的企业自检并得到上述任一机构认可的检验数据。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与采标标志备案工作规定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推进我省采用国际标准工作,规范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与采标标志备案工作程序,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和《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及受委托的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和受理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与采标标志备案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采用国际标准,包括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本规定所称采标标志系指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见附件1)。
第四条采用国际标准坚持企业自愿,政府推动的原则,鼓励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并对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进行认可;鼓励企业在产品包装、标识标签、说明书或其宣传资料上广泛使用采标标志。
第五条采用国际标准分为等同采用和修改采用,不包括非等效采用。
第六条对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实行认可审查制度。
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实行备案制度。
第七条产品质量达到已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已备案的企业标准,以下简称采标标准)要求的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采标单位),可以向省质监局申请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并可同时申请使用采标标志。
第八条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受理工作由省质监局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受理部门)组织开展。
第九条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与采标标志备案工作程序:(一)申请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的采标单位向当地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申请书”(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三份;2、地级以上市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当年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证明产品质量达标情况);3、采标单位出具的连续三批产品符合采标标准要求的产品质量出厂检验报告(证明产品质量稳定情况);4、对执行采用国际标准的企业标准的产品,采标单位还应提供所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文本及企业标准文本。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2.25•【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施行日期】1997.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一九九七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林树森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管理,准确反映组织机构的信息,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各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机构代码,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赋予本市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不变的标准代码标识。
本办法所称的代码证书,是组织机构代码标识的法定载体。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组织机构办理、应用、管理代码,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广州市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代码应用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市技术监督部门对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应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组织机构代码管理规定。
(二)负责统一划分全市组织机构的代码区段并赋予组织机构代码标识。
(三)核发辖区范围内的组织机构代码及代码证书。
(四)对组织机构代码制度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五)建立本行政区域各级人民政府管辖权限范围的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管理系统。
(六)实施对组织机构代码标识及其他载体的应用、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市技术监督部门应根据市技术监督部门所授权限,负责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组织机构代码及代码证书的核发和管理工作,对各单位的应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协助维护本行政区域的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管理系统。
第七条政府鼓励各行业各部门应用组织机构代码,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应予以指导和协助。
组织机构代码应在工商、人事、民政、统计、计划、金融、劳动、税务、财政、经贸、公安、海关、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强制推行应用。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发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发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12.03•【文号】技监局标函[1993]502号•【施行日期】1993.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发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技监局标函〔1993〕502号1993年12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标准计量、标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公司:为了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提高采用国际标准产品的市场信誉和社会知名度,加快采用国际标准步伐,我国将对采用国际标准产品实行标志制度。
现将《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发送给你们,请认真研究,组织落实。
附件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引导企业将产品推向国内外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以下简称采标标志),是我国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的一种专用证明标志,是企业对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的一种专用证明标志,是企业对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的自我声明形式。
企业自愿采用,并对采标产品的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设计采标标志图样。
第四条国家技术监督局分期、分批公布实施采标标志的产品目录及相应的我国采标标准和国际标准,以便企业采用。
第五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企业可以使用采标标志,并依照采标标志图样,在采标产品的包装、标识、标签或产品说明书上自行印制:(一)产品按照等同、等效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二)采标产品的各项质量要求稳定地达到所采用标准的规定,并达到批量生产能力;(三)纳入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实施采标标志产品目录。
第六条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企业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企业在使用采标标志后3日内,应向受理备案的部门一式三份报送以下材料:(一)备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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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文档Document Writing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标准化的重要意义是改进产品、过程和服务的适用性,防止贸易壁垒,促进技术合作;其基本原理是统一原理、简化原理。
下文是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销售、安装、维护、服务经营的单位、个人及其管理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
标准化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省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协调全省标准化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和发布地方标准,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管理,查处重大标准化违法案件。
市、县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查处标准化违法案件。
第五条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和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标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的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六条制定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和保护环境,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第七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广东省地方标准:(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二)信息、能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三)省需要发展或控制的重点产品和地方特色产品的技术要求;(四)农业产品(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质量标准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要求;(五)安装、维修、服务经营活动的质量和技术要求;(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制定地方标准的其他技术要求。
采用国际标准确认

采用国际标准确认浙质发[2001]4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采用国际标准验证确认管理办法>的通知》一、采标工作的要求1、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a 生产、经营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b 列入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等管理范围的,应取得要应证照。
2、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a 有合法的产品标准;b 产品质量水平达到国际水平以上,并具备批量生产的能力;c 近三年未被各级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
3、产品执行标准应现行有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a 已采用国际标准;b 已采用国际知名公司标准;c 产品的安全性或卫生要求采用国际标准;当标准为企业标准时,应正式发布并经备案,同时有省标准化协会出具的“采标标准水平评价或验证确认证明书”。
4、为保证采标工作的质量,采标企业一般在规模以上企业名单中选取,取得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中国名牌、国家免检、浙江省名牌、金华市名牌的企业优先考虑。
二、申请程序1、提出申请,提交资料。
2、资料审核或现场确认。
3、发证。
三、企业提出申请时要提供的资料1、申请表;(申请表与确认通则可到浙江省标准化协会网站下载)2、企业简介;3、对照确认通则,企业写出自查总结;4、现行有效的标准文本复印件及评价证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免予提交证明);5、一年内省级以上监督抽查合格的检验报告复印件;(注:委托检验不算在内)6、企业主要生产设备;主要检验仪器、设备;主要负责人、技术骨干一览表。
7、有可能时,还须提供企业通过ISO 9001、ISO 14000等管理体系认证证书、CCC认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证书、计量检测体系证书、中国名牌、国家免检、浙江省名牌、金华市名牌等荣誉证书复印件;8、有可能时,还须提供企业取得的各类省级以上荣誉证书复印件。
9、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退回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附表一产品采用国际标准验证确认申报表企业名称:申报产品:网址:E-mail: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确认申报表2. 附产品采用国际标准验证确认自查总结。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现将《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的若干意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我国的一项重大技术经济政策,是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对外开放、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措施。
为了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下简称采标),提高产品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关于“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的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把采标工作与国家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紧密结合起来,把采标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地区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对采标的项目,各级技术进步计划中应尽可能优先安排。
二、企业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要与采标工作相结合。
对重点产品采标,需要进行技术改造的,有关管理部门应按国家技术改造的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各级技术改造计划。
在技术引进中,要优先引进有利于使产品质量和性能达到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技术设备及有关技术文件。
对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立项应进行“采标”水平的评审。
三、企事业单位开发新产品应积极采标。
在相关技术指标相同或接近的情况下,采标的新产品可优先列入各级科技开发计划。
对采标重点产品开发项目,凡符合国家科技计划规定,并且相关重要技术指标与其它同类产品基本相同的,优先列入国家科技计划。
在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采标的同时,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强对技术标准的研究,并通过对技术标准的研制,最终能够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进而争取形成国际标准。
国家将对承担国际标准的研究、起草工作及相关活动提供配套支持。
采用国际标准

采用国际标准
首先,采用国际标准有助于提高产品质量。
国际标准通常是由全球专家共同制定的,它们涵盖了各个行业的最佳实践和技术要求。
遵循国际标准可以帮助企业确保其产品符合全球通用的质量标准,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份额。
此外,采用国际标准还可以降低产品开发和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为企业创造更多的利润空间。
其次,采用国际标准有助于促进国际贸易和技术交流。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日益频繁,采用国际标准可以消除贸易壁垒,促进各国之间的贸易合作。
此外,国际标准还可以促进技术交流与合作,有助于各国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推动全球科技创新和进步。
此外,采用国际标准还可以提高产品和服务的可靠性和互操作性。
国际标准通常规定了产品和服务的基本要求和测试方法,确保它们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具有互换性和兼容性。
这有助于消除因技术差异而导致的不便和成本,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便捷和可靠的产品和服务。
最后,采用国际标准还可以提高企业的声誉和竞争力。
遵循国际标准可以表明企业具有良好的管理和生产实践,有助于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增强消费者和合作伙伴的信任。
此外,采用国际标准还可以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扩大业务范围,提高竞争力。
综上所述,采用国际标准对企业和全球经济都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提高产品质量,促进国际贸易和技术交流,提高产品和服务的可靠性和互操作性,提高企业的声誉和竞争力。
因此,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采用国际标准的重要性,积极遵循和推广国际标准,共同推动全球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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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企业申请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
与采标标志备案办事指南
一、受理部门
广州市质监局各分局业务科(标准化科)或标准化监督管理处。
二、办理职责
依法对广州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申请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与采标标志备案进行
审核。
三、办理依据
1、《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2、《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管理办法》和《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与采标标志备案工作规定》。
四、办理范围
广州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生产的产品。
五、办理条件
(一)企业办理采标,应满足下列要求:
1、产品主要性能指标和试验方法等技术内容等同、修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2、产品的各项质量指标要求稳定达到所采用标准的规定,并具备批量生产能力。
(二)企业在办理采标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其中申请书要求一式三份,其余资料可提供复印件并加具企业公章,一式两份:
1、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申请书(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广东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
3、近一年内,地级以上市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证明产品采标的技术指标达标情况);
4、近一年内,连续三批产品符合采标标准要求的产品质量出厂检验报告(证明产品质量稳定情况);
5、企业申请采标所执行的我国标准文本,且文本现行有效;
6、企业产品如果执行国标、行标、地标,但在标准文本中没有明确提及采用程度的,或执行标准为企业标准的,都应附被采用标准的原文、译文或相关证明材料;
六、办理程序
(一)受理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当场对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对符合要求的,即行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广州市质监局。
(二)广州市质监局在接到企业采标资料后,组织相关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对产品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在审查结论栏内加具意见,并于通过审核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审定。
(三)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工作,并对审定通过的产品予以编号、备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
对未通过认可审查的,在申请书上加具意见,书面告知受理部门并返回相关申请材料。
(四)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定后,由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监督管理处将审定结果按辖区管理,通知企业到省局领取“采用国际标准标志认可书”。
(五)企业接到“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之日起,即可在采标产品的包装、标识、标签和产品的说明书上印刷采标标志图样。
七、有效期
采标认可证书和采标标志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到期需继续使用采标标志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受理部门提交复审资料,复审合格的,报省质监局换发新的采标认可证书和采标标志证书。
八、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星期五:上午8:30~12:00
九、办理地点及业务咨询电话
1、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监督管理处(解放北路1382号金桂园A2座四楼,业务咨询电话:86196652,86197650);
2、广州市番禺区质监局(番禺区市桥镇东平路46号,业务咨询电话:34619537);
3、广州市花都区质监局(花都区新华镇公益大道华侨商业城第十二栋,业务咨询电话:86979017);
4、广州市从化质监局(从化市街口凤仪路107-109号,业务咨询电话:87921820);
5、广州市增城质监局(增城市荔城镇菜园中路49号,业务咨询电话:82630025);
6、广州市越秀区质监局(人民中路操场前6号三楼,业务咨询电话:81847117);
7、广州市海珠区质监局(燕子岗路108号,业务咨询电话:89008231);
8、广州市荔湾区质监局(荔湾区百花路1号,业务咨询电话:81599230);
9、广州市黄埔区质监局(黄埔大沙地东44号6楼,业务咨询电话:82273600);
10、广州市白云区质监局(大金钟长安南街15号,业务咨询电话:62839612);
11、广州市天河区质监局(长兴路318号后座,业务咨询电话: 87262839);
12、广州市萝岗区质监局(开发区开发大道680号,业务咨询电话:82112155);
13、广州市南沙区质监局(港前大道1号N6二楼,业务咨询电话:39910379)。
十、纪律监督
监督机构: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察室
纪律监督电话:86197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