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

消防应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

1总则

1.0.1为了合理设计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提高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在发生火灾时人员顺利逃生和消防作业,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和改变使用性质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与维护;不适用于生产和存贮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

1.0.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使用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与维护,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2术语

2.0.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Fire XXX system

为人员疏散和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场所提供照明和疏散指示的系统,由各类消防应急灯具及相关装置组成。2.0.2消防应急灯具Fire emergency luminaire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标志的各类灯具,包括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消防应

急标志灯具和消防应急照明标志灯具。2.0.3消防应急照明灯具XXX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的消防应急灯具。

2.0.4消防应急标志群居网XXX用图形和/或文字完成下述功能的消防应急群居网。a)指示安全出口及其疏散偏向;b)指示楼层、避难层及其他安全场合;c)指示禁止入内的通道、场合及危险品存放处。

2.0.5消防应急照明标志群居网XXX XXX

同时具备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

2.0.6

battery

电池、光源及相关电路装在灯具内部的消防应急灯具。

2.0.7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电源盒Emergency power supply cell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XXX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中与光源未在同一壳体内的电池及相关电路的部件。

2.0.8子母电源型消防应急群居网Fire XXX消防应急群居网内无独立的电池而由与之相关的母消防应急群居网供电的一组消防应急群居网。

2.0.9子母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XXX由母消防应急灯具控制子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状态的一组消防应急灯具。

2.0.10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群居网Fire XXX

灯具内无独立的电池而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供电的消防应急灯具。2.0.11应急照明集中电源Centralizing XXX火灾发生时,为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供电、以蓄电池为能源的电源。

2.0.12

l panel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群居网Fire XXX工作状况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的消防应急群居网。2.0.13应急照明控制器XXX控制并表现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群居网、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派电装置、应急照明配电箱及相关附件等工作状况的控制与表现装置。

2.0.14自带电源独立型系统Fire XXX由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配电箱及相关附件等组成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2.0.15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XXX

由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配电箱及相关附件等组成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2.0.16集中电源独立型系统Fire XXX

由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群居网、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派电装置及相关附件等组成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2.0.17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XXX

由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及相关附件组成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2.0.18应急照明配电箱XXX

为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供配电装置。2.0.19

XXX

为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输出进行分配电的供配电装置。

3场所划分及照度要求3.1疏散区域

3.1.1建筑物的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的设置区域,应按照建筑物的特性,划分为程度疏散区域、垂直疏散区域和发生火警时仍需工作的工作区域三类。

3.1.2水平疏散区域包括以下场所:

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XXX建筑(含交通隧道)中的疏散走道、疏散路径。2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3避难层(间)。4直升飞机停机坪。3.1.3垂直疏散区域包括以下场所:

1楼梯间(含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2室外楼梯。

3.1.4建筑物内发生火警时仍需消防作业的工作区域包括以下场合:1消防控制室。2消防水泵房。3有人值班的总配电室、变电所。4自备发电机房和为消防系统供电的蓄电池室。

3.2照度请求

2照明区域内地面中心线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照明区域边缘的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

3楼梯间内的地面中心线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4疏散区域内中心线的地面水平照度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不应大于40:1.

5避难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

3.2.2应急照明灯具在60º到º水平线视角内(图3.2.7中阴影部分)的表面亮度不应大于200cd,60º到90º垂线视角内(图3.2.7)不应大于表3.2.7的规定。图3.2.2

表3.2.2应急照明群居网的眩光限值

灯具安装高度(m)

群居网表面亮度限值(cd)

疏散区域

工作区域和高危险

区域

≤2.5

500~1000 2.5~3 900 1800 3~3.5 1600 3200 3.5~4 2500 5000 4~4.5 3500 7000≥4.5 5000

4系统分类与选择

4.0.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组成与选择,应根据建筑物的规模、使用性质及疏散难易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4.0.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应体现节能原则,应采用运行可靠的节能光源、高效群居网及群居网附件;人员聚集的公共场合宜选择延续型以LED为光源的消防应急标志群居网。

4.0.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采用的蓄电池组,应吻合国产业品技术标准的规定;其初装容量不应小于90min。

4.0.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根据电源(蓄电池组)和转入应急控制方式的设置不同,分为下列四类系统:

1.A类系统-自带电源独立型系统(系统内可包括子母电源型和子母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

2.B类系统-集中电源独立控制型系统。

3.C类系统-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系统内可包括子母电源型和子母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

4.D类系统-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

4.0.6轨道交通的站厅层和站台层、车站、码头和机场候机楼等交通枢纽,m2以上的商场、展览中心和医院门诊楼等场所宜选择C类或D类系统。

4.0.7疏散走道和楼梯间不宜选择应急供电电压为非安全电压的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4.0.8大型百货商场、大型超市、大型运动场馆、地铁隧道等需求导光流疏散指示标志的场合,应选择C类或D类系统。

4.0.9当采用集中供电且线路压降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分散设置集中电源。

5系统设计5.1一般请求

5.1.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设计时,应为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准入制度的产品。

5.1.2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建筑规模、利用人员特性等身分选择和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5.1.3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时,应采用消防应急标志灯或消防应急照明标

志灯;非群居网类疏散指示标志可作为辅助指示标志。消防应急群居网连接的主电供电方式与控制方式应保证在火警发生时,能使所有消防应急群居网全部切换到应急工作状况。5.1.5带有台阶、坡道和自动扶梯等人员密集场合、容易引发人员发急的场合应急照明投入时间不应大于0.25s,其它场合的应急投入时间不应大于5s。

5.1.6给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回路(包括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应急供电回路)中严禁设置可关断灯具充电及关断灯具应急状态的灯开关装置、插座及其它负载。

5.1.7在正常电源工作状况下,答应设置开关控制消防应急照明群居网的工作,但该开关不应影响消防应急照明群居网从正常工作状况转入应急工作状况。

5.1.8消防联动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控制系统由正常供电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由应急工作状态转入正常工作状态。5.3.A类系统-自带电源独立型系统的设计

5.3.1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手动或自动控制消防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工作状态。

5.3.2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中,所有消防应急灯具应接入专用照明供电回路,正常照明电源中断后,所有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5.4 B类系统-集中电源独立控制型系统的设计

5.4.1在设置火警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中,系统转入应急工作状况控制的设计应吻合下列请求:

1集中电源的控制装置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2集中设置蓄电池组的系统,集中电源控制装置应妙手动控制消防应急照明分派电箱的工作状况,

3分散设置蓄电池组的系统,集中电源的控制装置应能手动控制电池组及转换装置的工作状态,

4火警自动报警系统应联动控制集中电源控制装置和消防应急照明分派电箱的工作状况。

5.4.2未设置火警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中,系统转入应急工作状况控制的设计应吻合下列请求。

1集中电源控制装置应设置在有人值班场所。同一应急输出支路不应穿越两个防火分区,每个支路工作电流不宜大于10A,消防应急灯具数量不宜超过25个。2集中电源应接入专用照明供电回路。5.4.3

5.4.4在疏散走道敷设线路的接线盒和消防应急灯具的防护等级应达到IP65的要求。

5.4.5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低压配电室或防火分区内的配电间。

5.4.6应急照明分派电箱宜单独设置在每一个防火分区,分派电箱宜设置在配电间或竖井内,未设置在配电间或竖井时应选用防水防火性能的分派电箱。

5.4.7高层建筑疏散楼梯间宜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分配电箱或独立的供电回路。5.4.8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主电源应接入专用照明供电回路,正常照明电源中断后,系统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5.4.9单相供电的集中电源的单机总功率不应大于10kW,三相供电的集中电源的单机总功率不应大于30kW。

5.5 C类和D类系统-自带电源和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的设计 5.5.1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并能接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转入应急工作状态的联动控制信号,控制相关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5.5.2 C类系统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示系统内所有的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配电箱及其它附件的工作状态。

5.5.3 D类系统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示系统内所有的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箱及其它附件的工作状态。

5.5.4 D类系统中应急照明集中电源部分的设计应吻合5.4条的请求。5.5.6系统的疏散预案设置应满足下列请求:1系统

应能接收建筑物中的火警报警旌旗灯号。2应根据火警报警旌旗灯号确认火警发生部位,选择最优安全逃活路径,优化疏散指示路径。

3系统制造商应提供疏散预案的设计逻辑。

4系统在控制器主程序不能正常工作时,应能手动切换到应急工作状态。

5.5.7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系统在以下情况时,不得进行疏散路径优化;对已经处于联动中的预案,应撤销执行,恢复就近指引状态:

1疏散预案触及妨碍群居网时;2疏散预案触及妨碍回路时;

3疏散预案执行后主控制器未得到预案完整执行的反馈时;

4当主控制器发生死机或瘫痪时,应切换至备用设备工作状况,系统仍能正常工作、接收联动旌旗灯号、执行联动预案。

5.5.8系统的供电设计应满足下述请求:1控制器的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

2控制器的备用电源应至少使控制器在主电源中断后工作2h。5.5.9具有根据火灾报警部位选择疏散路线的系统,应能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全部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息,并宜根据消防性能化设计确定疏散预案。

5.5.10系统在控制器主程序不能正常工作时,应具有手动完成预设疏散方案的功能。

5.6疏散指示标志牌

5.6.1各类疏散指示标志牌只能作为系统的辅助指示标志,设置在2个消防应急标志灯指示的疏散线路之间。

5.6.2蓄光型标志牌应设置在正常照度不低于25lx的荧光灯光源环境或正常照度不低于40lx的白炽灯光源环境内 1.M 宜在疏散路线的上方设置消防应急标志灯,消防应急标志灯的疏散偏向应指向固定的安全出口,标志灯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m。2室内高度为3.5m~4.5m的场合应设置指示疏散偏向的中型消防应急标志灯,高度超过 4.5m的场合应设置指示疏散偏向的大型消防应急标志灯,设置间距不应大于60m,展览厅、商场设置间距不宜大于40m,消防应急标志灯底边距地面高度宜大于3m。6.3消防应急照明灯的设置

6.3.1下列部位或场合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

1建筑物内的疏散走道、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应优先设置在走道交叉处及拐弯处、自动扶梯上方或侧上方附近。

2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德律风总机房以及发生火警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3无自然采光或夜间使用的公共场所及公共场所内流动人员数不少于5人的房间。

4寄宿制幼儿园和小学的寝室、老年公寓的房间、医院的病房和监护室等需要救援人员协助疏散的场所。6.3.2四星级及以上的宾馆,宜在客房内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6.3.3消防应急照明灯的设置应符合下述要求:

1宜嵌顶或吸顶安装,当条件限制时可设置于走道侧面墙上,其底边距地高度宜大于2.5m。

2应根据环境合理选用具有防潮、防水、防尘、防爆、防震、耐腐蚀和抗机械损伤等防护类别和等级的消防应急照明灯。

3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发生火警时仍需坚持工作的房间可利用正常照明群居网。

3.2.4建筑物内发生火灾时,仍需消防作业的工作区域的照度应保持正常照明的照度值。(非电池供电)3.2.5应急照明灯具的设置应使下列地点的照度高于其周边区域的照度:

1指定的疏散出口和安全标志。2疏散走道中每一个行进偏向改动处。3每一个内连走廊的连接处。4安全出口的外面及其邻近区域。6.4应急照明配电箱和分派电箱的设置

6.4.1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宜设置于值班室、设备机房、电气管道井或配电间等房间内。

6.4.2配电箱和分派电箱落地安装时宜横跨地面50mm以上,屏前和屏后的通道最小宽度应吻合GB中的规定。

6.4.3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 m~1.5m,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0m。

6.5应急电源盒的设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目测。

8.2.3消防应急照明灯(以下简称照明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防应急照明灯应均匀布置,宜安装在棚顶或2.0m以上的侧面墙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目测。2

4照明灯在侧面墙上顶部安装时,其底部距地面距离不得低于2m,在距地面1m以下侧面墙上安装时,应采用嵌入式安装,其凸出墙面最大程度距离不应超过20mm,且应保证光线映照在安装群居网的程度线以下;照明灯安装不得安装在地

面或1m~2m之间侧面墙上。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修方法:目测、尺量。5配接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照明灯,其线路应采用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布局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0mm。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保护,并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采纳防火保护措施。采用矿物绝缘电线(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竖井或吊顶内有防火保护措施的封闭式线槽内。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测方法:目测、尺量。

8.2.4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中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安装应吻合下列规定:

1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安装场所应无腐蚀性气体、蒸气、易燃物及尘土;电池应安装于通风良好的场所,严禁安放在有碱性物质、密封环境、有可燃气管道、仓库等场所,室内长期温度不宜超过35℃。2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输出支路严禁连接除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以外的其他负载。

3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同一配电回路不宜同时给两个及两个以上的防火分区的消防应急群居网供电。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目测,看现场温度计。

8.2.5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中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安装在消防控制室内,若无消防控制室应安装于经常有人值守的场所。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目测。

2应急照明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 1.3~1.5m,靠近门或侧墙安装时应保证应急照明控制器门的正常开关,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 1.2m;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横跨地坪0.1~0.2m。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当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时,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示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工作状态(主电、充电、故障状态,电池电压、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且在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之间连接线开路或短路时,发出声、光故障信号。

7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对本机及面板上的所有指示灯、表现器、声响器件进行功能检查。

8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以手动、自动两种方式使与其相连的所有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且应设强制使所有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的按钮。

9当某一支路的消防应急群居网与应急照明控制器连接线开路、短路或接地时,不应影响其他支路的消防应急群居网和应急电源的工作。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目测。

10.2.5系统功能的验收应吻合下列规定。

1.A类系统转入应急功能状态的控制应符合5.3条要求。

2.B类系统转入应急功能状态的控制应符合5.4条要求。

3.C类系统转入应急功能状态的控制应符合 5.5条要求。

4.D类系统转入应急功能状态的控制应符合

5.6条要求。10.2.6标志牌的验收应符合5.7条规定。

检查数量:实际安装数量在5只以下者,全部检修;实际安装数量超过5只者,按实

际安装数量10%的比例抽取、但不少于5只。

检查方法:目测。

10.2.7系统供配电的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目测,操作检查。

10.2.8工程验收的组织和记录等应符合本规范基本规定的有关要求。

11系统利用和维护11.1利用前准备

11.1.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使用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11.1.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1系统竣工图及设备的技术资料;2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3系统的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管理制度;4系统操作员名册及相应的工作职责;5值班记录和使用图表。

11.1.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利用单位应建立包括本标准11.1.2条规定的技术档案,并应有电子备份档案。11.2利用和维护

11.2.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

11.2.2每日应检查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功能,并填写相应的记录。

11.2.3每季度应检查和试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下列功能,并按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

1检查消防应急群居网、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指示状况;

2检查应急工作时间;

(完整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重点修改)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 3 场所划分及照度要求 3.1 疏散区域 3.1.1 建筑物的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的设置区域,应按照建筑物的特点,划分为水平疏散区域、垂直疏散区域和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的工作区域三类。 3.1.2 水平疏散区域包括以下场所: 1 建筑(含交通隧道)中的疏散走道、疏散路径。 2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 3 避难层(间)。 4 直升飞机停机坪。 3.1.3 垂直疏散区域包括以下场所: 1 楼梯间(含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 2 室外楼梯。 3.1.4 建筑物内发生火灾时仍需消防作业的工作区域包括以下场所: 1 消防控制室。 2 消防水泵房。 3 有人值班的总配电室、变电所。 4 自备发电机房和为消防系统供电的蓄电池室。 3.2照度要求

4 系统分类与选择 4.0.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应体现节能原则,应采用运行可靠的节能光源、高效灯具及灯具附件;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宜选择持续型以LED为光源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4.0.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采用的蓄电池组,应符合国家产品技术标准的规定;其初装容量不应小于90min。 4.0.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根据电源(蓄电池组)和转入应急控制方式的设置不同,分为下列四类系统: 1 A类系统-自带电源独立型系统(系统内可包括子母电源型和子母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 2 B类系统-集中电源独立控制型系统。 3 C类系统-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系统内可包括子母电源型和子母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 4 D类系统-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 4.0.6 轨道交通的站厅层和站台层、车站、码头和机场候机楼等交通枢纽,20000m2以上的商场、展览中心和医院门诊楼等场所宜选择C 类或D类系统。 4.0.7 疏散走道和楼梯间不宜选择应急供电电压为非安全电压的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4.0.8 大型百货商场、大型超市、大型体育场馆、地铁隧道等需要导光流疏散指示标志的场所,应选择C类或D类系统。 4.0.9 当采用集中供电且线路压降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分散设置集中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一、前言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以下简称“消防照明系统”)是指为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维护场所内照明和疏散指示所设置的系统。其性能及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了规范消防照明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维护,保障消防设施的有效运行,制定本标准。 二、术语和定义 1、消防照明系统:专门为火灾等紧急情况下提供照明及疏散指示的设施。 2、灯具:发光元器件及支架,供安装和使用的成套照明装置。 3、疏散指示灯具:指示疏散设施及相关信息的灯具。 4、紧急照明灯具:无需启动电源或在主电源故障状态下能够持续照明的灯具。 5、联动:指消防照明系统与消防控制系统的数据互通,实现协同工作的过程。 6、自动切换:在主电源故障时,灯具自动切换到备用电源供电的过程。 7、手动切换:在主电源故障时,由人工操作控制灯具切换至备用电源供电的过程。 8、独立电源:消防照明系统的备用电源。 三、系统设计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公共场所、建筑物、地下商场、娱乐场所等建筑物内消防照明系统的设计。 2、设计准则 2.1 疏散指示应覆盖整个建筑物内,保证在火灾发生后人员能够快速、有序地撤离。 2.2 灯具的数量应满足建筑物内的照明要求,并应根据消防控制系统和建筑物自身的特点进行合理布置。 2.3 紧急照明灯具应在不依赖于主电源、手动切换或自动切换的情况下,最长程度持续照明15min。 2.4 消防照明系统应具备联动功能,能够与消防控制系统实现数据互通查控。 3、系统布局图 消防照明系统的设计需要制定系统布局图,并在图纸上注明各灯具的名称、型号、数量和布置位置。 4、灯具的选型 依据消防照明系统的照明、疏散指示及自动切换等要求,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灯具及其附件。 5、备用电源的选型 消防照明系统的独立电源应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满足自动切换需求。备用电源容量按照消防设施应急预留电力的要求进行设计。 四、系统施工 1、施工单位应具备从事消防照明系统设计、施工、维修等工作的相应资质。 2、施工前应制定详细的消防照明系统施工技术方案,并按照设计图纸执行。 3、施工中应优先考虑灯具的安装位置,并合理地设置线

《强条》GB 51309-2018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 51309-2018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3.2.4 系统应急启动后,在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 3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4城市交通隧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类隧道不应小于1.5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于2.0h; 2)三、四类隧道不应小于1.0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于1.5h。 5本条第1款~第4款规定的场所中,当按照本标准第3.6.6条的规定设计时,持续工作时间应分别增加设计文件规定的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 6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和灯具自带蓄电池达到使用寿命周期后标称的剩余容量应保证放电时间满足本条第1款~第5款规定的持续工作时间。 3.3.1 统配电应根据系统的类型、灯具的设置部位、灯具的供电方式进行设计。灯具的电源应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组成,且蓄电池电源的供电方式分为集中电源供电方式和灯具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灯具的供电与电源转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灯具的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应由集中电源提供,灯具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在集中电源内部实现输出转换后应由同一配电回路为灯具供电; 2 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灯具的主电源应通过应急照明配电箱一级分配电后为灯具供电,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断开后,灯具应自动转入自带蓄电池供电。 3.3.2 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的输入及输出回路中不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输出回路严禁接入系统以外的开关装置、插座及其他负载。 3.4 急照明控制器及集中控制型系统通信线路的设计。 4.5.11 向标志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6当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的地面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3篇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第一篇:消防应急照明系统技术标准 1. 前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人们对城市安全的要求越 来越高,尤其是对于公共场所的安全性。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作为一种重要的消防设施,不仅能够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提供必要的照明,还能指示疏散方向,提高人员疏散的效率,减少事故损失。因此,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非常重要,特别是在建筑物和公共场所的设计和建造中必须非常注重。 2. 体系结构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包括三个部分:照明装置、控制装置 和电源设备。 (1) 照明装置:通常使用的照明灯具有紧急照明灯和逃 生路灯两种。 (2) 控制装置:控制装置主要包括控制箱和控制器,通 过监测和控制输入输出信号,实现对紧急照明和逃生路灯的开关和调节。 (3) 电源设备:根据系统的使用需求可选用不间断电源、自动转换开关等。 3. 系统设计 (1) 照明灯的数量和位置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规模确定,并考虑维修和更换的便利性。 (2) 紧急照明灯应装置在易发生火灾或爆炸的场所,如 火源发生室、储油室等。

(3) 逃生路线和紧急出口处应安装逃生路灯,且必须满足照明的亮度、色温、颜色等指标要求。 (4) 控制箱需具有手动和自动两种操作模式,并装置充电电源等必要设施。 (5) 电源设备的选择应满足系统的功率需求,并保证电源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4. 技术指标 (1) 紧急照明灯的照度应≥10lx,逃生路灯照度应≥5lx。 (2) 着急照明灯和逃生路灯的应急照明时间应≥1h。 (3) 着急照明灯和逃生路灯在紧急状态下应具有自动开启及手动开关功能。 (4) 控制装置应具备报警功能。 (5) 照明灯和控制装置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和安全要求。 第二篇: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1. 前言 疏散指示系统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消防设施,能够在火灾或紧急事故时,向被困人员提供有效的疏散指引,降低人员伤亡损失。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和安装应该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要求,确保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2. 体系结构 疏散指示系统包括四个部分:指示灯具、控制器、电源系统和显示屏。 (1) 指示灯具:疏散指示灯分为平面型和壁装型两种,根据需要选取不同的方案。 (2) 控制器:通过控制器的控制,实现指示灯的亮灭、变色等操作。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施工及安装规范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施工及安装 规范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施工和安装规范 施工 1.主要设备规定 1)智能疏散系统中使用的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 急照明控制器等产品必须是通过国家型式认可(或认证)的产品。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使用电池应与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一致。检验方法为核对认可(或认证)证书与产品标志、名称、型号、规格是否相符;核对检验报告(有产品照片)与产品外观是否相符。检查数量为每个批次、每个规格各抽一台。 2)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抽查应急工作时间和状态 转换功能,其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其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状态转换和状态指示应正常。检验方法为充电24小时后放电,

期间观察灯具的状态转换和状态指示,测量放电时间。检查数量为每个批次、每个规格各抽一台。 3)疏散指示牌应是通过国家消防产品质检中心检验合格 产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检查方法为核对检验报告(有产品照片)与产品外观是否相符。 施工前,必须准备好系统图、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以及消防联动逻辑说明等必要的技术文件。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包括隐蔽工程验收)、检验、调试、设计变更等相关记录。施工结束后,施工方应对系统的安装质量进行全数检查。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完成竣工图及竣工报告。 2.安装 1)系统的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GB《建筑电气工程施工 质量验收规范》要求。 2)消防应急灯具与供电线路之间的连接不得使用插头连接。

3)消防应急灯具安装后不应对人员正常通行产生影响。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周围应保证无其他遮挡物,消防应急灯具不应安装在可燃材料表面上。 4)带有疏散方向指示箭头的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在安装时应保证箭头指示疏散方向的与疏散方向相同。 5)指示出口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应固定在坚固的墙上或顶棚下,安装方式可以明装,也可以嵌墙暗装。 6)消防应急灯具在安装时应保证灯具上的各种状态指示灯易于观察,试验按钮(开关)能被人工或遥控操作。 7)消防应急照明灯安装时,在正面迎向人员疏散方向,应有防止造成眩光的措施。 8)消防应急灯具吊装时宜使用金属吊管。吊管上端应固定在建筑物实体或构件上。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标准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 1 总则 1.0.1为了合理设计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提高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在发生火灾时人员顺利逃生和消防作业,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和改变使用性质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与维护;不适用于生产和存贮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 1.0.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使用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与维护,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 2 术语 2.0.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Fire emergency lighting system 为人员疏散和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场所提供照明和疏散指示的系统,由各类消防应急灯具及相关装置组成。 2.0.2 消防应急灯具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标志的各类灯具,包括消防应

急照明灯具、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和消防应急照明标志灯具。 2.0.3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Fire emergency lighting luminaire 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的消防应急灯具。 2.0.4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Fire emergency indicating luminaire 用图形和/或文字完成下述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 a) 指示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方向; b) 指示楼层、避难层及其他安全场所; c) 指示禁止入内的通道、场所及危险品存放处。 2.0.5 消防应急照明标志灯具Fire emergency lighting&indicating luminaire 同时具备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 2.0.6 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powered by self contained battery 电池、光源及相关电路装在灯具内部的消防应急灯具。 2.0.7 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电源盒Emergency power supply cell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中与光源未在同一壳体内的电池及相关电路的部件。 2.0.8 子母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Fire emergency luminaire(s) powered by another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s battery 子消防应急灯具内无独立的电池而由与之相关的母消防应急灯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最新版】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附规范全文: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4、3.3.1、3.3.2、4.1.4、4.5.11(6)、6.0.1、6.0.5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and evacuate indicating system GB 51309 -201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9年03月01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18 北京 前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的要求,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为7章和6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系统设计,施工,系统调试,系统检测与验收及系统运行维护。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应急管理部负责日常管理,由应急管理部沈阳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应急

管理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文大路218-20号甲,邮政编码:110034)。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应急管理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宝星电器(上海)有限公司、沈阳宏宇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拿斯特(国际)照明有限公司、北京市崇正华盛应急设备系统有限公司、浙江台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集保(福州)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大连路明发光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丁宏军、张颖琮、刘凯、刘激扬、李小白、张磊、严洪、朱鸣、王金元、吕立、陈琪、汪猛、陈众励、蔡钧、钟桂生、牟宏伟、李强、汤鲁文、周志平、江清、姚增硕 主要审查人:陈南、倪照鹏、赵克伟、郭树、黄德祥、王东林、李炳华、李忠陈汉民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规范介绍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规范介绍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规范介绍 一、引言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是现代建筑安全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为人员提供照明和指引,确保人员能够快速、安全地疏散。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规范,本文将对其做详细介绍。 二、应急照明系统设计和布置 (一)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组成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由照明电源、疏散指示灯具、疏散应急照明灯具、命令中心、疏散指示标识和自动控制设备等组成。 (二)疏散指示标识的要求 疏散指示标识是疏散指示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够指引人员疏散方向和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识应设置在人员易于看到的地方,并明确标示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位置和方向。 疏散指示标识应具备以下要求: 1. 易识别性:疏散指示标识的图形要简明清晰,易于被人员识别和理解。 2. 易辨识性:疏散指示标识应具备明显的颜色对比,使人员能够在复杂环境中迅速辨别。 3. 易持久性:疏散指示标识应具备良好的耐久性,能够经受常规的环境影响,如湿气、灰尘等。

4. 安全性:疏散指示标识应设置在安全位置,以避免被火灾波及或遮挡。 (三)应急照明灯具的要求 应急照明灯具是在火灾等情况下提供照明的重要设备。应急照明灯具应具备以下要求: 1. 亮度要求:应急照明灯具应具备足够的亮度,以提供人员疏散和逃生所需的照明条件。 2. 光散射性:应急照明灯具的光线应具备适当的散射性,避免造成眩光,影响人员的疏散。 3. 维持时间:应急照明灯具应具备一定的维持时间,能够持续供电一段时间,以保障人员疏散。 4. 充电和自检功能:应急照明灯具应具备充电和自检功能,能够自动检测电池的状态并进行充电。 三、疏散指示系统管理和维护 (一)系统管理和维护责任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由建筑物的管理者负责。管理者应制定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任务,并将其落实到位,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可靠性。 (二)系统维护和检查 系统的维护和检查应定期进行,以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具体的维护和检查内容包括: 1. 定期巡检和检查疏散指示标识的完好情况,及时更换损坏的标识。 2. 定期检查疏散指示灯具和应急照明灯具的状态,确保其正常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

消防应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 1 总则 1.0.1为了合理设计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提高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在发生火灾时人员顺利逃生和消防作业,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和改变使用性质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与维护;不适用于生产和存贮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 1.0.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使用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与维护,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 2 术语 2.0.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system 为人员疏散和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场所提供照明和疏散指示的系统,由各类消防应急灯具及相关装置组成。 2.0.2 消防应急灯具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标志的各类灯具,包括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和消防应急照明标志灯具。 2.0.3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luminaire 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的消防应急灯具。 2.0.4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Fire emergency indicating luminaire 用图形和/或文字完成下述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 a) 指示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方向; b) 指示楼层、避难层及其他安全场所; c) 指示禁止入内的通道、场所及危险品存放处。 2.0.5 消防应急照明标志灯具 Fire emergency lighting&indicating luminaire 同时具备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 2.0.6 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powered by self contained battery 电池、光源及相关电路装在灯具内部的消防应急灯具。 2.0.7 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电源盒 Emergency power supply cell for fire emergency lumi naire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3月1日起,这些应急与安全相关标准开始施行! 《GB51309-2018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为了合理设计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提高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在发生火灾时人员顺利逃生和消防作业,制定本规范。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规定了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依据和方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等各企业或组织。 GB 36894-2018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 GB/T 36701-2018 埋地钢质管道管体缺陷修复指南 GB 35844-2018 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GB/T 35857-2018 斜行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SY/T 7412-2018 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规范SY/T 0556-2018 快速开关盲板技术规范 SY/T 5726-2018 石油测井作业安全规范 SY/T 6560-2018 海上石油设施电气安全规范 SY/T 6561-2018 石油天然气开发注天然气安全规范 SY/T 6562-2018 轻烃回收安全规程 SY/T 6564-2018 海上石油作业系物安全规范 SY/T 6565-2018 石油天然气开发注二氧化碳安全规范 SY/T 6597-2018 油气管道内检测技术规范 SY/T 6605-2018 石油钻、修井用吊具安全技术检验规范SY/T 7409-2018 酸性油气井钻柱安全评价方法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消防安全是当今社会中最重要的安全管理之一,越来越多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正在投入使用,以保护消防人员和无辜的平民。《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是一部系统性、综合性的技术标准,旨在帮助消防安全管理者正确的选择和使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以确保公共场所的安全。 本技术标准包括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主要技术指标、规范、结构和设计要求、安装要求和检查测试要求等内容,具体如下:(1)技术指标: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包括照明系统、指示系统、控制系统和紧急电源系统,应满足GB5022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和其他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规范、结构和设计要求: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规范、结构和设计要求,应遵循《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0047《消防电气设备安装规范》和其他相关技术标准及说明书的要求。 (3)安装要求:安装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时,应按照《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0047《消防电气设备安装规范》和其他相关技术标准及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 (4)检查测试要求:安装完毕后,应对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进行试验,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试验应符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及其他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除此之外,设计、安装、施工、运行和维护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

指示系统,应按照本技术标准及其他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确保系统的安全可靠,为公共场所的安全提供有力的保障。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是消防安全中一个重要的部分,规范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行等方面,为消防安全管理指明了方向,帮助管理者正确的选择和使用消防安全设备,从而确保公共场所安全。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施工及安装规范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施工及安装规范 1施工 1主要设备规定 1、中的灯具、和等各类产品应是通过国家型式认可或认证的产品;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使用电池应与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一致; 检验方法:核对认可或认证证书与产品标志、名称、型号、规格是否相符;核对检验报告有产品照片与产品外观是否相符; 检查数量:每个批次、每个规格各抽一台; 2、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抽查应急工作时间和状态转换功能,其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其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状态转换和状态指示应正常; 检验方法:充电24h后放电,期间观察灯具的状态转换和状态指示,测量放电时间; 检查数量:每个批次、每个规格各抽一台; 3、疏散指示牌应是通过国家消防产品质检中心检验合格产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核对检验报告有产品照片与产品外观是否相符; 施工前,应具备系统图、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以及消防联动逻辑说明等必要的技术文件;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包括隐蔽工程验收、检验、调试、设计变更等相关记录;施工过程结束后,施工方应对系统的安装质量进行全数检查; 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完成竣工图及竣工报告; 2安装

1系统的安装规定 1、系统布线应符合国家标准GB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 2、消防应急灯具与供电线路之间的连接不得使用插头连接; 3、消防应急灯具安装后不应对人员正常通行产生影响;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周围应保证无其他遮挡物,消防应急灯具不应安装在可燃材料表面上; 4、带有疏散方向指示箭头的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在安装时应保证箭头指示疏散方向的与疏散方向相同; 5、指示出口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应固定在坚固的墙上或顶棚下,安装方式可以明装,也可以嵌墙暗装; 6、消防应急灯具在安装时应保证灯具上的各种状态指示灯易于观察,试验按钮开关能被人工或遥控操作; 7、消防应急照明灯安装时,在正面迎向人员疏散方向,应有防止造成眩光的措施; 8、消防应急灯具吊装时宜使用金属吊管;吊管上端应固定在建筑物实体或构件上; 9、作为辅助指示的蓄光型标志牌只能安装在与标志灯指示方向相同的路线上,但不能代替标志灯; 10、消防应急灯具及标志牌宜安装在不燃烧墙体和不燃烧装修材料上; 2消防应急标志灯以下简称标志灯的安装规定 1、标志灯在顶部安装时,不宜吸顶安装,灯具上边与顶棚距离宜大于200mm,底边距地面距离宜在至之间; 2、标志灯严禁安装在门扇上;顶棚高度低于时,宜安装在门的两侧,但不能被门遮挡;标志表面应迎面对向疏散方向; 3、标志灯低位安装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时,应安装在距地面楼面1m以下的墙上,标志表面应与墙面平行且凸出墙面不应大于20mm,凸出墙面的部分不应有尖锐角及伸出的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强条汇总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强条汇总: 3.2.4 系统应急启动后,在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 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 3 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4 城市交通隧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类隧道不应小于1.5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于2.0h; 2)三、四类隧道不应小于1.0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于1.5h。 5 本条第1款~第4款规定的场所中,当按照本标准第3.6.6条的规定设计时,持续工作时间应分别增加设计文件规定的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 6 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和灯具自带蓄电池达到使用寿命周期后标称的剩余容量应保证放电时间满足本条第1款~第5款规定的持续工作时间。 3.3.1 系统配电应根据系统的类型、灯具的设置部位、灯具的供电方式进行设计。灯具的电源应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电

源组成,且蓄电池电源的供电方式分为集中电源供电方式和灯具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灯具的供电与电源转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灯具的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应由集中电源提供,灯具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在集中电源内部实现输出转换后应由同一配电回路为灯具供电; 2 当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灯具的主电源应通过应急照明配电箱一级分配电后为灯具供电,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断开后,灯具应自动转入自带蓄电池供电。3.3.2 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的输入及输出回路中不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输出回路严禁接入系统以外的开关装置、插座及其他负载。 4.1.4 系统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 4.5.11 方向标志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6 当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的地面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的中心位置; 2)标志灯的所有金属构件应采用耐腐蚀构件或做防腐处理,标志灯配电、通信线路的连接应采用密封胶密封; 3)标志灯表面应与地面平行,高于地面距离不应大于3mm,标志灯边缘与地面垂直距离高度不应大于1mm。6.0.1 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是建筑物内部的重要设施,对于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规范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技术标准,提高其可靠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标准。 一、系统设计与布局。 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功能、结构和人员密集程度进行合理设计和布局,确保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能够为人员提供足够明亮的照明和清晰的疏散指示。 2. 照明和指示系统的布设应符合建筑消防设计规范,合理设置照明灯具和指示标识,确保全面覆盖和清晰可见。 3. 系统设计应考虑到建筑物内部的特殊环境和结构,采用合适的照明灯具和指示标识,避免光污染和视觉干扰。 二、设备选用与安装。 1.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LED照明灯具,具有低能耗、长寿命、高亮度等特点,能够在紧急情况下提供稳定可靠的照明。 2. 疏散指示系统应选用清晰明确的指示标识,采用防水防尘、耐高温、耐腐蚀的材质,确保在恶劣环境下仍能正常使用。 3. 系统设备的安装应由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设备固定牢靠、连接可靠、线路整洁,避免因设备故障导致照明和指示失效。 三、系统联动与监控。

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与建筑消防控制系统联动,能够实现火灾报警后自动启动,保障人员疏散安全。 2. 系统应配备相应的监控设备,能够实时监测照明和指示设备的运行状态,及时发现并排除故障,确保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四、维护与管理。 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性能稳定。 2. 系统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档案记录和应急预案,对设备运行情况和维护记录进行详细记录,定期进行演练和检查,提高系统的应急响应能力。 五、总结。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建筑物内部的消防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合理设计和布局、设备选用与安装、系统联动与监控以及维护与管理等方面的要求,能够有效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和有效性,保障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希望各单位和相关人员能够严格执行本标准,确保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有效应用。

行业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规范说明

行业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规范说明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23 10.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10.3.1 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立疏散照明: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2、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合; 3、建筑面积大于100㎡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合; 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5、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合及疏散走道。 10.3.1 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设立疏散照明可以使人们在正常照明电源被切断后,仍然以较快的速度逃生,是保证和有效引导人员疏散的设施。本条规定了建筑内应设立疏散照明的部位,这些部位重要为人员安全疏散必须通过的重要节点部位和建筑内人员相对集中、人员疏散时易出现拥堵情况的场合。 对于本规范未明确规定的场合或部位,设计师应根据实际情况,从有助于人员安全疏散需要出发考虑设立疏散照明,如

生产车间、仓库、重要办公楼中的会议室等。10.3.2 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lx; 2、对于人员密集场合、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0lx;对于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lx; 3、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lx。 10.3.2 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的区域均为疏散过程中的重要过渡区或视作室内的安全区,适当提高疏散应急照明的照度值,可以大大提高人员的疏散速度和安全疏散条件,有效减少人员伤亡。 本条规定设立消防疏散照明场合的照度值,考虑了我国各类建筑中暴露出来的一些影响人员疏散的问题,参考了美国、英国等国家的相关标准,但仍较这些国家的标准规定低。因此,有条件的,要尽量增长该照明的照度,从而提高疏散的安全性。10.3.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立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10.3.3 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是要在建筑发生火灾时继续保持正常工作的部位,故消防应急照明的照度值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知识点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 51309-2018 知识点 1.A型消防应急灯具: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额定工作电压均不大于DC36的消防应急灯具。 2.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额定输出电压不大于DC36的应急照明配电箱。 3.A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额定输出电压不大于DC36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按消防应急灯具的控制方式可分为集中控制型系统和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5.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6.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宜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7.系统设计应遵循系统架构简洁、控制简单的基本设计原则,包括灯具布置、系统配电、系统在非火灾状态下的控制设计、系统在火灾状态下的控制设计;集中控制型系统尚应包括应急照明控制器和系统通信线路的设计。 8.具有一种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应按照最短路径疏散的原则确定该区域的疏散指示方案。 9.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且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应按避险原则确定相应的疏散指示方案。 10.住宅建筑中,当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时,消防应急照明可以兼用日常照明。 11.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光源色温不应低于2700K 12. 设置在距地面8m及以下的灯具应选择A型灯具; 13.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应选择集中电源A型灯具; 14.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疏散走道、楼梯间等场所可选择自带电源B 型灯具。 15.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的面板可以采用厚度4mn及以上的钢化玻璃。 16.设置在距地面1m及以下的标志灯的面板或灯罩不应采用易碎材料或玻璃材质。 17.在顶棚、疏散路径上方设置的灯具的面板或灯罩不应采用玻璃材质。 18.室内高度大于4.5*1 勺场所,标志灯应选择特大型或大型标志灯。 19.室内高度为3.5nr4.5*勺场所,标志灯应选择大型或中型标志灯。 20.室内高度小于3.5*勺场所,标志灯应选择中型或小型标志灯。 21.消防应急灯具在室外或地面上设置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7 22.B型消防应急灯具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4 23.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应选择持续型灯具。 24.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设置应保证人员能够清晰地辨识疏散路径、疏散方向、安全出口的位置、所处的楼层位置。 25.火灾状态下非高危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 26.火灾状态下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标志灯光源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 27.系统应急启动后,在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1)建筑高度大于100n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的公共建筑和总 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 3)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技术标准

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技术标准 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技术标准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人们提供安 全照明和指示方向的一系列技术标准。这些标准的实施可以提高紧急 疏散的效率,减少事故造成的伤亡,并为人们提供在灾难发生时找到 安全出口的指示。 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技术标准将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紧急照明灯具标准:在灾难事件中,电力系统可能会中断,导 致黑暗。应急照明灯具标准规定了在停电或主要照明灯不可用的情况下,应使用什么类型的照明设备。这些照明设备通常使用电池或备用 发电机提供照明,并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人们仍能够辨认周围环境,找 到安全出路。 2.疏散指示标准:在灾难情况下,人们需要迅速疏散到安全地点。疏散指示标准规定了在建筑物或公共场所设置哪些类型的疏散指示标 识以及其具体的规格要求。这些标识通常包括疏散方向箭头、楼层指示、出口位置等信息,以便人们在处于恐慌状态时能迅速找到出口并 安全疏散。

3.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设施布置标准:此标准规定了应急照明灯具、疏散指示标识等设施应如何布置以获得最佳效果。例如,应急照 明设施应根据建筑物布局合理布置,确保各个区域都能得到充分的照明;疏散指示标识应在容易被人们看到的位置设置,避免被遮挡或混淆。 4.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检测与维护标准:即使有适当的设施,如果在紧急情况下这些设施无法正常工作,也会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安全。因此,需要定期检测和维护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确保其正 常运行。检测和维护标准将规定对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识进行 定期检查,以确保其可靠性和稳定性。 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技术标准的实施对于提高人们在紧急情况下 的自救能力至关重要。它们能够为人们提供必要的照明和指引,确保 他们能够顺利疏散到安全地点。各种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技术标准的 制定和实施,为人们在灾难事件中的生命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因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这些标准的重要性,并始终确保其有效实施。只有这样,才能减少灾难事件造成的损失,最大程度地保护人们的生 命安全。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and evacuate indicating system GB 51309 -201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9年03月01日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的要求,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为7章和6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系统设计,施工,系统调试,系统检测与验收及系统运行维护。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应急管理部负责日常管理,由应急管理部沈阳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应急管理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文大路218-20号甲,邮政编码:110034)。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应急管理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宝星电器(上海)有限公司 沈阳宏宇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拿斯特(国际)照明有限公司 北京市崇正华盛应急设备系统有限公司 浙江台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集保(福州)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大连路明发光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丁宏军张颖琮刘凯刘激扬李小白 张磊严洪朱鸣王金元吕立 陈琪汪猛陈众励蔡钧钟桂生 牟宏伟李强汤鲁文周志平江清 姚增硕 主要审查人:陈南倪照鹏赵克伟郭树林黄德祥 王东林李炳华李忠陈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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