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是一种辅助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作业的消防系统,其主要功能是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为人员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行动提供必要的照度条件和正确的疏散指示信息。
今天给大家分享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详细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系统分类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根据电源(蓄电池组)和转入应急控制方式的设置不同,可以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分为以下4种形式:①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②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③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④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
1. 集中控制型系统是指系统设置应急照明控制器,由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控制并显示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及其配接的消防应急灯具工作状态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2.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是指系统未设置应急照明控制器,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及其配接消防应急灯具工作状态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说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是指由蓄电池储能,为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电源装置。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主要由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消防应急标志灯具、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组成。
02疏散照明设置1.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2)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建筑面积大于100㎡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5)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2. 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03灯光疏散指示标识设置1.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新国标完整版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 送样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实施 规则。
本实施规则合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 中使用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认证。
本实施规则由通则及附件组成。
按本实施规则认证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 定。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认证申请型式试验 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的监督认证的申请4.1.1 认证单元划分认证单元划分原则见附件 1。
同一创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工厂的产品为不同认证单元。
4.1.2 申请文件认证申请所需要提交的资料见附件 2。
型式试验原则上每一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一个送样单元。
单元内主型样品应从中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
4.2.1.2 送样数量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人按指定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数量及要求见附件3。
样品必须是近10个月生产并经工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并且在产品有效期内。
4.2.1.3 型式试验样品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
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4.2.2 检验机构检验由指定认证机构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实施。
4.2.3 检验程序4.2.3.1 指定检验机构应在检验前对样品的完整性、符合性等进行核查。
4.2.3.2 指定检验机构应执行本规则附件 3 所规定的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和判定规则。
4.2.3.3 检验结束后,指定检验机构应按规定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检验报告中应包括样品及关键件描述。
初始工厂检查4.3.1 工厂检查人员对型式试验合格的委托方,认证机构组织安排工厂检查组。
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对同一工厂检查的检查员不少于2名。
(完整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重点修改)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3 场所划分及照度要求3.1 疏散区域3.1.1 建筑物的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的设置区域,应按照建筑物的特点,划分为水平疏散区域、垂直疏散区域和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的工作区域三类。
3.1.2 水平疏散区域包括以下场所:1 建筑(含交通隧道)中的疏散走道、疏散路径。
2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
3 避难层(间)。
4 直升飞机停机坪。
3.1.3 垂直疏散区域包括以下场所:1 楼梯间(含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
2 室外楼梯。
3.1.4 建筑物内发生火灾时仍需消防作业的工作区域包括以下场所:1 消防控制室。
2 消防水泵房。
3 有人值班的总配电室、变电所。
4 自备发电机房和为消防系统供电的蓄电池室。
3.2照度要求4 系统分类与选择4.0.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应体现节能原则,应采用运行可靠的节能光源、高效灯具及灯具附件;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宜选择持续型以LED为光源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4.0.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采用的蓄电池组,应符合国家产品技术标准的规定;其初装容量不应小于90min。
4.0.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根据电源(蓄电池组)和转入应急控制方式的设置不同,分为下列四类系统:1 A类系统-自带电源独立型系统(系统内可包括子母电源型和子母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
2 B类系统-集中电源独立控制型系统。
3 C类系统-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系统内可包括子母电源型和子母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
4 D类系统-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
4.0.6 轨道交通的站厅层和站台层、车站、码头和机场候机楼等交通枢纽,20000m2以上的商场、展览中心和医院门诊楼等场所宜选择C 类或D类系统。
4.0.7 疏散走道和楼梯间不宜选择应急供电电压为非安全电压的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4.0.8 大型百货商场、大型超市、大型体育场馆、地铁隧道等需要导光流疏散指示标志的场所,应选择C类或D类系统。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课件ppt(45张)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课件(PP T45页)
• 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正常工作状态时,市 电接入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用于正常工作和电 池充电,通过各防火分区设置的应急照明分配 电装置将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输出提供给消防 应急灯具。
三、系统的工作原理
• 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正常工作状态时,市 电通过应急照明配电箱为灯具供电,用于正常 工作和蓄电池充电。
• 发生火灾时,相关分区内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动 作,切断消防应急灯具的市电供电线路,灯具 的工作电源由灯具内部自带的蓄电池提供,灯 具进入应急状态,提供照明和疏散。
• 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正常工作状态时,市电通 过应急照明配电箱为灯具供电,用于正常工作和 蓄电池充电。应急照明控制器通过实时监测消防 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实现灯具的集中监测和管 理。
• 发生火灾时,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供电电源由 市电切换至电池,集中电源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通过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供电的消防应急灯具 也进入应急工作状态,提供照明和疏散。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课件(PP T45页)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课件(PP T45页)
• 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正常工作状态时,市电接入应急 照明集中电源,用于正常工作和电池充电,通过各防火 分区设置的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将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 输出提供给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控制器通过实时监 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和消防应急 灯具的工作状态,实现系统的集中监测和管理。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课件(PP T45页)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课件(PP T45页)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一、前言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以下简称“消防照明系统”)是指为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维护场所内照明和疏散指示所设置的系统。
其性能及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规范消防照明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维护,保障消防设施的有效运行,制定本标准。
二、术语和定义1、消防照明系统:专门为火灾等紧急情况下提供照明及疏散指示的设施。
2、灯具:发光元器件及支架,供安装和使用的成套照明装置。
3、疏散指示灯具:指示疏散设施及相关信息的灯具。
4、紧急照明灯具:无需启动电源或在主电源故障状态下能够持续照明的灯具。
5、联动:指消防照明系统与消防控制系统的数据互通,实现协同工作的过程。
6、自动切换:在主电源故障时,灯具自动切换到备用电源供电的过程。
7、手动切换:在主电源故障时,由人工操作控制灯具切换至备用电源供电的过程。
8、独立电源:消防照明系统的备用电源。
三、系统设计1、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公共场所、建筑物、地下商场、娱乐场所等建筑物内消防照明系统的设计。
2、设计准则2.1 疏散指示应覆盖整个建筑物内,保证在火灾发生后人员能够快速、有序地撤离。
2.2 灯具的数量应满足建筑物内的照明要求,并应根据消防控制系统和建筑物自身的特点进行合理布置。
2.3 紧急照明灯具应在不依赖于主电源、手动切换或自动切换的情况下,最长程度持续照明15min。
2.4 消防照明系统应具备联动功能,能够与消防控制系统实现数据互通查控。
3、系统布局图消防照明系统的设计需要制定系统布局图,并在图纸上注明各灯具的名称、型号、数量和布置位置。
4、灯具的选型依据消防照明系统的照明、疏散指示及自动切换等要求,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灯具及其附件。
5、备用电源的选型消防照明系统的独立电源应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满足自动切换需求。
备用电源容量按照消防设施应急预留电力的要求进行设计。
四、系统施工1、施工单位应具备从事消防照明系统设计、施工、维修等工作的相应资质。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全文可读

2.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设计 当系统内仅有一 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时 ,应急照明控制器设 置于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员值班的场所; 当系统内有多台应 急照明控制器时 ,主控制器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其他控 制器可设置在配电间等场所内 。每台应急照明控制器直接 控制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应急照 明配电箱和消防应急灯具等设备总数不大于3200个 。应 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由消防电源供电 ,应急照明控制器 的备用电源至少使控制器在主电源中断后工作3h。
还有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超高层建筑、特大型的公共建 筑 ,其供电应按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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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 ,当一 电源发生故障时,
另一 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GB50052) 3.0.3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 ,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 , 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中6.3.5.5应 急照明配电箱在应急转换时应保证灯具在5s内转入应急工 作状态 ,高危险区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大于0.25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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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规》 13.8.5-1 应急照明在正常供电电源停止供电后, 其应急电源供电转换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1)备用照明不应大于5s ,金融商业交易场所不应大于 1.5s;现金交易柜台 、保管库 、 自动柜员机等处的备用照明电源转换时间不应
GB50034
>1.0lx
>5.0lx >2.0lx
>5.0l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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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急照明的供电及时间 1、备用照明: 两路市电供电即可 。设计中有采用一路市电+柴油发电机; 两路市电+柴油发电机。 根据规范要求 ,持续供电时间 ,也就是备用照明光源点亮 的时间为≥180min。 有的设计人员受到180min 的潜意识影响,增加蓄电池供 电。 所有规范均未对备用照明提出设置蓄电池的要求。 若仅有一路电源 ,此时加上蓄电池是可行的。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实施指南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是建筑物内的重要设施,它们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指南旨在为设计师、施工人员和建筑业主提供关于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实施指南,以确保这些系统在紧急情况下的有效运行,保障人员生命安全。
1. 概述消防应急照明系统是建筑物内的应急照明设施,它们在电力故障或火灾等情况下提供照明,以便人员安全疏散。
疏散指示系统则是用于指引人员疏散的系统,包括指示灯、标识和撤离路线指示。
这两个系统的合理布局和正确使用对于提高建筑物火灾安全性至关重要。
2.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设计与安装(1)系统设计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规的要求,需满足建筑物内部照明的基本要求,并能在电力故障时提供照明。
设计时需考虑建筑物的类型、用途、面积、人员密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安装位置和照明亮度。
(2)设备选型在选择消防应急照明设备时,应考虑设备的性能、稳定性和可靠性,选择具有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以确保设备的品质和安全性。
(3)安装施工在系统安装过程中,需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保证设备的稳固安装和电气连接的可靠性。
安装完成后,需进行系统的调试和验收,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3. 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与布局(1)系统设计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应满足相关标准和法规的要求,包括了解建筑物的结构和疏散路线,合理确定安装位置和指示标识的数量。
指示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清晰指引人员疏散到安全区域。
(2)标识设备在布局疏散指示系统时,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指示灯和标识,并合理确定其安装位置和高度。
采用明亮的指示灯和清晰的标识,以便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迅速找到疏散出口。
(3)系统联动疏散指示系统应与消防报警系统和消防排烟系统等联动,确保在紧急情况下系统能够及时触发并发挥作用。
4. 系统运维与管理(1)定期检测建筑物内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需定期进行检测,包括设备的亮度测试、电源供电测试等,以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2021注册消防工程师考点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全解

消防应急照明and疏散指示系统【001】消防应急照明and疏散指示系统“分类/原理”——按“控制and供电方式”分类(1)集中控制系统。
设~应急照明控制器,并由其采用通信总线与其配接的~集中电源or~配电箱连接进行数据通信;~集中电源or配电箱通过配电回路和通信回路与其配接的灯具连接并进行数据通信。
~控制器通过~集中电源or~配电箱控制灯具工作状态,~集中电源or~配电箱也可直接联锁控制灯具工作状态。
根据蓄电池电源供电方式不同,分集控集电、集控自电2类1)集控“集电”由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该类型消防应急灯具及相关附件组成2)集控“自电”由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配电箱、该类型消防应急灯具及相关附件组成,系统正常工作状态时,市电通过~配电箱为灯具供电。
火灾时,~控制器接收到联动信号,控制~配电箱和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但不切断市电)(2)非集中控制系统。
未设~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or~配电箱通过配电回路与其配接的灯具连接,为灯具供配电。
~集中电源or~配电箱分别直接控制其配接灯具的工作状态。
根据蓄电池电源供电方式不同,分非集控集电、非集控自电2类1)非集控“集电”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该类型消防应急灯具及相关附件组成2)非集控“自电”由应急照明配电箱、该类型消防应急灯具及相关附件组成——备注:集中控制→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集中电源(or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自带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002】消防应急“灯具”分类——按“电压等级”分A型(额定电压≤DC36V,一般指智能疏散系统配套)B型(额定电压>DC/AC36V,一般指220V普通)【003】消防应急照明and疏散指示系统“性能要求”(1)系统自检。
“主电”持续工作48h后,每隔30±2d天(每月)自动转入应急状态并持续30~180s,然后自动恢复到主电状态。
“主电”持续工作每隔1年,自动转入应急状态并持续到放电终止,然后自动恢复到主电状态并持续应急t≥30min(3)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熄灭的响应t(即,应急转换t)1)高危险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t应≤0.25s,其它场所应≤5s2)≥2种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标志灯光源点亮/熄灭的响应t应≤5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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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2010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术语和定义、分类、防护等级、一般要求、试验、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使用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以及其它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要求的系统(特殊要求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208-20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IEC60529:2001,IDT)GB 7000.1-2007 灯具第1部份:一般要求与实验(IEC60598-1:2003,IDT)GB/T 9969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GB 12978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GB 13495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1992,neq ISO6309:1987)GB 16838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GB 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system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疏散指示的系统,由各类消防应急灯具及相关装置组成。
3.2消防应急灯具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标志的各类灯具,包括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3.2.1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luminaire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的消防应急灯具,其中,发光部分为便携式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也称为疏散用手电筒。
3.2.2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fire emergency indicating luminaire用图形和/或文字完成下述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a) 指示安全出口、楼层、避难层(间);b) 指示疏散方向;c) 指示灭火器材、消火栓箱、消防电梯、残疾人楼梯位置及及其方向;d) 指示禁止入内的通道、场所及危险品存放处。
3.3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 fire emergency lighting&indicating luminaire同时具备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
3.4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powered by self contained battery电池、光源及相关电路装在灯具内部的消防应急灯具。
3.5消防应急灯具用应急电源盒 emergency power supply cell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中与光源未在同一灯具内部的电池及相关电路的部件。
3.6子母型消防应急灯具 son & mother type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s)子消防应急灯具内无独立的电池而由与之相关的母消防应急灯具供电,其工作状态受母灯具控制的一组消防应急灯具。
3.7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powered by centralized batteries灯具内无独立的电池而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供电的消防应急灯具。
3.8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centralizing power supply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ries火灾发生时,为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供电、以蓄电池为能源的电源。
3.9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controlled by central control panel工作状态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的消防应急灯具。
3.10应急照明控制器central control panel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控制并显示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及应急照明配电箱及相关附件等工作状态的控制与显示装置。
3.11持续型消防应急灯具 maintained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光源在主电源和应急电源工作时均处于点亮状态的消防应急灯具。
3.12非持续型消防应急灯具 non-maintained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光源在主电源工作时不点亮,仅在应急电源工作时处于点亮状态的消防应急灯具。
3.13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central controlled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system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s powered by self contained battery由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配电箱及相关附件等组成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3.14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non-central controlled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system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s powered by self contained battery由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配电箱及相关附件等组成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3.15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 central controlled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system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s powered by centralized battery由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及相关附件组成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3.16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non-central controlled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system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s powered by centralized battery由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及相关附件等组成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3.17应急照明配电箱 switch board for fire emergency lighting为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供配电装置。
3.18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 distribution and switch equipment for fire emergency lighting为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输出进行分配电的供配电装置。
3.19终止电压exhausted voltage过放电保护部分启动,消防应急灯具不再起应急作用时电池的端电压。
4、分类4.1系统分类按系统形式可分为:a) 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b) 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c) 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d) 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
4.2灯具分类4.2.1按用途分为:a) 标志灯具;b) 照明灯具(含疏散用手电筒);c) 照明标志复合灯具。
4.2.2按工作方式分为:a) 持续型;b) 非持续型。
4.2.3按应急供电形式分为:a) 自带电源型;b) 集中电源型;c) 子母型。
4.2.4按应急控制方式分为:a) 集中控制型;b) 非集中控制型。
5、防护等级5.1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应有防护等级要求,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GB 4208-2008规定的IP30要求;且应符合其标称的防护等级的要求。
5.2安装在室内地面的消防应急灯具(以下简称灯具)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GB 4208-2008规定的IP54,安装在室外地面的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应不低于GB4208-2008规定的IP67,且应符合其标称的防护等级。
5.3安装在地面的灯具安装面应能耐受外界的机械冲击和研磨。
6、要求6.1总则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及系统各组成部分若要符合本标准,应首先满足本章要求,然后按第7章有关规定进行试验,并满足试验要求。
系统及系统组成可参考附录A的说明。
6.2通用要求6.2.1主电源应采用220V(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可采用380V),50Hz交流电源,主电源降压装置不应采用阻容降压方式;安装在地面的灯具主电源应采用安全电压。
6.2.2外壳采用非绝缘材料的系统,应设有接地保护,接地端子应符合GB7000.1-2007中7.2的要求,并应有明确标识。
6.2.3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标志应满足附录B的有关要求;疏散指示标志灯应使用图B.1、图B.2或图B.3为主要标志信息;楼层指示标志灯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和字母“F”为主要标志信息。
6.2.4带有逆变输出且输出电压超过36V的消防应急灯具在应急工作状态期间,断开光源5s后,应能在20s内停止电池放电。
6.2.5使用荧光灯为光源的灯具不应将启辉器接入应急回路,不应使用有内置启辉器的光源。
6.2.6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单相输出最大额定功率不应大于30kV·A,三相输出最大额定功率不应大于90kV·A;逆变转换型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单相输出最大额定功率不应大于10kV·A,三相输出最大额定功率不应大于30kV·A;输出特性应满足企业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6.2.7系统应有下列自检功能:a) 系统持续主电工作48h后每隔(30±2)d应能自动由主电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并持续30s~180s,然后自动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b) 系统持续主电工作每隔一年应能自动由主电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并持续至放电终止,然后自动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持续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少于30min;c) 系统应有手动完成a)和b)的自检功能,手动自检不应影响自动自检计时,如系统断电且应急工作至放电终止后,应在接通电源后重新开始计时;d) 系统(地面安装或其它场所封闭安装的灯具除外)在不能完成自检功能时,应在10s内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保持至故障排除;故障声信号的声压级(正前方1m处)应在65dB~85dB之间,故障声信号每分钟至少提示一次,每次持续时间应在1s~3s之间;e) 集中电源型灯具在光源发生故障时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应急工作时间不能持续30min时,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保持至故障排除;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不能完成转入应急工作状态时,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保持至故障排除;f) 集中控制型系统在不能完成自检功能时,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指示系统中不能完成自检功能的自带电源型灯具、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