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复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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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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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第一章奴隶制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于夏朝主要证据1、夏启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专制帝王。

2、夏已开始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

3、夏已建立了完备的国家机器,包括军队、职官、监狱以及贡赋制度。

4、夏还建立了以国家强制力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

国家与旧的氏族组织的区别1、按地域划分国民2、公共权利的设立9580028463二、中国国家与法的起源的特点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互相结合,界限不清。

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第二节法制指导思想一、夏、商法制指导思想神权法思想一直是占统治地位的法制指导思想,他是原始自然宗教与阶级社会有政治目的的天神崇拜和祖先崇拜相结合的产物。

影响了后世家天下的政治理论和社会格局。

神权法的主要内容是1、王权神授(听命于天,听命于神是夏商法制的主导思想)2、天讨与天罚二、西周法制指导思想1、以德配天(上天只把天命交给有德者,德包括3个方面:敬天、敬宗、保民。

认为民心向背决定王朝的盛衰,能否实行德政又关系到民心向背。

)2、明德慎罚(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周公制礼形成西周时期礼、刑相结合的特点。

)3、刑罚世轻世重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用刑的轻与重。

刑新国用轻典(以安定人心),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维持社会秩序)。

4、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影响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被后世奉为法律制度的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后被儒家发展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三、春秋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第三节立法活动一、夏、商立法概况除夏、商王发布的各种命令外,主要表现为不成文的习惯法,由于没有成熟的文字,主要靠代代口传而流传和遵循的。

1、禹刑(不是成文法,而是泛指夏朝的法律和刑罚。

除习惯法外,夏王针对各种具体情况发布的王命和誓也是法律渊源之一)2、汤刑(商有乱政而汤作刑不成文的习惯法仍占很大比重,除此誓、诰、命也是当时重要的法律渊源。

中国法制史考试复习要点提纲

中国法制史考试复习要点提纲

中国法制史复习要点提纲夏商时期禹刑、汤刑:禹刑:是指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以刑罚为主,并非是禹在位时制定的法,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怀念和尊敬;其特点是刑罚数量很多,以五刑“墨、劓、刖、宫、大辟”为主要内容。

汤刑:一般指商朝法律的总称,以汤为名表示对商族杰出领袖和开国之君汤的怀念和尊崇;其主要内容为墨、劓、刖、宫、杀五种刑罚,称为常刑;特点上已将不孝作为重大犯罪加以制裁,目的在于保护血缘关系的稳定。

五刑:指夏商时期由五种刑罚组成的刑罚体系,包括墨、劓、刖、宫、大辟,据称起源于苗民,是禹刑汤刑的主要内容。

墨刑,又称“黥”刑,即在面部或额上刺刻特殊标志后再染以墨的刑罚。

劓刑,即割掉鼻子的刑罚。

髌刑,又称刖刑、剕刑,是断足或砍去犯人膝盖骨的刑罚。

宫刑,即男子去势,女子幽闭的刑罚,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适用于“男女不以义交者”。

大辟,即死刑,因为死刑是“刑之大者”,故称大辟,除了“生杀为斩,死杀为戮”外还包括许多死刑种类。

神判、天罚:神判、天罚是夏商司法审判的特点。

“天罚”:即奉天罚罪,代天行罚,统治者借对上帝和祖先的崇敬,假托受其授命与保佑,违背王命即获罪于天,必须受到惩戒;“神判”:即神明裁判,指司法人员假借神意判刑罚罪,具体上指通过动物、投河等方式,将结果看成神灵的指示来判断谁为有过错一方;这是人类社会各民族早期普遍具有的一种带有宗教色彩的习惯与审判方式。

夏商监狱制度我国最早将监狱称为“牢”,牢是指关牲畜的场所,而在氏族社会末期,奴隶、俘虏被视为与牲畜同等地位,故将他们与牲畜关在一起,用绳索捆绑,驱赶到某地囚禁,这就是监狱的雏形。

在夏朝出现了正式的监狱“圜土”,即用土筑成圆形的、高高的围墙以拘押囚犯,夏朝末年称为“夏台”,又称均台。

商朝的监狱有“羑里”,名称上则有“圉”、“圐”等,出现了囚犯关押在其中,戴刑具、穿囚服、服苦役的记载。

周朝明德慎罚法律思想是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知道思想和保证。

中国法制史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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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第一单元绪论提出问题什么是中华法系?中华法系有什么特征?研究价值是什么?谁在研究中华法系?主要研究成果有哪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哪些?参考书目(美)D.布迪等《中华帝国的法律》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梁启超《中国历史研究法》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含补编)河北教育出版社2003张晋藩等《中国法制通史》(十卷本)法律出版社1999一、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二、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交叉学科中国法制史的发展阶段(一)三、中华法制发展脉络四、中华法系的特征引礼入法,礼法结合家庭本位,伦理法制治世之具,法自君出缘法断罪,类推裁断无讼是求,调处息争诸法合体,明刑有分四、中华法系的特点另一思路:刑与仁以皇权为核心的专制主义与等级制度―――刑伦理主义与以“仁”为核心的法律价值观五、中国法制史的学习目的学习探索法制发展的历史规律,吸收借鉴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

学习掌握法制历史的基本内容,奠定法学理论与法科知识的历史基础。

深入了解法律传统与法学遗产,丰富完善法学理论和法制实践。

六、中国法制史的学习方法以正确的法学理论为指导,树立科学的法史观和方法论。

认真阅读、全面占有、正确理解原始材料,勤于思考,善于发现问题。

以科学态度,正确对待、批判继承法学遗产,剔除糟粕,吸取精华。

第二单元中国法律的起源与宗法领主法的盛衰第一章中国法制文明的起源与夏商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第二节中国法制文明的起源一、早期国家的产生(一)法律起源的学说:1、古籍记载“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型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

”--------《国语.鲁语》“流共工于幽州,放骓兜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尚书·舜典》“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

”2、新中国成立后的观点“根据历史文献的记载,一般认为中国到夏朝(公元前21一前16世纪)便完成了由原始社会到阶级社会的过渡。

中国法制史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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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复习纲要1、西周的法制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2、周公制礼: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补充、整理,制定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3、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王室衰微,诸侯称霸,礼崩乐坏,周王失控,诸侯国的实力发展不平衡,大国企图争霸,小国谋求自存,大多实行了旨在富国强兵的改革。

4、成文法的公布:(1)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书,是中国首次公布成文法。

(2)邓析造竹刑(3)晋国大夫赵鞅、荀寅将范宣子执政是修订的刑书铸于鼎上,这是中国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成文法的公布,革除了旧贵族“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司法专横的弊端,是新兴地主阶级立法的一个主要原则。

对于促进封建法制的形成和发展,有深远影响。

5、战国时期的各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制原则:缘法而治;刑无等级;以刑去刑,重刑轻罪;法律公开,使民便知。

6、李悝变法与《法经》的制定:《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为后世封建法典的建设树立了楷模。

包括“正律”,“杂律”,“减律”三部分内容,《法经》共有六篇,即盗、贼、网、捕、杂、具。

《法经》首先确立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宗旨。

地位:李悝在法律方面"撰次诸国法",编成一部《法经》。

这是我国第一部有系统的封建地主阶级法典。

汉《九章律》的制定就以其为蓝本。

《法经》的特点及其本质:(1)以保护封建私有财产为首要任务;(2)它是维护和巩固封建政权的工具;(3)体现了重刑主义精神;(4)维护新的封建等级制。

7、商鞅以富国强兵为国策,对法治的改革:(1)改法为律,充实法律内容;(2)明法重刑,实行连坐;(3)奖励耕站,重惩怠窃;(4)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8、诸侯国法律制度的变化:(一)法律性质的变化:(1)不再是奴隶主统治者的统治工具,而是地主阶级维护其政治经济等利益并反过来镇压奴隶主阶级反抗、镇压农民阶级的武器。

(2)维护封建的私有财产制度;(3)用封建的等级特权制度取代奴隶制的等级特权制度;(4)建立和巩固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

中国法制史复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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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禹刑汤刑九刑法经九章律曹魏《新律》晋律北齐律开皇律唐律疏议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大清新刑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民国“六法全书”
爰书鞠狱读鞠乞鞠会审热审三司会审翻异别勘重法地盗贼重法
八议十恶官当制度准五服以治罪存留养亲保辜制度睡虎地秦墓竹简
张家山汉墓竹简春秋决狱
二、问答题
1.春秋末年公布成文法的过程及其影响
2.商鞅变法及其影响
3.汉文帝废除肉刑评析
4.解释“亲亲得相首匿”
5.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法制度变化的基本内容与影响(法律儒家化过程)
6.唐律的篇章结构与历史影响
7.宋代商业法律的基本特点
8.朱元璋重典惩贪基本措施与影响
9.秦朝法律的类型
10.汉代法律的类型
11.唐代法律的类型
12.明清时期律与例的关系分析
13.清末修律的成就与影响
14.秦汉唐宋元明清各时期的“三法司”——名称与执掌
15.司法监察制度变迁(御史台——都察院——六科给事中)
16.死刑复奏制度
17.婚姻缔结过程中的“六礼”
18.传统法律中的“七出三不去”
19.大清民律草案
20.孙中山的”五权宪法”与”建国三时期理论”
三、比较分析
1.先秦五刑、唐律五刑、大清新刑律刑罚制度比较分析
2.唐律、宋刑统、大明律之编纂结构比较分析
3.德主刑辅、以法治国、明刑弼教比较分析
4. 民国“六法全书”特点及其影响。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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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复习提纲1.刑事司法 (2)1.1法律程序 (2)1.2事实确认 (10)1.3法律典籍 (12)1.4刑事规则 (13)1.5据法断罪 (15)2.民事司法 (17)2.1规则礼俗 (17)2.2准请酌理 (18)2.3好讼社会? (19)3.政法模式 (22)3.1政府结构 (22)3.2先秦之辩 (23)3.3定于一尊 (24)4.余绪不绝 (26)4.1中西冲突 (26)4.2近代之变 (27)4.3现代适用 (29)绪论一、怎样理解法制?中国有法制吗?本课用法学视角讨论了历史问题二、规范教义、概念法学:从法条出发研究;社科法学:把法学作为社会的一个分支去研究三、中国的法制为何会形成、演化杀人:谋、故(不是故意,是被激起情绪,失控的情况下杀人)、戏、误、过失(不是意外事件,是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清代:临时有意欲杀,非人所知,曰故唐代:及非因斗争,无事而杀,曰故。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是移植西方的产物】1.刑事司法1.1法律程序一、命盗重案,自理词讼→审转复核→庭审·清代诉讼分类:不是现代的刑法、民法、诉讼法,而是按照案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对其统治秩序危害性的大小)来分,“细故”与“重情”。

命盗重案需要经过州、县长官审理并作出判决后,无论当事人是否上诉,都必须将案件报送上级官府复审。

而细故中的小的涉伤、盗窃,以及婚姻家财田宅债负等,州县官员可以终审。

而且“小事即时发落赶出,大事从容细审,不可一概将人收监”。

而且,小事更倾向于责令当地里长、户首负责传唤当事人,一方面避免衙役因小事向当事人索要钱财,另外里长户首更了解纠纷。

但是命盗重案需要细心研审。

在清代官方行文中,词讼主要涉及田土户婚等纠纷,而且这些不能赴京控诉(越诉)。

案件则是比较重的。

除维持治安外,清代州县官员最重要的职责就是征税与司法,而且司法与维持治安关系密切,因此司法审判成为对官员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上级对词讼与案件的考核与重视程度不同,因此州县官对词讼与案件所化的时间与精力有差异,以至深刻影响他们对待不同诉讼的审理方式与态度。

中国法制史复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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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复习提纲【夏】·主要罪名:不孝、弗用命(不听从王的命令)、昏、墨、贼1·中国最早的军事法令《甘誓》【商】·继承制度:1.商初:兄终弟及为主,父死子继为辅2.商中后期:兄终弟及为辅,父死子继为主【周】·首次提出了“以德配天”,确立“明德慎罚”“德主刑辅”的思想·礼的特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1.具有明显的阶级特征2.家国同构为基础构成国家体制3.以世袭制为基础,以父系血缘关系作为衡量和维系的依据·礼的内容(五礼)吉(祭祀);嘉(婚冠之礼—结婚成年礼);凶(丧礼);军(军旅);宾(待客之礼)·婚姻六礼:1.纳彩:男方托媒妁向女方家求婚2.问名:询问女方姓氏、生辰等,然后在男方宗庙卜问婚配吉凶3.纳吉:将卜问所得吉兆通告女方家长4.纳征:向女方家送交聘财正式订婚5.请期:双方家长共同商定婚期6.亲迎:成婚之日,前往女家迎娶妻子·婚姻关系的解除:(七出;三不去)1.七出2:不顺父母;无子;淫3;妒4;有恶疾;多言;窃盗2.三不去5:妻子无家可归;为公婆养老送终并服过三年大丧;丈夫婚后由贫贱上升为富贵·制礼历程:1.周初《九刑》2.西周中期《呂刑》(《甫刑》)·契约制度:1.傅别: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契约2.质剂:调整商品交易关系的买卖契约(人口、牲畜等大宗交易称“大市”,用“长劵”;日常器具或珍异等小宗称“小市”,用“剂(短劵)”)·赎刑:按规定允许缴纳一定钱财物品折抵所判罪刑的一种刑法制度·“五听”:审讯1.辞色:观察发现其言辞供述的虚假或矛盾2.色听:观察面部表情的变化3.气听:观测呼吸机心跳的反常表现1“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2“七出”:丈夫休妻的借口3破坏伦理纲常秩序4影响夫妻及妻妾之间的家庭关系5“三不去”:对丈夫或夫家休弃妻子的三个限制14.耳听:观测听觉的失常之处5.目听:观察眼神和目光的反映【春秋】·成文法的制定:1.楚国:制定“作仆之法”惩治“隐匿亡人”与窝藏盗贼物品的侵权行为;制定“茆门之法”规定宫廷警卫方面的法律内容2.晋国:“被庐之法”;“常法”;“铸刑鼎”3.郑国:“铸刑书”;“竹刑”—邓析·成文法的争论:1.郑国子产的“铸刑书”vs晋国叔向的反对2.晋国的“铸刑鼎”vs孔子的责难·成文法颁布的意义:1.突破奴隶制王朝秘密型思想束缚2.打破刑不上大夫的传统3.保护新兴地主阶级利益,对封建社会制度的形成具有促进作用【秦】·廷行事:司法机关的判例·耻辱刑:--多与劳役刑结合使用1.髡kūn:剔除受刑者头发的刑罚2.耐:轻于髡。

法制史复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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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夏启是夏朝第一个帝王,废除了禅让制,确立了王位世袭制1.夏朝的法律形式有:礼、战争命令(甘誓)、苗族习惯法2.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昏、墨、贼,杀。

吕命穆王,训夏赎刑。

法的含义:均平、公正,赎刑最早出于夏朝。

3.夏朝的监狱叫均台,夏台,圜土。

二、商朝的立法状况:汤刑、汤誓、汤诰1.立法思想:神权法思想2.荀子总结商的法律说:刑名从商3.死刑:戮、炮烙、醢、fu、劓殄--大辟4.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多妾制;继承制度:开始是兄终弟及,中间是多了个父死子继,最后是嫡长继承制5.监狱名称:寰土、羑里、囹圄三、西周1.立法指导思想:明德慎罚、以德配天,亲亲尊尊2.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周穆王时期作:吕刑3.刑法指导思想:义刑义杀明德慎罚;定罪量刑的原则4.肉刑的种类:墨劓剕宫,知道其含义;坐嘉石5.民事立法: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田里不鬻;契约关系:买卖契约叫做质剂6.婚姻立法:媒氏是婚姻管理机关。

七出三不去: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疾恶。

7.司法机关:大司寇、告劾、五听:辞、色、气、耳、目。

读鞠、乞鞫,监狱名称:圜土、囵圄。

春秋时期1.春秋时期的各国立法活动:郑国铸刑鼎--第一次公布成文法;邓析作刑书(郑驷歂杀邓析);晋国的几次立法:被庐法(晋文公)、常法(赵宣子);公布成文法的反对者:孔子、叔向2.法经:制定者李悝,主要内容:贼、盗、囚、捕、杂、具。

3.商鞅两次变法的内容: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奖励告奸;奖励农业生产;奖励军功;强制分户;设立郡县;废除牛田;统一度量。

战国时法家的思想渐占主流,所以要把握这一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两次重要的立法(变法)活动:法经和商鞅变法。

法经六篇对后世影响甚大,汉律九章就是在此基础上加了三篇,到北齐律定型为12篇,隋唐沿之。

秦朝立法思想就是重视法律制度1.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法令由统一;事皆决于法;以刑杀为威。

2.法律形式:律令式、法律答问、廷行事3.行政管理体制:三公九卿制,三重选官法(重客士、军功、法律),五善:忠、廉、慎、善、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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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1、汤刑指商朝开国之君汤所创立的一整套法度,《竹书纪年》又记载说:“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指的是修改以汤的名义命名的规则。

但实际上,在汤的时代可能并没有什么记录在案的成文规则,只是有些习惯做法。

2、九刑刑是周代成文法规的最主要形式,在当时至少有两方面内涵:一方面,它是当时各种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即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律,其中以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内容为主,即现代意义上的刑法;另一方面,它又兼指各种具体的刑罚。

西周初年,周公在发布《誓命》时曾提到“九刑”可能并不是指法规,而是指九种刑罚。

此后,由于按以刑统罪的体例编定法规,因此新的法规也被称为“《九刑》”,到西周中后期,才有《九刑》之名。

3、三宥在《周礼·秋官·司刺》中提出所谓的“三宥”之法:“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就是说对于不了解法律、不意误犯以及本应意识到却疏忽遗忘而造成危害后果等三种行为,在量刑上应该予以宽宥,减轻其刑罚。

4、约法三章 96刘邦入关后,与关中父老约定: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获得关中民众的支持。

根据《史记·高祖本纪》,“约法三章”是对于汉军的约束,表示汉军犯罪也要按法处置,以争取中原秦国核心地区的民心。

5、六礼 37根据儒家经典的记载,在西周正统的礼制下,婚姻缔结一般要经过六道程序,合称“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或称纳成、纳币)、请期、亲迎。

“纳采”是男方家长通过媒人告知女方家长希望结亲的意愿。

“问名”是与纳采同时进行的,是男方询问女方姓氏及女子生母的姓氏,然后男方进行占卜,如果结果是“吉”就进入“纳吉”的程序,用大雁馈赠女方,并告知卜问的结果。

此后一个环节是“纳征”,即后世所说的下聘,只有致送了聘礼,才能正式成立婚约。

然后男家再行占卜,求得吉日,再派使馈送大雁,告知计划中的婚期,以求女方应允,这一程序称为“请期”。

最后是“亲迎”,即新郎迎娶新妇。

6、原心论罪 115“原心定罪”是西汉时期董仲舒提出的司法主张,指在审理案件时,主要根据犯罪者的动机来酌定刑罚。

只要有动机,不管是否已经做出了行为,都要加以惩罚。

7、七出 37在七种情况下,男方可单方面解除婚姻、休弃妻子,称为“七去”,又称“七出”。

这七种情况包括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和窃盗等。

不顺父母或称不事舅姑,指对公婆侍奉不力、有失恭敬;无子强调的是没有生养男性子嗣;淫或淫泆将使宗族子嗣不纯;有恶疾则不能入家庙助祭;多言或称口舌,只在家族中搬弄是非,离间亲属情义;窃盗,四战他人或族内财产。

8、三不去 38男方单方面休妻的权利在三种情况下有所限制,称为“三不去”分别是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和前贫贱后富贵。

这是指在妻子的母家已无人、妻子曾与丈夫共同为夫家父母服丧三年或丈夫结婚时原贫贱而出妻时已富贵这三种情况。

9、非公室告 87秦法律将告发案件分为“公室告”与“非公室告”两种。

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称“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是所谓“非公室告”,即是指告发他人的子女盗窃父母财产、父母擅自杀死子女或奴隶,或对子女和奴隶施加肉刑、髡刑。

并规定“非公室告”案件不得告发,官府也不得受理。

甚至规定要处罚告发“非公室告”案件者。

10、爰书 88秦律明确规定,在案件审理时,须将审讯经过、在场人员、被告人的口供和所使用的证据等记录下来,笔录称之为“爰书”。

从《封诊式》所载事例来看,秦代审理笔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被审讯者的姓名、身份、籍贯、居址及因何被控告,原告的诉辞,被告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是否有前科,证人证词,证据,调查的过程,审讯时是否进行拷打等等。

11、决事比 99比,也称“决事比”,是指比照典型判例作为判决的标准。

据《后汉书·桓谭传》注:“比谓类例”,即在法律并没有正式规定的情况下援引以往的有关判例来作为判决依据。

史籍所载有死罪决事比、辞讼比、廷尉决事比等等名目,据说在汉武帝统治时期,仅仅“死罪决事比”就多达13472事。

12、黄老学派 94黄老学派是在战国时期兴起的一种假托皇黄帝、老子为其创始人的学派,属于道家的一个流派,具有儒、道、法相结合的性质。

认为最高的规则是“天道”。

而“道”的基本内容又是“无为而治”,所谓“无为”是顺应自然和社会规律施行统治。

治理国家的根本在于安民而非扰民,法律的作用在于兴利除害、尊主安民。

同时主张帝王本身要受“天道”的制约,强调国君一举一动必须遵循法律。

13、八议 131魏明帝制定魏律,以周礼之“八辟”为依据,规定了“八议在”制度,及下列八种人犯罪时享有宽宥特权:议亲(皇亲)、议故(皇帝故旧)、议贤(其德行有影响的士人)、议能(有大才干者)、议功(对国家有大功劳者)、议贵(上层官僚)、议勤(对国家服务勤劳者)、议宾(前朝的统治者及其后代)。

这项制度一直沿袭至明清。

14、义绝 164唐代法律规定在发生“义绝”情况下必须解除婚姻。

所谓“义绝”是指夫妻一方对于另一方或其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殴打、通奸、杀伤行为。

《唐律疏议·户婚》的解释是“夫妻义合”,所以当发生“义绝”就必须离异。

并且规定即使是妻子尚未正式过门成婚,或者是这些杀伤行为已被朝廷赦免,仍然都必须解除婚姻。

唐令规定的应“义绝”的情况包括:①丈夫殴打妻子的祖父母、父母,杀死妻子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姑母、兄弟姐妹,与妻子的母亲通奸;②妻子企图谋害丈夫,殴打谩骂丈夫的祖父母、父母,杀伤丈夫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姑母、兄弟姐妹,与丈夫缌麻以内的亲属通奸;③丈夫和妻子双方的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姐妹之间有杀害行为。

15、六赃 177唐律将凡是需要累积非法收入数额来定罪量刑的罪名统称为“六赃”。

赃泛指一切非法的收入。

六赃具体指强盗(以威吓或强力取得他人财物)、窃盗(暗中不让人发觉的取他人财物)、受财枉法(官吏收受贿赂而违法处置公事)、受财不枉法(官吏虽然收受贿赂,但并没有因此做出违法的处置)、受所监临(收受或向自己部下、辖区内百姓索取财物的行为)、坐赃(泛指一切上述五种情况以外的非法所得)。

16、编敕 201宋承唐、五代之制,敕的应用更为广泛,皇帝颁布的单项法令称之为“散敕”、“续降”,直接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

散敕积累到一定程度,经立法程序,加以整理删修成具有成文法典性质的“编敕”。

宋设有专门的机构进行编敕的修撰工作,称“详定编敕所”,又称“编修敕令所”。

17、重法地(宋)宋朝的一种法律制度,对某些特殊地区的特定罪犯施加重刑(酷刑处罚盗贼、流放家属、门户标识),这个地区就叫做重法地。

如开封府诸县,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等路皆为实施“盗贼”重法的区域。

18、《洗冤集录》 236由于检验技术的进步和完善,检验活动的广泛化,宋代出现了不少与检验相关的著作,其中以宋慈所著《洗冤集录》最具代表性,它博采众书,集宋代检验技术和经验之大成,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系统的法医学著作。

书中对尸体检验、现场勘察、疑难鉴定都有精到的阐述,充分反映了宋代法医学所取得的成就,表明宋代法医学在当时世界上处于领先水平。

19、大诰 290“大诰”是明太祖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1385-1387)陆续发布的四集文告的总称,包括《御制大诰》74条,《御制大诰续编》87条,《御制大诰三编》43条,《大诰武臣》32条。

明太祖将一些由自己亲自审判、自认为有典型意义的案例,新制订的特别法令,以及告诫,“训导”臣民的文告汇编成这四集“大诰”颁布天下,内容庞杂,设计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主要内容是警告、惩治贪官污吏。

“大诰”是明太祖“刑乱国用重典”的主要手段之一,明太祖死后不再有法律效力。

20、厂卫 312厂卫是明朝的特务机关。

厂卫之制是皇权高度集中的产物,其具有侦察缉捕、监察审判、法外施刑等种种特权。

厂卫先由锦衣卫出现,又有东厂、西厂、内行厂之分。

厂卫干预司法是明朝法律制度中的一大特点。

21、刑名幕友 338幕友,又称幕宾、幕客,俗称师爷,是官员私人聘请的行政司法事务顾问。

清代幕友种类很多,而以刑名、钱谷幕友最为重要,分别顾问司法、赋税事务。

刑名幕友帮助官员批答案牍,草拟判词等,掌握着相当的司法权力。

22、会审337会审指会同审理,该制度虽然号称“恤刑”,重视人命,但实际上是皇帝对司法审判活动加强了控制,是君主专制高度集权的一种表现。

清朝废除了明朝的大审制度,保留了热审制度,又将朝审进一步发展为“秋审”和“朝审”两大审判制度。

秋审是由朝廷各部院长官会同复审各省上报斩、绞监候案件的制度。

朝审是由朝廷各部院长官会同复审刑部在押斩、绞监候罪囚的制度。

23、观审 340观审制度,是西方列强取得在华领事裁判权以后确立的强行干预中国司法审判的制度。

指在外国人是原告的中外混合诉讼中,外国领事可以在审判时以陪审员的身份列席旁听,并参与案件的审理。

相反在中国人为原告的案件中,中国官员毫无过问权利。

24、《十九信条》 352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它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后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

由于革命运动和全国局势的压力,《十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它仍强调“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尤其是它完全着眼于皇帝和国会的关系,对人民的权利只字未提,更暴露出其虚伪性。

正因为如此,清政府抛出《十九信条》后,并未能挽回清王朝大厦将倾的败局。

25、则例 324则例是由中央政府各部门就本部门的行政事务编制、交由皇帝批准生效的单行法规。

根据调整范围的不同,则例可分各部门则例和关于特定事务的则例两大类。

由于大多数中央部门是掌各种行政职责的,因此则例也大多属于单行行政法规,但刑部则例则不同,具有刑事性质。

26、沈家本沈家本(1840-1913),清末官吏、法学家。

字子惇,别号寄簃,浙江归安人。

历任天津、保定知府,刑部右侍郎、修订法律大臣、大理院正卿、法部右侍郎、资政院副总裁等。

主持制定了《大清民律》、《大清商律草案》、《刑事诉讼律草案》等一系列法典。

积极主张引起西方新型法律,推行司法独立、民刑分立,编纂独立的诉讼法典,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二、简答题1.中国法制起源的特点(1)法律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结合①沿氏族公社——家族制——宗族国家的历史轨迹发展②血缘纽带更加强韧③部落首领的地位不断强化并受到法律保障④法律具有国法、宗法双重性质(2)主要通过战争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①“刑起于兵”②原始习惯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礼法(3)法制起源于领袖人物的伟大创造①上天的启示:河图洛书、洪范旧畴、墨家“天志”②救世济民,禁暴止乱的政治愿望(4)公法发达,民事立法相对滞后①财产以宗族、国家所有制为基本内容②个体私有观念未正常发展③法律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家族、宗族、国家利益④许多民事关系用刑法调整2.夏商法制的特点天罚神判:①天罚:天法、审判观念②天法:法律为上天所赐③天罚:代天行罚④审判:通过祈求神灵指示的方式进行审判3.西周契约制度的主要内容①“契”:为记事在竹木片刻出刻痕(刻木记事),将有刻痕的竹木片一剖为二,协议双方各持一片,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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