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24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24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6.11•【文号】国中医药继教委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6.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24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通知国中医药继教委发〔20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申报2024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通知》(国中医药继教办发〔2023〕1号)要求,现将1450项2024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附件1、附件2)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通过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系统(网址,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一)项目实施前10个工作日内,主办单位登录管理系统,上传开班通知及培训日程安排表。
(二)项目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办单位将《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学员信息登记表》(附件3,以下简称《学员信息登记表》)及项目执行情况相关材料上传至管理系统。
(三)《学员信息登记表》上传至管理系统,并审核通过后将生成电子版学分证书,学员可根据需要自行注册登录“中医药继教项目管理平台”微信公众号查询下载。
二、加强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
(一)请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相关单位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的通知》(国中医药继教办发〔2015〕1号)要求,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原则,压实各方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责任,加强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规范管理,提高项目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加强项目执行情况抽查评估。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将抽取部分项目进行飞行检查;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相关单位要根据《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抽查评价表》(附件4)和《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执行情况学员调查表》(附件5)对项目举办真实性、项目内容实用性、收费情况、学分发放情况等进行重点核查,抽查项目数不低于举办项目总数的20%(项目数在10项以内的抽查1项)。
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

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中医药连续教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连续和成长中医药学,进步中医药专业技巧人员本质,推动中医药连续教诲工作,加强中医药连续教诲治理,依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全国专业技巧人员连续教诲暂行规定》等,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中医药连续教诲是连续成长中医药特点优势的重要举措,是中医药专业技巧部队扶植的重要内容。
中医药连续教诲应当适应中医药事业成长和社会的实际须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今后。
第三条中医药连续教诲的义务是使中医药专业技巧人员保持崇高的职业道德,连续、增新、补偿、拓展专业常识和技能,赓续进步专业技巧水平和立异才能。
第四条中医药连续教诲的对象是从事中医药专业技巧工作的中医药专业技巧人员。
第五条参加和接收连续教诲是中医药专业技巧人员的权力和义务。
第二章治理与实施第六条中医药连续教诲实施行业治理。
国度中医药治理局负责全国的中医药连续教诲筹划、筹划、治理和实施。
处所各级中医药治理部分负责本地区的中医药连续教诲筹划、筹划、治理和实施。
第七条国度中医药治理局成立中医药连续教诲委员会,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国中医药连续教诲工作。
其重要本能机能是:(一)研究中医药连续教诲的政策,提出中医药连续教诲筹划建议;(二)制订中医药连续教诲学分担理方法和国度级中医药连续教诲项目治理方法;(三)核定和颁布国度级中医药连续教诲项目,并对项目标实施进行指导、检查和评判;(四)负责国度中医药治理局局级中医药连续教诲基地的评审和营业指导;(五)负责编制中医药连续教诲科目指南;(六)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连续教诲工作进行营业指导。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治理部分成立中医药连续教诲委员会,负责组织和指导本地区中医药连续教诲工作。
其重要本能机能是:(一)研究和提出本地区中医药连续教诲筹划建议;(二)核定和颁布省级中医药连续教诲项目,对项目标实施进行指导、检查和评判;并向国度中医药治理局中医药连续教诲委员会举荐国度级中医药连续教诲项目;(三)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连续教诲基地的评审和营业指导;(四)对本地区中医药连续教诲工作进行营业指导。
中医院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医院继续教育工作,提高医务人员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医院全体医务人员,包括医师、护士、药剂师、技师等。
第三条继续教育是医务人员终身学习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的重要途径。
第二章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第四条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2. 医疗卫生政策法规、职业道德、医疗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教育;3. 临床技能、科研能力、教学能力等方面的培训;4. 中医药特色诊疗技术、传统中医药知识等方面的传承与创新。
第五条继续教育形式包括:1. 面授课程: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进行专题讲座、研讨、实操等;2. 网络教育:利用网络平台开展在线课程、在线讨论、远程教育等;3.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针对住院医师开展规范化培训,提高其临床诊疗能力;4. 学术会议:组织或参加各类学术会议,交流学术成果,提升学术水平;5. 研究生教育:鼓励和支持医务人员攻读研究生学位,提高学术素养。
第三章继续教育管理第六条成立中医院继续教育领导小组,负责全院继续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继续教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的协调和处理。
第八条医务科负责继续教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包括:1. 制定继续教育计划,组织实施各类培训;2. 建立继续教育档案,记录医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3. 组织开展继续教育评估,确保培训效果;4. 协调解决继续教育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九条医务科定期对医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完成培训任务。
第十条医务科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时调整继续教育内容,优化培训方式。
第四章学分管理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应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应取得规定的学分,未完成学分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三条医务科负责医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的登记、审核和上报工作。
山东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实施细则

**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医药继续教育的规定,建立和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制度,提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中医药效劳能力和水平,结合我省中医药事业开展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医药继续教育是继承和开展中医药特色优势的重要举措,其任务是增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继承、更新、补充、拓展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参加中医药继续教育是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三条我省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二级及以上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护理人员。
鼓励中医医疗机构"西医学习中医〞人员参加中医药继续教育。
第四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中医药继续教育的领导,提供条件和制度上的保证。
各医疗卫生单位、医学院校和学术团体应将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好工作任务落实。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实行行业管理。
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管理,委员会下设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办公室〔挂靠**省卫生和方案生育委员会中医药综合处〕,负责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划、方案、管理和实施。
具体职责为:1.研究中医药继续教育政策,拟定全省中医药继续教育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对全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进展指导、检查和评估。
2.依据国家中医药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制订相应实施细则和政策措施。
3.负责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工程的组织申报、初评与推荐;负责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工程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依据;负责对工程的实施进展指导、检查和评价。
4.负责省内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的初评、推荐。
负责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5.组织和指导中医药继续教育文字、声像教材的编写、出版和发行工作,负责开展远程教育。
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

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
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是指对中医药从业人员进行持续学习和提高,以提升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的管理工作。
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的核心目标是通过有效的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中医药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促进其专业发展和创新能力的提升,以适应时代发展和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变化。
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制定中医药继续教育计划和政策。
根据中医药行业的发展需求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制定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总体计划和政策,明确中医药从业人员的培训方向和培训内容。
2. 设计和组织中医药继续教育课程。
根据中医药从业人员的需求和学习程度,设计和组织相应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课程,包括理论学习、实践技能培训、临床经验分享等多种形式。
3. 确保中医药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建立中医药继续教育的评估与监管机制,对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进行严格的质量评估和监督,确保培训内容的准确性和专业性,提高中医药从业人员的学习效果。
4. 鼓励中医药从业人员参与继续教育。
通过设置奖励机制和优惠政策等方式,鼓励中医药从业人员积极参与继续教育,激发其学习的动力和热情,提高整体专业水平。
5. 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体系。
建立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的制度和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管理流程,加强各方面的协作与配合,确保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序进行。
综上所述,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是为了提高中医药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而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其有效实施对于中医药行业的发展和社会的健康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中医院继续教育

中医院继续教育第一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定义、目的及对象1.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终身性医学教育。
2.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重,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3.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高、中等医学院校毕业或具有专业技术职务,并正在从事医、药、护、技等各级各类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院统一管理在分管院长领导下,科教科全面负责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根据有关继续教育的规定及相关部门下发通知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包括:组织全院卫技人员参加专业技术项目培训;组织申报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并承担项目实施工作;负责全院卫技人员年度学分登记与审核工作等。
第三条各科室应将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贯彻落实,积极申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并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卫生技术人员应积极主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参加与本人专业和岗位工作相近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严格参照医院的有关规定,服从科室安排并接受考核。
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以现代医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重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
在继续医学教育中,要注意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卫生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等有关内容的教育,培养高素质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实事求是的原则,可采用参加学术讲座、学术交流会、远程网络学习、外出进修、短期培训、院内培训等灵活多样的教育形式。
第六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I类、Ⅱ类学分三级医师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达标标准:1.高、中级卫技人员每年不低于25学分,即Ⅰ类学分10分、Ⅱ类学分15分。
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1. 简介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是由中国政府主导,旨在提高中医药行业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的培训项目。
该项目采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为中医药领域的从业人员提供全面系统的学习内容,以满足行业发展需求和个人职业发展需求。
2. 学习内容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学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2.1中医基础理论学员将深入学习中医的基础理论,并了解中医的起源、发展历程以及与现代医学的关系。
学员将学习中医的基本原理、中医的诊断方法和中医治疗常用的技术手段。
2.2中药学学员将学习中药学的基本知识,并了解常用中药的性味、功效以及适应症。
学员还将学习中药的配伍原则和中药的药物相互作用。
2.3针灸学学员将学习针灸学的基本理论和技术,包括经络学、穴位学和针灸疗法等。
学员还将学习如何正确运用针灸治疗常见病和常见症。
2.4中医临床实践学员将通过案例分析和临床实践,学习中医诊断和辨证施治的方法。
学员将学习如何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中医治疗方案。
2.5中医药现代化学员将学习中医药现代化的发展与趋势,了解中医药在当代社会的应用和推广。
学员还将学习中医药的市场前景和中医药企业的管理经验。
3. 学习方式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学习方式灵活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3.1 线下课程学员可以选择参加线下的面对面授课,由资深中医药专家和教授亲自讲解和授课。
线下课程通常在医学院校或中医药研究机构举办,学员可以与专家进行互动和交流。
3.2 线上课程学员可以通过互联网参加线上的远程教学。
线上课程可以随时随地进行学习,方便学员根据自己的时间和地点安排学习。
线上课程通常包括在线视频课程、网络讲座和在线讨论等。
3.3 研讨会和学术交流学员可以参加中医药领域的研讨会和学术交流活动,与行业内的专家和学者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和学习。
研讨会和学术交流活动通常由中医药研究院所或医学会举办。
3.4 自主学习学员可以通过阅读相关教材和文献,进行自主学习和研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4.17•【文号】国中医药发[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加强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提高中医药人才队伍素质,根据《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要求,从2009年开始,我局将对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Ⅰ类学分进行统一管理,鼓励和引导有条件和能力的继续教育机构(基地)申报我局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现将《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证书管理方案》(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请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的管理与登记工作,提高继续教育质量。
附件: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证书管理方案二○○九年四月十七日附件: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证书管理方案中医药继续教育是对完成中医药专业基础教育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实施的以继承、增新、补充、拓展专业知识和技能为主的教育,是继承发展中医药特色优势的重要举措和中医药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实施对完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保持高尚的医德医风,适应科学技术和中医药学术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提高中医药继续教育质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于2007年10月印发了《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
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证书(以下简称“学分证书”)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中医药继续教育,并获得国家级I类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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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提高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推动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医药继续教育是继承发展中医药特色优势的重要举措,是中医药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中医药继续教育应当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三条中医药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继承、增新、补充、拓展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对象是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管理与实施
第六条中医药继续教育实行行业管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划、计划、管理和实施。
地方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划、计划、管理和实施。
第七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成立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
其主要职能是:(一)研究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政策,提出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划建议;
(二)制定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和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三)审定和公布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并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价;
(四)负责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的评审和业务指导;
(五)负责编制中医药继续教育科目指南;
(六)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成立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和指导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
其主要职能是:
(一)研究和提出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划建议;
(二)审定和公布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价;并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推荐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三)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的评审和业务指导;
(四)对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九条地(市)、县两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成立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小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计划和要求,组织实施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条中医药机构要有职能部门或专人管理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本单位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实施主要依靠各级各类中医药
机构。
鼓励各种形式的联合培训,提倡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就近、就地学习。
第十二条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依托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以及具备条件的其他机构,建立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逐步健全和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实施网络。
第十三条中医药学术团体应当在中医药继续教育中发挥作用,在中医药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研究、咨询和教学指导,并组织实施有关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中医药继续教育实施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的原则,建设中医药继续教育师资队伍,选聘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中医药继续教育教师。
第十五条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地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继续教育考核;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在接受继续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第三章内容和形式
第十六条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学的特点,
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继承中医药学术,学习中医药及相关领域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
第十七条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结合本职工作,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按照相应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初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重点充实中医药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加强中医药专业技能培训,培养中医辨证思维及独立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
中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重点增新和拓展中医药专业知识,完善知识结构,进一步提高中医辨证思维能力及中医药专业技术水平。
高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重点学习其从事的中医药学科和相关学科发展的前沿知识和技术,提高中医药继承与创新能力。
第十八条中医药继续教育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注重借鉴国内外经验,根据学习对象、学习内容等具体情况,采取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跟师学习、学术讲座、网络教育、学术会议、业务考察、撰写论著以及有计划、有考核
的自学等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和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是实施中医药继续教育的重要形式。
第四章登记考核评估
第二十条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的管理,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的登记工作。
中医药机构是具体实施登记的单位;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主办单位负责授予学分和出具证明。
第二十一条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的内容包括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活动的项目名称、项目实施时间、项目实施形式、学时量和学分数、考核结果等基本情况,作为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有效凭证和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实行学分制。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所获继续教育学分每年不少于25学分。
学分的计算和授予,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颁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由继续
教育活动主办单位负责考核,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审核。
考核、审核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制定中医药继续教育评估指标,对地区、单位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对继续教育实施机构举办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质量进行评估。
第二十五条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定期统计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二十六条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中医药继续教育并获得规定的学分,作为年度和任期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中医药机构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的情况,作为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年终考核和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七条对在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八条中医药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实行政府、单位、个人等多渠道筹集,鼓励社会捐助。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将中医药继续教育经费列入预算。
各中医药机构要保证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必要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作为继续教育经费。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本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举办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举办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收取费用,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乡村医生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7月11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同时废止。